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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

為規范和促進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利用,依據《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省政府令第34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活動,適用本細則;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社會化開發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第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工作流程,通過省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進行開放。

第二章

工作體系

第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體系包括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第四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是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開展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數據匯聚、清單編制、數據開放、數據更新和安全等工作;審核本單位有條件開放數據獲取申請,對數據利用情況進行后續跟蹤、服務;及時回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的開放需求,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數據糾錯和投訴舉報,做好問題數據整改校驗工作,提升開放數據質量。第五條

依法依規獲取各類開放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利用中發現的各類數據安全風險和質量問題;對于使用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的,應定期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數據利用情況、成果與效益產出情況。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是省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推進、監督評估全省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相關工作,組織建設開放平臺,并負責開放平臺省級相關數據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監督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相關工作,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和維護本級公共數據開放清單,負責開放平臺本級相關數據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數據開放與審核

第七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收集和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按照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確定開放屬性;按照《山東省公共數據共享工作細則》相關要求,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和數據匯聚。公共數據為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從應用場景、利用反饋、技術能力、數據安全、信用要求等方面,設定與開放數據風險相匹配的合理的開放條件,不得設置為規模性、地域性等歧視性條件;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明確有關依據。第八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公共數據開放清單應當包含目錄名稱、開放屬性、類型、條件和更新頻率等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開放平臺向社會公布。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年度工作重點等編制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清單,明確本年度計劃新增開放的數據,經市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原則上在每年5月底前通過開放平臺統一發布。第九條

未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同意,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將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職能職責變更確需做出調整的,應當通過開放平臺提出申請,提供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依據,報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進行調整。未提供依據且無合理理由的,不予調整。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申請進行其他調整的,應當通過開放平臺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進行調整。第十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放數據應當通過下列流程:(一)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編制數據目錄,提供數據字典,關聯數據資源,進行安全審查,確定脫敏規則,提交開放數據。(二)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對提交的開放數據規范性等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通過的,應當通過開放平臺發布;形式審核未通過的,應當說明未通過原因,并通過開放平臺進行一次性告知。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反饋意見對目錄和數據進行規范后,重新提交開放數據。(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機構使用財政資金所產生的公共數據,應當通過開放平臺“行業數據開放入口”進行申請,經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進行開放;未使用財政資金的機構開放自有數據的,可通過開放平臺“行業數據開放入口”進行申請開放。第十一條

開放平臺提供數據下載、數據服務接口等服務方式。數據下載方式,用于直接獲取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須在開放平臺上提供結構化數據文件等多種類型的數據下載服務。數據服務接口方式,用于數據查詢或校核比對。對已匯聚的數據,由同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發數據服務接口;對未匯聚的數據,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發數據服務接口。數據服務接口通過開放平臺發布。以數據沙箱、隱私計算等模式提供其他數據服務。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確保開放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等??h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開放數據質量監測評估機制,負責保障公共數據的開放質量,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開放數據質量監測評估。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立數據更新提示功能,嚴格按照更新頻率進行數據更新。除歸檔或不再更新的數據外,其他開放數據更新時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第四章

數據獲取與審核

第十三條

對于無條件開放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以數據下載或者接口調用的方式直接獲取。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基于山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完成實名認證;(二)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存在其他嚴重失信情形;(三)符合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確定的開放條件,以及開展安全評估審核所需的其他資質和能力要求。第十五條

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應當通過下列流程:(一)數據獲取申請。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申請時應在線提交《有條件開放數據申請表》《公共數據安全承諾書》以及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二)數據獲取審核。數據獲取審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申請主體。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交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核。未通過形式審核的,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開放平臺反饋并告知理由;通過形式審核的,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三)開放數據獲取。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為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通數據使用權限,并告知本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示范文本,由省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可根據實際需要,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第十六條

對于未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在線提交《未開放數據需求申請表》。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數據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核,未通過形式審核的,直接反饋并告知理由;通過形式審核的,市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將數據申請通過開放平臺轉至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需求論證并反饋。數據未開放但經論證可以開放的,應當在反饋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開放平臺進行開放;經論證數據不可以開放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五章

數據利用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公共數據進行開發利用時,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障公共數據安全。公共數據利用主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通過開放平臺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異議或者建議。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對反映情況進行核實。對存在錯誤、遺漏的進行糾錯、補正;對侵犯合法權益等情況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并根據核實結果分別采取下架、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后再開放等措施,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處理結果向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反饋。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注明公共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在不涉及商業秘密、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將其發布至開放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數據應用服務。市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優秀開放數據利用成果進行宣傳推廣。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優勢和發展需要,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市場主體,開展多種形式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活動,促進公共數據與企業數據、個人數據融合應用。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條

省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成效評估機制,督促檢查全省數據開放工作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h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開展本轄區數據開放監測和調度通報。第二十一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組織保障,明確數據開放工作責任人,并在開放平臺做好本單位相關人員信息的維護工作。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相關工作人員開展培訓,提升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第二十二條

省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市縣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及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的需求,做好開放平臺技術升級、功能迭代和資源擴展等工作。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制定并落實公共數據開放安全保護制度,在公共數據開放前進行安全審查和安全風險評估。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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