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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前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31號)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從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履行對保健食品的審批職能。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地市級、縣(市、區)級對保健食品全面接管并履行監管職能在2010年12月全面完成。也就是說從2011年1月1日起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全面履行對保健食品的監管職能。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前言健康是人類永恒的追求。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養身保健傳統的國家,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作壓力的加大,“亞健康”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日常保健觀念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保健食品維護身體健康。保健食品是處于普通食品和藥品之間的一類特殊食品。藥品是用于疾病的治療、診斷和預防,其作用是用于治病救人。而保健食品是用于保健和輔助治療疾病,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由于目前某些保健食品存在虛假宣傳和夸大宣傳的現象,還有相當比例的保健食品為假冒偽劣產品,為普及保健食品基本知識引導消費者合理安全消費,提高保健食品經營人員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按照《關于對全區保健食品經營主體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桂食藥監保化〔2012〕29號)精神,我們根據目前仍然有效的、與保健食品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編寫了保健食品基本知識培訓資料,供大家學習使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識(一)保健食品資料的查詢。保健食品近期相關監管資料可以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中點擊“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查看。如果需要查詢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和名稱可以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中點擊“數據查詢--國產保健食品(或進口保健食品”和衛生部網站()中點擊“數據查詢----健康相關產品查詢---保健食品批準公告目錄---批準產品公告目錄--保健食品”中查詢。相關法律法規也可以在網絡上查詢。保健食品知識培訓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識(二)保健食品的定義。關于保健食品的定義。1996年3月15日以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條“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是特殊的食品,與藥品具有嚴格的區分,它對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的調節機體功能,但不能取代藥物對病人的治療作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保健食品知識培訓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保健食品不等同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它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但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可以標示保健功能,普通食品的標簽不得標示保健功能,同時保健食品注冊前需要經過衛生學、穩定性、功效成分等的檢測,以及國家管理部門聘請的相關專家的評審,最后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普通食品的注冊只需在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企業標準和食品標簽備案(目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部門)。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區別。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療為目的,可以聲稱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主要是調節人體的機能,并且不能對人體有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藥品是有明確的治療目的和治療疾病相適應的適應癥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應,不僅有口服還有注射、外用等多種用途和劑型。保健食品與藥品最直觀的區別是:保健食品具有標志(小籃帽),同時標志和批準文號以及批準部門同時標示在主要版面的左上方;藥品只有批準文號沒有標志,也不標示批準部門。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三)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必須經過國家指定的權威檢驗部門的檢驗,經保健食品管理部門(2003年7月31日前是衛生部,2003年8月1日起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頒發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獲得相應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一個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只對應一個保健食品批準名稱,每個批準文號有具體的批準功能、產品名稱和申報企業。目前在市場上有兩種正式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一是由衛生部2003年7月31日以前核發,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年份)第號”(國產)和“衛食健進字(年份)第號”(進口,進口保健食品批準文號還有一種形式為“衛食進健字”),

