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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噪聲污染緩解工程技術規范第2部分:聲屏障措施Technicalspecificatianfortraf2024-06-28發布2024-10-01實施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適用條件 35基本要求 35.1一般規定 35.2設計降噪目標值△L的確定 45.3聲屏障型式的確定 45.1聲屏障材料的要求 46立式聲屏障的設計 46.1立式聲屏障的聲學設計 46.2立式聲屏障的結構設計 66.3立式聲屏障的其他設計 67封閉式聲屏障的設計 77.1封閉式聲屏障的聲學設計 77.2封閉式聲屏障的結構設計 77.3封閉式聲屏障的其他設計 88施工方法要求 88.1一般規定 88.2施工質量 89工程驗收要求 99.1一般規定 99.2外觀驗收要求 99.3帶有支撐結構屏體隔聲性能的測量要求 99.4屏體吸聲性能的測量要求 99.5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 9.6驗收文件 9.7效果評價 10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測 附錄A(規范性)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的確定方法 附錄B(資料性)聲屏障的分類 附錄C(規范性)立式聲屏障高度與繞射聲衰減量關系 附錄D(規范性)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 參考文獻 2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為DB11/T1034《交通噪聲污染緩解工程技術規范》的第2部分。DB11/T1034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隔聲窗措施;——第2部分聲屏障措施。本文件代替DB11/T1034.2-2013《交通噪聲污染緩解工程技術規范第2部分聲屏障措施》,與DB11/T1034.2—2013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更改了文件的范圍,進一步明確本文件對不同建設狀態、不同交通線路引起噪聲污染的適用b)刪除了“地面交通噪聲”的術語定義(2013年版的3.1);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屏體”、“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噪聲級增量”術語和定義(見3.1、3.4、3.9、3.11和3.12);將“敏感建筑物”更改為“噪聲敏感建筑物”,并更改其定義;更改了“設計降噪目標值”的定義(見3.2、3.6,2013年版的3.2、3.8);c)更改了文件的適用條件(見第4章);5.2,2013年版的5.2.1);增加了聲屏障型式的相關要求(見5.3);更改了聲屏障材料相e)增加了立式聲屏障的聲學設計、結構設計要求(見第6章);f)增加了封閉式聲屏障的聲學設計、結構設計及其他設計要求(見第7章);g)更改了施工方法要求部分條款(見第8章);h)將“工程驗收”更改為“工程驗收要求”(見第9章,2013年版的第7章),增加了外觀驗收要求、屏體聲學性能的測試要求(見9.2、9.3、9.4),修改了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見,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見9.5.3);更改了驗收文件及效果評價(見9.6、9.7,2013年版的7.3、7.4);i)增加了聲屏障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測要求(見第10章);j)增加了附錄A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的確定方法、附錄B聲屏障的分類、附錄C立式聲屏障高度與繞射聲衰減量關系以及附錄D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城市安全與環境科學研究所、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品誠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華帥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鐵電氣工業有限公司、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北京圖聲天地科技有限公司2。