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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Q/LB.□XXXXX-XXXXDB37/T4835—2025目次TOC\o"1-1"\h\t"標準文件_一級條標題,2,標準文件_附錄一級條標題,2,"前言 II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總體要求 25安全控制 35.1外部作業影響等級 35.2安全控制指標 46調查檢測與安全評估 56.1通用要求 56.2現狀調查 56.3檢測 56.4安全評估 57外部作業控制 67.1通用要求 67.2基坑工程 67.3隧道工程 77.4地基基礎工程 87.5道路及橋梁工程 87.6管線工程 97.7連通工程 97.8鉆探工程 97.9地下水控制工程 97.10其他工程 108監測 108.1通用要求 108.2監測項目 108.3監測范圍與監測點布置 128.4監測頻率與周期 128.5監測預警 129信息化平臺建設 13附錄A(規范性)接近程度和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 14A.1外部作業接近程度 14A.2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 18附錄B(資料性)既有結構現狀調查及監測范圍 24B.1既有結構現狀調查范圍 24B.2既有結構監測范圍 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文件由山東省交通運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技術規范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在安全控制、調查檢測與安全評估、外部作業控制、監測及信息化平臺建設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地鐵、輕軌、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已建成的城市軌道交通結構的安全保護工作。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32852.3—2024城市客運術語第3部分:城市軌道交通GB/T39559(所有部分)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運營監測技術規范GB50026工程測量標準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50156—2021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545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GB509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CJJ/T202—2013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技術規范CJJ/T289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標準JGJ8建筑變形測量規范TB10003—2016鐵路隧道設計規范術語和定義GB/T32852.3—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既有結構existingstructure已建成的城市軌道交通結構。

外部作業exterioraction在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周邊進行的可能對其產生影響的作業。[來源:CJJ/T202—2013,2.0.3]

影響等級influenceclass外部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影響程度的分級。[來源:CJJ/T202—2013,2.0.5]

安全評估safetyimpactassessment根據外部作業的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及既有結構的現狀調查、檢測情況等,評估外部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影響的工作。

地下水控制工程groundwatercontrolengineering直接或間接誘發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周邊水位變化或水質變化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水工程。[來源:CJJ/T202—2013,2.0.8,有修改]

連通工程connectivityengineering采用與預留接口連通或改造連通既有結構的方式,實現外部結構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相連接的工程。

監測預警等級connectivityengineering根據累計實測值與其相應的結構安全控制指標值的比值,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實行監測預警管理的分級。[來源:CJJ/T202—2013,2.0.12,有修改]總體要求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應設置保護區,設置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m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以及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邊線外側30?m內;其他結構外邊線外側10?m內;過海、過湖、過河等水域的隧道及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m內;遇特殊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特殊的外部作業時,適當擴大保護區范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的對象應包括下列內容:地下車站及隧道結構;地面、高架車站和區間結構;出入口、風亭、冷卻塔、聯絡通道、車輛基地、控制中心、變電所、電纜通道等建(構)筑物。