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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外對高科技產業的稅收取向稅收政策作為政府調控經濟運行最直接的手段,在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中被各國政府廣泛運用。

一、充分發揮折舊“擋稅板”的作用

國外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二戰前后一般為20年,目前已縮至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從而使折舊金額常常超過企業所增資本額,對企業更新設備和采用新技術發揮了巨大作用。特別是對高新技術產業,為了適應其飛速發展和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許多國家采取對若干行業和對用于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的特殊政策,折舊期更短,折舊率更高,設備更新更快。

在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用儀器設備可以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僅為3年,是所有設備中折舊年限最短的。美國還以加速折舊作為政府對私人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巨額補貼的一種方法,以此來促進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目前,美國每年的投資中,折舊提成所占比重最高達90%;

新加坡政府規定,企業在科研開發、優先工程項目等領域投入固定資產可一次性提取50%的初次折舊。

日本為了促進技術引進與技術革新,先后制定了“試驗研究開發用機械特別折舊制度”、“科學技術振興折舊制度”、“新技術投產用機械設備特別折舊制度”以及有效利用能源和開發本國資源等多項特別折舊制度,總數已達幾十種。

德國制定了具體的折舊制度,直接體現其科技政策。如對需重點發展的高科技領域研究開發或實際應用所需要的固定資產、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實行特殊的折舊制度。德國高新技術企業界,僅從特別折舊這項措施中,1987年就獲得約2.5億馬克的資金。

其他國家也都廣泛采取加速折舊辦法。如西班牙規定,研究與開發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無形資產可分5年提完折舊(建筑物為7年)。法國規定,開發軟件費用可以在發生年度當年全部扣除。

二、投資稅收抵免(InvestmentTaxCredit)

美國稅法規定,對高新技術有關的研究或試驗支出可直接扣除,而不必作為計提折舊的資本支出;凡是當年研究與開發支出超過前3年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5%的稅收抵免,該項抵免可以向前結轉3年,向后結轉15年,企業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為目的的非盈利機構捐贈的科研新儀器、設備等,可作為慈善捐贈支出,在計稅時予以扣除。1999年底美國通過《R&D減稅修正法案》(從1981年開始設立,稅率已降至20%),鼓勵企業對科技的投入,政府給予其一定的免稅,該免稅的額度取決于企業實際的R&D支出,并允許企業以后一定時間逐步實現其過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稅R&D額度。’些州政府也作出規定,例如佛羅里達州規定,科技園區出售的產品免繳產品稅,從事研究與開發的企業只征有形財產稅。

意大利于1998年實行“稅收信用”優惠政策,國家根據企業R&D經費開支,采用沖抵企業應繳稅款的形式給予支持,每年的額度限制在3500億里拉以內。

丹麥規定:(1)基礎研究費用可獲得免稅扣除;(2)公司參與研究項目的費用可以扣除12.5%,或者如果他們參與的計劃在法律上已被認定為費用可以扣除12.5%時,也可以扣除1-2.5%;(3)公司可扣除某些向研究單位提供的捐贈。

為支持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制度》、《促進基礎技術開發稅制》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用于新材料、尖端電子技術、電氣通訊技術、宇宙開發技術等的開發資金全部免征7%的稅金。后來又對尖端電子、高性能機器人、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的研究經費及相關的機械設備和建筑物免征10%的稅金。另外,日本稅法還規定,公司購置并使用某些可折舊資產,該資產經大藏省指定作為促進研究和開發基礎高科技產業項目時,公司可選擇下述兩項金額中較小者沖抵法人稅:(1)額外研究與開發費用的20%加上述資產購置成本的5%;(2)法人稅的13%。若為中小企業(即公司和母公司股本不超過1億日元),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的6%可替代按上述計算額外研究與發展費用的10%。日本政府還設立了“電子計算機購置損失準備制度”,規定日本計算機廠商可以從銷售額中提取10%作為準備金,以彌補意外損失。在此基礎上,通產省還要求國會對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商品化和產業化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面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從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減少稅收1000億日元,以促進高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

在新加坡,對帶來“先進工藝”的高新技術外國公司投資設廠,可享有減免盈利33%的稅收,減免期為5-10年;從事研究開發的公司享受其研究開發支出50%的政府津貼;對具有新技術開發性質的產業給予5-10年的免稅期;對計算機軟件和信息服務、農業技術服務、醫藥研究、試驗室和檢測服務等生產和服務公司用于研究和開發的支出允許雙倍扣除。三、減免稅收

減免稅收最能體現國家對高科技產業的稅收取向。

美國政府為了鼓勵私人風險投資的發展,將風險企業的所得稅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體做法是:風險投資額的60%免除征稅,其余的40%僅課以50%的所得稅,這一措施的實施使美國風險投資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以每年46%的幅度劇增。

法國在1985年頒布的85-695號法案中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繳所得稅,免稅數額最高可達收益的三分之一。

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從1984開始,凡是向得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如果投資項目賠本,可以從本公司收入中免繳相當于投資金額50%的所得稅。1986年,又進一步允許風險投資公司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風險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同時風險企業可以從以后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

從2000年財政年度開始,英國政府規定:年利潤低于30萬英鎊的公司稅稅率為20%,年利潤高于30萬英鎊的公司稅稅率為20%-30%,成為歐盟國家中最優惠的公司稅。

以色列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6%,但政府通過提前確立稅率方式,給予各類基金的投資項目優惠,稅率一般可以降到20%,最低可達到15%。

