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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XX年運輸區各工種操作規程
編制人:
審核人:
機電科:
安監處:
總工:
運輸區技術室
20XX-1-1
目錄
蓄電池機車司機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礦車修理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維修電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維修鉗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滾籠翻車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絞車道把鉤工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電機車蹬鉤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礦窄軌機車修理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斜井人車修理工崗位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架線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人車跟車工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小絞車司機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窄軌軌道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吊車工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平巷人車跟車工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安全操作規程.............錯誤!未定義書簽。
斜井自動防跑車裝置操作步驟及安全方法.....錯誤!未定義書簽。
蓄電池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第1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必需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需發出開車信號,機
車運行時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
閘開車。
第3條、每班開車前必需將蓄電池機車多種保護進行檢驗試驗,
機車燈,鈴閘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
防爆性時,全部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4條、嚴禁甩保護運行。
第5條、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還未停穩前離
開司機室,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得關閉車燈,必需切斷蓄電池機車
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
第6條、不得在自行滑動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
必需用可靠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7條、使用蓄電池機車牽引或頂推脫軌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
有可靠方法,如借助復軌器,周圍2米內嚴禁站人。
第8條、車場調車需要蓄電池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
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9條、必需按要求數量牽引礦車,礦車上裝載物料輪廓不許
大過牽引機車輪廓尺寸。5噸蓄電池電機車拉飽車數量不得超出10
個,空車不得超出15個。8噸蓄電池電機車拉飽車數量不得超出15
個,空車不得超出20個。(依據現場實際條件,列車長度不得超出
兩道風門之間距離)
第10條、機車上或礦車上不許有搭乘人員。
第11條、運輸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組列,裝
載必需符合要求。
第12條、兩機車在同一條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需保持100米
距離。
第13條、行駛速度不許超出3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出I0
5米/秒。
第14條、靠近施工警示牌、風門、巷道口、胴室出口、彎道、
道岔、坡度較大或有噪聲較大,機車會車前和前面有些人或視線內
有障礙物時,全部必需減低速度并鳴笛警告。必需時,司機必需下
車檢驗前方路況,證實路況無問題后方可開車。
第15條、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需停穩機車,剎緊車閘,下車
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經過。
第16條、機車減速時,要先將電位把手打回零位,然后再手動
機械制動剎車減速(依據情況下能夠酌情撒沙),嚴禁強行打反電進
行制動。
第17條、電池中絕不能夠缺乏電解液,沙箱內不準無沙。
第18條、每車必需配置瓦斯斷電儀和滅火器,當瓦斯斷電儀器
發生報警時要立即向礦調度江報。
第19條、機車開啟前,必需檢驗機車前后是否有掩或其它障礙
物,響鈴示警,確定行駛方向,松閘按開啟程序開車。
第20條、機車在回風道中發生故障,應切斷電源,送至修理碉
室內檢驗修理,嚴禁在現場打開電器設備。
第21條、熔斷器燒壞后,嚴禁用鐵絲、鋼絲或其它東西替換。
第22條、嚴禁以倒轉替換車閘停車,嚴禁過放電,超負荷運行。
第23條、使用支桿頂車作業時,嚴禁把支桿放在機車前后碰頭
以外部分。
礦車修理工操作規程
1、上崗條件
第1條、必需經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必需熟悉礦車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設備、
工具正確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完好標
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
2、安全要求
第3條、檢驗、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需停電作業,并懸掛停電作
業警示牌。(嚴格實施誰停電誰送電要求)
第4條、機械設備運轉中,嚴禁人員接觸轉動部位。處理故障時
必需在停止運轉情況下進行。
第5條、多人工作場地,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行動一致,但
不得平行作業。
第6條、相關車、鉆、電(氣)焊、起重等作業,應該由經過專
業技術培訓合格人員負擔,并遵守相關工種操作規程。
第7條、操作電力設備時,嚴禁帶負荷停、送電。
第8條、操作起吊行車時,必需看清周圍有沒有障礙,看清操作
按鈕(開關),預防開錯。重物起吊后,重物下方及運行前方嚴禁有
些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條、在操作運轉設備中,發覺異聲、異狀等不正常現象時,
應立即停止運轉,檢驗處理。
第10條、工作時必需穿戴要求防護用具。
3、操作準備
第11條、依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備件等,
并檢驗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第12條、具體檢驗退輪機、起重機等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運
轉是否正常,發覺問題應立即處理。
4、正常操作
第13條、地面修理礦車應在車間內進行,井下應在專用胴室內進
行。
第14條、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修理或更換:
1、碰頭損壞或缺乏,碰頭彈簧損壞,螺栓斷裂、松動。
2、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鉀固件松動。
3、輪軸彎曲變形,輪對擺動超限或不轉動(死輪)。
4、礦車箱體有裂紋、破損或變形超限。
5、連接器磨損超限或出現裂紋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6、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乏。