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應設置保護區標志。外部作業實施前,應掌握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狀況和保護要求,并收集相應資料。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應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進行安全巡查,可采用多種巡查手段相結合的方式,包括人工巡查及視頻監控、無人機、衛星遙感等新技術巡查手段。在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周邊進行外部作業時,應制定外部作業專項設計、施工方案、既有結構安全防護方案及監測方案,外部作業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及既有結構的正常使用、承載能力、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擬建建(構)筑物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凈距控制值應根據線路特征、運營要求、工程及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因素綜合確定。與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高架區間交叉或并行的其他新建設施應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管道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凈距控制值應按照GB50183—2004中第4章規定,綜合考慮其防火、防爆、防腐的安全保護要求后確定;金屬材質的管道應采取雜散電流防護措施。汽車加油加氣站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凈距控制值應按照GB50156—2021中第4章確定。安全控制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應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外部作業與既有結構的空間關系、既有結構類型及現狀、外部作業特點等進行判定。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應按表1進行判定,其中接近程度和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應按附錄A確定。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的判定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接近程度非常接近接近較接近不接近強烈影響區(A)特級特級一級二級顯著影響區(B)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一般影響區(C)一級二級三級四級較小影響區(D)二級三級四級-特殊情況下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按下列要求調整:當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處于復雜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或存在地質災害的情況時,影響等級應提高一級,且不宜低于一級;當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所處的圍巖級別為I~Ⅲ級時,影響等級可降低一級;圍巖級別為Ⅵ級的軟土地區時,影響等級應提高一級,特級時不再提高。圍巖級別應按照TB10003—2016中4.3的規定執行;c)對于采取降水措施的外部作業工程,影響等級應提高一級。外部作業為道路、管線及綠化等工程時,滿足表2條件的可判定為簡易工程。簡易工程不再進行影響等級判定。簡易工程判定條件外部作業類型簡易工程判定條件開挖深度/管底埋深開挖寬度/開挖范圍控制原則有無支護結構施工特別規定新建道路或道路改擴建工程≤1.0?m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抗浮穩定性無需對道路軟基進行處理或路基回填采用振動壓實措施的除外新建管線工程明挖法≤2.0?m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抗浮穩定性無下穿既有高架結構管線工程除外拖管法≤2.0?m——拖管施工誤差不超過1‰綠化種植、景觀改造工程≤2.0?m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抗浮穩定性無綠化種植、景觀改造產生的附加荷載不超過既有結構設計限值其他工程≤2.0?m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抗浮穩定性無采用振動較大施工工藝或在既有高架結構下方作業的工程除外對不滿足表2判定條件的道路、管線及綠化工程等外部作業,若施工作業面與既有結構外邊線外側相對凈距不小于10?m,經現場確認對既有結構無影響后,可判定為簡易工程。安全控制指標既有結構安全控制指標包括:位移、差異沉降、相對收斂、變形曲率半徑、變形相對曲率、結構裂縫、管片接縫張開量、附加荷載、振動速度等。既有結構安全控制指標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類型及狀態、運營安全要求、外部作業特點及GB50157相關規定綜合確定。由外部作業引起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綜合影響應按照表3~表8的要求進行控制,且不應影響既有結構的正常使用。