白俄羅斯《利潤稅法》規定,凡利用科學研究、經驗設計、經驗工藝所獲得的利潤可免繳利潤稅,其免繳利潤稅的總額不得超過賬面利潤的50%,同時免征專有實驗室設備、儀器、實驗臺、國家科技咨詢機構試驗場的不動產稅。

荷蘭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從事研究和開發的人工成本可以從雇主應繳納的工資預提稅中扣除一部分,扣除率為:研究和開發人工成本在10萬荷蘭盾以下的部分可扣除25%,超過部分可扣除12.5%。

巴西對從事信息產品或服務的企業所得稅最多可以減少50%,通過國家科技理事會或其他從事科技事務的非盈利性中介機構購買的國產機器、設備和儀器,無論是整體還是配件或原材料,都將免除工業產品稅。

四、注重與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配合

由于高科技產業一般都帶有高風險性,許多國家還常常通過財政撥款、投資補貼、風險投資等方法,直接介入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工作。

英國通過制訂具體產業計劃,對符合其發展計劃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給予資助。在1980年成立了有關信息技術的Aney委員會,其目的是促進大學與企業的廣泛合作。該項目在5年間一共花費了35億英鎊,其中政府資助了57.1%,約20億英鎊。另外,英國政府對風險投資也很重視,1981年頒布了“貸款擔保計劃”。與此同時,地方政府也建立了提供風險種子資金的公司,用于開發某些高技術領域。1985年,英國的風險資本總額為15億美元,約占整個歐洲的40%。

美國對國防和宇航、農業科學研究、基礎科學研究采取了直接研究與開發投資的政策。最近幾年,美國政府的科研投入占全美科研投資的一半。風險投資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美國是世界上風險資本最發達的國家,80年代以來,風險資本劇增至24061乙美元,風險資本投資額的年增長率高達46%。1997年,美國的風險投資基金新增了120億美元,為1996年新增值的1.6倍。1998年美國共有125.2億美元投資于1824個風險投資項目。目前,美國已有600多家風險投資公司。

日本政府極為重視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在早期就制定了《重要技術研究開發費補助金制度》,對有利于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提供補助金,政府對一般項目的補貼可達50%,環保節能項目可達75%。80年代后,對中小企業有利于地方產業發展的高新技術開發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補助1/3。另外,日本政府在東京、名古屋和大阪3個主要工業區各設立了一家資助投資公司,主要購買處于創業期的高科技企業的股票和債券。日本通產省還規定,地方政府應向當地每一新建高新技術開發區提供10億美元的基建費;對遷入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國家財政實行補助。

法國政府規定,對高科技企業的技術革新投資可獲國家60%的擔保。同時還通過4方面促進高科技的發展:一是大幅度增加R&D費用,提高其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二是從1998年起逐步減輕企業的財政負擔;三是通過限額采購產品、財政預算撥款等手段促進高科技的發展;四是建立產業現代化基金,為企業技術改造發放低息貸款。

一些國家還對高技術風險企業提供虧損補貼。如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于高技術工業的企業,連續虧損3年者,可獲得50%的投資補貼。雖然各國政府補助的數額有限,但是在推動高科技產業特別是風險投資的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卻是不可忽視的。

五、重視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

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最終還是取決于人才,對科技人才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以人為本的稅收政策,成為世界各國的共同選擇。韓國對于企業支付的技術和人才開發費可以一定的比例從法人稅和所得稅中扣除;對在韓國國內企業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機構(含政府)從事科研的外國人給予5年的所得稅減免。意大利對于企業聘請的博士后、學士后(2年以上)每個合同提供稅收信用額度為1500萬里拉-6000萬里拉,對于企業委托培養的博士生,政府給予的支持為獎學金的60%。法國1995年規定,享受國土整治津貼的重點地區,用于R&D方面的人員開支減稅額為100%,大巴黎地區為65%,其他地區為75%,1996年起實施,有效期3年。

六、側重于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美國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投資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簡稱SBIC)是由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簡稱SBA)批準設立的以向新興中小企業提供權益性資本為目的的投資公司。為鼓勵SBIC投資新興產業,美國政府規定,SBIC的發起人每投入1美元可從SBA獲得4美元的低息貸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同時SBA還為高技術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貸款額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擔保;貸款額在15.5萬美元-25萬美元的,提供85%的擔保。這些措施極大地促進了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另外,美國在1982年通過的《小企業發展法》規定,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法定比例的R&D經費(最大比例為1.25%)支持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1987-1993年,聯邦政府部門共為該計劃提供了大約25億美元的資助。

英國于20世紀70年代推出了“對創新方式的資助計劃”,給年銷售收入低于2.5萬英鎊的高技術小企業項目以1/3-1/2的項目經費補助。1981年國家研究與發展公司與國家企業委員會合并成立了英國技術財團(BTG),到1984年已向430家高技術風險企業提供了3.26億英鎊的資助。英國政府從2000年起開始,還實行針對中小企業的稅務信貸,將現行的R&D稅務津貼從100%提高到150%,并將免稅對象擴大到尚未盈利企業。此外,還對小型高技術企業投資減免20%的公司稅。同時政府還允許在小公司工作的職員可以用稅前工資購買公司股票。

德國政府于1984年實施了一項對風險企業進行資助的典型試驗計劃,到1985年底,共向268家風險企業提供了0.87億馬克的資金補助。在1986-1990年稅制改革中,政府提高了中小企業的設備折舊率,折舊扣款標準從10%提高到20%。

韓國《租減法》規定,創辦中小企業,所得稅和法人稅實行免二減三,中小企業技術所得在國內轉移時扣除全額所得,向國外轉移時扣除50%。

澳大利亞1994年開始將投資于中小企業的融通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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