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三)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在衛生部批準的文號中,①1996年的年份數為2位,順序號“第號”是3位,②從1997年起,年份數為4位數,順序號“第號”直到1999年第169號止仍是3位,之后順序號改為4位;二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8月1日以后核發,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碼+四位順序號”(國產)及“國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碼+四位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分為上下兩行,上行為“衛食健字()第號”、“衛食健進字()第號”或“國食健字G********”、“國食健字J********”,下行為保健食品的批準部門。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三)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按國家現行規定,目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有審批保健食品的權限,因此保健食品不存在地方批準文號。沒有國家衛生部(2003年8月份前)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8月份后)授予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產品,不能稱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三)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而在2005年7月1日前批準的保健食品,其批準證書均未載明有效期。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原則,上述未注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應當繼續有效,不受現行批準證書5年有效期的約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適時開展清理換證工作。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四)保健食品標志。經過批準的保健食品是有標志的,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并排或上下排列(主要是上下排列),標在主版面(也稱“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保健食品標志俗稱“藍帽子”,也叫“藍天白云”,只有通過國家規范的檢驗審核程序,核準其功能的產品,才能獲得該標志。保健食品標志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如下: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志如下: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四)保健食品標志。未標注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或者只是標注“QS”標識或者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的不應是保健食品。如在市場上經常見到“桂衛食準字2010第001號”和“桂衛食監字2010第001號”這樣的批號,只表明產品的生產許可證號,而不是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五)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允許標識的保健功能,必須是在規定的功能范圍內。目前經國家批復、仍在使用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分為營養素補充劑類(補充維生素及礦物質)和增強免疫力功能等二十七種功能類。二十七種功能表述如下:(1)增強免疫力功能;(2)輔助降血脂功能;(30輔助降血糖功能;(4)抗氧化功能;(5)輔助改善記憶功能;(6)緩解視疲勞功能;(7)促進排鉛功能;(8)清咽功能;(9)輔助降血壓功能;(10)改善睡眠功能;(11)促進泌乳功能;(12)緩解體力疲勞;(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五)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15)減肥功能;(16)改善生長發育功能;(17)增加骨密度功能;(18)改善營養性貧血;(19)對化學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20)祛痤瘡功能;(21)祛黃褐斑功能;(22)改善皮膚水份功能;(23)改善皮膚油份能;(24)調節腸道菌群功能;(25)促進消化功能;(26)通便功能;(27)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需要注意的是經批準的27種功能中,并沒有“改善性功能”、“提高或增強男性性功能”等功能,所以如果是保健食品并標注有“改善性功能”、“提高或增強男性性功能”等功能的一定是假冒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六)保健食品標識(標簽)與產品說明書要求。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必須與衛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虛假、夸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六)保健食品標識(標簽)與產品說明書要求。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于產品外包裝內。各項標識內容應按《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的規定標示于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于第二個“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于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標簽)與產品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如下:1、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需標示的內容:保健食品名稱;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適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標示;貯藏方法;執行標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2、相關內容與批準證書一致。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必須與衛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知識培訓3、標示內容的具體要求(1)保健食品名稱。保健食品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保健食品名稱應標于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時,這些名稱應平行排列,字體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2)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并排或上下排列,標在主版面的左上方。未標注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或者只是標注“QS”標識或者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的不應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知識培訓(3)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凈含量應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或ml、L;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為:克、千克,或g、Kg。(4)配料。各種配料必須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食品添加劑列于后。名稱必須使用能表明該配料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國家、行業標準中的規定名稱。配料應標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側,標題為“配料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5)功效成分。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計算其實際含量,實際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圍表示。功效成分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標題為“功效成分表”。(6)保健作用。保健作用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同。不得用“治療”、“治愈”、“療效”、“痊愈”、“醫治”等詞匯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圖形、符號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保健作用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標題為“保健作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7)適宜人群。適宜人群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標題為“適宜人群”,當保健食品不適宜于某類人群時,應在“適宜人群”之后,標示不適宜食用的人群,其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的內容。(8)食用方法。準確標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如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時,食用量應與小包裝的凈含量有對應關系。如小包裝的凈含量為10毫升,食用量可標示為每次10毫升。如不同的適宜人群應按不同食用量攝入時,食用量應按適宜人群分類標示。如兒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應標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調制、勾兌、加工等方法,可用圖形或符號輔以說明。當保健食品的食用量過大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或不適宜于發揮保健作用時,應在食用方法后,標示不適宜的食用量,其字體應略大于“食用量”的內容。必要時,應標示食用保健食品時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項。食用方法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標題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知識培訓(9)日期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標題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10)貯藏方法。如保健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方法有關,應標示其貯藏條件與貯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貯藏方法應標于“信息版面”,標題為“貯藏方法”(11)執行標準。外包裝要標示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編號。執行標準應標于“信息版面”,標題為“執行標準”保健食品知識培訓(12)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保健食品制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必須與依法登記注冊的相一致。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地區(港、澳、臺)名稱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在產品包裝標識及說明書上必須注明“委托XXXX生產”,并注明受委托生產企業的地址。保健食品知識培訓4、標示方式的要求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于產品外包裝內。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清晰、醒目、直觀,易于辨認和識讀。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計量單位必須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七)保健食品的進貨驗收查驗記錄。

