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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法:資產損失、一般性資產重組所得稅處理一、資產損失(一)資產損失的定義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二)資產損失扣除政策1、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2、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舉例依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發生下列情形,導致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是(C)。A.債務人死亡,遺產繼承人拒絕償還的B.債務人解散,清算程序拖延達3年的C.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無法追償的D.債務人4年未清償,追償成本超過應收賬款的3、扣除金額的確認:損失凈額。(1)現金短缺、固定資產和存貨盤虧、毀損、報廢和被盜時責任人的賠償額或保險公司的賠款;(2)應收、預付賬款和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4、特別說明:(1)存款損失中強調企業將貨幣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而無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為損失扣除;(2)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4)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1、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二、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一)企業重組的定義企業重組: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股權支付: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非股權支付: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二)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2、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的處理規定:(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甲與乙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甲以一批庫存商品抵債所欠乙公司一年前發生的債務180.8萬元,該批庫存商品的賬面成本為130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為140萬元,該批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3%。假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予考慮。甲企業的該項重組業務應納企業所得稅(C)萬元。A.4.25B.6.75C.8.15D.16.76資產轉讓收益=140-130=10(萬元)債務重組收益=180.8-140-140×13%=22.6(萬元)該項重組業務應納所得稅額=(10+22.6)×25%=8.15(萬元)3、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的處理規定:方式:一般重組,不受支付方式的影響①賣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購方、轉讓方):確認所得和損失②買方(合并方、分立方、收購方、受讓方):公允價作為計稅基礎虧損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知識點鏈接】(一)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3.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二)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2.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三)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3.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4.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舉例1、甲企業共有股權10000萬股,為了將來有更好的發展,將80%的股權讓乙公司收購,然后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企業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假設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計算甲公司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和乙公司收到股權的計稅基礎。甲公司資產轉讓所得=10000×80%×10-10000×80%×8=80000-64000=16000(萬元)乙公司收到股權的計稅基礎=10000×80%×10=80000(萬元)2、下列關于企業合并實施一般性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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