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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隨著時代的更迭,經濟高速發展成為這一時代的標志,中國成為經濟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在市場經濟以及利益最大化的催動下,為了更有尊嚴的生活,人們不斷加強體力勞動或者腦力勞動的強度。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競爭壓力尤為凸顯,為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順應時代的潮流,不言而喻每一個勞動者都需要付出更多甚至更大強度的勞動力。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安排的每日工作量遠遠超過一個人正常的工作承受能力,因此對于勞動者來說,為了按時完成工作就不得不通過加班或者花費更多業余時間在工作上來變相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加之有些用人單位通過提供加班工資來鼓勵員工加班行為,人們在欲望橫生的當今社會,往往會自愿妥協以此來獲得更大的利益。再者,基于我國目前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實際狀況,每一份工作都來之不易,誰都不會因為小小的加班而放棄來之不易的工作,所以“自愿加班”隨之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沒有人做出強烈反抗。長此以往形成一個惡性循環最終導致悲劇的釀成,即越來越多人因過度勞動而死亡。盡管由于過度勞累導致的死亡現象越來越嚴重,但是由于過度勞累導致的死亡問題的法律規定不能保證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因為我國仍然是空的。常言道“人死不能復生”,生命的價值無以衡量,生者之痛亦無法扶之,釀成過勞死這一悲劇雖有公民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侵權行為習以為常等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國對此問題在法律規制上處于空白,因此從法律層面入手解決“過勞死”問題迫在眉睫。二、中國“過勞死”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過度勞累死亡”一詞起源于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日本。他們定義為“過度勞累死亡”是一系列潛在疾病,例如因過度勞累導致的高血壓,加劇并導致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例如腦血管疾病或心血管疾病,并最終導致患者死亡。這樣的社會醫學現象。[1]我們認為,過度勞累死亡是工人自愿過度勞累的現象,或者雇主直接或間接強迫工人過度勞累并最終因長時間的身體超負荷而死亡。關于“過勞死”,雖尚且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認定,但其實對于“過勞死”這一問題的認定可以剖析出幾個關鍵點:一是用人單位直接、間接強迫勞動者過度勞動的違法事實或者勞動者自愿過度勞動;二是勞動者超過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進行超負荷勞動;三是勞動者的死亡與過度勞動之間有因果關系。(一)“過勞死”現狀1.關于“過勞死”現狀的數據分析根據我國的統計報告《中國青年報》,每年“勞累死”人數達到60萬,這個驚人的數字意味著,中國平均每天有1600多人死于勞累。引起疾病并最終死亡。[3]光明網也曾做過一項研究,即針對80后的上班族隨即抽取100名不同行業的勞動者進行調查,最終通過對數據的分析得到以下結果:“常常加班”的人占60%,“偶爾加班”的人占10%,在被調查的人中,多達65%的人平均計算下來每月加班時間總計大于20小時。而70的被調查者認為自己處于“超負荷”狀態,只有17明確表示,沒有“過度勞累”的問題。[4]首都經濟管理大學勞動經濟學系系主任楊鶴慶對因過度勞累造成的死亡問題一直進行了深入研究。根據他的調查和分析,我國上的當前工作人員中有30過度勞累和過度勞累。根據等級,可以將工作狀態分為黃燈警告期,紅燈預測期和紅燈危險期。[5]紅燈危險期的工人受到的威脅最大。這是因為長時間加班或過分的工作壓力可能隨時導致您死亡。2.關于“過勞死”的現實案例中國亞健康狀態人數在不斷上升,過勞死現象遍布的行業也非常廣,企業員工、教師、淘寶客服、新聞工作者等因過勞而死亡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2011年4月,普華永道上海辦事處醫院的一名20歲的員工潘潔因過勞而猝死。在她死亡前就多次在微博上寫到自己高頻次加班、身體透支等,一串串加班的文字記錄讓人心痛不已,如“2010年10月,晚上九點半回家,還要繼續加班”;“2010年11月,連續患了感冒、發燒,六七次困、累超負荷的工作導致身心俱憊”。在很多“過勞死”事件中,雇方常常以雇員是自愿加班、不存在過度勞動的問題來為他們的行為辯護,但事實上正是因為這種間接強迫才導致過勞死現象源源不絕的發生,此種辯解也成為過勞死現象愈演愈烈的關鍵原因。如“干不好就離開,別人來頂替”的這一隱形心理暗示帶來的工作壓力以及雇方對工作要求越來越高,這些看似無形的東西,卻導致勞動者不得不經常主動加班,最后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已經超過了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圍。再加之因為社會轉型而帶來的許多生存壓力,在勞動者越來越處于弱勢的就業大背景下,以及生活成本不斷提高而產生的沉重壓力,只有通過不斷的努力、不斷的工作,才有機會在職業競爭中獲得優勢。而且這個時代也有著太多的拼命三郎,為了生活、為了不被社會所淘汰,總是有著為工作“自強不息的拼搏精神”。(二)“過勞死”產生的原因1.用人單位的原因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處于過剩的狀態,導致了用人單位對法律的漠視,利用勞動者認為工作來之不易的心態,通過延長工作時間、加強工作強度、對工作環境和防護設備的安全性不重視等來變相的濫用勞動力。