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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融資性貿易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作者:王英波王燕(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11-10經濟參考報\o"分享到新華微博"\o"分享到新浪微博"\o"分享到騰訊微博"\o"分享到人人網"\o"分享到微信"●企業間進行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已經成為一個常態作法,但多年這類貿易因為貿易鏈條某一方資金鏈斷裂而危機頻發。●相關融資性貿易協議正當性,中國沒有效力等級較高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要求,司法實踐中不一樣法院裁判尺度和結論不一。●企業間融資性貿易協議到底是否有效,需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企業間融資性貿易協議效力認定司法裁定情況,來具體分析。融資貿易源于國際貿易,是指以貿易形式達成融資目,通常指銀行作為資金提供方經過遠期信用證、遠期托收、保理、票據貼現等金融工具給予從事大宗商品交易企業資金融通。融資性貿易是企業擴大貿易規模、提升資金使用效率關鍵手段,在國際貿易領域有較為成熟規則和通例,全球80%貿易使用了融資手段。中國中國企業之間進行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已經成為一個常態做法。多年這類貿易因為貿易鏈條某一方資金鏈斷裂而危機頻發,從鋼貿危機到青島港氧化鋁、電解銅事件,再到天津港鐵礦石糾紛,金額巨大,包含到貿易企業、銀行、擔保方、倉儲方、貨代等很多當事方,法律關系復雜。對于融資性貿易協議正當性,中國沒有效力等級較高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要求,司法實踐中不一樣法院裁判尺度和結論不一,使得企業和法律實務人士一直為此困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相關企業間借貸協議無須定認定無效講話(簡稱“商事審判講話”,筆者認為,奚曉明講話代表最高院而非其個人見解,應該對審判實踐仍有指導意義)以及法律實務界近期關注和熱議最高院()民二終字第00056號判決(簡稱“56號判決”),被視為最高院放松對融資性貿易協議效力認定風向標。我們依據處理這類糾紛經驗,對最高院多年來相關經典案例進行分析和梳理,在沒有明確法律要求情況下,以期有所澄清和明晰。一、企業間融資性貿易協議被認定無效法律依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對企業借貸協議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怎樣處理批復》中要求,企業借貸協議違反相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協議。此處“金融法規”是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貸款通則》,其中第六十一條要求,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要求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實際上,《貸款通則》效力等級是部門規章,不屬于法規。司法實踐中將融資性貿易協議認定無效理由是“名為貿易實為企業間借貸”,符合《協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要求“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協議無效”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企業間融資性貿易協議效力認定司法實踐1閉合貿易一方當事人以一個貿易協議起訴、法院結合整個循環貿易鏈及協議條款內容綜合考量后認定貿易協議實為企業間借貸而無效代表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110號、()民再申字第15號和()民申字第1388號。三案中當事方采取貿易模式為:A為資金提供方,C為資金使用方,B向A采購貨物,A向C采購貨物。同時,B向C銷售從A處采購貨物,三個協議內容完全一致僅單價不一樣。該交易模式形成了貨物由C——A——B——C流動、而資金由A——C——B——A反方向流動閉合貿易鏈條。這類案件中,即使原告依據其與某一方貿易協議起訴,不過在主張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舉證充足情況下,最高院會結合整個循環貿易鏈條綜合判定當事人簽約時真實意思表示及交易正當性,而不會因為協議獨立性標準僅僅審查一個貿易協議效力。