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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140.90CCSQ78代替DB31/T542-2011在提交反饋意見時,請將您知道的相關專利連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IDB31/T542—202X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檢驗條件 4.1工作條件 4.2資料和文件的要求 5安全要求 5.1尺寸 5.2外觀 5.3機器空間 5.4驅動主機 5.5電動機和其它電氣設備的控制與保護 5.6檢修運行控制 5.7手動緊急操作裝置 5.8液壓驅動控制 5.9圍井 5.10轎廂 5.11懸掛裝置 5.12層門與門鎖 5.13逃生和救援 5.14電氣安全裝置 5.15標志 5.16運行控制 6檢驗試驗方法 6.1尺寸 6.2外觀 6.3沉降試驗 6.4超載試驗 6.5電氣設備絕緣 6.6檢修運行 6.7正常運行 6.8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的保護 6.9層門與轎廂門電氣聯鎖 6.10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 6.11手動緊急操作 6.12停止裝置 DB31/T542—202X6.13超速保護 6.14超搖擺保護 6.15電纜保護 6.16電梯平衡系數 6.17液壓驅動 6.18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7檢驗規則 7.1檢驗項目 7.2檢驗周期 7.3判定規則 DB31/T542—202X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1/T542-2011《船用電梯安全檢驗規范》,與DB31/T542-2011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增加了機器空間照明的相關要求(見5.3.7);——增加了交流或直流電動機由靜態原件供電和控制的要求(見5.4.4.2——增加了平層保持精度的規定(見5.5.5);——更改了平層準確度的要求(見5.5.5);——增加了接地保護措施的要求(見5.5.11——更改了檢修運行控制的要求(見5.6);——更改了限速器的要求(見5.9.5);——增加了極限開關的要求(見5.9.7);——增加了船用乘客電梯轎廂內語音播報系統的要求(見5.10.1.12——更改了轎廂護腳板的要求(見5.10.2);——更改了層門和轎門防夾裝置的要求(見5.10.3.3);——更改了各類安全鉗的型式及使用范圍(見5.10.5.2——更改了轎廂照明的有關要求(見5.10.6.2);——增加了轎門開門限制裝置的要求(見5.12.10);——增加了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的規定(見5.12.11——增加了門回路監測功能的要求(見5.12.12);——更改了停止裝置設置位置的規定(見5.16.1.1——更改了超載保護的規定(見5.16.3);——增加了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的規定(見5.17——刪除了船用電梯噪聲的有關要求。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上海市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DB31/T542-2011于2011年9月1日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1DB31/T542—202X船用電梯安全檢驗規范本文件規定了船用電梯的檢驗條件、安全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曳引驅動(或液壓驅動)的船用乘客電梯和船用載貨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1.0m/s的曳引驅動(或液壓驅動)船用乘客電梯和船用載貨電梯的檢驗可參照本文件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7024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GB/T7588.1-2020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第1部分: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GB/T7588.2-2020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第2部分:電梯部件的設計原則、計算和檢驗CB/T3567-2011船用乘客電梯CB/T3878-2011船用載貨電梯3術語和定義GB/T7024、GB/T7588.1和CB/T356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船用電梯marineelevator固定安裝在船舶上為運送人員或貨物的提升設備,它服務于規定的甲板層,并包括一個運行在兩列剛性導軌之間的封閉式轎廂,轎廂尺寸和結構型式特別設計,以方便人員進出。船用電梯包括船用乘客電梯和船用載貨電梯,以下簡稱電梯。3.2圍井trunk船用電梯用的井道。3.3防脫軌裝置clampingdevice當轎廂或對重導靴損壞時,保證轎廂或對重仍能可靠導向的裝置。3.4防鋼絲繩晃動裝置anti-swaydeviceforrope防止因鋼絲繩的晃動引起電梯故障的裝置。