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導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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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9-10-14發布2019-11-01實施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導則主編部門: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批準部門: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實施日期:2019年11月1日2019天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津住建設[2019]63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發布《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導則》的通知各有關單位:根據《市建設交通委關于下達2013年天津市建設系統第一批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號)要求,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編制完成了《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導則》,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專家評審通過,現予批準發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各相關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本導則由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由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19年10月14日本導則是根據《市建設交通委關于下達2013年天津市建設系統第一批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號)要求,由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編寫完成。本導則編制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結合天津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情況,在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298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的內容及要求,最后經審查定稿。本導則分12章,主要技術內容有:1.總則;2.術語;3.總平面布局;4.建筑的耐火等級與防火分隔;5.安全疏散;6.建筑構造;7.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8.防煙與排煙;9.火災自動報警;10.消防通信;11.消防配電、應急照明;1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本導則由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由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有關意見、建議和資料徑寄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導則》管理組(地址:天津市河北區中山路10號,郵政編碼:300142,電話E-mail:fengshijie@),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導則主編單位: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本導則參編單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本導則主要起草人員:黃桂興朱敢平喬旭馮世杰 2 33.1車站與區間 3.2控制中心與主變電所 53.3車輛基地 5 74.1一般規定 4.2地下車站 4.3地上車站 4.4控制中心與主變電所 4.5車輛基地 5.1一般規定 5.2地下車站 5.3地上車站 20 215.5控制中心、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 236.1防火分隔設施 236.2樓梯、扶梯、管道井和縱向疏散平臺 246.3建筑內部裝修 25 277.1一般規定 277.2室外消火栓系統 28 287.4自動滅火系統與其他滅火設施 30 31 8.1一般規定 368.4控制中心、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 8.5排煙設備和管道 379火災自動報警 39 409.4報警及警報裝置 41 11消防配電、應急照明 11.1消防配電 4511.2應急照明 451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4 47 本導則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50 1 2 3 3 5 54Fireresistanceratingand 7 7 20 …5.5Controlcenter,mainsubs 2 23 23 24 7.4Automaticfireextinguish 30 31 338.1Generalreq 33 37 399.1Generalrequirem 9.2Monitoringandmanag 39 40 42 43 45 45 45 46 47 47 48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guideline 49 5011.0.1為預防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火災、減少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導則。1.0.2本導則適用于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新建、擴建工程的防1.0.3一條線路、一座換乘車站及其相鄰區間的防火設計可按同一時間發生一處火災考慮。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1.0.5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我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員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內外安全區域的車站出口、樓梯或扶梯的出口、聯絡通道的入口、區間風井內直通地面的樓梯間入口。2.0.2點式換乘車站transferstationbycross-platform站臺與站臺之間以點式相交形式換乘的車站。2.0.3路塹式車站、區間opencutstation,track淺埋地下一層、外墻上方或頂板開窗、具備自然通風和排煙條件的車站、區間。2.0.4聯絡通道cross-passageway連接相鄰兩條單洞單線載客運營地下區間、可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通道。2.0.5消防專用通道fireaccess供消防人員從地面進入站廳、站臺、區間等區域進行滅火救援的專用通道和樓梯間。2.0.6縱向疏散平臺longitudinalevacuationwalkway在區間內平行于線路并靠站臺側設置、供人員疏散用的縱向連續走道。33.1.1地上車站建筑的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車站建筑的一個長邊方向設置消防車道。3.1.2地下車站的出入口、風亭、電梯和消防專用通道的出入口、冷卻塔等附屬建(構)筑物,地上車站、地上區間、地下區間及其敞口段(含車輛基地出入線)、區間風井及風亭等,與周圍建筑物、儲罐(區)、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地下車站的采光窗井與相鄰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3.1.2的規定,當相鄰地面建筑物的外墻為防火墻或在采光窗井與地面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甲、乙類級四級級四級的采光窗井6793.1.3地下車站的進風、排風和活塞風采用側面開口的風亭時,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風口、活塞風口應高于進風口;2進風口、排風口、活塞風口兩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4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3.1.4采用頂面開口的進風井、排風井和活塞風井,風井之間、風井與出入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風井與排風井、活塞風井之間不應小于10m;2活塞風井之間、活塞風井與排風井之間不應小于5m;3排風井、活塞風井與車站出入口之間不應小于10m;4排風井、活塞風井與消防專用通道出入口之間不應小于5m。3.1.5采用頂面開口的排風井、活塞風井宜設置在地下車站出入口、進風井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3.1.6地下車站風亭與相鄰建筑合建時,風口宜設置在結合建筑的頂層或轉角處,風亭的井道與結合建筑之間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在風口周圍5m范圍內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3.1.7車站出入口與相鄰建筑合建時,出入口通道和樓梯間與結合建筑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隔開,并應直通室外,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連通口設置應滿足本導則第3.1.8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地上車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其他樓層時,應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車站的消防水泵房應布置在站廳層及以上樓層,并宜布置在站廳層設備管理區內的消防專用通道附近。