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康鐘緒、劉磊、趙佳美、馬保龍、陳增軍、殷勝炯、趙允剛、簡敏、劉磊2、戶文成、孫海鵬、顧林華、孫海洋、滕玉祿、王奇。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13年首次發布為DB11/T1034.2—2013;——本次為第一次修訂。1交通噪聲污染緩解工程技術規范第2部分:聲屏障措施1范圍本文件規定了交通噪聲污染緩解工程中聲屏障措施的適用條件、基本要求、立式聲屏障的設計、封閉式聲屏障的設計、施工方法要求、工程驗收要求以及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測。本文件適用于緩解既有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噪聲污染使用的聲屏障措施,既有城市道路、公路等可參照本文件相關規定執行。新建地面交通線路聲屏障的設計可參考本文件相關規定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3785.1電聲學聲級計第1部分:規范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T8923.1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1部分:未涂覆過的鋼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層后的鋼材表面的銹蝕等級和處理等級GB/T8923.2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2部分:已涂覆過的鋼材表面局部清除原有涂層后的處理等級GB/T8923.3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3部分:焊縫、邊緣和其他區域的表面缺陷的處理等級GB/T9286色漆和清漆劃格試驗GB/T13912金屬覆蓋層鋼鐵制件熱浸鍍鋅層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T15173電聲學聲校準器GB/T16731建筑吸聲產品的吸聲性能分級GB/T19889.3聲學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第3部分:建筑構件空氣聲隔聲的實驗室測量GB/T20247聲學混響室吸聲測量GB/T30649聲屏障用橡膠件GB/T50121建筑隔聲評價標準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755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T51335聲屏障結構技術標準HJ2.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聲屏障聲學設計和測量規范公路路基設計規范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2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城市軌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噪聲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buildings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一種專門設計的立于噪聲源和受聲點之間的聲學障板,它通常針對某一特定聲源和特定保護對象設計。聲屏障中起隔聲或吸隔聲作用的單元。只具有隔聲效果的屏體為隔聲屏體,兼具吸聲效果的屏體為吸隔聲屏體。IL在保持噪聲源、地形、地貌、地面和氣象條件不變情況下安裝聲屏障前后在某特定位置上的聲壓級之差。聲屏障的插入損失,要注明頻帶寬度、頻率計權和時間計權特性。根據交通噪聲特性、背景噪聲及噪聲敏感建筑物處的噪聲限值要求等確定的聲屏障理論上需要的降噪目標。背景噪聲backgroundnoiseLB被測量噪聲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噪聲的總和。由1/3倍頻程或倍頻程隔聲量計權后得出的隔聲單值評價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trafficnoisespectrumadkptiaterm3因隔聲頻譜不同以及聲源空間的噪聲頻譜不同,需在空氣聲隔聲單值評價量上加頻譜修正值。