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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以《中華人民共
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貨物運
輸合同實施細則》的基本原則為依據,特制定《鐵路貨物運輸規
程》。
第2條承運人和托運人、收貨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都應遵守本
規程的規定,要緊密配合,搞好協作,愛護運輸物資和鐵路運輸
設備,嚴格履行運輸合同,安全、迅速、經濟、便利地運送貨物。
第3條本規程的修改、解釋權屬鐵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廢,
應在事前公布。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程的條件下,可制定管內補充規定,報鐵道
部備案。
車站營業辦理范圍在《鐵路貨物運價里程表》內公布。
全國營業鐵路的貨物運輸,除國際聯運、水陸聯運、軍事運輸另
有規定外,都適用本規程。
本規程引伸的規則、辦法有:
1.鐵路貨物運價規則;
2.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
4.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
5.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
6.鐵路月度貨物運輸計劃編制辦法;
7.貨運日常工作組織辦法;
8.快運貨物運輸辦法;
9.鐵路集裝箱運輸辦法;
10.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
11.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管理辦法;
12.鐵路貨車延期占用費核收暫行辦法;
13.根據本規程精神制定的其他辦法。
第二章貨物運輸
第一節貨物運輸基本條件
第4條鐵路貨物運輸種類分為整車、零擔和集裝箱。
一批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形狀需要以一輛以上貨車運輸的,應按
整車托運;不夠整車運輸條件的,按零擔托運;符合集裝箱運輸
—2—
條件的,可以按集裝箱托運。按零擔托運的貨物,一件體積最小
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
不得超過300件。
下列貨物不得按零擔托運:
1.需要冷藏、保溫或加溫運輸的貨物;
2.規定限按整車辦理的危險貨物;
3.易于污染其他貨物的污穢品(例如未經過消毒處理或未使用
密封不漏包裝的牲骨、濕毛皮、糞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計算件數的貨物;
6.未裝容器的活動物(鐵路局規定在管內可按零擔運輸的除外);
7.一件貨物重量超過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
的貨物(經發站確認不致影響中轉站和到站裝卸車作業的除外)。
在專用線或專用鐵路內組織直達整裝零擔運輸,經鐵路分局同意
由車站和托運人協商并簽訂協議后辦理;如組織中轉整裝零擔,
應經鐵路局同意。
集裝箱運輸按《鐵路集裝箱運輸辦法》的規定辦理。
貨物快速運輸,按《快運貨物運輸辦法》的規定辦理。
特定條件貨物運輸按附件一《特定運輸條件》的規定辦理。
準、米軌間只辦理整車貨物直通運輸。但下列貨物不辦理直通運
輸:
1.鮮活貨物及需要冷藏、保溫或加溫運輸的貨物;
2.罐車運輸的貨物;
3.每件重量超過5呵(特別商定者除外),長度超過16米或
體積超過米軌裝載限界的貨物。
第5條按一批托運的貨物,必須托運人、收貨人、發站、到站和
裝卸地點相同(整車分卸貨物除外)。整車貨物每車為一批。跨
裝、爬裝及使用游車的貨物,每一車組為一批。
準、米軌間直通運輸的整車貨物,一批的重量或體積應符合下列
要求:
1.重質貨物重量為30、50、60噸(不適用貨車增載的規定);
2.輕浮貨物體積為60、95、115立方米。
零擔貨物或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以每張貨物運單為一批。使
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每批必須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
得超過鐵路一輛貨車所能裝運的箱數。
下列貨物不得按一批托運:
—4—
1.易腐貨物與非易腐貨物;
2.危險貨物與非危險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
3.根據貨物的性質不能混裝運輸的貨物;
4.按保價運輸的貨物與不按保價運輸的貨物;
5.投保運輸險貨物與未投保運輸險貨物;
6.運輸條件不同的貨物。
前款規定的貨物,在特殊情況下,經鐵路分局承認也可按一
批托運。
第6條本規程第4條規定不得按零擔托運的貨物,除蜜蜂、使用
冷藏車裝運需要制冷或保溫的貨物和不易計算件數的貨物外,其
數量不夠一車,如托運人要求將同一徑路上二個或三個到站在站
內卸車的貨物,裝在同一貨車內,作為一批運輸時,可按整車分
卸托運。
第7條按整車運輸的貨物,托運人要求在站界內搬運或途中裝卸
時(包括在不辦理貨運營業的車站裝卸),經月度要車計劃核準
后,可在鐵路局自局管內辦理。但危險貨物不得辦理站界內搬運
或途中裝卸。
途中裝卸的貨物,可根據托運人的要求,以途中裝卸的后方或前
方辦理貨運業務的車站作為發站或到站。
第8條托運人或收貨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辦理貨物的托
運、領取、變更或履行其他權利、義務時,應向車站提出委托書
(格式四)或證明委托的介紹信。
第二節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9條托運人以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長期限簽訂的整車大宗物資運輸合同
并須提出月度要車計劃表,其他整車貨物可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作
為運輸合同,交運貨物時還須向承運人遞交貨物運單。零擔貨物
和集裝箱運輸的貨物使用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月度貨物運輸計劃的編制按《鐵路月度貨物運輸計劃編制辦法》
的規定辦理。
第10條車站根據批準的要車計劃和進貨計劃受理貨物。
對于搶險救災、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物資、鮮活貨物、文藝演出
用品、搬家貨物以及其他需要急運的物資,應優先運輸。
第三節貨物的托運、受理和承運
第11條托運人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應向車站按批提出貨物運單
(格式一)一份。使用機械冷藏車運輸的貨物,同一到站,同一
收貨人可以數批合提一份運單。整車分卸貨物,除提出基本貨物
一6一
運單一份外,每一分卸站應另增加分卸貨物運單兩份(分卸站、
收貨人各一份)。
貨物運單的填寫,按《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制辦法》(附件三)的
規定辦理。
托運人按一批托運的貨物品名過多,不能在運單內逐一填記或托
運搬家貨物以及同一包裝內有兩種以上的貨物,須提出物品清單
(格式三)一式三份。加蓋車站承運日期戳后,一份由發站存查;
一份隨同運輸票據遞交到站;一份退還托運人。除個人托運的物
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單內容的其他單據代替物品清單。
托運人對其在貨物運單和物品清單內所填記事項的真實性應負完
全責任,匿報、錯報貨物品名、重量時還應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12條托運易腐貨物、“短壽命”放射性貨物時,應記明貨物的
容許運輸期限。容許運輸期限至少須大于貨物運到期限三天。
第13條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分為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兩種,
按哪種方式運輸,由托運人確定,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
欄內注明。
個人托運貨物按《個人物品運輸辦法》(附件四)規定辦理。
