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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與稅務確認銷售收入標準差異導致的稅務風險會計準則確認收入的條件與稅務上確認收入的條件不盡相同,一般來講,納稅人會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收入,按照稅法要求進行納稅調整,但這其中可能會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我們舉例如下:

某企業,銷售商品,商品成本80萬,不含稅價收入100萬,增值稅17萬,貨物已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但在銷售當期,即得知收到貨款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處理方式一:執行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并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四)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己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因此,該銷售業務不滿足會計準則中“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確認收入。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發出商品80萬

貸:庫存商品80萬

借:應收賬款17萬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

雖然在會計準則上不滿足確認收入的條件,但在企業所得稅上其待遇卻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我們可以將875號文件對于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準則的規定做一下對比,875號文件中的條件較會計準則的條件少了一條,即“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即稅法不承擔納稅人產生的經營風險,無論是否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只要滿足其他4條的規定,即在企業所得稅法上應確認收入。大家注意,875號文件表示的是,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是”可以“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萬,調增視同銷售成本80萬。

按照業務實質,該企業應將117萬作為壞賬處理,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因此,無論出于什么原因發生的壞賬,均應是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部分,可以出具專項報告,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前扣除。未在會計上處理的壞賬,稅務機關不予承認。

該案例中,該企業未體現應收賬款科目,無法在賬務上進行壞賬處理,只能就其確認收入時計提的銷項稅額17萬進行壞賬的賬務處理,并申請稅前扣除。

綜合以上,該企業在該業務上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80-17=3萬。

處理方式二:當期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銷售商品即在賬務上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117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0萬

貸:出口商品80萬

在確認無法收回貨款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為便于理解,假設不采取備抵法)117萬

貸:應收賬款117萬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因賬務上已經確認收入與成本,因此不需調整收入與成本;117萬的應收賬款在會計上已經確認為壞賬,可以滿足25號公告所述須在會計上已經處理的資產損失部分才可以稅前扣除的規定,出具專項報告,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前扣除117萬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

在方式二下,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80萬-117萬=-97萬。

實際上,這個稅務結果是比較符合業務實質的,該企業發出了80萬的貨物,未收到貨款,繳納了17萬的增值稅,這些均應構成其資產損失的部分,合計即應為97萬。

兩種處理方式相比較,后者比前者在企業所得稅上的稅務利益為-97萬-3萬=-100萬,即多稅前扣除了100萬。其差額既是方式一中未計入應收賬款的100萬,所以也無法根據25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稅前扣除。

可能有的朋友會問,為什么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卻反而在稅務上損失了利益呢。筆者個人認為,25號公告規定的必須在會計上處理的資產損失方能稅前扣除的規定,有值得商榷的方面,稅務部門可能從利于征管的角度出發制定的條款,但如果不同的賬務處理導致了不同的稅務結果,筆者認為還是有失公允的。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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