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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實力和素養,加強消防專業

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平安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

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

防設施檢測、消防平安監測等消防平安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

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消防設施檢測、

消防平安監測等消防平安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注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

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評價方

法另行制定。

一級注冊消防二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1CertifiedFireEngineer

Level2CertifiedFireEngineer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注冊消防工程

師制度的政策制定,并依據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

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

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

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其次章考試

第七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

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荚囋瓌t上每年實行一次。

第八條公安部組織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

會,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

綱,組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探討建立并

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

議。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

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

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

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并探討確定本地區二級注

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

守職業道德,并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

均可申請參與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高校??茖W歷,工作滿6年,其中

從事消防平安技術二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

附件1,下同)高校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平安技

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高校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

年,其中從事消防三安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

專業高校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4

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探討生班

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

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探討生班畢業,工作

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

其中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

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2

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平安

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

從事消防平安技術二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

和從事消防平安技大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

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平安技

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高校??茖W歷,從事消防平安技術

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高校專科學歷,從事消

防平安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高校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

平安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高校本科學歷

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

平安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公安部托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

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

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五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二級注冊消防二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

效。

第十六條對以不正值手段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

格證書的,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七條國家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

度。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

可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

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注冊消

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并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注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

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

平安重點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

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

注冊申請材料。

其次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

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須要補正的全

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

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其次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

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注冊消

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

師資格的注冊審批工作,并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

材料和初步審查看法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

材料和初步審查看法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精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

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精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次十二條注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精確定之日起10個

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注冊證。

其次十三條注冊證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

期內是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

本人保管、運用。

其次十四條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

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

須符合本規定接著教化要求。

初始注冊、持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

冊管理的詳細方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其次十五條接著教化是注冊消防工程師持續注冊、重新注冊

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各級別注冊

消防工程師應當依據規定完成相應的接著教化。

其次十六條注冊審批部門應當剛好向社會公告注冊消防工

程師注冊有關狀況,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業活

動實行信用管理。

其次十七條各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管理部門,應當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執業

其次十八條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

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平安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范圍和本人

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平安技術執業活動。

其次十九條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消防技術詢問與消防平安評估;

2、消防平安管理與技術培訓;

3、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平安監測與檢查;

5、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平安技術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

型的危急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平安評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筑、大型的危急化學品單

位外的消防平安管理;

3、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

護;

4、消防平安監測與檢查;

5、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平安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實力要求: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識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較豐富

的消防平安技術工作閱歷;

2、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剛好駕馭消防技術前

沿發展動態,能夠獨立解決重大、困難、疑難的消防平安技術問

題;

3、嫻熟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手段,圓滿完成執業

范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平安技術詢問和評估、消防設施

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精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

效;

4、具有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探討實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

指導二級注冊消防二程師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識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肯定的

消防平安技術工作閱歷;

2、嫻熟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手段,剛好發覺和解

決一般性消防平安技術問題;

3、較好完成執業范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平安技術詢

問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真實、完整、精

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消防平安技術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消防平安技術

文件,應當由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并擔當相應法律

責任。

第五章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運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執業活動;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說,

并向本級別注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受接著教化;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酬勞;

(六)對侵擾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平安技術執業活動質量,并

擔當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隱私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隱私;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學問,提高消防平安技術實力;

(七)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前長期從事消防平

安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方

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

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依據工作須要擇優聘

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

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

防平安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

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執業的詳紐管理

方法,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本規定和公安部相關要求制

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平安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

構及消防平安重點單位,配備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

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文件種類、接著教化等注冊執業的詳細要

求和管理方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方法

第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托付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擔當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詳細考

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

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詳細職責分工由各

地協商確定。

其次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

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注冊涓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本方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

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平安技術實

務》、《消防平安技術綜合實力》和《消防平安案例分析》3個科目。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平安技術綜合實力》

和《消防平安案例分析》2個科目。

第四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消

防平安技術實務》和《消防平安技術綜合實力》科目的考試時間

均為2.5小時,《消防平安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果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在連續的3

個考試年度內參與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級注冊消

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消

防平安技術綜合實刀》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消防平安

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果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在連續的2

個考試年度內參與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級注冊消

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符合《暫行規定》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

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平安技術實務》

科目,只參與《消防平安技術綜合實力》和《消防平安案例分析》

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或

者勘察設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與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可取得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參與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相關證明材

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荚嚬芾頇C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

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與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

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與考試。

中心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心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

地原則報名參與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p>

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和公安部批準??荚嚾掌谠瓌t上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

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也不得參與

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強迫應試人員參與與

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條考試管理部門和考務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

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

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依據《專

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令第12號)處理。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方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崗位工作,閱歷豐富,業績突出,遵

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

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并

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

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

核認定。

(一)學歷與二作經驗:

1、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平安技術

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博士

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平安技術

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

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專業高校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平安

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高校本科學歷或者

學位,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滿12年。

4、取得消防工程專業高校??茖W歷,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

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高校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平

安技術工作滿17年。

5、取得其他專業高校??埔陨蠈W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平安

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實刀與業績成果:

1、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獨創等

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獨創人或者設計人;

3、擔當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域

消防平安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不少于2個。

4、擔當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

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平安詢問、評估項目不少于5個;