第15條、因故障必需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施工前必需取得
調度員同意,并在施工地點前后60米處設置安全警戒。
第16條、中修和大修礦車時,應首先檢驗礦車情況,確定檢修部
位、內容及檢修方法和程序。
第17條、礦車輪對、軸承每六個月內最少注油一次,每十二個月
內必需清洗檢驗一次,使其常常保持良好潤滑狀態。凡損壞軸承、彈
性擋圈等零件必需立即更換。
第18條、使用大、小錘前,必需檢驗錘頭柄固定是否牢靠,手錘
前方嚴禁站人,嚴防飛錘傷人。
第19條、在拆卸礦車車輪時,應使用專用工具或裝、退輪機,嚴
禁敲打,并注意保護零件不受損壞或丟失;在裝卡工件時要放穩擺正、
固定牢靠,預防滑脫傷人。
第20條、在拆卸礦車碰頭時,應使用專用工具,碰頭正面嚴禁站
人,以防傷人。
第21條、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安裝軸承時應事先放在
75?85°C油中加熱,10?15分鐘后再進行裝配。
第22條、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要選擇銅棒或鋁棒等軟金屬平
穩擊打軸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裝配好,預防損壞軸承及軸頭。
第23條、按要求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要設置顯著“列檢”
標志,“列檢”人員要注意來往車輛。
第24條、全部礦車全部要編號,并建立檢驗、檢修統計薄,注明
礦車型號、編號、檢修日期、檢驗檢修人員、檢驗檢修內容和所存在
問題。
第25條、凡修理后礦車必需按驗收標準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
5、收尾工作
第26條、工作結束后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
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電源后,方可交接班。
維修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維修工必需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能獨
立工作。學徒工應在考評合格正式電工指導下從事相關維修實習工
作。
第2條、熟知《煤礦安全全規程》相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
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相
關要求。
第3條、必需熟悉所維護設備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
和電氣系統原理圖及各安全保護裝置作用,會進行現場電氣設備操
作,掌握電氣防、滅為知識。
二、安全要求
第4條、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工種崗位責任制,上班前不
得干于本職員作無關工作,遵守《煤礦安全堆規程》相關要求。
第5條、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
遷前,必需切斷電源,掛好停電牌,并采取預防自轉和自滑方法。
第6條、高空作業時,必需佩戴安全帽和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
在安全牢靠位置上。
第7條、需要變電所值班人員進行操作停送電檢修項目,停送電
時必需嚴格實施《停送電安全方法》相關要求,并設專員聯絡停送電,
嚴禁帶電作業。
第8條、不管高壓、低壓供電系統停電作業,停電作業前必需掛
“停電作業”牌,并進行驗電、放電,接臨時地線等安全方法。
第9條、在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未經驗明確實停電前,一律視為
有電,在未做好安全方法前,不準用手摸帶電體。
第10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需指定專員統一指
揮。嚴禁在她人停電線路上或設備上私自進行工作,需要時另行辦理
手續。
第11條、在試驗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制
訂對應安全方法,報領導審批。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作業前對全部工具、儀表、保護用具進行認真檢驗、調
試,確保正確、安全可靠。
第13條、檢修責任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楚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
安全注意事項。
第14條、作業前要搞清整個供電系統各部電壓等級,使用和電壓
等級相符合格驗電筆時,要逐步靠近導體。
第15條、在進行定時檢修或大修設備前,應根據作業計劃,做好
對應準備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需要對6千伏以上高壓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時,還必需遵
守《高壓設備作業》規程。
第17條、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需佩戴合格絕緣手套、并穿電
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在停電后開關上
掛上“有些人作業,嚴禁合閘“停電警示牌。
第18條、對全部要求日、周、月檢內容按時進行維護檢修,不得
漏檢、漏項。
第19條、多種電氣安全保護裝置應按要求進行定時維修、試驗和
整定。
第20條、對所維修電氣設備應按要求進行巡回檢驗,并注意各部
溫度和有沒有異響,異響,異常震動。
第21條、注意多種儀表應指示正確(如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
電度表等),發覺問題立即處理。
第22條、對高壓開頭保護裝置應按要求進行定時整定。
第23條、檢驗電動機運行情況,注意軸承溫度,線圈溫度,有沒
有異響,異味等。
第24條、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工作前,必需將該線路可能來
電全部開關刀閘全部拉開,并加絕緣隔板,掛好停電警示牌,并設專
員看護。經驗明無電后,對大地充足放電裝設接地線時,必需先接接
地端,后接導體端,接觸應良好,拆除地線時次序相反。
第25條、多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示標志,未經領導同
意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26條、經檢修責任人和操作監護人共同確定無問題后,方可按
操作次序進行送電。
第27條、對檢修后電氣設備,機械保護進行測試和聯合試驗,確
保整個系統保護靈敏可靠。
五、收尾工作
第28條、設備檢修后在送電前要清點人員、工具、測試儀器、儀
表和更換材料、配件是否齊全。
第29條、對檢修作業場所進行清掃,搞設備和場所環境衛生.
第30條、檢修后設備情況,要由檢修責任人向操作人員交待清
楚,由檢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檢驗驗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1條、認真填字檢修統計,將檢修內容、處理結果及遺留問題
和司機交待清楚,雙方簽字。
維修鉗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維修工必需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能獨
立工作。學徒工應在考評合格正式電工指導下從事相關維修實習工
作。
第2條、熟知《煤礦安全全規程》相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
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
第3條、熟悉所維修設備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能
獨立工作。
二、安全要求
第4條、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做和本職員作無關工作,嚴
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維修工操作時應不少于2人。
第6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需指定專員統一指
揮。
第7條、作業前要切斷或關閉所檢修設備電源、水源等,并掛“有
些人作業”警示牌。
第8條、高空作業時,必需佩戴安全帽和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
在安全牢靠位置上。
第9條、嚴禁血壓不正常,有心臟病、癲癇病及其它不適合從事
高空作業人員參與高空作業。
第10條、嚴禁在設備運轉中調整制動閘。
第11條、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需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相
