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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消防規劃管理規定?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1.目的本規定旨在加強云南省城市消防規劃管理,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2.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以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城、鎮)消防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三)基本原則1.統籌兼顧原則城市消防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協調,統籌考慮城市的布局、功能分區、發展規模等因素,確保消防設施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推進。2.以人為本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消防規劃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優化消防設施布局,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實用性,為居民提供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環境。3.科學合理原則遵循消防科學規律,結合城市火災特點和發展趨勢,合理確定消防設施的類型、規模和布局,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裝備,提高消防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4.因地制宜原則根據不同城市的地理環境、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火災風險等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消防規劃,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消防規劃的編制(一)編制主體與要求1.編制主體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編制城市消防規劃。承擔城市消防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編制。2.編制要求消防規劃應明確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確保城市消防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充分考慮城市的發展變化,預留足夠的消防設施建設空間,適應城市未來發展的需要。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二)規劃內容1.消防安全布局合理劃分城市消防安全區域,明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布局和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確定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布局和用地,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等重點區域的消防安全布局進行專項規劃。2.消防站規劃根據城市規模、火災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消防站的數量、布局和選址。明確消防站的類型(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戰勤保障消防站等)、規模和裝備配備標準。規劃消防站的建設用地,確保其滿足消防業務開展的需要。3.消防供水規劃確定城市消防供水水源,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規劃消防供水管網的布局、管徑和壓力,確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對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出要求,保障消防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4.消防通信規劃建立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實現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消防車輛等之間的通信暢通。規劃消防通信線路、設備的布局和建設,提高消防通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消防通信保障措施,確保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通信的可靠性。5.消防車通道規劃明確城市消防車通道的布局、寬度和凈空要求,確保消防車能夠順利通行。保障消防車通道與其他道路、建筑等之間的合理銜接,避免出現堵塞等情況。對消防車通道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出要求,確保其暢通無阻。6.消防裝備規劃根據城市火災特點和消防作戰需要,合理確定消防裝備的種類、數量和性能要求。規劃消防裝備的配備標準和更新計劃,提高消防裝備的現代化水平。建設消防裝備儲存、維護和管理設施,確保消防裝備的完好有效。(三)編制程序1.前期調研開展城市消防現狀調研,收集城市的地理信息、人口分布、建筑情況、火災歷史等資料,分析城市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和隱患。2.方案起草根據調研結果,結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起草消防規劃草案。3.征求意見將消防規劃草案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意見進行整理和分析,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4.修改完善根據征求意見和專家論證的結果,對消防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5.審查審批送審稿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查,經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實施。三、消防規劃的審批(一)審批主體城市消防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二)審批程序1.申報材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城市人民政府報送消防規劃審批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消防規劃文本、說明書和圖紙。征求意見情況及采納情況說明。專家論證意見。其他相關材料。2.審查內容城市人民政府對申報的消防規劃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是否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協調。消防設施布局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是否充分考慮城市發展變化和消防安全需求。征求意見情況及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3.審批決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消防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四、消防規劃的實施(一)建設項目配套1.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依據消防規劃提出消防設計要求,作為建設項目設計的依據。2.同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消防規劃和消防設計要求,同步建設消防設施,確保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3.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在消防驗收合格后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二)消防設施建設與維護1.政府責任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消防規劃的要求,組織實施消防設施建設項目,保障消防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和用地。2.部門職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消防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其符合消防規劃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消防設施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等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消防設施的質量和性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3.維護管理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三)消防規劃調整1.調整情形因城市發展、重大建設項目等原因,確需對消防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序進行。2.調整程序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消防規劃調整方案,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五、監督檢查(一)監督檢查主體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檢查內容1.規劃執行情況檢查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否按照消防規劃的要求組織實施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工作。2.建設項目配套檢查建設項目是否按照消防規劃和消防設計要求配套建設消防設施,是否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3.消防設施運行檢查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包括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是否暢通,消防裝備是否完好有效。(三)問題處理1.責令整改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2.行政處罰對違反消防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責任追究對在消防規劃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法律責任(一)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1.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依照本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責任1.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消防設施施工單位違反相關標準規范,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3.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三)其他責任1.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消防規劃要求進行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擅自改變消防設施用地用途或者破壞消防設施用地的。2.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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