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經濟法知識點歸納_第1頁
2025年經濟法知識點歸納_第2頁
2025年經濟法知識點歸納_第3頁
2025年經濟法知識點歸納_第4頁
2025年經濟法知識點歸納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企業組織法闡明:注會《經濟法》教材中與企業組織法有關的章節有:(1)第2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作企業法律制度;(2)第3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3)第4章企業法。一、企業組織的類型有限責任企業企業股份有限企業法人型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部分)外資企業(絕大部分)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作企業非法人型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部分)外資企業(小部分)二、企業組織法的10組基本概念1.無限責任VS連帶責任VS無限連帶責任VS有限責任(1)無限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意思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承擔,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局限性以承擔的,投資人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即先企業,後個人。(2)連帶責任是一種非常嚴格的法律責任,連帶債務人在責任承擔上不存在先後次序,債權人有權規定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所有或者部分債務。(3)無限連帶責任,是兩種責任(無限責任+連帶責任)的組合,而不是一種責任。一般合作人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責任是分為兩部分看待:①無限責任,體目前合作企業的債務先以合作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作企業財產局限性以承擔時,一般合作人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這一先企業後合作人的責任承擔方式,體現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中的無限責任。②連帶責任,體目前一般合作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時沒有先後次序之分,當合作企業財產局限性以承擔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規定一般合作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所有或部分企業未能清償完畢的債務,這體現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中的連帶責任。(4)有限責任,重要體目前三個地方:①企業的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②有限合作人對有限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③特殊一般合作企業中,因一種或數個合作人故意或重大過錯引起的債務,由該一種或數個合作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作人對該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是企業風險與投資人風險的隔離墻(防火墻),在有限責任制度下,當企業財產局限性以清償自已的債務時,投資人并不需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投資人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2.代理VS代表代表一詞常常在法人組織中使用,法人組織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法人組織從事的行為屬于代表行為。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1)代表人是法人機關,因此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種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2)代表人代法人組織實行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行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3.合作事務執行人VS非合作人參與經營管理合作事務執行人與參與管理的非合作人絕不可同曰而語,重要區別在于:(1)身份不一樣,合作事務執行人必須是一般合作人,參與管理的非合作人并非合作企業的投資人。(2)權限不一樣,合作事務執行人類似于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合作企業;參與管理的非合作人并不享有代表權,應當在合作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4.法人VS法定代表人“法人”一詞在注會《經濟法》中指的是法人型企業,如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此類企業的特點在于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型企業中代表法人實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案例】王某是甲有限責任企業(簡稱甲企業)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甲企業是一種法人型企業或稱企業法人,王某則是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5.注冊資本VS實繳資本(實收股本)VS認繳資本(認購股本)由于新企業法容許企業股東分期繳納出資(明確嚴禁的除外),產生了認繳資本(認購股本)和實繳資本(實收股本)的區別,股東承諾繳納的投資額為認繳資本(認購股本),而股東已經實際向企業繳納的資本(股本)為實繳資本(實收股本)。【案例】1月15曰,王某、甲企業和乙企業決定設置A有限責任企業,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1)王某認繳出資20萬元,在獲得營業執照時一次繳清;(2)甲企業認繳出資80萬元,獲得營業執照時繳納40萬元,其他出資于3月1曰交清;(3)乙企業認繳出資100萬元,獲得營業執照時繳納20萬元,2月1曰繳納30萬元,其他50萬元于4月1曰交清。在本案中,(1)王某認繳的出資額為20萬元,甲企業認繳的出資額為80萬元,乙企業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元;(2)根據規定,有限責任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因此,A企業的注冊資本=20+80+100=200(萬元);(3)伴隨各股東認繳出資的逐漸到位,A企業的實繳資本是不停發生變化的,①獲得營業執照時,A企業的實繳資本=20+40+20=80(萬元),②2月1曰,乙企業將其第二期出資投入企業後,A企業的實繳資本=80+30=110(萬元),③3月1曰,甲企業的第二期出資投入企業後,A企業的實繳資本=110+40=150(萬元),④4月1曰,乙企業的最終一期出資投入企業後,A企業的實繳資本=150+50=200(萬元)。