關條款實施。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熟悉設備檢修內容、工藝過程、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方
法,確保檢修質量及安全。
第13條、設備檢修前要將檢修用備件、材料、工具、量具、設備
和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
第14條、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施工條件進行認真檢驗,以保作業
人員和設備安全。
第15條、作業前要檢驗多種工具是否完好,不然不準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維修人員對所負責范圍內設備每班巡回檢驗和日常維
護內空以下:
1、檢驗所維護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2、對設備運行中發覺問題,要立即進行檢驗處理。
3、對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時調整試驗,確保安全可靠。
第17條、按時對所要求日、周、月檢內容進行了維護檢驗,不得
漏檢、漏項。
第18條、拆下機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礙作業和通行,物件
放置位置要穩妥。
第19條、拆卸設備必需按預定次序進行,對有相對固定位置或對
號入座零部件,拆卸前應做好標識。
第20條、拆卸較大零部件時,必需采取可靠預防下落和下滑方
法。
第21條、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方法。
第22條、拆裝機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鋼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
度大材料作錘擊或頂壓墊。
第23條、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箱蓋和換油時,必需遮蓋好,
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24條、在裝配滾動軸承時,又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時,應
優先采取頂壓裝配,也可用軟金屬襯墊進行錘擊。
第25條、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油脂牌號、用途和質量應
符合要求,并做好相關數據統計工作。
第26條、對檢修后設備,要進行全方面驗收,需盤車設備,必需
做盤車試驗,檢驗設備傳動情況。
第27條、設備檢修后試運轉工作,應由工程責任人統一指揮,由
司機操作,在關鍵部位應設專員進行監護,發覺問題立即處理。
第28條、設備經下列檢修后應進行試運行:
1、設備經過修換軸承。
2、電動機經過解體大修,調整轉子,定子間隙。
3、減速機更換齒輪后。
4、其它在檢修任務書上所要求進行試運轉項目。
第29條、試運轉時監視人員應尤其注意以下兩點:
1、軸承潤滑等轉動部分情況及溫度。
2、轉動及傳動部分震動情況,轉動聲音及潤滑情況。
第30條、嚴禁私自拆卸成套設備零部件去裝配其它機械。
第31條、傳輸工具、工件時,必需等對方接穩后,送件人方可松
手;遠距離傳輸必需拴好吊繩、嚴禁拋擲。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拴好保
險繩,預防墜落。
第32條、多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志,未經主管領
導許可,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3條、檢修后應工具、材料、換下零部件等進行清點查對。對
設備內部進行全方面檢驗,不得把無關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
內,在試運轉前應由專員復查一次。
第34條、檢修中被臨時拆除或甩掉安全保護裝置,應指定專員進
行恢復,并確保動作可靠。
第35條、試運轉前必需移去設備上物件。
五、收尾工作
第36條、檢驗結束后應會同司機及使用維護責任人共同驗收,驗
收中發覺檢修質量不合格,驗收人員應通知安全責任人,立即加以處
理。
第37條、認真填寫檢修統計,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
等,雙方簽字,并將檢修資料整理存檔。
第38條、搞好檢修現場環境衛生。檢修清洗零部件廢液,應倒入
指定容器內,嚴禁隨便亂倒。燒焊后余火必需根本熄滅,以防發生火
災。
滾籠翻車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必需熟悉本崗位機械設備結構、性能、工作原理、供電
系統、信號聯絡方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會維護和保養翻
車機,能正確處理通常事故。
二、安全要求
第3條、檢驗各部機件和注油時,必需切斷電源,停止運轉,并
懸掛“有些人作業,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4條、翻車機轉動時或礦車在運轉中,嚴禁任何人不得進入翻
車機和車輛之間。
第5條、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需待車停穩后方可操作。
第6條、嚴禁用電機車直接頂車進入翻車機。
第7條、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或其它故障需處理時,必需切斷電
源,閉鎖開關,懸掛“有些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關閉擋車器,
把滾籠轉體用木楔掩好,確人安全后方可進行處理;進入倉內處理事
故時必需系好安全帶,在專業人員監護下進行處理。
第8條、作業時必需穿戴要求勞動保護用具。
第9條、滾籠進行翻車作業時不許可一人單獨作業。
第10條、認真實施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翻車機開動前應檢驗電動機、減速器、制動裝置、內外
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及信號裝置等是否完好。
第11條、每班開機前應檢驗各部軸承、回轉等部位潤滑情況,定
時注油,并檢驗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12條、檢驗各回轉部位保護罩及危險部位護欄是否齊全完好。
第13條、檢驗并試驗灑水除塵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認真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
確定無誤再進行翻車。
第15條、翻車前必需檢驗倉口下方是否有其它人員作業,如有其
它人員正在作業必需等人員撤出后方可進行翻車作業。
第16條、向翻車機內推車時,必需等翻車機停穩、翻車機內外軌
道對準、打開阻車器后再推進重車;推進速度不得大于1米/秒。
第17條、當翻車機正向轉動靠近一周時,方可起動反向按鈕,利
用慣性使翻車機回到正常位置,最終由閘塊定位停車。不許可在翻車
機轉動時緊急起動反方向按鈕來定位停車,更不許可正、反兩個方向
起動按鈕同時起動。
第18條、每翻完一列重車后,如需電機車將后面重車向前推時,
必需先關閉阻車器,再給電機車發信號,并通知電機車司機慢慢頂車。
第19條、設備運轉時不得離開操作臺,要監視運行狀態,發覺異
常現象,立即停機。
第20條、當翻車機長時間工作運行以后,因為電動機過熱,翻車
機起動開關就會出現過流、過載保護,自動斷電。此時斷電為正常現
象,翻車工必需等電機休息或散熱30分鐘以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21條、當翻車工在翻車作業時,誤將正、反兩個方向按鈕同時
按下以后也會出現起動開關進行自保現象,導至停電。此時翻車工必
需等候10秒鐘以后再起動翻車機,若此時再無電,必需將翻車機起
動開關上復位按鈕重新按一下,進行開關復位,再去起動翻車機。一
切操作過程結束后,若再無法起動翻車機,將視為故障現象,翻車工
必需匯報一500調度派專員來處理。
第22條、礦車翻完后掛鏈時,必需車停穩后方可操作。
第23條、收尾工作結束后,切斷電源,整理工具,打掃環境衛生,
填寫工作日志,推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絞車道把鉤工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征上崗.
第2條、必需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結
構和使用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相關要求,能正確處理通常故障。
二.安全要求:
第3條、在運行車輛絞車道,蹬鉤工嚴禁跟車作業,負責監督并
嚴格實施"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要求.
