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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總承包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概述第一條(目的和意義)為促進本市建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交融,有效控制工程投資、進步工程建立效率,進一步推進和標準本市工程總承包的施行和開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第二條(定義)本方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與建立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平安、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形式。建立單位也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那么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形式。第三條(適用范圍)經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試點區建立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試點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組織建立和監視管理的,適用本方法。政府投資工程、采用裝配式或者BIM建造技術的工程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形式。國家部委對于專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視管理;區建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視管理。第二章承發包管理第五條(發包階段)工程總承包發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施行:(一)工程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完成;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得批準,進展工程總承包發包;(二)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或者總體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須進展的勘察和設計招標,進展工程總承包發包。第六條(發包條件)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已完成工程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二)建立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三)有招標所需的根底資料;(四)滿足法律、法規及本市其他相關規定。采用本方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發包的,工程工程的建立規模、設計方案、功能需求、技術標準、工藝道路、投資限額及主要設備規格等均應確定,并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一)經核定的重點產業工程;(二)建立標準明確的一般工業工程;(三)功能需求可由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程確定的市政根底設施及維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約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五)采用裝配式或者BIM建造技術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六)列入市級重大工程且對建立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七)其他前期條件充分且功能技術符合工程總承包發包的工程。第七條(承包人資格)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與發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和事務所資質除外)或施工總承包資質,且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工程管理體系、工程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第八條(承包制止條件)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是工程總承包工程的代建單位、工程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采用本方法第五條第(二)項情形發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還不得是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或者總體設計文件的設計單位或者與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第九條(工程負責人資格)工程總承包工程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建立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擁有與工程建立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工程總承包工程管理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總承包工程管理經歷,并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才能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第十條(再發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方法稱為工程總承包再發包:(一)工程總承包企業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以自行施行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也可以將工程的全部設計或者全部施工業務再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工程總承包企業僅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應當自行施行其資質承攬范圍內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并將其資質承攬范圍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設計業務再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三)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工程的全部勘察業務再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單位。上述工程總承包再發包,可以不再通過招標方式,但應當經建立單位同意,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一條(暫估價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招標范圍內的,到達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重要設備、材料以及專業工程,應當依法進展招標。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標應當由建立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建立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結合體作為招標人。第十二條(制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總承包工程進展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工程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再發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施行設計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工程工程主體局部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施行施工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工程工程主體構造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第十三條(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一)招標文件中應當提供完備、準確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材料等根底資料,以保證投標方案的深度、準確度、針對性以及對工程風險的合理評估;(二)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設計、勘察、設備采購以及施工的內容及范圍、功能、質量、平安、工期、驗收等量化指標;(三)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工程目的、獎懲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確實定條款、價風格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四)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明確再發包和分包內容;(五)采用BIM技術或者裝配式技術的,招標文件中應當有明確要求;建立單位對承諾采用BIM技術或裝配式技術的投標人應當適當設置加分條件;(六)建立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第十四條(評標方法)工程總承包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工程管理組織方案、勘察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質量平安保證措施、工程總承包工程業績及信譽等。工程總承包評標方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立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不少于9人的單數。第十六條(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建立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場出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采用本方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發包的,不得少于45日;采用本方法第五條第(二)項情形發包的,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七條(專業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圍內的主體工作,但可根據合同約定依法將其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非主體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第十八條(分包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進展分包的,應當征得建立單位同意;再發包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進展分包的,應當征得工程總承包企業同意。分包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第三章合同和結算第十九條(合同形式)工程總承包工程宜采用總價包干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根底上合理確定,除招標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那么外,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第二十條(風險分擔原那么)建立單位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建立單位承當的風險包括:(一)建立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立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二)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工程費變化;(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總承包合同約定幅度的局部;(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區或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處置費由建立單位承當;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當;(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的增加。除上述建立單位承當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當。第二十一條(結算和審計)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工程在計價結算和審計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局部進展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包干局部不再另行審核,審計部門可以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的根據進展調查。第四章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第二十二條(建立單位責任)建立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立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工程總承包工程正式開工前,建立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承包工程施行相關的動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第二十三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組織)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與工程總承包工程相適應的管理才能,建立與工程總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工程團隊,施行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成,催促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總承包工程管理職責。第二十四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再發包承包單位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平安消費和工程進度等負總責;再發包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再發包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對再發包承包工程承當連帶責任。第二十五條(合同信息報送)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本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工程總承包合同、再發包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第二十六條(總承包工程人員裝備)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裝備工程負責人、工程設計負責人、工程勘察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平安負責人、工程造價負責人等主要工程管理人員;再發包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裝備工程管理人員。第二十七條(工程負責人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負責人負責工程總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內容的總體組織、協調和施行,對工程總承包工程的工程質量、施工平安、工程工期和工程造價等負全面管理責任;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工程負責人,對合同責任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平安承當連帶管理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工程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程工程上擔任工程負責人。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責任)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平安施行監視管理,監理單位應當裝備與監理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監理機構人員,并承當相應監理責任。工程監理機構在工程施行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行為違背法律法規、強迫性技術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予以改正;工程總承包企業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立單位。
第五章監視管理第二十九條(施工圖審查)工程總承包工程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當進展施工圖審查的,建立單位可以根據工程施行情況,將施工圖分階段報工程總承包工程所在地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第三十條(施工答應)建立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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