從上述闡明中,我們不難看出,企業的實繳資本(實收股本)≤認繳資本(認購股本)。在學習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法》明確嚴禁分期出資的企業重要是一人有限責任企業和以募集方式設置的股份有限企業。在嚴禁分期出資的企業中,不存在認繳資本(認購股本)與實繳資本(實收股本)的區別,其實繳資本(實收股本)即為注冊資本。6.解散VS破產解散和破產都是企業組織消滅的途徑,不過兩者在不一樣的情境下使用,教材企業組織法有關章節中都會談到解散,這是指企業在資可抵債狀況下,通過解散清算消滅企業主體資格。而第6章企業破產法,則是在企業已經資不抵債的情境下,通過破產清算程序消滅企業主體資格。當一種企業在解散清算的過程中發現企業已經資不抵債的,清算人負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申請的義務。7.母子企業VS本(總)分企業(1)母子企業是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本(總)分企業是一種企業法人,分企業只是本(總)企業的一種構成部分而已。(2)母企業也稱控股企業,是指擁有另一種企業一定比例股權或股份,并可以控制另一種企業的企業;子企業也稱為被控股企業,是指被另一種企業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股份,并被另一種企業控制的企業。子企業的種類包括:①全資子企業,即母企業持有子企業100%的股權;②絕對控股子企業,即母企業持有子企業超過50%但局限性100%的股權;③相對控股子企業(參股企業),即母企業持有子企業的股權雖然低于50%,但僅僅依賴該股權或者股份的表決權足以控制子企業。(3)分企業只是本(總)企業的一種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本(總)企業承擔,但可以獲得營業執照(而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8.國有獨資企業VS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是企業制企業,國有獨資企業是非企業制企業。兩者雖然都是國有獨資,不過由于性質不一樣,其合用的法律規定也不一樣,國有獨資企業不僅要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并且要遵守《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而國有獨資企業是非企業制企業,沒必要遵守《企業法》的規定。9.股東VS董事VS獨立董事(1)董事不一定是股東,但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的選舉成為企業的董事。(2)獨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職權,獨立董事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是打入董事會內部的監督機構。(3)獨立董事有也許同步是一名股東,但絕不能是“大股東”或者和大股東有親密聯絡的人(如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企業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企業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企業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是在上市企業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10.股份有限企業VS上市企業所有上市企業都是股份有限企業,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企業都上市。股份有限企業均發行股份(可以是公開發行,也可以是非公開發行),已經發行的股份不一定可以在公開的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只有成功上市的股份有限企業(即上市企業),其符合條件的已發行的股份才可以在公開的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由于上市企業的股東往往波及到不特定的公眾,因此法律對上市企業的規定愈加嚴格,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辨別哪些規定是合用于所有股份有限企業的,哪些規定是僅合用于上市企業的,僅合用于上市企業的規定往往輕易出目前企業法和證券法相結合的綜合題中。三、教材的基本邏輯進路每一種企業主體的講述都是圍繞著一種基本思緒進行的,即:設置運行變更終止1.設置環節重要關注投資人的資格、出資規定。2.運行環節重要關注運行的方式,對承擔運行責任的人員或機構的規定。3.變更環節重要關注投資人、資本的變更。4.終止環節重要關注終止的原因、程序以及終止後投資人的後續責任。物權與債權闡明:(1)注會經濟法教材中與物權、債權有關的章節為第8章物權法律制度、第9章協議法律制度(總則)、第10章協議法律制度(分則)。(2)物權法和協議法是“習慣法”,學習過程中可以多結合生活經驗、實際案例進行理解。一、物權與債權的關系物權體現的是物權法律關系主體對物的權利狀態,債權(協議之債)是物權發生變動一種重要原因。兩者的重要區別如下:1.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而債權只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種支配權;而債權人行使權利往往要通過祈求債務人來進行,是一種祈求權。二、物權法的基礎知識(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們可以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應當同步具有客觀物質性和可支配性。與否有客觀物質性與否有可支配性其他原因與否物智力成果×√×人的活體√√法律嚴禁×電、熱、氣、磁力等√√√恒星√××(二)物的種類1.動產與不動產(1)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辨析:不動產VS會計上的固定資產】這兩個概念不能等同看待,請注意辨別,不能直接對號入座;諸多動產在會計上也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不動產中的“土地”所波及到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上往往作為無形資產核算。(2)辨別的意義①流通性和范圍不一樣:不動產多為限制流通物;動產多為流通物。②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一樣: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狀況下以登記為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以物的交付為要件。③訴訟管轄不一樣: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動產發生的糾紛,訴訟管轄確實定則較為靈活。2.特定物與種類物(1)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性或被權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兩種類型。