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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納稅人有哪些法律責任?(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規定,納稅有的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薄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扣繳義務人違反帳薄、憑證管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1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薄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進行虛假申報或不進行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4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期限改正,并處50000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逃避追繳欠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5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騙取出口退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6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七)對偷稅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薄、記帳憑證,或者在帳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抗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7條對抗稅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對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予以明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九)欠繳稅款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十一)不配合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0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協助稅收征管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3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做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非法印制發票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發票一般由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式樣,指定印刷廠印制,設專人負責辦理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十四)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2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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