按保價運輸的貨物,鐵路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4條根據中央或省(市)、自治區法令,需憑證明文件運輸
的貨物,托運人應將證明文件與貨物運單同時提出,并在貨物運
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注明文件名稱和號碼。車站在證明文件背面
注明托運數量,并加蓋車站日期戳,退還托運人或按規定留發站
存查。
對辦理海關、檢疫手續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證明文件以及有關該批
貨物數量、質量、規格的單據,可委托承運人代遞至到站交給收
貨人。
托運人對委托承運人代遞的有關文件或單據,應牢固地附在貨物
運單上,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名稱和頁數。
需憑證明文件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未按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承運
人應拒絕受理。
托運人對其提出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應負責任。
承運人對托運人委托代遞的證明文件或單據,在代遞過程中要注
意保管,遇有遺失時,到站應編制普通記錄,予以證明。
第15條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種類、
運輸距離、氣候以及貨車裝載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于
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運輸包裝。有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
(行業包裝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部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包
裝。
—8—
貨物的運輸包裝不符合前款要求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承運。
對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車站應會同托運人研究制定貨物運
輸包裝暫行標準,共同執行。對于需要試行的貨物運輸包裝。除
另定者外,車站可與托運人商定條件組織試運。
承運人同托運人應積極開展集裝化運輸,保證貨物安全。
貨物狀態有缺陷,但不致影響貨物安全,可以由托運人在貨物運
單內具體注明后承運。
第16條托運人托運零擔貨物,應在每件貨物上標明清晰明顯的
標記(貨簽)(格式五)。標記應用堅韌材料制作。在每件貨物
兩端各粘貼或釘固一個,包裝不適宜粘貼或釘固時,可使用栓掛
的辦法。不適宜用紙制標記的貨物,應使用油漆在貨件上書寫標
記或用金屬、木質、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標記。
托運行李、搬家貨物除使用布質、木質、金屬等堅韌材料的貨簽
或書寫標記外,并應在貨物包裝內部放置標記(貨簽)。
托運人應根據貨物性質,按照國家標準,在貨物包裝上做好包裝
儲運圖示標志(見附錄)。
貨件上與本批貨物無關的運輸標記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托運人
必須撤除或抹消。
第17條鐵路運輸貨物按件數和重量承運。但下列貨物,按整車
運輸時,只按重量承運,不計算件數:
1.散堆裝貨物;
2.□成件貨物規格相同(規格在三種以內的視作規格相同),
口一批數量超過2000件;規格不同,一批數量超過1600件。
下列整車貨物,無論規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運時,每件平均重
量在10公斤以上,托運人能按件點交給車站的,承運人都按重量
和件數承運:
1.針、紡織品,衣、襪、鞋、帽;
2.鐘表、中西成藥、卷煙、文具、樂器、工藝美術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膠、油漆、染料、輪胎、罐頭食品、
瓶裝酒類、醫療器械、洗衣粉、縫紉機頭、空鋼瓶、化學試劑、
玻璃儀器、241升空鐵桶。
4.電視機、收音機、錄音機、電唱機、電風扇、計算機、照相
機。
前款明定品名的貨物與未明定品名的貨物作為一批托運時,按本
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托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按托運人在貨
物運單上填記的件數承運。
—10—
整車貨物和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由托運人確定重量;零擔貨
物除標準重量、標記重量或有過秤清單以及一件重量超過車站衡
器最大稱量的貨物外,由承運人確定重量。
貨物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的確定,必須準確。
托運人確定重量的整車貨物、集裝箱貨物和零擔貨物,承運人應
進行抽查。抽查后承運人確定重量超過托運人確定重量(扣除國
家規定的衡器公差)時,應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核收過秤費。(鐵
運電[2005]59號)
第18條活動物、需要澆水運輸的鮮活植物、生火加溫運輸的貨
物、掛運的機車和軌道起重機以及特殊規定應派押運人的貨物,
托運人必須派人押運。押運人數,除特定者外,每批不應超過2
人。托運人要求增派押運人或對上述以外的貨物,要求派人押運
時,須經承運人承認。
對押運人應核收押運人乘車費。
派有押運人的貨物,應由托運人在貨物運單內注明押運人姓名和
證明文件名稱及號碼,經發站審核后發給押運人須知(格式六),
并在貨票甲聯注明,由托運人簽收。
押運人應乘坐所押運的貨車,如該貨車不適于乘坐時,可乘坐守
車或車長、站長指定的車輛。
押運人對押運的貨物應負責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如發現貨
物有腐爛、變質、病傷、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向車長或站長提出
聲明,由車長或站長協助適當處理。
押運人應遵守押運人須知中規定的事項和有關鐵路貨物運輸的規
定。
承運人對押運人應宣傳安全注意事項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條件。
押運人從承運人承運貨物時起至交付完畢時止發生意外傷害時,
比照《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第19條貨物運輸費用,按照《鐵路貨物運價規則》的規定計算。
托運人應在發站承運貨物當日支付費用。對18點以后承運的貨
物,車站應在貨票(格式二)承運日期戳記下注明“翌”字,其
運輸費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臨時發生搶險、救災、防疫等
情況,在發站支付確有困難,經發送鐵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
收貨人在到站支付。
經常托運或領取貨物的抵運人或收貨人,可按日匯總支付運輸費
用,其時間在不影響運輸費用送交銀行的前提下,由站長根據具
體情況同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
托運人或收貨人遲交運輸費用時,應向承運人支付規定的運雜費
遲交金。
—12—
第20條零擔和集裝箱運輸的貨物,由發站接收完畢,整車貨物
裝車完畢,發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格式七)時起,
即為承運。
實行承運前保管的車站,對托運人已全批搬入車站的整車貨物,
從接收完了時起,負承運前保管責任。
車站在承運貨物時,應將領貨憑證及貨票丙聯交給托人。托運人
應將領貨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憑以向到站聯系領取貨物。
第四節貨物的搬入、裝車和卸車
第21條凡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內裝車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承運
