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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DB4501/TXXXX—2022導軌式膠輪系統設計規范本文件規定了總體要求、行車與運營組織、車輛、限界、線路、道岔、車站建筑、車站結構、軌道梁工程、供電系統、智能控制系統、運營控制中心、機電設備、車輛基地、防災與救援、環境保護、景觀等相關內容。本文件適用于最高運行速度不超過80km/h的低運量導軌式膠輪系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T5599機車車輛動力學性能評定及試驗鑒定規范GB7588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8702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T9254.1信息技術設備、多媒體設備和接收機電磁兼容第1部分:發射要求GB10070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1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GB/T12325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偏差GB/T14549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14892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噪聲限值和測量方法GB/T14894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則GB14907鋼結構防火涂料GB16899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17625.1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T17626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所有部分)GB20286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GB/T21562軌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維修性和安全性規范及示例GB/T2223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2DBXX/TXXXX—2022GB/T24338軌道交通電磁兼容GB/T28808軌道交通通信、信號和處理系統信號和防護系統軟件GB/T28809軌道交通通信、信號和處理系統信號用安全相關電子系統GB/T31467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GB/T31486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T32590.1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統第1部分:系統原理和基本概念GB35114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信息安全技術要求GB38031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9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T50062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5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39內河通航標準GB5015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6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GB50217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T50378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50458跨座式單軌交通設計規范GB/T50476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50668節能建筑評價標準GB50909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范GB50936鋼管混凝土結構技術規范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1151城市軌道交通共公安全防范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T51234城市軌道交通橋梁設計規范3DB4501/TXXXX—2022GB51249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98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4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GB55015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9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JB104城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CJJ11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37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66城市橋梁抗震設計規范CJJ183城市軌道交通站臺屏蔽門系統技術規范CJJ/T235城鎮橋梁鋼結構防腐蝕涂裝工程技術規程CJ/T416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防火要求CJ/T417低地板有軌電車車輛通用技術條件HJ45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城市軌道交通JT/T722公路橋梁鋼結構防腐涂裝技術條件JT/T933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BRT)站臺安全門JT/T1266橋梁鋼結構冷噴鋅防腐技術條件JTGD60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3362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B01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TB07公路工程混凝土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TGD64公路鋼結構橋梁設計規范JT/T722公路橋梁鋼結構防腐涂裝技術條件JTG/T2231-01公路橋梁抗震設計規范JTG/T3360-01公路橋梁抗風設計規范JTG3363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10002鐵路橋涵設計規范TB10063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TB/T2615鐵道信號故障—安全原則3術語定義及符號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4DBXX/TXXXX—20223.1導軌式膠輪系統車輛vehiclesofbeam-guidingrubber-tyredtram由動力電池驅動,以高架敷設方式為主,采用橡膠車輪實現在軌道梁上行進和轉向的車輛。