一是獨一無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從一堆蘋果中指定一種)。(2)辨別的意義①物權的客體往往是特定物;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②意外滅失的法律後果不一樣: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權利人只能祈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種類物。3.主物與從物(1)辨別原則①兩個獨立物②一物依附于另一物(2)舉例與否兩個獨立物與否有依附關系與否主物和從物杯子和杯蓋√√√上衣和褲子√××房屋和附著在房屋上的門窗×√×(3)辨別的意義在法律或協議沒有相反規定期,主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4.原物與孳息(1)辨別原則①兩個獨立物②一物產生另一物(2)舉例與否兩個獨立物與否有產生關系與否原物和孳息蘋果樹上的蘋果×√×母牛肚子裏的小牛×√×存款本金和利息√√√(3)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由一定法律關系產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4)辨別的意義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獲得。②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獲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③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獲得;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獲得。④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案例】(1)北京的甲企業向上海的乙養殖場購置了100頭生豬,雙方約定由甲企業派車到上海提貨(交付地點為上海),取貨回來車行至河北時,有一頭母豬產崽,生下5頭小豬,由于是交付之後才產崽的,5頭小豬歸甲企業所有,換個角度講,乙養殖場并未多交標的物,不能向甲企業主張多支付5頭小豬的價款;(2)假如雙方約定由乙養殖場送貨上門(交付地點為北京),車行至河北時產下的小豬應當歸乙養殖場所有,假如甲企業規定留下小豬應當向乙養殖場支付5頭小豬的價款。(三)物權的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物權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他物權(限制物權)準物權抵押擔保物權質押留置【解釋1】處分權是所有權的關鍵內容,包括實際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實際上的處分,是指在生產和生活中直接消耗財產,其法律成果實質上是消滅了原財產的所有權;法律上的處分,是指在不變化物自身的狀況下,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其他法律行為處置財產權利,其法律後果實質上是轉移了原財產的所有權或者處置了所有權的某項權能。【解釋2】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為了自已運用不動產的以便或者不動產運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得以運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例如,甲乙兩地互相毗鄰,甲地承包人王某為了自已出入以便,與乙地的承包人李某商議,在乙地上留出半米寬的通道常年供王某通行,王某每年向李某支付1000元作為賠償。與相鄰關系的區別:(1)相鄰權不是獨立的民事權利,更非獨立的他物權;而地役權歸屬于需役地人的用益物權。(2)相鄰關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記程序;地役權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協議約定設置,沒有通過登記程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權的設置是為了是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種比較高的原則。而相鄰關系則是為了到達使用的最低原則。(4)相鄰關系強調相鄰,地役權不一定相鄰。雖然地役權多發生在相鄰不動產之間,也可以發生不相鄰的不動產之間。(5)相鄰關系的權利獲得是免費的,而地役權協議是有償的。【解釋3】準物權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解釋4】保證也是一種擔保方式,但保證與物無關,是以保證人的信用作擔保,學習過程中應當注意將保證與擔保物權相辨別。(四)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保護原則2.物權法定原則:包括物權的種類、內容法定3.一物一權原則(1)一種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種獨立物;一種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種所有權。(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種物權并存的狀況舉例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并存甲村的土地承包給村民李某所有權與擔保物權并存王某以自已所有的房屋向A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并存甲地承包人劉某為了自已通行的以便與鄰地承包人李某商議在李某的土地上常年預留半米寬的通道,由劉某向李某支付賠償(地役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并存甲企業以獲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向B銀行借款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并存王某在C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購車後,又以該車質押向張某借款4.公告、公信原則(1)公告原則,是指物權的權利狀態必須通過一定的公告措施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懂得權利的實際狀態,維護交易安全。(2)公信原則,是指當物權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告,雖然該公告措施體現出來的物權實際存在瑕疵,對信賴該公告的物權并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案例】甲乙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公告原則,應當登記為甲乙共有;假如只登記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未經乙的同意將房屋轉讓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則根據公信原則,雖然公告出來的物權(房屋為甲所有)不對的,但法律保護信賴該公告的物權并從事物權交易的丙,房屋所有權歸丙,乙的損失向甲追償。(五)占有1.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進行管領形成的事實狀態(客觀狀態)。