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五節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國家行政主體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行政具有國家意志性、執行性、法律性和強制性的特征。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法以行政關系為調整對象,其目的是保障國家行政權運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2)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3)應急性原則。應急性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或與通常狀態下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措施。3.行政法的淵源:行政法的淵源指行政法規范和原則表現形式,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也稱為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1.行政主體的概念、范圍、職權和職責(1)行政主體的概念: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通常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主體的范圍我國的行政主體具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3)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行政立法權;②行政命令權;③行政處理權;④行政監督權;⑤行政裁決權;⑥行政強制權;⑦行政處罰權。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不能放棄和違反,否則會引起相應違法責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2.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三、行政行為概述1.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行政權力,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服務性;(2)從屬法律性;(3)裁量性;(4)單方性;(5)強制性。2.行政行為的分類:從不同的方面可以劃分出不同的類型,包括:(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2)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5)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6)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7)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8)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9)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3.行政行為合法的要件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包括: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行政行為程序合法。4.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主要有:即時生效;受領生效;告知生效;附條件生效。5.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6.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1)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①行為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示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②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③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回相對方;所加予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賠償。(2)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行政行為不適當。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①相應行政行為通常自撤銷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但行政行為撤銷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為如果被撤銷,因此造成相對方的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③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則行政相對方必須視具體情況承擔相當的責任。(3)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①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相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被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②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甚至給國籍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③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實現了其歷史使命。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自廢止之日起失效。四、抽象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1.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和一般行政規范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多次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2.抽象行政的特征包括是對象的普遍性;不可訴性;多次適用性。(二)行政立法行為1.行政立法的概念與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既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從屬性立法行為(準立法行為),又具有行政的性質,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具有如下兩方面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現在:①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制定人們遵守的行為規則;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③它必須遵循相應的準立法程序。(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現在:①其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②其客體是有關行政管理事務;③其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2.行政立法的主體與分類(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2)行政立法,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①依其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②依立法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執行性立法、創制性立法。3.行政立法的原則(1)依法立法原則。行政立法必須依法進行,“依法”中的法指憲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立法民主原則。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立法時,應通過各種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保證民眾廣泛地參與行政立法。(3)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4.行政立法的程序與原則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項;②起草;③聽取公眾意見;④審查;⑤決定與公布。五、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形式主要體現為具體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等。(一)行政許可1.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的特征(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方權利或免除義務的行為;(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3.行政許可的分類①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②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③以其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條件的許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⑤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許可和附期限許可;⑥以許可的內容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4.行政許可的作用(1)有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其他義務的宏觀控制。(2)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公共利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安全。(3)有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二)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國家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依法向行政相對方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的財產一經國家征收,其所有權就轉為國家所有,成為國家財產的一部分,由國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證國家財政開支的需要。2.行政征收的特征(1)強制性;(2)無償性;(3)法定性;(4)先定性和固定性。3.行政征收的分類目前我國行政征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為兩大類,即行政征稅和行政征費。行政征收的主要內容有:①稅收征收;②建設資金征收;③資源費征收;④排污費征收;⑤管理費征收;⑥滯納金征收;4.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兩者區別主要在于:(1)從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2)從行為的標的看,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于財產;而征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3)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征收是無償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征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三)行政處罰1.行政處罰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2.行政處罰的特征行政處罰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是針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3)行政處罰是對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形式(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等。4.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2)處罰公開、公正的原則;(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4)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5)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也稱職能分立。它是指在行政機關內部運用分權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將其內部的某些相關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于不同的機構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管或行使,如行政處罰中調查、控告職能與作出處罰職能的分離,處罰決定職能和決定執行職能的分離等。職能分離的意義在于使行政機關內部建立起相互制約的機制,從而有利于遏制腐敗,有效防止權力過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6)一事不再罰原則5.行政處罰的程序(1)簡易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機關或經授權的組織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警告、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較小數額罰款(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步驟:表明身份;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交付;備案。(2)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通常所應適用的程序。