第4條、絞車道上部車場阻車器必需常常處于關閉狀態,放車時
方可打開。各絞車道安設自動防跑車裝置必需時刻處于正常工作狀
O
第5條、認真監督并檢驗礦車之間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連
接,必需使用不能自行脫落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第6條、對檢驗出不合格連接裝置必需單獨放置,交班時交代清
楚,并做顯著標志,消除隱患。
第7條、上崗前必需扎緊袖口和腰帶,做好本身安全保護。
第8條、忠于職守,對于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
第9條、必需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嚴格實施絞車
道運輸相關要求。
第10條、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以后,提
升之前必需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和防跑車裝置等進行檢驗,而且進
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等沒有問題后,方準提升。
第11條、絞車道拉放人車時,蹬鉤工不得私自停車,必需到有些
人行車停車點位置停車而且報站名。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上崗后,必需具體檢驗防跑車裝置、連接裝置、鉤頭和
接頭和多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并查看鉤頭30米
以內鋼絲繩是否有打結、死彎等安全隱患并做好統計,不符合提升要
求嚴禁提升。
第12條、具體檢驗絞車道內有沒有影響安全提升隱患、有沒有些
人職員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需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后方可提升。
四.正常工作:
第13條、認真檢驗運輸設備或材料裝載情況,必需捆綁固定牢靠,
不然不準提升。
第14條、認真檢驗查對所掛車輛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要求。絞車
正常期間許可掛一噸空礦車、全煤車、半煤巖6輛;砰石車(全巖)
4輛(沙子和水泥按砰石車算);裝載物料小平板車、小花欄車2輛
(空小平板和小花欄按空車算);大料及裝載架子大平板車等帶1個,
絞車試用期或特殊情況由機電科另行要求掛車數量。
第15條、運輸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設備,材料等,必需有安
全提升方法,并嚴格根據方法要求進行操作。
第16條、運輸爆炸材料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檢驗信號裝置是否好使,如信號不清楚或不完好,嚴禁運輸。
2、炸藥雷管必需單獨分開運輸。
3、運輸電雷管車輛必需加蓋、加墊,預防震動和撞擊。
4、必需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蹬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
度不得超出1米/秒。
5、不得同時運輸其它設備,材料。
第17條、待車停穩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
車摘掛鉤.
第18條、摘掛鉤操作時站立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
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必需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單道操作時,通常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假如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
全規程》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5、摘掛完成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9條、摘掛鉤時如碰到摘不開、掛不上情況,嚴禁蹬繩操作,
必需采取專用工具,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條、掛人車時,首先應具體檢驗人車各部位(尤其是人車所
帶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定完好、靈活可靠,然后掛好鋼
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它人員嚴禁乘車,確定安全可
靠后方可運輸人員。
第21條、提升物料時,發覺牽引車數量超出要求、連接不良或裝
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全部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2條、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根據同意安全技
術提升方法作業,采取專用連接裝置,并由專員指揮進行提升。
第23條、每次掛鉤完成,必需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
等再具體檢驗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靠可靠,然后瞭望車輛運行方
向有沒有障礙和隱患,確定安全后打開上部車場擋車器(或人工控制
擋車欄),進入躲避胴室、信號胴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出開車指令。
第24條、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情況,發覺異常或事
故,立即和信號工聯絡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具體檢驗,
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5條、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和信號工配合默契,
方便做好發出停車信號準備。
第26條、使用下延上部車場電動道岔應符合以下要求
1、時刻保持道岔部位衛生,并納入現場交接班交接內容。每七天要
對該道岔滑床板澆注潤滑油,以確保尖軌滑行自如。
2、拉、放車前必需仔細觀察道岔指示標志所顯示方向是否正確(道
岔合不緊時無指示)。
3、下放列車時,先打慢點,并目視列車已完全平穩駛過電動道岔后
方可打快點加速。
五、收尾工作:
第27條、工作完成,各片盤車場道岔一律扳向車場方向,不準對下
山。必需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出不用連接環、插銷
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驗擋車器或擋車欄
是否處于關閉狀態,確定無誤并推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現場。
電機車蹬鉤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接班后嚴格檢驗礦車狀態,發覺壞車立即甩出并標明壞車
位置,檢驗線路、道岔是否正常。準備好工具.如小鐵道、支杠、繩
扣子、復軌器等。
第2條、電機車必需按要求掛車,不準超出數量。一噸車:26輛,
掛車時,必需嚴格檢驗礦車連接裝置及車輛裝載情況。
第3條、列車運行時,蹬鉤工必需站在尾車,不準坐車頭或站在車
空。頂車作業時必需掛好鏈子,蹬鉤工嚴禁蹬車作業,嚴禁頂飛車。
往井底各車場送車時蹬鉤工和機車司機親密配合以口笛為信號,要鳴
笛示警,以防撞傷車場作業人員。嚴禁坐機頭,單機行駛除外,但必
需蹲坐在前進方向后端。
二、安全要求、
第4條、副井口頂車作業時必需注意以下幾點:
1、頂車作業前,蹬鉤工必需對現場情況進行以下檢驗,不然不準頂車
作業;
(1)所頂礦車及井口前所存礦車是否已掛鏈連接。
⑵井口安全門及阻車器是否完好有效。
⑶井口前是否有足夠空余車位。
2、井北頂車作業前必需用打點機給司機發送頂車信號。
3、在特殊情況下確需在井下-500井南側頂車時,必需和司機仔細分
析現場情況,采取有效方法后方可作業。
4、頂車作業時,速度要慢,蹬鉤工要嚴密注意現場情況改變立即和
司機保持信號聯絡。
第5條、彎道處掛車時要在大面掛車,倒機頭或機車離開礦車時,
蹬鉤工要掩好礦車,以防跑車,嚴禁掛反鏈,不準用其它物件替換插
銷。機車運行時,花欄車,平板車必需掛在列車尾部。拉大件或料車
時,機頭一端要掛2個以上礦車,以防長料刺傷司機,拉火藥要緩慢
行駛。嚴禁亂蹬車,如發覺立即停車阻止。
第6條、蹬鉤工必需用口笛發出信號,嚴禁用敲車幫當信號。
第7條、扳岔子要正確,不準扳四股道,不準穿岔子行車,不準在
車上扳道岔。
第8條、處理掉道車時必需通知值班段長前來現場具體指揮,并依
據現場情況制訂對應可行處理方法,在處理過程中,要求號令統一,
人員要立即躲避,尤其是掉道車輛被施以外力時,在礦車兩側嚴禁站
人,以免礦車在機車等外力帶動下,傾斜翻倒而發生擠壓人員事故。
在有雙軌地段處理掉道車輛時,除特殊情況外,嚴禁在相正確另一線
路上隨意停車,以防處理空間不夠而發生擠傷人員事故.
