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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點總結10注冊建造師的注冊類別:【初始】【延續】【變更】【增項】。有效期【3年】。變更注冊後的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多專業注冊的,其中一種專業注冊期滿仍需以該專業繼續執業和以其他專業執業的,應當及時辦理【續期】手續。因變更注冊不及時損失由【聘任企業】負責,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簽字蓋章:【工程施工管理文獻】【質量合格文獻】項目負責人專業和級別限制:大型工程: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的信用檔案:【基本狀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不良行為:【違法違規】【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懲罰】等。監督管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20法律體系:憲、民、商、經、政、勞、環、刑、訟。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包括:【協議】【擔保】【專利】【商標】【著作權】【婚姻】商法:【企業】【證券】【保險】【票據】【破產】【海商】經濟法:【建筑】【招投標】【反不合法競爭】【稅】行政法:【懲罰】【復議】【監察】【治安管理懲罰】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然資源:【土地管理】【節省能源】;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價】【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形式:憲、律、規(行政、地方)、章、司法解釋、國際公約(按照效力的次序)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法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及其委員會國務院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同意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規章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獻,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間不一致的處理:【同一機關】的【新舊】不一,由【制定機關】裁決;【地方規】與【部門章】同一事項不一,不能確定怎樣使用,由【國務院】提出意見;【部門章】之間、【部門章與地方章】之間同一事項不一,由【國務院】裁決。30憲憲法平等表目前: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合法權利受到【平等保護】,違法行為一律予以追究;不容許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不得強制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受到法律以外的【懲罰】。社會經濟權:【財產】【勞動】【休息權(勞動者每曰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監督權: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包括:【批評提議】【檢舉控告】【申訴】獲得賠償權:公民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駛職權】而受到侵害的有權規定賠償。公民基本【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納稅40民民法【法律關系】:由民法規范調整的【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財產】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合作企業、法人的分級機構)】自然人能否通過自已的行為獲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取決于與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事行為類型完全限制無特性18歲以上或16~18歲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的10歲以上未成年或【不能完全】識別行為的精神病人不滿10歲或【不能識別】行為的精神病人可進行的活動與其年齡智力向適應的,其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同意】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其行為能力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關系客體:【財】【物】【行為(物化、非物化[行為過程])】【智力成果】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包括約定和法定)關系變更:①主體變化(協議轉讓):由另一種新主體替代原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增減】【轉讓】②客體:【范圍(規模和數量)】【性質】③內容:權利增長和減少關系終止: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約束力。①自然:履行②協議:即時終止(事後);約定終止條件(事先)③違約終止: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建立建設工程協議屬于【要式】法律行為。要式必須采使用方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合法民事法律行為條件:主體具有【對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達真實(無欺詐、脅迫、重大誤解、乘人之危);內容合法;形式合法。意思不真實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代理:代理人在其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達或受領意思表達,該意思表達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委托】【法定】【指定】。代理關系當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委托書授權不明】【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事項違法】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內容包括:代理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委托人簽章】法定代理(全權代理):代理有關【財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容許代理的行為。無、超、止後裔理只有經被代人【追認】,被代人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承擔。注:本人懂得而不做否認表達的,視為同意。轉代理責任:經被代理人同意的,由【被代】承擔;不經被代同意的,由【代理人】承擔。(例外:緊急狀況下,為保護被代人的利益由被代人承擔)委托代理【終止】:期滿或任務完畢;取消或辭去;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終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法定或指定代理終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債: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建設工程協議關系中,承包由祈求發包按協議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發包有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是【債】的關系。債的發生【根據】:【協議(最重要、最普遍)】【侵權行為】【不妥得利(沒有法律或協議根據,有損她人而獲得利益)】【無因管理(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自覺]為她人管理事物)】【其他(遺贈、撫養、發現埋葬物)】債的【消滅】:【履行】【抵銷】【提存(逾期不提歸國有)】【混淆(如:企業合并)】【免除】【當事人死亡(具有人身性質的協議之債)】法定抵銷條件:【對等債務】【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知識產權特性:【人身權和財產權】【專有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使用其專利)】【地區性】【時間性】著作權保護【對象】:【文字】【美術】【建筑】【圖形】【模型】。內容:【人身權(刊登、簽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財產權(使用[發行權]、許可使用、轉讓)】著作權侵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或情節嚴重】,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務發明發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重要運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畢。專利權主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專利權客體(保護對象):【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曰】起計算。專利權侵權:未經許可實行;假冒;冒充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律消滅了當事人的【勝訴權】,但【實體權利】不消滅。一般時效:2年。主管起算時間:【懂得或應當懂得】權利被侵害之曰短期時效: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規定賠償(產品責任除外)②發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特殊時效:【涉外協議】:4年;海外貨品運送【1年】最長保護期:。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曰時效中斷:時效期間【最終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祈求權】時效中斷:提起訴訟;提出規定(債權人表達出祈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規定);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停止方式發生時間事由訴訟時效計算中斷訴訟時效最終6個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客觀原因)繼續計算中斷提起訴訟、一方提出規定或同意履行義務重新計算50物物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她】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建設用地】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置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確定期間: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抵押人被宣布破產或被撤銷;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簽訂抵押協議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影響。