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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StandardforUrbanPlanning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ofSichuanProvince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17成都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一成都: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17.3(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I.①四…Ⅱ.①四…Ⅲ.①抗震措施-城市規劃-標準-四川IV.①P315.9-65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7)第042999號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主編單位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助理編輯張秋霞封面設計原謀書裝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四川省成都市二環路北一段111號西南交通大學創新大廈21樓)發行部電話028-87600564028-87600533印刷成都蜀通印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數88千版次2017年3月第1版印次2017年3月第1次定價31.00元各地新華書店、建筑書店經銷圖書如有印裝質量問題本社負責退換版權所有盜版必究舉報電話:028-876005623關于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的通知川建標發〔2017〕80號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由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的《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經我廳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現批準為四川省工程建設強制性地方標準,編號為:1日起在全省實施。其中,第3.0.2、第3.0.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標準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5本標準根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下達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川建標發〔2012〕264號)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相關的高等院校、設計、企業等單位共同制定而成。本標準在制定過程中,編制組依據了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法規文件,總結并吸取了汶川地震和蘆山地震震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經驗,充分考慮了我省社會資源環境抗震防災承載能力、地震地質背景、地形地貌特征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出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經反復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最后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會審定稿。本標準共分9章、1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城市用地、基礎設施、城區建筑、地震次生災害防御、避震疏散、緊急處置能力建設。本標準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本標準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6并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通訊地址:成都市一環路北三段55號,郵政編碼:610081)。主編單位: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參編單位:成都市建工科學研究設計院四川省地震局工程地震研究院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中鐵西南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學四川大學主要起草人:凌程建高忠偉高永昭周榮軍劉蕓高紅兵潘毅張家國肖承波顏茂蘭盧立恒余明久馬東輝補學東王正卿江小林王明鈺7 3基本規定 4城市用地 4.1一般規定 4.2評價要求 4.3規劃要求 5基礎設施 5.1一般規定 5.2評價要求 5.3規劃要求 6城區建筑 6.1一般規定 6.2評價要求 6.3規劃要求 7地震次生災害防御 7.1一般規定 7.2評價要求 7.3規劃要求 8避震疏散 8.1一般規定 88.2評價要求 8.3規劃要求 9緊急處置能力建設 附錄A抗震防災規劃編制的基礎資料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9Contents 6UrbanBuildings 10 AppendixASupplementaryMaterialsofPlanningon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提高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的綜合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1.0.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貫徹“結合”的方針,根據城市抗震防災的實際需要,以人為本、平災結合、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規劃,遵循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1.0.4城市抗震設防烈度應按國家1.0.5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適用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當難以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編制或修訂時,規劃末期限宜一致。1.0.6城市規劃區中的大型工礦、電力企業和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生產、貯存企業應當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并應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2根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要求,對城市規劃區所劃分的界定所需在給定的地震危險條件下,對給定區域、給定用地或給定工程或設施,針對是否需要加強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災根據統計學原理,選擇典型剖析、抽樣預測等方法對給定區域對給定建筑或工程設施結構逐個進行抗震性能評價。維持現代城市或區域生存的功能系統以及對國計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災有重大影響的基礎性工程設施系統,包括供電、供水和供氣系統的主干管線和交通系統的主干道路以及對抗震救災起重要作用的供電、供水、供氣、交通、指揮、通信、醫療、消防、物資供應及保障等系統的建筑物和構筑物。3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城市基礎設施中,保障應急救援和用作因地震產生的避難人員集中進行救援和避難生活的避難場地和避難建筑,簡稱避難場所。避難場所可劃分為緊急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和中心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可劃分為短期固定避難場所、中期固定避難場所和長期固定避難場所。用于應急救援或避難、可有效保證使用人員抗震安全的建筑。