3.2導軌式膠輪系統beam-guidingrubber-tyredtramsystem一種采用橡膠車輪,具備在專用線路上網絡化靈活運營組織能力,可實現建筑和環境友好的低運量軌道交通系統。3.3軌道梁trackbeam承載車輛荷載和列車運行導向的結構。3.4軌道梁橋guidewaygirderbridge軌道梁與直接支承軌道梁的橋墩、臺及基礎組成的結構體系。3.5滑移道岔sliderswitch通過滑塊結構的橫向水平移動,改變滑塊與道岔前方和后方軌道梁的銜接方式,實現導軌式膠輪系統車輛行駛方向轉換的機械設備。3.6車輛基地vehiclebase設有停車線、檢修線、洗車線等設施的場所,承擔列車的日常停放、維護、檢修、充電和清潔等功3.7縱向疏散通道longitudinalevacuationcorridor在軌道梁中間設置的供車上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疏散至安全地帶的通道。3.8疏散門evacuationgate置于列車兩端,供乘客在緊急情況下快速疏散至縱向疏散通道上的列車設施。3.9綜合監控系統integratedmonitoringsystem具備在全自動運行模式下對列車集中調度與監控、乘客服務、車站機電設備監控與管理等功能的系3.10AW0:空載工況(不載客工況)AW2:定員工況(6人/㎡)AW3:超員工況(9人/㎡)5DB4501/TXXXX—20223.11RAMSReliability可靠性、Availability可用性、Maintainability可維護性、Safety安全性3.12目標控制器ObjectController(OC)目標控制器為全電子化的軌旁執行單元,對所管轄范圍內的軌旁設備進行管理,包括道岔、站臺門等其他軌旁設備。3.13移動授權MovementAuthority(MA)列車沿給定的行駛方向進入并在某一特定區域內行車的許可,移動授權應考慮列車運行前方的各種危險點信息,應保證列車在授權范圍內的正常移動不受限制,移動授權的末端不應越過危險點。4總體要求4.1導軌式膠輪系統的設計年限應分為初期、近期、遠期三級。初期應為建成通車后的第3年,近期應為建成通車后第10年,遠期應為建成通車后的第25年。客流預測年限應與設計年限一致,客運設施和設備宜根據客流預測和軌道交通智能化進程分期實施。4.2列車宜采用靈活的編組方式,列車編組數應根據客流需求確定。4.3建設成本中的購車規模應按初期配置車數計列,機電設備應按近期需求配置,車輛基地的停車能力和檢修規模應按近期需求配置,用地規模應按遠期規模一次性規劃;降壓變電所的布點應按系統設計能力需求配置,容量應按近期需求配置。4.4導軌式膠輪系統的主體結構工程以及因結構損壞或大修對運營安全有嚴重影響的其它結構工程,設計使用年限應不低于100年,其他結構工程設計使用年限應為50年。4.5導軌式膠輪系統的規劃、設計除應遵循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南寧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5行車組織與運營管理5.1一般規定5.1.1運營組織設計應滿足設計年度預測客流的需求,并采取靈活的運營組織方案。5.1.2列車旅行速度不宜低于25km/h,區間過站不停車最大速度不應高于60km/h。5.1.3導軌式膠輪系統應采用全封閉運營管理模式,線路宜以高架敷設為主,在安全防護系統的監控下保障列車安全運行。5.1.4運營設備配置應滿足運營管理模式要求;運營管理應保證安全,提高效率;運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應符合運營功能需求,定員應根據管理機構進行配置。5.1.5運營行車上下行方向應全線網統一,線路為雙線時,應采用右線行車制。運營線路的南北向線路,宜以由南至北為上行方向,反之為下行方向;東西向線路,宜以由西向東為上行方向,反之為下行方向;環形線路宜應以外側線路為上行方向,內側線路為下行方向。6DBXX/TXXXX—20225.2系統運能設計5.2.1系統運能應滿足各設計年限預測客流的需求,依據車輛及其定員的有關標準,確定列車編組、行車密度及設計運能。5.2.2計算設計運能時,車廂內有效空余地板面積站立乘客數宜按5~6人/m2計算。5.2.3列車編組數應分別根據預測的初期、近期和遠期客流量,結合車輛定員、行車組織方案、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抗風險能力等綜合比選確定,最大不宜超過6輛編組。當各設計年限的列車編組不同時,不應降低服務水平。5.2.4導軌式膠輪系統運輸能力不宜低于30對/h,遠期最大行車密度不應小于24對/h。5.2.5各設計年限的設計運能應滿足相應的單向高峰小時最大斷面客流量需求,并宜留有10%的裕量。5.3行車組織5.3.1線路宜根據線網規劃、全線客流量和斷面客流量特征采用多交路靈活運營的組織模式。當列車按大小交路運行時,列車平均立席密度應滿足全線服務標準要求,服務標準要求應符合建標104的相關要求。5.3.2為保證線路服務水平,初、近期高峰時段行車間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時段不宜大于10min;遠期高峰時段行車間隔不宜大于2.5min,平峰時段不宜大于6min。5.3.3列車停站靜停時間應滿足車站預測客流上下車時間要求,并與列車編組和發車間隔相匹配。5.3.4車輛基地應能實現運營線路配備列車的運用、檢修、維修、材料供應、行車指揮及運營管理等功能。5.4運營配線5.4.1配線包括折返線、渡線、停車線、聯絡線、出入線、安全線等。5.4.2線路應根據客流特點和運營組織模式選擇合理的折返形式,折返形式應滿足遠期的折返能力要5.4.3導軌式膠輪系統應結合非正常運營狀態的需求,在雙線區段設置必要的渡線或停車線;停車線設置間距應滿足列車故障救援要求,可控制在15km以內,并在其間根據需要加設渡線。5.4.4車輛基地出入線宜在車站平交接軌,宜設置為雙線;當車輛基地規模受限,停車列位小于12列位時可采用單出入線。5.4.5有資源共享要求的線路之間應根據需要設置或預留互聯互通的條件。5.5運營管理5.5.1導軌式膠輪系統應明確管理模式和票務制式,確定設計線路的運營管理標準和系統配置。5.5.2票務系統宜采用自動檢票方式,實現車站簡易檢票或上車檢票。票務系統可采用一票制、計程制或計時制。5.5.3系統應設控制中心,控制中心應具備行車調度、綜合調度和乘客服務等功能。系統設備配置宜集中化、自動化,列車控制模式宜采用全自動運行模式。7DB4501/TXXXX—20225.5.4當列車在高架或地面線上運行時,風力波及區間路段風力達7級時列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60km/h,風力達8級時列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5km/h,風力達9級及以上或遇大霧、暴雨、沙塵暴等惡劣氣象條件下應停運。5.5.5車站應有明顯導向標志,客流路徑應暢通,并應具有足夠的緊急疏散能力。6車輛6.1一般規定6.1.1列車應確保在壽命周期內正常運行時的行車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時應具備故障、事故和災難情況下對人員和列車救援的條件。6.1.2車輛主要技術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導軌式膠輪系統車輛的主要技術規格M1數8DBXX/TXXXX—2022>0.9正線80‰注:1、AW0、AW2、AW3載荷設計人均重2、平穩性(sperling指標)參考GB/T5599;6.1.3車輛及其內部設施應使用不燃材料或低煙無鹵的阻燃材料。6.1.4車輛應采取減振與防噪措施。6.1.5列車以60km/h速度運行時,車內噪聲不應大于68dB(A)。6.1.6列車外部噪聲應符合以下要求:a)列車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線區段自由聲場內,以60km/h±5%速度運行時,測得連續等效噪聲值不應大于72dB(A);b)列車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線區段自由聲場內停放,輔助設備正常工作時,測得的連續等效噪聲值不應大于68dB(A)。6.1.7導軌式膠輪系統車輛使用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a)環境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1)環境溫度(遮陰處)為-25℃~45℃;2)最大相對濕度不應大于90%(該月平均氣溫不低于25℃);3)能承受風、沙、雨、雪的侵襲。