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務:大金剛水泥訴龍巖國稅稅務行政處理決定_第1頁
會計實務:大金剛水泥訴龍巖國稅稅務行政處理決定_第2頁
會計實務:大金剛水泥訴龍巖國稅稅務行政處理決定_第3頁
會計實務:大金剛水泥訴龍巖國稅稅務行政處理決定_第4頁
會計實務:大金剛水泥訴龍巖國稅稅務行政處理決定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大金剛水泥訴龍巖國稅稅務行政處理決定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省龍巖市國家稅務局,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解放北路街心花園北側1號。

法定代表人徐新式,局長。

委托代理人曹溪河,男,龍巖市國家稅務局法規科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賴健書,男,龍巖市國家稅務局法規科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杭縣大金剛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原上杭縣閩龍水泥廠),住所地上杭縣古田鎮下郭車村吊鐘巖。

法定代表人黃春榮,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羅奎金,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龍巖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曉謖,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龍巖分所實習律師。

福建省上杭縣大金剛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原上杭縣閩龍水泥廠)訴福建省龍巖市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理決定一案,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8)巖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福建省上杭縣大金剛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龍巖市國家稅務局均不服向本院上訴,本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09)閩行終字第69號行政裁定,發回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巖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福建省龍巖市國家稅務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的前身福建省上杭縣閩龍水泥廠是1993年成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2002年起改制為合伙企業,2005年-2006年度合伙企業執行人為黃某生。原告于2001年開始經審批為民政福利企業,2003年6月12日福建省民政廳以閩民福[2003]218號《關于同意龍巖市民政福利企業資格重新認定的批復》認定原告具有民政福利企業資格,同年8月19日被告以巖國稅發[2003]138號《關于公布龍巖市第四批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資格的通知》認定原告為福利企業具有增值稅先征后返資格,時間從2003年3月1日起。從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12月期間原告都通過上杭縣民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殘聯四家單位的年檢,檢查結果為合格。

2003年12月原告經審批并購了原天馬水泥廠作為原告的第二生產車間。從2004年度起二車間與原告分開核算,分別設置帳簿憑證,但與上杭縣閩龍水泥廠共用同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共用一個納稅識別號,一個基本帳戶,一并申報繳納增值稅,一起使用發票。經上杭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自2008年11月15日起,原告的名稱由“福建省上杭縣閩龍水泥廠”變更為“上杭縣大金剛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2007年1月17日上杭縣地方稅務局對原告進行稅務檢查時,雙方發生糾紛,后上杭縣地方稅務局報案,龍巖市公安局于2007年1月19日以涉嫌偷稅罪對原告上杭縣閩龍水泥廠進行刑事立案,經偵查后建議被告龍巖市國家稅務局立案處理,被告于2007年2月1日以涉嫌偷稅對原告予以立案。由于稅務部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尚未作出,龍巖市公安局根據龍巖市國稅與地稅部門初步計算得出原告偷稅數額合計700多萬元的結果,以暫扣款之名分別于2007年2月12日、5月14日、5月22日收取了原告原法定代表人黃陽生人民幣690萬元。經有關部門協調,2007年6月15日龍巖市公安局作出巖公經繳字[2007]10號《追繳決定書》,將暫扣的690萬元先期預繳到財政300萬元,2007年6月15日又交到被告帳戶190萬元,作為原告繳納的稅款,之后又交至地稅部門100萬元。2007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繳納了稅款10萬元,2007年12月13日繳納稅款55606.64元,2007年12月18日繳納稅款10萬元及滯納金33414.04元。

被告經調查取證,認定原告偷稅,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本案被訴的巖國稅處[2007]3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偽造帳簿、在帳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手段,少繳增值稅稅款共計5137715.5元;認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多報殘疾人員安置人數和少報生產工人人數手段,騙取增值稅退稅款共計1017891.14元,故決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偽造帳簿、在帳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手段,少繳增值稅構成偷稅,應追繳增值稅稅款5137715.5元,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原告2005、2006年采取多報殘疾人員安置人數和少報生產工人人數手段,騙取增值稅退稅款構成偷稅,應追繳增值稅稅款1017891.14元,并從收到退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以上應補增值稅稅款共計6155606.64元,扣除于2007年3月15日預繳的200萬元,實際應補繳4155606.64元。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上杭縣國家稅務局古田稅務分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在清繳入庫后3日內將繳款憑證復印件報送龍巖市國稅局稽查局備案,與此同時,應對查補稅款作相應的帳務調整,并報送帳務調整憑證及調整后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申請復議,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認為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間內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不予受理決定,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鼓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認定以黃陽生名義繳交的剩余暫扣款應視為原告的納稅擔保,故撤銷福建省國家稅務局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責令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于2008年7月3日作出閩國稅復決字[2008]第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的巖國稅處[2007]3號稅務處理決定。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違反法定程序,于2008年7月16日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巖國稅處[2007]3號稅務處理決定。