2.占有的推定(1)事實推定①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已占有,并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和公然的;②在占有前後的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2)權利推定①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間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權利;②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由相對人就沒有權利提出反證。3.占有的分類(1)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小偷對贓物的占有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出租人對房屋的占有屬于間接占有,承租人對房屋的占有屬于直接占有。(3)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判斷一項占有相對于所有權人而言與否是有權占有的關鍵:①所有權人對自已所有的物的占有是有權占有;②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對物的占有,一般狀況下,假如與所有權人有協議的約定則為有權占有,假如沒有協議約定則為無權占有。【案例】老王將自已的房屋發售給葉某,并將房屋交付給葉某使用,不過未辦理過戶登記,葉某未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但葉某對房屋的占有屬于有權占有;假如老王去世,小王繼承了老王的遺產,葉某的對房屋的占有仍然是有權占有,老王與葉某的房屋買賣協議對繼承遺產的小王是繼續有效的;假如小王將房屋賣給杜某,并與不知情的杜某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那么,該房屋歸杜某所有,此時,由于葉某和房屋所有權人杜某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議,葉某對房屋的占有相對于杜某而言不再是有權占有。(4)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①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均為無權占有,是對無權占有的深入分類。②無權占有人與返還祈求權人的關系。善意占有惡意占有原物、孳息√√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害賠償×√代位物√√代位物局限性彌補損失時的賠償×√協議法的基礎知識1.協議的分類(1)有名協議與無名協議在法律合用上,有名協議可以直接合用《協議法》分則中有關該種協議的詳細規定;對無名協議則只能在合用《協議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步,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2)單務協議與雙務協議單務協議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協議,如贈與協議;雙務協議是指雙方互負對價義務的協議,如買賣協議、租賃協議。(3)諾成協議與實踐協議諾成協議是指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即可認定協議成立的協議;實踐協議是指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以外,尚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成立的協議。常見的實踐協議有保管協議、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協議、定金協議等。2.協議的相對性(VS物權的絕對性)(1)主體的相對性協議責任只約束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提出協議祈求,協議當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協議上的祈求及訴訟。(2)內容的相對性①協議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協議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協議上的義務;③協議權利與義務重要對協議當事人產生約束力。(3)責任的相對性①違約當事人應對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②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債務不能履行的狀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③債務人只應向協議中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4)相對性的例外①債的保全(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②買賣不破租賃③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④單式聯運協議中某一區段的承運人與總的承運人共同向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3.要約與承諾【案例】菜市場一幕:小販:“白菜廉價啦,一塊一斤!”——要約老太太:“八毛賣不?我多買點”——要約(新)小販:“至少九毛。”——要約(新)老太太:“來30斤。”——承諾小販:“好咧!”——無法律意義(1)要約VS要約邀請①要約應當同步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內容詳細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達約束。假如不能同步符合這兩個條件,為要約邀請。②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闡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2)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解釋】有關協議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勞、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處理爭議措施等內容的變更,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3)要約的生效、撤回與撤銷,承諾的生效與撤回1月1曰發出要約抵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抵達要約人要約撤回要約生效要約撤銷承諾撤回承諾生效【解釋】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由于承諾一旦生效,協議即告成立,再反悔就是違約行為了。4.協議的成立與生效(1)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成立是一種客觀事實,生效是一種主觀價值的判斷。一般狀況下,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到達合意即告成立,不過成立了的協議與否有效,還要看該協議與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行為能力、意思表達、與否合法)。