當聲源空間噪聲呈交通噪聲頻率特性時,計算得到的頻譜修正量為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NRC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4個倍頻帶實用吸聲系數的算術平均值,修約到小數點后兩位,末位取0或5。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noisecantributioncaisedbythetrafficlinetobecontrolledLA擬緩解交通線路運營時自身聲源產生的聲級。噪聲級增量increnantofnoiselevel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的差值。4適用條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優先采取聲屏障措施:a)4a類聲環境功能區內,需保護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外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超過表1要求,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按附錄A方法確定;表1噪聲控制值要求時段既有高速公路、城市高架既有城市軌道交通b)由擬緩解線路引起的噪聲級增量大于3dB(A),或預期聲屏障降噪效果高于5dB(A)的立面面積超過50%5基本要求5.1一般規定5.1.1聲屏障的聲學性能、力學性能、物理性能、安全性能、使用年限等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5.1.2聲屏障的設置應滿足交通設施主體結構荷載、行車、采光、安全、景觀等要求,滿足交通、市政、消防等公共設備設施的正常操作和維修功能需求。5.1.3應根據降噪要求、現場條件及聲屏障的分類特點等,進行有針對性的聲屏障選型和設計,聲屏障分類參見附錄B。5.1.4聲屏障應采用成熟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應經過充分的評估、驗證后采用。5.1.5聲屏障選型時,應考慮便于聲屏障后期的日常維修與保養。45.2設計降噪目標值△L的確定5.21將實測或預測的聲屏障預期保護范圍內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最大值所在點作為代表性受聲點。5.22聲屏障的設計降噪目標值△L宜根據代表性受聲點處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LA、背景噪聲LB、噪聲控制值Lc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綜合確定,確定方法如下:a)若背景噪聲LB不高于噪聲控制值Lc時,設計降噪目標值△L應不低于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LA與噪聲控制值Lc的差值,見公式(1): b)若背景噪聲LB高于噪聲控制值Lc時,背景噪聲短期內無法改善的,設計降噪目標值△L應不低于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LA與背景噪聲LB的差值,見公式(2): (2)5.3聲屏障型式的確定5.31聲屏障的型式應根據聲屏障設計降噪目標值,結合適用工程特點、建設性質等因素綜合確定。5.3.2對于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線路,采用立式聲屏障不能滿足降噪要求時,宜結合其他降噪措施;對于緊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滿足運營安全要求且技術經濟可行時,宜采用封閉式聲屏障。5.3.3宜采用吸隔聲型聲屏障,且吸聲側應朝向聲源。5.4聲屏障材料的要求5.41聲屏障材料的規格、材質、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耐久性差、對人體有危害的材料。5.4.2聲屏障的表面防腐處理應滿足防雨、防潮(水)、防霉和防眩的要求,并應滿足耐久性要求。5.4.3聲屏障材料的防火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a)聲屏障支撐結構的防火等級宜高于屏體的防火等級;b)吸隔聲屏體的燃燒性能等級應達到GB8624中B1級及以上要求;封閉式聲屏障的隔聲屏體宜達到B?級及以上要求。5.44屏體與基礎、屏體、支撐結構之間采用橡膠件進行密封時,橡膠件應符合GB/T30649要求。