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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設備買賣協議代理詞【篇一:買賣協議糾紛代理詞】代理詞尊敬審判員: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所接收四川a建設工程有限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委托,指派本律師為成城市金牛區b商貿部(以下簡稱“b商貿部”)訴a企業買賣協議糾紛一案a企業代理人。依據今天庭審情況,結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發表代理意見以下,共法院裁判兼聽參考:一、雙方一致認可沒有爭議事實:a企業因承建cc項目,于7月15日與b商貿部簽署了《鋼材購銷協議》,其后,金奧商貿部從7月16日起至3月7日止分91批次給a企業供貨貨物總價款為人民幣30247625.54元(大寫:叁仟零貳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伍角肆分);截至10月30日,b商貿部給a企業開具收據25份共收取了a企業人民幣22798840.92元(大寫:貳仟貳佰柒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元零玖角貳分)。二、雙方爭議焦點:1)a企業至今尚欠b商貿部貨款本金額;2)a企業是否存在違約;3)假如a企業違約,違約金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4)b商貿部是否有給a企業提供發票義務;5)b商貿部至今未給a企業提供發票行為法院是否應依據刑訴法第108條要求接收報案并依法移交稅務局和公安經偵查處;6)b商貿部在進入辯論程序提出主張保全發生擔保費是屬于訴訟費范圍還是增加請求,程序是否正當;7)訴訟費負擔。三、就a企業至今尚欠b商貿部貨款本金金額爭議焦點,本代理人認為b商貿部訴狀所列主張貨款本金1680萬元缺乏依據,而應是人民幣8270820.85元(大寫:捌佰貳拾柒萬零捌佰貳拾元捌角伍分)。具體理由——鑒于雙方所簽《鋼材購銷協議》中就b商貿部墊款伍佰萬元給付、月結70%支付時間及伍佰萬元以外月結70%以后30%余額結算支付時間等均未具體約定,依據國家法定會計核實規則和會計期間要求,應視為b商貿部墊款伍佰萬元以外部分月結70%在次月底前支付,墊款伍佰萬元和墊款伍佰萬元以外月結70%以后30%余額,在全部供貨結束后進行統一結算支付(見《鋼材購銷協議》第七條和《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雙方間逐月供貨及付款匯算情況以下:(一)1.7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1799447.82元;2.8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2634697.31元;4.10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1753888.91元,按月結70%計算,11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1227722.237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986786.46元,245.529噸超期付款13天應賠償b商貿部15959.38元,a企業在11月13日支付1526275.73元,支付后實際欠b商貿部應付款704192.347元,10月每噸綜合單價4199.644元,欠款折合重量167.679噸;5.11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4299038.45元,按月結70%計算,12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3009326.915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704192.347元,167.679噸多數超期付款1天、少部分超期付款18天應賠償b商貿部2571.17元,a企業在12月1日支付584214.6元、18日支付2159776.87元,支付后實際欠b商貿部應付款972098.962元,11月每噸綜合單價4159.467元,欠款折合重量233.707噸;6.12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3154877.63元,按月結70%計算,1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2208414.341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972098.962元,104.603噸超期付款14天、129.104噸超期付款28天共應賠償b商貿部25396.77元,a企業在1月14日支付442415.4元、28日支付5033181.91元,支付后a企業實際超付b商貿部2269687.237元。(二)1.1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1946114.75元,按月結70%計算,2月底前a企業理論應付b商貿部貨款1362280.325元,2月a企業無付款,以前月度a企業超付應付款2269687.237元,沖抵后a企業實際仍超付b商貿部907406.912元;2.2月b商貿部無供貨,3月a企業無付款;3.3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3859969.75元,按月結70%計算,4月底前a企業理論應付b商貿部貨款2701978.825元,以前月度a企業實際仍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907406.912元,4月a企業無付款,沖抵后a企業欠b商貿部應付款1794571.913元,3月每噸綜合單價4001.772元,欠款折合重量448.444噸;4.4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917201.25元,按月結70%計算,5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642040.875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1794571.913元,162.604噸超期付款17天應賠償b商貿部13821.34元,5月17日a企業付款664520.11元,付款后a企業欠b商貿部應付款1143873.148元+642040.875元,4月每噸綜合單價3883.073元,欠款折合重量285.84+165.343噸;5.5月b商貿部無供貨,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1143873.148元+642040.875元,243.82噸超期付款45天應賠償b商貿部54859.5元,a企業在6月15日支付1030575.14元,支付后實際欠b商貿部應付款168156.628元+642040.875元,欠款折合重量42.02+165.343噸;6.6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696313.65元,按月結70%計算,7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487419.555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168156.628元+642040.875元,42.02噸超期付款71天、165.343噸超期付