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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種子法律法規主講教師劉永忠副教授研究方向玉米育種及玉米種質資源創新聯系方子郵箱xxdy2006@163.com課程考試一、平時成績:出勤率(20%)課堂筆記(20%)二、期末成績:閉卷考試(60%)課程內容前言(2課時)第一編、美國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研究(3課時)第二編、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研究(4課時)第三編、植物品種保護國際法律框架研究(4課時)第四編、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研究(3課時)前言一、國際種業市場和管理現狀二、美歐等植物品種方面法律法規概況三、中國植物保護品種制度的選擇四、與中國有關的地區性保護法國際種子市場規模(單位:百萬美元)年份私營部門公共部門商業種子農戶自留種種子總價值傳統種子基因改良種子合計19951344795135425550633325425200111847364515492353959232495420021121041481535814836390252312003110844938160223409669426125200411525586917394331566162732520051208268151889734086402287072006118007800196003300610029000一、國際種業市場現狀

年銷售1億美元以上的種子和農業生物技術企業(2009)企業名東道國種子和生物技術銷售額農業生化產品銷售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比重孟山都美國72973527>80杜邦先鋒美國48062320>50先正達瑞士25648491>15利馬格蘭法國13700>25德國KWS德國9960有拜耳生物德國6997535>85道氏化學美國6333708>85坂田日本4850有藍德雷(LandOLakes)美國4120有丹農公司丹麥3910有瀧井(Takii)日本3470有瑞克斯旺荷蘭2650有InVivo法國2170有BarenBrugHollandBV荷蘭2080有Saaten-Union德國1870有RAGTSemencesSA法國1810有FlorimondDesprez法國1620有EuralisGroup法國1540有MaisadourSemences法國1190有巴斯夫德國很少5065100

主要種子公司育種研發的作物分布企業名東道國玉米小麥水稻大豆油菜向日葵棉花甜菜甘蔗牧草蔬菜花卉孟山都美國√√√√√*√*√杜邦先鋒美國√√√√√√

先正達瑞士√√*√√*√√利馬格蘭法國√√√√√

√√德國KWS德國√√√

拜耳生物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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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化學美國√**√√√√

坂田日本

√藍德雷(LandOLakes)美國√

丹農公司丹麥

瀧井(Takii)日本√瑞克斯旺荷蘭

√InVivo法國

BarenBrugHollandBV荷蘭

Saaten-Union德國√√

RAGTSemencesSA法國√√√√√

FlorimondDesprez法國

EuralisGroup法國√

MaisadourSemences法國√

√表示育種研發和種子銷售;*表示基礎性技術研發。主要種子公司(機構)研發成果占比情況企業名作物品種美國專利(1982-2007)生物技術專利數1(1976-2000)生物技術專利數2(1976-2001)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申請數(1985-2008)轉基因作物種植/環境釋放批準數(1985-2007)轉基因品種播種面積(百萬英畝)(2007)孟山都28.716.86.139.749.285.0杜邦36.520.75.17.35.03—5先正達8.49.83.85.28.03—5拜耳生物0.25.84.74.920.93—5道氏化學2.39.92.13.54.03—5巴斯夫0.00.92.11.00.00.0利馬格蘭1.20.5-1.20.00.0德國KWS0.40.1-1.0<0.10.0其他私人企業或者個人21.715.143.89.812.92.0公共機構和非盈利機構0.620.432.326.4

合計100.0100.0100.0100.0100.0100.0總數量

38978.0306.0282.0

國家項目美國中國1.法律法規①、立法②、體系③、執法及時:可以依法辦事完善:有法可依嚴格:違法必究滯后:靠政策調整漏洞:相互打架,互不銜接不嚴:彈性大2.知識產權保護①、力度嚴格:三重保護A、《植物專利法》B、《植物品種保護法案》C、《專利法》不嚴格:客體不明確②、刺激性強:私人企業育種投入占主導弱:公共研究機構研發投入占主導③、企業

a、數量

b、規模

c、研發能力

d、市場營銷

e、資本運作

f、兼并重組減少:跨國公司較多大:幾百億美元的跨國公司強:常規及分子技術都強強強易增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跨國公司小:過億元規模的沒幾家弱:常規及分子技術都差弱弱難3.種子管理體系①、層級②、效率③、種子生產和經營違法現象兩級:聯邦及州高效:各司其職,有法必依,執法嚴格很少:違法成本高四級:國家、省、市、縣低效:責權不明,無法可依,執法不力很多:違法成本低4.貿易①、市場定位②、市場競爭力③、政府職能④、自由度全球強提供法律環境貿易自由國內或省弱大包大攬貿易限制多中美兩國種業管理體系對比二、美歐等植物品種方面法律法規概況1、美國涉農法規特別是植物品種保護方面法規的發展1795年:北美第一家經營蔬菜的種子公司在費城成立。1850年:全美有種子公司40多家;主營蔬菜、花卉和牧草種子。1883年:美國種子貿易協會(ASTA)成立,將種子企業和經銷商聯系起來,開