6立式聲屏障的設計6.1立式聲屏障的聲學設計6.1.1立式聲屏障聲學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設計流程見圖1:a)預設聲屏障高度并計算立式聲屏障的繞射聲衰減量,計算方法應符合附錄C的要求;b)根據繞射聲衰減量計算聲屏障的插入損失,見公式(3),計算時宣以1000Hz為等效頻率進行計算:△Ld——立式聲屏障的繞射聲衰減量,單位為分貝(dB(A));△Lr立式聲屏障的反射聲修正量,單位為分貝(dB(A)),僅當線路兩側平行設置聲屏障,且降噪系數小于0.6時,該修正量可按2.0dB(A)考慮;其他情況該修正量可按0dB(A)考慮;(ALs,△Lg)max——取△Ls和△LG中的較大值,單位為分貝(dB(A));△Ls——其他障礙物的聲衰減量,單位為分貝(dB(A)),按HJ/T90的規定計算;5c)若計算得到的插入損失IL不能達到設計降噪目標值△L,則需要調整聲屏障的預設高度,經反否是6.1.2若設計的聲屏障高度超過5m,可改變聲屏障頂端型式、增加聲屏障降噪系數來降低設計高度;或考慮采取頂端加裝降噪裝置、封閉式聲屏障等其他方式,但應論證其降噪效果滿足要求。當立式聲屏障上部設計成彎折形或頂端加裝降噪裝置時,伸向路側的彎折部分不得侵入車輛限界,以保證行車6.1.3若設計的聲屏障高度超過路段結d——噪聲敏感建筑物一端到交通線路的垂向距離,單位為b)對于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若聲屏障一端的附加長度不足50m,按50m設計;對于城市軌道交通,若聲屏障一端的附加長度不足80m,按80m設計;c)綜合考慮附加長度需求,結合聲屏障端部附近噪聲敏感建筑物需求及相對位置,可與既有相6.1.6立式聲屏障屏體的聲學性能應滿足表2要求:6表2屏體的聲學性能要求屏體類型隔聲性能吸聲性能吸隔聲屏體隔聲屏體一6.1.7立式聲屏障聲學設計時,聲屏障的插入損失應考慮3dB(A)的設計裕量。6.2立式聲屏障的結構設計6.21聲屏障的設計應滿足線路設施承載能力及結構安全等要求。6.22聲屏障連接處結構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a)應注重與交通線路兩側附屬設施的銜接,在路橋連接段、車站出入段等截面變化處應自然銜接、順滑過渡,聲屏障底部及銜接處應進行防漏聲設計;b)聲屏障的支撐結構與屏體之間應采取柔性減振措施,且應保障其耐久性;c)聲屏障應設置伸縮縫,并應做密封處理;橋梁聲屏障的伸縮縫應設置在梁的接縫處;橋梁變形縫連接部位應進行密封。6.23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結構設計應核算列車運行、風載荷等激勵下的聲屏障振動情況,避免發生整體或局部的顯著共振。6.24高速公路及城市高架聲屏障結構設計還應符合JTGD30、JTGD60的規定。6.25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結構設計還應符合GB50157的規定。6.3立式聲屏障的其他設計6.3.1聲屏障的景觀設計宜符合以下要求:a)聲屏障的景觀應與周邊建筑或環境相協調,避免產生光污染,若條件允許,宜設計微地形、綠籬等生態型聲屏障;b)聲屏障的景觀宜避免視覺污染,避免對司乘人員產生視覺沖擊,充分考慮行車安全;c)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宜使用中性色系或冷色系;d)城市區域內的聲屏障宜采用透明、防火材質,并應在透明材料部分采用鳥類可以識別的障礙物標志。6.3.2聲屏障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a)聲屏障的安裝位置盡量靠近聲源;b)高速公路聲屏障宜設置在紅線范圍內,其內側與線路邊緣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要求;c)城市軌道交通路堤段聲屏障內側距路肩邊緣距離應符合限界、路堤等安全要求;d)高架段聲屏障宜設置在防撞護欄上或固定于防撞護欄外側,并符合以下要求:1)當橋梁防撞欄原基礎強度不能滿足聲屏障穩定要求,但可通過防撞欄加固設計滿足聲屏障穩定要求時,聲屏障可設定在防撞欄上或防撞欄外側;2)當橋梁防撞欄原基礎強度不能滿足聲屏障加固要求且通過防撞欄加固設計也不能滿足聲屏障穩定要求時,聲屏障不得設置在防撞欄上,應重新設計聲屏障安裝基礎。e)若聲屏障位置與交通線路邊坡水溝位置沖突,應采取避讓方式;若不能避讓,應采取跨越方式,保證邊坡排水溝的暢通。設置在路肩上的聲屏障基礎不得影響路面排水;f)聲屏障的位置應考慮交通線路兩側地下管線的埋深,當埋深較淺且不滿足豎向載荷時,應采取適當結構避讓。6.33聲屏障緊急疏散門的吸隔聲性能不宜低于附近屏體,并應做好防漏聲處理保證聲屏障聲學效果。76.3.4橋梁上設置的聲屏障,宜采用輕質材料,吸隔聲屏體不宜大于65kg/m2,透明隔聲屏體不宜大于40kg/m2;高架橋上宜采用插板式聲屏障,且應設置防墜落裝置。6.3.5交通線路進出口設置聲屏障應當考慮安全視距,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確保通行安全。