3.5超搖擺保護裝置swingprotectiondevice2DB31/T542—202X當船體橫搖超過±10o或縱搖超過±7.5o時,能使電梯就近平層開門下客且停止運行、當船體搖擺幅度小于前述角度時電梯自動恢復運行的保護裝置。3.6逃生裝置escapedevice當電梯發生故障時,保證電梯乘員逃離出轎廂及圍井的裝置。3.7電纜保護裝置cableprotectiondevice能使電梯隨行電纜在圍井中順滑運行,不使其掛碰圍井內其他電梯部件的保護裝置。4檢驗條件4.1工作條件4.1.1電氣設備和電梯整機應能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a)環境空氣溫度:-1℃~45℃;b)空氣相對濕度:95%并有凝露;c)周圍介質中有鹽霧:主要表面不出現白色或黑色腐蝕物;d)周圍介質中有霉菌:少量長霉,長霉等級不超過2級;e)船舶航行所產生的振動頻率0Hz~25Hz,全幅值2mm;f)船舶橫搖±10.0°以內,搖擺周期10s,縱搖±7.5°以內,搖擺周期7s;g)垂蕩周期10s,幅值A按公式(1)計算:式中:A——垂蕩幅值的數值,單位為米(m);L——船舶長度的數值,以最大吃水時兩垂線間距離,單位為米(m)。4.1.2除上述運行條件外,其機械與結構處于靜止狀態下,還應能承受考慮到下述條件所產生的力:c)垂蕩:幅值=0.0125L(L為規范船長),周期10s。4.1.3電梯設備及其機器設備區間、滑輪間、圍井、候梯廳、底坑的環境應清理干凈;機房門應標有警示標志;通向機器設備區間和滑輪間的通道應暢通、安全。4.2資料和文件的要求4.2.1投入使用前的檢驗a)整機產品出廠合格證;b)圍井、機器設備區間(含機房,下同)和滑輪間布置圖;c)使用維護說明書;d)緊急救援操作及逃生說明;e)動力電路和安全回路電氣原理圖及其符號說明;f)動力電路和安全回路電氣接線圖;g)液壓驅動應提供液壓原理圖;h)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3DB31/T542—202Xi)安裝說明書;j)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轎廂和對重或平衡重)、緩沖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和/或電梯安全相關的可編程系統(如有)]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復印件,其中限速器與漸進式安全鉗還須提供調試證書復印件,對液壓驅動船用電梯還應提供限速切斷閥(如有)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復印件;k)曳引機、控制柜、玻璃門或玻璃轎壁等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復印件、層門耐火等級和鋼絲繩合格證明文件。4.2.2定期檢驗a)船用產品證明文件;b)緊急救援操作及逃生說明;c)動力電路和安全回路電氣原理圖及其符號說明;d)動力電路和安全回路電氣接線圖;e)液壓驅動船用電梯應提供液壓系統原理圖,液壓元件代號說明。5安全要求5.1尺寸電梯的結構尺寸宜符合CB/T3567-2011中表1的要求。5.2外觀5.2.1電梯應標牌齊全、接線正確、電纜走向合理、電梯整機配套完整。5.2.2轎廂、轎門、層門及可見部分的表面應平整,外表面不應有大于3mm的凹進或凸出部分;涂漆部分應色澤均勻、不應出現漆膜脫落。5.2.3信號顯示應明亮,各種標志應清晰。5.2.4所有緊固件調整后不應有松動。5.3機器空間5.3.1機房內只能安裝曳引機(或液壓泵站),導向滑輪,控制裝置及與電梯運行有關的附屬設備。5.3.2機房門的寬度不應小于0.6m,高度不應小于1.8m。5.3.3在機器空間以及在井道頂端(如有)的適當位置應設置具有安全工作負荷標志的一個或多個懸掛點,用于較重設備的吊裝。5.3.4機房應為封閉的鋼結構。5.3.5機房應適當通風,同時應考慮圍井通過機房來通風。5.3.6機房門不應向內開啟,設置用鑰匙開啟的鎖,開啟后不用鑰匙亦能關閉并鎖住,即使在鎖閉狀態,也可從機房內不用鑰匙打開。5.3.7進入機器空間的門附近的通道應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人員需要工作的任何地方的地面照度至少為200lx,工作區域之間供人員移動的地面照度至少為50lx;機器空間應設置應急照明裝置,電源由船舶備用電供給。5.4驅動主機5.4.1驅動裝置在運行時不應有雜音、沖擊和異常振動。4DB31/T542—202X5.4.2驅動電機、減速器、液壓元件等應滿足船用條件。5.4.3曳引驅動船用電梯的驅動主機應有一套制動器,所有參與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機械部件應至少分兩組裝設。如果由于部件失效其中一組不起作用,應仍有足夠的制動力使載有額定載重量以額定速度下行的轎廂和空載以額定速度上行的轎廂減速、停止并保持停止狀態。電磁線圈的鐵心被視為機械部件,而線圈則不是。當轎廂載有125%額定載重量并以額定速度向下運行時,僅用制動器應能使驅動主機停止運轉。在上述情況下,轎廂的平均減速度不應大于安全鉗動作或轎廂撞擊緩沖器所產生的減速度。在動力電源、控制電路電源失電時,制動器能自動動作。5.4.4曳引驅動電機的控制5.4.4.1接觸器控制的交流或直流電源直接供電的電動機驅動電機應用兩個獨立的接觸器切斷電源,接觸器的觸點應串聯于電源電路中,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防止轎廂再運行。即使該監測功能發生固定故障,也應具有同樣結果。5.4.4.2交流或直流電動機由靜態原件供電和控制應采用下列方法中的一種:a)使用兩個獨立的接觸器切斷電動機電流。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防止電梯再運行。即使該監測功能發生固定故障,也應具有同樣結果。b)由以下元件組成的系統:1)切斷各相(極)電流的接觸器。