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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nternalInternalIIInternalInternalTo:MemberAssociations(FORACTION)SubscriberstotheCodeandotherStakeholdersJune30,2023IFRA標準第51次修訂的通知各位同事,
Cc:RMTF,RIFMCustomerMembersoftheIFRA在此宣布關于IFRA標準第51次修訂的通知。IFRA標準第51次修訂包括:IFRA標準的使用指南文件的更新IFRA標準詳見下文對IFRA標準有貢獻的其他資源附件如下-其中結合了(如適用)-天然貢獻(原附件I)以及席夫堿(原附件II)的信息.與之前的修訂一樣,IFRA標準以香料安全性專家小組(\h)的結論為基礎,這些結論包含在日用香精研究所(RIFM)的安全評估中,可在日用香料安全資源網站上(\hRIFMHome|FCT())公開查閱所有文件將在專用SharePoint網站上提供數月,并將在通知日期后一周內公布在IFRA網站上。如咨詢結束函末尾所述,根據咨詢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限制/質量規格標準的實施時間已經稍作修改,如下所示:標準對于新產品的生效日期標準對于現有產品的生效日期IFRA標準禁止使用的成分通知后2個月(即2023年8月30日)通知后13個月(即2024年7月30日)IFRA標準限制使用或設定質量規格的成分通知后9個月(即2024年3月30日)通知后28個月(即2025年10月30日)IFRA|THEINTERNATIONALFRAGRANCEASSOCIATIONIFRAHeadquarters RuedelaCroixd’Or3|1204Geneva|SwitzerlandIFRAOperations AvenuedesArts6|1210Brussels|BelgiumInternalInternalInternalIFRA51stAmendment–NotificationLetterInternalIFRA51stAmendment–NotificationLetterPAGE10/13InternalInternal下面的計劃直觀地顯示了第51次修訂范圍內的限制/規范標準的總體實施時間安排:但是實施時間表并不適用于那些范圍和/或最大可接受濃度水平沒有變化,只是在格式上發生變化或增加了說明的標準。這些標準將僅以更新后的格式在網站上公布,但適用日期不變。請注意,適用某個日用香精的一個標準,其影響不僅取決于濃度上限的變化(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存在于其他來源中,如相應附件中所列的其他來源的貢獻),而且還可能由于加香產品類型的轉換而產生影響。在此,我們想指出,由于香料安全性專家小組最近的一項決定,有兩種材料在第6類中獲得了更高的允許使用量。一種材料是2-(甲氨基)苯甲酸甲酯(CAS85-91-6),是修訂標準咨詢的一部分,將根據結果實施修訂部分。至于另一種受影響的材料,即孔雀草和小萬壽菊精油和凈油,鑒于現行標準的變化實際上只是增加了一個類別(第6類)的允許使用量,因此沒有為這種材料提供新的實施時間表,以防混淆。更多詳情見第2.6節和第3.6節。本信各部分將酌情詳細說明實施時間表。現有日用香精是指目前已銷售的香精,或已在規定消費品中進行過性能評估的香精。允許遵守新標準或修訂標準的期限僅適用于該化合物在該規定消費品中的使用。