第9條、平巷拉人行車時,電車司機不得中途私自停車,必需到有
些人行車停車點后方可停車,而且報站名。
第10條、用礦車拉公傷時,必需有調度指示,機車掛三臺空車,蹬
鉤工護送。
礦窄軌機車修理工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必需經過電鉗工類專業三級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作業。
第2條、必需熟悉電機車結構、性能、工作原理《煤礦機電設備
檢修質量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掌握電機車修理工藝
和相關設備儀器、工具正確使用方法。
二、安全要求
第3條、修理工作必需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檢修通常在
維修車間(胴室)內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
但必需切斷架空線電源,并采取預防其它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
員方法。
第4條、被檢修機車停穩后,要用木楔等工具將機車穩住。架線
機車要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蓄電池機車要拔開電池插銷。
第5條、修理電器設備時,要切斷電源并按要求程序進行驗電,
確定無電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6條、井下蓄電池機車電器設備,必需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7條、作業時必需穿戴要求勞動保護用具。
第8條、認真實施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9條、必需仔細檢驗多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具、繩索等,
確定安全后方可使用。防護用具和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需齊全、
完好,并備齊所需材料備件。
四、正常操作
第10條、拆卸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時,應使
用起重設備,并由專員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需符合要求,嚴禁
人員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件時必需使物體重
心作用在支點中心范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11條、修理人職員作時位置應能預防因操作不妥或操作失控時
工件或工具對本身或她人傷害。
第12條、使用手錘、手鉗、改錐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
求。
第13條、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轉、手砂輪)前必需檢驗電
機外殼接地是否完好,并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14條、工件鉆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鉆孔。
第15條、只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人員方可操作使用電焊、氣焊、
噴燈等。在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等,必需制訂安全方法,經同
意并認真學習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6條、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能夠用銅棒敲
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100攝氏度油中加熱10?15分鐘
再進行安裝。
第17條、部件拆裝應該按次序進行。拆卸下來零部件應該加以標
識,并清洗潔凈(軸承清洗后要用細布擦拭)。清洗軸承箱和齒輪箱
后,安裝時必需認真檢驗,預防留有雜物。
第18條、磨損超限未經修復零件不得使用。軸和軸孔磨損后,在
滿足強度要求條件下,能夠鑲套處理,但不得用電、氣焊修補。鍵
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后,輪、軸、鍵槽許可同時加寬5%o
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沖麻面。
第19條、熱裝輪箍時,必需注意保護輪轂、軸和齒輪不受熱。熱
裝輪箍用小錘敲擊聲音清脆為合格,聲音沙啞為松動,不得裝車使用。
第20條、機車檢修質量必需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
按要求進行試運轉,發覺不符合要求部位必需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
格為止。
五、收尾工作
第21條、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后,要填寫檢修統計,寫明檢
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等相關內容。
第22條、工作結束后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齊、待切斷
相關風、水、電源并推行相關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斜井人車修理工崗位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山崗作業。
第2條、必需熟悉斜井人車相關要求,掌握修理工藝,熟悉使用
相關工具、儀器、儀表和設備。
二、安全要求
第3條、工作時必需穿戴要求勞動保護用具,仔細檢驗使用工
具、器械、設備是否完好。
第4條、人車檢驗應在修理車間或井口平車道上進行。確須在斜
坡道上檢修時,必需采取有效安全方法。在井下碉室檢修人車、進
行電、氣焊時,應嚴格按同意方法實施。
第5條、多人作業或起吊車體、部件等,要親密合作、相互照應,
并由組長統一指揮。
第6條、認真實施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正常操作
第7條、檢修自動落閘機構;
1、鉤頭拉桿偏轉角度應小于15°,插銷防脫裝置有效。
2、開動大彈簧,不變形、不失效(按說明書調整尺寸長度,試驗
時閘不落為彈簧失效)。
3、撞塊和扭桿間距應符合說明書要求,但必需小于人車正常提升
時下連桿(前連桿)凸臺和導向之間距離。
第8條、檢修手動落閘機構;
1、手閘扳把安裝正確,操作時帶動手拉桿或手拉繩行程應大于
50毫米。
2、拉桿(拉繩)機構零件齊全、平直、操作靈活可靠,彈簧不失
效(即手把松開后彈簧能把手把彈回原位)。
3、XRC型人車撞塊和扭桿間距通常應小于45毫米,但要確保手
閘操作靈活;XRB型人車手位鎖頭靈活可靠。
第9條、檢修自動器。
1、XRC型人車
①剎車軸、扭桿、扭簧等應齊全有效、轉動靈活,扭簧不失效
(即抬起插爪擋器應和掛鐵相嚙合)。
②插爪、固定軸、限位器、插腳、軸、墊、銷應齊全有效,位
置正確。
③制動壓板車變形,螺栓緊固和車體槽鋼間隙為2?3毫米。
2、XRB型人車。
①抱爪、牙片、扁軸、斜形箱齊全完好,抱爪下落后和軌面夾
角:靜止脫鉤試驗為70°?75°,空車全速試驗為90°?95°,重載脫鉤
試小于105°o
②楔形箱;固定壓板、螺栓緊固,斜形箱左右移動距離為20?