應至少在每次改變運行方向之前釋放接觸器線圈。如果接觸器未釋放,應防止電梯再運行。即使該監測功能發生固定故障,也應具有同樣結果;和2)用來阻斷靜態元件中電流流動的控制裝置;和3)用來驗證電梯每次停靠時電流流動阻斷情況的監測裝置。在正常停靠期間,如果靜態元件未能有效阻斷電流的流動,監測裝置應使接觸器釋放并應防止電梯再運行。5.4.5設置在機器空間的繩輪,應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應滿足GB/T7588.1-2020中5.5.7.1的規定。5.5電動機和其它電氣設備的控制與保護5.5.1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有效,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設錯相保護。5.5.2直接與主電源連接的電動機應設短路保護。5.5.3當電源為額定頻率,電動機施以額定電壓時,電梯轎廂在半載,向上和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減速段)時的速度,不應大于額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額定速度的92%。5.5.4液壓驅動船用電梯轎廂空載,上行速度不大于108%上行額定速度;轎廂滿載,下行速度不大于108%下行額定速度。5.5.5轎廂的平層準確度應為±10mm。如果平層保持精度超過±20mm(例如在裝卸載期間),則應校正至±10mm。5.5.6直接與主電源連接的電動機應采用手動復位的自動斷路器進行過載保護,該斷路器應能切斷電動機的所有供電。5.5.7當對電梯電動機過載的檢測是基于電動機繞組的溫升時,則只有在符合5.5.8時才能切斷電動機的供電。5DB31/T542—202X5.5.8如果具有溫度監測裝置的電氣設備的溫度超過了其設計溫度,則轎廂應停在層站,以便乘客能離開轎廂。只有在充分冷卻后,電梯才能自動恢復正常運行。5.5.9驅動電機運轉時間限制器5.5.9.1曳引驅動式電梯應設有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在下述情況下使電梯驅動主機失電并保持在失電狀態:a)當啟動電梯時,曳引機不轉;b)轎廂或對重運動時由于障礙物而停住,導致鋼絲繩在曳引輪上打滑。5.5.9.2驅動裝置電機運轉時間限制器起作用的時間應不大于下列兩個時間值的較小值:b)正常運行時運行全程的時間再加上10s。如果運行全程的時間小于10s,則最小值為20s。5.5.9.3只能由勝任人員通過手動復位恢復正常運行。恢復斷開的電源后,驅動主機無需保持在停止位置。5.5.9.4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不應影響檢修運行和緊急電動運行。5.5.10控制柜與驅動主機對地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表1的要求。表1絕緣電阻值冷態熱態控制柜對地380或4405驅動主機對地380或44055.5.11接地保護措施5.5.11.1供電電源自進入機器空間起,中性導體(N,零線)與保護導體(PE,地線)始終分開;5.5.11.2機器空間的電氣設備及線管、線槽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保護導體(PE,地線)可靠連接;5.5.11.3含有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發生接地故障時,驅動主機立即停止運轉,或者在第一次正常停止運轉后,能夠防止驅動主機再啟動,恢復電梯運行只能通過手動復位。5.6檢修運行控制檢修運行開關處于檢修位置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a)使正常運行控制失效。b)使緊急電動運行控制失效。c)不能進行平層和再平層。d)防止動力驅動的門的任何自動運行。門的動力驅動關閉操作應依靠:1)操作運行方向按鈕;或2)轎頂上控制門機的能防止意外操作的附加開關。e)轎廂速度不大于0.63m/s。f)不能超越轎廂正常行程的限制,即不能超過電梯正常運行的停止位置。g)電梯運行仍依靠安全裝置。5.7手動緊急操作裝置6DB31/T542—202X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手動緊急操作慢速移動轎廂,手動力應不大于400N。如果手動操作的力大于400N時,應設緊急電動運行的電氣操作裝置。5.8液壓驅動控制5.8.1上行運動控制應符合下列任一方法:a)電動機的電源用至少兩個獨立的、主觸點串聯在電動機電源電路中的接觸器來切斷;b)電動機的電源由一個接觸器來切斷,而分流閥的電源,要用至少兩個獨立的、串聯在分流閥供電電路中的電氣裝置來切斷。5.8.2下行閥的電源應采用下列任一方法來控制:a)由至少兩組互相獨立且串聯的電氣裝置控制;b)直接使用電氣安全裝置,但它應符合電氣的額定值。5.8.3在連接油泵到單向閥之間的管路上應設置安全溢流閥,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工作壓力不應超過滿負荷壓力值的140%。考慮到液壓系統過高的內部損耗,可以將溢流閥的壓力數值整定得高一些,但不應高于滿負荷壓力的170%,在此情況下應提供相應的液壓管路(包括油缸)的計算說明。5.8.4在停電狀態下,機房內手動控制的下降閥功能可靠,能將轎廂以不大于0.3m/s的速度下降到平層位置。在此過程中為了防止間接式液壓驅動船用電梯的驅動鋼絲繩或鏈條出現松弛現象,當系統壓力低于該閥的最小操作壓力時,手動下降操作應無效。手動下降閥應是在人力持續的操作下才有效;手動下降閥應加以防護,防止誤動作。5.8.5當轎廂裝有安全鉗時,在機房內應設置一個手動泵來提升轎廂,手動泵應連接在單向閥或下行方向閥與截止閥之間的管路上并應配置溢流閥,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應超過滿負荷壓力值的2.3倍。