新日用香精的定義是,在整個供應鏈信息交流期(即更新信息技術系統、香精商之間的雙邊信息交流以及香精商與客戶之間的信息交流共7個月)結束后,已發布簡要說明的任何日用香精。符合IFRA修訂案的日期與香精投放市場的日期一致,即離開香精商的日期。從文件的角度來看,以下日期應被視為最早日期:發貨日期或開發票日期。請IFRA成員協會立即將此信息分發給各自的會員。非常感謝你們的協助Dr.MatthiasVeyIFRAVPScientificAffairs科學事務副總裁目錄概況 5IFRA標準使用指南的相關變化 5作為咨詢一部分的材料,將發布與咨詢內容不同的標準,或沒有新標準或修訂標準發布的情況 第51次修訂通知的新標準清單 81項新的IFRA限制規格標準 832項新的基于皮膚致敏和全身毒性的IFRA限制標準 811項新的完全基于QRA2來控制潛在的皮膚致敏效應的IFRA限制標準 102項新的基于毒理學關注閾值(TTC)進行風險管理的IFRA限制標準 101項新的可能導致皮膚脫色的IFRA限制標準 101項新的由于潛在的遺傳毒性影響的IFRA禁用標準 11第51次修訂的修訂標準清單 11 修訂了7項控制潛在皮膚致敏作用的IFRA限制標準,目前已對系統毒性終點進行了評估 111項根據新的皮膚致敏數據修訂的IFRA限制標準 111 11 基于系統毒性修訂的2項IFRA限制標準 12對現有標準的微小更新和格式更改 12概況正如咨詢和咨詢結束函所述,第51次修訂對IFRA標準進行了一系列格式更新。最明顯的內容是,我們將不再在標準格式中包含化學結構和經驗公式。此外,在適用的情況下,標準曾提及附件I關于天然復合物(NCS)中受限制成分的存在,以及附件II關于席夫堿的貢獻。在第51次修訂中,我們將這些信息合并到一個附件中,命名為"其他來源的貢獻",并只提及該附件。此外,第49次修訂時引入標準的詳細信息將不再包括在內,從而避免了每次附件發生變化時我們都重新發布標準的情況。這些變化不僅適用于作為第51次修訂的一部分的所有新標準和修訂標準的格式,也適用于IFRA網站上的所有現有標準,作為第51次修訂的一部分。IFRA標準使用指南的相關改變關于紙制品的說明我們在內部發現,在計算成品中的香料成分濃度時,需要更明確地說明如何將IFRA標準應用于紙制品。這一說明現已成為作為第51次修訂通知分發的指導文件的一部分。內容如下:嬰兒尿布、女性傳統衛生巾、衛生護墊、新型衛生墊、衛生棉條、失禁褲/墊、清潔濕巾、嬰兒濕巾、烘干紙和濕廁紙關于組裝產品,需要考慮兩種情況:適用最大可接受濃度水平(MAC)消費成品的產品類型。這包括嬰兒尿布、女性傳統衛生巾、護墊、新型衛生墊、衛生棉條和失禁褲/墊。在這些情況下,日用香精通常是根據重量而不是濃度百分比(如配方產品)計入成品中的。因此,最大允許濃度濃度反映了香料成分重量與產品重量的比率。最大允許濃度適用于乳液/配方載體的產品類型,該乳液載體隨后被添加到消費成品中。這包括清潔濕巾(如馬桶座圈濕巾和家用清潔產品中的濕巾)、嬰兒濕巾、烘干紙和濕衛生紙。這是因為香料混合物是乳液/載體配方的一部分,然后被添加到成品中。因此,最大允許濃度水平反映的是乳液/載體配方中香料成分的濃度百分比,而不是成品中的濃度百分比。織物柔順片、烘干機片和干洗套裝的分類說明咨詢活動指出有必要對烘衣機用吸毛紙(現為第12類)進行澄清。提出的問題是,這些產品原則上是否與織物柔順薄片(仍屬10A類)是同一種產品。此外,我們還需要更好地理解干洗套裝(第12類),以及它是否可以合并入干洗劑中。根據專家的判斷,我們得出結論,織物柔順薄片和烘衣機用吸毛紙一視同仁,應在第12類的同一條目中提及。