人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車站,車站應及時組織裝車。車站接收貨
物時,應對品名、件數、運輸包裝、標記及加固材料等進行檢查。
托運人托運整車貨物,未在承運人指定日期內將貨物全部搬入車
站,自指定搬入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將貨物全部搬出
車站之日止,按車核收貨物暫存費。
整車貨物因車輛容積或載重量的限制,裝車后有剩余貨物時,托
運人應于裝車的次日起算,3日內將剩余的貨物全部搬出車站或
另行托運。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運時,對于超過的日數按車核
收貨物暫存費。
第22條貨物裝車和知車的組織工作,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以內
由承運人負責;在其他場所,均由托運人或收貨人負責。但罐車
運輸的貨物、凍結易腐貨物、未裝容器的活動物、蜜蜂、魚苗、
一件重量超過1噸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裝卸帶有動力的
機械和車輛,均由托運人或收貨人負責組織裝車或卸車。
其他貨物由于性質特流,經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并經承運人同
意,也可由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
第23條貨物裝車或制車,應在保證貨物安全的條件下,積極組
織快裝、快卸,晝夜不間斷地作業,以縮短貨車停留時間,加速
貨物運輸。
車站應同各專用鐵路、專用線所有人簽訂運輸協議,報主管鐵路
分局和鐵路局備案。協議內容由鐵路局規定。托運人、收貨人使
用他人專用線裝卸貨車時,應與車站、專用線所有人簽訂運輸協
議。
由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車,車站應在貨車調到前,
將調到時間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裝卸車作業
完了,應將裝車完了或卸車完了時間通知車站。
托運人或收貨人負責組織裝卸的貨車,超過規定的裝卸車時間標
準或規定的停留時間標準,承運人應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核收規定
的貨車延期使用費。
—14—
地方鐵路使用鐵路車輛時,應按規定支付車輛使用費。
凡存放在裝卸場所內的貨物,應距離貨物線鋼軌外側1?5米以上,
并應堆放整齊、穩固。
第24條承運人應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車種撥配適當的車輛。承
運人如無適當貨車撥配,在征得托運人同意、保證貨物安全、貨
車完整和裝卸作業方便的條件下可以代用。以長大貨物車、冷藏
車代替其他車輛及改變罐車使用范圍時,應經鐵道部承認;其他
車輛代替棚車時,應經鐵路分局承認。
車輛代用必須符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中“貨車使用限制
表”的規定。
對保密物資、涉外物資、精密儀器、展覽品,能用棚車裝運的必
須使用棚車裝運,不得用其他貨車代替。
第25條承運人應撥配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裝運貨物。裝
車前,裝車單位應對車廂的完整和清潔狀況進行檢查。
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車,在裝車前,發現車內留有殘貨,應通知
車站清掃或處理。如車站委托托運人代為清掃時,應向托運人支
付規定的貨車清掃費。
托運人對承運人撥配的貨車要求洗刷消毒,由鐵路辦理時,向托
運人核收貨車洗刷消毒費。
第26條承運人和托運人裝載貨物時,都應不斷改進裝載方法,
充分利用貨車的載重力或容積,但不得超過貨車容許載重量。由
于貨物包裝、防護物重量影響貨物凈重,或機械裝載不易計算件
數的貨物裝車后減噸確有困難時,可以多裝,但不得超過貨車標
記載重量的2%;貨物裝載的高度和寬度,除超限貨物和有特定
者外,均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或特定區段裝載限界。
整車貨物裝載超過貨車規定的容許載重量,除補收運費外,并按
規定核收違約金。
貨物的裝載加固應按《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的規定辦理。
罐車裝運的貨物應裝到空氣包底部或規定高度,并由裝車單位負
責將排油閥關嚴。
第27條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使用鐵路貨車篷布時,對篷布
的完整狀態應進行檢查,發現篷布破損或腰、邊繩短少,應向車
站更換。
托運人使用自備篷布時,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
“自備篷布XX張”。(鐵運[96]18號96-3刊修。)
專用線內裝車使用的鐵路貨車篷布或到達專用線的鐵路貨車篷
布,分別由托運人和收貨人負責到車站取送。
—16—
使用鐵路貨車篷布苫蓋貨車時,按使用張數向托運人核收貨車篷
布使用費。
到達專用線或專用鐵路的鐵路貨車篷布,收貨人應于貨車送到卸
車地點或交接地點的次日起,2日內送回車站。超過規定期間,
對其超過的期間,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費。
第28條裝載整車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
糧谷擋板、飼養用具、防寒棉被、苫墊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由
托運人準備,并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其名稱和
件數,在到站連同貨物一并交付收貨人。
收貨人需要將上述貨車裝備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車站回送
的,應在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次日內填寫特價運輸證明書(格式八)
經到站簽證,在30E內托運,不核收運費。
準、米軌間整車貨物直通運輸,貨物在換裝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
換裝站備制,其費用應填發墊款通知書,通知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國際聯運出口貨物的裝備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駐國境站的外貿機構
代替收貨人回送。
托運人自備的集裝化用具、爆炸品保險箱符合《鐵路貨物運價規
則》規定的特定運價范圍的,收貨人需要向指定的車站回送時,
按本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運輸手續,并支付運費。
第29條使用棚車、冷藏車、罐車、集裝箱運輸的貨物,由組織
裝車或裝箱單位負責在貨車或集裝箱上施封。但派有押運人的貨
物,需要通風運輸的貨物以及組織裝車單位認為不需施封的貨物
(集裝箱運輸的貨物除外),可以不施封。(鐵運[1996]18號96-3
刊修)
施封的貨車或集裝箱,應在貨物運單、票據封套和貨車裝載清單
上記明。使用施封鎖、施封環或帶號碼的封車鉗子施封的,應記
明施封號碼。
施封及拆封的技術要求,應按《貨車和集裝箱施封拆封的規定》
(附件二)辦理。
第30條負責卸車的單位在卸車時,應將貨物徹底卸凈,卸空后
的貨車應清掃干凈,車門、車窗、端側板、冷藏車冰箱蓋、罐車
蓋、閥等要關閉妥當。對裝過活動物、鮮魚介類、污穢品等貨物
的車輛,以及受易腐貨物污染的冷藏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中規定必須洗刷消毒的貨車,由鐵路負責洗刷并按規定或依照衛
生(獸醫)人員的要求進行消毒,費用由收貨人負擔°如收貨人
有洗刷、消毒設備時,也可由收貨人自行洗刷、消毒。
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車,未進行清掃或清掃不干凈時,車站應通
知收貨人補掃,如收貨人未補掃或仍未清掃干凈,車站應以收貨
—18—
人的責任組織人力代為補掃,向收貨人核收規定的貨車清掃費和
貨車延期占用費
第五節貨物的到達、交付和搬出
笫31條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站應不遲于卸車完了的次日
內,用電話或書信,向收貨人發出催領通知并在貨票內記明通知