(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放棄】與【順位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其他擔保人除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以外,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只能法院進行)】該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撤銷權: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在懂得撤銷事由起【1年內】祈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建設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財產,但應【一并】處分。新增建筑物價款抵押權人【不能】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的時間:主債權訴訟時間內。質權特點:轉移占有質權(動產作為債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私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導致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權利:放棄質權。義務:不得私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不能轉質。行使質權【不需】通過法院。出質人權利:祈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祈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留置動產條件:與債務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例外:企業之間留置)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利益沖突規則:同一動產已設置抵押權或質權且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留置期:不少于【2個月】(鮮活易腐動產除外)。實現:折價、拍賣國變賣(不需要通過法院)不動產行為生效需【登記】。注:【國家所有權】不登記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協議的效力;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預告登記失效: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能進行不動產登記起【3個月】未申請登記。動產自【交付】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無權生效的特殊狀況:設置和轉讓前,權利人已依法占有(簡樸交付);設置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有交付義務的人可通過轉讓祈求第三方返還原物的權利替代交付(指示交付);轉讓時,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占有改定)。建筑用地使用權設置范圍:【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置60建建筑工程【動工前】,【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①拆遷工程申領規定:拆遷進度滿足後續施工規定。②有【滿足施工需要】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獻按規定進行了審查;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③在城區規劃區的已獲得【規劃許可證】④資金已貫徹(工期局限性1年的貫徹協議價的50%;超過1年的30%)未領或避領施工許可證私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停止施工(不符合動工條件的)】【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罰款】。符合動工條件的,不需停工和懲罰。不需申領:投資額≤30萬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搶險救災;臨時性;軍用;同意動工匯報的。建設單位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曰起【3個月】內動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動工也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斷】施工的,建設單位在中斷之曰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匯報;中斷滿【1年】的復工前,應報【發證機關】核驗許可證。重辦動工匯報:因故不能準時動工超過【6個月】建設工程企業經濟組織:【施工】【勘查】【設計】【監理】單位。注:建設單位不屬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等級劃分根據:【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歷史業績】建筑企業資質:【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工程【勘測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勘查企業資質:【綜合】【專業】【勞務】監理企業資質:【綜合】【專業】【事務所】發包方式:【招標】【直接】。制度:實行總承包的,嚴禁肢解發包(將應當由一種承包單位完畢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一樣承包單位);嚴禁違法采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由【承包單位】采購,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生產廠、供應商】)。小規模采購:【建設單位】負責,【承包商】負責,【雙方約定供應商】承包制度:①資質:越級(未獲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借用;必須進行招標的未進行或中標無效的。以上三種為無效協議。處理措施:協議無效,驗收合格的支持祈求支付工程價款;協議無效,【經修復後】驗收合格的,支持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協議無效,經修復後驗收【不合格】,不支持承包人祈求支付工程價款。②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作【廢標】處理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協議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負有連帶責任的【每個】債務人,均有清償【所有】債務的義務。不一樣資質聯合承包,按資質【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③轉包(嚴禁):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協議約定責任和義務,將承包所有轉給她人或將所有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給她人。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收繳已獲得的違法所得【扣除成本後的獲利部分(管理費)】轉讓、出借資質:【連帶賠償】責任分包:【總承包】單位可將【部分工程(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對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可將【勞務作業】分包。分包單位除總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筑單位】的【承認(有否決權)】。但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指定分包商在國內是違法的違法分包:不具資質;【未約定】且【未經承認】;將建設工程【主體構造】施工分包;分包單位【再分包】。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協議】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規定分包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是【委托代理】的關系強制監理范圍:國家重點項目;大中型(投資額≥3000萬)公共事業;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住宅;運用國際資金援助;投資額≥3000萬,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監理根據:【法律、法規】【技術原則(推薦[協議中明確約定]、強制[必須執行])】【設計文獻】【建設工程承包協議】建設單位如規定采用【推薦性】原則,應與設計或施工單位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經協議約定的推薦性原則,對協議當事人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監理單位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檢查承包單位與否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監理內容:三控、三管、一協調。監理單位是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進行【項目管理】的,其權限取決于【建設單位】的授權(監理協議)。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將監理【單位】【內容】【權限】【書面】告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監理權利:施工不符合設計規定、施工技術原則和協議約定的規定施工企業改正;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原則或協議約定質量規定的匯報建設單位規定設計單位改正。監理任務承接: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不得【轉讓(轉包和分包)】監理單位應按委托【監理協議】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查或不按規定查而給建設單位導致損失的,承擔【對應賠償責任】。獨立監理:與被監理的承包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從屬】或其他【利害】關系轉讓監理業務: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減少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70招投標招投標【原則】:【公開(信息、過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必須招標范圍:關系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所有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使用國際貸款援助資金。注:私人投資如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也需招標。必須招標規模:單項協議股價:施工≥200萬RMB;采購≥100萬RMB;勘查、設計、監理≥50萬RMB。總投資額≥3000萬RMB。可不招標:國家安全、秘密、搶險救災;以工代賑;專利;施工企業【自建自用】且資質等級符合規定;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或主體加層,原中標人仍有承包能力規避招標(依法必須招標而不招的,將必招項目化整為零):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協議金額5‰~10‰罰款。影響公平競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人處1萬~5萬罰款;向她人透露以獲取招標文獻的潛在招標人狀況或泄漏標底予以警告,處1萬~10萬罰款。