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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

合同的生效案例1甲有一幢房子欲出售,6月1日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價格為20萬元,6月2日與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格為25萬元,6月3日與丁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格為27萬元,6月4日與戊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格為30萬元。問:1、四份合同的效力如何?2、甲應履行哪一份合同?案例2甲出售位于A市B區的一棟樓房給乙,兩人于2002年6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于6月5日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問:(1)該買賣合同何時成立?何時生效?房屋所有權何時轉移到乙手中。(2)設上例中甲、乙兩人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問:該買賣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如果是出租關系呢?)

返回第一節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賦予的拘束力。二、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效要件)(一)一般生效要件:

1、當事人締約時有相應的締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標的確定和可能4、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二)特別生效要件:例如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審批、登記、公證、物之交付等。

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締約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在契約法上的反應。(一)自然人的締約能力1、年齡標準年齡標準的前提是精神正常。2、精神標準思考1、《合同法》第47條所謂的“純獲利益”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經濟計算上獲得利益嗎?例如:甲將價值10000元的電腦以5000元賣與15歲的乙,是否可以不經追認?2、在締約能力方面,是否存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必要?為什么?(二)法人的締約能力問題:

1、法人的權利能力是否決定著締約能力?2、法人于權利能力以外締結的契約是否無效?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性質的限制:如親屬法上的權利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章程

法人的行為能力:通說內部責任說:法人章程規定的目的不過是法人機關在法人內部的責任而已,法人于目的外的行為當然為有效。越權規則:英國1989年修訂公司法時徹底拋棄了越權規則;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明確否定了越權規則。我國的立法及司法1、我國長期堅持“法人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一致論”2、《合同法》第50條;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三)非法人組織的締約能力我國現行立法承認非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和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問題: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嗎?契約自由、契約正義——意思表示真實

各國均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設有專門的救濟制度德國、瑞士:我國《合同法》54條:基本上也是作為可撤銷要件。觀點: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能阻止合同生效,它只是否定合同效力的潛在因素。

(李永軍)可撤銷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實標的確定和可能契約的標的給付一、標的確定:要求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給付)必須是明確的。觀點:對標的之確定性應作廣義的解釋,如果合同中包含了將來確定的方法,或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或依交易習慣或依照法院的解釋可以確定時,就應認為標的確定。參考《合同法》14條:“要約的內容應具體確定”之規定。并比較其與第12條有無矛盾。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臺灣民法典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德國民法始有類似規定,然2002年修正時作出了改變:311條a:在訂立合同時給付障礙已經存在的,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法律關于合同特別生效要件的規定

《擔保法》:第41條: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64條: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or第76條: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第90條: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的最新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的最新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案例《合同法》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對比:《合同法》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課后作業選作一題:1、《合同法》第210條與367條對物之交付的性質作了不同規定,你認為這種區別規定有無必要?理論依據是什么?(小論文形式,自由命題,不少于1000字。)2、《物權法》對《擔保法》進行修正的理論基礎是什么?(小論文形式,自由命題,不少于1000字。)三、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關系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2、兩者的決定權來源不同3、兩者的作用階段不同4、法律效果不同成立:一般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生效:合同效力(發生雙方在合同中表示的效果意思)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教科書P148成立與生效之關系的具體表現成立即生效成立后,待生效條件完成后生效雖成立,但不生效四、合同生效的時間1、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3、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4、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合同的推定形式[例1]甲乙訂立一房屋租賃合同,租期5年,從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當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常交租金,乙照收不誤。問:甲乙的行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例2]甲乙訂立一試用買賣合同,約定甲交付彩電給乙,乙試用1個月以決定是否購買,試用期從8月1日至8月31日。于8月29日,乙將彩電出租(或出賣)給丙。問:乙的行為在法律上有何效力?合同的沉默形式沉默僅在兩種情形下方有法律意義:一、法律明確規定(一)積極效力1、《合同法》171條:試用買賣中“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2、《民法通則》66條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3、《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未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4、《繼承法》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二)消極效力1、《合同法》47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2、《合同法》48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3、《繼承法》25條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二、當事人事先有約定[例1]甲為工廠,乙為百貨商場,雙方多年商業往來,互相信任有加。故約定:“以后凡甲發給乙的新產品供貨要約函,乙在接到后1周內不回函表示異議的,視為接受。”其后有一天甲發給乙一新電器供貨要約函,乙收到一周后亦未作答復。于是甲直接發貨到乙處,乙拒絕接受。問:合同是否成立?[例2]第二節無效合同一、概念及特征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的特征:

1、違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性二、無效合同的范圍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合同法》52條: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三、部分無效例如無效的免責條款: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三節可撤銷合同一、概念及特征

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消權人行使撤消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實2、由撤消權人行使3、既可以變更,也可以撤消,在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權的消滅(55條)二、可撤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1、原因不同2、效力不同3、意志決定權的來源不同4、時間限制不同三、可撤消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4、脅迫5、乘人之危案例原告張某與被告肉聯廠約定,由被告將原告的兩頭牛宰殺.所得牛肉按照每斤3元的價格由被告收購,牛的其他部位直接歸被告所有。后被告在宰殺牛時,發現其中一頭牛的下水有牛黃,遂將牛黃賣掉,得款2000元。雙方在結算時,被告并末向原告提及牛黃一事,后原告得知,遂向被告請求返還出賣牛黃所得價款,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該價款。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已構成不當得利;本案中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勞務關系,二為買賣關系;原告并未將牛黃賣與被告,所以被告對牛黃的取得屬于非法占有,構成不當得利,故應返還原物,在原物消滅的情況下,應返還原物價款。評析買賣合同所針對的是牛的全體買賣,盡管其中未予言明;牛的所有權轉移,作為孳息的牛黃的所有權也當然轉移。可見被告取得牛黃是有合法依據的,所以本案不構成不當得利。根據行為的性質以及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了解,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并不知牛內臟中有牛黃存在,這是對標的物的錯誤認識,所以本案應認定為重大誤解。(補充)重大誤解與錯誤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的立法均使用“錯誤”一詞而不用“誤解”,我國則相反。一、德國法上的“錯誤”1、表示錯誤:內心意思形成時并無瑕疵,只是在表達時發生錯誤。2、意思錯誤:在內心意思形成過程中因對事物認識的不正確而導致所形成的意思存在瑕疵。二、法國:僅包括意思錯誤。三、中國:學理一致認為我國法上的誤解同德國法的“錯誤”是同一意義。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2、賠償以過錯為前提:《合同法》第58條對71條的理解一、錯誤(重大誤解)的類型:1、關于法律行為性質之錯誤。2、關于當事人本身之錯誤。3、關于當事人資格之錯誤。4、關于標的物本身之錯誤。5、關于標的物性質之錯誤。6、關于價格、數量、履行地、履行期之錯誤,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限,構成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對71條的理解二、71條是否承認表示錯誤的可撤銷性?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似乎不包括表示錯誤。但,學理及司法實踐都認為表示錯誤亦可以撤銷。三、關于傳達錯誤最高院解釋第77條: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達錯誤或者沒有轉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對71條的理解四、關于受領錯誤:是發生在意思理解階段的錯誤,在意思到達對方之后,受領人作了錯誤的理解。理論探討:為什么因錯誤而訂立的合同是可以請求撤銷的?在私法自治、個人責任與對第三人的的信賴利益保護之間尋找一個公平的平衡點。結論:對于允許撤銷的錯誤應嚴格限制重大錯誤或根本性錯誤只有明顯的證據表明錯誤是當事人締結契約的決定性因素,這一錯誤才能成立實例解說甲致函于乙,表示愿以50萬出賣A畫,乙復函愿買B畫。問:

(1)契約是否成立?(2)設乙誤讀甲函,以為系出賣B畫,而函復“愿依所提條件購買之”,契約是否成立?(3)設乙曾與甲就購買B畫討價還價良久,故知甲誤寫B畫為A畫,于是函復“愿依所提條件購買B畫,契約是否成立?與“錯誤”有關的幾個問題一、關于動機錯誤不屬于可撤銷的錯誤。二、對法律的錯誤認識能否影響合同效力?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而進行抗辯。三、風險與錯誤錯誤屬于行為人所承擔的風險范圍內時,不能撤銷。四、計算錯誤1、作為決定合同是否訂立依據的計算錯誤——動機2、數字錯誤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解釋來消除錯誤而不需要撤銷;如不能通過解釋解決,可以撤銷。五、錯誤與不合意案例:瑞士商人甲與法國商人乙在北京締結一買賣契約,約定以“法郎”計價。后發生爭議:甲認為“法郎”是指瑞士法郎,乙則認為是法國法郎。

問:契約是否成立?不合意公然不合意隱藏不合意不合意指兩個意思表示內容不一致;而錯誤則指一方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不合意與錯誤的法律效果不同,至為關鍵!第四節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需經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二、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追認權催告權撤銷權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表見代理除外)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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