隧道結構安全控制值安全控制指標控制值水平位移<15?mm豎向位移<15?mm徑向收斂<15?mm結構外壁附加荷載≤20?kPa隧道變形曲率半徑>15?000?m隧道變形相對曲率<1/2?500盾構管片接縫張開量<2?mm盾構管片裂縫寬度<0.2?mm地下車站及附屬結構安全控制值安全控制指標控制值水平位移<15?mm豎向位移<15?mm變形縫差異沉降<10?mm結構外壁附加荷載≤20?kPa軌道及道床安全控制值安全控制指標控制值軌道橫向高差<4?mm軌向高差(矢度值)<4?mm軌間距>-4?mm且<6?mm道床脫空量≤5?mm地面線路結構安全控制值安全控制指標整體道床沉降碎石道床沉降過渡段沉降控制值<10?mm<15?mm<5?mm高架線路結構安全控制值安全控制指標承臺或墩柱水平位移承臺或墩柱豎向位移相鄰墩柱差異沉降立柱傾斜控制值<15?mm<15?mm<10?mm<1‰其他安全控制值安全控制指標混凝土構件裂縫寬度車站與附屬結構交接處差異沉降振動速度控制值<0.2?mm<10?mm0.5?cm/s調查檢測與安全評估通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調查應針對外部作業影響范圍內的既有結構現狀病害、新增病害開展調查,初步確定病害程度,并對病害位置開展結構檢測。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外部作業應根據既有結構的現狀調查和檢測結果開展安全評估。現狀調查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調查包括工前調查、過程調查以及工后調查。現狀調查應清晰、準確,宜采用技術先進、信息全面的手段,并編制調查報告,保留影像數據。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調查的范圍宜按B.1確定。外部作業實施前應開展工前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收集既有結構累計變形數據、加固維修及前期外部作業擾動記錄等資料,現場調查既有結構的滲漏水、開裂、剝離、掉塊、傾斜等病害情況。外部作業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及時開展過程調查工作:既有結構監測數據達到或超過控制值的60%;既有結構原有病害特征發生變化或出現新增病害;發生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的施工行為。工后調查應在外部作業完成且監測數據穩定之后開展,調查的主要內容與工前現場調查相同,并重點關注新增病害及病害的發展情況。檢測工前調查、過程調查及工后調查發現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病害或新增病害達到表9規定的任一情況時,均應開展既有結構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既有結構檢測開展條件病害類型既有結構檢測開展條件結構裂縫狀態裂縫寬度大于等于0.2?mm滲漏水狀態滲漏水使得道床狀態惡化,鋼軌腐蝕;結構濕跡、滲水及排水不良,結構內局部積水 既有結構檢測的技術要求應滿足GB/T39559(所有部分)和CJJ/T289。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外部作業影響預評估、外部作業施工過程評估和外部作業影響后評估。外部作業影響預評估應在外部作業實施前,預測外部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影響程度,評估外部作業設計、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外部作業影響預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外部作業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空間位置關系;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類型及現狀;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判定;理論計算分析;外部作業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監測要求;針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影響分析、風險管控措施及應急預案建議。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存在時空相近的多項外部作業時,安全評估應綜合分析多項目實施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產生的疊加效應。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計算分析應與外部作業施工工況相匹配,并根據現行相關國家及地方標準進行驗算。若既有結構存在較大變形、嚴重病災或經過維修加固等情況,安全控制值應根據現狀調查和檢測結果進行調整。外部作業實施過程中,若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監測預警等級達到橙色預警,應暫停外部作業,進行外部作業施工過程評估,及時評估既有結構當前的安全狀態,制定相應安全保護措施。若外部作業實施過程中發生設計、施工方案變更,應重新評估對既有結構安全的影響。外部作業實施完成后,若既有結構監測結果超過控制值或發生嚴重病害,應開展外部作業影響后評估,并根據既有結構安全和運營安全要求,提出相應的修復、加固等治理措施建議。外部作業控制通用要求外部作業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外部作業實施前,應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外部作業與既有結構的空間關系、既有結構類型及現狀、外部作業特點等,制定外部作業專項設計、施工方案、既有結構安全防護方案及監測方案。外部作業的專項設計、施工方案及既有結構安全防護方案,應綜合分析外部作業施工階段及運營階段加載、卸載、振動、地下水環境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直接不利影響,同時應分析因外部作業引起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破壞對既有結構產生的間接不利影響。