6.3.6聲屏障宜設置防雷接地裝置,且符合現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7封閉式聲屏障的設計7.1封閉式聲屏障的聲學設計7.1.1全封閉聲屏障的聲學性能除滿足表2要求,還應滿足以下聲學設計要求:a)全封閉聲屏障綜合吸聲性能滿足以下要求:S——單位長度(1m)內,全封閉聲屏障覆蓋空間的表面積(兩端開口除外),單位為平方米n——全封閉聲屏障內吸聲部分種類(吸聲部分NRC大于0.2時參與計算);NRCi——全封閉聲屏障內各吸聲部分降噪系數;S?——單位長度(1m)內,全封閉聲屏障內各吸聲部分的表面積(兩端開口除外),單位為平方b)全封閉聲屏障各部分屏體隔聲性能應不小于R,R按公式(6)計算。必須設置除兩端外的開口時,宜在開口處設置通風降噪裝置,通風降噪裝置的設計應綜合考慮混響導致的修正量Ln、開口位置與受聲點的相對關系等因素。R=△L+Ln (6)式中:Ln——全封閉聲屏障內由于混響導致的修正量,按公式(7)計算: (7)式中:r——全封閉聲屏障寬度的一半,單位為米(m);C——全封閉聲屏障封閉區域截面周長(包含覆蓋地面),單位為米(m)。7.1.2封閉式聲屏障的長度設計應滿足6.1.4、6.1.5。7.1.3對于半封閉及帶有其他復雜結構的封閉式聲屏障,其聲學性能宜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類比分析或數值模擬方法進行論證。7.1.4封閉式聲屏障應結合實際需求和限制設計高度。7.1.5封閉式聲屏障的聲學設計應考慮3dB(A)的設計裕量。7.2封閉式聲屏障的結構設計7.2.1除滿足線路設施承載能力及結構安全等要求外,應考慮封閉式聲屏障的安裝需求。7.2.2封閉式聲屏障連接處結構設計應符合6.2.2要求。7.2.3封閉式聲屏障應進行局部穩定性、整體穩定性計算,并應進行疲勞驗算;軌道交通全封閉聲屏障采用鋼支撐構件時宜對鋼結構疲勞做專題研究。87.24封閉式聲屏障宜進行抗風專項設計,必要時可采用風洞試驗、計算流體力學模擬等輔助計算手段。7.25應使封閉式聲屏障整體共振頻率避開風振頻率及車輛致振動頻率。7.26封閉式聲屏障的結構設計還應符合GB/T51335相關要求。7.3封閉式聲屏障的其他設計7.31封閉式聲屏障的其他設計應滿足立式聲屏障的其他設計要求。7.32全封閉聲屏障的頂面設計宜考慮雪載、雨水坡、集中匯水、排水措施,以及聲屏障頂部清洗保潔的安全措施。7.33全封閉聲屏障伸縮縫位置應與下部結構伸縮縫對應,伸縮縫處聲屏障設計應滿足項目實際橋梁伸縮縫處使用功能需求,并做密封處理。8施工方法要求8.1一般規定81.1聲屏障工程施工應按工程設計文件進行。81.2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前進行施工技術交底,并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了解建設單位對施工管理的相關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a)工程概況;b)施工布署;c)施工進度計劃;d)施工準備與資源配置計劃;e)施工現場平面布置;f)施工方法和質量要求,其中對重點、難點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應分別編制施工方案;g)必要的施工安全驗算;h)進度管理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證措施、環境保護措施和成本管理措施等。81.3施工設備應安全可靠,性能滿足施工要求,計量器具應在有效檢定期內。81.4聲屏障的施工應遵守施工安全、交通疏導、勞動防護、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防火等相關規定。8.2施工質量821聲屏障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應有可測量性的質量目標、明確職責的質量管理組織結構、施工質量過程檢查制度和質量事故處理規定。822聲屏障的基礎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a)混凝土基礎的尺寸、位置和標高應滿足設計要求;b)基礎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基礎各部分所用混凝土應為同一批次;c)基礎混凝土施工應符合GB50204相關規定。823聲屏障的鋼結構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a)鋼結構的制作、安裝過程中,制孔、組裝、焊接和涂裝等工序的施工應按GB50205和GB50755的規定執行;b)聲屏障主要支撐構件宜采用熱軋H型鋼制作,弧形構件采用型鋼彎弧機對型鋼冷彎而成;H型鋼立柱垂直線路方向及橫線路方向垂直于橋面或路基基礎,允許偏差不得大于3°,相鄰H型鋼立柱間水平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允許偏差為±20mm;9c)預埋螺栓安裝時其規格和螺栓號要符合設計圖紙的要求;d)聲屏障鋼構架柱安裝前,應對預埋錨栓螺桿的垂直度、縱橫向位置、外露長度或預埋錨墊板的中心線位置、平面高差狀況進行復核,并應對錨固螺栓螺母進行防松處理,從構件組裝到螺栓擰緊,必須嚴格按安裝規范執行;e)鋼構件的各種連接焊縫質量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低于二級;f)聲屏障支撐結構的防腐噴涂應符合GB/T8923.1、GB/T8923.2、GB/T8923.3、GB/T9286、GB/T13912等相關規定。