在這種狀態下,勞動者者可能長期超過身體負荷工作、可能長期處于缺乏安全保障或衛生差的環境下工作等,自然也就很容易出現健康問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職業病”。再長期以往的繼續下去,也就難逃因過勞而死亡的魔爪。2.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勞動者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不多。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的變相侵權習以為常,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我的權益,甚至于把加班工作視若一種自我勤奮的表現,正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這種“放縱”造成用人單位更加肆無忌憚地侵犯勞動者權益。3.社會原因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態。勞動者就業壓力巨大,要想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本身就已經不容易,為了不被別人頂替,自然也就愿意花更多的時間以及精力來達到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也就讓處于優勢一方的用人單位更加肆無忌憚地加大勞動者的工作強度。在這樣一個長期的惡性循環下,可想而知“過勞死”現象自然就產生了。4.中國法制的不健全例如,由于中國勞動法體系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了加班費標準,但沒有明確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和發放依據,[6]結果,一些公司沒有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用作計算標準,并且降低了工人可以領取的加班津貼,從而降低了延長工人工作時間的成本,并且容易出現勞累問題。再比如勞動法律中雖然有對勞動定額的相關規定[7],但往往由于這些法律規定均是原則性的,導致很多企業存在著勞動定額標準偏高,勞動者想拿到最低工資必須每天超時加班,以及在確定勞動定額過程中存在不民主等問題。而且勞動法律制度的規制力度也不夠,一些沒有明確如何處理,一些偏弱、偏輕的處罰措施,缺乏相應的震懾力。由于這一系列違規行為沒有得到糾正和處罰,因此公司違反法律的成本降低了,公司很容易任意延長工人的工作時間而不支付加班費。此外,關于勞累問題的特殊法律是空白的,根據現行法律(我國),沒有“勞累”和“因勞累死亡”的法律概念,相關的“勞累”也不足。特殊法律待遇規定和因工死亡的特殊賠償規定。三、現行勞動法在規制“過勞死”方面的缺陷雖然死亡歸因于中國積勞成疾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根據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和15,我們可以看到,死亡因勞累過度是不是工傷,我認為這種分類是非常不合理的。過勞死與屬于工傷的情形相比,應該說更是一種長期的巨大傷害導致的結果。目前我國沒有過勞死的相關規定,更沒有針對過勞死的具體賠償細則,導致出現過勞死案例時無法可依?!胺蔁o外乎人情”,對我國有關“過勞死”的法律規定的適當性與正確性關系著勞動者生命健康權。過勞死案例發生的頻率不斷上升已經讓人們體會到它對身體、心理健康的重大傷害,日本和其他很多國家對于“過勞死”問題,都有著他們自己明確的判定標準,然而我國對于“過勞死”的責任范圍、判定機構、處理方法等,在立法還是一片空白。如何更好地解決這一嚴重現象應該是法律進一步改革的突破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不平衡,使得勞動者的發言權被剝奪,這就需要法律為勞動者撐腰,從法律的層面為勞動者建立一個完善的保護屏障。隨著當今社會競爭加大、就業難現象的加劇,勞動者因高強度勞動所引發的悲劇事件不斷阻擾著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往往一個勞動者的悲劇的發生關乎的是一個家庭,所以過勞死應當是為法律所禁止,法律應當更加明確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預防過勞死悲劇的發生。四、對“過勞死”問題的相關法律的完善(一)其他國家對“過勞死”問題的立法規定1.日本我國在立法上對過勞死問題需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其中也有一些國家的相關立法規定值得我國借鑒。例如在日本,過勞死現象存在后很快隨之也出臺了很多法律規定和相關制度,但“過勞死”現象并沒有隨之減少。因此,日本于2001年12月12日發布了《關于腦血管疾病與虛血性心臟疾病(負傷引起的除外)的認定標準》,并于2002年2月12日發布了《為防止因過度勞動導致妨害健康的綜合對策》,[8]規定了例如定期健康檢查、帶薪休假、加班最長勞動時間限制等多項內容,可以看出日本著眼于從過勞死產生原因的方方面面加以細致規定,達到治標治本的目的。此外日本對“過勞死”的處罰力度也是很大的,即不僅雇主的違法成本很高,而且死亡職工家屬也能得到合理的賠償,這樣做讓違法者從根本上不敢為,受害者家屬得到應得,也是起到很大的警示作用以及達到安民的效果1.德國其次,還可以借鑒德國在立法方面對勞動者保護的重視度。例如,在1993年,歐盟引入了《工作時間指令》政策,通過設定最大工作時間來確保歐盟工人的休息權和健康。在這之后又出臺了《健康與安全工作法》,規定為了讓勞動者抵御因為工作產生壓力隨之帶來的潛在職業傷害和職業病,雇主需要向雇員提供一系列健康保障及對雇員心理方面的關心、支持。[9]德國在立法上對勞動者的一系列細致入微的保護,使得勞動者權益得到了更大的保障,這樣一來何來過勞死頻發這一問題呢?3.美國在美國,由于工人遭受人身傷害甚至因勞動壓力或精神刺激而死亡的情況,《工傷事故法》將勞累過度死亡的問題包括在內。此外,我們不僅在勞累過度問題的立法方面進行捍衛,而且正在通過美國聯盟更深入地解決該問題。安排集體談判。