5.8.6液壓系統油溫監控裝置功能應可靠,當油箱油溫超過預定值時,該裝置應能立即將液壓驅動船用電梯就近停靠在平層位置上并打開轎門,只有經過充分冷卻之后,液壓驅動船用電梯才能自動恢復上行方向的正常運行。5.8.7油缸應有柱塞行程的限位裝置,在柱塞行程末端,該裝置能使其以緩沖的效果制停。5.8.8液壓管路及其附件應可靠固定并易于安裝、維修,便于檢驗人員接近。如果管路在敷設時需穿越圍井或地板,則該敷設段的液壓管路需外加金屬套管,套管內應無管接頭。5.8.9油箱中的油位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易檢查。5.8.10用于機房液壓站到油缸之間的高壓軟管上應印有制造廠商名稱(或商標)、試驗壓力和試驗日期,且固定軟管對軟管的彎曲半徑不小于制造廠商規定的最小彎曲半徑。5.8.11直頂式液壓驅動船用電梯如沒有設置安全鉗裝置,則應設置限速切斷閥;限速切斷閥的安裝方式應符合下列任一方法:a)與油缸組成一個整體;b)用法蘭盤直接和剛性地安裝在油缸上;c)把它靠近油缸,用一段較短的剛性管子,采用焊接,安裝法蘭盤或螺紋連接的方法連接到油缸;d)通過螺紋連接的方式直接連接到油缸。5.8.12采用多個油缸并行工作的直頂式液壓驅動船用電梯,可使用一個共同的限速切斷閥或將各油缸限速切斷閥從內部加以連接,使其能同時關閉,以避免轎廂地板傾斜度超過正常位置的5%。5.8.13如果設有限速切斷閥,機房應設有使限速切斷閥達到動作流量的手動試驗裝置,該裝置應有防誤動作的保護。5.8.14在與轎廂行程上端相對應的柱塞位置應設置一個極限位置保護開關。它應在柱塞進入緩沖制動區間保持始終動作狀態。極限開關動作后,即使轎廂以爬行的方式運行而離開了動作區,液壓驅動船用電梯不能應答呼梯及指令而運行。7DB31/T542—202X5.8.15對于間接驅動的液壓驅動船用電梯,極限開關應通過柱塞直接來操作,或者利用一個與柱塞連接的裝置(如鋼絲繩、皮帶或鏈條)間接來操作。該連接裝置一旦斷裂或松弛,應通過一個電氣開關使主機停止運行。5.9圍井5.9.1圍井壁5.9.1.1當轎廂處于最高或最低位置時,圍井中電梯上部凈空和電梯下部底坑應使人員得以保護,曳引電梯當對重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轎廂頂以上空間距離至少應有500mm×600mm×800mm的長方體空間,當轎廂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坑底與轎廂底之間距離至少應有500mm×600mm×1000mm的長方體空間。5.9.1.2僅有與電梯有關的管道和電纜才可以設置在圍井內。5.9.1.3圍井應有單獨的通風系統。5.9.1.4圍井應防止水和浪花濺入。電梯進口處的甲板面應防滑。5.9.1.5如果兩臺或兩臺以上電梯安裝于同一圍井內時,每臺電梯的轎廂和對重與其它電梯的轎廂和對重應用鋼板隔開,分隔為圍井的整個高度。5.9.1.6為保證電梯在船舶航行時安全運行和電梯停用時設備不損壞,圍井壁有扶墻材料加強,加強結構不應進入電梯通道。5.9.1.7圍井內應設置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底坑應設有雙穩態且防誤動作釋放的緊急停止開關和電源插座。5.9.2導軌5.9.2.1導軌應由鋼質的實心材料制成,并可靠固定。5.9.2.2導軌及其附件、接頭應有足夠剛度、強度,電梯在4.1.2的條件下運行時,以及在安全鉗動作時,導軌最大變形量不大于3mm。5.9.2.3轎廂和對重在全行程中,包括可能的超行程中均有導軌導向。5.9.2.4導軌接頭處應有榫頭,無間隙,平滑。5.9.2.5導軌支架應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5.9.3對重5.9.3.1對重塊應用鋼或鑄鐵制成。5.9.3.2對重塊應由框架固定并保持在框架內。應具有能快速識別對重塊數量的措施(例如:標明對重塊的數量或總高度等)。5.9.3.3對重的總重量應為轎廂裝置重量加上40%~50%額定載重量。5.9.3.4對重架上應安裝防脫軌裝置。5.9.3.5對重或平衡重上裝有繩輪(或鏈輪)時,應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應滿足GB/T7588.1-2020中5.5.7.1的規定。5.9.4隨行電纜圍井內的隨行電纜應加設保護裝置,隨行電纜的安裝應滿足:a)當船舶橫搖不大于10°,縱搖不大于7.5°時,轎廂在全過程范圍運行過程中,隨行電纜在電纜保護裝置通道內能順利通過,不會被卡阻和勾拌;b)電纜兩端應可靠固定;8DB31/T542—202Xc)轎廂壓縮緩沖器后,電纜不應與底坑地面和轎廂底邊框接觸;d)電纜不應有打結、波浪和扭曲現象;e)避免電纜與限速器鋼絲繩、限位開關、極限開關、圍井傳感器及對重裝置等交叉;f)處于圍井底部的電纜應始終能避開緩沖器,并保持一定距離。5.9.5限速器5.9.5.1觸發安全鉗的限速器的動作速度應至少等于額定速度的115%,但應小于下列值:a)對于除了不可脫落滾柱式以外的瞬時式安全鉗,為0.80m/s;b)對于不可脫落滾柱式瞬時式安全鉗,為1.00m/s;c)對于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00m/s的漸進式安全鉗,為1.50m/s。5.9.5.2限速器動作時,限速器繩的提拉力不應小于安全鉗動作所需力的2倍,且不小于300N。5.9.5.3如果限速器是可調節的,最終調整后應加封記,以防在未破壞封記的情況下重新調整。5.9.5.4限速器上應標明與安全鉗動作相應的旋轉方向。5.9.5.5在檢查或測試期間,應有可能在低于5.9.5.1規定的速度下通過某種安全的方式使限速器動作來觸發安全鉗動作。5.9.5.6應滿足下列要求:a)在轎廂上行或下行的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限速器上的符合5.14電氣安全開關使驅動主機停止運轉。