8.2.4聲屏障的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a)聲屏障支撐結構施工完成后,需經業主及相關部門和監理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聲屏障屏體的b)確保聲屏障整個立面的平整度與垂直度;c)聲屏障屏體安裝完成后,應保證屏體、支撐結構、基礎之間的連接緊密,對影響降噪效果的縫隙處采用可靠措施進行密封處理;d)聲屏障整體應與交通線路的線形一致,不應有明顯的扭曲、變形,安裝頂面屏體材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集中荷載造成屋面板局部變形過大和損壞,避免漏聲,同時保證安裝的整體景觀效果。9工程驗收要求9.1一般規定9.1.1聲屏障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以及合格質量標準,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質量檢驗應符合GB50205和GB/T51335的規定。9.1.2聲屏障工程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經修整后進行,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并應符合GB50300的規定。9.1.3聲屏障工程驗收除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9.1.4吸隔聲屏體的吸聲、隔聲性能抽檢數量滿足每1000m2現場抽樣1次,不足1000m2按1次計。帶支撐結構屏體隔聲性能的抽檢根據聲屏障結構型式和安裝方式確定,每種方式至少抽樣1次。9.2外觀驗收要求對聲屏障工程進行外觀檢查,應保證屏體與屏體、屏體與支撐結構及相關鋼構件、屏體與基礎直接的連接處緊密,無漏縫。聲屏障的高度、長度、型式滿足設計要求。9.3帶有支撐結構屏體隔聲性能的測量要求對聲屏障隔聲性能測量時,測試樣品應包含支撐結構并滿足下列要求:a)測試樣品應包含屏體和至少1個支撐結構,支撐結構位于屏體中間,一側的屏體長度應不少于2m.面積不低于9.5m2;b)支撐結構與屏體之間、屏體與屏體之間的安裝方式應按照實際安裝方式安裝,測試樣品與洞口連接處應做好密封處理;c)吸隔聲屏體應將聲源設立在屏體具有吸聲作用的一側;d)屏體的隔聲性能測量應符合GB/T19889.3中相關要求,并按照GB/T50121中方法進行評價。9.4屏體吸聲性能的測量要求吸隔聲屏體的吸聲性能測量應符合GB/T20247中相關要求,并按照GB/T16731中方法進行評價。9.5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9.5.1聲屏障插入損失測量時,受聲點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a)測點應選擇在聲屏障保護區域內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1mb)受聲點數量應不少于3個,其中,噪聲敏感建筑物聲屏障設計保護范圍內沿交通線路方向的兩端應不少于2個,受聲點距離地面高度1.2m以上。9.5.2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聲屏障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如下:a)插入損失的測量依據HJ/T90中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執行;b)測量時交通線路的采樣時間要求為:測量不低于各平均運行車流密度20min的值;c)為保證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應進行多次測量,建議至少在各測點測量3次,測量結果經背景噪聲修正后取算術平均值。9.5.3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見附錄D。9.5.4測量封閉式聲屏障插入損失時,參考點原則上應在封閉式聲屏障安裝區域之外且具有相近線路及運行條件的斷面選擇,參考點位置應能監測聲屏障安裝前后的聲源等效性。