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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樣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實現城市功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高效、空間環境優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第三條基本原則城市規劃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統籌兼顧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四條建設用地分類與標準建設用地應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進行分類,其標準作為確定建設用地性質、規模和使用條件的依據。第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第六條建設用地兼容性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允許部分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具體兼容性規定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第七條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規模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盤活存量土地。第八條建設用地邊界建設用地邊界應明確、穩定,不得隨意調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第九條建設用地退界1.建筑物退讓建設用地邊界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相鄰地塊之間的建筑物,退讓用地邊界的距離應符合雙方協議或相關規定。2.退讓距離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體量等因素確定,以滿足消防、日照、通風、安全等要求。第十條建設用地標高建設用地標高應與周邊地形、道路等相協調,滿足排水、防洪等要求。新建建設工程的場地標高應符合城市豎向規劃的規定。第三章建筑規劃管理第十一條建筑密度與容積率1.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2.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3.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不得突破上限。第十二條建筑高度1.建筑高度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同時應考慮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2.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其高度應符合道路紅線寬度與建筑后退距離所形成的空間高度控制要求。3.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區域,建筑高度應嚴格按照相關保護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建筑間距1.建筑間距應滿足消防、日照、通風、安全等要求,具體規定如下:住宅建筑之間的間距應符合日照標準,大寒日日照時數不應少于2小時;非住宅建筑之間的間距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消防、通風等因素確定;住宅與非住宅建筑之間的間距,應根據住宅的日照要求確定。2.建筑間距的計算方法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以確保符合各項要求。第十四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1.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多層建筑退讓道路紅線不宜小于5米,高層建筑退讓道路紅線不宜小于10米。2.退讓距離應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建筑物性質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以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空間環境質量。第十五條建筑退讓用地邊界建筑物退讓用地邊界的距離應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同時應尊重相鄰地塊的權益,避免對相鄰地塊造成不利影響。第十六條建筑平面布局1.建筑平面布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合理組織功能分區,方便使用和管理。2.建筑物的外形、體量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對城市景觀造成破壞。3.建筑應盡量采用規整的平面形狀,減少異形建筑,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建筑質量。第十七條建筑立面設計1.建筑立面設計應體現城市特色和地域文化,注重建筑風格與色彩的協調性。2.建筑立面應簡潔、美觀,避免過于復雜或怪異的設計。3.建筑外墻材料應符合環保、節能等要求,鼓勵采用新型建筑材料。第十八條建筑色彩建筑色彩應與城市整體色彩相協調,以淡雅、明快為主,避免使用過于鮮艷或刺眼的顏色。重要公共建筑的色彩應進行專項設計,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第十九條建筑層數與層高1.建筑層數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層數。2.層高應根據建筑功能、結構形式等因素合理確定,一般住宅層高不宜超過3米,辦公、商業等建筑層高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第二十條建筑物出入口1.建筑物出入口應設置合理,方便人員和車輛進出,并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2.主要出入口應與城市道路相銜接,避免直接開向小區內部道路或小巷。3.出入口的數量、寬度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規模等因素確定,滿足疏散和交通流量的需求。第四章道路交通規劃管理第二十一條道路紅線道路紅線是道路用地和兩側建筑用地的分界控制線,道路紅線寬度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第二十二條道路橫斷面道路橫斷面應根據道路功能、交通流量、地形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綠化帶等部分。第二十三條道路豎向設計道路豎向設計應滿足排水、防洪、交通安全等要求,與周邊地形、建筑物相協調。道路縱坡、橫坡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停車場(庫)1.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應按照規定配建停車場(庫),其規模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規模和使用需求確定。2.停車場(庫)應設置在交通便利、易于出入的位置,不得影響城市交通和消防安全。3.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二十五條交通設施城市道路應配套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確保交通安全和暢通。重要交通節點應進行交通組織優化設計,提高交通運行效率。第二十六條公共交通城市應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公交站點、線路,提高公交覆蓋率。公交站點應設置在方便乘客換乘的位置,與周邊建筑、道路相協調。第二十七條慢行交通城市應完善慢行交通系統,設置連續、安全、舒適的自行車道和人行道。自行車道和人行道應與機動車道保持適當的隔離,確保慢行交通安全。第五章綠地與景觀規劃管理第二十八條綠地分類與標準綠地應按照《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進行分類,其標準作為確定綠地性質、規模和布局的依據。第二十九條綠地率1.新建建設工程應按照規定的綠地率指標進行建設,綠地率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2.綠地率的計算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確保綠地面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第三十條公共綠地1.公共綠地是城市居民共享的綠色空間,應合理布局,方便居民使用。2.公共綠地應設置必要的休閑、娛樂、健身等設施,提高綠地的使用功能。3.嚴格保護公共綠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用途。第三十一條附屬綠地1.附屬綠地是指各類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綠地,包括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等。2.附屬綠地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確保綠地質量和景觀效果。3.鼓勵附屬綠地向公眾開放,提高綠地的共享性。第三十二條景觀規劃1.城市景觀應注重整體設計,突出城市特色和地域文化,營造優美、和諧的城市空間環境。2.重要地段和節點的景觀應進行專項設計,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3.城市景觀應與自然環境相融合,保護和利用好山水、植被等自然資源。第六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第三十三條保護范圍與要求1.對寧波市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等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嚴格按照相關保護規定進行管理。2.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確保文物和歷史風貌不受破壞。第三十四條歷史建筑保護1.對確定為歷史建筑的,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護其建筑風格、結構形式和歷史信息。2.歷史建筑的修繕、改造應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五條傳統文化傳承鼓勵傳承和弘揚寧波市的傳統文化,保護和利用好傳統民俗、工藝、節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城市建設中,應注重體現傳統文化元素,延續城市歷史文脈。第七章市政工程規劃管理第三十六條給水工程1.給水工程規劃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狀況,合理確定供水規模、水源地、供水設施布局等。2.新建、改建、擴建的給水設施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確保供水安全和水質達標。第三十七條排水工程1.排水工程應實行雨污分流,合理規劃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保城市排水暢通。2.污水應集中處理,達標后排放;雨水應合理收集和利用,減少對城市環境的影響。第三十八條供電工程1.供電工程規劃應根據城市用電需求,合理確定變電站、輸電線路等供電設施的布局。2.供電設施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保障城市供電可靠。第三十九條通信工程1.通信工程規劃應統籌考慮各種通信方式,合理布局通信基站、線路等設施。2.通信設施應與城市建設相協調,避免對城市景觀和居民生活造成影響。第四十條燃氣工程1.燃氣工程規劃應根據城市能源需求,合理確定燃氣供應規模、氣源地、輸配系統等。2.燃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范的要求,確保燃氣供應安全。第四十一條環境衛生工程1.環境衛生工程規劃應合理布局垃圾收集點、中轉站、處理廠等設施,確保城市環境衛生。2.加強對垃圾處理的管理,推廣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第八章規劃審批與監督管理第四十二條規劃審批程序1.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提交相關材料,包括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設計方案等。2.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現場勘查、專家論證等,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合法建設的憑證,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第四十三條規劃核實1.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2.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核實,核實合格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第四十四條監督檢查1.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建設行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第四十五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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