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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溧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簡本)

1

總則1.1

編制目的為提高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1.2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蘇省突發地質應急災害預案》、《常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溧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1.3

工作原則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1.4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2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地質災害按險情和災情危害程度、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2.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2.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2.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2.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2)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3

組織指揮體系3.1

領導機構市政府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3.2

日常辦事機構及職責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4

預防和預警機制4.1

預防預警信息4.1.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市政府要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4.1.2

信息收集與分析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4.2

預防預警行動4.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4.2.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市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4.2.3

發放防災明白卡市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基層組織負責人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群眾,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明白卡》發到群眾手中。4.2.4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省國土資源廳與省氣象局聯合開展突發性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將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信息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合作,接到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市政府要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4.3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4.3.1

速報時限要求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地質災害報告后,應速報市政府和常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情況緊急時,也可越級上報。屬于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的,在2小時內報至省政府。4.3.2

速報的內容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

應急響應5.1

分級響應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發生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時,啟動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發生中型(Ⅲ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時,啟動常州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發生小型(Ⅳ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時,啟動縣(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5.2

應急響應措施5.2.1

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地質災害的處置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由省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市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開展先期處置,同時報常州市及省政府啟動相應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市政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在規定的時限要求內按程序速報。5.2.2

中型(Ⅲ級)地質災害的處置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常州市政府領導下,由常州市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開展先期處置,同時報常州市政府啟動相應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市政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在規定的時限要求內按程序速報。5.2.3

小型(Ⅳ級)地質災害的處置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溧陽市政府領導下,由本市應急指揮機構具體指揮。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在規定的時限要求內按程序速報。必要時,請求常州市應急指揮部視災情派出相應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市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5.3

應急響應結束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市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5.4

事后恢復重建應急響應結束后,啟動預案的本級政府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在應急響應中征用的單位和個人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6

應急保障6.1

隊伍保障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鎮(村、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6.2

資金保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費用由各級財政按有關規定執行。6.3

物資保障市政府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6.4

通信保障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建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實現信息共享。6.5

技術保障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的科學研究工作。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市國土資源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7

責任與獎懲7.1

獎勵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7.2

責任追究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8

附則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突發地質災害:指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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