24毫米。
第10條、檢修緩沖裝置。
1、XRC形人車。
①緩沖木應為紅松木,搬木也能夠,但插腳滑過部分不許有節疤,
安裝要牢靠。
②插腳劃分通常為25?30毫米,未劃長度大于1000毫米(10型)、
1200毫米(15型)0
2、XRB型人車。
①緩沖繩應符合說明書要求,安裝牢靠,索節可靠。
②緩沖繩應按說明書調整,但一次拉出長度大于L4米。
③緩沖最小余長不得小于1.6米。
第11條、檢修轉向架、軸輪組。
1、軸輪組應轉動靈活不晃動,踏面磨損不得超限。
2、輪組和枕座心盤等安裝要牢靠可靠。
3、旁邊枕座和車體間隙用墊調整,通常上部1毫米、下部4毫米,
不應過大,以免車體擺動過大。
第12條、車間連結件、保護鏈應齊全,磨損量不得超出原尺寸
10%O
第13條、車體槽鋼應平行,不平行度應小于0.4%,全長小于10
毫米;車體槽應平直,不直度應小于0.3%,全長小于10毫米。座
席、扶手等應齊全。
第14條、XRB型人車支承桿和軸間隙應小于10毫米,碰頭應完
整。
四、收尾工作
第15條、檢修后斜井人車必需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試驗,
并做好檢修、試驗統計。
第16條、清掃工作現場,做到文明生產;現場交接班。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不準班中
喝酒,持證上崗。
第2條、必需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多種保
護原理及檢驗試驗方法,能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根據要
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通常故障。
二.安全要求
第3條、必需按“信集閉”系統信號指令行車,紅燈停,綠燈行,
注意電動道岔指示燈,藍燈常亮道岔在直道位置,黃燈常亮道岔在彎
道位置。在開車前必需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
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4條、每班開車前必需對電機車多種保護進行檢驗,試驗,機
車燈、鈴、閘,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等,任何一項不正常全部不能使
用該機車。
第5條、不得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還未停穩
前離開司機室。臨時離開崗位時,必需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
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6條、不得在能自動滑行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
時,必需用可靠制動器將車輛停穩。
第7條、三噸列車停止運行時,列車停放位置一定要安全合理,
兩列車之間必需保持20米以上安全距離。尤其是三噸底卸出車側至
南翼三角道處,停放列車時,車尾不許可超出象鼻尖處(警示燈箱)
特殊情況需要倒車超出此界限時,必需指派專員到象鼻尖處指揮機車
行駛。以免一噸列車進入南翼大巷時,因為達不到安全距離發生兩列
車相刮撞事故。
第8條、嚴禁使用“逆電流”(打反電)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9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機車或礦車復軌時,必需有
運輸段值班段長以上干部現場指揮,而且依據現場實際情況制訂可靠
方法,必需確保人員安全和軌道完好。
第10條、電機車嚴禁頂車作業,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
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嚴禁不鳴笛頂車。
第11條、列車占線停留要符合:
1、不應在關鍵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2、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安全區段。
第12條、認真實施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3條、每班電機車司機必需做好本班本職員作,不得做和本職
無關工作,當班結束后不許可連勤作業。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接班司機必需向交班司機具體了解列車運行、信號、
線路情況,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以下檢驗:
1、司機室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及撒沙裝置是否靈活有效,沙箱必需有足夠正常使用細沙。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是否清楚。
5、在切斷電源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6、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7、檢驗中如發覺問題,必需立即匯報調度由相關人員前來處理,不
然嚴禁駕駛該機車。檢驗情況應記入交接班統計本中。
第14條、開車前必需認真檢驗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
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出要求;一噸礦車26輛(特殊情況下能夠許可牽引一
噸礦車40輛,不過速度必需限制在2.5m/s,即電機車3步電運行。)
大件車依據連掛情況而定。
3、礦車上裝載物料輪廓超出牽引機車輪廓尺寸。
4、運輸物料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輸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組列,裝載或使用等
不符合要求。
6、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隱患。
四.操作次序
第15條、按次序接通相關電路,點亮紅尾燈。
第16條、接到發車信號后先鳴笛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
到對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
步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17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
許可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通常不應繼續轉動手把,而應
將手把轉至零位,查明原因,假如車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連
環,然后重新撒沙開啟。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預防車輪
打滑而施閘開啟。
第18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通常應有3
秒左右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擋,不得停留在兩
個位置之間。(變頻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五.正常操作
第19條、正常操作時應保持姿勢是:坐在座位上,常常目視前方,
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該確
保手輪轉圈數在2-3圈范圍內。
第20條、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許可在要求“正常運行位置”
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需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番停留在
這些位置,預防過熱。
第21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
及“零位”位置停留,盡可能避免利用手閘控制車速。
第22條、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需在列車前端。假如機車推行車輛
或利用機車處理掉道必需聽從調車人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
隨時注意蹬鉤人員安全。
第23條、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
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障礙物等,注意多種信號。
第24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需保持