由于保健食品的本質仍然是食品,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之前,對保健食品的監管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以及《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的規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購進保健食品時,應當建立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和臺賬(購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七)保健食品的進貨驗收查驗記錄。索取并查驗供貨者資質及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建檔備查,制定專人負責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管理工作,還應當按照供貨者、供貨品種或供貨時間建立健全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和購銷臺賬檔案,有關文件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并應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結束后1年。具體內容如下: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七)保健食品的進貨驗收查驗記錄。索證索票。經營企業索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的復印件: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流通許可證以及其他資質證明;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產品質量標準;保健食品檢驗合格報告或進口保健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所有提供的證照復印件應逐頁加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貨者的公章并存檔備查。經營企業索票應當索取供貨者出具的銷售發票及相關憑證,憑證應當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稱、注冊證號(批準文號)、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單價、金額、銷售日期。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七)保健食品的進貨驗收查驗記錄。實行統一購進、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連鎖經營企業,可由總部統一索取查驗相關證、票并存檔,各連鎖經營企業可憑總部出具的索證索票證明和統一配送單代替索證索票檔案。各連鎖經營企業自行采購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要求自行索證索票2、臺賬管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臺賬管理包括購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并應當如實記錄。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七)保健食品的進貨驗收查驗記錄。購貨臺賬按照每次購入的情況記錄,內容包括:保健食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產地、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銷售臺賬應記錄保健食品的產品流向。內容包括:保健食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產地、銷售價格、銷售日期、庫存等信息。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當詳細記錄購貨者名稱、住所以及聯系方式等。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七)保健食品的進貨驗收查驗記錄。3、驗收。保健食品的進貨驗收,首先看外包裝是否完好;其次看“主要展示版面”是否有保健食品標志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是否并排或上下排列,是否標示凈含量;第三看“信息版面”是否標示保健食品的相關信息(配料表或主要原料、規格或凈含量、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貯藏方法、執行標準、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第四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數據庫查詢比對。登錄網站(),點擊“數據查詢--國產保健食品(或進口保健食品)”,在查詢條件中錄入批準文號“衛食健字()第號”或“國食健字G********”、“國食健字J********”,點擊“查詢”,顯示信息記錄,點擊該條信息,查看所購產品外包裝的信息是否與官方網站數據庫記錄信息一致。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八)保健食品經營相關要求1、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設施,在相對獨立的專用貨柜(架)銷售保健食品,并應具有明顯標識,制定保證產品在流通環節中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2、經營場所(含庫房)面積應與所經營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環境整潔、無污染物,與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八)保健食品經營相關要求3、經營場所(含庫房)與非營業區域分開,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并運行良好,產品擺放(或碼放)應做到隔墻離地。經營場所(含庫房)的環境應滿足保健食品產品要求的存放條件,應有溫濕度監控設備。4、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管理制度,設置專兼職質量管理員、驗收員,認真執行質量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對保健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風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證產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不發生變化。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九)、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檢查重點內容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2010年8月6日印發的《關于印發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藥監辦許〔2010〕88號)附件2的要求,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的現場檢查,檢查人員至少2人,并對所承擔的檢查負責。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列表如下: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督檢查重點內容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九)、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檢查重點內容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審查要點1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查閱文件現場檢查(1)檢查是否有以下相應制度:索證索票制度、衛生管理制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儲存制度、出庫制度、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培訓制度。(2)檢出企業制度的落實情況2標識標簽現場檢查抽查若干保健食品,檢查標識標簽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是否有盜用、假冒批準文號的偽劣保健食品產品。3產品保質期現場檢查抽查保健食品是否過期。4供貨商及產品資質現場檢查檢查有無供貨商及產品資質。(連鎖企業或統一配送企業由總部統一收集)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九)、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檢查重點內容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審查要點5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現場檢查查閱文件檢查有無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是否真實,保存期限是否少于2年。6產品臺賬查閱文件檢查臺賬是否記錄進貨時間、產品名稱、數量、供貨商等內容。(供貨清單如內容齊全可作為企業臺賬)7從業人員體檢情況查閱文件抽查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證明。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九)、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檢查重點內容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審查要點8場地衛生及產品碼放現場檢查(1)現場查看經營場所衛生、儲存環境:防蟲、防鼠、防塵、防污染等是否符合要求;(2)檢查產品是否有相對獨立的專用銷售區域或專用貨柜(架)。9庫房衛生儲存環境現場檢查現場查勘庫房衛生、儲存環境:防蟲、防鼠、防塵、防污染等是否符合要求;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符合要求(無庫房可不查)10店內宣傳現場檢查檢查店內宣傳資料是否存在宣傳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等違法違規行為。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十)保健食品廣告。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的要求,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任意改變。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后四位為順序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有效期為1年。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十)保健食品廣告。1、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必須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必須始終出現。2、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以下情形和內容:(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二)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三)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四)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十)保健食品廣告。(五)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六)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八)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十)保健食品廣告。(九)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十一)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十二)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十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十四)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癥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知識培訓第二部分、保健食品的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摘錄。由于保健食品是特殊的食品,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前,對保健食品的監管首先應按照食品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9年7月6日印發的《關于保健食品監管法律依據的意見》(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的規定,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實施前,保健食品的監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監管依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不抵觸的,可以繼續使用。現將與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摘錄如下。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一、《關于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稽函〔2011〕161號)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你局《關于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閔食藥監法〔2011〕147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保健食品知識培訓《關于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稽函〔2011〕161號)2011年1月2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發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司《關于〈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適用問題的復函》(國法秘教函〔2011〕39號)明確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后,《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稱《特別規定》)仍為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據此,《特別規定》與《食品安全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而《特別規定》有明確規定的,執行《特別規定》的規定。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五條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三)---;(四)---;(五)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第十五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三、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1〕37號加強流通環節監管。以食品批發市場、大中型超市、專賣店、藥品經營企業為重點,切實加大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假冒偽劣和非法添加藥物的保健食品。細化對保健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的具體要求,督促經營者認真核實保健食品產品批準證書、生產許可證、出廠檢驗報告、發票等信息,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發現的虛假票證和問題產品。對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無法追溯產品源頭的,依法責令停業,并嚴肅處理。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三、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1〕37號加強標簽標識和廣告監管。加大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進口代理商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規范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從嚴查處標簽、說明書非法標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與批準內容不一致的違法行為。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必須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發布,對未經批準擅自發布廣告,以及擅自更改、篡改批準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要依法嚴肅處理。進一步加強對電視、電臺、報紙、互聯網、廣告牌等媒體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檢查,重點整治保健食品廣告、宣傳材料中宣稱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以專家或患者名義進行功效證明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普通食品通過包裝、標簽、說明書等宣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行為。加強保健食品科學知識宣傳教育,及時發布權威消息,澄清虛假宣傳和炒作,引導公眾樹立科學的保健理念。