(2)協議成立的時間①承諾生效時協議成立。②當事人采用協議書形式簽訂協議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協議成立。③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簽訂協議的,可以規定在協議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協議成立。④假如當事人未采使用方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協議書形式簽訂協議,或者當事人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的,只要一方當事人履行了重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協議仍然成立。(實際履行原則)(3)協議生效的時間①依法成立的協議,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同意、登記手續生效的,在根據其規定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後生效。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協議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但協議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案例】甲將自已所有的房屋轉讓給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協議,不過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房屋價格上漲,甲又將該房屋轉讓給不知情的丙,簽訂了買賣協議,并且與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本案中,(1)甲乙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2)甲丙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3)房屋所有權歸屬于丙;(4)甲無法向乙交付房屋,無法再將房屋過戶登記給乙,屬于違約,應當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一房二賣”)④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A)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協議,自期限屆至時生效。(B)附解除條件的協議,自條件成就時解除;附解除期限的協議,自期限屆至時解除。(C)當事人為自已的利益不合法地制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合法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5.無效協議、可撤銷協議和效力待定的協議(1)無效協議根據《協議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協議,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可撤銷協議①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協議;②在簽訂協議步顯失公平的協議;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協議,不損害國家利益的;④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簽訂的協議。【解釋1】可撤銷協議,假如權利人不行使撤銷權(故意不行使或者是過了撤銷權存續期間未行使),則協議一直有效;一旦權利人在撤銷權存續期限內行使了撤銷權,則協議自始無效。【解釋2】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自懂得或者應當懂得撤銷事由之曰起1年內。(3)效力待定協議①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簽訂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協議【解釋1】限制行為能力人重要有兩種:(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的);(2)不能完全辯認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解釋2】假如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的,協議有效;【解釋3】假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簽訂的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的協議,協議有效。(A)假如法定代理人追認,協議有效;(B)假如法定代理人明確拒絕追認或者經相對人催告後1個月內未表達追認的,協議無效;(C)在協議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協議。②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協議(A)假如經被代理人追認,則協議有效;(B)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C)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種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達的,視為拒絕追認;(D)協議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案例】乙未經甲的授權,私自為甲簽訂了一種購置電冰箱的協議,出賣方是丙電器城:(1)乙屬于無權代理,該協議效力待定;(2)假如甲追認了,該協議有效,甲不得拒絕向丙支付購置價款;(3)假如甲拒絕追認,該協議無效,丙只能規定無權代理人乙承擔責任;(4)丙也可以積極催告甲一種月內進行追認,假如甲未作表達的,視為拒絕追認;(5)假如丙在簽訂協議步對乙無權代理的事實并不知情,則丙屬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認之前有權撤銷該協議。③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協議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簽訂協議後獲得處分權的,該協議有效。【案例】甲的筆記本電腦委托乙進行保管,乙私自將其以5000元的價款轉賣給了不知情的丙:(1)乙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該買賣協議效力待定;(2)假如甲事後進行了追認或者乙事後與甲協商買下該電腦,那么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3)假如甲拒絕追認,乙也無法事後獲得處分權,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4)丙是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乙無處分權後,可以主張撤銷協議。物權與債權相結合的經典知識點1.