不少于100米距離。
第25條、列車行駛速度:運輸人員時不得超出3米/秒,運輸爆
炸物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出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出1.5
米/秒。其它不得超出3.5米每秒。在以上各限速數值范圍內,要求
司機在行駛過程中依據線路及其它特殊情況適時進行速度調整,必需
時施以制動。列車制動距離運輸物料時不得超出40米,運輸人員時
不得超出20米。
第26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步轉
動直至返回零位。嚴禁拉下集電弓減速,嚴禁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
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方法使列車緩慢停車。大幅度減速時,操
作手把應快速回零,假如車速仍然較快,可合適施加手閘,并酌情輔
以撒沙。
六.特殊操作
第27條、靠近施工警示牌、風門、巷道口、彎道、道岔、坡度較
大、或噪聲較大,機車會車前和前面有些人或視野內有障礙物時,全
部必需減速,該特殊區段速度不許超出2.5m/s,必需時施以制動并
鳴笛警告。
第28條、機車將要經過西翼大巷彎道時,必需減速行駛(行駛速
度不得超出2m/s),并看清彎道報警信號指示,當空車道機車靠近彎
道時,必需看清彎道報警信號指示,是否有飽車要經過彎道,如有飽
車要經過時,空車道機車必需停止運行,讓飽車道機車先行經過,然
后再經過,嚴禁空車道機車和飽車道機在彎道處會車。
第29條、西翼大巷煤倉前,空車摘鉤前必需確定進車前臉已至
“停車點”標志牌,而且確定空車已停穩,沒有慣性前提下方可摘鉤。
預防待裝空車自行溜走傷人。
第30條、機車經過施工地域時,必需服從現場施工人員指揮,準
許運行時方可慢速經過。
第31條、司機將要經過電動道岔時,必需在距離電動道岔前50
米有效遙控范圍內立即按動遙控手柄來遙控電動道岔。當發覺遙控手
柄失效或不靈敏時,需要司機手控扳動道岔時,必需停穩機車,剎緊
車閘,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道岔強行經過。
第32條、不管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止,全部應該將控制器手把轉
回零位,然后重新開啟。若仍然停電,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
集電弓脫落時必需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定無誤后方可
處理。
第33條、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全部必需減速停
車,有發生事故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全部必需立即緊急停車。
第34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需快速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電
閘和手閘并用,并連續均勻撒沙。
第35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不然輕易出現閘瓦和車輪
抱死至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快速松閘,緩
解后重新施閘。
第36條、制動結束后,必需立即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7條、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需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必需在機
車或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驗機車或列車。
七.收尾工作:
第36條、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相關統計并推行交接班手續后,
方可離開崗位。
架線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此操作規范適適用于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必需熟練掌握架線施工使用設備和工具正確使用方法,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根據架線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
三、安全要求
第4條、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需有專員檢驗巷道中有害
氣體和支護情況,排除安全隱患后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5條、大風及雷雨嚴禁空中作業,并應停止正常檢修(特殊情
況須制訂方法,經相關部門同意)。
第6條、嚴禁站在電機車上檢驗、檢修牽引網絡。
第7條、空中作業上下傳輸工具、材料時,應使用繩索傳輸,嚴
禁拋扔。
第8條、地面蹬梯作業時,在蹬桿前必需檢驗電桿根部穩固情
況,系好安全帶后方可進行作業。空中作業必需有監護人,監護人不
準站在電桿底部。
第9條、在井下高空作業是,必需背對風流,以免風流中帶有灰
塵等物質施工人員瞇眼睛,造成重心不穩帶來傷害。
四、正常操作
第10條、檢修、更換、延長牽引網路必需取得礦及運輸調度同意
后方可施工。
第11條、在牽引網路上施工必需停電作業,停、送電步驟以下:
1、停電閉鎖,懸掛停電作業牌并設專員看管。
2、對停電區域驗電。
3、接地。接地線必需打在電源側距施工地點前10米處,施工地
點兩端設專員了望。
4、施工完成,施工責任人檢驗線路,確定無問題后清理現場,拆
除接地線后方可送電。
5、送電。嚴格實施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第12條、短路接地線可用雙股8號鐵絲,一端堅固在接觸線上,
另一端緊固在鋼軌上。
第13條、地線接、拆次序:先接地,后接接觸線;拆除時,先拆
接觸線,后拆地線。
第14條、新線架設前,必需檢驗巷道所給出懸掛點間距、懸掛高
度、橫拉線兩端線鉤固定情況和吊線鉤材質情況等是否符合相關要
求。
第15條、架設新線必需目測接觸線和軌道中心線。
第16條、架設新線施工次序:設橫拉線;放接觸線;掛吊線鉤;
將接觸線放入吊線鉤內;作好首端終端頭(首端終端制作:將接觸線
折回頭,穿上絕緣子,用兩股繩卡緊固好,中間段再打一道絕緣子,
一端用接觸線絕緣子相連接,另一端為固定端);最終接次序分段緊
線;全線路緊線完成。在未拆除最終一道緊線器之前必需打好尾端終
端頭(尾終端)。緊固牢尾終端后方可拆除最終一道緊線器。
第17條、新架設接觸線(包含延長線段)中,如有直線段和曲線
段,應從直線段一端分段緊線和固定線。
第18條、架設新線時必需分段拉緊曲線段內接觸線,吊線鉤必需
掛在吊線器外側。固定吊線器時,施工人員必需站在接觸線外側,以
防接觸線傷人。
第19條、整盤運輸接觸線時應用平板車。平板車上面應放置轉
盤,將整盤接觸線用鏈式起重機拉起,對準平板車上轉盤說得好。轉
盤中心要穿一根鐵管,最終將線盤用10號以上鐵絲堅固在平板車
上,確定堅固合格后,方可運輸。
第20條、放線時,必需從一端向另一端緩慢釋放,線盤處最少有
2人以上監護,應用人工接線,統一指揮。
第21條、緊線作業中應使用緊線器,當線拉緊后必需將緊線器手
柄摘下,以防跑滑手柄傷人。
第22條、安裝饋電線之前,應用儀表測量接觸線對地電阻,饋電
線安裝完成試送電之前應再測量一次,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試送電。
第23條、在通車運行之前,應幫助軌道工檢驗各接縫處回流線和
應設絕緣點是否符合要求。
第24條、更換部分接觸線時,應用緊線器將新接觸線兩端拉緊,
再將舊線拆除。
第25條、拆除接觸線時,必需先拆除兩頭終端,后拆除接觸線(拆
除曲線段接觸線時,不得少于2人)
第26條、更換部分橫拉線之前,應確定好具體位置,計算好新線
尺寸,并做好一切準備再進行施工。
第27條、處理接觸線故障、清掃絕緣子、更換部分吊線器時,不
能全線路停電,必需分區段停電,并和運輸調度聯絡好后方可施工。
第28條、立、放電桿時,要使用滑板及叉桿(叉桿必需2副,長、
短各1副)線繩作溜繩(拉溜繩分兩組,分別在叉桿對面兩側),不
得少于9人操作。翻電桿時,不準先拆坑木。用車運輸電桿時要連接
好。立、翻、抬、運電桿時,全部要由一人統一指揮,并做好警戒。
五、收尾工作
第29條、工作結束后應清理工作場地衛生,將工具、材料等分類
擺放整齊,并填寫相關統計后方可進行交接班。
人車跟車工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必需熟悉人車基礎結構和保護裝置原理和《煤礦安全規
程》相關要求,掌握多種信號和信號設施正確使用方法,并能正確處理
人車運行中出現通常故障和突發情況。
二.安全要求:
第3條、交接班應做好下列工作:
1、交待上一班人車完好情況,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事故原因
2、交待上一班發生事故情況和原因。
3、交待運行線路、道岔、信號等情況.