外部作業施工前,應在施工現場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邊界進行標識。外部作業使用的坐標系統應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坐標系統統一協調。當外部作業采用爆破工藝時,爆破時間不應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高峰期進行。爆破前應進行試爆作業,并對爆破振動速度進行監測,根據試爆效果及監測數據確定爆破方案。外部作業鄰近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結構時,機械設備站位及作業范圍應與既有結構保持安全距離,并采取防傾覆措施。外部作業應分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對其產生的環境影響,并做好相關控制措施。基坑工程基坑工程設計應綜合分析清障、施工通道、材料堆場、施工超載、地層加固、降水、土(石)方開挖、支護結構施工及拆除、主體結構回筑、肥槽回填等基坑相關外部作業的不利影響。當基坑工程的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時,基坑支護設計應選擇整體穩定性好、結構剛度較大、施工擾動小的支護體系,并應提出分階段的變形控制要求和措施。對于沿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方向邊長較長或面積較大的基坑工程,宜結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影響等級等,采取分區施工措施,并綜合分析分區施工的疊加影響。基坑支護結構、地基加固、樁基礎、抗浮結構等應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保持安全距離,并采取措施減少施工過程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擾動。基坑支護結構、止水帷幕、地層加固及肥槽回填等施工應選擇對環境影響小的設備及工藝,并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施工控制參數。施工場地布置設計時,應綜合分析臨時建筑、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材料堆場、塔吊等方面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附加應力影響。基坑支護結構及地層加固施工符合下列規定: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前,應對支護結構施工區域內的地下障礙物、管線等進行詳細的探摸。存在地下障礙物時,應進行清除,并制定專項清障方案。需對地下障礙物進行破(切)除的,宜優先采用靜力切割工藝;灌注樁排樁成孔宜采用旋挖工藝,并在孔位埋設護筒,護筒埋設應進入穩定地層;地層加固應先施工鄰近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側,后施工遠離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側,沿基坑邊宜采用分段施工,并宜結合信息化手段動態調整技術參數。當基坑工程的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時,鄰近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側肥槽應采用素混凝土或預拌流態固化土等材料回填密實。隧道工程明挖法隧道工程的相關要求可按照7.2執行。穿越或并行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工程,其設計、施工方案應綜合分析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穿越凈距、場地環境等因素,并應優先選用施工擾動較小的非爆破開挖技術。隧道工程宜優先從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上部采用大半徑、大交角穿越,并應避開既有結構的變形縫、結構開洞等薄弱位置。隧道工程上跨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應分析地層卸載的影響,并預留配重材料堆放條件,采用機械掘進時,應分析設備自重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附加應力影響。隧道工程下穿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其結構安全性、耐久性等不宜低于所下穿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設計標準。隧道工程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應對不良地層進行預加固或止水處理。隧道工程采用盾構法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符合以下規定:隧道掘進設備應綜合分析工程及水文地質條件、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類型及現狀等因素進行選型;并行隧道最小凈距不宜小于1.0b(b為外部作業隧道的毛洞跨度),穿越隧道最小凈距不宜小于0.5b;穿越施工前應設置試驗段,根據試驗結果確定施工參數;穿越前應進行全面的設備檢修保養,穿越期間應勻速連續施工,不宜在穿越影響區內進行換刀、停機和姿態大幅度調整等作業;盾構法穿越時應嚴格控制同步注漿質量、注漿量和注漿壓力,并及時進行二次注漿,保證空隙填充密實。隧道工程采用頂管法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頂管機穿越時嚴格控制減摩泥漿質量、注漿量和注漿壓力,保證減摩效果,并保證洞口和管節接頭密封不滲漏;頂管機頂進結束后,對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處的隧道進行漿液固化,并遵循“多點、少量、多次、均勻”的原則。隧道工程采用礦山法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隧道工程采用復合式襯砌,初期支護的強度和剛度能夠承受施工期間的全部荷載,并能有效的控制周邊地層變形;優先選用振動較小的開挖方式,振動速度控制指標滿足5.2.3規定。