3.1.9車站內不得設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庫房。53.2控制中心與主變電所3.2.1獨立建造的控制中心、主變電所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火力發電廠與主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規定。3.2.2控制中心建筑宜獨立修建,不應與商業、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合建,并應避開易燃、易爆場所。當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控制中心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與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與控制中心合建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用房,確需連通時,應采用防火隔間的方式進行連通。3.3.1車輛基地的選址應避免設置在甲、乙類廠(庫)房附近,以及甲、乙、丙類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附近。3.3.2車輛基地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3.3.3車輛基地內的消防車道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車輛基地內應設置不少于2條與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車道,并應與基地內各建筑的消防車道連通成環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不宜與列車進入咽喉區前的出入段線平面相交。2停車庫、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物資總庫及易燃品庫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3停車庫、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每線列位在兩列或6兩列以上時,宜在列位之間沿橫向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當庫房的各自總寬度大于150m時,應在庫房的中間沿縱向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4車輛基地設置上蓋物業時,應各自設置獨立的消防車道。3.3.4易燃品庫應獨立布置,并應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質分庫設3.3.5車輛基地上蓋開發時,蓋板上方建筑不應貼臨蓋板邊緣設置,蓋板邊緣與蓋板上耐火等級不低于一、二級的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與高層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3.3.6設置在蓋板上方的車輛基地各出入口、采光窗井、風亭等應符合下列要求:1各出入口、風亭與上蓋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相關規定;2采光井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采光窗口部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一、二級的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與高層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3.3.7車輛基地上蓋的下方不應設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區及存儲甲、乙類物品的庫房區,丙類庫房不宜設置在蓋板下方,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蓋板邊緣,且應保證至少兩個側面開敞。74建筑的耐火等級與防火分隔4.1.1車站、區間以及車輛基地、控制中心等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4.1.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1地下車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風道;2地下區間、聯絡通道、區間風井及風道;4主變電站所;5易燃品庫、油漆庫;6設置上蓋物業的車輛基地內的建(構)筑物。4.1.3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1地上車站及地上區間;2地下車站出入口地面廳、風亭等地面建(構)筑物;3運用庫、檢修庫、綜合維修中心的維修綜合樓、物資總庫的庫房、調機庫、牽引降壓混合變電所、洗車機庫(棚)、不落鏇輪庫、工程車庫和綜合辦公樓等生活輔助建筑;4與地上車站或者地下車站的地面出入口、風亭合建的地上建筑。4.1.4地下車站的風道、區間風井及其風道等的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3.00h,區間風井內柱、梁、樓板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2.00h。84.1.5車站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站臺和站廳公共區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站廳公共區建筑面積不宜大于5000m2;站廳公共區的面積超過5000m2時,應分隔成面積不大于5000m2的區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火分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或者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2)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隔區的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3)分隔后的每個區域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均不應少于2個,且安全出口的設置應滿足本導則第5.1.4條要求;4)吊頂鏤空率不應小于30%。2車站設備管理區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3相鄰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如防火墻上設置觀察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4.1.6車站(車輛基地)控制室(含防災報警設備室)、變電所、配電室、通信及信號機房、固定滅火裝置設備室、消防泵房、廢水泵房、通風機房、環控電控室、站臺門設備室、蓄電池室等在火災時需正常工作的房間,應分別獨立設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4.1.7車站內的商鋪設置以及與地下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相鄰的車站應符合下列規定:1站臺層、站廳付費區、站廳非付費區的乘客疏散區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內,嚴禁設置商鋪和非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運營用2在站廳非付費區的乘客疏散區外設置的商鋪,不得經營和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商品,不得儲存可燃性液體類商品。每個站廳商鋪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m2,單處商鋪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m2。商鋪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或防火9卷簾與其他部位分隔;3在站廳的上層或下層設置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時,站廳嚴禁采用中庭與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連通;在站廳非付費區連通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場所的樓梯或扶梯的開口部位應設置兩道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防火卷簾應能分別由城市軌道交通、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場所控制,樓梯或扶梯周圍的其他臨界面應設置防火墻。在站廳層與站臺層之間設置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時,站臺至站廳的樓梯或扶梯不應與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連通,樓梯或扶梯穿越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部位周圍應設置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4.1.8在站廳公共區同層布置的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場所,應采用防火墻與公共區進行分隔,相互間宜采用下沉廣場、防火隔間或連通道等方式連通,不應直接連通。下沉廣場的寬度不應小于13m;連通道的長度不應小于10m,寬度不應大于8m,連通道內應設置兩道分別由城市軌道交通和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控制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隔寬度的1/3。