干洗套裝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放在烘干機中的,因此與皮膚的接觸有限,也可以歸入第12類;另一種是需要手工使用的(在衣服上主動摩擦),因此由于與皮膚有一定的接觸,最好歸入第10A類。與本通知一起發布的指導文件包括了相應的措辭。枕頭噴霧劑的分類對枕頭噴霧劑屬于11B類,要求加以說明。建議將5B類作為備選類別,因為雖然枕頭噴霧劑不用手使用,但在長時間睡眠時會直接接觸和滲入臉部和頭發。另外,也可考慮將其歸入10A類。RMTF在咨詢香料研究所專家后對證據進行了審查。將枕頭噴霧劑列入11B類的主要原因是對皮膚致敏的擔憂以及產品可能從枕頭轉移到皮膚上。分類表中提供的消費者須知沒有說明枕頭表面應待干燥后再躺在上面。據推測,產品會噴灑在枕頭的表面,消費者會在面料干透之前把臉放在枕頭上,而且把臉放在枕頭上時還會有遮擋的情況。假設100%轉移到皮膚上過于保守。替代方法是用濕巾擦臉,假設皮膚上殘留的產品量為20%。因此,假設皮膚上殘留20%的產品,在沒有更精細的暴露信息的情況下,第11類是合適的。這一說明已納入更新的指導文件中。藤條香薰器的分類在咨詢期間,兩個修訂標準中10A類最大可接受濃度水平的一些影響性變化引起了IFRA的注意,并對藤條香薰器產生了潛在影響。對藤條香薰器進行分類的理由已通過IFRAIL1107進行了分享,并已納入本第51次修訂通知所附的指導文件中。作為第52次修正案準備工作的一部分,預計將對第10、11和12類加香產品類型進行全面審查。痕量管理如咨詢結束函所述,咨詢期間收到了關于技術上無法避免的痕量香料管理的意見。因此,RMTF重新審視了指導文件中建議的措辭,但認為目前的文本足以說明供應鏈中交換信息的作用和責任,是負責任地管理消費成品中的痕量香料的基礎。.第6類產品中光毒性的考慮有人要求說明將有光毒性的駐留型產品放入第六類產品的理由。管理評審小組(RMTI)一致認為,這種做法非常保守,因為唇部接觸是"偶然的",主要應用部位是口腔,暴露在陽光下的時間并不多。由于這個問題是風險評估的固有問題,因此通過香料研究所征詢了香料安全性專家小組的意見。專家小組認為,對于普通人來說,牙膏和漱口水是沖洗型的,但也有其他類型,如口腔噴霧劑,可能會有一些駐留的成分。至于在嘴唇和鄰近皮膚部位涂抹是否會產生更多潛在的補救措施,是否有理由考慮駐留光毒性,這一點值得懷疑,而且從臨床角度來看,沒有跡象表明患者因使用漱口水等而產生光毒性影響。因此,香料安全專家小組得出結論,就光毒性而言,第6類產品可視為沖洗型產品。因此,對標準的指導文件進行了更新,并在本通知書中多次強調了這一變化對個別標準的影響。指南中刪除"防曬霜(sunblock)"術語指南中"防曬霜"一詞的方式已經過時,建議改用"紫外線過濾劑(UVfilters)"一詞。RMTF對此表示同意,并對指導文件進行了相應的更新。臉部和眼部卸妝液也包括可能接觸嘴唇的卸妝液的說明咨詢期間提出的問題應可通過IFRAIL1107得到充分解答,相關信息已納入指導文件第節的多用途產品中,包括與嘴唇接觸的產品。此外,指導文件表11中還添加了一個腳注。關于第4類中"所有類型的須后水"的說明作為咨詢的一部分,在指導文件的表11中指出,"所有類型的須后水"被歸入第4類,而在指導文件的其他部分,一些須后水是乳霜和乳液產品,可歸入第5B類面部保濕劑。因此,建議在表11中更準確地描述第4類。IFRARMTF同意這一建議,并對指南中的措辭進行了相應修改。此外,由于市場上也有不含酒精的產品,因此不再使用"水醇(hydroalcoholic)"一詞來描述這類產品。指導文件中的新描述如下:"所有類型的須后水(霜和唇膏除外)"。作為咨詢一部分的材料,將發布衍生自咨詢內容的標準,或將不告知有新的或修訂的標準3.1香芹酮(CAS99-49-0,2244-16-8,6485-40-1)咨詢中提出這樣的一些問題:與現行標準相比,各種產品類別中的最大可接受濃度水平都有所降低。