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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的貨幣制度和貨幣政策一、智利的貨幣制度(一)智利中央銀行智利中央銀行(TheCentralBankofChile)成立于1925年,1926年1月11日正式運營,總部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亞哥。智利現行的《中央銀行基本法》規定:中央銀行的初始資本為5000億比索;中央銀行的目標是確保本國貨幣穩定,確保國內外支付體系的正常運行。為此,中央銀行必須使宏觀經濟保持均衡發展。智利中央銀行的職能主要包括:發行紙幣和硬幣;管理流通中貨幣數量和信貸;監管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另外它還履行代理財政、涉外金融、外匯管理,以及統計職能。智利中央銀行董事會負責指導和管理中央銀行,履行法律賦予中央銀行的權力和職能。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經議會批準后由總統任命,任期為10年。總經理(theGeneralManager)負責中央銀行管理;總法律顧問(theGeneralCounsel)負責中央銀行法律事務;總審計師(theGeneralAuditor)負責檢查中央銀行賬戶、運行和規則,并直接向總統報告。另外,智利中央銀行有四個處和六個職能部門直接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四個處分別是:研究處、金融運行處、金融政策處,以及機構服務和管理處;六個職能部門分別是:統計研究和信息管理、數據采集和外匯管理、國庫、機構事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二)智利的主要貨幣智利的貨幣為比索。目前,智利中央銀行發行6種面值的紙幣,分別是500比索、1000比索、2000比索、5000比索、10000比索和20000比索。智利共發行六種面值的硬幣,分別為1比索、5比索、10比索、50比索、100比索(有舊版和新版兩種)、500比索。二、智利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一)智利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智利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比索價值穩定,避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兼顧政策在短期、中期內對經濟活動和就業的影響。智利中央銀行采用通貨膨脹目標制。智利中央銀行認為,使用通貨膨脹目標制,非常有利于中央銀行和公眾之間的交流,從而能夠強烈地影響通脹預期,貨幣政策也能在穩定短期產出方面發揮作用。智利中央銀行明確了通貨膨脹量化目標,承諾把該目標放在優先地位,使用經驗模型預測通貨膨脹,并通過獨立運用貨幣政策實現該目標。智利中央銀行將通脹目標確定在以3%為中心,以2%-4%為上下限的一個對稱區間內,并且承諾在兩年(中期)以及更長時間內達到該目標。鑒于通脹緊縮的風險,智利中央銀行不追求低于下限的通貨膨脹率。(二)智利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決定智利中央銀行每月召開會議討論貨幣政策,會議時間提前六個月告知公眾。但這不排除在必要的時候召開特殊會議討論貨幣政策。貨幣政策決定采用簡單投票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對貨幣政策決議進行表決,中央銀行行長有權在支持和反對票數相等時投下決定性的一票。財政部長允許出席會議,可以審慎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并有權在某項決議沒有被一致通過的情況下,將決議的實施推遲最多15天。一旦過了最后期限,如果大多數成員仍支持該決議,只需在官方公報上公布會議決議,該決議即生效。(三)智利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實施貨幣政策的中期操作目標是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變動。考慮到CPI的易變性,短期(12個月)內中央銀行主要關注基礎通脹指標或趨勢,特別是基礎CPI(theunderlyingCPI)(除蔬菜、水果和能源外)的變動。中央銀行同時使用這兩個指標預測中期(12至24個月)通脹趨勢,由于在兩年或更長時期內兩個指標變化趨勢相同。中央銀行通過確定銀行間市場目標利率(即貨幣政策利率,TMP)來實施貨幣政策。為確保銀行間市場利率落在目標范圍內,中央銀行必須對金融體系的流動性(或儲備)進行管理。主要使用的政策工具有:公開市場操作、流動性存款和信貸額度(linesofcredits)。此外,還包括從未使用過的銀行存款準備金率。智利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使銀行間利率趨向TMP。中央銀行采用定期拍賣短期票據的方式吸收過多流動性,拍賣采用荷蘭式(Dutchtype)招標方式確定價格。如果市場流動性不足,中央銀行將通過隔夜回購條款(Repo)的方式購買短期票據,向市場注入流動性。通過流動性信貸額度,中央銀行向金融機構提供期限為一天的無抵押貸款。流動性信貸額度是有金額上限和利率規定的。流動性存款賬戶允許金融機構將臨時性的流動性剩余在中央銀行存放一天,并獲得最低收益。為了合理管理金融體系的流動性,智利中央銀行還預測銀行儲備的供給和需求。一旦知道銀行儲備的供需,中央銀行就可決定拍賣票據的數量和時間。背景資料:智利中央銀行的發展歷程智利中央銀行(TheCentralBankofChile)系根據1925年8月21日的486號法令而創立的,是當年政府委任的一個顧問團所提出的、重建智利貨幣金融體系的四項計劃之一。該法案授權建立智利中央銀行組織委員會,負責籌建中央銀行。智利中央銀行1926年1月11日正式營業。最初,智利中央銀行名義資本1.5億比索,其中13%由政府持有,40%由智利的商業銀行(包括本國的外資的)持有,剩余的由公眾持有。智利中央銀行董事會由十人組成,其中三人由總統任命。董事會有權任命行長和副行長。在建立初期,智利中央銀行要接受銀行總監署的監管,其目標在本質上是貨幣性的。第一階段,智利中央銀行在完全可兌換的金本位制度下管理貨幣;第二階段,根據貨幣市場的需求管理通貨,因為憲法授予中央銀行壟斷紙幣發行的特權;第三個階段,法律要求中央銀行永久性地持有相當于不少于總發行50%的黃金儲備。第一部《中央銀行基本法》于1953年7月生效。后來誕生了第二部基本法,該基本法規定,智利中央銀行是一個永久的自主性機構。1960年3月30日,第三部《中央銀行基本法》付諸實施,主要變化是創立執行委員會,并且將中央銀行的權力擴大到控制信貸和設定儲備要求等方面。同年,中央銀行與外匯管理委員會合并,從而賦予了中央銀行執行委員會頒布管理外貿和外匯交易規則的權力。第四部《中央銀行基本法》1975年6月28日付諸實施,該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創設貨幣委員會;在公法下,中央銀行成為自主性機構;中央銀行的目標是通過貨幣、信貸、資本市場、外貿和外匯、儲蓄和其他業務等法律賦予的政策,確保國民經濟有序和穩步發展;中央銀行使用自己的資本;根據特殊法,中央銀行被明確賦權向政府部門授信,但借款上限受到限制。該部基本法于1979年得到修正,禁止中央銀行向除金融機構外的其他公私部門(實體)融資。智利中央銀行使用自己的資本,自主決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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