4.1.9車站的換乘通道以及與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場所之間的連通道兩側應采用防火墻,該防火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兩端連通口部位均應設置火災時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或者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4.1.10與其他公共交通場所相鄰的車站,僅供人員通行的交通場所之間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分隔中采用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分隔中采用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總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4.1.11車輛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設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場所或建筑,確需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輛基地與其他功能場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樓板分隔,梁、柱等主體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車輛基地內的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4.2地下車站4.2.1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備管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消防、污水和廢水泵房、廁所、盥洗、茶水、清掃等房間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2環控通風用房中風道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設置區間機械通風設備的通風道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4.2.2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與同層站廳可劃為同一個防火分區,但站臺上任一點至車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50m;當大于50m時,應在與同層站廳的鄰接面處或站廳的適當位置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進行分隔。4.2.3上、下重疊平行站臺的車站應符合下列規定:1下層站臺層穿越上層站臺層至站廳層的樓、扶梯,應在上層站臺層的樓梯或扶梯開口部位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2上、下層站臺之間的聯系樓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層站臺的樓梯或扶梯開口處人員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進行分隔外,其他部位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4.2.4端頭廳形式的車站,除公共區樓扶梯外,站廳與站臺、站廳與軌行區的連通處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進行分隔。4.2.5多線同層站臺平行換乘車站的各站臺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縱向防火隔墻,該防火隔墻應延伸至站臺有效長度外不小于10m。4.2.6點式換乘車站站臺之間的換乘樓、扶梯,除可在下層站臺的通道或樓、扶梯口部人員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等進行分隔外,其他部位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4.2.7側式站臺與同層站廳換乘車站,除可在站臺連接同層站廳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等進行分隔外,其他部位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墻。4.2.8站廳層位于站臺層下方時,除可在站廳至站臺的樓梯或扶梯開口處人員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等進行分隔外,其他部位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4.2.9在站廳層與站臺層之間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備層時,站臺至站廳的樓梯或扶梯穿越設備層的部位周圍應設置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4.2.10站臺與站廳公共區之間除上下樓梯或扶梯的開口外,不應設置其他上下連通的開口。4.2.11車站站臺層的設備管理用房應與站臺公共區和軌道區進行防火分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站臺層設備管理用房應用防火墻與站臺公共區或軌道區隔開;當防火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2站臺層不應設置與車站無關的其他用房,如必須設置,應設置在站臺門端門之外且應采用防火墻與站臺設備管理用房以及軌行區進行分隔,該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1站廳公共區與站臺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建筑面積可不限。2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車站,設備管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m2;建筑高度超過24m的車站,設備管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4.3.2設備管理用房設于地下時,應符合本導則地下車站設備管理用房的有關規定。4.3.3公共區的下列部位應進行防火分隔:1站廳位于站臺層上層時,除可在站臺至站廳的樓梯或扶梯開口處人員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等進行分隔外,其他部位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2站廳層穿越中間設備(電纜)夾層至站臺層的樓扶梯,應在設備夾層用防火墻與其他部位隔開。4.3.4與站廳公共區同層相連接的周邊商業開發總建筑面積不超過4000m2、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超過2000m2時,連通形式以及連通部位防火卷簾的設置要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4.4控制中心與主變電所4.4.1中央控制室應遠離電源室、隔離變壓器室、高壓配電室等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中央控制室內不得穿越與指揮調度無關的管線。4.4.2設置在應急指揮室與中央控制室之間的觀察窗,應采用甲級防火玻璃窗。4.4.3控制中心的設備用房宜集中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電纜夾層、配電裝置室的門以及配電裝置室中間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4.4.5主變電所的消防控制設備應設置在主變電所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內。4.5.1車輛基地內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可按下列要求確定:1易燃品庫為甲類庫房、酸性蓄電池間為甲類庫房;2噴漆庫、油漆庫為乙類廠房;3調機庫、工程車庫、變電所為丙類廠房;全部采用電力蓄電池機車的調機庫和工程車庫為丁類廠房。油浸式變壓器的變電所為丙類廠房,干式變壓器的變電所為丁類廠房;4物資倉庫的儀器儀表存放庫、電子電器庫、勞保用品存放間為丙類(2項)庫房;物資倉庫的大件存放區、自動化立體倉儲區等放置難燃或不燃部件的庫區為丁類庫房;物資倉庫的材料棚為戊類庫房;堿性蓄電池間為戊類庫房;5聯合檢修庫、空壓機間、不落輪鏇庫為丁類廠房;6運用庫、洗車庫、材料棚、雨水泵房、水處理用房為戊類7綜合樓、維修樓、運轉辦公樓、信號樓、培訓樓、宿舍樓、門衛應按民用建筑進行建筑防火設計。8其他單體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4.5.2同一座廠房(倉庫)內有不同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或同一座庫房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確定火災危險性分類。4.5.3油漆庫及其預處理庫宜獨立建造,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油漆存放間、漆工間、干燥間等房間應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2油漆庫及其預處理庫的屋頂或門、窗的泄壓面積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并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3油漆庫及其預處理庫內不應設辦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4油漆庫及其預處理庫中的設備坑內應采取降低氣霧濃度的5當油漆庫與聯合檢修庫合建時,應布置在聯合檢修庫外墻一側,并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與聯合檢修庫分隔。4.5.4酸性蓄電池充電間宜獨立建造,不應與值班室或其他經常有人的場所相鄰布置。當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靠外墻單層設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當防火墻上必須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4.5.5運用庫內的運轉辦公區宜單獨劃分防火分區。4.5.6車輛基地內各建筑的防火分區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5安全疏散5.1.1站臺至站廳或其他安全區域的疏散樓梯、自動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應保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4min內全部撤離站臺,并應能在6min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5.1.2提升高度不超過2層的車站,乘客全部撤離站臺的時間應滿足下式要求:式中:Q?