但是如果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該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可在限速器達到其動作速度時起作用。b)如果安全鉗釋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動復位,則在限速器未復位時,符合5.14規定的電氣安全開關應防止電梯的啟動(緊急電動運行除外)。c)限速器繩斷裂或過分伸長時,一個符合5.14電氣安全開關使驅動主機停止運轉。5.9.5.7限速器安裝在井道內時,應能從圍井外接近它。否則,應符合GB7588.1-2020中5.6.2.2.1.4的規定。5.9.5.8限速器及其張緊輪應有防止鋼絲繩因松弛而脫離繩槽的裝置。應有防止異物進入繩與繩槽之間的裝置。5.9.6緩沖器5.9.6.1緩沖器應設置在轎廂和對重行程底部的極限位置。5.9.6.2線性蓄能型緩沖器的行程不應小于0.135v2(m),且最小值為65mm,其中v為電梯額定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耗能型緩沖器的行程不應小于0.0674v2(m)。5.9.6.3當載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或對重自由下落并以115%額定速度撞擊緩沖器時,耗能型緩沖器作用期間的平均減速度應不大于1.0gn,2.5gn以上的減速度時間不應大于0.04s。5.9.6.4當轎廂側或對重側使用一個以上緩沖器時,各緩沖器與其撞板之間距離的偏差不應大于2mm。5.9.6.5液壓緩沖器充液量應符合設計要求。5.9.6.6在耗能緩沖器動作后,應有檢查緩沖器的正常復位所用的電氣安全開關,只有恢復至其正常伸長位置后電梯才能正常運行(緊急電動運行除外)。5.9.7極限開關5.9.7.1極限開關應設置在盡可能接近端站時起作用而無誤動作危險的位置。5.9.7.2極限開關應在轎廂或對重(如有)接觸緩沖器之前或柱塞接觸緩沖停止裝置之前起作用,并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或柱塞在緩沖停止區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9DB31/T542—202X5.9.7.3當電梯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時,極限開關應動作,電梯應停止運行。5.9.7.4極限開關動作后,電梯應不能自動恢復運行。5.10轎廂5.10.1轎廂總體5.10.1.1轎廂應封閉,只允許有下列開口:a)使用者正常出入口;b)安全門和安全窗;c)通風孔。5.10.1.2轎廂內應設置扶手。5.10.1.3轎廂應設置防滑地面。5.10.1.4轎廂壁、轎廂頂和轎廂底等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剛度,以承受在船舶航行時電梯正常運行和安全鉗動作時的力以及轎廂碰撞其緩沖器時所產生的力。5.10.1.5轎壁的機械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a)能承受從轎廂內向轎廂外垂直作用于轎壁的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正方形)面積上的300N的靜力,并且:1)永久變形不大于1mm;2)彈性變形不大于15mm。b)能承受從轎廂內向轎廂外垂直作用于轎壁的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100cm2的圓形(或正方形)面積上的1000N的靜力,并且永久變形不大于1mm。5.10.1.6轎廂架上應安裝獨立于正常導靴的導向體,一旦主導向發生故障,可通過該導向體達到導向的作用。5.10.1.7轎廂上裝設有反繩輪時,應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應滿足GB/T7588.1-2020中5.5.7.1的規定。5.10.1.8為了防止由于人員導致的超載,轎廂的有效面積應予以限制。為此額定載重量與最大有效面積之間的關系見表2。表2轎廂面積和載荷m:額定載重量超過1000kg時,每增加100kg,最大有效面積增加0.16m。5.10.1.9產品銘牌應設置在轎廂內適當的明顯位置,銘牌上應標明:a)產品名稱或型號;DB31/T542—202Xb)乘客人數/載重量;c)制造單位或商標;d)制造日期。5.10.1.10船用乘客電梯轎廂內應設有語音播報系統,在停電、故障停梯、轎廂位置校正(再平層除外)、自動救援操作裝置啟動以及接收火災信號退出正常服務時進行語音播報,提示、安撫轎廂內乘客。5.10.2轎廂護腳板5.10.2.1每一轎廂地坎上均應設置護腳板,護腳板的寬度應至少等于對應層站入口的整個凈寬度。其垂直部分以下應以斜面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應至少為60°,該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應小于20mm。護腳板上的任何凸出物(如緊固件),不應超過5mm。超過2mm的凸出物應倒角成與水平面至少為75°。5.10.2.2護腳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應小于0.75m。5.10.2.3護腳板應能承受從層站向護腳板方向垂直作用于護腳板垂直部分的下邊沿的任何位置,并且均勻地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正方形)面積上的300N的靜力,同時應:a)永久變形不大于1mm;b)彈性變形不大于35mm。5.10.3轎廂門5.10.3.1轎廂門關閉后,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乘客電梯應不大于6mm,載貨電梯應不大于10mm。