通過集體談判確定的勞工標準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違反規則的當事方均被視為違反法律。此外,美國公司正在不斷創新其管理以減輕員工負擔。一種是采用彈性工作時間,另一種是向員工提供支持計劃。例如,許多美國公司都為其員工設立了聽證會和法律熱線。員工在解決內部抱怨和沮喪并獲得相對專業的幫助時,可以參考這些熱線電話。(二)《勞動法》對“過勞死”問題的相關法律完善我國按照勞動法相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的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后來,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糾正。同時,加班工作也受到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根據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延長生產和工作需要,一般不超過每天1小時的工作時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如果您需要延長您的工作時間特殊原因,你會得到一個勞動保障。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所有標準的口腔健康。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旨在通過合法化減少工作時間。在一方面,可以看出,在保護員工的休息權:這是令人鼓舞的雇主通過縮短單個工人的工作時間,以擴大就業。規范的人,社會就業,增加就業機會的數量。但是,從實際的角度來看,它并沒有產生相應的效果,反而使工人自愿加班。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第44條的規定,如果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將支付超過150的工資。休息的工人不得工作。如果員工正在休假,則支付至少200的工資。如果員工因法定休假而被允許工作,則支付至少300的工資。這一規定也使得工人“自愿加班”,在他們的利益面前的一個因素。因此,為了完善關于“因勞累死亡”問題的立法規定,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增加“因勞累死亡”組成部分的規定,以對雇主建立合理的法律限制[12]。另外,還可以將過勞死認定為侵權行為的一種,[11]這樣可以加大過勞死的法律處罰力度。即侵權人應當承擔“過勞死”受害者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者生前撫養或贍養的人的生活補助費等項目。(三)將“過勞死”案件納入司法援助范圍基于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過勞死”案件以仲裁為前置條件,也就是必須先仲裁后訴訟。再加之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總是處于不利地位,需要消耗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來走程序。所以我認為可將“過勞死”案件納入司法援助的范圍,[13]使得在為解決這一問題走司法程序時更方便、快捷。另外,法院從受理案件到最終結案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然而在寶貴的時間內,即在法院作出判決使受害者親屬得到賠償之前,有的“過勞死”受害者的親屬由于生活困難,生活就難以維持甚至無法維持、繼續。所以我認為為了防止這一問題的發生,在人民法院判決“勞累過度死亡”案件之前,根據“勞累過度死亡”親屬的適用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決定支付一定數量的喪葬費和生活費,用于受害者的撫養或協助。為了解決受害者親屬生活中的暫時困境,安撫受害者親屬的“勞累過度死亡”并防止發生進一步的社會問題。(四)從社會保障和勞動者本身入手解決“過勞死”問題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綜合實力,在社會保障方面,我認為,可以改善所有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養老金,醫療,教育,住房和支助,以減輕工人的負擔。比如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工作場所建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14]提供具體層面的福利服務工作,不僅包括物質層面,也包括精神層面,專職負責員工的工作壓力舒解、人際關系調節等方面的工作。對個人而言,尤為關鍵的一點是加強勞動者的法制教育。在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的過程中,讓勞動者更加熟悉與自身相關的法律,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不少勞動者是一個家庭的支柱,一旦悲劇發生導致的是整個家庭的悲劇,受害者家屬不知如何維護自己以及受害者的合法權利造成后續的處理結果不盡理想。我國的普法教育力度還是遠遠不夠,如何讓每個公民意識到是否侵權、讓大家懂得怎樣最大化的維護自身權利,這應該是下一步法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五、結語綜上,通過對“過勞死”的現狀、原因以及我國現行立法在規制“過勞死”方面的缺陷等一系列分析,要想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明確的一點是我國必須通過立法對過勞死問題有所規制,使“過勞死”這一問題從預防到約束再到后續的處理真正有法可依,切實維護廣大弱勢勞動群體的利益。因為過勞死問題是與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若長期處于未解決狀態,將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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