——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的載客人數(人);Q?——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站臺上的最大候車A?——一臺自動扶梯的通過能力(人/min·m);A?——單位寬度疏散樓梯的通過能力(人/min·m);N--用作疏散的自動扶梯數量(臺);B——疏散樓梯的總寬度(m)(每組樓梯的寬度應按0.55m的整倍數計算)。5.1.3在公共區付費區與非付費區之間的柵欄上應設置平開疏散門,疏散門凈寬不應小于1.2m。自動檢票機和疏散門的通過能力應滿足下式要求:A?+LA?≥0.9[A?(N-1)+A?B]式中:A?——疏散用自動扶梯的通過能力(人/min)A?——單位寬度疏散樓梯的通過能力(人/min·m);A?——自動檢票機門常開時的通過能力(人/min)A?——單位寬度疏散門的通過能力(人/min·m)N——用作疏散的自動扶梯數量(臺);B——疏散樓梯的總寬度(m)(每組樓梯的寬度應按0.55m的整倍數計算)。L——疏散門的凈寬度(m)(按0.55m的整倍數計算)。5.1.4每個站廳公共區應至少設置2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且其地面出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地下車站的站廳公共區至少應有2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0m。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站廳公共區的安全出口應按每條線不少于2個設置。5.1.5設備管理區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5.1.6站臺的疏散樓、扶梯應直達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困難情況下需要通過其他區域中轉的,中轉廳的裝修設計標準應與站廳公共區相同,且應計入乘客在中轉廳內轉換的時間。5.1.7每個站臺至站廳公共區的樓扶梯分組數量不宜小于列車編組數的1/3,且不得小于2個。5.1.8電梯、豎井爬梯、消防專用通道以及設備管理區的樓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設施。5.1.9設備管理區可利用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或通向站廳公共區的出口作為安全出口。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個安全出口直通地站臺設備管理區可利用站臺公共區進行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1.10站臺的兩端部均應設置從區間疏散至站臺的樓梯,當站臺設置站臺門時,站臺門的端門應向站臺公共區方向開啟。5.1.11站臺每側站臺門上的應急門數量宜按列車編組數確定。當應急門設置在站臺計算長度內的設備管理區和樓扶梯段內時,側站臺在應急門開啟時的凈寬不應小于1.2m。5.1.12站廳公共區和站臺計算長度內任一點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樓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動扶梯口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50m。5.1.13車站公共區及出入口通道不得采用迂回曲折的固定欄桿作為乘客疏導設施,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線應各自獨立,不得重疊或設置門檻。兩個或兩個以上匯入同一條疏散通道的出入口,應視為一個安全出口。5.1.14當站臺至站廳及站廳至地面上、下行均采用自動扶梯時,應增設步行樓梯。5.1.15疏散通道、疏散門、樓梯、安全出口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規1車站站廳公共區供乘客向地面疏散的獨立設置的樓梯、通道以及安全出口的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m;2出入口通道及換乘通道內增設的疏散樓梯、通道及安全出口的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2m;3設備管理區疏散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2m,設備管理用房門開啟后通道余下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6m;4區間通向站臺的人行樓梯寬度不應小于1.1m;5區間風井內的疏散樓梯及消防專用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6車站設備管理區的疏散門與安全出口的凈寬不應小于0.9m。5.1.16站廳公共區與商業等非城市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的安全出口應各自獨立設置。連通口和上下聯系的樓梯或扶梯不得作為相互間的安全出口。與車站相連通的市政過街道,如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的有關要求,可作為車站的安全出口。5.2地下車站5.2.1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應至少設置2個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間的安全出口。與公共區同層布置的站臺應符合下列1當站臺與公共區之間設置防火隔墻時,應在防火隔墻上設置至少2個凈寬不小于5m的門洞,相鄰兩門洞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2當站臺與站廳公共區之間未設置防火隔墻時,站臺上任一點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間的疏散時間不應大于6min。5.2.2側式站臺利用過軌地道作為安全出口時,應在上、下行軌道之間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5.2.3站臺端部通向區間的樓梯,不得作為車站的安全出口。換乘車站的地下換乘通道、換乘梯不得計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設施。當地下換乘通道通向地面并設置直達室外的安全出口,換乘接口處設置的開向疏散方向的甲級防火門可作為安全出口。5.2.4公共區通向避難走道或下沉式廣場的疏散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避難走道或下沉式廣場的設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2.5設備管理區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且值守人員不超過3人時,可設置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設備管理區內的消防專用通道可作為該設備管理區人員的安全出口。設備管理區利用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安全出口應通向不同的防火分區。5.2.6站臺設備用房不得利用通向站臺軌道區的樓梯作為安全出口。設于站廳層與站臺層之間的設備層不得利用站臺至站廳的公共疏散樓梯的中間休息平臺作為安全出口。5.2.7風道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設備管理用房不得利用通向風道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5.2.8設備管理用房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當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時,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40m;當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2m。5.2.9通風機房內任一點至通向設備區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距離不應大于40m,風道內的疏散距離可不限。5.2.10地下出入口通道及換乘通道的長度不宜大于100m;長度大于100m時應增設安全出口,且該通道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通道與公共區接口處的距離不應大于50m。5.2.11地下車站應設置消防專用通道。消防專用通道內的樓梯間應采用封閉樓梯間;超過3層(含3層)或者站廳至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車站,消防專用通道內的樓梯間應設置為防煙樓梯間。5.2.12地下車站出入口通道與消防專用通道合并設置時,應在通道內側設置防火墻進行分隔,防火分隔應至距離出入口敞口段不大于15m處,采用防煙樓梯間的消防專用通道,應在該處設置甲級防火門。1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應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煙條件;3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4應能直接通至地面。5天橋周圍2m范圍內應設置實體墻,且不應開設除站廳安全出口外的門、窗、洞口,當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門、窗;當實體墻設置為防火玻璃墻時,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5.3.2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和換乘梯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當換乘通道和換乘梯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煙條件時,換乘車站通向該換乘通道或換乘梯的出口可作為安全5.3.3地面側式站臺車站,過軌地道可作為疏散通道,但上跨軌道的通道不得作為疏散通道。5.3.4設備管理區內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5.3.5與區間縱向疏散平臺相連通的站臺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站臺門上能雙向開啟的端門。站臺具備良好自然排煙條件的車站,通向區間的安全出口的通行能力可計入乘客撤離站臺的總輸送能力。