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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專科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規范全日制專科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錄取的全日制專科學生。第三條學校對學生學籍實行信息化管理,采用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入學與注冊第四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五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學。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第六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第三章學制與學習年限第七條我校全日制專科各專業學制一般為三年。第八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學生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1.提前畢業:學生確有學業專長,能提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優秀,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提前畢業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2.延長學習年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業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以一年為限,最多不超過兩年。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前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經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未經批準逾期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第四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第九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第十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第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當事先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緩考。緩考課程隨下一年級相同課程進行考核,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未經批準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可隨下一年級重新學習并參加考核。第十二條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該課程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不合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仍不及格者,須重修該課程。重修課程須按學校規定繳納重修費。第十三條學生對考核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經系審核后報教務處復查。教務處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第十四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學生畢業時,應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學分計算辦法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第十五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專業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應當在入學第一學期末,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轉專業的理由和擬轉入專業的要求。經轉出系和擬轉入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2.跨校轉專業,須符合轉入學校當年的轉學條件,并經兩校同意,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5.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6.應予退學的;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第十七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第十八條學生轉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轉學申請書;2.學生個人申請轉專業、轉學的報告(應詳細說明轉學、轉專業的原因及對今后學習、生活的計劃);3.學生成績單;4.家長(監護人)同意轉學的書面意見;5.因患病轉學的,應附轉出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第十九條轉學、轉專業學生的學籍異動手續,應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辦理完畢。第六章休學與復學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1.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第二十一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休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辦理復學手續,期滿仍不能復學的,作退學處理。第二十三條休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批準其繼續休學或退學。2.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后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若原專業已無下一年級,可編入相近專業學習。3.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第七章退學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3.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4.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6.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條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第二十六條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條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第二十八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第三十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重修,經考試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超過結業后一年申請補考或重修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只出具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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