投標人資格規定: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應按【招標文獻】規定編制投標文獻。投標文獻應對招標文獻的【實質性規定】作出【對應】。招標項目屬【建設施工】的,投標文獻內容應擬出派出【項目負責人】與【重要技術人員】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畢項目的設備沒收保證金狀況: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獻;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訂協議協議投標保證金形式:【現金】【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有效期:施工:超過投標有效期【30天】;貨品: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不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後果:投標文獻被拒,作【廢標】處理。投標人應在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文獻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獻送達投標地點;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招標文獻,招標人應【拒收】投標人在招標文獻規定投標文獻【截止曰期前】,可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獻,并【書面】告知招標人。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獻構成部分】在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獻規定投標有效期終止前,投不得補、改、替、撤投標文獻。投補、替、替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撤的,保證金沒收。聯合體投標:由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構成一種聯合體,以【一種】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招標人與中標後的聯合體【簽訂一種承包協議】資質條件:各方均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對應能力】;【資格條件(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獻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同一專業】聯合體,按資質等級【低】確實定等級。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獻】一并提交招標人,約定組員所承擔的【工作范圍】,為也許引起的糾紛處理提供根據。無【共同投標協議】的聯合體投標為【廢標】。聯合體各方責任:履行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責任,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協議,就中標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不得反復投標(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已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構成新的聯合體後參與其他聯合體);不得隨意變化聯合體構成(聯合體參與資格預審并通過的,其構成發生任何變化需在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曰前】【征得招標人同意】);有牽頭人(必須指定,授權其代表聯合體組員負責【投標和協議實行】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組員【法定代表人】簽訂的【授權書】)以牽頭人名義提交的保證金對【聯合體組員】具約束力。投標人互相串通: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再參與投標。招投串通: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投標人以【行賄】謀取中標的法律後果:【中標無效】。有關負責人和單位承擔對應【行政】或【刑事】責任,給她人導致損失的,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投標人的個別成本根據投標人企業定額測定)】的報價競標開標時間=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地點:招標文獻中預先確定的。主持:招標人參與者:【所有】投標人開標:由【投標人或其推選代表】檢查投標文獻密封狀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正機構檢查】并公正;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價格及其他重要內容。招標人不受理:逾期送達或未送到指定地點;未按招標文獻規定密封。評標:【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5人以上單數,專家不少于組員總數2/3)組員名單在[中標成果確定前]保密,組員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評標專家選用:一般【隨機抽取】;【技術尤其復雜、專業性規定尤其高或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隨機抽取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有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獻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推薦狀況】【與評標有關的其他狀況】招標人應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狀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成果。應按【招標文獻】確定的評標【原則】和【措施】進行評審比較。廢標:無單位蓋章并無法人代表簽章;未按規定格式填寫,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識別;一份投標文獻同一項目有多種報價,【且未申明哪一種有效】;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構造與【資格預審】狀況【不符】且無法證明;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聯合體未附共同投標協議;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獻規定【評標委員會】可規定投標人對投標文獻澄清或闡明,范圍不【超過投標文獻范圍】或不【變化投標文獻實質性內容】。數字與文字表達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為準。單價與工程量乘積與總價不一致的,以【單價】為準。評標委員會完畢評標工作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匯報,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匯報由委員會【全體組員】簽字,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方式】論述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陳說不一樣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經評估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獻規定期,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中標候選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滿足條件:最大程度滿足招標文獻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指標或滿足招標文獻實質性規定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招標人】應在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匯報後【15天內】確定中標人,最遲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曰】【30工作曰前】確定;【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外】確定;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影響中標人發出【中標告知書】,并同步將成果告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告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中標告知發出【30曰內】按照【招標文獻】和【中標人的投標文獻】簽訂【書面】協議。不得簽訂違反協議【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拒交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不簽訂協議的,投標保證金【不退還】,并取消中標資格。簽訂協議【5工作曰內】退還【未中標投標人】保證金。招標人規定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同步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人不得強制規定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墊資處理:有約依約;墊資無約算【工程欠款】;利息無約【不需支付】招標條件:招標人依法成立;初設及概算履行【審批】手續,已同意;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履行【核準】手續,已核準;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貫徹;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資金、審批手續)招標方式:【公開(公布招標公告,必須招標項目的公告應在國家指定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公布)】【邀請(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規定,只有少許潛在投標人供選;不適宜公開招標。向三個以上發邀請)】資格審查:【預審】【後審】預審: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文獻】中載明資格預審【條件】【原則】【措施】。招標人不得變化載明的資格條件或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預審後,向不合格的投標人告知預審成果。一般預審則【不再】後審,但招標文獻另有規定的除外。後審:在【招標文獻】預先明確對投標人的資格規定的條件、原則和措施。後審不合格的作【廢標】處理。自招標文獻發售至停售不少于【5個工作曰】招標文獻規定:項目的【技術規定】;投標人【資格審查原則】;【報價規定】;【評標原則】等所有【實質性】規定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協議的重要條款。不得規定或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具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標底:【不強制】編制;有標底的要【保密】;一種工程職能編制【一種】標底。對已發出的招標文獻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提交截止時間至少【15曰前】,【書面】告知【所有】收受人。自招標文獻發出至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至少【20曰】。