的方法和時間。有條件的車站可采用電報、掛號信、長途電話、
登廣告等通知方法,收貨人也可與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采用
電報等方法或商定的方法通知的,車站應按實際支出向收貨人催
領通知費用。
收貨人在到站查詢所領取的貨物未到時,到站應在領貨憑證背面
加蓋車站日期戳證明貨物未到。
貨物運抵到站,收貨人應及時領取。拒絕領取時,應出具書面說
明,自拒領之日起,3日內到站應及時通知托運人和發站,征求
處理意見。托運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答復
到站。
從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不能實行催領通知時,從卸車完
了的次日起),經過查找,滿30日(搬家貨物滿60日)仍無
人領取的貨物或收貨人拒領,托運人又未按規定期限提出處理意
見的貨物,承運人可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對性質不宜長期保管的貨物,承運人根據具體情況,可縮短通知
和處理期限。
第32條承運人組織Q車的貨物,收貨人應于承運人發出催領通
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或會同收貨人卸車的貨物為卸車的
次日)起算,2日內將貨物搬出。超過上述期間未將貨物搬出,
對其超過的期間核收貨物暫存費。
根據各地具體情況,鐵路局可以縮短免費暫存期限一天,也可以
提高貨物暫存費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費率的3倍,
并均報當地人民政府和鐵道部備案。車站站長可以適當延長貨物
免費暫存期間。
第33條到達到站的貨物,如已編有記錄或發現有事故可疑痕跡,
到站必須復查重量或現狀。如已構成貨運事故,到站應在交付貨
物時,將貨運記錄交給收貨人。
第34條貨物在到站應向貨物運單內所記載的收貨人交付。
收貨人在到站領取貨物時,須提出領貨憑證,并在貨票丁聯上蓋
章或簽字。如領貨憑證未到或丟失時,機關、企業、團體應提出
本單位的證明文件;個人應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證、工作證或(戶
口簿)或服務所在單位(或居住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用
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作證件時,車站應將姓名、
—20—
工作單位名稱、住址及證件號碼詳細記載在貨票丁聯上;用證明
文件時,應將領取貨物的證明文件粘貼在貨票丁聯上。
第35條到站在收貨人辦完領取手續和支付費用后,應將貨物連
同貨物運單一并交給收貨人。
收貨人向到站支付貨物運輸費用的時間,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
物,應不遲于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時,
應不遲于卸車完畢的次日);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不遲
于貨車調到卸車地點或車輛交接地點的次日。
承運人組織卸車和發站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收貨人組織卸車
的貨物,在向收貨人點交貨物或辦理交接手續后,即為交付完畢;
發站由托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在貨車
交接地點交接完畢,即為交付完畢。
在實行整車貨物承運前保管的車站,貨物交付完畢后,如收貨人
不能在當日將貨物全批搬出車站時;對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
數承運的的貨物,可咬件點交車站負責保管;只按重量承運的貨
物,可向車站聲明。
在車站公共場所內卸車的整車蔬菜、瓜果、牲畜、散堆裝貨物,
收貨人在領取貨物時,應將貨物的防護、襯墊物和從貨位清掃出
的殘留物全部搬出。如未搬出和未清掃貨位時,應按規定支付貨
位清掃費。交付貨物時,由鐵路負責裝汽、馬車的,不核收貨位
清掃費。
第六節貨物運到期限
第36條鐵路運輸貨物,應在規定的運到期限內運至到站。貨物
運到期限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1.貨物發送期間為1日。
2.貨物運輸期間:每25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127;按快
運辦理的整車貨物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
3.特殊作業時間:
(1)需要中途加冰的貨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2)運價里程超過250公里的零擔貨物和一噸、五噸型集裝箱
貨物,&127;另加2日;超過1000公里加3日。
(3)一件貨物重量超過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
米的零擔貨物及零擔危險貨物另加2日。
(4)整車分卸貨物,每增加一個分卸站,另加1日。
(5)準、米軌間直通運輸的整車貨物,另加1日。
貨物實際運到日數的計算:起算時間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指
定裝車日期的,為指定裝車日的次日)起算。終止時間,到站由
—22—
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卸車完了時止;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
貨物,到貨車調到卸車地點或貨車交接地點時止。
貨物運到期限,起碼天數為3日。
第37條貨物實際運到口數,超過規定的運到期限時,承運人應
按所收運費的百分比,向收貨人支付下列數額的違約金:
違逾期
總
約日
16日以
數2日3日4日5日
B上
金
運到期限
3日15%20%
4010%15%20%
5日10%15%20%
6日10%15%15%20%
7日10%10%15%20%
8日10%10%15%15%20%
9日10%10%15%15%20%
10日5%10%10%15%15%20%
貨物運到期限在11E以上,發生運到逾期時,按下列規定計算違
約金:
逾期總日數占運到期限違約金
天數
不超過1/10時為運費的5%
超過1/10,但不超過
為運費的10%
3/10
超過3/10,但不超過
為運費的15%
5/10
超過5/10時為運費的20%
貨運貨物運到逾期,除依照《快運貨物運輸辦法》規定退還快運
費外,貨物運輸期間,按每25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計算
運到期限仍超過時,并應依照本條規定,向收貨人支付違約金。
超限貨物、限速運行的貨物、免費運輸的貨物以及貨物全部滅失,
承運人不支付違約金。
從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起(不能實行催領通知或會同收貨
人卸車的貨物為卸車的次日起),如收貨人于2日內未將貨物領
出,即失去要求承運人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滯留時間,應從
實際運到日數中扣除: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
2.由于托運人責任致使貨物在途中發生換裝、整理所產生的;
3.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運輸變更所產生的;
—24—
4.運輸活動物,由于途中上水所產生的;
5.其他非承運人責任發生的。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貨物發生滯留時,發生貨物滯留的車站,應在
貨物運單“承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滯留時間和原因。到站應
將各種情況所發生的滯留時間加總,加總后不足1日的尾數進整
為1日。
第七節貨物運輸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
第38條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對承運后的貨物運輸合
同,可按批向貨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變更到站、變更收貨
人。
承運人不辦理:
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運輸限制和蜜蜂的變
更;
2.變更后的貨物運到期限大于容許運輸期限;
3.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變更到站。
貨物運輸合同在承運前變更辦法另行規定。
第39條承運后發送前托運人可向發站提出取消托運,經承運人
同意,貨物運輸合同即告解除。
第40條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時,應提出領
貨憑證和貨物運輸變更要求書(格式九),提不出領貨憑證時,
應提出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并在貨物運輸變更要求書內注明。
貨物運輸變更由車站受理,但整車貨物變更到站,受理站應報主
管鐵路分局同意。
車站在處理變更時,應在貨票記事欄內記明變更的根據,改正運
輸票據、標記(貨簽)等有關記載事項,并加蓋車站日期戳或帶
有站名的名章。變更到站時,并應電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鐵路分局
收入檢查室和發站。
辦理貨物運輸變更或取消托運,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按規定支付費
用。
第七節貨物運輸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
第38條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對承運后的貨物運輸合
同,可按批向貨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變更到站、變更收貨
人。
承運人不辦理:
—26—
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運輸限制和蜜蜂的變
更;
2.變更后的貨物運到期限大于容許運輸期限;
3.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變更到站。
貨物運輸合同在承運前變更辦法另行規定。
第39條承運后發送前托運人可向發站提出取消托運,經承運人
同意,貨物運輸合同即告解除。
第40條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時,應提出領
貨憑證和貨物運輸變更要求書(格式九),提不出領貨憑證時,
應提出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并在貨物運輸變更要求書內注明。
貨物運輸變更由車站受理,但整車貨物變更到站,受理站應報主
管鐵路分局同意。
車站在處理變更時,應在貨票記事欄內記明變更的根據,改正運
輸票據、標記(貨簽)等有關記載事項,并加蓋車站日期戳或帶
有站名的名章。變更到站時,并應電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鐵路分局
收入檢查室和發站。
辦理貨物運輸變更或我消托運,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按規定支付費
用。
第八節運輸阻礙的處理
第41條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行車中斷,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時,
鐵路局對已承運的貨物,可指示繞路運輸。或者,在必要時先將
貨物卸下,妥善保管,待恢復運輸時再行裝車繼續運輸,所需裝
卸費用,由裝卸作業的鐵路局負擔。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
或卸下再裝,可造成貨物損失時,車站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請
其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要求時間未接到答復或因
等候答復將使貨物造成損失時,比照無法交付貨物處理,所得剩
余價款,通知托運人領取。
第九節貨車出租和托運人自備機車、車輛的運輸
第42條鐵路在保證完成國家運輸任務的前提下,可向企業出租
鐵路貨車。企業需要租用貨車時,應向所在地車站或鐵路局提出
書面要求,經鐵路局報鐵道部批準后,由車站同企業簽訂租車合
同,并核收貨車租用費。租車合同不得跨年度。貨車出租期間需
要入廠檢修,而租車單位要求不解除租車合同,經鐵路局同意,
或保留原車租用權,退還在廠檢修期間的貨車租用費。對送檢和
檢修完了的貨車,應由租車單位提出貨物運單辦理托運手續,按
規定支付運費。
企業退租貨車,應將貨車上由租車單位涂刷的標記抹消,并向原
撥車站交還,經出租鐵路局同意也可在指定的車站交還。
—28—
第43條托運人使用自備貨車在鐵路區段內運輸貨物時,應與過
軌站簽訂過軌運輸合同,報鐵路分局批準。對租用鐵路的貨車,
在鐵路區段內運輸貨物時,可在租車合同內商定。過軌的自備貨
車,在過軌站須經鐵路車輛部門進行技術檢查,檢查辦法由鐵路
局規定。
使用自備貨車或租用鐵路的貨車運輸貨物時,托運人應在貨物運
單內注明“自備貨車”或“租用貨車”字樣。空車回送時,應提
出貨物運單向車站辦理托運手續,并按規定支付運費。
第44條托運人對過軌的自備貨車或租用鐵路的貨車,應在車輛
兩側中部標明“某某企業自備車”或“某某企業租用車”字樣及
企業所在站站名。裝運危險貨物的罐車應按規定涂打有關表明貨
物性質的標志。
一次性租用的鐵路貨車,在貨物運單上注明,可不必標明或涂打
TF志o
第45條托運人托運掛運的機車、軌道起重機或車輛,車站憑鐵
路機務、車輛部門檢查合格的記錄承運。經鐵路檢修完畢的自備
機車、車輛憑檢修部門的檢修合格證明承運。
運輸需要限速運行的機車、軌道起重機或車輛,及以自有動力行
駛的機車,須由鐵路分局承認,并電知有關鐵路分局。
第十節托運人、收貨人組織裝卸貨物的交凄
第46條托運人組織裝車或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除派有押運
人的不辦理交接外,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應在下列地點進行
交接:
1.車站內或專用線內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在各該裝卸地點。在
特殊情況下,專用線內裝車或卸車的,也可在商定的地點。
2.專用鐵路內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在交接協議中指定的貨車交
接地點。
第47條托運人組織裝車或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發站與托運
人,到站與收貨人應使用貨車調送單按F列規定辦理交接:
1.施封的貨車,憑封印交接;
2.不施封的貨車,棚車、冷藏車憑貨車門窗關閉狀態交接,敞
車、平車、砂石車不苫蓋篷布的,憑貨物裝載狀態或規定標記交
接,苫蓋篷布的,憑篷布現狀交接。
承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除按上款規定辦
理交接外,到站須派員至卸車地點會同收貨人拆封、卸車(在專
用鐵路內卸車的貨物,承運人應同收貨人商定卸車辦法)。
發站由托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如托運
人在貨物運單內聲明,或收貨人事先向到站提出要求辦理交接手
續時,到站應于卸車前通知收貨人到場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交
—30—
接,并會同卸車。從承運人發出卸車通知時起,超過兩小時收貨
人未到場,或托運人、收貨人未要求辦理交接手續,到站應編制
普通記錄證明封印狀況或貨車現狀后,以收貨人責任拆封、卸車。
第48條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發站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
1.憑封印交接的貨物,發現封印脫落、損壞、不符、印文不清
或未按施封技術要求進行施封;
2.憑現狀交接的貨物,發現貨物裝載狀態或所作的標記有異狀
或有滅失、損壞痕跡;
3.規定應苫蓋篷布的貨物而未苫蓋、苫蓋不嚴、使用破損篷布
或篷布繩索捆綁不牢固;
4.車門、車窗未關嚴(需要通風運輸的貨物除外)、車門插銷
未插牢固;
5.使用敞車、平車或砂石車裝載的貨物,違反《鐵路貨物裝載
加固規則》規定的貨物裝載要求;
6.違反鐵路規定的貨車使用限制或特定區段裝載限制。
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站與收貨人辦理交接時,遇有本條