5.10.3.2轎廂門應裝有在船舶航行時防止自然打開和突發關閉措施。5.10.3.3對于動力操縱的自動門,阻止關門所需要的力,不應大于150N。在門關閉過程中,人員通過入口時,保護裝置應自動使門重新開啟。該保護裝置的作用可在關門最后20mm的間隙時被取消。并且:a)該保護裝置至少能覆蓋從轎廂地坎上方25~1600mm的區域;b)該保護裝置應能檢測出直徑不小于50mm的障礙物;c)為了抵制關門時的持續阻礙,該保護裝置可在預定的時間后失去作用;d)在該保護裝置故障或不起作用的情況下,如果電梯保持運行,則門的動能應限制在最大4J,并且在門關閉時應總是伴隨一個聽覺信號。注:轎門和層門可以共用一個保護裝置。5.10.4轎頂5.10.4.1轎頂應能支撐兩個人的體重,每個人按0.2m×0.2m面積上作用1000N的力,應無永久變形。5.10.4.2離轎頂外側邊緣有水平方向超過0.30m的自由距離時,轎頂應裝設護欄,護欄高度應不小于0.70m。5.10.4.3轎頂應裝設檢修開關和停止開關。因特殊情況,轎頂護欄外側距轎頂邊緣的距離大于0.15m時,應有措施防止人員在轎頂護欄外側站立。5.10.5安全鉗DB31/T542—202X5.10.5.1轎廂和對重應各裝一套能在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能使載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或對重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制停,或者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能夾緊導軌使轎廂、對重保持停止。5.10.5.2各類安全鉗的型式及使用范圍:5.10.5.2.1轎廂安全鉗:a)應是漸進式的;或b)如果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可以是瞬時式的。5.10.5.2.2對于液壓驅動船用電梯,僅在破裂閥觸發速度或節流閥(或單向節流閥)最大速度不超過0.80m/s時,才能使用不由限速器觸發的不可脫落滾柱式以外的瞬時式安全鉗。5.10.5.2.3如果轎廂、對重具有多套安全鉗,則它們均應是漸進式的。5.10.5.3轎廂安全鉗應裝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在安全鉗動作以前或同時使電梯驅動主機停轉。5.10.6通風和照明5.10.6.1位于轎廂上部和下部通風孔的有效面積均不應小于轎廂有效面積的1%。轎門四周的間隙在計算通風孔面積時可以計入,但不應大于所要求的有效面積的50%。5.10.6.2轎廂應設置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確保在控制裝置上和在轎廂地板以上1.0m且距轎壁至少100mm的任一點的照度不小于100lx。應具有自動再充電緊急電源供電的應急照明,其容量能夠確保在下列位置提供至少5lx的照度且持續1h:a)轎廂內及轎頂上的每個報警觸發裝置處;b)轎廂中心,地板以上1m處;;c)轎頂中心,轎頂以上1m處。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應自動接通應急照明電源;d)圍井內應設置應急照明裝置,每層裝一個應急照明燈,電源由船舶備用電供給。5.10.7層樓顯示和應急照明5.10.7.1在轎廂內與在每一進口處外面應設有升降層次指示器。5.10.7.2在轎廂、機房與通道內以及在升降機通道進口處,應設有應急照明。此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時應能自動接通,轎廂內外人員能通過標志或信號知道轎廂停在那個層站。5.11懸掛裝置5.11.1曳引驅動電梯的鋼絲繩應至少有3根,每根應是獨立的。5.11.2曳引輪、滑輪的節圓直徑與懸掛繩的公稱直徑之比不小于40。5.11.3應設置有防止鋼絲繩或鏈條從曳引輪、滑輪繩槽中或鏈輪中脫落的措施。5.11.4鋼絲繩曳引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a)轎廂裝載125%表2規定額定載重量的情況下應保持平層狀態不打滑;b)空載或滿載轎廂在緊急制動時,其減速度的值不超過緩沖器作用時減速度的值;c)如果轎廂或對重滯留,應通過下列方式之一,不能提升空載轎廂或對重至危險位置:1)鋼絲繩在曳引輪上打滑;2)通過符合5.14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驅動主機停止。5.11.5鋼絲繩端固定可靠,彈簧、螺母、開口銷等部件無缺損。5.12層門與門鎖5.12.1層門應裝有在船舶航行時防止自然打開和突發關閉裝置。層門高度自甲板起不小于1900mm,DB31/T542—202X自門檻即檔水圍欄起不小于1600mm,寬度不小于700mm。5.12.2所有層門均應設置緊急開門裝置。5.12.3層門須具有足夠機械強度、剛度、門鎖應可靠。5.12.4層門在鎖住位置時,所有層門及其門鎖的機械強度應滿足下列要求:a)能承受從門扇或門框的任一面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正方形)面積上的300N的靜力,并且:1)永久變形不大于1mm;2)彈性變形不大于15mm。試驗后,門的安全功能不受影響。b)能承受從層站方向垂直作用于層門門扇或門框上或者從轎廂內側垂直作用于轎門門扇或門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勻地分布在100cm2的圓形(或正方形)面積上的1000N的靜力,而且沒有影響功能和安全的明顯的永久變形。5.12.5門關閉后,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地坎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6mm。