修訂后的標準僅由系統毒性驅動。在考慮系統毒性時,最大可接受濃度水平的分布是由各個類別中報告的暴露量決定的。根據咨詢反饋,RIFM和專家小組一直在根據原始研究報告調查是否可以修訂(增加)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在發出通知時,調查尚未結束,但表明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可能會提高,從而導致修訂后的最大可接受濃度水平提高,并修訂RIFM安全評估。因此,RMTF決定將香芹酮從第51項修正案的范圍中刪除,并根據最新的安全評估結果將其納入下一次修訂中。工作組進一步指出,在關于其他來源所含成分的附件中,姜草(報告含有4%的香芹酮)的植物學名稱不是CymbopogonwinterianusJowitt,而是Cymbopogonmartiniivar.sofia.IFRANCSTF核查并同意該植物名稱不正確,并用Cymbopogonmartinisofia代替。3.2甲酚類(CAS1319-77-3,108-39-4,95-48-7,106-44-5)根據咨詢中的反饋,澄清了限制標準不應涵蓋鄰甲酚(CAS95-48-7)和間甲酚(CAS108-39-4),因為RIFMSA中確定的有關潛在脫色影響的安全問題僅適用于當前使用水平下的對位異構體。因此,該標準的重點是對甲酚和含有對甲酚的混合物,作為本通知書一部分的標準也作了相應的修改。3.32-叔丁基環己酮(CAS1728-46-7)有人指出,這種成分是另一種廣泛使用的日用香料的副產物,作為商品,后者有多種質量規格。這使人擔心根據現有濃度調查進行的暴露評估是否正確。因此,同意從第51屆會議上撤回該標準。并在下一次RIFM濃度調查中重新進行調查,除了調查它在其他香料中的含量外,還將調查其作為日用香料的使用情況。3.43-環己基丙酸烯丙酯(CAS2705-87-5)在咨詢過程中,有人指出這種成分也是一種烯丙基酯,因此它的質量規格已被納入標準。.3.55,6,7-三甲基-2,5-辛二烯-4-酮(CAS358331-95-0,357650-26-1,847144-75-6)有人對該標準的名稱表示關注,因為它應包括異構體的詳細信息。這一點得到了RMTF的確認,標準名稱已修改如下:5,6,7-三甲基-2(E),5-辛二烯-4-酮。3.62-(甲氨基)苯甲酸甲酯和孔雀草和小萬壽菊精油及凈油修訂后的2-(甲氨基)苯甲酸甲酯標準已成為咨詢的一部分,該標準采用了指導文件第節所述的光毒性成分新方法。如第2.6項所述,經香料安全專家小組評估后,IFRA第6類產品從現在起將被視為沖洗型產品。為了逐步實施對光毒性材料的總體修訂方法,這意味著對2-(甲氨基)苯甲酸甲酯標準進行了修改,以顯示最大可接受濃度為0.5%,而不是0.1%。此外,這一變化還與孔雀草和小萬壽菊精油及凈油產品標準有關,該標準是根據第49次修正案中的修訂方案發布的。修訂后的標準第6類產品最大可接受濃度從0.01%提高到0.1%,是第51次修正案的一部分。鑒于最大可接受濃度只增加了一個類別,因此該標準沒有新的實施時間表。第51項修訂案所通知的新標準清單根據上述意見,下文列出了第51項修訂案通知中的標準清單。