另查明,2007年12月19日,被告龍巖市國家稅務局作出稅案移[2007]001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認為原告涉嫌偷稅犯罪,將本案移送龍巖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08年1月30日,龍巖市公安局作出巖公訴字[2008]002號《起訴意見書》,將本案移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龍巖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杭檢公刑不訴[2010]7號《不起訴決定書》,該《不起訴決定書》認為:“龍巖市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根據稅務部門計算,福建省上杭縣閩龍水泥廠于2005年度…2006年度…合計偷稅數額為6421033.99元。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龍巖市公安局認定福建省上杭縣閩龍水泥廠涉嫌逃稅的犯罪數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福建省上杭縣閩龍水泥廠不起訴”。

再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與移送給龍巖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證據材料相同。

原審認為,關于被告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具有作出本案稅務處理決定的職權,被告主體適格。

關于被告的執法程序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已對稅務稽查程序進行了規定,被告發現原告涉嫌偷稅后,進行了立案、調查、制作稽查報告提交審理、重案審委會討論后作出決定,程序合法。本案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屬稅收行政處理決定,而非行政處罰,故原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主張“被告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告知原告違法事實、理由及依據,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程序違法”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適用法律問題。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原告2005、2006年度采取少列收入,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加收原告滯納稅款的滯納金,但該法條系針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與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的上述事實不相符,屬適用法律錯誤。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條第三款是由司法機關針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時適用的法律規定,故被告在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理決定中適用上述刑事法律規定亦屬適用法律錯誤。

關于事實認定問題。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理決定認定原告偷稅的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與被告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移送刑事偵查、審查起訴的證據材料相同。在本案行政訴訟期間,原告涉嫌偷稅犯罪的刑事案件亦同時在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但該刑事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檢察機關仍然認為公安機關認定原告涉嫌逃稅的犯罪數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了杭檢公刑不訴[2010]7號《不起訴決定書》,對本案原告涉嫌偷稅犯罪決定不起訴。根據刑事優先的法律原則,檢察機關已經認定原告“涉嫌逃稅的犯罪數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司法機關的該生效結論應當作為對本案相關事實作出認定的依據,即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訴處理決定認定原告偷稅數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外,對黃某生依國稅、地稅部門的要求向龍巖市公安局交納的690萬元暫扣款,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僅對該690萬元中移交給被告的190萬元作出處理,而未對剩余在龍巖市公安局的其他款項作出處理不當。但原告于2007年12月13日繳納稅款55606.64元、2007年12月18日繳納稅款10萬元及滯納金33414.04元,屬處理決定作出之后原告交納的稅款,故原告要求在決定書中一并認定為補繳稅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1、2目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福建省龍巖市國家稅務局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巖國稅處[2007]3號稅務處理決定。

福建省龍巖市國家稅務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主要理由是:1、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是針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規定,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2、原審依據上杭縣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來認定稅務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當。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福建省上杭縣大金剛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答辯認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是針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并不包括騙取退稅款和少繳稅款的情形;2、一審判決并未以刑事不起訴為由,認定答辯人的行政違法事實不成立,更未以不承擔刑事責任為由從而認定答辯人也不承擔行政責任;只是根據刑事審查已經查明的事實和本案證據為依據,查明上訴人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查,上訴人、被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原審判決書所列)已隨案移送本院。經上訴人確認,其提供給原審法院的上述證據材料與移送給龍巖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證據材料系相同的證據材料;由于雙方上述證據材料已經原一、二審和重審開庭質證、認證,本院經審理,同意原審法院對本案證據和事實的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適用法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即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因此本案稅務機關認定被上訴人采取少列收入,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從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之日起加收被上訴人滯納稅款的滯納金,適用法律正確,原審該項認定不當,本院予以指正。但上訴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條第三款刑事法律規定,作為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屬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認定是正確的。

關于事實認定問題。由于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理決定認定被上訴人偷稅的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與上訴人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移送刑事偵查、審查起訴的證據材料系相同的證據材料,而檢察機關經審查作出生效結論,認定“被上訴人涉嫌逃稅的犯罪數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刑事優先的法律原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因此,檢察機關作出的上述該生效結論,在未經有權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情況下,應作為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中對同一事實認定的依據,原審認定是正確的。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龍巖市國家稅務局的上訴理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