地基基礎工程地基基礎工程的設計應分析施工階段及正常使用階段附加應力及變形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不利影響。淺基礎設計時,應加強條形基礎剛度或采用十字交叉條形基礎,宜采用筏板基礎。樁基礎設計應分析施工階段、正常使用階段承臺側面及底部附加應力、樁側摩阻力和樁端阻力等引起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受力狀態變化。樁基工程應在施工前進行樁位復核。樁基礎宜優先選用非擠土樁。當采用擠土或半擠土樁時,應采用低擾動沉樁工藝,自鄰近既有結構側由近及遠施工,并采用預鉆孔、設置防擠溝或隔離墻等措施減少擠土效應。鉆孔灌注樁的設計與施工符合下列規定:距離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較近且存在不良地質時,可采取埋設全護筒、增加泥漿比重、地層預加固、跳樁施工等措施減少成樁施工影響;當樁身位于硬巖地層,樁基成孔應采用對環境影響小的成孔工藝及參數,降低振動、噪聲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及運營的不利影響。振動速度控制指標應滿足5.2.3規定。地基處理應采用對環境影響小的施工工藝,不應在既有結構上方采用預壓、錘擊、強夯、擠(振沖)密等地基處理工藝。當采用攪拌樁、旋噴樁等地基加固工藝時,應選取試驗段評估地基加固效果及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影響,確定施工參數。道路及橋梁工程道路工程設計與施工應綜合分析開挖卸載、加載、施工荷載及車輛動荷載、施工振動等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的不利影響,并符合下列規定:當道路工程跨越或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宜采用正交方式;道路工程的標高設置應滿足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抗浮要求;道路施工不宜采用振動碾壓。確需采用振動碾壓施工的,應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進行振動速度監測,振動速度控制指標應滿足5.2.3規定;道路工程下穿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時,應根據橋下凈空條件選擇施工車輛及機械設備,并應設置限高限寬等警示標志;道路工程下穿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或鄰近城市軌道交通隧道時,應設置永久防護、防撞設施;道路工程路基處理應按照7.4執行。橋梁工程設計與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橋梁工程穿越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時,優先采用下穿方式;橋梁工程上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結構時,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行車限界要求,豎向凈空結合橋梁沉降量及豎向撓度進行設置;橋梁工程上跨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結構時,橋梁基礎選型以轉移或分散基礎荷載為原則。橋梁上部結構施工分析主梁架設臨時支座附加應力、車輛及吊裝設備荷載對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結構的不利影響;橋梁工程穿越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時,設置永久防護、防撞設施;橋梁工程淺基礎、樁基礎按照7.4執行;承臺基坑按照7.2執行。管線工程管線工程采用明挖法敷設時,設計與施工應按照7.2執行;采用盾構法、頂管法施工時,設計與施工應按照7.3執行。管線工程不宜在既有結構正上方設置管線工作井。管線工程采用定向鉆法施工時,符合下列規定: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管線設計軌跡與既有結構凈距不宜小于6?m;應嚴格控制導向鉆孔軸線,宜使用有線測量導向控制系統實施導向孔鉆進;應選擇適于管徑的刀頭,減小管道和拖管擴孔的空隙;施工結束后,管線與回擴孔之間空隙應注漿充填密實。金屬材質的管線應采取雜散電流防護措施。連通工程連通工程應滿足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建筑功能和安全性需求,維持既有結構的使用年限,不應降低其安全性和耐久性。與城市軌道交通連接處結構的破除、改造、防水、基坑支護等均應進行專項設計,且應采取對既有結構及運營影響小的實施方案。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連接處開口部位應設置固定式防洪防澇擋墻或臨時防洪防澇措施,設防標準應不低于相連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設防標準。新建結構的防洪防澇設防能力形成之前,不應破除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與其連通。鉆探工程鉆探孔距離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外邊線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m。鉆探工程實施前,應對鉆探孔進行孔位復核,鉆探孔位置不應擅自調整、更改。鉆探孔完成后應封閉孔位,不應長時間暴露鉆探孔。地下水控制工程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地下水控制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避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周邊地層發生流砂、管涌等滲流破壞;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周邊存在深厚砂層、軟土、巖溶及土洞等特殊性地層時,嚴格控制地下水位的下降幅度及變化速率;地下水控制工程施工前預測潛水水位變化或承壓水頭變化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附加應力、變形及穩定性影響。