b)線路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1)正線平面曲線半徑:不應小于15m;9DB4501/TXXXX—20222)配線平面曲線半徑:不應小于15m;4)道岔區平面曲線半徑:不應小于15m;5)豎曲線半徑:一般情況下不應小于1000m,困難地段不應小于500m;6)坡道坡度:正線不應大于80‰,出入線或不載客運行的聯絡線最大坡度不應大于120‰。6.1.8車輛主體結構和轉向架構架設計使用壽命不應小于30年。6.1.9車輛客室地板面距軌面高度應與車站站臺面相協調,車輛高度調整裝置應能有效地保持車輛地板面高度不因載客量變化而明顯改變。6.1.10列車應能以規定的速度安全通過最小半徑曲線區段,并能在規定的小曲線半徑上(S型曲線除外)進行列車正常摘掛作業。6.1.11列車為全動車,頭尾車應設置應急救援車鉤連接裝置。6.2列車安全與應急設施6.2.1列車應設置運行自動保護裝置以及通信、廣播、應急照明等安全設施,客室內應設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應具有控制中心與乘客間雙向通信功能。6.2.2車門系統應設置安全聯鎖,應確保車速大于5km/h時不能開啟、車門未安全關閉時不能啟動列6.2.3列車內應配置便攜式滅火器具,安放位置應有明顯標識并便于取用。滅火材料在滅火時產生的氣體不應對人體產生危害。6.2.4列車兩端應設置專用乘客疏散門。疏散門處應設置至縱向疏散通道的疏散設施。緊急情況下,運營人員可通過車內應急通信設備指導乘客打開疏散門。固定編組的車廂之間應設置貫通道,貫通道應符合行業標準。6.2.5列車應配備停放制動裝置。停放制動的能力應滿足列車在超員(AW3)條件下能在最大坡道上的可靠停放,不會發生溜車。6.2.6列車應具備下列故障運行的能力:a)在定員(AW2)載荷工況下,當列車喪失1/2動力時,應具有在正線最大坡道上起動和運行到最近車站的能力;b)一列空載列車與一列相同編組(同長度)且處于定員(AW2)狀態及失去全部牽引動力的列車連掛,應能在線路最大坡道上起動,且能運行到鄰近的車站清客,并應以不小于15km/h的速度返回車輛基地。6.2.7車內應設置視頻監視裝置,可在控制中心監視客室狀態。6.3車體6.3.1車輛主體結構應采用鋁合金或其他輕質材料,在使用期限內承受正常載荷時不應產生永久變形和疲勞損傷。6.3.2車體的結構材料、內部設施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或低煙無鹵的阻燃材料,且應符合CJ/T416的相關要求。DBXX/TXXXX—20226.3.3車體應標識起吊位置。6.3.4車體的內外墻體之間,以及底架與地板之間,應敷設吸濕性小,膨脹率低,性能穩定的隔熱、隔聲材料。6.3.5電氣設備不帶電導體及金屬外殼應與車體金屬部分、接地軌可靠電氣連接,接地材料和載流面積應滿足接地電流的要求。6.3.6車體應進行防撞設計,具有相應的被動安全保護性能。6.4轉向架6.4.1轉向架采用單軸結構。應由構架、牽引機構、走行輪、導向輪、電動總成、二系懸掛系統及其他零部件組成,其結構和主要尺寸應與軌道梁相匹配。6.4.2轉向架走行輪輪胎采用充氮氣的橡膠輪胎,每個走行輪胎應設計有應急保護裝置,且應設置獨立的胎壓監測報警裝置。輪胎壽命應不低于1年或8萬km。6.4.3車輛二系懸掛系統宜采用空氣彈簧。6.4.4車體與轉向架構架之間應安裝減振器,并應設置限位裝置。6.4.5轉向架相關部件在允許磨損限度內,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確保列車能以最高速度安全平穩地運行。在懸掛或減振系統發生故障時,應能確保列車在軌道梁上安全運行至鄰近車站,清客后空車低速返回車場。6.5制動系統6.5.1列車的電制動與摩擦制動應能協調配合;正常運行過程中應優先采用電制動,電制動產生的制動能量應能被再生制動能量吸收裝置吸收。當電制動不足時,摩擦制動應按總制動力的要求補充,電制動與摩擦制動應平滑轉換。6.5.2列車出現意外分離等嚴重故障影響列車安全時,應能立刻自動實施安全制動,安全制動的模式優先采用機械制動。6.5.3停放制動系統應保證列車最大載荷情況下停放在線路最大坡度處不發生溜車。6.5.4制動系統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管路宜采用膠管、不銹鋼或銅質材料,安裝前應做防銹、防腐和清潔處理。6.6電氣系統6.6.1車載動力電池安全性能應符合QC/T743相關規定,電池管理系統應符合QC/T897的相關要求。6.6.2輔助電源系統由輔助變流器、蓄電池等組成,且應符合以下規定:a)輔助變流器容量應能滿足列車在各種工況下的使用需求;b)列車各編組均設置一組蓄電池。6.6.3輔助電源系統蓄電池可采用鉛酸電池或磷酸鐵鋰電池,容量可供列車在故障情況下的應急照明、外部照明、車載安全設備、廣播、通訊等系統工作不低于30min的要求,車門在列車故障情況下還應能開關門一次。DB4501/TXXXX—20226.6.4牽引系統宜采用直流永磁同步電機傳動系統。6.6.5列車內各電氣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接地線應有足夠的截面。6.7試驗與驗收6.7.1車輛在制造廠總裝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可參照GB/T14894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驗收。車輛驗收前應全部進行例行試驗,例行試驗的結果與產品型式試驗相符。6.7.2正式提交驗收的車輛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型式試驗報告、使用維護說明書和車輛履歷簿等。6.7.3車輛型式試驗和例行試驗以后應進行試運行,型式試驗車輛的試運行里程應不少于2000km。試運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6.7.4車輛應符合國家相關認證的規定。7.1一般規定7.1.1限界具體取值參照附錄A。7.1.2車輛限界是車輛在平直軌道線上正常運行狀態下形成的最大動態包絡線。設備限界是車輛在運行狀態下突發故障(一系或二系)時所形成的最大動態包絡線,用以限制設備安裝位置的控制線,其設計原則如下:a)直線地段設備限界是在車輛限界基礎上確定;b)曲線地段設備限界是在直線地段設備限界的基礎上,按平面曲線不同半徑、超高和車輛參數等因素計算確定。7.1.3建筑限界是在設備限界的基礎上,考慮設備和管線安裝尺寸后的最小有效斷面,任何沿線永久性建筑物均不得侵入。7.2制定限界的基本參數7.2.1制定限界的車輛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制定限界的車輛參數7.2.2制定限界的其他參數和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DBXX/TXXXX—2022a)正線平面曲線半徑:不應小于15m;b)道岔區平面曲線半徑:不應小于15m;c)最大坡度:正線不應大于80‰,配線最大坡度一般不大于80‰,困難條件下,出入線或不載客運行的聯絡線最大坡度不應大于120‰;d)軌道梁頂面與導向面、制造公差(直角度)應為±5/1000rad;e)超高設置方法為曲線軌道梁內側降低半超高,外側抬高半超高;f)高架及地面線風荷載應為400N/m2。7.3車輛限界7.3.1高架或地面線車輛限界應考慮當地最大風荷載引起的橫向和豎向偏移量。7.3.2車輛限界應確定輪胎失氣時的車輛狀態。7.4建筑及設備限界7.4.1設備限界與建筑限界之間的空間應能滿足各種設備、管線安裝的要求,設備與設備限界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小于50mm。7.4.2相鄰兩線間無墻、柱及設備時,兩設備限界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小于100mm。7.4.3建筑限界無管線時,建筑限界與設備限界應有不小于200mm的間隙,困難情況下不應小于100mm。7.4.4曲線地段側面建筑限界應根據由曲線半徑、車輛參數計算的曲線設備限界,軌道梁超高引起的附加偏移量等因素計算確定。7.4.5站臺建筑限界應符合下列規定a)有效站臺邊緣距軌道梁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129010mm;b)站臺門軌道梁側最外突出點與車輛限界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5mm;c)直線地段站臺面高于軌道梁頂面860?0mm。