5.12.6在層門附近,層站上的自然照明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應小于50lx,以便使用者在打開層門進入轎廂時,即使轎廂照明發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區域。5.12.7當電梯為動力驅動的自動門,應有使門自動關閉的裝置。5.12.8在電梯正常運行時,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意一扇)應不能打開,除非轎廂停站或停靠在該層門的開鎖區域內。5.12.9應設有在下述情況下不能啟動電梯或保持電梯繼續運行的聯鎖裝置:a)轎廂門層門或其部分未關閉;或b)圍井安全門或其部分未關閉。5.12.10應設有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并滿足下述要求:a)如果由于任何原因電梯停在開鎖區域,應能在下列位置用不超過300N的力,手動打開轎門和層門:1)轎廂所在層站,用三角鑰匙或通過轎門使層門開鎖后;2)轎廂內。b)為了限制轎廂內人員開啟轎門,應提供措施使:1)轎廂運行時,開啟轎門的力大于50N;和2)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在開門限制裝置處施加1000N的力,轎門開啟不能超過50mm。c)至少當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內時,打開對應的層門后,應能夠不用工具從層站打開轎門,除非用三角鑰匙或永久性設置在現場的工具。本要求也適用于具有轎門鎖緊裝置的轎門。5.12.11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5.12.11.1為了維護層門觸點、轎門觸點和門鎖觸點,在控制屏(柜)或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應設置旁路裝置。5.12.11.2該裝置應為通過永久安裝的可移動的機械裝置(如蓋、防護罩等)防止意外使用的開關,或者插頭插座組合。5.12.11.3在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上或其近旁應標明“旁路”字樣。此外,被旁路的觸點應根據原理圖標明圖形符號。5.12.12門回路監測功能5.12.12.1當轎廂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且層門門鎖釋放時,應監測符合5.14要求的檢查轎門關閉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層門鎖緊裝置的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和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5.12.12.2如果監測到上述裝置的故障,應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注:對電氣安全裝置的監測也可通過對轎門電氣安全裝置或層門電氣安全裝置所構成電路的監測來實現。DB31/T542—202X5.13逃生和救援5.13.1轎廂應有安全窗或安全門,并應能用鑰匙從轎廂內開啟和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安全窗應向轎廂外開啟,安全門應向轎廂內開啟。安全窗的尺寸應不小于0.40m×0.60m。轎廂安全門的高度不應小于1.80m,寬度不應小于0.35m。5.13.2船員使用的電梯,轎廂中應設置固定梯子或類似裝置。僅供乘客用的旅客電梯,逃生用梯子作為附件存放在值班室。5.13.3圍井內從底坑到頂部安全門整個高度內設置固定梯子或踏腳。5.13.4圍井安全門應不向圍井內開啟。設置用鑰匙開啟的鎖,開啟后不用鑰匙亦能關閉并鎖住。即使在鎖閉狀態,也可從圍井內不用鑰匙打開。設置符合5.14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證實門的關閉狀態。5.13.5應在轎廂內部、頂上、圍井內部安全門處及電梯機房張貼用中文、英文和示意圖描寫逃脫方法。5.13.6電梯安全門、安全窗開啟時,應有一個符合5.1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停止運行。5.14電氣安全裝置5.14.1下列的任何單一電梯設備故障,不應成為導致電梯危險故障的原因:a)無電壓;b)電壓降低;c)導體(線)中斷;d)對地或對金屬構件的絕緣損壞;e)電氣元件(如電阻器、電容器、晶體管、燈等)的短路或斷路以及參數或功能的改變;f)接觸器或繼電器的可動鐵不吸合或不完全吸合;g)接觸器或接觸器的可動銜鐵不釋放;h)觸點不斷開;i)觸點不閉合;j)錯相。5.14.2電氣安全裝置的動作5.14.2.1當電氣安全裝置為保證安全而動作時,應防止電梯驅動主機啟動,或立即使其停止運轉。制動器電源也應被切斷。5.14.2.2安全觸點的動作,應由斷路裝置將其可靠地斷開,甚至兩觸點熔接在一起也應斷開。5.14.2.3安全電路安全電路應滿足5.14.1有關出現故障時的要求。5.15標志手動松閘、緊急救援、逃生等操作部位應有明顯的操作指示牌、說明性指示牌及防止誤操作和危險的警告性指示牌。5.16運行控制5.16.1停止裝置5.16.1.1電梯應具有停止裝置,用于停止電梯并使電梯保持在非服務狀態,包括動力門。停止裝置應設置在:a)底坑內;b)滑輪間內;c)轎頂上;DB31/T542—202Xd)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e)電梯驅動主機上,除非在1m之內可直接操作主開關或其他停止裝置;f)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除非在1m之內可直接操作主開關或其他停止裝置。