9.6驗收文件9.6.1聲屏障工程驗收文件中除GB50205、GB50300中規定的相關文件外,還應包含:a)屏體隔聲性能測試報告,帶支撐結構的聲屏障屏體隔聲性能測試報告,吸隔聲屏體還應提供吸聲性能測試報告;b)聲屏障現場測量的環境條件、氣象條件、車流條件以及驗收測點的位置示意圖,聲屏障插入損失測試報告;c)全封閉聲屏障應提供吸聲相關計算文件,有開口的還應提供開口處降噪裝置的聲學性能測試報告。9.7效果評價聲屏障滿足下列要求時,驗收合格:a)屏體隔聲性能滿足設計要求;按照本文件測試要求測量帶有支撐結構屏體的隔聲性能,對于全封閉聲屏障,測得的隔聲性能評價量Rw+Ctr不低于R,對于其他型式聲屏障,測得的隔聲性能評價量Rw+Ctr與插入損失IL之差不低于10dB(A);b)吸聲性能滿足設計要求;c)聲屏障降噪效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聲屏障插入損失的最小測量值不低于設計降噪目標值;2)根據設計要求,若背景噪聲LB不高于噪聲控制值Lc,測得受聲點處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不高于表1噪聲控制值Lc要求;若背景噪聲LB高于噪聲控制值Lc,測得受聲點處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低于背景噪聲Lg。10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測10.1應定期進行漏聲檢查,及時更換遺失、破損、開裂聲學構件,修補縫隙。10.2應定期進行松動、變形檢查,及時緊固松動零部件,更換變形零部件。10.3應定期檢查密封條、隔振墊等輔助零件,及時更換、補充。10.4應定期維修聲學構件,按計劃定期清理聲屏障吸聲面層。10.5聲屏障的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測還應符合GB/T51335的相關規定。(規范性)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的確定方法A.1背景噪聲的確定A1.1背景噪聲可由現場實測得到。測量環境應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測量被測聲源與其他聲環境時保持一致;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長度相同。A1.2若現場測量不能將背景噪聲和擬緩解線路噪聲區分開,可測量現場噪聲值(包含擬緩解線路噪聲和背景噪聲),減去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得到。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可根據車流量、車輛類型及比例等參數,按照HJ2.4的相關方法計算得到。A.2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的確定A.2.1擬緩解線路噪聲貢獻值應為擬緩解線路全運營時段內的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修正后得到。A.2.2擬緩解線路噪聲測量值的測量方法應滿足以下要求:a)測點位置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1m.距地面高度1.2m以上;b)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5m/s以下進行;c)測量夜間等效聲級Ln時: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的夜間測量時段為8h;城市軌道交通的夜間測量時段為列車運行時段內,當夜間分段運營時(如運營時間為22:00~末班車、首班車~06:00),則分別測量各運營時段等效聲級,取較大者作為夜間等效聲級Ln。A.2.3背景噪聲修正方法如下:a)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相差大于10dB(A)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b)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相差3dB(A)~10dB(A)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的差值取整后,按表A.1進行修正。c)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相差小于3dB(A)時,不滿足本文件適用條件且無法修正。表A.1背景噪聲修正值3(資料性)聲屏障的分類R1分類原則聲屏障可按照以下六種方式進行分類:a)按照聲屏障的適用工程特點分類;b)按照聲屏障的建設性質特點分類;c)按照聲屏障整體結構型式分類;d)按照聲屏障聲學特性分類;e)按照聲屏障構造型式分類;f)按照聲屏障屏體材料分類。