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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股份有限公司修正案是如何擬定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xx】43號)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文件,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細化《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政策的條款,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擬對《公司章程》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具體內容如下:原條款為: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保持利潤分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證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20%;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配。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政策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通過。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發表獨立,并應對分紅預案獨立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制訂或修改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審議,并經過半數監事通過,監事會同時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對于期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調整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并由董事會提交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董事會在利潤分配預案中應當對未現金利潤分配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潤使用計劃進行說明,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現修改為: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一)利潤分配的原則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保持利潤分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二)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潤。其中優先采用現金的利潤分配方式。(三)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原則上公司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配。(四)利潤分配的條件1、現金分紅的條件及比例在保證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均為正數,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同時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發生,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下,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原則上應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具體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情況擬定,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2、差異化現金分紅政策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3、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規模、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與現金分紅同時或者單獨提出并實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五)利潤分配的決策機制和程序1、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潤分配預案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獨立董事發表明確意見并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2、公司在對利潤分配預案進行論證、制定和決策過程中,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現場調研、開通專線電話、提供投資者郵箱、邀請中小股東參會及其他投資者互動平臺等方式),充分聽取所有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利潤分配預案的意見和建議,并接受廣大股東的監督,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或者按照低于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比例進行利潤分配的,董事會在利潤分配預案中應當對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潤使用計劃進行說明,并及時披露,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在將該利潤分配議案提交股東大會以審議時,除現場會議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六)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機制與程序公司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議案,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以上內容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特此公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xxx年五月三十日延展閱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第三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第四條公司住所: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第六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九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范圍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十一條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第三章股份第一節股份發行第十二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三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第十四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第十五條公司的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壹元。第十六條公司的股票采取紙面形式,為記名股票。第十七條公司股份總數為萬股,全部由發起人認購。第十八條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認購的股份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份比例│├────────────────┼────────────┼───────────┤││││├────────────────┼────────────┼───────────┤││││├────────────────┼────────────┼───────────┤││││└────────────────┴────────────┴───────────┘第十九條發起人的出資分次繳付。首次出資情況:┌─────────────┬─────────┬────────┬─────────┐│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第二次出資情況:┌─────────────┬─────────┬────────┬─────────┐│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三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份股份;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該部份股份。公司依照前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付;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第三節股份轉讓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二十五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二十六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第一節股東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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