5.3.6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3人的設備管理區,可設置1個通向公共區的安全出口。設備管理區利用與相鄰的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5.3.7建筑高度超過24m且相連區間未設縱向疏散平臺的高架車站,應在站臺增設直達地面的疏散樓梯。5.4.1載客運營軌道區的道床面應平整、連續、無障礙物,并應滿足人員行走的要求。5.4.2兩條單線載客運營地下區間之間應設置聯絡通道,相鄰兩條聯絡通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600m。橫向聯絡通道內應設置二樘反向開啟的甲級防火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m。5.4.3載客運營地下區間內應設置縱向疏散平臺。5.4.4單洞雙線載客運營區間隧道的線路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墻;不設置防火墻且不能敷設排煙道(管)時,在地下區間內應每隔800m設置一個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內的樓梯間應采用防煙樓梯間。5.4.5當地下區間利用區間風井進行疏散時,風井內應設置直達地面的防煙樓梯間,該樓梯間及前室門的凈寬均不得小于0.9m。5.4.6列車客室門應設置手動緊急解鎖裝置;需行駛于地下區間的列車的車頭和車尾應設置疏散門,各車廂之間應貫通。5.4.7區間兩端采用側式站臺車站的載客運營地上區間,應設置縱向疏散平臺;區間兩端為島式站臺車站的載客運營地上區間,應在上、下行線路之間設置縱向疏散平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上、下行線合一的載客運營地上區間,當列車車頭、車尾節設置疏散門,且各節車廂相互貫通或車輛側門設置乘客下到道床面的設施時,可不設置縱向疏散平臺;2對于上、下行線分開的單向載客運營地上區間,當列車車5.4.8區間風井內附設的無人員值守的設備用房,每層建筑面積或者防火分區面積不超過500m2,可設置一個直通室外或者其他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區間風井內設置的防煙樓梯間可以作為安全出口。5.5控制中心、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5.5.1中央控制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室內的設備布置應方便5.5.2建筑面積大于250m2的控制室和配電裝置室、補償裝置室、電纜夾層應至少設置2個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設備室的兩端。建筑長度大于60m的配電裝置室,應在其中間適當部位增設1個安全出口。5.5.3車輛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且不得相互借用。5.5.4車輛基地蓋板下方各生產區域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蓋下區域具備良好的自然排煙條件時,可將該區域視為臨時安全區進行疏散。5.5.5車輛基地蓋板下方各生產區域安全出口的設置以及生產區域內的安全疏散距離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地上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6建筑構造6.1防火分隔設施6.1.1防火墻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在地下車站中,作為承重結構且耐火極限不低于防火墻耐火極限的中層板、站臺板,在其上可設置防火墻。6.1.2在所有管線(道)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電纜通道和管溝隔墻處,均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緊密填實。在難燃或可燃材質的管線(道)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處,應在墻體或樓板兩側的管線(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處兩側各1.0m范圍內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6.1.3電纜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電間和控制室的溝道入口處、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的開孔部位,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6.1.4防火墻上、防煙樓梯間和避難走道的前室入口處、聯絡通道處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防火隔墻上的門、管道井的檢查門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6.1.5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設備管理區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可不限。疏散門及消防專用出入口、聯絡通道和區間風井處的防火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工具即能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6.1.6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的防火門,門扇啟閉時不應騎跨變形縫。6.1.7在過往列車及隧道通風的正、負壓力作用下,區間風井內防煙樓梯間前室和聯絡通道處的防火門不應自動開啟。6.1.8防火墻上的窗口應采用固定式甲級防火窗。防火隔墻上的窗口應采用固定式乙級防火窗,必須設置活動式防火窗時,應具備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功能。6.1.9除車站設備區通向公共區的防火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6.1.10乘客的疏散通道上不應設置防火卷簾。6.1.11車站內專用設備吊裝孔在設備吊裝后,應進行防火封堵,并應達到1.50h的耐火極限要求。6.1.12擋煙垂壁應符合下列規定:1從頂棚下突出不應小于500mm;對于鏤空率不小于30%的吊頂,應伸至結構板面;2頂板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結構梁,可作為擋煙垂壁;3擋煙垂壁下緣至樓地面、踏步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3m;4活動擋煙垂壁應具備抗風性能,在火災時應與火災探測器聯動,并應自動下垂至設計位置。6.2樓梯、扶梯、管道井和縱向疏散平臺6.2.1火災時兼作疏散用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一級負荷供電;2應采用不燃材料制造;3應能在事故時保持運行;4平時運行方向應與人員的疏散方向一致;5自動扶梯的下部空間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暴露在室外環境的自動扶梯應采取防滑防凍和防冰雪積聚6.2.2背向疏散方向的自動扶梯應能在遙控或手工操作下停止運行。自動扶梯的承載力應能滿足人員疏散要求并應設置防止踏步下落功能裝置。6.2.3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的防火構造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地下車站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直接通往地面的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的頂部應設置固定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的相關規定。6.2.4電纜井、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電纜井、管道井的井壁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實體墻。電梯井壁及層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規定,車站站廳與站臺公共區的無障礙電梯采用玻璃井壁時,梯門和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玻璃應采用C類防火玻璃。1單側臨空時,平臺的寬度不宜小于0.6m。雙側臨空時,不宜小于0.9m。2平臺的設置高度宜低于車輛地板面0.10m~0.15m;3靠區間壁的墻上應設置靠墻扶手,高度宜為0.9m;4縱向疏散平臺面標高與聯絡通道地坪標高宜接平;5疏散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6疏散平臺地面以上2.0m范圍內不應敷設管線或其他障礙物。6.3.1地上車站公共區的墻面和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滿足自然排煙條件的車站公共區,其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級。6.3.2休息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場所,其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級。除架空地板的燃燒性能可為B?級外,設備管理區用房的頂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6.3.3中央控制室、應急指揮室、控制中心的頂棚和墻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地面、隔斷、調度臺椅、窗簾及其他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級。6.3.4除地面絕緣材料外,主變電所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6.3.5除不燃性墻面和地面的飾面涂層外,停車庫、列檢庫、停車列檢庫、運用庫和聯合檢修庫、物資庫等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6.3.6站廳、站臺、人員出入口、疏散樓梯及樓梯間、疏散通道、避難走道、聯絡通道等人員疏散部位和消防專用通道,其墻面、地面、頂棚及隔斷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但站臺門的絕緣層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煙條件的房間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可6.3.7疏散通道和疏散樓梯的地面材料應具有防滑特性。