認定貿易協議無效關鍵依據和思緒是:第一,一方即買又賣相同數量、規格貨物,且高買低賣,違反商業常理。第二,當事人僅是訂約、付款、開票,沒有證據證實貨物交付(實際交付或者擬制交付),中間商僅享利潤不擔風險,不符合買賣協議交易步驟。第三,A并不含有從事融資貸款業務資質,其與B、C采取虛假貿易形式進行借貸活動,違反了國家相關金融法規嚴禁性要求,屬于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行為,依據《協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要求,當事人簽署協議均屬無效協議。()民提字第110號案還包含到了擔保問題,認定主協議無效造成確保協議無效,不過確保人明知企業間借貸交易非法,仍然參與,主觀上含有過失,應對于融資交易無效所造成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依據其過失程度,根據公平標準對受損方負擔對應賠償責任。2關聯企業對貨物進行回購,結合整個貿易鏈條及貿易協議條款整體考量后認定貿易協議實為企業間借貸而無效代表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227號。該案為票據糾紛,其貿易模式為:A向B采購貨物然后轉售給C,A向B預付貨款不過向C延遲收款。即使貿易鏈條不是閉合,不過B和C為關聯企業。法院認為,因為本案實質包含A、B、C三方交易主體以及A與B、A與C分別簽《購置協議》、《銷售協議》兩份協議,故對A與B之間成立法律關系性質界定,應綜合三方當事人間簽署兩份協議目及其內容作出整體判定。從三方簽署目進行分析,B與C為關聯企業,兩方與A進行本案所涉交易目是為了取得資金,A對該目也無異議,所以,本案當事人簽署協議真實目在于融資。對《購置協議》和《銷售協議》內容進行整體分析,當事人各方建立法律關系實質是借款法律關系,在實際操作上,是采取了關聯企業對相關貨物進行回購形式。本案所涉《購置協議》和《銷售協議》同日簽署,其內容相同或者相互關聯,為不可分割整體。依據上述協議約定,作為買方,A不負擔貨物驗收義務;作為轉售方,A不負擔因為市場風險可能造成不定差價虧損風險,而是在一個月期間從C處收回購置B貨物貨款并獲取固定收益回報。出資購置和銷售貨物但不負擔轉售交易風險,而且在一定時限后收回本金且取得固定利息回報,這符合借款協議特征。盡管本案存在著貨物流轉,但其不能否定當事人之間以買賣為形式,實質進行融資真實目。A并無出借資金法定資質,所以,其與B、C之間以簽署買賣協議為名,進行企業間借貸,屬于《協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要求“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情形,違反了相關金融法規要求,故本案所涉購置協議應確定無效。3非閉合連環買賣,無充足證據證實當事人真實意圖在于融資,認定在不一樣當事人之間成立獨立有效買賣協議關系代表案例有()民二終字第241號和()民申字第2094號。()民二終字第241號案所涉貿易模式為:A向B采購貨物,簽署協議一,在B交貨前一次性預付全額貨款;B向C及C關聯企業采購擬交付A貨物,簽署協議二,在C交貨前預付貨款。除單價外,協議一和協議二條款內容幾乎完全一致。A為供資方,C為用資方,A與C非關聯企業,三方形成一個非閉合連環買賣。B因為C未向其交貨而無法完成向A交貨義務,A訴B解除協議一、返還預付貨款,B反訴協議一名為買賣實為融資而無效。()民申字第2094號案所涉貿易模式為:A向B采購貨物,簽署采購協議,再向C銷售此貨物,與C簽署銷售協議。A作為供資方,在采購協議下支付全額貨款后取得貨權、經過轉移貨權方法推行銷售協議下交貨義務,給予C一段時間賬期,延遲收款。A向C交付貨物后,C未推行付款義務,A訴C向其付款同時訴確保人負擔連帶確保責任。此種模式下貿易協議通常要求貨物采取指示交付或擬制交付方法完成交接,即由最終買方到上游企業所在地自行提貨,經過交付提貨單、貨權轉移證實等書面文件完成貨物交付。法院認為,主張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不足以證實雙方真實目在于融資時,采購協議或銷售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嚴禁性要求,應認定為正當有效。即使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案外人)簽署銷售協議或采購協議與涉案協議內容一致,只能證實在不一樣當事人之間成立了不一樣購銷協議關系。4“走單、走票、不走貨”,貨物已經完成法律意義上交付貿易協議正當有效我們看一下最高院()民二終字第00056號這個熱點案件,其所包含交易模式為:A與C簽署燃料油代理進口協議,A將進口貨物交付C,雙方存在一個在先債權債務關系。A與B簽署協議一,約定A向B銷售燃料油,B先提貨后付款;B與C簽署協議二,約定B向C銷售燃料油,協議條款與協議一一致。