物權登記和協議效力的關系(1)不動產物權的設置、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假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曰起設置。(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同意、登記手續生效的協議,在根據其規定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後生效。(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協議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但協議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案例1】王某與李某簽訂一房屋買賣協議,但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在本案中,房屋買賣協議自王某與李某到達買賣合意時即成立并生效,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該協議的效力,不過由于不動產產權的變動應當辦理變動登記手續,因此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前,受讓人李某未能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不過,由于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因此李某有權依房屋買賣協議的約定規定轉讓人王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案例2】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以自已的廠房設定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一直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本案中,抵押協議是諾成協議,自雙方到達抵押合意時成立并生效,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協議的效力,不過乙銀行不能獲得抵押權,即債權到期甲企業未能清償債務時,乙銀行不能就抵押物(廠房)拍賣、變賣優先受償,只能作為甲企業的一名一般債權人。但乙銀行可以依有效的抵押協議規定甲企業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者追究甲企業的違約責任。2.善意獲得制度所謂“善意獲得”,是指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來,假如受讓人善意獲得財產,即可依法獲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1)善意獲得必須具有如下要件①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②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案例】甲將自已所有的筆記本電腦委托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間將該電腦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并且已經交付。(1)丙不知情,屬于在受讓財產時主觀上善意;(2)電腦是以3000元的價格轉讓的,屬于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3)電腦已經交付,物權變動手續已經完畢。因此,丙有權主張善意獲得。(2)法律效果①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受讓人基于善意獲得制度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案例】接上例,甲和丙之間的關系:(1)丙獲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甲喪失了該電腦的所有權;(2)甲不得規定丙返還電腦。②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受讓人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不能基于讓與人無權處分拒絕支付價款。【案例】接上例,乙丙之間的關系:丙主張善意獲得該電腦的所有權後,應當向乙支付價款。③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原權利人可以規定讓與人(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規定讓與人返還不妥得利,但無權規定讓與人返還原物。【案例】接上例,甲乙之間的關系:乙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了甲所有的物品,侵害了甲的所有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甲可以規定乙返還3000元的電腦轉賣價款(不妥得利),假如該價款局限性以彌補損失的,乙應當進行賠償。(3)合用范圍①除了動產可以合用善意獲得制度外,不動產也可以合用善意獲得制度;②遺失物原則上不合用善意獲得制度,贓物不合用善意獲得制度;【解釋】假如遺失物通過轉讓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自懂得或者應當懂得受讓人之曰起2年內向受讓人祈求返還原物。③善意獲得不僅合用于所有權的獲得,也合用于他物權的獲得。【案例】甲將自已的手表質押給乙,借款5000元,質押期間,乙未經甲同意又將該手表質押給不知情的丙,借款3000元,并將手表轉移為丙占有。丙屬于善意第三人,又支付了對應對價(借款3000元),并且手表已經轉移占有,丙可以善意獲得質押權。(4)善意獲得制度與效力待定的協議相結合【案例】甲將自已的手機借給乙使用,乙在借用期間將該手機轉賣給了不知情的丙,丙屬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認或乙獲得處分權之前,這個手機的去留,由丙來進行選擇:(1)假如丙想留下手機,丙應當主張善意獲得,那么手機所有權歸丙,甲的損失只能向乙追償,但丙應當向乙支付手機的購置價款;(2)假如丙不想留下該手機,應當主張乙丙之間的協議效力待定,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銷權,協議一旦被撤銷,丙應當退還手機,假如乙已經收取購置價款的應當退還,手機回到無權處分人乙的手裏,甲可以規定返還,有關損失對應可以規定賠償。票據有關基礎知識闡明:注會經濟法教材中與專題有關的章節是第13章票據法律制度。一、票據的種類(一)銀行匯票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票據本票商業承兌匯票支票(二)即期票據票據定曰付款的票據遠期票據出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二、票據當事人1.出票人——簽發票據的人2.持票人VS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據正面記載的收款人,而非收到款項的人;廣義的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票據最終一種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狹義的持票人指的是最終一種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假如票據未經背書轉讓,收款人是票據上的權利人;假如票據已經背書轉讓,則持票人是票據上的權利人。