6.3.8廣告燈箱、導向標志、座椅、電話亭、售檢票亭(機)等固定設施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級,垃圾箱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6.3.9車站內使用的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在設備管理區設置的玻璃門、窗,其耐火性能不應低于該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車站公共區及出入口通道內不得采用具有鏡面效果的裝修飾面及6.3.10室內裝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纖維和塑料類制品。7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7.1.1除高架區間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設置室內、外消防給水7.1.2消防用水應由市政給水管網供給。當車站周邊無市政給水管網或僅有一條市政枝狀給水管道時,應設置消防水池。7.1.3消防給水系統由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時,進水管不應少于2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引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另一條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消防用水量。7.1.4室內消防給水應采用與生產、生活分開的給水系統。消防給水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當室內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流量時,其水壓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滅火系統的要求,消防給水管網應設防超壓設施。7.1.5消防用水量應按車站或地下區間在同一時間內發生一次火災時的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筑內設置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滅火設施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7.1.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管網宜與室內消火栓系統的管網分開7.1.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2.00h,地上建筑的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7.1.8車站或車輛基地設置物業開發時,物業開發部分的消防給水系統宜與車站或車輛基地分開設置。7.2.1除地上區間外,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及其附屬建筑、車輛基地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7.2.2地下車站的室外消火栓設置數量應滿足滅火救援要求,且不應少于2個,其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20L/s。7.2.3地上車站、控制中心等地土建筑和車輛基地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及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7.2.4主變電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規定。7.2.5當市政給水管網能夠保證兩路消防供水條件時,車輛基地的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合并,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合并的給水管道系統仍應能保證全部消防用水量。7.2.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應有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應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個。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室外消火栓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7.3.1車站的站廳層、站臺層、設備層、長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與地下車站連接的地下區間及長度大于500m的獨立地下區間等處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7.3.3地上車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車輛基地的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7.3.4主變電所的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規定。7.3.5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2消火栓的間距應經計算確定,且單口單閥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兩只單口單閥為一組的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50m,地下區間及配線區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人行通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20m;3站廳層、側式站臺層和車站設備管理區宜設置單口單閥消火栓,島式站臺層宜設置兩只單口單閥為一組的消火栓;4除地下區間外,消火栓箱內應配備水帶、水槍和消防軟管5地下區間可不設消火栓箱,但應將水帶、水槍等配套消防設施設置在車站站臺層端部的專用消防箱內,并應有明顯標志;6消火栓口距離地面或操作基本面宜為1.1m;7消火栓口處的出水動壓力大于0.7MPa時,應設置減壓措施。7.3.6室內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站和地下區間的消火栓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2地下區間上、下行線應各從地下車站引入一根消防給水管,并宜在區間中部連通,且在車站端部應與車站環狀管網相接;3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管段,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消火栓的數量不大于5個;4消防給水管道上的閥門應保證常開狀態,并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5站廳、站臺及區間與室外連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給水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統;當采用干式系統時充水時間不應大6當車站、區間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車站控制室及消火栓處應設置消火栓系統水泵的啟動按鈕。7.3.7地下車站和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地上建筑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L/s~15L/s計算;2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用處,地下車站宜設置在出入口或風亭附近的明顯位置,距離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宜為15m~40m;3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并應采取防凍措施。7.4自動滅火系統與其他滅火設施7.4.1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建筑面積大于6000m2的地下、半地下和上蓋設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車庫、列檢庫、停車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2可燃和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或高層倉庫;3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4地下不小于三層的車站站廳、站臺的公共區;7.4.2當車站站廳層非付費區設置小商鋪時,應在商鋪內設置局部7.4.3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1設置在地下的環控電控室、通信設備室(含電源室)、信號設備室(含電源室)、公網機房、降壓變電所、牽引變電所、站臺門控制室、專用蓄電池室、自動售檢票設備室等;2地下主變電所的變壓器室、控制室、補償裝置室、配電裝置室、蓄電池室、接地電阻室、站用變電室等;3控制中心的綜合監控設備室、通信機房、信號機房、自動售檢票機房、計算機數據中心、電源室等無人值守的重要電氣設備用房。7.4.4除區間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內應配置建筑滅火器。車站內的公共區、設備管理區、主變電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設備用房設置的滅火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的嚴重危險級配置。7.5消防水泵與消防水池7.5.1當市政給水管網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壓力不能滿足設計消防供水壓力要求時,應設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宜從市政給水管網取水加壓,并應在消防進水管的起端設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裝置。