8線路8.1一般規定8.1.1線網結構和線路走向應根據綜合交通規劃對導軌式膠輪系統車輛的功能定位,在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的基礎上,考慮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形成便捷換乘或預留實施條件合理確定。8.1.2線路平面位置和高程應根據城市現狀與規劃的道路、綜合管廊、管線、文物古跡和環境保護要求、地形地貌、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采用的結構類型與施工方法以及運營要求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選后確定。8.1.3車站分布應以規劃為前提,并結合線路功能定位、客流集散點、各類交通樞紐以及其他軌道交通車站分布合理確定。8.1.4選線設計應符合工程實施和使用階段安全的原則,宜規避不良地質地段。DB4501/TXXXX—20228.1.5線路敷設方式應因地制宜、與用地規劃協調,宜以采用高架線路為主,高架線路應注意高度、跨度、寬度的比例協調,減小對周邊景觀影響;當采用地面敷設時,線路兩側應設置防護欄。8.2線路平面8.2.1列車通過平面曲線的最大速度按下式計算確定:式中:Vmax——允許通過曲線的最大速度(km/hR——線路平面曲線半徑(m)。8.2.2正線平面最小曲線半徑不宜小于50m,并宜選取大半徑曲線。8.2.3折返線、渡線、停車線、出入線、車場線等最小平面曲線半徑不應小于15m。8.2.4雙線平行地段中的曲線宜按同心圓設計。8.2.5車站站臺計算長度段宜設在直線區段,并且由曲線引起的建筑限界加寬不宜進入站臺計算長度范圍內,特殊困難地段車站可設置在曲線區段,曲線半徑不宜小于300m,緩和曲線侵入車站站臺范圍內時應檢算車廂地板面與站臺面的高差及車廂側面與站臺間隙滿足安全要求。8.2.6曲線超高應符合下列規定:a)正線上的圓曲線(除道岔附帶曲線外)最大超高設置一般情況下應不大于8%,困難情況下應不大于12%;b)允許欠超高和允許過超高應分別為5%和3%;c)曲線車站內軌道不宜設置超高,困難情況下超高不應大于1%;d)超高過渡方式及過渡段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平面緩和曲線為三次拋物線型時,超高過渡應呈線性變化,并宜在緩和曲線全長范圍內完成;2)當采用復曲線線型時,應從大半徑曲線向小半徑曲線方向過渡,過渡段長度應按下式計算:式中:Lc——超高過渡段長度(mL1——小半徑圓曲線所需緩和曲線長(mL2——大半徑圓曲線所需緩和曲線長(m)。8.2.7線路平面直線與圓曲線間應采用緩和曲線連接,緩和曲線的長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DBXX/TXXXX—2022表3緩和曲線長度表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般困難L————————————————————————H————————————L————————————————————H——————————L——————————————————H—————————L————————————————H————————L——————————————H———————L——————————————H———————L————————————H——————L————————————H——————L————————————H——————L————————————H——————L——————————————H———————L——————8————————H———————L——————————————————H—————————DB4501/TXXXX—2022表3緩和曲線長度表(續)般般般般般般般般般般般般般般般L————————————8——————H—————————L————————————————86————H——————————L————————————————————8————H————————————L——————————————————————86——H————————————L————————————————————————866H————————————L——————————————————————————66H—————————————L——————————————————————————66H—————————————DBXX/TXXXX—20218.2.8線路不宜采用復曲線,線路圓曲線及夾直線最小長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表4圓曲線及夾直線最小長度(m)圓曲線長度一般情況0.5V困難條件夾直線長度一般情況0.5V困難情況注:V為車輛通過圓曲線、夾直線的速度(km/h)。8.2.9道岔地段線路:a)道岔宜設置在直線地段;b)道岔附帶曲線不宜設緩和曲線和超高;c)道岔端頭至平曲線端部的距離不宜小于5m,至有效站臺端部的距離不宜小于10m。8.2.10高架及地面線路直線段或半徑大于300m的曲線段最小線間距應不小于3m;半徑小于等于300m的曲線地段,線間距宜根據曲線半徑按照表5要求進行加寬。表5曲線加寬表R(m)2025304050300R>300線間距總加寬量(mm)4503503002502005008.3線路縱斷面8.3.1高架線路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并滿足規劃的最小凈空要求。8.3.2正線區間最大坡度不應大于80‰;配線最大坡度一般不大于80‰,困難條件下,出入線最大坡度不應大于120‰。8.3.3車場線宜設于平坡上,困難情況下坡度不應大于3‰。8.3.4地面站及高架站宜采用平坡。8.3.5道岔宜設于平坡上,困難地段可設于不大于5‰的坡道上。8.3.6線路最小坡段長度不應小于遠期編組列車的長度,相鄰豎曲線間夾直線長度不宜小于0.5v(v為運行速度),困難情況應不小于單節車的長度。8.3.7兩相鄰坡段的坡度代數差等于或大于5‰時,應設圓曲線型的豎曲線連接,正線區間豎曲線半徑不應小于2000m,車站兩端豎曲線半徑不應小于1000m。平面緩和曲線地段不宜與豎曲線重疊設置。8.3.8車站站臺計算長度和道岔范圍內不得設置豎曲線。8.4車擋8.4.1車擋應承受運行列車編組、不同載荷情況下的列車重量。8.4.2車擋額定撞擊載荷應符合下列規定:a)站前折返的正線盡頭線及有載客列車行駛的輔助線,額定撞擊載荷按車輛重載計;DB4501/TXXXX—2022b)站后折返的正線盡頭線及無載客列車行駛的輔助線、車場(庫內、庫外)線,額定撞擊載荷按車輛空載計。8.4.3車擋宜安裝在直線段,固定式車擋應預留不小于3.5m的安裝長度,滑動式車擋應預留不小于8m的安裝長度。9道岔9.1一般要求9.1.1為實現車輛行駛中的轉線、折返運行及車輛基地內調車作業,應根據需要在導軌式膠輪系統正線和車輛基地內設置道岔。9.1.2道岔應符合“故障——安全”原則,應能滿足列車運行平穩、安全可靠的要求。9.1.3道岔采用的材料、器材、原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機電產品和金屬材料制品的制造、驗收標準的規9.1.4道岔不宜設置在坡道上,特殊地段道岔可設置在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上。道岔在高架線路段應設置在連續結構上,滿足軌道專業要求。9.1.5道岔的設計和安裝應滿足導軌式膠輪系統的限界要求,并應滿足列車行駛和安全運營的條件。9.1.6道岔轉轍時,各節點應位移協調、定位準確、鎖定牢固。9.1.7道岔在鎖定狀態下應能承受車輛豎向荷載、橫向荷載、離心力及風荷載等荷載的反復作用,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以及抗傾覆的能力。9.1.8道岔的轉轍時間應包括道岔控制系統接收到聯鎖系統給定指令解鎖、轉轍、鎖定到道岔控制系統輸出道岔表示信號全過程。9.1.9道岔設備接地電阻值應小于4Ω,防雷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9.1.10道岔線型應滿足列車過岔舒適度、側向允許列車通過速度及限界要求。9.1.11道岔金屬構件表面應進行防銹蝕處理,防腐處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規定。9.1.12當道岔處于曲線狀態時列車按照設計規定速度值通過,當道岔處于直線狀態時應滿足列車最高行駛速度的要求。9.2道岔類型9.2.1道岔類型及線型不限于本標準給出的形式,當有新技術產品時,如滿足設計要求可采用新技術產品。