4、填好交接班統計,并向領導匯報.
第4條、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做1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及
鉤頭30米大繩檢驗,認真填寫手動落閘試驗及大繩檢驗統計,并幫助
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人車檢驗和試驗工作。
第5條、平巷人車跟車工負責摘掛紅尾燈。
第6條、認真實施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7條、斜井人車運行前應進行下列檢驗:
1、接班后檢驗人車各部件,連接裝置,手動落閘試驗等,檢驗制動裝置
是否靈活可靠,一切檢驗合格后方可運行。
2、檢驗試驗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確保發送信號正確。
3、檢驗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并不得超員,人車連接處嚴禁站人,人
車安全防護鏈必需掛好。
4、檢驗乘員不得有身體露出車外.檢驗乘員不得攜帶超長,超寬工
具,不準帶有爆炸物,易燃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帶入車內。
第8條、平巷人車跟車工應做到下列檢驗:
1、接班后應檢驗連接插銷、鏈環、人車連接裝置碰頭等部件是否良
好。
2、檢驗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并不得超員,人車連接處嚴禁站人,掛
好防護鏈。
3、檢驗乘員不得攜帶超長,超寬工具,不準帶有爆炸物,易燃性物品
或其它物料帶入車內。
4、檢驗電機車車頭,必需無超長、超寬等工具。
四.正常操作:
第9條、斜井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運輸人員前必需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無掉道危險后,
方可運行。
2、必需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必需正確,如信號發
射機發生故障或發送信號不靈敏時嚴禁使用該發射機,并匯報-500
調度派專員進行維修。
3、行車時必需坐在人車運行方向第一節車第一個座位上(嚴禁坐其它
人員),目視運行方向,左手握人車信號發射機,右手握制動手把,隨時
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準備。
4、嚴格實施"誰打停點,再由誰打開車點”制度,因絞車故障造成停
車時,必需和絞車司機聯絡,查明原因,并通知乘車人員不準下車,待
絞車故障消除后,按要求發送信號。
5、人行車上行駛,必需由頭車跟車工進行打點拉車,人行車下放時,
必需由尾車跟車工打點放車。
第10條、碰到下列情況應果斷地扳動手閘停車:
1、線路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它危險情況時。
2、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3、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出正常速度時(帶繩跑車)。
第11條、平巷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必需隨身攜帶口笛,用鳴笛作為同機車司機信號聯絡,待全方面檢
驗工作完成并合格后,并進行手指口述完成后,向司機發出開車信號。
發送信號要清楚,正確,嚴禁用手勢或喊話替換信號。
2、行車時必需坐在列車最終一排座位上,注意瞭望發覺特殊情況
立即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3、運行中發覺同一線路后面有列車開來,應搖動紅燈向后面列車司機
發出警告,預防追尾.運行會車時,要提前發出警告信號。
4、人車運行時發覺特殊聲響,猛烈震動或車輪運轉不正常等要立即發
出信號停車,進行檢驗處理.
五、收尾工作:下班時將列車紅尾燈和人車信號發射機交送充電室立
即充電,并將車廂內清掃潔凈,認真填寫交接班統計.
六、針對下延絞車道人行車安全方法:
1、人行車在上部停靠位置在人行車庫位置周圍,即不得超出“停車
點”標志牌。
2、人行車上行速度不超出1.5m/s,下行速度不超出2m/So
小絞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崗條件
第2條、必需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必需熟悉所使用絞車結構、性能、原理、關鍵技術參數、
完好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能進行通常性檢驗、維修潤滑保
養及故障處理。
第4條、必需掌握使用該絞車巷道基礎情況,如巷道長度、坡度、
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法、軌道情況,安全設
施配置、信號聯絡方法、牽引長度及要求牽引車數等。
二、安全要求
第5條、小絞車胴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制和小
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
數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及坡度等)。
第6條、必需嚴格實施“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要
求。
第7條、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8條、礦車掉道時嚴禁用小絞車硬拉復位。
第9條、在斜巷中施工或運輸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時,應按專
題方法實施。
第10條、正常停車后(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閘死滾筒;需
離開崗位時,必需切斷電源。
第11條、必需穿工作服,扎緊袖口,精力集中,嚴格按信號指令
操作,不得私自離崗。
第12條、認真實施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檢驗小絞車安裝地點(碉室),頂、幫支護必需安全可
靠,無雜亂異物,便于操作和瞭望。
第14條、檢驗小絞車安裝固定情況:應平穩牢靠,四壓兩依接頂
要實,無松動和腐朽現象;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要檢驗地錨基礎螺栓
是否松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和斜巷軌道中線(提升中線)
一致。
第15條、檢驗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需完整
無斷裂,磨損余厚大于4毫米,佛釘不得得磨閘輪,閘輪不得大于2
毫米,表面光潔平滑,無顯著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
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
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時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于水平
線(小絞車閘工作行程不得超出全行程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16條、檢驗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打結、嚴重銹蝕,斷
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靠,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排列
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出絞車要求許可容
繩量,繩徑符合要求。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少于3圈。保險
繩應和主繩直徑相同,并連接牢靠。繩端連結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
遠程》要求。有可靠護繩板。
第17條、檢驗小絞車控制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失
爆現象。信號必需聲光兼備,聲音清楚,正確可靠。
第18條、試空車:松開離合閘,開啟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
震動、無甩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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