7.5.2當市政給水管網的供水量不能滿足設計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設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壓裝置。7.5.3地面車站、高架車站采用消防水泵加壓供水的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穩壓裝置及氣壓設備,可不設置高位水箱。7.5.4從給水管網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其揚程應按市政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計算,并應以室外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管網壓力。7.5.5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地下車站,當市政給水管網供水壓力不能滿足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最不利點0.10Mpa的工作壓力或不能滿足消火栓給水系統最不利點0.07Mpa的靜水壓力要求,無法利用市政給水管網的壓力進行穩壓時,應設置穩壓泵和氣壓水罐,可不設置高位水箱。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氣壓水罐的有效儲水容積均不應小于150L。7.5.6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水泵均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消防水泵的要求。7.5.7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車輛基地應設置消防水池: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的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給水管網為枝狀或只有1條進水管,且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3市政給水管網的流量小于車輛基地內一次火災需要的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7.5.8地下車站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時應使消防水泵處于自動啟泵狀態;當消防水泵從市政給水管網直接吸水,并由市政直接供水替代高位消防水箱及穩壓裝置時,應由設置在市政直接供水管上的流量開關直接自動啟動消防水泵;當消防給水系統設有消防水池及穩壓裝置時,應由設置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壓力開關直接自動啟動消防水泵;消防泵房內的流量開關和壓力開關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內。7.5.9地上車站、控制中心及車輛基地的消防水泵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規定。8防煙與排煙8.1.1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1地下或封閉車站的站廳公共區、站臺公共區;2同一防火分區內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地下車站設備管理區,地下單個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3連續長度大于一列列車長度的地下區間和全封閉車道;4車站設備管理區內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長度大于60m的地下換乘通道、連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8.1.2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8.1.3當加壓送風系統僅服務于2層及加壓送風口可采用常開風口,機械加壓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8.1.4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對站廳公共區進行排煙時,應能防止煙氣進入出入口通道、換乘通道、站臺、連接通道等鄰近區域;2當對站臺公共區進行排煙時,應能防止煙氣進入站廳、區間隧道、換乘通道等鄰近區域;3當對地下區間進行縱向排煙時,應能控制煙流方向與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并應能防止煙氣逆流和進入相鄰車站、相鄰區間;4對于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用房,其防煙或排煙系統的控制應能滿足自動滅火系統有效滅火的需求。8.1.5機械排煙系統和機械補風系統可與正常通風空調系統合用,合用的系統應滿足防煙、排煙的要求,且該系統由正常運行模式轉為排煙或補風運行模式的時間不應大于180s。8.1.6站廳公共區和設備管理區應采用擋煙垂壁或建筑結構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站廳公共區內每個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設備管理區內每個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750m2。8.1.7公共區樓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位、公共區吊頂與其他場所連接處的頂棚或吊頂面高差不足0.5m的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8.1.8防煙、排煙風機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風機、加壓送風機宜分別設置在專用機房內,當確有困難時,排煙風機可與其他通風空調系統風機機房合用但補風機不宜與排煙風機機房合用;2地下車站的排煙風機確需與補風機、加壓送風機共用機房時,設置在機房內的排煙管道及其連接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補風機可設置在加壓送風機房內。8.1.9采用機械通風的電纜夾層,風機的控制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連鎖,一旦發生火災時應可靠切斷風機電源。8.2.1地上車站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煙要求的場所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8.2.2地下車站公共區的排煙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站廳發生火災時,應對著火防煙分區排煙,宜由出入口自然補風,補風通路的空氣總阻力應符合本導則第8.2.5條的規定;當不符合本導則第8.2.5條的規定時,應設置機械補風系統;2當站臺發生火災時,應對站臺區域排煙,并宜由出入口、站廳補風;3車站公共區發生火災、駛向該站的列車需要越站時,應聯動關閉全封閉站臺門。8.2.3排煙風機及風管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量應按各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小于60m3/(m2·h)分別計算;2當防煙分區中包含軌行區時,應按列車設計火災規模計算排煙量;3地下站臺的排煙量除應符合本條第1款、第2款要求外,還應保證站廳到站臺的樓梯或扶梯口處具有不小于1.5m/s的向下4排煙風機的風量應按所負擔的防煙分區中最大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風管(道)的漏風量及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口或排煙閥的漏風量之和計算;5排煙風機的風量不應低于7200m3/h。8.2.4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和排煙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口和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2_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至最近排煙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室內凈高大于6m時,該距離可增加至37.5m;3排煙口底邊距擋煙垂壁下沿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5m,水平距離安全出口的通道口距離不應小于3.0m;4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5正常為關閉狀態的排煙口和排煙閥,應能在火災時聯動自動開啟;6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50m2且需要機械排煙的房間,其排煙口可設置在相鄰走道內。8.2.5排煙區的補風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采取補風措施;2當補風通路空氣總阻力不大于50Pa時,可采用自然補風方式,且應保證火災時補風通道暢通;3當補風通路空氣總阻力大于50Pa時,應采用機械補風系統方式,且機械補風的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風量的50%,不應大于排煙量;4補風口宜設置在與排煙空間相通的相鄰防煙分區內;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內時,補風口應設置在室內凈高1/2以下,水平距離排煙口不應小于10m;5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3m/s。8.2.6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穿越該房間開設風口的通風管上,應設置動作溫度為702防火閥應能與自動滅火系統的啟動聯動關閉;3當滅火介質的相對密度大于1時,排風口應設置在該房間8.3區間隧道8.3.1地下區間的排煙宜采用縱向通風控制方式,采用縱向通風方式確有困難的區段,可采用排煙道(管)進行排煙。地下區間的排煙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縱向通風時,區間斷面的排煙風速不應小于2m/s,且不得大于11m/s;2正線區間的通風方向應與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車出入線、停車線等無載客軌道區間的通風方向應能使煙氣盡快排至室外。