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三、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1〕37號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全面落實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健全改為責任制度。選擇部分省(區、市)開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質量授權人試點工作。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和技能培訓,切實增強其守法經營意識,提高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能力。加快推進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告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單”。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七)……;(八)……;(九)……;(十)……;(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二)……;(三)……;(四)……;(五)……;(六)……;(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四十一條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儲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碼;(六)儲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第五十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第五十一條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效,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第五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第六十六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由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二)……;(三)……;(四)……;(五)……;(六)……;(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八)……;(九)……;(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四)未按規定要求儲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二)……;(三)……。違法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九十四條違法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做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產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檔案。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場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九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第五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產監督管理信息。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二)……;(三)……;(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五)……;(六)……。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六、《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標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第五條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2003年8月1日前,2003年8月1日后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確認。研制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第號”。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未經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第二十條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二)使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三)儲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來名稱;(五)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六)保健食品標志;(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他標簽內容。第二十二條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傳。第二十四條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第二十五條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第二十八條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七、《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第三條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借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關信息。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第四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虛假、夸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第五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于產品外包裝內。各項標識內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于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于第二個“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于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計量單位必須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第六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相應要求。第七條凡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者,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處罰。第八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附件1: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及其標示要求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以下內容,其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稱

1.1必須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稱作為專用名稱時,該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須是產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能表明該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當有多項保健作用時,可同時采用多個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也可采用能綜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應是詞組或短語。

1.3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新創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還可同時使用按規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1.4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1.5不得使用國家已規定使用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