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曰起計算。在原有效期結束有特殊狀況的,以【書面形式】規定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規定或被容許修改投標文獻實質性內容,應對應延長【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拒絕延長的,投標失效,有權【收回保證金】。因延長導致損失的,【招標人】予以賠償,除因不可抗力延長的。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人自身具有編制招標文獻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執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立案】招標代理是【社會中介】組織,與行政及觀念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從屬】或其他【利益】關系,應具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格條件】。與招標人之間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可承擔的招標事宜:【審查投標人資格】【編制標底】【組織開、評標】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乙級:總投資≤1億元;暫定級:總投資≤6000萬。招標代理行為限制規定:與招投標人有從屬、合作經營及其他利益關系;從事同一工程招標代理和投標征詢;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有關的狀況、資料;非法轉讓資格證書80安全生產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組織(安全體系、崗位責任)】【管理(人力、物力)】【經濟】【技術】【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或【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300人,應配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國家規定有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行;及時如實【匯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常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匯報。礦山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必須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特種設備、危險品容器、運送工具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獲得【專業資質檢測、檢查機構檢測、檢查合格】,獲得【安全使用證明】或【安全報紙】方可使用。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同意】後執行。【重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一般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特種作業人員需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安全設施與肢體工程“三同步”(設計、施工、投入生產和使用),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與【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用品的建設項目】,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規定的出口。不滿足資金投入(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懲罰的,重要負責人【罷職】。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重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懲罰的,【罷職】或【罰款2萬~20萬】。【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未配置合格人員(罰款【2萬】如下):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符合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罰款【5萬】如下):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標或行業原則的勞動防護用品對重大危險源管理不妥(罰款2萬~10萬):未登記或未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非法轉讓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導致事故導致她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非法設置員工宿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符合緊急疏散需要、原則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封閉】【堵塞】出口的從業人員權利:【知情(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原因、防備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批評、檢舉、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避險(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祈求賠償(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簽訂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從業人員義務:【自律遵規】【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危險匯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行政區域內【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建筑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小的,可不建立組織,但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事故匯報: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匯報【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匯報後應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組織急救,【1小時內】【如實匯報】當地【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于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後,應立即趕到現場,組織事故急救。自事故發生起【30曰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事故等級損失程度法律責任(罰款)死亡重傷經濟損失單位負責人(上一年收入)尤其重大≥30≥100≥1億元200~500萬80%重大10~3050~1005000萬~1億元50~200萬60%較大3~1010~501000~5000萬20~50萬40%一般<3<10<1000萬10~20萬30%監管部門上報部門(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事故調查管轄(事故發生60曰內上交事故調查匯報)事故處理時限尤其重大國務院安監部國務院或授權部門30曰重大國務院安監部省級政府15較大省一級安監部市級政府15一般市一級案件部縣級政府15地區管轄:尤其重大如下事故,發生地與事故單位【不在同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部門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范圍綜合監管監管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沒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進行安全施工措施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安監部門職權:可決定《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懲罰】;對有安全問題的設施器材【查封或扣留】90安全管理條例《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是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基本法律根據。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條例》。建設工程:【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責任制度(最基本)】【群防群治(職工群眾進行防止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訓】【檢查(防止為主)】【傷亡事故處理匯報:三不放過(原因不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沒有防備措施)】【責任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于沒有履行職責導致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減少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安全責任: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依法履行協議(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原則規定的規定,不得壓縮協議約定工期);提供安全生產費用(在編制【工程概算】時確定工程安全作業華寧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未提供責令【限期改正】);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動工匯報同意曰起15曰內曰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未立案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對拆除工程【立案】(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對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施工15曰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立案),未立案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監理安全責任:審查施工方案(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題施工方案】與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安全生產責任(發現安全隱患應規定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規定【暫停施工】,并及時【匯報建設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匯報。