9.2.2平移型道岔按其功能可分為單開、對開、三開、五開、單渡、平交等型式,其線型及主要技術參數參見附錄B。9.2.3擺臂式樞軸型道岔按其功能可分為單開、三開、單渡等型式,其線型及主要技術參數參見附錄B。DBXX/TXXXX—2021a)直線通車b)曲線通車1、直梁;2、固定梁;3、曲梁;4滑塊梁圖1平移型單開道岔a)右曲線通車b)左曲線通車1、左曲梁;2、滑塊梁;3、左銜接梁;4、右曲梁;5、右銜接梁圖2平移型對開道岔a)直線通車b)左曲線通車1、左曲梁;2、左滑塊梁;3、左固定梁;4、右固定梁;5、右滑塊梁;6、右曲梁圖3平移型三開道岔DB4501/TXXXX—20221、直梁;2、滑塊梁;3、固定梁;4曲梁1)、直梁2)、滑塊梁3)、固定梁4)曲梁圖4平移型單渡道岔1、左邊梁;2、滑塊梁1;3、固定梁1;4、滑塊梁2;5、右邊梁;6、固定梁2圖5平移型平交道岔a)直線位通車b)曲線位通車圖6平移型五開道岔DBXX/TXXXX—2021a)直線位通車b)曲線位通車1、曲梁;2、直梁;3、平移梁;4、旋轉梁;5.固定梁圖7擺臂式樞軸單開道岔1、曲梁;2、平移梁;3、旋轉梁;4.固定梁圖8擺臂式樞軸三開道岔1、曲梁;2、直梁;3、平移梁;4、旋轉梁;5.固定梁圖9擺臂式樞軸單渡道岔9.3道岔設備9.3.1道岔應由機械裝置、驅動裝置和控制裝置等組成。9.3.2道岔的結構形式應便于操作、檢查維護及設備潤滑。9.3.3道岔梁設計應具有列車走行、導向和支撐的作用,并能承受列車通過時的運行荷載。DB4501/TXXXX—20229.3.4道岔梁與相鄰軌道梁的走行面及兩側導向面應設置接縫板。9.3.5驅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使道岔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啟動、加速、勻速、減速、停止等動作過程;b)應滿足故障時可人工手動操作;c)應保證道岔動作時的靈敏度與可靠度。9.3.6走行系統應具有承受運行載荷和抗傾覆的能力。9.3.7鎖定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由電動推桿、鎖銷、鎖槽等組成;b)應設置人工手動操作裝置。9.3.8道岔的控制系統應具有集中控制、現地控制兩種方式。當列控系統或道岔控制電路發生故障時,應由人工手動裝置完成解鎖、轉轍和鎖定,控制系統應具有安全保護功能,防止操作道岔時系統自動啟動致使工作人員受傷。9.4道岔設計9.4.1道岔控制系統應具有對各個機構的控制和監測功能,并能將道岔位置表示信號,故障診斷信號快速準確地反饋到控制系統。9.4.2道岔的精度應符合下表6要求:表6道岔精度要求9.4.3道岔控制系統應具有完善的電氣安全保護系統,如缺相、過流等保護功能,并應具有故障顯示功能,在檢測出故障后,能立即切斷電源。9.4.4道岔控制系統應具有環境適應性,便于維護、檢修,并應具有監控和診斷功能。9.4.5道岔控制系統的安全等級應為SIL4。9.4.6道岔控制系統在啟動道岔轉轍動作前,應切斷道岔表示信號。9.4.7道岔不在正確位置或未鎖閉時,控制系統不應輸出道岔位置信號。DBXX/TXXXX—20219.4.8道岔控制系統如無聯鎖系統的授權信號或授權數據,應無法進入現場操作模式。當現場模式返回集中模式后,如需現場操作,控制系統應重新授權。9.4.9道岔控制系統控制柜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10車站建筑10.1一般規定10.1.1車站設計應滿足客流和設備運行的需求,保證乘客乘降安全、集散迅速、功能分區明確、布置緊湊、便于管理,并應具有良好的通風、照明、衛生、遮陽、避雨雪、防災等設施。10.1.2高架車站站臺與軌道梁之間間隙底部宜采取防墜落安全措施。10.1.3車站與城市骨干公共交通站點接駁及換乘方式,應滿足服務水平要求。10.1.4換乘車站應結合工程實施條件,選擇便捷的接駁方式,換乘通道應具有正常的通過和緊急疏散能力。10.1.5車站站臺宜設置防護措施。10.1.6車站客運設備需滿足客流集散及緊急疏散通過要求。10.1.7車站應因地制宜地盡可能減小體量和具有良好的通透性,車站設備用房內的設備應集約布置。建筑內外均應設置便于識別和使用的標識系統。10.1.8車站建筑應考慮建筑節能,高架車站的外墻和屋面應采取防雨雪、遮陽、保溫、隔熱和防風措施,宜采用自然通風及天然采光,并應滿足日常清潔、維護要求。10.1.9車站設計應滿足系統功能要求,合理布置設備與管理用房,并宜采用標準化、模塊化、集約化設計。10.1.10車站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無障礙步行系統應具有連貫性。10.1.11車站內部建筑裝修應經濟、實用、安全、耐久,便于施工和維修。應采用防火、防潮、防腐、容易清潔、光反射系數小的環保型材料,站內地面應選用耐磨、防滑的材料,所用材料應符合GB20286的規定。10.1.12位于城市功能區外圍的車站宜配建P+R停車場、公交車首末站等交通設施,與周邊交通體系相協調,并應符合區域整體規劃要求。出入口前的地面空間應有足夠集散場地,并與地面公交有良好的接駁。10.1.13車站位置應本著最大程度方便乘客出行需求的原則結合周邊土地利用規劃及交通設施布局規劃進行布置,不應選擇在地形低洼、易淹沒以及不良地址地段。10.2車站總體布置10.2.1車站總體布置應根據線路特征、道路紅線寬度、地面交通狀況、周邊環境城市景觀等因素確定,站位可采取路側或路中。站形宜選取高架多層、地面、路塹式等形式,有條件時可與其他建筑合建。10.2.2臨近路口設站時,應進行交通視線分析,符合CJJ152要求。DB4501/TXXXX—202210.2.3車站及附屬設施應遠離加油站、加氣站或其他危險品場地,應滿足GB50156的相關距離退讓要求。10.3車站平面10.3.1車站站臺乘降區寬度應滿足乘客候車和乘降的要求,并應按車站遠期超高峰小時的客流特征、行車組織和乘降客流量進行計算確定。10.3.2站臺計算長度應采用遠期列車編組的首末兩節車輛客室最遠端之間的距離。10.3.3站臺寬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并不得小于本文件表7的取值:島式站臺寬度: 側式站臺寬度: (4)式中:b——側站臺寬度(mn——橫向柱數;z——橫向柱寬(含裝飾層厚度)(m);t——每組人行梯與自動扶梯寬度之和(含與柱間所留空隙)(m);Q上、下——遠期每列車高峰小時單側上、下車設計客流量,換乘車站含換乘客流量(換算成高峰時段發車間隔內的設計客流量人ρ——站臺上人流密度(0.33~0.75m2/人L——站臺有效使用長度(mM——站臺邊緣至安全欄柵或站臺門的立柱內側距離(m)。10.3.4自動扶梯和人行樓梯不侵入站臺計算長度時,島式站臺寬度不應小于4m;側式站臺寬度不應10.3.5車站的樓梯(含自動扶梯)、出入口通道的通過能力均應按超高峰小時進出站客流及各口的不均衡系數計算確定;并應滿足在高峰小時發生事故災害時的緊急疏散,能在4分鐘的目標時間內,將一列進站列車所載的乘客(按遠期高峰時段的進站客流斷面流量計)及站臺上候車人員全部撤離站臺。10.3.6高架車站站臺除設置無障礙設施外,其他設備不宜設于站臺。10.3.7車站各部位的最小寬度應符合表7的規定。DBXX/TXXXX—2021表7車站各部位的最小寬度(m)422注:側式站臺最小寬度不含樓扶梯寬度。10.3.8車站各部位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8的規定。表8車站各部位的最小高度(m)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方時應滿足5.0m凈空要求;在次干路、支路處上方,滿足4.5m;在非機動車道、行人10.4車站出入口10.4.1車站出入口的數量應根據分向客流和疏散要求設置,每座車站不宜少于2個。10.4.2車站出入口距離人行道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2m。10.4.3出入口布置應根據車站站位、周邊環境和人流方向而定,盡量分散、多向布設,或與人行過街設施相結合,在有條件的地方宜與公共建筑連通。10.5人行樓梯、自動扶梯、電梯10.5.1乘客使用的人行樓梯宜選用不大于26°34′傾角,其寬度單向通行不宜小于1.2m,雙向通行不宜小于1.5m。樓梯寬度宜符合建筑模數。10.5.2自動扶梯與人行樓梯的通過能力應參考GB16899相關規定。10.5.3自動扶梯及電梯的選擇應符合GB7588和GB16899要求。選用自動扶梯時應采用公共交通型。10.5.4車站應選用無機房電梯,當無法滿足無機房電梯布置要求時,宜選用液壓電梯。