第一款1或2項情事之一時,須派員到卸車地點按實物交接。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辦理貨物交接的同時,應辦理貨車篷
布(包括自備篷布)交接。
第三章貨運事故處理、賠償和運輸費用的退補
笫-節貨運事故處理
第49條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包括承運前保管和交付完畢后
點回保管)發生貨損、貨差、有貨無票、有票無貨或其他情況需
要證明鐵路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責任時,都應在當日按批編制貨
運記錄(格式十)。
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包裝完整、件數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
出時,不編貨運記錄,只在貨物運單內注明。
整車貨物途中需要換裝或整理,而貨物本身未發生損失以及其他
情況需要證明責任時,應在當日按批編制普通記錄(格式十一)。
貨物發生損壞或部分滅失,不能判明發生原因和損壞程度時,承
運人應在交付前,主動聯系收貨人進行檢查或邀請鑒定人進行鑒
定。鑒定時,按每一貨運記錄分別編制鑒定書。如因鑒定技術條
件或加工整理等關系,在現場難以辦理時,經承運人與收貨人協
商同意后,可轉移至適當的場地,進行鑒定。因鑒定所支出的費
用(包括整理、化驗等附帶費用),應在鑒定書內記明。屬于托
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的,由承運人向收貨人核收(在發站發生的向
—32—
托運人核收);屬于承運人責任的,由事故處理單位墊付,由責
任單位負擔。
第50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現違反政府法令或危及運輸安全
的情況,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承運人無法處理的意外
情況,應即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處理。
1.貨物實際品名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時:根據政府法令需要有
證明文件方能運輸的貨物,應即報請當地政府的主管機關,按其
指示辦理;危險貨物以其他品名托運,應即報請主管鐵路分局,
按其指示處理。
2.貨物重量超過使用的貨車容許載重量時,應進行換裝或將超
載部分卸下。對卸下的貨物,處理站應編制貨運記錄,憑記錄將
貨物補送到站;到站應按規定核收運輸費生和違約金。但對超載
卸下的不易計算件數的貨物,按零擔運輸有困難時,應電告發站
轉告托運人提出處理辦法。如從發站發出通知的次日起,經過1
0日,未接到答復時,該項貨物可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3.發現貨車裝載的貨物有墜落、倒塌危險或貨物偏重、竄出、
滲漏,危及運輸安全時,除通知有關單位外,應即進行整理或換
裝。屬于托運人責任的換裝、整理或補修包裝所需費用,由處理
站填發墊款通知書,隨同運輸票據遞送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4.托運人自裝貨車,發站接收時發現貨物裝載、加固危及運輸
安全時,應由托運人進行整理、換裝。由此走長的貨車停留時間,
發站應比照貨車延期占用費率向托運人核收貨車停留費。
第51條貨物的運到期限滿期后經過15天,或鮮活貨物超過運
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貨物時,車站應于當日編制貨運記錄交
給收貨人Q
運到期限滿期后,經過30天,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貨物時,托運人,
收貨人可按貨物滅失向到站要求賠償。在賠償前,如貨物運到時,
車站應及時向收貨人辦理交付并收回貨運記錄。
第52條因承運人責任,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付,承運人應編
制貨運記錄將貨物運到正當到站交給收貨人。
第二節賠償和運輸費用的退補
第53條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貨物損失時,應按批
向到站(貨物發送前發生的事故向發站)提出賠償要求書(格式
十二)并附貨物運單、貨運記錄和有關證明文件,按保價運輸的
個人物品,應同時提出蓋有發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單;要求退還多
收運輸費用時,須提出貨票丙聯或運費雜費收據(格式十三),
直接聯系收款站處理;收貨人要求承運人支付運到逾期違約金時,
應向到站提出貨物運單。
—34—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提出貨運記錄、損
失清單和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54條口口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
用的有效期間為180日,但要求承運人支付違約金的有效期間為
60日。有效期間由下列日期起算:
1.貨物滅失、損壞或鐵路運輸設備損壞,為承運人交給貨運記
錄的次日;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
31日。
2.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4.其他賠償及退補多收或少收費用,為發生事故或核收該項費
用的次日。
第55條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所發生的賠償或退補費用以
及違約金的款額,每批貨物不滿5元(零擔貨物為每批不滿1元),
互不賠償、退補、支付或核收。但個人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的
賠償、退補、支付或核收費用,不受以上規定款額的限制。
第56條貨物損失的賠償價格:滅失時,按滅失貨物的價格;損
壞時,按損壞貨物所降低的價格。
貨物賠償價格的標準為:
1.執行國家定價的貨物,應按照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價格
計算;
2.執行國家指導價格或市場調節價格的貨物,比照前項國家定
價貨物中相同規格或類似商品價格計算;
3.個人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按貨物交付當日(全部滅失時,
為運到期限滿了的當日)當地國營企業或供銷部門的零售價格計
算。
但保價運輸的貨物,最多不能超過該批貨物的保價金額,只損失
一部分時,按損失貨物與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賠償。不
保價運輸的,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高賠償100
元,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口每噸最高賠償2000元;個人
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賠償30元,實際損失低
于上述賠償限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的價格賠償。
貨物的損失由于承運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
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與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本條第二款1、2兩項賠償價格中如未包括貨物運輸費用、稅款
和包裝賽用時,應按全批貨物或滅失部分的比例加算各該費用。
—36—
對損壞的貨物或運輸沒備,也可用支付加工或修理費用的方式賠
償,但支付加工或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貨物或設備損壞降低價
值所造成的損失。鐵路運輸設備發生損失的賠償價格,按鐵路有
關規定辦理。
第57條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要
求,應自受理該項要求的次日起,30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