款41天共應賠償b商貿部48812.41元,a企業在7月11日支付1074108.05元,支付后實際欠b商貿部應付款272321.42元,6月每噸綜合單價3782.566元,欠款折合重量71.993噸;7.7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377248.25元,按月結70%計算,8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264073.768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272321.42元,a企業在8月無付款,8月底實際欠b商貿部應付款272321.42元+264073.768元,7月每噸綜合單價3549.737元,欠款折合重量71.993噸+74.392噸;8.8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395364.95元,按月結70%計算,9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276755.465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272321.42元+264073.768元,71.993噸超期付款39天、74.392噸超期付款9天共應賠償b商貿部17746.24元,a企業在9月9日支付1013604.47元,支付后a企業實際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182708.345元;9.9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828942.75元,按月結70%計算,10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580259.925元,以前月度a企業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182708.345元,a企業在10月無付款,沖抵后10月底a企業實際欠b商貿部應付款397551.58元,9月每噸綜合單價3691.655元,欠款折合重量107.689噸;10.10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226053.9元,按月結70%計算,7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158237.73元,以前月度a企業欠應付款397551.58元,107.689噸超期付款11天應賠償b商貿部5922.895元,a企業在11月11日支付1032296.23元,支付后a企業實際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470584.025元;11.11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1068689.9元,按月結70%計算,12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748082.93元,以前月度a企業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470584.025元,a企業在12月15日支付1007147.97元、12月28日支付1038163.18元,支付后a企業實際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1767812.245元;12.12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1681891.5元,按月結70%計算,1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1177273.65元,以前月度a企業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1767812.245元,a企業在1月16日支付521566.74元、1月28日支付1000000元,支付后a企業實際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2112105.335元。(三)1.1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798365.05元,按月結70%計算,2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558855.535元,以前月度a企業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2112105.335元,a企業在2月無付款,沖抵后a企業實際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1553249.8元;2.2月b商貿部無發貨,3月a企業無付款;3.3月b商貿部供貨金額238937.4元,按月結70%計算,4月底前a企業應付b商貿部貨款167256.18元,以前月度a企業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1553249.8元,a企業在4月無付款,沖抵后a企業實際超付b商貿部應付款1385993.62元;4.3月7以后b商貿部未再供貨,雙方理應在4月進行一次全方面【篇二:買賣協議代理詞】代理詞尊敬審判長、審判員:河南克謹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與****買賣協議糾紛案件二審代理人,參與訴訟活動。經過庭審調查,我們結合本案事實情況和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一、賣方****貨交承運人***,完成交付,貨物全部權轉移給買方****,貨運途中風險也隨之轉由買方****負擔。(一)買賣雙方無書面協議,應按法律要求確定“交付地點”。雙方當事人未簽署書面協議,現對“交付”有爭議,應按中國《協議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要求“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要求仍不能確定,適用下列要求:?(一)標物需要運輸,出賣人應該將標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交給買受人”,確定“交付地點”,即“貨交承運人即完成交付”。(二)賣方****貨交承運人****,推行了“交付”義務。買方****在庭審答辯中,認可第三人****是此次貨運承運人,所以,注有“貨運協議”書面憑證,證實賣方****推行了“交付”義務。該書面憑證是第三人****在收到賣方****交運貨物后給其出具收貨憑證,這也是上面為何只有第三人****簽字原因。(三)從買方付運費看,承運協議主體雙方實際是買方****和承運人****。此次交易運費由買方****負擔,第三人****庭審給予證實,而且這也符合貨運行業交易習慣。所以,承運協議主體雙方是買方****和承運人****。(四)貨交承運人后,貨物全部權和風險都隨之轉移給買方。依據中國《協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要求“標物全部權自標物交付時起轉移”,在本案中,自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運輸時,該批貨物全部權就依法轉由買方****享受;依據中國《協議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要求“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要求標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買受人負擔”,該批貨物毀損、滅失風險都應由買方****負擔。