步驟:立案;調查取證;決定;擬制處罰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正式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3)執行程序: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得以履行的程序。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①申訴不停止執行原則;②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的原則。(四)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要求行政相對人為一定行為的命令,稱為“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出境(外國人);要求行政相對人不為一定的行為的命令,稱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行政命令一經作出,相對方便有了相關的義務,必須按行政命令要求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否則須承受行政主體給予的處罰。(五)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六)行政裁決1.行政裁決的概念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2.行政裁決的特征(1)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是民事性質的,且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這是行政裁決的前提。(2)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3)行政裁決程序通常是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以協商或調解為前置。(4)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決具有不可變更力。(七)行政獎勵1.行政獎勵的概念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后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貢獻或模范地遵紀守法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獎勵的特征(1)實施行政獎勵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目的是表彰先進、激勵和推動后進,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3)對象是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模范地遵紀守法的個人和組織。(4)內容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5)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6)是一種單方行政行為,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7)是一種法定的行為。3.行政獎勵的原則行政獎勵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1)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則;(3)獎勵與受獎行為相適應的原則;(4)及時性、時效性和穩定性原則;(6)依法獎勵、實事求是原則。(八)行政給付1.行政給付的概念廣義上的行政給付包括供給行政、社會保障行政、財政資助行政。狹義上的行政給付僅指社會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給付的類型行政給付包括: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社會救濟、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生活補助費、安置。(九)行政確認1.行政確認的概念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確認特征(1)行政確認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內容或目的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或否定。(3)是要式行政行為。(4)是羈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3.行政確認的形式行政確認的形式包括:(1)確定(2)認定(認證)(3)證明(4)登記(5)鑒證等。(十)行政監督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六、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一)行政合同1.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2.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體。(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或者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屬于一種雙方行政行為。(4)行政主體對于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享有優益權。(5)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的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有關規則,通過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予以解決。(二)行政指導1.行政指導的概念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2.行政指導的特征(1)行政性。行政指導的實施主體是行政主體,承受人是行政相對人;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實施的,行政主體不得超越權限;行政指導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方式較為溫和。(2)非強制性。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人沒有法律拘束力。(3)依據的特殊性。行政指導既可能依據法律,也可能依據法律的原則、精神,有時還可能依據國家的政策。(4)表現方式的靈活性。在實施方式上,主要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行政機關視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倡導、希望、說服、教育、示范、勸告、建議、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導向性政策等方式。七、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概念與特征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其特征主要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動的方式、步驟、順序及時限的總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與步驟;(3)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4)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5)行政程序具有基本程序統一和特殊程序分散的特征。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2)相對方參與原則;(3)效率原則;(4)程序公正原則。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調查制度;聽證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辯論制度;回避制度;職能分離制度;信息公開制度;不單方接觸制度;時效制度;行政救濟制度等。八、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一)行政違法1.行政違法的概念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法律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行政違法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2.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1)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4)有的行政違法要具備主觀要件。3、行政違法的分類根據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和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根據行為的方式和狀態不同,可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根據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二)行政責任1.行政責任的概念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2.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主觀上有過錯;(2)存在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行為;(3)存在承擔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3.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賠償等。(3)行政相對人承擔行責任的具體方式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接受行政處罰;履行法定義務;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九、行政賠償1.行政賠償的概念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2.行政賠償的特征(1)賠償義務機關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賠償范圍是特定的(一是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二是事實行為);(3)賠償的途徑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可以通過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等渠道實現)。3.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指違法歸責原則,國家只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4.行政賠償的范圍《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對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以及法律規定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不予賠償。具體包括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和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5.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1)行政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職務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賠償請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賠償中,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有以下幾種:受到行政侵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接受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①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共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③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④委托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⑤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一般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⑥經行政復議后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是,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6.行政賠償程序(1)我國行政賠償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單獨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申請賠償;二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請求。(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與處理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受害人的賠償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賠償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請求人,并在兩個月內(60天)做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訴訟是特殊的訴訟形式。它是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與其他行政案件的區別:第一,賠償訴訟不能直接單獨向法院提起;第二,賠償訴訟當事人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擔舉證責任;第三,賠償訴訟可適用調解;第四,賠償訴訟中法院的司法權不受特別限制;第五,在賠償訴訟中,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到任何費用。7.行政賠償方式和賠償請求時效國家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三種賠償方式:(1)金錢賠償。它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2)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3)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因遭到違法分割或毀損以致破壞,若有恢復的可能,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十、行政復議(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1.