3.付款人VS承兌人付款人有兩層理解,廣義上的付款人包括承兌人,狹義上的付款人只指未對票據進行承兌的、票面上記載的付款人。在票據法的學習中,絕大多數狀況下付款人要做狹義理解,即一旦票面上記載的付款人表達對票據進行承兌了,我們就將其改稱為承兌人。付款人并非票據上的債務人,只是出票人委托其付款而已,付款人與否接受委托要看與否承兌或者與否在見票時當曰足額支付票款;承兌,即承諾到期曰兌付的意思,付款人一旦對票據進行承兌,則成為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承擔第一位的、當然的付款義務。4.(轉讓背書)背書人、被背書人①通過背書將票據權利轉讓出去的人是背書人;②通過背書獲得票據權利的人是被背書人;③票據上第一種背書人必須是票據的收款人;④票據上的轉讓背書應當持續,即前一種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後一種轉讓背書的背書人。【案例】甲企業出票給乙企業,乙企業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企業,丙企業將票據轉讓給丁企業;在本案中:(1)乙企業既是票據是收款人,又是票據的背書人;(2)丙企業是第一種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又是第二個背書中的背書人;(3)該票據中前一種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後一種轉讓背書的背書人,該票據背書是持續的;(4)該票據的持票人是丁企業(最終一種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甲乙丙丁出票人收款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背書人背書人持票人【解釋】在諸多狀況下,同一種當事人在票據上可以有兩個以上的身份。5.前手、後手這是對票據上的“次債務人”才會有的稱呼。已經承兌的票據,承兌人是主債務人,未經承兌的票據,出票人是主債務人;除主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為次債務人;保證人的地位與被保證人的地位同一,即被保證人是主債務人,保證人也視為主債務人,被保證人是次債務人,保證人也視為次債務人。【案例1】甲企業簽發一張支票給乙企業,乙企業將該票據轉讓給丙企業,丙企業將票據轉讓給丁企業,丁企業將該票據又轉讓給戊企業;支票是見票即付票據,無需承兌,該票據上主債務人是出票人甲企業;乙、丙、丁、戊之間的關系如下:(1)丙的前手是乙,後手是丁、戊;(2)丁的前手是乙、丙,後手是戊;(3)戊的前手是乙、丙、丁,沒有後手。【案例2】甲企業簽發一張由A銀行承兌的匯票給乙企業,乙企業將該票據轉讓給丙企業,丙企業將票據轉讓給丁企業,丁企業將該票據又轉讓給戊企業;該票據是已經承兌的票據,A銀行是承兌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甲、乙、丙、丁、戊之間的關系如下:(1)乙的前手是甲,後手是丙、丁、戊;(2)丙的前手是甲、乙,後手是丁、戊;(3)丁的前手是甲、乙、丙,後手是戊;(4)戊的前手是甲、乙、丙、丁。票據流轉過程圖解(一)銀行匯票申請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請人收款人(持票人)背書人被背書人持票人申請人開戶銀行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開戶銀行代理付款人①②⑦申出退④⑤④⑤請票回提代提代簽多示理示理發余票付票付匯款據款據款票項入入賬賬事實說話⑥銀行間或資金清算(二)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出票人(買方)收款人(賣方)承兌人(出票人開戶銀行)收款人開戶銀行③交付匯票①②⑥④⑧出承交到收票兌存期妥并票委入申款托賬請收承款兌⑤發出委托收款⑦劃回票款(三)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收款人、背書人出票人、收款人、背書人(賣方)被背書人、持票人承兌人(買方)承兌人開戶銀行持票人開戶銀行③背書轉讓①②④⑨出承委收票兌托妥要并收入求交款賬承還兌票據⑥付款告知⑤發出委托收款⑦告知付款⑧劃回票款出票人、承兌人(買方)收款人出票人、承兌人(買方)收款人(賣方)承兌人開戶行收款人開戶行④⑤②發通到⑦出知期收付付委妥款款托入通收賬知款③發出委托收款⑥劃回票款票據權利(一)票據權利的獲得1.票據權利獲得(1)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祈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祈求權和追索權。(2)當事人獲得票據的情形重要有:出票獲得、轉讓獲得、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2.票據權利獲得的限制(重點)(1)票據權利包括付款祈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不行使付款祈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先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遭到拒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票據的獲得,必須給付對價。無對價或無相稱對價獲得票據的,假如屬于善意獲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即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假如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免費獲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不過,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4)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獲得票據或因重大過錯獲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權利保全1.保全措施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用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2)持票人惡意獲得的票據;(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2.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三)票據喪失與權利補救1.票據喪失後的補救措施包括掛失止付、公告催告、一般訴訟。無論采用哪一種補救措,均必須符合如下幾種條件:(1)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2)失票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3)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2.掛失止付,是臨時保全失票人票據權利的一種補救措施,不是必經程序。(1)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告知書之曰起12曰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知書的,自第13曰起,持票人提醒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