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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動離職算解除勞動合同嗎自動離職算解除勞動合同嗎「篇一」自動離職,無非就是勞動者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解除勞動關系。很多用人單位認為,自動離職等同于勞動合同解除,這是錯誤的,自動離職僅僅是一種暫時離開崗位的狀態,并不等于已解除勞動合同,暫時離開崗位和勞動合同解除完全是兩回事情。從法律上講,法律對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規定得非常明確,并不存在“自動離職”的規定,所以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動離職。《勞動合同法》第36條到第41條就明確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分別是: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大類型,并不存在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的規定。所以員工不辭而別、沒有回單位上班、曠工,用人單位就認為是“自動離職”,其實那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說法而已。如果打官司(勞動爭議仲裁),用人單位所謂的“員工自動離職”將面臨敗訴風險。自動離職算解除勞動合同嗎「篇二」法律上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那作為用人單位就得想辦法讓自動離職符合法律規定,然后合法解除就OK了嘛。那么,要讓自動離職符合那一條法律規定才行呢?答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做法:(1)用人單位要制定完善的規定制度,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2)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不上班超過XX天,或者員工連續曠工超過XX天,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就這樣在規章制度中具體的規定好。自動離職算解除勞動合同嗎「篇三」處理方法:(1)向該員工發通知或催告函(可以郵寄到員工給單位留的地址及其戶籍地址),要求回公司上班,并提交相關相關離崗或曠工的正當理由證據,同時在通知或函里面告知逾期不回單位上班的不利后果(如逾期不回單位正常上班,將解除勞動合同)。(2)發出通知或催告函后,超過期限沒有返回單位的,再向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決定書中寫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及對應的規章制度的條款,用人單位建立工會的解除前要先通知工會。這樣一來,從事實上、法律上、程序上正規操作,才能達到符合法律規定狀態,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才有正當的理由抗辯,降低風險。自動離職算解除勞動合同嗎「篇四」答案:違法。我國的分配制度是按勞分配,也就是說有勞就有得,多勞多得。簡單點就是只要提供了勞動,就有相對應的勞動報酬,工作了一天就有一天的勞動報酬,該報酬對應的是已經提供的勞動,用人單位以“自動離職”為由克扣或沒收已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所對應的報酬這都可以我只能說用人單位在這么簡單的問題上居然出現邏輯大錯誤,不應該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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