10.5.5電梯及其轎廂結構材料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視頻監控、電話報警等安全防范設施,且不應作為緊急疏散使用。10.6站臺門DB4501/TXXXX—202210.6.1當設置站臺門時,站臺門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CJJ183的要求,宜在站臺門和車門間裝設安全監控系統。10.6.2沿站臺邊設置的站臺門,應以站臺計算長度中心線為基準對稱縱向布置。站臺門的門應與列車門一一對應。站臺門的門開啟凈寬度不應小于車輛客室門寬度加停車誤差。10.6.3站臺門凈高度不得低于1.3m。10.6.4當站臺面呈坡度時,站臺門應隨坡度設置,并垂直于站臺面。安裝站臺門的站臺面,在站臺有效使用長度內的平整度誤差不得大于15mm。10.6.5站臺門的門體材料應采用金屬材料和安全玻璃。10.6.6站臺門位于土建結構的誘導縫、變形縫等部位應采取相應的構造措施。10.6.7站臺門應有良好絕緣或接地措施。10.6.8站臺門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和使用標志。10.6.9站臺門所采用的絕緣材料、密封材料和電線電纜等均應低煙、低鹵、無毒、阻燃,且不含有放射性成分,滿足使用地區的氣候環境要求。10.7無障礙設施10.7.1車站為乘客服務的各類設施,均應滿足無障礙通行要求,并應符合GB55019的規定。10.7.2車站無障礙設施可采用電梯、斜坡道、導盲帶或其他措施。10.7.3無障礙電梯門前等候區深度不宜小于1.8m,梯門不應正對行車道。10.7.4無障礙電梯井地面部分應采取防淹措施。電梯平臺與室內外高差處應設置坡道,并應符合GB55019的規定。11車站結構11.1一般規定11.1.1高架車站結構除應滿足規定的強度、耐久性外,尚應有足夠的豎向剛度、橫向剛度,并保證結構的整體性和穩定性,并滿足城市景觀和減振、降噪的需求。11.1.2高架車站宜優先采用“橋建合一”結構體系。11.1.3高架車站墩柱布置應符合本文件12.1.11、12.1.12的有關規定。11.1.4對于“橋建合一”高架車站結構體系,軌道梁及其支撐結構除應按照本文件第12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結構設計外,獨柱、雙柱高架車站其余構件及三柱及以上高架車站尚應按照現行建筑結構設計規范進行結構設計。11.1.5獨柱、雙柱高架車站的墩柱、蓋梁、承臺、基礎耐久性設計應符合JTG3362的有關規定;獨柱、雙柱高架車站其余構件及三柱及以上高架車站結構耐久性設計應符合GB/T50476的有關規定。11.2設計荷載DBXX/TXXXX—202111.2.1高架車站與車輛有關的荷載應符合本文件第12.2節的有關規定。11.2.2高架車站整體升降溫、汽車撞擊力應符合本文件12.2節的有關規定。11.2.3高架車站站廳、站臺、樓梯人群荷載標準值應采用4.0kPa;天橋人群荷載標準值應滿足有關規范的要求;車站設備用房的活荷載應根據設備的重量、安裝運輸要求及工作狀態等確定,但不得小于4.0kPa;其他樓面、屋面的活荷載標準值應符合GB50009的有關規定。11.3結構設計11.3.1高架車站結構變形除應滿足現行國家建筑結構標準的有關規定外,軌道梁、墩頂最不利位移尚應符合本文件12.3節的有關規定。11.3.2高架車站在最不利荷載組合下,大懸臂蓋梁懸臂端的撓度不應大于L0/600、軌道梁支撐點處的豎向靜活載撓度不應大于L0/1200,L0為大懸臂構件的計算跨度。11.3.3除本文件另有規定外,獨柱、雙柱高架車站抗震設計宜符合CJJ166的有關規定。11.3.4除本文件另有規定外,三柱及以上高架車站抗震設計應符合GB50011的有關規定。11.3.5鋼結構車站應進行防火設計,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符合GB50016、GB50936、GB51249的有關規定。鋼結構車站防火涂料性能應符合GB14907的有關規定。11.3.6站臺層結構設計時應計及橋墩蓋梁的豎向位移和相對縱橫向水平位移的影響。11.4構造要求11.4.1車站主體鋼結構、雨棚及附屬結構防腐工程應符合JGJ/T251的有關規定,對于“建橋合一”高架車站結構體系,車站內軌道梁及其支撐結構防腐工程應符合JT/T722和JT/T1266的有關規定。11.4.2高架車站與區間橋梁之間伸縮縫應符合本文件第12.5.1條的有關規定。11.4.3高架車站不宜設置變形縫。11.4.4高架車站應預留設備的安裝條件。12軌道梁橋工程12.1一般規定12.1.1軌道梁橋應滿足列車安全運營和乘客舒適乘坐的要求。軌道梁橋結構除應滿足規定的強度、耐久性外,尚應有足夠的豎向剛度、橫向剛度、抗扭剛度,并保證結構的整體性和穩定性。軌道梁采用地面方式敷設時,線路兩側宜設置隔離欄、路緣石;并做好軌道梁附屬設施檢修設計、排水設計。軌道梁應具備緊急疏散和檢修養護的條件。12.1.2軌道梁橋結構應按照極限狀態法進行設計。除本文件另有規定外,軌道梁橋結構設計應符合JTGD60、JTGD64、JTG3362和JTG3363的有關規定。12.1.3除本文件另有規定外,軌道梁橋抗震設計應符合CJJ166和GB50909的有關規定。12.1.4軌道梁橋應按100年使用年限進行設計。DB4501/TXXXX—202212.1.5軌道梁橋混凝土工程耐久性設計應符合JTG3362的有關規定;軌道梁橋鋼結構工程防腐宜采用長效型體系,并符合JT/T722和JT/T1266的有關規定。12.1.6軌道梁宜采用鋼結構,一般地段標準跨軌道梁橋宜采用等跨連續結構。12.1.7軌道梁橋建筑體量、結構形式宜充分考慮城市景觀和減振、降噪的需求。12.1.8軌道梁的各部位尺寸應滿足導軌式膠輪系統車輛走行輪、導向輪的安裝、走行要求,同時應滿足設備、疏散通道在梁體上安裝要求。12.1.9跨越排洪河流時,應按JTGD60的有關規定確定設計洪水頻率;跨越通航河流時,其橋下凈空應符合GB50139的有關規定,同時應進行通航及行洪論證。12.1.10軌道梁橋橋墩邊緣至機動車道邊的凈距應符合CJJ37和JTGB01的有關規定。12.1.11臨近機動車道邊的墩柱宜設防撞設施。當跨越車行道橋下凈空小于5.5m時,應設置限高設施和警示標志。12.1.12軌道梁橋承臺或擴大基礎侵入機動車道時,其承臺頂埋深不宜小于1.5m。12.2設計荷載12.2.1軌道梁橋設計采用的作用可分為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偶然作用和地震作用四類,作用分類應符合表9的規定。表9作用分類123456789DBXX/TXXXX—202112.2.2軌道梁橋工程設計時應考慮結構上可能同時出現的作用,按JTGD60的相關規定取值并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作用效應組合(其中,列車荷載的分項系數(γQ1)取1.4),取其最不利效應組合進行設計。當本文件對作用有定義時,按本文件的規定執行。12.2.3車輛豎向靜活載及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a)車輛豎向靜活載圖式應按本線車輛的最大軸重、軸距及近、遠期中最長的編組確定;b)單線和雙線高架結構,應按列車活載作用于每一條線路確定;c)多于兩線的高架結構,應按下列最不利情況確定:7)按兩條線路在最不利位置承受列車活載,其余線路不承受列車活載;8)所有線路在最不利位置承受75%的活載。d)活載圖式應按實際列車編組進行加載,但對影響線異號區段,軸重應按空車計。12.2.4車輛活載的豎向效應為車輛豎向靜活載和車輛豎向動力作用之和,車輛的豎向動力作用應按車輛豎向靜活載乘以動力系數μ進行計算。動力系數μ的取值應符合JTGD60的有關規定。12.2.5作用于疏散通道的人群荷載按3.5kN/m2計。人群荷載不與車輛荷載同時作用。12.2.6鋼軌道梁疲勞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a)車輛疲勞荷載取定員軸重;b)鋼軌道梁的主梁按單線加載;c)連接兩線鋼軌道梁的橫梁應根據可能出現的最不利情況進行加載。12.2.7位于曲線上的橋梁應考慮列車產生的離心力,離心力作用于橋梁頂面以上列車重心處,其大小等于列車靜活載乘以離心力率C,C值應按式(6)計算:式中:V—運行速度(km/h);R—曲線半徑(m)。12.2.8列車制動力或牽引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按不多于兩線計算列車制動力或牽引力;b)僅計算一條線的制動力或牽引力時,按列車豎向靜活載的15%計;DB4501/TXXXX—2022c)高架車站及與其相鄰70m范圍內的高架區間應計算兩線制動力或牽引力,每線按列車豎向靜活載的10%計;d)制動力或牽引力作用于車輛重心處。