5、擔當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筑面積

4萬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不少于15個。

(三)學術水立與探討實力:

1、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布實施的行業

及以上層級消防技犬標準1項;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

業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

入運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6萬字(對

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能作為探討成果);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

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

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4、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

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于5篇;

5、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詢問與評估

報告、課題探討報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

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詢問與評估報告、課題探討報告不少于

10篇。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

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

全面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

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或者中心、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心管理的企業(以簡稱

中心單位)人事部門的舉薦看法函。

(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

(樣式見附件3);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

(項目)負責人聘書、消防平安管理負責人任命文件、獲獎證書、

專利權文件、消防技術規范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

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詢問報告與探討成果證明等相關材

料的復印件;

(四)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

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證書或者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

的,應供應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

主要文件的復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

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布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范

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消防平安技術工作人員,可向所

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

(聘用單位屬于企業的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薦。

中心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人事部門統一向公安部

消防局舉薦。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中心單位消

防業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的申請人員材料進

行審查,提出審查看法,并經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復審合格后,提出舉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

組辦公室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舉薦人員材料進行審

核,并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看法和

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

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公安部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

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

通過的理由。

五、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心單位的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及人事部門,

應當對舉薦人員材料進行仔細審查和復審。于2013年5月31日

前,完成審查和復審工作,簽署審查和復審看法,并在《一級注

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后,將

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心單位,在審查、復審申

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報送的各類

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

真實性簽署看法并加蓋單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心單位,應當優先舉薦符

合申報條件、實力業績突出、業內認可,且仍在消防平安技術一

線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本方法印發前,已通過特許或者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

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現在公務員崗位或者現役軍人

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和已

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均不在申報范圍。

因在消防平安技術工作中違法違紀或發生重大失誤,受到刑

事懲罰或行政懲罰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心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

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仔細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查、復查等各環

節工作。凡不仔細把關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覺,停止該地區

或者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的資格,并依據相應法律和有

關規定,對干脆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干脆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附件1

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新舊比照表

專業劃分專業名稱(98版)舊專業名稱(98年前)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

高電壓與絕緣技術

電氣技術(部分)

電機電器及其限制

光源與照明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電子工程

應用電子技術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信息工程

電子信息工程

廣播電視工程

通信工程

電子信息工程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無線電技術與信息系統

電子與信息技術

公共平安圖像技術

通信工程

計算機通信

計算機及應用

計算機軟件

軟件工程

建筑學

工學類相關專業

城市規劃

城鎮建設(部分)

總圖設計與運輸工程(部分)

礦井建設

建筑學建筑工程

城市規劃城鎮建設(部分)

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礦山通風與平安

平安工程

平安工程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化學工程與工藝

工業分析

化學工程與工藝

管理科學

系統工程(部分)

管理科學

管理學類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

相關專業管理工程(部分)

工程管理

涉外建筑工程營造與管理

國際工程管理

注:表中“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化部高等教化司1998年頒布的《一般高等

學校本科專業書目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一般高

等學校本科專業書目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納的專業名稱。

附件2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劉金國公安部副部長

副組長:孫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

陳偉明公安部消防局局長

成員:吳劍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

單于廣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

范維澄清華大學教授工程院院士

李引擎建筑設計探討院防火所探討員

馬恒公安部消防局高級工程師

東靖飛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探討員

杜文峰n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教授

潘剛公安部沈陽消防探討所探討員

沈友弟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范平安河南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高建民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陳遠平日國礦業高校教授

黃曉家口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高級工程師

李念慈四川省工業設備安裝公司高級工程師

辦公室主任:單于廣(兼)

副主任:申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司處長

張明燦公安部消防局處長

聯系電話:

公安部消防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附件3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

所在單位名稱: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碼:

填表日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

公安部

填表說明

1.本申報表一律用鋼筆或者簽字筆,由申請人照實填寫,字

跡工整清楚。由于字跡潦草、難以分辨所產生的后果,責任自負。

如用計算機打印,日請人應在封面簽名。

2."最高學歷”欄目的“畢(肄、結)業時間應將去選擇

項用筆劃去;“學?!?、“所學專業”或者“學位”欄目填寫的內容

應與畢業證書相一樣。

3.“取得證書方式及日期”欄目,應當填寫全國統一組織的

考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評審,或者其他取得方式及日期。

4.在本申報表中,凡項目內有“口”的,均由用印單位在所

同意的相應項目“口”內打“J”。

5.如填寫內容較多,可另加附頁,附頁均應加蓋相應單位印

章。

基本狀況

姓名性另民族

IJ照

政治面目身份證號

參與工作日期身體狀況

聘用單位名稱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郵編

畢(肄、結)業日期學校所學專業學制學位

最高

學歷

從事消防平安技術工作年限

取得高級專業技術取得證書

資格證書名稱方式及日期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

(任命)單位及日期職務聘期

取得何層次政府特別津貼

及批準日期

所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的批準單位、文號及批準日期

參與何種學術團體

任何職務,有何社會兼職

是否有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主要學習培訓經驗

(包括參與學校學歷學位教化、培訓、國內外進修等)

起止日期專業學習或者培訓主要內容地點證明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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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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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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