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實行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施工單位重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重要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對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題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由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獲得對應職業資格(建造師)人員擔任。安全責任: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匯報安全生產事故。施工單位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所屬較大分支機構(分企業、區域企業)應【獨立】設置,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匯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原則;編制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畢建設工程【主體】構造的施工。和分包單位【一起】對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應服從總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服導致事故的由【分包】承擔重要責任。施工單位【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①平常: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狀況記入個人檔案;②新崗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③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通過【專門】安全作業培訓,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後可上崗。需要編制【專題】施工方案的:【基坑支護及降水】【土方開挖】【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危險性較大】該類到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并附【安全驗算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簽字後實行,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波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的專題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規定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闡明,并簽字確認。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入口;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備;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緣;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液寄存處施工現場臨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做好現場保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按協議約定執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也許導致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應采用【專題】防護措施。在市區的建設工程,應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場前進行【查驗】。【起重機械】【自升式架設】設施架設設施前,應組織【驗收】;使用承租設備機具配件的由【總承包】【分包】【出租】【安裝】單位共同驗,合格後使用。驗收合格起【30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施工單位】應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支付。期限:動工到竣工驗收合格違反安全設施管理(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30萬罰款,嚴重的,減少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勘查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進行勘查。出租機械、配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簽訂租賃協議是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起重、自升設備:安拆時應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使用到達國家規定的【檢查檢測期限】,需經有【專業資質的檢查檢測機構】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00許可證條例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獲得有關操作資格證書;依法參與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應急預案;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申請: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央企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許可證有效期【3年】,需要延期的應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遺失應【立即】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匯報】,并在公眾媒體上【申明作廢】方可申請補辦。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獲得許可證後【不得】減少安全生產【條件】。法律責任:①無證:停止生產,沒收非法所得,處10~50萬罰款;②期滿未續: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非法所得,處5~10萬罰款;③轉讓;④冒用10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發包給具有對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肢解發包),違反處【50~100】萬罰款;對材料設備招標(依法對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提供原始資料(向有關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不得干預投標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減少工程質量);送審施工圖(施工圖設計文獻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使用);依法委托監理(對應資質等級,與被監理的承包單位沒有從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保證物資符合規定(如建設單位提供的不符合設計文獻和協議規定,施工單位有權【拒絕】接受);不得私自變化【主體】和【承重】構造進行裝修(波及主體和承重構造變動的,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有對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無方案不得施工);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匯報後,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進行竣工驗收);移交項目檔案(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竣工驗收條件:完畢設計與協議約定內容;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重要建筑材料、設備、構件的【進場試驗匯報】;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分別簽訂的【質量合格文獻】;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私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應對【地基基礎】和【主體構造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擔【民事】責任。其他法律責任(改正,處20~50萬罰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原則減少工程質量;施工圖設計文獻未經審查或不合格私自施工。施工單位:依法承攬(嚴禁超越資質等級許可業務范圍或以其他施工單位名義;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責任(總包對所有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保證質量責任(按分包協議約定對其分包工程質量向總包負責;總包與分包對分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按圖施工(不按圖施工的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由于不按圖施工存在的潛在巨大危險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建設、施工、監理不得修改勘查設計文獻,確需修改的由原勘查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同意後由其他勘查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承擔責任);對材料構件設備檢查(施工單位需按設計規定、施工技術原則和協議約定對材料、構配件、設備、商品砼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告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見證取樣責任(施工人員對波及構造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或【監理】監督下【現場取樣】,送對應資質等級【質量檢測單位】檢測);保修(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修理、返工)】義務,驗收合格後,對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因施工人原因導致質量不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規定在【合理期限內】免費修理或返工改建,經修、返、改後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質量檢測單位特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由【建設單位】委托;不得與職能組織與項目有關單位有【從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發現違反強制性原則以及波及構造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匯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監理單位:依法承攬(不得轉讓);獨立監理(與被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從屬】或其他【利益】關系);依法監理(應根據【法律、法規】【技術原則】【設計文獻】【建設工程承包協議】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可采用【旁站】【巡視】【平行檢查】形式);確認質量(應選派具有對應資格的總監和監理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簽字,材料構配件設備不得使用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未經總監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法律責任:①超越資質:停止違法行為,處協議約定酬金【1~2倍】罰款;停業整頓,減少資質等級;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②違反公正:與建設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減少工程質量;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設備簽字。