1項新的IFRA限制規格標準CAS號名稱狀況2705-87-53-環己基丙酸烯丙酯新的限制性質量規格標準(基于皮膚致敏和系統毒性)32項新的基于皮膚致敏和系統毒性的IFRA限制標準CAS號名稱狀況98-53-34-叔丁基環己酮新的限制標準(基于皮膚致敏和系統毒性)139504-68-01-(2-叔丁基環己氧基)-2-丁醇香芹薄荷酮499-70-7,59471-80-6150-84-5,67601-05-2,乙酸香茅酯141-11-72550-52-9環十六酮CAS號名稱狀況88642-03-9,5365-06-0,2550-59-6,3100-36-5,環十六烯酮5120-20-7,854373-71-0,854373-70-910461-98-02-環亞己基-2-苯基乙腈916887-53-12-環亞己基-2-鄰甲苯基乙腈2550-11-0二甲基辛烯酮58567-11-6乙氧基甲氧基環十一烷27538-09-6,醬油酮(5-乙基-4-羥基-2-甲基-3(2H)-呋喃酮和2-乙基-4-羥基-5-甲基-3(2H)-呋喃酮)27538-10-9116044-44-1,香波酯(3-異丙基-雙環[2,2,1]-庚-5-烯-2-甲酸乙酯)116126-82-01576-78-9順-3-庚烯醇乙酸酯35154-45-1順-3-己烯醇異戊酸酯67633-96-9順-3-己烯醇甲醇碳酸酯62439-42-36-羥基-2,6-二甲基庚醛122-67-8肉桂酸異丁酯93-29-8乙酸異丁香酚酯16587-71-6異戊基環己酮623-36-92-甲基-2-戊烯醛93893-89-1,53243-59-7,柑桔腈53243-60-068966-86-94-甲基-1-(1-甲基乙基)-二環[2.2.2]辛-5-烯-2-羧酸甲酯5533-03-9香草醇甲醚13049-88-2順-3-壬烯醇乙酸酯81786-75-6,81786-73-4,86115-11-9,3,4,5,6,6-五甲基-3-庚烯-2-酮81786-74-52120-70-9苯氧基乙醛33885-52-8α,α,6,6-四甲基-雙環[3,1,1]-庚-2-烯-2-丙醛74338-72-02,4,4,7-四甲基-6-辛烯-3-酮70788-30-61-(2,2,6-三甲基環己基)-3-己醇60241-52-3,1-(2,2,6-三甲基環己基)-3-戊醇60241-53-41891-67-43,6,7-三甲基-2,6-辛二烯醛338735-71-0,環戊基氫化苯并呋喃351343-77-6上述IFRA標準由皮膚致敏終點驅動。此外,還對系統毒性終點進行了評估,上述標準中報告的最大濃度水平是皮膚致敏和系統毒性評估得出的較低濃度水平。11項完全基于QRA2來控制潛在的皮膚致敏作用的IFRA限制標準CAS號名稱狀況60763-41-9α-戊基肉桂醛二乙縮醛基于皮膚致敏的新限制標準(QRA2)91-87-2α-戊基肉桂醛二甲縮醛97-42-7,1205-42-1,乙酸香芹酯1134-95-8155514-23-12-甲基丁酸5-己烯-1-醇酯16429-07-52-亞己基環己-1-酮67801-33-6,甲基薰衣草酮67633-95-872403-67-9乙酸柑青酯4643-27-02-辛烯-4-酮1669-44-93-辛烯-2-酮68738-94-3,68738-96-5,八氫二甲基萘-2-甲醛(混合異構體)68991-96-8,68991-97-9358331-95-0,357650-26-1,2,5-辛二烯-4-酮,5,6,7-三甲基-,(2E)-*847144-75-6*日用香料研究所安全性評估可從香料研究所數據庫中獲取,但尚未在《食品與化學品毒物學》上發表,因此目前無法在日用香料安全資源中心網站中找到。不過,預計很快就會發表。在此期間,可向IFRA(\hmvey@)索取出版物草案,與感興趣的利益相關者分享。上述IFRA標準由皮膚致敏終點驅動。系統毒性終點也已通過毒理學關注閾值(TTC)的評估和批準,但在審查上述標準的最大濃度水平時并未將其考慮在內。因此,最大濃度水平只是應用QRA2的結果。