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地下水控制工程方案,符合下列規定:應結合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降水要求、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狀況綜合采用合適的截水、排水、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技術;地下水控制工程的作業空間宜形成封閉的截水系統。當遇強透水性的地層,當采用落底式豎向截水帷幕難以形成有效的封閉截水系統時,可采用懸掛式豎向截水帷幕與水平封底隔滲相結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涉及承壓水時,應優先采用隔斷承壓含水層方案;若難以隔斷承壓含水層,應增加繞流路徑減小既有結構處的承壓水頭損失,既有結構側宜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控制工程完成后應對降水井、回灌井等進行有效封堵。其他工程架空電力線路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上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高架結構時,滿足GB50061、GB50545的相關規定;架空電力線路施工臨時防護措施(如封閉網、絕緣桿等)與軌道及接觸網等的凈距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及運營維保的要求;架空電力線路的跨越架體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邊線投影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小于10m;跨越架體搭設及跨越作業在城市軌道交通停運期間實施;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時,不進行跨越架體搭設及跨越作業。園林綠化工程實施符合下列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結構和高架結構保護區內的地形設計應遵循對稱平衡原則;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不宜新增大型水體景觀;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結構上方的新增綠化種植設計宜以灌木和草本植物為主;若在埋深較淺的地下結構上方種植喬木,應做好阻根等結構保護措施。水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船只不在保護區內進行采砂、拖錨、拋錨作業;水下清淤作業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上方覆土厚度不小于設計要求;水域作業鄰近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時,避免撞擊水中橋墩和橋面結構。監測通用要求當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二級時,應對其影響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進行監測;影響等級為三級時,宜進行監測。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監測方案應根據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既有結構特征及安全評估成果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宜采用自動化監測,并定期開展人工復核和巡查。基準點應布設在外部作業影響范圍以外的穩定區域,并應定期復測。監測項目、方法、精度等技術要求應滿足GB50026、GB50911、JGJ8和CJJ/T202—2013中第7章的相關規定。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能反映外部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的影響,并應根據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按照表10的要求確定。既有結構監測項目序號監測對象和監測項目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1車站豎向位移●●●○2水平位移●●●△3附屬結構豎向位移●●●○4水平位移●●●△5區間(地下段)盾構法/礦山法豎向位移●●●○6水平位移●●○△7相對收斂●●●△8矩形段豎向位移●●●○9水平位移●●○○10區間(地上段)高架道床豎向位移●●○△11橋墩豎向位移●●●○12橋墩傾斜●●○△13橋墩水平位移●●○△14地面線豎向位移●●●○15水平位移●●●○●表示應測,○表示宜測,△表示可測。當外部作業產生爆破振動或機械振動時,應對振動影響范圍內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進行振動速度監測。外部作業項目施工期間應做好外部作業項目本體、周邊巖土體和周邊環境的監測。當鄰近城市軌道交通側為基坑工程作業時,應在鄰近既有結構側加密布置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圍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圍護結構頂部豎向位移、支撐軸力、地下水位、地表沉降等監測項目。既有結構監測項目的主要監測儀器要求宜按表11的要求確定。