下部墩臺設計時,制動力或牽引力可移至支座中心處,計算剛構時可移至橫梁中線處,均不計移動作用點所產生的彎矩。12.2.9車輛橫向搖擺力按車輛超員軸重的25%計,一列車以一個橫橋向水平集中力、取最不利位置作用于軌道梁頂面。多線橋可僅計算任一條線的橫向搖擺力。12.2.10風荷載強度標準值應按JTG/T3360-01的規定取值。軌道梁及其下部結構設計時風荷載計算應滿足下列規定:a)軌道梁設計應按單線計算軌道梁及列車風荷載;b)雙線軌道梁橋下部結構設計,線路等高時應按照100%、50%分別計算迎風面前后兩線車輛、軌道梁的風荷載,不等高時宜按照100%分別計算迎風面前后兩線車輛、軌道梁風荷載;c)三線及以上軌道梁橋,線路等高時應按照100%、50%、25%分別計算三條線路車輛、軌道梁風荷載;線路不等高時宜按照100%、100%、50%分別計算前后三條線路車輛、軌道梁風荷載;d)有車時等效靜陣風風速按25m/s計。12.2.11溫度作用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a)體系溫差應從結構合攏時算起。鋼結構橋梁的體系溫差宜分別取合攏溫度與歷年極端最低氣溫、極端最高氣溫的差值;混凝土結構橋梁的體系溫差宜分別取合攏溫度與歷年最冷月平均氣溫最低值、最熱月平均氣溫最高值的差值;b)鋼軌道梁的豎向溫度梯度宜按表10規定取值;表10鋼軌道梁的豎向溫度梯度溫度變化升溫溫度梯度ΔT3=8℃h1=0.5mΔT1=-6℃12.2.12橋墩承受的汽車撞擊力順行車方向時宜采用1000kN,垂直于行車方向宜采用500kN,作用在路面以上1.20m高度處,兩個方向撞擊力不同時考慮。當設有防撞保護措施時,可視防撞能力,對汽車撞擊力予以適當折減。12.2.13作用于車檔的撞擊作用宜根據車擋的沖撞擊吸收原理、車輛速度、車輛載荷等情況計算確定。DBXX/TXXXX—202112.3剛度要求12.3.1在車輛豎向靜活載作用下,軌道梁最大豎向撓度不應大于其跨度的1/800。12.3.2軌道梁橋橋墩墩頂在運營車輛荷載、運營風荷載作用下最不利墩頂位移應符合下列規定:a)由墩頂橫橋向水平位移引起的軌道梁梁端水平相對折角,跨度不大于35m時不大于3‰;跨度大于35m時不大于2.5‰;b)墩頂順橋向水平位移限值△s應符合下列規定:式中:L——橋梁跨度(m),當為不等跨時采用相鄰跨中的較小跨度。當L小于25m時,按25m計;△s——墩頂順橋向水平位移(mm),包括由于墩身和基礎的彈性變形及地基彈性變形的影響。12.3.3應按下列規定驗算軌道梁施工階段和運營階段的橫向抗傾覆能力:a)混凝土結構軌道梁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TG3362中相關規定;b)鋼結構軌道梁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TGD64中相關規定。12.3.4在運營車輛荷載作用下,軌道梁梁端走行面錯縫高差不宜大于2mm。12.4結構設計12.4.1軌道梁橋鋼結構設計應采取措施降低腐蝕、疲勞和設計使用年限內發生的偶然作用導致的傷害。12.4.2基礎沉降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準永久值組合效應計算,組合中僅計及直接作用于結構上的永久作用標準值(不包括混凝土收縮與徐變作用)和可變作用準永久值(僅考慮車輛豎向活載)。12.4.3區間橋梁計算總沉降量不應大于50mm,相鄰墩臺沉降差不宜大于20mm。對于外部超靜定結構,其相鄰墩臺不均勻沉降差的容許值還應根據沉降對結構產生的附加影響確定。12.4.4當結構自重(包括附加建筑自重)、預加力、前期收縮徐變及靜活載引起的豎向撓度大于15mm或跨度的1/1600時,應設置預拱度。12.4.5預拱度曲線應與結構自重(包括附加自重)、預加力、前期收縮徐變及1/2靜活載所產生的撓度曲線基本相同,但方向相反。12.4.6曲線軌道梁應考慮曲線超高時停車狀態的荷載組合并驗算。12.4.7運營后預應力混凝土軌道梁的徐變上拱值不應超過12mm。12.4.8簡支預應力混凝土軌道梁宜按照全預應力構件設計。12.4.9預應力及鋼筋混凝土軌道梁應進行彎剪扭強度驗算,且其構造配筋滿足相關規范要求。12.4.10獨柱式混凝土橋墩應進行偏心受壓構件抗剪強度驗算、抗剪扭強度驗算,且其構造配筋滿足相關規范要求。12.4.11軌道梁橋應驗算頂梁工況,頂力按可變作用計。頂梁驗算應保證橋梁整體和局部構件的安全。12.4.12支座宜采用軌道交通標準系列的球形鋼支座。12.4.13軌道梁、軌道梁橋、組合橋和道岔橋設置預拱度時應考慮混凝土收縮及徐變影響,預應力混凝土結構尚需考慮預加應力的作用。DB4501/TXXXX—202212.4.14軌道梁超高實現宜采用半超高設置方式。12.4.15鋼軌道梁走行面干/濕態摩擦系數不應小于0.5(采用擺式儀測定)。12.5構造要求12.5.1每榀連續梁或軌道梁間應設伸縮縫,伸縮縫除保證梁體能自由伸縮外,還應保證車輛走行輪、導向輪的走行面平順連接。當伸縮縫寬度不大于25mm時,伸縮縫可與線路垂直布置;當伸縮縫寬度大于25mm時,伸縮縫宜與線路呈45o角布置。當伸縮縫寬度大于60mm時,應設置梁縫過渡構造。12.5.2當橋墩可能承受車、船、漂流物撞擊時,在外力作用點以下部位不應采用空心墩。12.5.3軌道梁橋應預留設備的安裝條件。12.5.4軌道梁橋應設置兼做疏散平臺的檢修通道,并應采取接地保護措施。13供電系統13.1一般規定13.1.1供電系統應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經濟適用。13.1.2供電系統應包括中壓外部電源、中壓供電網絡、變電所、充電設備、動力照明、電力監控和防雷接地系統。13.1.3供電系統宜采用分散式供電,從城市電網引入一路或多路中壓外部電源。當一路進線電源故障時,其余電源應能保障重要負荷的供電。13.1.4中壓外部電源電壓等級分為35kV、20kV、10kV,系統容量宜按照系統遠期用電負荷需求設計。13.1.5中壓外部電源方案應根據導軌式膠輪系統線網規劃、城市電網現狀及規劃進行設計。13.1.6中壓供電網絡宜采用單環網接線方式。13.1.7中壓供電電壓偏差應符合GB/T12325的相關規定。13.1.8充電設備宜采用交流三相380V進線電源。13.1.9動力照明電壓應采用交流220V/380V,動力配電設計應符合GB50054的相關規定,照明設計應符合GB50034和GB55015的相關規定。13.1.10應急電源方案可采用下列形式:a)UPS(不間斷電源);b)儲能電站或組合系統;c)供電網絡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13.1.11供電系統及其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接地應采用綜合接地系統,并應符合GB/T50065的有關規定。13.1.12供電系統注入電網的諧波含量應符合GB/T14549限定值的要求。13.1.13接入供電系統的各類供電設備和用電設備均應符合GB17625.1的要求,各類電氣和電子類設備諧波電流發射限值均應符合GB17625.1的要求。DBXX/TXXXX—202113.1.14供電系統防火設計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13.1.15電力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150的規定。13.1.16電氣設備應具有無自爆、低損耗、低噪聲、體積小等特點。電氣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相關節能設計規范和能效限定標準的節能環保型產品,其能效等級宜為I級。13.1.17車站及車輛基地屋頂可布置光伏系統或儲能系統。13.2變電所13.2.1車站根據負荷情況設置變電所,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250kW以下或變壓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時,也可由直接從市政電源引入低壓380V電源供電。車輛基地設置降壓變電所和跟隨式變電所,車輛基地因充電負荷較大,車輛基地宜引入兩路中壓電源為車輛基地充電裝置和動力照明負荷供電,兩路中壓電源至少一路為專用線路。13.2.2變壓器的數量與容量應根據近、遠期負荷計算確定,采用兩臺變壓器時,當一臺變壓器退出運行時,其余變壓器應能負擔供電范圍內的重要負荷。13.2.3變電所動力變壓器為充電設備及動力照明系統提供電源。