1.6保健食品名稱應標于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按1.1、1.2和1.3規定所采用的專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和其它名稱時,這些名稱應平行排列,字體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2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2.1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個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2.2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分為上下兩行。2003年7月31日前批準的上行為“衛食健字()第號”或“衛進食健字()第號”或“衛食健進字()第號”、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2003年8月1日后批準的上行為“國食健字G********”或“國食健字J********”、下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G代表國產,J代表進口)。

2.3由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并排或上下排列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3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3.1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食品的凈含量: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或ml、L;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為:克、千克,或g、Kg;3.2銷售包裝中含有固、液兩種物質的食品,除標明凈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銷售包裝中所有固形物的總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3.3同一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分裝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獨立的形態包裝時,應在最小容器的包裝上標示該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凈含量。同時,銷售包裝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應標示為最小容器的數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或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單一形態的保健食品凈含量;3.4凈含量應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4配料

4.1各種配料必須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食品添加劑列于后。

4.2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以上的其它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標示該復合配料時,應在其名稱后的括號內按使用量依遞減順序列出構成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稱。

4.3配料、復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稱必須使用能表明該配料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國家、行業標準中的規定名稱。食品添加劑名稱必須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的規定名稱,營養強化劑名稱必須使用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中的規定名稱。

4.4配料應標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側,標題為“配料表”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5功效成分

5.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計算其實際含量,實際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圍表示。實測值的允許偏差范圍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執行。5.2能量5.2.1凡通過調整食品中的能量產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須標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能量以KJ(Kcal)表示。5.3營養素5.3.1已列入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營養素,其名稱應使用該標準規定的名稱。

5.3.2各營養素的單位如下所列:蛋白質、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為單位;脂肪及脂類物質以克或毫克為單位;總碳水化合物以及分類碳水化合物以克為單位,應以百分比標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纖維以克為單位;維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國際單位為單位;礦物質以克、毫克、微克為單位。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質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單位標示。微生態產品需標示在保質期內所含每種活性生物體的數量。

5.5功效成分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標題為“功效成分表”。

5.6“功效成分表”應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產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見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標識方法)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6保健作用

6.1保健作用應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同。

6.2不得用“治療”、“治愈”、“療效”、“痊愈”、“醫治”等詞匯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圖形、符號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保健作用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標題為“保健作用”。

6.4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示保健作用聲明短語,短語的字體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稱的最大部分。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7適宜人群

7.1適宜人群的分類與表示應明確。

7.2當保健食品不適宜于某類人群時,應在“適宜人群”之后,標示不適宜食用的人群,其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的內容。

7.3適宜人群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標題為“適宜人群”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8食用方法

8.1應準確標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質量或體積數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如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時,食用量應與小包裝的凈含量有對應關系。如小包裝的凈含量為10毫升,食用量可標示為每次10毫升。

8.3如不同的適宜人群應按不同食用量攝入時,食用量應按適宜人群分類標示。如兒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應標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調制、勾兌、加工等方法,可用圖形或符號輔以說明。

8.5當保健食品的食用量過大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或不適宜于發揮保健作用時,應在食用方法后,標示不適宜的食用量,其字體應略大于“食用量”的內容。

8.6必要時,應標示食用保健食品時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項。食用方法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標題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9日期標示9.1保質期的標示可采用下列方式:A保質期……個月B保質期至……C在……之前食(飲)用9.2日期的標示為年-月-日,如1996-08-12.9.3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標題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10貯藏方法如保健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方法有關,應標示其貯藏條件與貯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貯藏方法應標于“信息版面”,標題為“貯藏方法”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11執行標準必須標示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編號。執行標準應標于“信息版面”,標題為“執行標準”

12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

12.1保健食品制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必須與依法登記注冊的相一致。

12.2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地區(港、澳、臺)名稱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

12.3保健食品制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進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業及其原產國(地區)的名稱可標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標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時,應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與底線相平行。保健食品制造、分裝、包裝企業的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地址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執行標準”后。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標識規定》(衛生監發[1996]第38號)13特殊標識內容

13.1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必須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

13.2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

13.3應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顯位置標示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中載明的“警示性標識內容”。保健食品知識培訓八、《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第三十三條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國產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食健字G+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食健字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第六十九條保健食品命名應當符合下列原則:(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保健食品知識培訓《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第七十條保健食品的名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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