始關注種子進出口關稅、郵寄費等具體問題。1912年:《聯邦種子進出口法》。規定了種子凈度和雜草容許標準,防止進口

劣質種子。1926年進行了修訂,要求進口種子必須染色,警示進口

種子可能不適合本地種植。1926年:華萊士創辦了世界上第一家雜交玉米種子公司(即后來的先鋒公司)。

1930年:美國頒布了《植物專利法》(PPA)。

①1954年修訂

②1998年植物專利修訂法案

③2002年植物育種者平衡法案

④2005年植物育種者平衡法案1939年:美國頒布了《聯邦種子法》(FSA)

①、1956年修訂

②、1960年修訂

③、州統一種子法及各州種子法1946年:頒布了《農業市場法案》(AMA),對種子標準制定和質量認證作出突出要求,規定了農業部門在種子管理中的執法職責、程序以及執法部門間合作等,規范了種子管理行為。1952年:普通專利法將專利權擴展到農業領域,將其定義為新型實用專利。

①1984年修訂

②1995年修訂,保護期限由17年延至20年

③2008年修訂1970年:頒布植物品種保護法案(PVPA),為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種(包括莖塊繁殖和第一代雜交種)提供植物品種保護證書,授予育種者以品種權并給與18年保護期限。1980年修訂1994年修訂,農作物品種:20年;樹木、灌木和藤類為25年。1980年:頒布《Stevebson-Wydler技術創新法》,該法規定:聯邦政府負責轉化國家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并推動向地方政府和企業轉移。美國現行涉農植物保護標準(1)1930年的《植物專利法》為無性繁殖植物提供專利保護。(2)1970年的《植物品種保護法》為有性繁殖植物提供品種權保護。(3)1999年的《發明專利法》為所有符合專利授權條件的植物品種提供發明專利保護,即只要相關的植物品種發明符合35U.S.C.A101和112所規定的嚴格的可專利標準,就可以獲得發明專利保護。目前狀況:三重保護,自愿選擇。未來趨勢:強化發明專利,弱化品種權保護。2、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緣起與發展1961年:締結了UPOV合約,為植物品種的創新設計了育種者權保護制度,表明了歐洲通過育種者權保護植物品種創新的事實。1972年修訂:對歐洲品種保護實踐沒產生特別影響1978年修訂:對歐洲品種保護實踐沒產生特別影響1991年修訂完成:將保護品種的范圍延至整個植物王國,但植物品種或植物能否獲得專利保護,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的澄清。1994年:CPVR條例頒布1995年:TRIPS生效1998年:制定《生物技術發明保護指令》2000年:EPC實施細則修訂:(將與生物技術發明保護指令有關的內容予以落實)歐盟形成這樣的植物保護制度體系,有深刻的歷史原因,也有迫切的現實需求。歐洲是UPOV公約的發源地,但由于1961年文本、1972年文本、1978年文本對植物品種的保護均限于某些植物類別,沒有為所有的植物提供育種者權保護,故歐洲各國基本奉行列入國家植物品種目錄的植物品種通過育種者權保護,未列入名錄的品種在有的國家可以獲得專利保護,這就造成了混亂,這也是歐共體委員會在20世紀80年代打算建立統一的歐共體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的原因。基于UPOV的傳統,歐共體不愿放棄采用品種權保護植物品種的路線,但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歐共體又明顯的感覺到傳統的植物品種權無法適應現代生物技術條件下的植物育種創新保護。并且,當時很多人將生物技術產業的投資“離域”歐洲而選擇美國和日本的原因,歸結為歐共體對生物技術發明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故在此背景下,EPO努力實施專利保護政策,通過“植物品種”保護概念限縮解釋的方式為植物有關的發明確立了專利保護的先例。到目前為止,EPO已對種子、雜交植物、轉基因植物、植物基因、基因序列、植物、植物群(只要權利要求沒有指向一個特定的植物品種,盡管該權利要求可能包括數個植物品種)以及來自植物的收獲材料和使用該收獲材料制成的產品授予歐洲專利保護,植物品種則被明確規定為專利保護的例外。這樣的做法既沒有動搖歐洲植物品種保護的傳統,又為現代生物技術的發明開辟了專利保護途徑。與此同時,歐共體也積極建立統一的歐共體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試圖在歐盟具有普遍效力的強大的品種權保護制度下,有效促進歐盟植物育種產業的發展。3、國際遺傳資源保護公約與知識產權保護公約①UPOV(植物新品種國際保護聯盟公約)是一個專門的植物品種保護公約,1961/1972文本、1978文本、1991文本目前均有效,相互獨立,適于不同的UPOV成員。②CBD(生物多樣性公約)和ITPGR(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公約)不屬于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而是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但這兩個公約規定的遺傳資源/植物資源正是育種者創造新品種的基礎。③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目前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家條約,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導的WTO項下的全球性一攬子協議之一,它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相關協議一道,共同組成一個相互影響、緊密合作的全球貿易規則,并且擁有一個強大的可以以所有成員的貿易制裁相威脅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控制下的貿易競技場。其實際上是美國貿易法“特別301條款”的國際化和擴大化。(1)品種權保護制度是植物品種保護的基本制度