8.3.2地下區間的排煙應考慮相鄰區間及出入線、渡線、聯絡線等對著火區間氣流的不利影響。8.3.4兩座車站之間正常同時存在兩列或兩列以上列車同向運行的地下區間,排煙時應能使非著火列車處于無煙區。8.3.5設置隔聲罩的地上區間和路塹式地下區間的排煙應采用自然排煙方式。自然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口應設于區間外墻上方或頂板上,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區間水平投影面積的5%;2常閉的自然排煙口應設置自動和手動開啟裝置。8.4控制中心、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8.4.1控制中心、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等地面建筑的防排煙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的相關要求。8.4.2蓋下車輛基地的停車庫、列檢庫、停車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鏇輪庫、工程車庫等場所應設置排煙系統。8.5.1排煙風機宜設在排煙區的同層或上層,排煙管道宜順氣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設。8.5.2地下車站排煙風機在280℃時應能連續工作不小于1.00h,地上車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屬建筑的排煙風機在280℃時應能連續工作不小于0.50h。8.5.3地下區間的排煙風機的運轉時間不應小于區間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長時間,且在280℃時應能連續工作不小于1.00h。8.5.4排煙系統中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和軟接頭等輔助設備,其耐高溫性能不應低于風機的耐高溫性能。8.5.5火災時需要運行的風機,從靜態轉換為事故狀態所需時間不應大于30s,從運轉狀態轉換為事故狀態所需時間不應大于60s。8.5.6火災時用于風機的保護裝置不應影響風機的排煙功能。8.5.7用于防煙與排煙的風管、風口與閥門等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在車站設備和管理用房區以及站廳、站臺公共區的防排煙風管應采用金屬或其他非土建管道。金屬防煙或排煙風管內的風速不應大于20m/s,非金屬防煙或排煙風管內的風速不應大于15m/s;2風管、風口與閥門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3排煙風管不應穿越前室或樓梯間,必須穿越時,風管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4風管穿越防火分區的防火墻和樓板時,穿越處風管上的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應采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8.5.8除隧道通風系統外,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相接處的水平管段上、風管穿越防火分區的防火墻和樓板處、風管穿越有隔墻的變形縫兩側應根據系統功能設置相應動作溫度要求的防火閥;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應設置排煙防火閥。當火災確認后,負擔兩個及以上防煙3排煙風機入口處應設置排煙防火閥,該防火閥在煙氣溫度大于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9火災自動報警9.1一般規定9.1.1車站、地下區間、區間變電所及系統設備用房、主變電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9.1.2正常運行工況需控制的設備,應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直接監控;火災工況專用的設備,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監控。9.1.3正常運行與火災工況均需控制的設備,平時可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直接監控,火災時應能接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指令,并應優先執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確定的火災工況。9.1.4換乘車站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集中設置,按線路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之間應能相互傳輸并顯示狀態信息。9.1.5車輛基地上部設置其他功能的建筑時,兩者的控制中心應能實現信息互通。9.1.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由中央級、車站級或車輛基地級、現場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相關通信網絡組成。9.2.1中央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備顯示全線火災報警信息和對全線消防設備實行集中控制、故障報警、信息顯示、查詢打印等功能,并應靠近行車調度設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內。中央控制室內的綜合顯示屏上應能顯示全線的火災信息。9.2.2車站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備對其所管轄范圍內車站和相鄰區間的消防設備實行監控管理、故障報警、信息顯示、查詢打印及信息上傳控制中心等功能,并應設置在車站控制室內。主變電所宜設置區域報警控制盤,并應納入鄰近車站統一管理。9.2.3車輛基地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備對其所轄范圍獨立執行消防監控管理,顯示整個車輛基地火災報警信息和對本轄區進行消防控制、故障報警、信息顯示、查詢打印及信息上傳控制中心等功能,并應設置消防控制室。9.2.4車輛基地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綜合樓或停車列檢庫等的辦公區域內。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火災報警控制器、圖形顯示終端、打印機等設備,在重要庫房或辦公區域內應設置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其他建筑的火災報警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均應納入鄰近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中。9.2.5控制中心建筑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與控制中心建筑的監控室合設,但應能對其所轄范圍獨立執行消防監控管理。9.2.6現場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網絡應獨立設置,并應在總線回路中設置短路隔離器,回路中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隔離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宜大于32個。9.2.7設置在控制中心、車站、車輛基地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通過骨干信息傳輸網絡連通。骨干信息傳輸網絡宜采用獨立的光纖網絡或公共傳輸網絡專用通道。9.3火災探測器9.3.1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并宜選用感煙火災探測器:1車站公共區;2車站的設備管理區內的房間、電梯井道上部;3地下車站設備管理區內長度大于20m的走道、長度大于60m的地下連通道和出人口通道;4主變電所的設備間;5車輛基地的綜合樓、信號樓、變電所和其他設備間、辦公室。9.3.2防火卷簾兩側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9.3.3茶水間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并宜采用感溫火災探測器。9.3.4站臺下的電纜通道、變電所電纜夾層的電纜橋架上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并宜采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9.3.5車輛基地的停車庫、列檢庫、停車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及物資庫等庫房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其中的大空間場所宜采用吸氣式空氣采樣探測器、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及可視煙霧圖像探測器等。9.4報警及警報裝置9.4.1下列部位應設置帶地址的手動報警按鈕:1車站公共區、設備管理區、車輛基地內的設備區和辦公區、主變電所;2地下區間縱向疏散平臺的側壁上;3其他長度大于30m的封閉疏散通道。9.4.2車站內的消火栓箱旁應設置帶地址的手動報警按鈕。9.4.3車站公共區和設備管理區內應設置火災報警警鈴。9.4.4火災報警警鈴應設置在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和經常有人工作的部位。9.5消防聯動控制9.5.1消防控制設備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動作狀態信號應能在消防控制室顯示、記錄。消防水泵、專用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應具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方式。9.5.2防煙和排煙系統的控制應能在火災確認后實現下列功能:1控制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防火閥,并接收其狀態反2直接向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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