二、買方****作為貨物全部權人明知案外人****扣押其貨物,依法應向其追要貨物,維護本身正當權益。經二審庭審調查,第三人****在貨物被案外人****扣押第一時間,就電話通知了買方****。而且買方****也讓第三人****立刻報警,并派人趕到滎陽與案外人****調解此事。最終雙方無法協商處理,買方作為貨物全部權人本應起訴實際侵權人****處理此事,但買方自知理虧,便濫用訴權,訛詐賣方****。總而言之,買方****濫用訴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了賣方****正常生活,望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買方****一審訴訟請求,判其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以維護賣方****正當權益,同時達成定紛止爭社會效果。****委托代理人:河南克謹律師事務所郭超律師3月11日【篇三:買賣協議糾紛代理詞】買賣協議糾紛代理詞尊敬審判員: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電氣有限企業(以下簡稱:道道企業)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結合庭審情況,依據事實與法律,針對本案爭議焦點,現發表以下代理意見,謹供法院參考。第一部分:本訴部分一、被告應該立刻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100000元。1、我企業銷售變壓器是嚴格根據我企業發送給被告方圖紙進行生產,被告方在收到我方發送圖紙后并未提出任何異議。被告于10月22日發來“溪洛渡電站圖紙”,原告于10月25日,對該圖紙進行了報價,并將報價發送至原告指定郵箱地址:hnyyb@163.com,報價金額為594912.55元,但雙方就此并未達成一致,所以,該份“溪洛渡電站圖紙”不可能作為生產圖紙。隨即,雙方經過數次電話協商,原告根據被告要求降低配置并修改了設計圖紙。11月24日,原告簽署書面《產品訂貨協議》,對兩臺變壓器型號、價款、付款方法及期限均進行明確約定,我方嚴格根據與對方商議確定圖紙進行了生產(11月28日17點06分,我企業將修改后圖紙經過我方鄭繼承qq:(網名:晨曦)發送給了反訴方法人楊永彬qq:(網名:天弧),并要求對方收到后蓋章確定,方便我方組織生產,但被告法人楊永彬稱雙方老總已經說好了就行了,無須再次確定)。2、付款條件早已成就,被告一再借故拖延不正當。變壓器經被告自提,送到大崗山工地,原告派鄭繼承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并經開箱檢驗,幾方對原告生產變壓器各參數與生產圖紙(即:11月28日17點06分鄭繼承經過qq發給被告圖紙和變壓器隨包裝自帶圖紙)完全吻合無異議,即說明原告生產變壓器本身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只是無法完全匹配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設計圖紙和不能滿足工地現場施工要求,這一點是原告在生產前無從得悉。原告認為,原告生產變壓器已經完全符合與被告簽署《產品訂貨協議》約定,且經幾方開箱查對無異議,也就是說被告支付剩下貨款條件已經成就,根據協議約定應該向原告支付18.5萬元,然而被告卻只支付了其中10萬元,對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行為已經表明其是實際違約,根據協議法107條要求,應該負擔對應法律責任。3、原告早在2月24日就已經根據被告及大崗山項目部要求為其開具了58萬元發票,因為被告一直拖延付款,所以原告才未將發票交付給被告。綜上,依據《協議法》第159條:“買受人應該根據約定數額支付價款”之要求,被告應該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100000元。二、被告應該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因為雙方在協議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依據《協議法》112、113條要求和最高法院《相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該根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批復》(法釋[1999]8號)要求,協議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法院能夠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于12月10日第二部分:反訴部分一、被反訴人根據提供給反訴人“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進行生產并未違反協議約定。本案中,包含到圖紙一共有三份:一份是反訴人于10月22日發來;一份是被反訴人于11月28日17點06分發送給反訴人“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還有一份是大崗山項目部在驗貨時現場提供“大崗山電站圖紙”。第一份是反訴人發給被反訴人“溪洛渡電站圖紙”,因為反訴人未接收被反訴人報價594912.55元而被棄用。第二份是被反訴人發給反訴人“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被反訴人將圖紙發送給反訴人法人楊永彬后,反訴人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對于被反訴人蓋章確定要求,楊永彬稱雙方老總已經說好,不用蓋章,所以,我們認為,這一份圖紙理所應該作為生產圖紙。第三份是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大崗山電站圖紙”,這份圖紙被反訴人之前從未見過,直到大崗山項目部在其工地驗收貨物時才拿出來,而且,庭審過程中反訴人證人戴軍也認可了“大崗山電站圖紙”與“溪洛渡電站圖紙”并不相同。也就是說,這份圖紙在被反訴人生產之前是不知情,所以,這份圖紙也不可能作為生產圖紙。《產品訂貨協議》中約定工程名稱為:“大崗山電站”,協議第二條約定:“供方必需根據圖紙技術要求生產,產品需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我們認為,協議中明確約定是“大崗山電站”,并不是“溪洛渡電站”,而且協議中并未強調是根據需方提供圖紙進行生產,所以,我們認為,被反訴人根據第二份圖紙也就是被反訴人發給反訴人“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進行生產,完全符合協議約定。二、被反訴人工作人員鄭繼承在《轉輪車間箱變現場檢驗若干問題及消缺時間》上簽字,并不意味著被反訴人認可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因為該變壓器是鄭繼承設計生產,鄭繼承才最清楚該變壓器多種性能,所以才得以技術指導身份被請到工地擔任現場技術指導,其目是將現有變壓器與工地現場需求及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大崗山電站圖紙”進行匹配,就匹配過程中需要補充設備和材料等提供教授意見。所以,鄭繼承在該文件上簽字,只是其作為現場技術指導,處理現場碰到技術問題,提供教授意見,并不能認為是被反訴人變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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