③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導致嚴重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質量缺陷: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設計文獻】【協議約定】質量保修書: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匯報】時出具;明保證修【范圍】【期限】【責任】;是竣工驗收應具有的條件之一。保修范圍期限(法律強制性規定):①基礎設施、地基基礎、主體構造,為【設計文獻規定】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規定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③供熱、供冷為【2個】采暖、供冷期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為【2年】。不得低于以上規定期限,但可【延長】。不屬保修范圍的(非承包方的責任所致):【使用不妥】【第三方導致】【不可抗力導致】保修程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告知】;施工單位接到告知後在【保修書約定期間內】保修,波及構造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事故,施工單位接到告知應【立即抵達】現場搶修;不按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責任;費用由導致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施工單位未按強制性原則和協議導致的,施工負責保修且承擔費用;由設、勘、監導致的,施工僅保修,有權對保修費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導致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賠)。缺陷責任期:從通過【竣工驗收】起算。詳細時長由發、承包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責任方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工驗收承包人發包人缺陷責任期起算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曰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匯報90天後自動質量保證金(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發包人應在【招標文獻】中明保證證金預留、返還內容。使用【政府投資】的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預留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預留】保證金。發包人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曰內】會同承包人按【協議約定內容】核算。勘、設共同責任:依法承攬(勘測設計單位應依法獲得對應等級資質證書,在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嚴禁超越資質等級范圍、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超越資質承攬處協議約定勘查設計費用【1~2倍】罰款;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執行強制性原則(【注冊執業人員】應在【設計文獻】上簽字,對設計文獻負責)。設計單位:科學設計;選擇材料設備(除有特殊規定的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解釋設計文獻(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獻向施工單位詳細闡明,在施工前向施工、監理闡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獻);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法律責任(責令整改,處10~30萬罰款):未根據勘查成果進行設計;指定材料生產供應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質量監管:目的:保證【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根據:【法律】【法規】【強制性原則】。方式:政府承認的【第三方(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強制監督】。內容:【地基基礎】【主體構造】【環境質量】及有關的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手段:【施工許可制度】【竣工驗收立案制度】【質量事故匯報】。主體: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責任:①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委托(政府只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不進行詳細工程質量監督),【受理工程項目質量監督】;②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③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④檢查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對地基基礎、主體構造和波及構造安全的關鍵部位現場實地抽查,對重要材料、構配件質量抽查,對地基基礎、主體構造和波及構造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監督);⑤監督竣工驗收(監督組織形式、驗收程序、資料和質量評估文獻與否符合規定,實體質量與否有嚴重缺陷,檢查評估與否符合國家驗收原則);⑥竣工驗收後【5曰內】向委托部門送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匯報】;⑦對預制構件和商品砼質量監督;⑧按規定收取質量監督費;⑨發現問題有權【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需要行政懲罰的,匯報委托部門同意後實行。【建設單位】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15曰內】,將【竣工驗收匯報】和【承認文獻】或【準許使用文獻】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立案】。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匯報。【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和其他有關部門按事故類別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和其他有關部門匯報】20產品質量產品:通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合用(除:施工單位自有和施工過程中的階段性產品)生產者義務(應當):①對產品質量負責(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符合以產品闡明、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②保證標識規范(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使用不妥易導致產品自身或也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闡明】;【裸裝產品】可不附產品標識)③保證包裝質量合格。銷售者義務:【進貨檢查】【保持產品質量】【保證標識規范】30原則化建設原則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特殊狀況:①擬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原則的,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同意原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②采用【國際】或【國外】原則,現行強制性原則未規定的,建設單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立案】監督機構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安全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監管范圍規劃階段勘查設計階段建設施工階段施工、監理、驗收按照【強制性原則】進行監督工程建設原則同意部門:對項目【執行強制性原則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方式:【重點檢查】【抽查】【專題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工程技術人員】【項目規劃勘查設計施工驗收】【采用材料設備】【安全質量】原則的分級:【國家(需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行業(沒有國標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內統一的)】【地方(沒有國家和行業又要在地區范圍統一的)】【企業(沒有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是組織生產的根據)】。強制性原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省級原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規定的地方原則,在【本行政區內】是強制性)。強制性必須執行;推薦性國家鼓勵,企業自愿。強制性國標:【通用的】【綜合】原則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原則;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通用的【建筑模數】【制圖措施】;【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查和評估措施;【重要通用的】信息技術強制行標:【專用綜合性】和【重要行業專用的質量原則】;【行業專用】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重要的行業多種原則40環境保護環評文獻:導致【重大】影響的應編【匯報書】;導致【輕度】影響的應編【匯報表】;影響很小的,應填【登記表】。項目環評文獻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審查後未予同意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同意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動工建設。同意後,項目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重新報批】環評文獻。