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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2025年版),,,,,

年度行政檢查頻次總上限:4次,,,,,

序號,事項名稱,實施依據,實施主體,,

,,,法定實施主體,行使層級,第一責任層級

1,對經營主體登記事項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1年4月14日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登記機關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對經營主體公示信息的行政檢查,"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4年3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第十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2.《企業公示信息抽查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7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修訂)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或者開展本轄區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確定的檢查名單,對在本轄區登記注冊的企業進行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發現企業公示信息可能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也可以對企業進行檢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對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經營主體的行政檢查,1.《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令第68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修訂)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第九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2.《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69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101號修訂)第十八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3.《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辦法》(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101號修訂)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4,對棉花經營者的棉花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1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4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九條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對棉花質量公證檢驗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的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棉花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棉花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5,對毛絨纖維經營者活動的行政檢查,《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7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9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第八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公證檢驗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驗以外的毛絨纖維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毛絨纖維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毛絨纖維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等。第九條毛絨纖維經營者銷售未實施公證檢驗的批量山羊絨,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6,對價格活動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準。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根據201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3.《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2022年4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關明碼標價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4.《價格監督檢查條例》(2015年5月29日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完善聯合檢查、隨機抽查、交叉檢查等工作機制,依法公開價格監督檢查情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情況,組織價格、財政和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價格專項檢查和重點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7,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三條第一款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8,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受委托)

市級(受委托)

縣級(受委托)",省級

9,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行政檢查,《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3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0,對涉嫌傳銷行為的行政檢查,《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1,對網絡交易行為的行政檢查,《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修正)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對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四)詢問涉嫌從事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的當事人;(五)向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2,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海關、鐵路、道路、水運、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3,對合同行為的行政檢查,《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5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修正)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辦法的合同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對與涉嫌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詢問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三)向與涉嫌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四)查閱、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4,對拍賣活動的行政檢查,《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5,對廣告行為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2.《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2023年2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互聯網廣告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互聯網廣告相關數據,包括采用截屏、錄屏、網頁留存、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互聯網廣告內容。(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6,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7,對產品質量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8,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7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公布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4年4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第二次修訂)第六條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部分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第十四條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

3.《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附件中第108項,一是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證(包括許可范圍變更)的企業開展例行檢查,發現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嚴重不實的要依法處理。二是對許可有效期屆滿延期換證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核查承諾情況。

4.《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10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第一款

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和全覆蓋例行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19,對食品生產環節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9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1號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3.《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規定。4.《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3月29日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7月25日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0,對食品經營環節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9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1號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3.《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規定。

4.《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6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等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信息公示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三)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四)檢查集中交易市場抽樣檢驗情況;(五)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六)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七)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八)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5.《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3月29日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7月25日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6.《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規定》(2020年9月24日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餐飲服務量化等級評價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餐飲經營者加大反對餐飲浪費工作力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餐飲行業厲行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的地方標準,并指導實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1,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2,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6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六條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履行節能義務,做好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并接受市場監管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3,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情況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2.《關于加強鍋爐節能環保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特設〔2018〕227號)四、加強鍋爐節能環保監管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保障措施(一)明確部門分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鍋爐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4,對計量活動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2.《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3.《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4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三)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4.《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4號公布,根據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第三次修訂)第七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眼鏡制配者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好眼鏡制配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二)對眼鏡制配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相關計量活動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三)引導眼鏡制配者完善計量保證體系。(四)受理計量投訴,調解計量糾紛,組織仲裁檢定。5.《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九條零售商品經銷者不得拒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商品的計量監督檢查。6.《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5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二次修訂)第六條第二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二)對加油站的計量器具、成品油銷售計量和相關計量活動進行計量監督管理,組織計量執法檢查,打擊計量違法行為。7.《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2024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計量單位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依法依規公示行政處罰等信息。8.《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9月1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2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十六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計量數據管理以及能源計量工作人員配備和培訓等能源計量工作情況開展定期審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5,對水效標識使用的行政檢查,《水效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號,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水效標識制度的實施開展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質檢部門對列入《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授權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6,對能效標識使用的行政檢查,《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2016年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5號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能效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能效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通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并通知授權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7,對標準實施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8,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0號公布,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2.《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17年1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3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四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3.《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2004年5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1號公布,根據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修訂)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批準工作;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承擔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工作。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依照認可準則對認證機構的認證人員的能力評定及使用管理活動實施認可監督。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聘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管理。

4.《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2004年6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3號公布,根據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第二次修訂)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負責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監督檢查工作。

5.《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認證〔2019〕102號)的授權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29,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4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修訂)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綜合協調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0,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1,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行政檢查,"1.《專利代理條例》(1991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號發布,2018年9月6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8年1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6號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2.《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19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管理和監督。",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省級

32,對商標使用的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3,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的行政檢查,2.《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5號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9號修訂,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第一款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4,對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活動的物品、場所的行政檢查,《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2004年10月13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2號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5,對地理標志產品以及專用標志的行政檢查,《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2023年12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80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第二款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以及專用標志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二十四條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志使用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管。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地理標志產品以及專用標志監管信息和保護體系運行情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6,對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代理行為的行政檢查,《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2022年10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代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有關材料,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商標代理機構合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對存在商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或者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進行約談、提出意見,督促其及時整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

市級

縣級",縣級

37,對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現場核查,"1.(1)《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3.1許可程序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與發證。

(2)《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3.4.3審查及發證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Z7001—2021)3.1核準程序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核準,分為首次核準、延續核準、增項核準、變更核準。核準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和發證。

(3)《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Z7002—2022)3.1核準程序特種設備檢測機構的核準,分為首次核準、延續核準、增項核準和變更核準。核準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和發證。2.(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05年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公布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第四次修訂)第七條計量標準考核堅持逐項考評的原則。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采取現場考評的方式,并通過現場實驗對測量能力進行驗證;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可以采取現場考評、函審或者現場抽查的方式進行。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4年9月1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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