上的賠償要求為600)進行處理,答復要求人。要求人自收到
答復的次日起6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為結案。
承運人審查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符合規定后,應進行
登記,向賠償要求人填發賠償要求書收據(格式十二),并迅速
按規定調查處理。
因承運人責任使廠礦企業的自備車丟失時,鐵路局應先以適當車
輛撥給臨時使用,超過60日仍未找到時,應報鐵道部處理。
因承運人責任使托運人租用的鐵路車輛丟失時,由出租鐵路局撥
給適當車輛使用。租用期滿企業退租車輛,或丟失后企業提出不
再繼續租用時,出租單位應退還丟失期間的租車費用。
第三節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
第58條承運人對無法交付貨物,應建立臺帳,在發生或發現無
法交付貨物的當日,進行登記,編制貨運記錄,妥善保管,不得
動用。在保管期間要千方百計尋找線索,采取互通情報,交換資
料等辦法,力使物歸原主。
無法交付貨物的范圍、保管期限、上報和移交手續、價款處理,
應按照國家經濟委員會頒發的《關于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
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章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責任的劃分
第59條承運人從承運貨物時起(辦理承運前保管的車站,從接
收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移交給其他機關
企業時止,對貨物發生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但由于F列原因
之一所造成的滅失、損壞除外: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物包裝的缺陷,承運時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
貨物上標明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5.托運人自裝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運人規定條件或違反
裝載規定,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6.押運人未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
—38—
7.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其他責任。
第60條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或押運人的過錯使鐵路運輸
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造成損失時,托運人或收貨人應負賠
償責任。
一、特定運輸條件
附件一
特定運輸條件
編
號名稱特定運輸條件
1各國駐華使1.托運人: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所屬各機構。
領館公用或中國外輪代理公司。
個人用物品2.收貨人:各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或商務代
運輸。辦處,或受各該機構、個人委托收貨的國內其
他些位。
3.發站:廣州南、黃埔、吉山、深圳北、湛江、
北郊、連云港、青島、煙臺、北京東、天津、
天津南、新港、塘沽、塘沽南、秦皇島、大連
東。
4.到站: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東、北京
東、呼和浩特、連云港、北郊、上海南、南寧、
廣州南、深圳北。
5.貨物名稱:凡是托運人提不出具體品名的貨
物,在貨物運單內貨物名稱欄,可以填寫“使領
館用品”字樣,不必填寫物品清單。但能提出具
體品名的貨物,仍須填寫具體品名,按一般規
定辦理。
6.承運人負責范圍:由承運人確定重量時,承
運人對貨物的重量和貨物的包裝完整狀態負
責;由托運人確定重量時,承運人只對貨物的
包裝完整狀態負責。
2外交用品運1.托運人: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所屬各分支
輸機構或國際旅行社深圳支社。中國外輪代理公
司。
2,收貨人:外交部駐外機構供應處、外貿部、
新華社、對外經濟聯絡部和總參謀部。
3,發站:深圳北、廣州南、北郊、連云港、青
島、煙臺、在連東、塘沽南、秦皇島、湛江。
4.到站:北京東、北郊、廣州南、深圳北、沈
陽。
5.辦理種別:限按零擔辦理,免附物品清單。
6.承運人負責范圍:發站承運外交用品時,必
須認真過秤,不適用托運人確定重量的規定。
每件貨物包裝上應由托運人施以鉛封,承運人
對托運人所施的鉛封負責。
3罐車裝運油L原油、燃料油(裂化殘化油)、重油和常渣油
料卸凈標準在罐體底部,中心線深度不超過20毫米。
2?其他油料必須卸凈。
4靈柩運輸1.在4月1日至10月21日的期間內,木棺外
部用鐵皮包好,各接縫處焊嚴。
2.在11月1日至次年3431日的期間內,木
棺內外用黃蠟或油漆密封,并須氣味不致散發,
3.由于南方天氣較暖,發送和到達京廣線小李
—40—
莊站、津浦線高家營站、寶成線任家灣站以南
各站不適用第2項不包鐵皮的規定。
附件二、貨車和集裝箱施封拆施封的規定
一、使用施封鎖施封和拆封的規定
(一)應施封運送的貨車、集裝箱,均須采用施封鎖施封(一噸
箱也可使用施封環),罐車和國際聯運過軌貨車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施封鎖分FS型(直形)和FSP型(環形)二種。
FS型施封鎖由鎖頭、鎖芯、鎖套三部分組成,鎖頭和鎖芯用鋼
絲繩相連,鎖閉后呈直桿狀,用于各型集裝箱的施封。
FSP型施封鎖由鎖芯、鎖套兩部分組成,鎖芯和鎖套用鋼絲繩
相連,鎖閉時將鎖芯垂直向鎖套鎖孔插入,鎖閉后呈環狀,用于
棚車、冷藏車的施封。
各型施封鎖鎖套平面上均以鋼印方式打印“封印號碼、站名、加
括號的局名簡稱(托運人自備的施封鎖用托運人編號或專用線編
號代替)“,鎖套外斷面上打印制造廠標記。封印號碼,每站或
每組6位數碼循環使用。
(三)施封的貨車應使用粗鐵線將兩側車門上部門扣和門鼻擰固
并剪斷燕尾,在每一車門下部門扣處施施封鎖一枚。施封后須對
施封鎖的鎖閉狀態進行檢查,確認落鎖有效,車門不能拉開。在
貨物運單或者貨車裝載清單和貨運票據封套上記明F及其施封號
碼(如F146355、146356)。(鐵運函[19911484號92-1刊)
(四)發現施封鎖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處理:
1.鋼絲繩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撥出,鎖芯可以從鎖套中自由撥
出;
2.鋼絲繩斷開后再接,重新使用;
3.鎖套上無站名、號碼和站名或號碼不清、被破壞。
(五)卸車單位在拆封前,應根據貨物運單、貨車裝載清單或貨
運票據封套上記載的施封號碼與施封鎖號碼核對,并檢查施封是
否有效。拆封時,從鋼絲繩處剪斷,不得損壞站名、號碼。拆下
的施封鎖,對編有記錄涉及貨物事故的,自卸車之日起,須保留
180天備查。
(六)車站應建立施封鎖的領取、發放、使用和銷毀制度,按封
印號碼進行登記,責任落實到個人。
附:施封鎖樣式圖單位:毫米
二、使用施封環施封布拆封的規定
(一)按規定需要使用施封環施封的貨車應采用施封環施封,一噸
型集裝箱也可采用施封鎖施封(91年3期52頁)。
—42—
(二)施封環由“環盒”和“環帶”兩部分組成(式樣見附圖)。
FB83-1型環盒正面及環帶上各印:
1.承運人配備的:站名、施封號碼、(局名簡稱);
2.托運人配備的:站名、施封號碼、(專用線簡稱或編號)。
FC84-1型施封環:環盒規格、印文和FB83T型環盒相同,環
帶為22號鐵線2股,暫用于罐車灌油口和排油口的施封。
施封號碼按站(專用線按每一專用線用戶)由00001號至99999
號循環編用,同一貨車兩側車門的施封號碼順序可以不相銜接。
(三)施封的貨車應使用粗鐵線將兩側車門上部門扣和門鼻擰固
并剪斷燕尾,在每一空門下部門扣處施施封環一枚(92年1期)。
施封時,將環帶穿過車門門鼻插孔銷后,按箭頭指向插入環盒,
環盒正面朝外,以便交接檢查。施封后應對施封環的鎖閉狀態進
行檢查,確認環帶落鎖,并在貨物運單或貨車裝載清單和貨運票
據封套上記明環及其施封號碼(例如環14635、14674)。
