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156-1996 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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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996-10-10發布1997-01-01實施福建省環境保護局福建省技術監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證環境空氣質量的良好狀態,保護人體健康,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同步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在原《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56-93)的基礎上修訂。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本標準在下列內容和章節有改變:—3.1~3.6(增加了14種術語的定義);—4.2.1~4.2.6.2(調整濃度和速率限值,增加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DB35/56-93。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本標準由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振鳴、劉用泉、孫文志。1福建省地方標準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1.1本標準對廢氣排放,按年限和區域分別規定制鞋工業苯、甲苯、二甲苯共三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1.2本標準適用于制鞋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1.3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福建省環境保護局批準1996-9-261997-01-01實施233.1標準狀態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于空氣為基準。3.2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簡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3.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高度5米以上(含15米)排氣簡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3.4無組織排放指未經過排氣筒或經過高度低于15米的排氣筒的污染物排放。3.5排氣筒高度指從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所在地面(零地面)至排氣口的垂直高度。3.6衛生防護距離(1)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2)未經有權部門確認衛生防護距離的,以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至本企業廠界的最小距離計。4、技術內容4.1本標準按區域功能要求和企業建成年限分為一級和二級標準。4.1.1在GB3095中規定的一類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排放有苯、4甲苯和二甲苯廢氣的企業;現有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排。4.1.2在GB3095中規定的二類區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的,執行一級標準。4.1.31995年1月1日前建成投產(包括未建成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苯廢氣的,執行二級標準。4.1.41995年1月1日起立項及建成投產的企業(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時間為準),執行一級標準。4.2標準值4.2.1在不同功能區域和按企業建成年限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其排放口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濃度按表1執行。表1苯、甲苯、二甲苯廢氣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濃度污染物名稱排氣筒高度排放速率(kg/h)排放濃度(mg/Nm3)一級一級苯4.2.2表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簡,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附錄B內插法確定。排氣簡高度大于本標準所列最大值時,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本標準附錄B外推法計算。4.2.3同一企業有二根以上排放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等效為一根排氣筒;等效排氣簡的有關參數按本標準附錄A方法計算。4.2.4同一排氣筒同時混合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混合氣體的排放速率按各組分疊加計,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各單組分不超限值時)按單組分的高值控制。4.2.51997年1月1日起立項及建成投產的企業,禁止無組織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所設立的排氣筒出口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的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4.2.6無組織排放4.2.6.1現有企業無組織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Qc(Kg/h):式中:Cm-居住區限值,mg/Nm3,(苯0.2,甲苯、二甲苯r—無組織排放源所在生產單元的等效半徑,m;根據該生產單元占地面積S(m2)計算,r=(S/π).8。4.2.6.2現有企業無組織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廠界最高允許濃度按表2執行。5表2苯、甲苯、二甲苯無組織排放廠界最高允許濃度苯甲苯、二甲苯5.1本標準規定的區域范圍和企業建成年限,各單位應執行本標準,以雙指標控制。5.2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5.3本標準苯、甲苯、二甲苯的監測分析方法按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執行。5.4本標準無組織排放苯、甲苯、二甲苯廢氣廠界濃度監測的布6附錄A(標準的附錄)7A1當排氣筒1和排氣筒2排放同一種污染物,其距離小于該兩個排氣筒的高度之和時,應以一個等效排氣簡代表該兩個排氣簡。A2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如下:A2.1等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計算式中:Q—等效排氣簡某污染物排放速率;Q?、Q?—排氣筒1和排氣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式中;h一等效排氣簡高度h?、h?—排氣簡1和排氣簡2的高度等效排氣筒的位置,應于排氣筒1和排氣簡2的連線上,若以排氣簡1為原點,則等效排氣筒的位置應距原點為;式中:x—等效排氣筒距排氣筒1的距離;a—排氣簡1至排氣簡2的距離;附錄B(標準的附錄)確定某排氣簡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內插法和外推法B1某排氣筒高度處于表列兩高度之間,用內插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下式計算:式中:Q一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Qa—比某排氣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Q+1—比某排氣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h一某排氣筒的幾何高度;h一比某排氣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h+1—比某排氣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B2某排氣筒高度高于本標準表列排氣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下式計算:式中:Q一某排氣筒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Qo—表列排氣筒最高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h—某排氣筒的高度;ho—表列排氣筒的最高高度。8附錄C(標準的附錄)C2.1.1監控點一般應設于周界外10米范圍內,但若現場條件不允許(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將監控點移至周界內側。C2.1.2監控點應設于周界濃度最高C2.1.3若經估算預測,無組織排放的最大落地濃度區域超出10米范圍之外,可將監控點移至該區域之內設置。C2.1.4為了確定濃度的最高點,實際監控點最多可設置4個。C2.1.5設點高度范圍為1.5米至15米。C2.2下述設點方案僅為示意,供實際監測作參考。C2.2.1當具有明顯風向和風速時,可參考下圖設點。C2.2.2當無明顯風向和風速時,可根據情況于可能的濃度最高處設置4個點。C2.3由最多4個監控點分別測得的結果,以其中的濃度最高點計值。C3在排放源上、下風向分別設置參照點和監控點的方法。C3.1下列各點為必須遵循的原則:C3.1.1于無組織排放源的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C3.1.2監控點應設于排放源下風向的濃度最高點,不受單位周界的限制。C3.1.3為了確定濃度最高點,監控點最多可設4個。C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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