主要監測儀器要求序號監測項目監測儀器儀器精度1豎向位移靜力水準儀、全站儀、水準儀水準儀:0.3?mm/km;全站儀:0.5″,1mm+1ppm2水平位移、傾斜全站儀、傾角計全站儀:0.5″,1?mm+1?ppm;傾角計:0.001°3相對收斂全站儀、測距儀全站儀:0.5″,1?mm+1?ppm;測距儀:1.0?mm4振動速度速度傳感器1.0%F·S(ppm)監測儀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精度和量程合理,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定期進行巡視檢查、維護和保養。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代替傳統方法時,應與8.2.4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比對驗證,其監測精度應符合8.1.5相關要求。監測范圍與監測點布置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監測范圍宜按照B.2執行。監測點應結合現狀調查檢測情況及安全評估結論,針對既有結構變形和內力的關鍵特征區域及病害區域進行布置,并應符合表12的規定。地下結構曲線段監測斷面的間距應加密布置。監測點布置要求序號監測項目監測點位置監測斷面間距m特級一級二級、三級1豎向位移地下結構底板、拱頂、側墻;地面及高架結構底層柱、橋面、橋墩≤5≤10≤202水平位移地下結構底板、拱頂、側墻;地面及高架結構橋面、結構頂部、橋墩≤5≤10≤203相對收斂地下結構底板、拱頂、側墻≤5≤10≤20變形縫張開量、裂縫、橢變、軌道幾何形位監測斷面應根據既有結構特征和外部作業影響特征綜合確定,振動速度監測點應設置在既有結構靠近振源處或薄弱部位。監測點及監測設備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監測結束后,應及時對結構進行恢復。監測頻率與周期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監測頻率應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的重要變化過程及其變化時刻。監測實施過程中,應結合外部作業工況和數據變化情況動態調整監測頻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監測初始值應在測點布設穩定后、外部作業施工前及時采集,應取至少連續測量3次穩定值的平均值作為初始值,并宜考慮歷史變形情況。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加密監測,同時加強外部作業的工況巡查和既有結構的巡查:監測數據達到監測預警狀態時;既有結構有異常情況或外部作業有危險事故征兆時。外部作業采用爆破或強振動工藝施工時,應同步開展振動速度監測。既有結構監測滿足以下條件時,可結束監測工作:外部作業為基坑工程:基坑回填完成且監測數據穩定;外部作業為隧道工程:二襯結構施工完成、管片結構施工完成且監測數據穩定;外部作業為道橋和管線工程:路面恢復、橋梁加載完成、管溝回填完成且監測數據穩定。監測預警監測預警等級應根據結構監測值的大小和變化趨勢,以及其相應的結構安全控制值進行劃分。劃分等級與應對管理措施應符合表13的規定。監測預警等級劃分及應對管理措施監測預警等級監測比值G應對管理措施—G<0.6可正常進行外部作業黃色預警0.6≤G<0.8監測預警,并采取加密監測點或提高監測頻率等措施加強對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監測橙色預警0.8≤G<1.0應暫停外部作業,進行施工過程安全評估工作,各方共同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并經審查后,開展后續工作紅色預警1.0≤G啟動安全應急預案監測比值(G)為監測項目累計實測值/結構安全控制值。當監測數據達到預警條件時,應按相應的預警等級及時發出預警信息。信息化平臺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工作宜建設信息化平臺,實現既有結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護工作的數字化、智能化。平臺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工作需求及流程,采用模塊化、可擴展的架構設計,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實現”的建設原則。平臺功能宜包含審查管理、巡查管理、監護管理、監測管理及接口管理等。平臺應具備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數據采集、處理、存儲、分析、展示等功能。平臺應與其他外部系統兼容,數據互通,運行穩定,操作便捷。平臺宜兼容BIM、GIS、遙感影像、激光掃描、自動化監測數據及監控視頻等多源數據的集成管理與應用。平臺信息安全應滿足二級等保要求。

(規范性)

接近程度和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外部作業接近程度應結合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施工方法及其與外部作業的相對空間位置關系等因素,應按表A.1及圖A.1~圖A.7確定外部作業的接近程度。接近程度的判定標準城市軌道交通結構的施工方法相對凈距m接近程度明挖、蓋挖法<0.5H非常接近(Ⅰ)0.5H~1.0H接近(Ⅱ)1.0H~2.0H較接近(Ⅲ)>2.0H不接近(Ⅳ)礦山法(包括淺埋、深埋礦山法隧道)<1.0W非常接近(Ⅰ)1.0W~1.5W接近(Ⅱ)1.5W~2.5W較接近(Ⅲ)>2.5W不接近(Ⅳ)盾構法或頂管法(包括淺埋、深埋盾構法隧道)<1.0D非常接近(Ⅰ)1.0D~2.0D接近(Ⅱ)2.0D~3.0D較接近(Ⅲ)>3.0D不接近(Ⅳ)高架區間<1.0B非常接近(Ⅰ)1.0B~2.0B接近(Ⅱ)2.0B~4.0B較接近(Ⅲ)>4.0B不接近(Ⅳ)地面車站<1.0L非常接近(Ⅰ)1.0L~2.0L接近(Ⅱ)2.0L~4.0L較接近(Ⅲ)>4.0L不接近(Ⅳ)H為明挖、蓋挖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基坑開挖深度;W為礦山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毛洞跨度;D為盾構法或頂管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外徑,圓形頂管結構的外經或矩形頂管結構的長邊寬度;B為城市軌道交通既有高架區間結構的承臺或墩基的長邊寬度;L為城市軌道交通既有地面車站結構的邊跨跨度。