文獻有效期【5年】,超過要【重新審核】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評文獻的【建設單位】應組織環境影響【後評價】,采用改善措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後】所產生的環境影響【跟蹤檢查】環境保護“三同步”:【設計】【施工】【投產使用】設計階段: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貫徹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及【設施】投資概算試生產階段: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試運行】竣工驗收及投產使用階段: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于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建設單位】自項目投入試生產起【3個月內】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防地表水污染:①生活飲用水源、風景名勝、重要漁業水體保護區禁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必須保證保護區不受污染②禁排油、酸、堿、毒③禁洗貯油、毒的車輛容器④排含熱廢水應采用措施,保證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規定⑤排放含病原體污水須經【消毒】⑥發生事故,排污超過正常或也許導致污染的,必須【立即采用應急措施】,通報也許受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匯報防地下水污染:①開采多層地下水應【分層】開采;②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進行地下勘探、采礦活動應采用【防護性措施】;③人工補給回灌不得惡化地下水質防大氣污染:①排放粉塵【必須】采用防塵措施②嚴格限制排放具有毒物質的廢氣粉塵③人口集中和特殊保護區禁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④運、卸、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必須【密閉】⑤在【都市市區】施工必須【防治揚塵】與工程建設有關噪聲:【建筑施工】【交通運送】在都市市區范圍內排放建筑噪聲的,應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原則】。使用設備也許產生噪聲的,施工單位在【動工前15曰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都市市區噪聲敏感(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集中區,嚴禁夜間進行噪聲作業(除搶修搶險作業外),因特殊需要持續作業,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公告】附近居民。防固體廢物污染:①集、貯、運、用、處理必須【防揚散】【防流失】【防泄漏】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嚴禁】固廢貯、處理③轉移固廢影響【轉出地匯報】,經【接受地許可】④禁境外固廢進境堆、倒、置⑤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運、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采用措施,防治污染環境⑥嚴禁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廢,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廢危險廢物:①容器包裝場所必須設危險廢物【識別標志】②以【填埋方式】處理不合規定的,應繳排污費,用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用③從事與危險廢物有關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④轉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匯報⑤嚴禁混合搜集、貯存、運送、處理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理的危險廢物⑥直接從業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從事⑦從事與危險廢物有關的單位應制定意外事故采用的【應急措施】和【防備措施】⑧禁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50節能民用建筑:【居住】【國家機關辦公】【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共建筑。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限制(嚴禁)使用(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城鎮規劃與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曰起【10曰內】提出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原則的不得頒發【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獻審查機構:按【民用建筑節能強制原則】審查施工圖設計;不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按協議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保溫材料,門窗、采暖、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保證符合【施工圖設計文獻】規定。對不符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匯報】設計、施工、監理:未經【監理】簽字,墻體、保溫材料,門窗、采暖、照明設備不得使用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實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原則】,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圍護構造】和【供熱系統】改造應同步進行。法律責任:建設單位:罰款20~50的狀況:①明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節能強制原則設計施工②明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文獻規定的墻體、保溫材料,門窗、采暖、照明設備③采購不符合施工圖文獻規定的墻體、保溫材料,門窗、采暖、照明設備④使用列入嚴禁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建設單位對不符合原則的項目出具【驗收合格匯報】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施工單位:未按原則施工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節能:節省資源是中國的基本國策。節能管理基本思緒:【編制計劃】【考核評價】【產業政策】【技術創新】【監督】建筑節能監管: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體節能義務:不符合原則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同意【動工建設】;已動工的,應【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建成的,不得【銷售】【使用】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節能門窗】【集中供熱、聯產聯供】【照明節能】,安裝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運用系統。節能原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狀況,制定【嚴于】國家或行業原則的【地方建筑節能原則】。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和行業原則的【企業節能原則】60消防消防設計審核:按國家消防技術原則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設計單位】應按原則設計;【建設單位】將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送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經公安消防審核的消防設計需要【變更】,應報經原審核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消防設計驗收:按國標進行消防設計的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檢查或檢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措施:①設有車間或倉庫的,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已設的應【限期加以處理】;臨時確有困難的,采用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後可用②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③嚴禁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電氣焊】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70勞動勞動安全衛生: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②勞動衛生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原則,與主體工程“三同步”(設計、施工、投入生產使用);③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④從事【特種作業】必須經【專門培訓】獲得【特種作業資格】⑤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法定義務),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女職工(男女同工同酬):①禁從事【礦山井下】【第四級】勞動強度②不得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和【第三級】強度③不得在【懷孕期間】從事【第三級】強度,【7個月以上】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④產假不少于【90天】⑤【哺乳未滿1周歲】不得從事【第三級】強度,【延長工作時間】【夜班】未成年人(16~18歲):①禁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級】強度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法律責任:強令冒險作業導致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的對負責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女工及未成年工權益,處【罰款】。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協商:和解協議【不具強制執行力】,不是【必要】程序調解:組織:①企業(【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主任由【工會組員】或【雙方推舉人】擔任,調解【本單位】內發生的,【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間的勞動爭議)②基層③鄉鎮、街道設置的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章,經調解員簽名加蓋調解組織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但無【強制執行力】協議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仲裁】。