至2009年11月22日,已經有68個國家加入了UPOV公約,其中45個國家采用1991文本,22個國家采用1978文本,比利時仍然保留1961/1972文本,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加入了1991文本,中國只加入了1978文本,中國是否加入1991文本,要看中國的植物育種產業對UPOV1991文本中“人工瀑布”保護規則和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規則的應對能力。

三、中國植物保護品種制度的選擇(2)專利保護可能逐漸滲入植物新品種保護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尤其是基因工程技術的發展,植物育種的對象已經逐漸突破品種這一單元,而深入到以基因為單元的形狀表達層面。完全以品種權制度保護植物育種領域的創新已經難以跟上技術進步的速度,專利制度對深入到基因層面的植物育種創新開始發揮作用。品種權的保護客體是“植物品種”,而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發明,包括方法發明和產品發明,而可以為育種方法提供保護,也可以為某一具有特定作用的基因提供保護。也就是說,專利制度能為基因工程技術及其成果更為靈活的保護。同時,與品種權保護相比,專利保護制度需要更為嚴格的授權條件,同時,也為相關的創新提供了更為強大的保護效力,這正是生物技術產業渴望的。四、與中國有關的地區性保護法(1)TTIP(跨太平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主要是美歐之間的談判,要求歐盟放寬農作物安全限制。對中國的影響:①非關稅壁壘削減包括進口配額及“購買美國貨”等歧視性措施,管理和安全標準,檢驗程序以及對國內公司的傾斜。②為國有企業設定全球標準。③引領全球經濟自由化新規則。(2)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

美國主導,由美國、日本、墨西哥、澳大利亞、越南、馬來西亞、加拿大、秘魯、文萊、智利、新西蘭等12個國家組成。TPP超越了純經濟意義自由貿易區概念,涵蓋了關稅、投資、產品來源、政府和NGO等這些史無前例的深度領域,甚至包括貿易國家間人民的直接對話。對中國的影響:①它甚至可以干預各國包括經濟立、透明度、反貪污、金融改造、產品標準統一、環保評估標準等一系列的“一體化”。②標準之高和覆蓋領域之廣遠遠超過我國的承受能力。③中國將不得不再次面臨重塑的西方和更高標準的全球化。(3)RCE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

中日韓及東盟16國參與,以產品貿易為中心,是一個松散的協定,中國主導。(4)其它①EPA(日本與歐盟的經濟合作協定)②ASEAN(東盟經濟共同體)③FTA(中日韓自由貿易協議)

美國:發明專利將為包括所有植物發明(有性繁殖及無性繁殖植物)提供專利保護,在植物專利、植物品種保護證書和發明專利的關系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J.E.M.AG案中明確指出:三種保護方式可以同時為同一植物品種提供重復保護,只要符合各自的保護條件。歐盟:將專利保護引入植物育種創新領域是通過對“植物品種”概念的不斷解釋產生的,并最終確立這樣的保護規則:歐共體品種權僅為符合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植物品種提供保護,而專利則為其它無法獲得品種權保護的植物群提供保護,甚至相關的專利權利。要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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