停止裝置上或其近旁應標明“停止”。5.16.1.2停止裝置應由符合5.14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組成。停止裝置應為雙穩態,意外操作不能使電梯恢復運行。5.16.2緊急報警裝置轎廂內應設置報警和通訊系統,能在平時或應急時把信號送到值班室,該系統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時應能自動接通備用電源。5.16.3超載保護5.16.3.1轎廂超載時,電梯上的一個裝置應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及再平層。對于液壓驅動船用電梯,該裝置不應妨礙再平層運行。5.16.3.2應最遲在載荷超過額定載重量的110%時檢測出超載。5.16.3.3在超載情況下:a)轎廂內應有聽覺和視覺信號通知使用者;b)動力驅動自動門應保持在完全開啟位置。5.16.4超搖擺保護裝置5.16.4.1當船舶橫搖大于±10°或縱搖大于±7.5°時,超搖擺保護裝置電氣開關動作,轎廂應運行到最近層站自動開門。5.16.4.2當船舶橫搖小于±10°,縱搖小于±7.5°時,電梯應恢復正常運行。5.16.5故障時自動返甲板裝置船用乘客電梯宜設置在主電源發生故障時,轎廂應能自動運行至甲板并開門,使乘客有序走上應急5.17曳引驅動船用電梯應設置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并滿足下述要求:a)該裝置包括速度監測和減速部件,應能檢測出上行轎廂的超速,并能使轎廂制停,或至少使轎廂速度降低至對重緩沖器的設計范圍。該裝置應在下列工況有效:1)正常運行;2)手動救援操作,除非可以直接觀察到驅動主機或通過其他措施限制轎廂速度低于額定速度的115%。b)在沒有電梯正常運行時控制速度或減速、制停轎廂或保持停止狀態的部件參與的情況下,該裝置應能符合6.a的規定,除非這些部件存在內部的冗余且自監測正常工作。c)該裝置在使空載轎廂制停時,其減速度不應大于1gn。d)該裝置動作時,應使符合5.14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e)釋放該裝置應不需要進入圍井。f)該裝置釋放后,應通過勝任人員干預后才能使電梯恢復到正常運行。g)釋放后,該裝置應處于工作狀態。6檢驗試驗方法DB31/T542—202X6.1尺寸用卷尺和直尺測量電梯的結構尺寸,結果應符合5.1的要求。6.2外觀查看產品說明書并用測量器具檢查,結果應符合5.2的要求。6.3沉降試驗對于液壓驅動船用電梯,轎廂內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載荷停在上端站,測量10min內的下沉距離是否不超過10mm。6.4超載試驗a)短接超載保護開關,電梯轎廂裝載110%額定載重量,且超載不小于70kg,撳底層端站召喚按鈕和頂層端站召喚按鈕,轎廂在兩個端站之間起動、直駛和停止。b)動力驅動的轎門自動打開;與轎門聯動的層門自動打開;絞鏈式層門在轎門打開,信號燈亮后手動打開,自動關閉。試驗2次,在全行程范圍內,電梯應可靠啟動,運行和停止(平層不計)。層門和轎門應正常開關。6.5電氣設備絕緣用500V兆歐表檢查電梯運行試驗前和試驗后控制柜對地和驅動主機對地的絕緣電阻,檢查時應將其余電路斷開。6.6檢修運行轎廂空載、將檢修開關置于檢修位置,檢查下列項目:a)撳召喚按鈕或層站指令按鈕;b)點動撳壓上行、下行檢修按鈕;c)持續撳壓上行、下行檢修按鈕直至電梯自動停止;d)安全裝置中的任一開關動作,如打開一處層門。試驗2次,結果應符合5.6的要求。6.7正常運行a)轎廂內分別加載:空載、100%額定載重量。撳每層召喚盒上行、下行召喚按鈕和轎廂內操縱箱各層站指令按鈕,電梯在全行程范圍內上、下運行。試驗5次。b)動力驅動的轎門自動開、關;與轎門聯動的層門自動開、關;鉸鏈式層門在轎門打開,信號燈亮后手動打開,自動關閉。試驗5次。c)用鉗型電流表和萬用表測量電梯上行和下行時的電流及交流三相電源的電壓。試驗2次。d)用轉速表測量電梯上行和下行時的曳引電機轉速。試驗2次。并按公式(2)計算轎廂運行速度:(2)式中:V1——轎廂運行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D——曳引輪節徑,單位為毫米(mm);n——實測電機轉速,單位為轉每分鐘(r/min);DB31/T542—202Xi1——曳引機減速比;i2——曳引比。e)用測量線速度的轉速表直接在曳引鋼絲繩或限速器鋼絲繩測量電梯運行速度。f)用深度游標卡尺或直尺測量轎廂自底端站向上逐層運行和自頂層端站向下逐層運行的平層準確度,以及轎廂在兩個端站之間直駛的平層準確度。測量位置在開門寬度的1/2處;數值為轎廂地坎上平面對層門地坎上平面垂直方向的差值。試驗2次。6.8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的保護檢修開關置于檢修位置,持續撳壓上行和下行檢修按鈕,電梯以檢修速度向上和向下運行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試驗2次,結果應符合5.9.7的要求。6.9層門與轎廂門電氣聯鎖a)打開任意一處層門或轎廂門,撳召喚按鈕或層站指令按鈕;b)運行中的電梯,用三角鑰匙打開任意一處層門;試驗2次。結果應符合5.12.9的要求。6.10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將電源總輸入線分別斷去一相和交換相序后再接通電源,撳召喚按鈕或層站指令按鈕,試驗2次。結果應符合5.5.1的要求。6.11手動緊急操作斷開電源,在曳引機電機軸上裝上手輪,松開制動器,轉動手輪,慢速移動轎廂到相近層站,試驗2次,結果應符合5.7的要求。6.12停止裝置a)靜止的電梯: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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