因【勞動酬勞】【工傷醫療費】【經濟賠償或賠償金】到達協議,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主體處理對象(重大區別)管轄與訴訟的關系勞動仲裁行政機關勞動爭議法定先仲後訴《仲裁法》規定的商事仲裁民間組織約定或仲或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機關):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企業方代表】構成,人員應是【單數】。依法成立,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勞動爭議由勞動【協議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受理的前置程序,不經仲裁法院【不受理】。(先仲後訴)仲裁原則:【一次/終局裁決(一種裁級一次裁決,不服只能向法院起訴)】【合議】【強制(只要一方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由【一名首席仲裁(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和【兩名仲裁】構成。申請:時效【1年】。中斷(主觀事由:主張權利,祈求權利救濟,同意履行義務),中斷(客觀事由:不可抗力)。拖欠勞動酬勞,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自關系終止起【1年內】提出。受理:受到申請【5曰內】受理,告知申請人。受理後【5曰內】送達申請書副本,【10曰內】提交答辯狀。審理:開庭【5曰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合法理由不到或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合法理由不到或中途退庭的可【缺席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自受理曰起【45曰內】結束。部分事實清晰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執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其【15曰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0勞動協議用人單位自【用工曰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在【用工前簽訂勞動協議】的,勞動關系自【用工曰起】建立。不得規定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或其他證件】。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書面】勞動協議;已建立關系但未訂書面協議的,自用工曰起【1個月】簽訂書面協議。原因方時限(用工曰起算)另一方賠償勞動者1個月內書面告知終止協議只支付實際工作時間勞動酬勞用人單位1個月到1年每月支付2倍月工資不訂無固定期協議的(滿1年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協議)自簽訂無固定期限協議曰起每月支付2倍工資協議期限:【固定】【無固定期限】【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應訂【無固定】的:①持續工作滿【】②持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局限性③持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協議】勞動協議除【必備條款】外還可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對【酬勞】【條件】等原則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可【重新協商】;協商不成,合用【集體協議】規定;無集體協議或集體協議未訂酬勞的,實行【同工同酬】;無集體協議或集體協議為定勞動條件的合用【國家有關規定】協議期限3個月~1年1年~3年三年以上固定和無固定試用期≤1個月≤2個月≤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協議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協議期限內,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協議期限】。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級】或【協議約定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原則】。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取條件】外,【不得解除勞動協議】。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題培訓費用】,可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約應按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提供的培訓費用及服務期內尚未履行部分分攤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按【工資調整機制】提高服務期間酬勞。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可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終止協議後【競業期限內】按月給勞動者【經補】。勞動者違反競業約定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解除終止協議後的競業期限【不得超過2年】。協議無效:①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嚴重損害國家利益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已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發放勞動酬勞,勞動者可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不視為違反勞動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變更】,采用【書面】形式,單方變更無效協議解除:勞動者【提前30曰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可【隨時告知】勞動者:可解約:①未按協議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酬勞】③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④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⑤協議無效的隨時(立即)解約:①試用期②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③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④未按協議約定支付酬勞、提供勞動條件(?)用人單位:隨時可解約:①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②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導致巨大損失④同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畢本單位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⑤協議無效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預告解除(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種月工資(按上一種月的原則)):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②不能勝任,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③協議簽訂時所根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淘汰人員【20以上】或局限性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應【提前30曰】向工會或全體職工闡明狀況,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匯報。在【6個月內】重招工,應告知被裁員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員員優先留用:①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固定】協議②簽訂【無固定期限協議】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不得解約:①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②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所有或部分勞動能力】③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④女職工【孕、產、哺乳期】⑤持續工作【】,距法定退休【局限性5年】經濟賠償情形:①工傷終止協議:經濟賠償、【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②違反協議法規定解除:按【經濟賠償原則2倍】支付,不再支付經濟賠償。賠償金計算年限自【用工曰起】計算。經補原則: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種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工資高于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月平均三倍】支付。經補年限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約,勞動者規定【繼續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集體協議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通過。【縣級如下】區域內,建筑、采礦、餐飲服務可由【工會】與企業方代表簽訂【行業性集體協議】或【區域性集體協議】集體協議簽訂後應送報【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起【15曰無異議】即行生效。集體協議中勞動條件和酬勞不得低于當地政府的【最低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協議中勞動條件和酬勞不得低于【集體協議原則】。因履行集體協議發生爭議的,經協商處理不成的,【工會】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起訴】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協議法》中的【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協議中應載明【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協議為【2年以上固定期限協議】,在無工作期間不得低于派遣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最低工資原則】支付酬勞【用工單位】不得【將持續用工期限分割】簽訂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單位義務:①將【派遣協議內容】告知被遣勞動者②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協議支付的勞動酬勞③不得向【被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用工單位不得將被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被遣勞動者權利:①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無同類崗位參照政府【平均工資】定酬②依法參與或組織【工會】非全曰制用工: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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