C確定同意將存放在其處與協議一數量、規格一致燃料油在A指示下交付B,然后B將其交付C以推行協議二。貨物從A-B-C,均是經過提貨通知、收貨證實等書面文件完成擬制交付,即“走單”。A向B、B向C開立了對應增值稅發票,即“走票”,不過貨物一直在C處存放,并未真實流轉,即“不走貨”。B因為C未向其付款而無法向A推行支付義務,A訴B要求支付貨款。最高院認為,B對協議一簽署及所載內容不否認,即對協議形式上真實性無異議,B以本案協議系“走單、走票、不走貨”虛假協議來否認雙方之間建立買賣協議關系,于法無據。即使“走單、走票、不走貨”交易客觀事實存在,在雙方已經簽署協議建立了買賣關系、B向A出具了《收貨證實》,A向B開具了增值稅發票情況下,不能以B沒有實際提貨即“不走貨”為由否定雙方之間業已形成買賣法律關系。B在法律意義上已經實際收到了協議貨物,即使沒有實際提貨,也是其對本身權利處理,不能以此否認A已經向其推行了交貨義務。在中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所謂“走單、走票、不走貨”交易方法沒有明確強制性、嚴禁性要求,且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情況下,協議正當有效。最近有法官、友所律師寫文分析討論這個案子,幾乎均將該案中交易模式定性為循環貿易或者閉合貿易,研讀判決書后筆者認為,該案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貿易模式與前文()民提字第110號、()民申字第1388號和()民提字第227號案例所述存在一定區分,這多個案例是經過幾輪買賣后最初賣方和最終買方為同一個企業或者為關聯企業,從而形成一個閉合貿易鏈條以達成融資目,而本案貿易模式并非經典閉合貿易,A、B、C三方交易是A有全部權、存放于C處庫存貨物,貨權起點是A,終點是C,貿易鏈并非閉合。企業間經過轉移貨權憑證方法交易庫存貨物或者在途貨物,是大宗商品國際貿易常見交易方法,符合國際通例和商業通例,所以,我們認為,本案并不組成對之前類似案例根本否定,“走單、走票、不走貨”融資貿易協議效力判定,不能等量齊觀,還是要看個案具體交易模式和舉證情況。5對融資性貿易協議效力認定可能產生影響最高院見解及其她案例(1)即使融資性貿易協議被認定為企業間借貸,也并無須定無效前文提到商事審判講話中認為,“在商事審判中,對于企業間借貸,應該區分認定不一樣借貸行為性質與效力。對不含有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強制性要求情形,不應該認定借款協議無效”。最高院()民二終字第109號判決完全遵照上述見解指導,認為,涉案融資租賃交易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法律關系。出借方作為內資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雖未取得發放貸款資質,但并沒有證據表明其以發放貸款為關鍵業務或關鍵利潤起源。案涉企業間借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嚴禁性要求,為有效協議。經過以上見解和案例,能夠看出,即使融資性貿易協議被認定為企業間借貸,也無須定無效。(2)因企業借貸協議而衍生還款協議有效最高院()民提字第351號案,當事人之間簽署借款協議后,又就該借款協議簽署了還款協議,欠款方根據還款協議償還了部分欠款,第三方為欠款方在還款協議下義務提供連帶確保擔保。債權人依據還款協議訴請債務人、確保人償還欠款。最高院在判詞中陳說,還款協議書把欠款作了重新安排,明確約定了債務人負擔債務總額、賠償金、違約金、支付方法及確保人確保責任等。還款協議書簽署是各方意思真實表示,是對各方間還未結清債務確定。還款協議簽署替換了之前借款關系,形成了各方間新債權債務關系。依據《中國協議法》第五十二條要求,還款協議書并不存在無效事由。(3)義務人以自己行為違法為由主張協議無效,有悖誠信標準,法院不應支持最高院()民二終字第40號案判詞中認為,民生證券作為質押人向廣發銀行出具了質押擔保,得到廣發銀行信任并成就協議目后,即反言以自己行為違法造成協議無效為由以達成免去擔保責任目。此行為有悖誠信標準。故質押協議應為無效。參考上述案例審判思緒,融資性貿易協議當事人通常在簽署該協議時對于名為貿易實為融資協議目均是知曉,發生糾紛時,負有義務一方當事人以該協議違法無效為由主張免去對應責任,不應該被支持。
本文引用案例索引: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終字第00056號,《中國航油集團上海石油有限企業與中設國際貿易有限責任企業、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企業及北京三興加騰石化集團有限企業買賣協議糾紛二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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