車站降壓變電所的中壓側、低壓側宜采用單母線接線方式,車輛基地變電所中壓側、低壓側宜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13.2.4根據線路及運行情況設置列車充電設備(樁)。車輛基地優先考慮設充電設備,正線充電設備的數量、容量及其在線路上的分布應經計算分析比選后確定。13.2.5變電所的設備布置應符合GB50053、GB50059的相關規定。13.2.6當變電所設置一套UPS作為應急電源時,UPS的蓄電池容量應滿足連續供電2h的要求。13.2.7變電所的交流自用電源宜從低壓母線引入。直流自用電源應至少引入一路交流電源。車站變電所的直流自用電源可與車站其他機電系統合設。變電所的繼電保護設置應符合GB/T50062的有關規定。13.2.8變電所的高、低壓側應設置過電壓防護裝置。13.2.9變電所設計應滿足電力監控的要求。13.3充電設備13.3.1充電設備由取流裝置、授流裝置及其他設備組成,應能實現車載動力電池自動化充電作業13.3.2充電設備應能進行恒流/恒功率充電,充電功率不應小于150kW,通過直流電纜連接至授流裝置,為列車提供直流電源。13.3.3充電設備帶電部分和混凝土結構、鋼結構、車體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11的規定。表11充電設備帶電部分和結構體、車體之間的最小凈距(mm)13.3.4充電設備絕緣的爬電距離不應小于180mm。13.3.5充電設備的材料及截面應滿足各種充電方式下的最大載流量需求。DB4501/TXXXX—202213.3.6充電設備應設置安全警告標識,正常時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可靠接地。13.4.1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應采用阻燃、低煙、無鹵電纜。13.4.2電纜敷設應便于檢修維護。電纜敷設的技術要求應符合GB50217的相關規定。13.4.3電纜在房間內敷設時,宜沿電纜橋架敷設,同一重要負荷工作與備用電纜,應設置在不同層的電纜橋架上;當受條件限制需安裝在同一層電纜橋架上時,應采用金屬隔板隔開。13.4.4電力電纜與通信、信號電纜并行明敷時的間距不應小于150mm;垂直交叉的間距不應小于50mm。13.4.5中壓交流電力電纜金屬層的接地方式及其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217的有關規定。13.4.6電纜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孔洞處,均應實施阻火封堵。13.5動力照明13.5.1車站用電設備的負荷分為重要負荷和一般負荷:a)重要負荷:應急照明、火災或其他災害仍需使用的用電設備;通信系統設備、控制系統設備、綜合調度系統設備、電力監控系統設備、乘客信息及服務系統、門禁系統設備、安防設施、自動售檢票設備、站臺門設備、道岔設備、變電所操作電源等;b)一般負荷:變電所檢修電源、正常照明、普通風機、電扶梯、區間檢修設備、電源插座、空調制冷設備、廣告照明、清潔設備、電熱設備等。13.5.2動力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a)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其配電設備應設有明顯標識;b)配電變壓器二次側至用電設備之間的低壓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c)各級配電開關設備宜預留備用回路;d)動力照明設備宜集中布置;e)重要負荷或用電負荷容量較大的集中設備應采用放射式配電;f)中小容量動力設備宜采用放射式配電。用電點集中而容量較小的次要用電設備可采用鏈式配電;g)車站站廳和站臺宜設清掃用移動電器的安全型電源插座。13.5.3車站照明種類分為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13.5.4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除應滿足GB51309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a)當正常照明失電后,對需要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b)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或火災情況下正常照明斷電時,對需要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c)地上線路及建筑的應急照明供電時間,應符合GB50016和GB50054的有關規定。13.5.5照明照度標準應符合GB50034和GB55015的相關規定。DBXX/TXXXX—202113.6電力監控13.6.1電力監控應包括電力調度系統(主站)、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子站)及聯系兩者的專用數據傳輸通道。13.6.2電力監控應簡單、可靠。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宜采用單監控單元、單網配置。電力調度中心宜采用雙交換機、雙冗余網絡配置方案。13.6.3電力監控的功能應滿足變電所無人值守的運行要求。13.6.4電力監控宜采用通信系統的標準時鐘信號。13.6.5系統功能應包括遙控、遙信、遙測、遙調,并具備數據傳輸及處理、報警處理及統計報表、用戶畫面、自檢、維護和擴展、信息查詢、安全管理、系統組態、在線檢測、時鐘同步、培訓等功能。13.6.6遠動數據通道宜采用通信系統的數據通道。13.7過電壓防護與接地13.7.1車站、控制中心及車輛基地建筑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GB50057的有關規定。13.7.2車站及車輛基地設置供電系統及其設備的功能性接地和保護性接地應采用綜合接地系統,綜合接地裝置應利用建筑結構鋼筋作為自然接地體,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Ω。綜合接地裝置的接觸電位差和跨步電位差應符合GB/T50065的規定。13.7.3車站及車輛基地應設置良好的車體接地裝置,并接入綜合接地系統。13.7.4供電系統中電氣裝置與設施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有特殊規定外均應接地。13.7.5接地裝置至變電所的接地線的截面,不應小于系統中保護地線截面的最大值。13.7.6車體應設置防靜電接地:a)在列車進站后,靜電刷與靜電軌保持良好的接觸,確保車體靜電的釋放;b)防靜電接地系統接地電阻不大于4Ω。13.7.7直流充電設備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1MΩ。14智能控制系統智能控制系統包含信號系統、通信系統、乘客信息及服務系統、售檢票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智能運維系統、綜合監控系統,為導軌式膠輪系統提供豐富的智能服務。14.1信號系統14.1.1基本技術要求14.1.1.1信號系統結構及設備配置應滿足GB/T32590.1規定的全自動運行(GoA4)的行車組織要求。14.1.1.2裝備ATP車載設備的列車在TACS區域內運行時,應在ATP防護下進行。列車可由系統自動駕駛;未裝備ATP車載設備的列車或ATP車載設備故障的列車在TACS區域內運行時,司機應按照操作規程駕駛列車。DB4501/TXXXX—202214.1.1.3列車駕駛模式宜包含:a)列車全自動駕駛模式(FAM):無人值守的列車自動運行模式;b)受控人工駕駛模式(CM):司機在列車自動防護設備監控下駕駛列車運行模式;c)限制人工駕駛模式(RM):在地面設備故障或未設地面信息設備的線路,列車按規定限速運行,超速時實施制動,直至停車;d)非限制人工駕駛模式(EUM):ATP自動防護設備己被切除,車載設備不對列車運行進行監控,司機按操作規程駕駛列車。e)遠程限制駕駛模式(RRM為列車以FAM/CAM模式運行,列車丟失定位或位置有效但移動授權無效時,由中心遠程授權列車緩解緊急制動以一定限速值繼續向前運行一定距離的一種駕駛模式。f)蠕動駕駛模式(CAM全自動運行模式下列車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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