淺埋、深埋礦山法隧道分別指的是隧道頂埋深小于3.0W和大于3.0W的隧道,淺埋、深埋盾構法隧道分別指的是隧道頂埋深小于3.0D和大于3.0D的隧道。相對凈距指外部作業的結構外邊線與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外邊線的最小凈距離。標引序號說明:1——明挖、蓋挖法既有結構;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較接近;Ⅳ——不接近;H——明挖、蓋挖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基坑開挖深度。明挖、蓋挖法既有結構的接近程度判定標引序號說明:1——淺埋礦山法既有結構;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較接近;Ⅳ——不接近;W——礦山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毛洞跨度。淺埋礦山法既有結構的接近程度判定標引序號說明:1——深埋礦山法既有結構;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較接近;Ⅳ——不接近;W——礦山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毛洞跨度。深埋礦山法既有結構的接近程度判定標引序號說明:1——淺埋盾構法或頂管法既有結構;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較接近;Ⅳ——不接近;D——盾構法或頂管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外徑,圓形頂管結構的外經或矩形頂管結構的長邊寬度。淺埋盾構法或頂管法既有結構的接近程度判定標引序號說明:1——深埋盾構法或頂管法既有結構;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較接近;Ⅳ——不接近;D——盾構法或頂管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外徑,圓形頂管結構的外經或矩形頂管結構的長邊寬度。深埋盾構法或頂管法既有結構的接近程度判定標引序號說明:1——高架區間既有結構;2——承臺;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較接近;Ⅳ——不接近;B——城市軌道交通既有高架區間結構的承臺或墩基的長邊寬度。高架區間既有結構的接近程度判定標引序號說明:1——地面車站既有結構;2——承臺;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較接近;Ⅳ——不接近;L——城市軌道交通既有地面車站結構的邊跨跨度。地面車站既有結構的接近程度判定當外部作業采用爆破法實施時,接近程度應根據相關工程經驗和爆破專項安全評估成果調整。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宜按表A.2和圖A.8確定。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工程影響分區區域范圍強烈影響區(A)結構正上方及外側0.7h1范圍內顯著影響區(B)結構外側0.7h1~1.0h1范圍一般影響區(C)結構外側1.0h1~2.0h1范圍輕微影響區(D)結構外側2.0h1范圍以外注:h1為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結構底板的埋深。標引序號說明:1——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A——強烈影響區;B——顯著影響區;C——一般影響區;D——輕微影響區;h1——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結構底板的埋深。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淺埋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宜按表A.3和圖A.9確定。淺埋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工程影響分區區域范圍強烈影響區(A)隧道正上方及外側0.7h2范圍內顯著影響區(B)隧道外側0.7h2~1.0h2范圍一般影響區(C)隧道外側1.0h2~2.0h2范圍輕微影響區(D)隧道外側2.0h2范圍以外注1:h2為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的底板埋深。注2:本表適用于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淺埋隧道,隧道頂埋深小于3b(b為隧道毛洞跨度)。標引序號說明:1——淺埋礦山法或盾構法外部作業;A——強烈影響區;B——顯著影響區;C——一般影響區;D——輕微影響區;h2——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的底板埋深。淺埋礦山法或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深埋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宜按表A.4和圖A.10確定。深埋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工程影響分區區域范圍強烈影響區(A)隧道正上方及外側1.0b范圍內顯著影響區(B)隧道外側1.0b~2.0范圍一般影響區(C)隧道外側2.0b~3.0b范圍輕微影響區(D)隧道外側3.0b范圍以外注1:b為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的毛洞跨度。注2:本表適用于礦山法和盾構法隧道頂埋深大于3b(b為隧道毛洞跨度)的深埋隧道。標引序號說明:1——深埋礦山法或盾構法外部作業;A——強烈影響區;B——顯著影響區;C——一般影響區;D——輕微影響區;b——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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