行政復議的概念所謂行政復議,系指行政相對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程序重新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2.行政復議的特點(1)行政復議由法定的行政主體進行;(2)行政復議是依申請的行為;(3)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裁判行為;(4)行政復議同時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5)行政復議按照特定行政程序進行。(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1)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裁決原則;(5)便民原則;(7)書面復議原則。(6)一級復議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對當事人申請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復議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提出復議申請。)(三)行政復議的范圍1.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2.可提起行政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包括:(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四)行政復議管轄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4.對上述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將申請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五)行政復議程序1.復議申請復議申請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2.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受理時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計算。復議申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材料。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4.做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復議決定的種類主要包括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撤銷決定、變更決定和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等。十一、行政訴訟(一)行政訴訟的概念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依法訴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據此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裁判等司法活動的總和,是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二)行政訴訟特有基本原則: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三)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對受案范圍的總體劃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對受案范圍的正面列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四)行政訴訟的管轄1.行政訴訟管轄的概念: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所解決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向哪一級哪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2.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1)級別管轄的確定規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a.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b.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c.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的規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五)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總稱。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訴訟中的翻譯人、鑒定人、證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與訴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一般稱為訴訟參與人,不具有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1.原告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4.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5.代理人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其行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人有三種情況:(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設定的為其進行訴訟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的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進行(六)行政訴訟程序1.第一審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對行政案件進行初次審理的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是實現人民法院行政審判職能的中心環節。步驟: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中無論哪一級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一律實行公開審理,不能書面審理,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一審判決,如延長判決,需上級法院批準。2.第二審程序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訴案件的程序。第二審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第二審合議庭全部由審判員組成,不實行陪審制。第二審審理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第二審審理期限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3.審判監督程序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4.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決定(1)行政訴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被訴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以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效力作出的權威性處理。行政訴訟判決可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行政賠償判決;確認判決。撤銷判決適用的五種情形指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2)行政訴訟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3)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判決、裁定以外所涉及訴訟的事項作出的司法處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①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5)行政復議的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單位行政復議的客體:認為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是我國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的兩種主要法律制度。②在我國,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我國的行政訴訟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3.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必經程序。4.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在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五個要件: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充當原告。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針對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內及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行政爭議。4.原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起訴。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已進行了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與聯系雖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手段,但這并不影響它們之間存在的密切聯系。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進行監督,對行政相對人遭到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侵害給予救濟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主要體現為:①產生的根據相同。都是基于行政爭議的存在,用以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③審查的對象基本相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都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是復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所以審查范圍要寬一些。可以同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不解決民事糾紛。兩者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④產生的條件相同。都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活動。兩種程序的啟動,都有賴于相對人的申請。⑤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權利救濟手段。兩者都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屬于救濟行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請的性質,即它們都是事后的一種監督手段,且又須以行政相對人的提起為前提條件。⑥法律關系相似。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決者,所以行政復議屬于行政司法的范圍,與法院的審判活動有不少相似的地方。⑦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作為行使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行政機關無權提起。二者均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都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⑧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適用的原則和程序也有許多相同之處。二者的受案范圍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決種類和執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不適用調解等原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都適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雖有諸多共同點,但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相互間存在明顯區別,這主要體現在: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2、性質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維修電工高級測試題與答案(附解析)
- 集控運行初級工習題+答案(附解析)
- 中藥學課件-清利濕熱藥
- 5月1+x 新居住試題(附答案解析)
- 《CMT卷煙品牌市場推廣策略》課件
- 《PDCA循環原理與應用》課件
- 2025年低噪聲對旋式局部通風機項目合作計劃書
- 《WinCC課件第一章》課件
- 春耕中班活動課件
- 航空公司航空器性能分析考核試卷
- 2025安徽蚌埠市龍子湖區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招聘22人筆試參考題庫附帶答案詳解
- 償二代下我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影響因素的深度剖析與實證研究
- 【MOOC】理解馬克思-南京大學 中國大學慕課MOOC答案
- JGT266-2011 泡沫混凝土標準規范
- 配電室運行維護投標方案(技術標)
- 禾川x3系列伺服說明書
- 常用H型鋼理論重量表格
- 中學自主招生考試物理試題
- 四川大學-劉龍飛-畢業答辯PPT模板
- 工作分析試題及答案
- 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