2項新的基于毒理學關注閾值(TTC)進行風險管理的IFRA限制標準CAS號名稱狀況2986-54-1甲氧基環十二烷新限制標準基于系統毒性(TTC)53767-86-57-甲氧基-3,7-二甲基-1-辛烯正如IFRA標準制定過程中概述的一般情況,當日用香料研究所安全性評估基于毒理學關注閾值(TTC)和/或皮膚致敏閾值的應用來支持當前使用水平時,只要暴露量不超過這些閾值,就不會制定IFRA標準(例如,適用于上文3項所列的新標準)。更多信息請參見2021年9月28日IFRAIL1128號文件。1項新的可能導致皮膚脫色的IFRA限制標準CAS號名稱狀況1319-77-3,106-44-5對甲酚基于皮膚脫色的新限制標準對甲酚的標準是基于其導致皮膚脫色的可能性。據報道,對甲苯酚存在于自然界中。1項新的由于潛在的遺傳毒性作用的IFRA禁用標準CAS號名稱狀況10599-70-9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新禁用標準,基于基因毒性日用香料安全性專家小組審查了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ADF)的現有遺傳毒性信息,發現它在Ames試驗中具有誘變性。在多個電腦預測模型中,它也被預測為陽性/等效。此外,在大鼠體內進行的遺傳毒性和致癌性試驗表明,大鼠肝臟中的gpt突變頻率顯著增加,GST-P病灶的面積和數量也有所增加。這些結果表明,ADF在大鼠肝臟中具有誘變和致癌潛力。根據IFRA標準制定程序,該材料禁止用作香料成分。第51次修訂的標準清單修訂了7項控制潛在的皮膚致敏作用的IFRA限制標準,現在還對這些效應的系統毒性終點進行了評估CAS號名稱狀況119-84-6二氫香豆素97-53-0丁香酚106-24-1香葉醇6728-26-3,修訂后的限制標準505-57-7,2-己烯醛(基于皮膚致敏和16635-54-4系統毒性)107-75-5羥基香茅醛123-11-5對甲氧基苯甲醛5462-06-6α-甲基-4-甲氧基苯基丙醛1項根據新的皮膚致敏數據修訂的IFRA限制標準CAS號名稱狀況17369-59-43-丙亞基-1-異苯并呋喃酮修訂后的限制標準(基于皮膚致敏作用)對已公布的安全性評估中包含的現有安全信息進行審查后,對NESIL進行了輕微修正(增加),從920μg/cm2增加到940μg/cm2。因此,修訂后的標準與第49次修正案相比,各自的最大可接受濃度差異相對較小。1項基于光毒性和系統毒性的IFRA限制標準修訂版(以及1項關于第6類最大可接受濃度的更新標準)CAS號名稱狀況85-91-62-(甲氨基)苯甲酸甲酯修訂后的限制標準(基于光毒性和系統毒性)和亞硝胺形成的可能性CAS號名稱狀態91722-29-18016-84-091770-75-1孔雀草和小萬壽菊精油和凈油更新的限制性標準(基于與統一的更新的光毒性體系)隨著對安全性數據的審查,已經對N-甲基鄰氨基苯甲酸甲酯(即2-甲氨基-苯甲酸甲酯)實施了光毒性成分的新方法,即對淋洗類產品設定限制。此外,作為咨詢意見的反饋,已向香料安全性專家小組征求意見,從光毒性的角度來看,如何處理第6類的淋洗或駐留類。如本函引言部分與時間線相關以及第2.6和3.6項下的詳細描述,從光毒性的角度來看,第6類的處理方式已經改變,從現在起被視為淋洗類。因此,與咨詢相比,第6類別中N-甲基鄰氨基苯甲酸甲酯的水平發生了變化(從0.1%增加到0.5%)。此外,根據標準指導文件中解釋的更新的光毒性體系發布的第一個關于孔雀草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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