(四)罐車應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鐵線擰緊。施封后應
將施封號碼在貨物運單、貨運票據封套和貨車裝載清單上記明
“環”及其施封號碼,中途站補封時在所編記錄上記明。
(五)發現施封環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處理:
1.環帶的任何一端,可以從環盒中自由撥出;
2.環帶折斷;
3.環帶與環盒兩者站名、施封號碼不一致;
4.環盒或環帶上無站名或施封號碼;
5.環盒被撬變形。
(六)卸車單位在拆封前,應根據貨物運單或貨車裝載清單、貨
運票據封套記載的施封號碼與施封環號碼核對,并檢查施封是否
有效。拆封時,從環帶空白處剪斷,不得損壞環帶和環盒上印文,
并保持原來長度(使用施封環剪斷鉗剪斷的環帶長度兩截相加,
可較原來短少1毫米)。每一貨車上拆下的施封環應拴在一起,
妥為保管,建立登記、備查和銷毀制度,保管期須滿1年。
(七)裝車站對施封環應建立嚴密的領取、發放、使用制度,按
施封號碼進行登記,責任落實到個人。
施封環式樣如下:
三、使用鉛質封餅
施封的技術要求
(一)封餅印文必須清晰可辨,式樣如下:
—44—
(二)封車的材料分為鉛餅、麻繩或棉繩、鐵線等。其規格如下:
1.鉛餅為杏核形,直徑15毫米,厚5毫米,在圓周的一側有
直徑3毫米的圓孔兩個。兩孔間距為2毫米。該兩圓孔在鉛餅中
心匯合到圓周的另一測為一大孔,作為容納繩扣之用。
2.麻繩或棉繩應無接頭、光滑、堅韌。
(三)托運人用封車鉗子和封車材料可由承運人代購,費用由托
運人負擔。
(四)罐車應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生鐵線擰緊。施封后應
將施封號碼在貨物運單、貨運票據封套和貨車裝載清單上記明;
中途站補封時在所編兄錄上記明。
(五)鉛餅施封失效條件:
1.麻繩、棉繩、鐵線任何一端可以從鉛餅中脫出;
2.麻繩、棉繩、鐵線折斷;
3.封餅上的站名、號碼無法辨認。
(六)施封的貨車,到站在接收和拆封時,應進行核對檢查。發
生貨運事故時,將封餅與有關的貨運單據一并保存,供判明責任
參考。
附件三
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1條貨物運單(以下簡稱運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為運
輸貨物而簽訂的一種運輸合同。
托運人對其在運單和物品清單內所填記事項的真實性,應負完全
責任。
第2條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鐵路貨物運輸
規程》規定格式的貨物運單一張。使用機械冷藏列車運輸的貨物,
同一到站、同一收貨人可以數批合提一份運單;整車分卸的貨物,
對每一分卸站應增加兩份運單(到站、收貨人各一份)。
第3條運單由承運人印制,在辦理貨運業務的車站按規定的價格
出售。運量較大的托運人經發站同意,可以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格
式,自行印制運單。
第4條運單粗線以左各欄和領貨憑證由托運人用鋼筆、毛筆、圓
珠筆或用加蓋戳記的方法填寫。運單和貨票都必須按規定填寫正
確、齊全,字跡要清楚,使用簡化字要符合國家規定,不得使用
自造字。
—46—
第5條運單內填寫各欄有更改時,在更改處,屬于托運人填記事
項,應由托運人蓋章任明;屬于承運人記載事項,應由車站加蓋
站名戳記。承運人對托運人填記事項除本辦法第17條規定者外不
得更改(91年3期)。
第二章托運人填寫部分
第6條“發站”欄和“到站(局)”欄,應分別按《鐵路貨物運
價里程表》規定的站名完整填記,不得簡稱。到達(局)名,填
寫到達站主管鐵路局名的第一個字,例如;(哈)、(上)、(廣)、
等,但到達北京鐵路局的,則填寫(京)字。
“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欄,填寫到站所在地的省(市)、
自治區名稱。
托運人填寫的到站、到達局和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名稱,
三者必須相符。
第7條“托運人名稱”和“收貨人名稱”欄應填寫托運單位和收
貨單位的完整名稱,如托運人或收貨人為個人時,則應填記托運
人或收貨人姓名。
第8條“托運人地址”和“收貨人地址”欄,應詳細填寫托運人
和收貨人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鎮街道和門牌號碼或鄉、村名稱。
托運人或收貨人裝有電話時,應記明電話號碼。如托運人要求到
站于貨物到達后用電話通知收貨人時,必須將收貨人電話號碼填
寫清楚。
第9條“貨物名稱”欄應按《鐵路貨物運價規則》附件一“鐵路
貨物運輸品名分類與代碼表”或國家產品目錄,危險貨物則按《危
險貨物運輸規則》附件一“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所列的貨物名
稱完全、正確填寫。托運危險貨物并應在品名之后用括號注明危
險貨物編號。“鐵路貨物運輸品名分類與代碼表”或“危險貨物
品名索引表”內未經列載的貨物,應填寫生產或貿易上通用的具
體名稱。但須用《鐵路貨物運價規則》附件三“鐵路貨物運輸品
名檢查表”相應類項的品名加括號注明。
按一批托運的貨物,不能逐一將品名在運單內填記時,須另填物
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由發站存查,一份隨同運輸票據遞交到站,
一份退還托運人。
需要說明貨物規格、住途、性質的,在品名之后用括號加以注明。
對危險貨物、鮮活貨物或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除填記貨物的
完整名稱外,并應按貨物性質,在運單右上角用紅色墨水書寫或
用加蓋紅色戳記的方法,注明“爆炸品”、“氧化劑”、“毒害
品”、“腐蝕物品”、“易腐貨物”、“X噸集裝箱”等字樣。
—48—
第10條“件數”欄,應按貨物名稱及包裝種類,分別記明件數,
“合計件數”欄填寫該批貨物的總件數。
承運人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則在本欄填記“堆”、“散”、“罐”
字樣。
第11條“包裝”欄記明包裝種類,如“木箱”、“紙箱”、“麻
袋”、“條筐”、“鐵桶”、“繩捆”等。按件承運的貨物無包
裝時,填記“無”字。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或只按重量承運的
貨物,本欄可以省略不填。
第12條“貨物價格”欄應填寫該項貨物的實際價格,全批貨物
的實際價格為確定貨物保價運輸保價金額或貨物保險運輸保險金
額的依據。
第13條“托運人確定重量欄”,應按貨物名稱及包裝種類分別
將貨物實際重量(包括包裝重量)用公斤記明,“合計重量”欄,
填記該批貨物的總重量。
第14條“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填記需要由托運人聲明的事項。
例如:
1.貨物狀態有缺陷,但不致影響貨物安全運輸,應將其缺陷具
體注明。
2.需要憑證明文件運輸的貨物,應將證明文件名稱、號碼及填
發日期注明。
3.托運人派人押運的貨物,注明押運人姓名和證件名稱。
4.托運易腐貨物或“短壽命”放射性貨物時,應記明容許運輸
期限;需要加冰運輸的易腐貨物,途中不需要加冰時,應記明“途
中不需要加冰”。
5.整車貨物應注明要求使用的車種、噸位、是否需要苫蓋篷布。
整車貨物在專用線卸車的,應記明“在XX專用線卸車”。
6.委托承運人代封的貨車或集裝箱,應標明“委托承運人代封”。
7.使用自備貨車或租用鐵路貨車在營業線上運輸貨物時,應記
明“XX單位自備車”或“XX單位租用車”。使用托運人或收
貨人自備篷布時,應記明“自備篷布義塊”。
8.國外進口危險貨物,按原包裝托運時,應注明“進口原包裝
9.笨重貨件或規格相同的零擔貨物,應注明貨件的長、寬、高
度,規格不同的零擔貨物應注明全批貨物的體積。
10.其他按規定需要由托運人在運單內記明的事項。
第15條“托運人蓋章或簽字”欄,托運人于運單填記完畢,并
確認無誤后,在此欄蓋章或簽字。
—50—
第16條領貨憑證各欄,托運人填寫時(包括印章加蓋與簽字)
應與運單相應各欄記載內容保持一致。
第17條貨物在承運后,變更到站或收貨人時,由處理站根據托
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貨物變更要求書”,代為分別更正“到站
(局)”、“收貨人”和“收貨人地址”欄填記的內容,并加蓋
站名戳記。
第三章承運人填寫部分
第18條發站對托運人提出的運單經檢查填寫正確、齊全,到站
營業辦理范圍符合規定后,應在“貨物指定于X月X日搬入”欄
內,填寫指定搬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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