R2按照整體結構型式分類R21立式聲屏障立式聲屏障可按照以下方式分類:a)直立聲屏障:屏體上下豎直的直板式聲屏障;b)直弧聲屏障:屏體上部為弧型結構的直立聲屏障;c)折板聲屏障:上部折向聲源一側的聲屏障;d)頂部帶降噪裝置的聲屏障:聲屏障主體為直立式,頂部帶有降噪裝置的聲屏障。R22封閉式聲屏障封閉式聲屏障可按照以下方式分類:a)全封閉聲屏障:屏體完全覆蓋道路橫斷面或僅有極少面積敞開的隧道式聲屏障;b)半封閉聲屏障:屏體部分覆蓋道路橫斷面的局部敞開隧道式聲屏障,如頂部敞開、一側敞開或局部敞開。R3按照聲學特性分類R31隔聲型(反射型)聲屏障主要靠密實材料的隔聲作用來降噪,對屏體材料吸聲系數無要求的聲屏障。B32吸隔聲型聲屏障在內側加有吸聲材料,屏體材料降噪系數不小于0.6的聲屏障。R4按照聲屏障構造型式分類R41插板式聲屏障在支撐結構間插裝吸聲或隔聲板材的聲屏障。R42整體式聲屏障采用預制或現澆混凝土單元板與基礎形成一體的聲屏障。R4.3砌體式聲屏障采用砌塊砌筑形成的聲屏障。R5按照屏體材料分類B.5.1金屬類聲屏障屏體采用金屬材料建造的聲屏障,包括鍍鋅鋼板、鋁合金板等。B5.2非金屬類聲屏障屏體采用非金屬材料的聲屏障。非金屬材料包括玻璃復合板、亞克力板、水泥木屑板等。B.5.3生態型聲屏障采用多層吸隔聲復合降噪結構或砌塊類結構,并運用專用垂直綠化技術,在聲屏障周圍或砌塊類壁體上綠化種植,由綠色植物將聲屏障掩蔽形成生物墻,將生態綠化與吸隔聲降噪設施緊密結合的聲屏障。(規范性)C.1聲程差按公式C.1計算,示意圖如圖C.1所示:A——聲源至聲屏障頂端的距離或聲源經折板端部連線至直板延長線的距離,單位為米(m);B——接受點至聲屏障頂端的距離或接受點至聲源經折板端部連線與直板延長線交點的距離,單圖C.1立式聲屏障聲程差計算示意圖C.2立式聲屏障的預設高度H與聲源、接受點間距離關系應符合公式C.2~C.3:C.3繞射聲衰減量根據聲屏障高度以及聲源、聲屏障、接及無限長聲屏障的繞射聲衰減量按公式C.1~C.4計算:C.5)(規范性)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插入損失的測量要求可采用直接法或間接法測量城市軌道交通聲屏障插入損失。在選擇測量方法時,應充分考慮測量對象、聲屏障安裝前測量的可能性和聲源、地形、地貌、地表面、氣象條件等因素在兩次測量中的等效程度。D1.1直接法直接測量聲屏障安裝前后在同一參考點位置和受聲點位置的噪聲值并通過計算得到插入損失的方法,稱為直接法。由于測量時安裝前后的參考點位置和受聲點位置相同,其地形地貌、地面條件一般等效性較好。D1.2間接法分別測量聲屏障安裝前后相同參考點位置和受聲點位置的噪聲值,并通過計算得到插入損失。如果聲屏障已經安裝,也不可能移去,聲屏障安裝前的測量可選擇與其相等效的場所進行,這種方法稱為間接法。選用間接法時,要保證兩個測點的等效性,包括聲源特性、地形、地貌、周圍建筑物反射、地面和氣象條件等效。D2測量條件D21聲學測量儀器滿足下列要求:a)測量用儀器應符合GB/T3785.1規定的1級聲級計的要求。采用其他測量儀器時,其性能應滿足上述標準規定的要求。現場校準儀器應符合GB/T15173對1級聲校準器的要求;b)聲級計應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性能檢驗。每次測量前后,應采用聲校準器進行校準。應至少采用兩個測量系統,以保證對一組參考點和受聲點進行同步測量;c)測量時應使用風罩。風罩不應影響傳聲器的頻率響應;d)如果采用其他聲學測量系統,其性能也應滿足上述標準。D22氣象測量儀器滿足下列要求:a)測量風速和風向的儀器精度應在±10%以內;b)測量環境溫度的溫度計和溫度傳感器的精度應在±1℃之內;c)測量濕度的儀器的精度應在±2%以內。D3測量環境要求D31地形、地貌和地面條件滿足下列要求:a)若采用間接法測量,當模擬測量的場所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認為等效:1)模擬測量場所和實際的聲屏障區域的地形地貌,障礙物和地面條件類似;2)受聲點一側后部30m以內的環境(包括大的反射物等)應該類似。b)對于直接法測量,上述條件在聲屏障安裝前后測量時也應保持一致。D3.2氣象條件滿足下列要求:a)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5m/s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b)聲屏障安裝前后兩次測量的平均溫度變化不應超過10℃;c)聲屏障安裝前后的測量,其空氣濕度應相近;d)應避免在濕的路面情況下進行測量。D3.3背景噪聲如果測量值和背景噪聲值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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