可滿足避震疏散要求、有效保證疏散人員安全的公園。針對城市抗震防災規劃需要,對城市建設與發展中的特定抗震反映成因環境、巖土性能和發育規律、潛在場地效應和土地利用及相應措施方面性差異的最小地質單元。一般可以規劃工作區工程地質評價結果結合本標準的評價要求進行劃分和確定。應對突發地震應急救援和搶險避難、保障震后應急救災和疏散4避難活動的交通工程設施,通常包括救災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道和一般疏散通道。城市直接服務于應急救災和避震疏散的交通、供水、供電、通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以及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損失、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對其所做的功能保障分級。避難場所內用于人員安全避難的應急宿住區及其配套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和輔助設施的避難場地與避難建筑面積之和。51)城市發展概況,以及地形地理環境、地震地質背景;3)城市抗震防災的總體現狀的分析,包括震害預測和抗震4)主要次生災害危險源、危險點等現狀;5)城市工程建設、基礎設施、應急保障設施、避震疏散設規劃范圍、適用期限等;2)城市總體布局中的減災策略和對策。4重要建筑、新建工程的建設與改造等抗震要求和措施。5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建設與改造等抗震對策、措施6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抗震設防標準、應急對策68避震疏散場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設與改造等抗震防災要求和2不適宜城市抗震防災的用地限制建設范圍及相應的限制使3應急保障基礎設施、中心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的用地6建筑密集且高易損性城區、救災避難困難區的城市改造規劃要求和防治措施,以及重大危險源次生災害高風險區防護要求及3.0.3按照本標準進行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達到下列基1當遭受多遇地震影響時,城市功能正常運轉,建設工程一2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城市生命線系統和重要設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設工程可能不影響城市整體功能,重要工礦企業能很快恢復生產或運營;生命線系統和重要工程設施不遭受嚴重破壞,無73.0.4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可針對城市地理環境及地震危險性,對下述城市區域或工程設施,可提出比遭遇罕遇地震影響更高的防御要求和抗震防災對策:1涉及國家和區域安全、城市重要功能建筑工程聚集、對地區或城市經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等對城市建設與發展特別重要的區域,對保障城市基本功能特別重要的行業或系統,影響救援、救災物資運輸和實施對外疏散的工程設施;2可能導致特大地震災害或特大次生災害的城市區域,可能發生災難性后果的重大危險源庫/區和重大工程設施。3位于高山峽谷地區,以及地震時易因與外界交通要道單一而導致應急救援難以實施的城市區域。3.0.5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按照城市性質、規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災要求,分為甲、乙、丙三類編制模式,其編制深度應符合本3.0.6各級城市必須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且編制模式應符合1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區的大城2中等城市、6度抗震設防區的大城市,應采用不低于乙類3.0.7城市局部區域的抗震防災規劃編制模式,應按不低于城市83.0.8進行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時,應對規劃區內的下列工程及設施的抗震防災專業規劃提出總體要求。抗震防災專業規劃應按行業1易燃易爆、易對空氣和水源產生污染或次生災害的工程及設施;3交通、通信、供電、供氣、供水,以及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等重要工程設施;3.0.9當進行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專題抗震防災研究時,可根據城市的抗震防災規劃編制模式要求,對不同區域現有建筑物和工程設施遭遇地震可能發生的震害和次生災害進行預測評估。市不同區域的災害及環境影響特點、災害的規模效應、工程設施的分布特點,以及抗震防災的側重點,將城市規劃區按照四種類別進行工作區劃分,且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所確定的工作區類別應符合下1甲類模式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成區和近期建設用地應為一類2乙類模式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成區和近期建設用地、地處高山峽谷的城市的對外應急救援通道用地不應低于二類工作區;3丙類模式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成區和近期建設用地不應低于94城市的中遠期建設用地不應低于四類規劃工作區。主要工作項目分類及名稱工作區類別項目名稱1場地環境與勘察資料綜合評估√√#×2用地抗震類型分區√*√##3場地地震破壞效應評價√*√##4不利地段、危險地段劃分√*√##5用地抗震適宜性評價√*√√√6用地限制建設對策和抗震防災要求√√##設施7應急功能保障布局和抗震防災要求√√√-8應急保障基礎設施抗震性能評價√*√#-9重要建筑抗震性能評價√*√#-基礎設施系統抗震防災要求√√√√群體建筑抗震性能評價√√#-抗震薄弱區劃定和評價√*√##10主要工作項目分類及名稱工作區類別項目名稱建筑加固改造抗震要求與減災對策√√#-新建工程抗震防災措施√√√√重要建筑工程抗震性能評價及抗震√*√√√避難人口規模、分布評價√*√√×救災避難困難區評價√*√#×√*√#×避難場所責任區劃√*√#×地震次生災害防御要求與減災對策√*√#×需要專門研究的特定抗震防災問題---×3.0.12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及說明書,規劃成果應提供電子文件格式,圖件比113.0.14對省級及以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中的保護區域或重點保護建筑,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區等,宜根據需要做專門研究或編制專門的抗震保護規劃。的各類基礎資料、相關規劃成果和已有的專題研究成果。相關資料的調查和收集宜采用實地勘察與查閱資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當現調查及專題抗震防災研究。所需的基礎資料要求見附錄A,根據城2城市抗震防御目標或抗震設防標準發生重大變化時;3城市遭受相當于或超過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對應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基本防御目標的抗震防災體系存在明顯缺陷或已遭到破4城市功能、規模或基礎資料發生較大變化,現行抗震防災12地質災害防治專業規劃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在城市用地抗震防災類型分區及場地地震破壞效應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求進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評價和規劃。4.1.2進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評價時,應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現有的地震地質環境、場地環境及工程勘察資料,所需鉆孔資料應能滿足本章所規定的用地評價要求。對于現有鉆孔資料不滿足評價要求的城市用地區域,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4.1.3進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評價時所需鉆孔資料,應符合下列3對三、四類工作區,不同地震地質單元不少于1個鉆孔。4.1.4對已進行過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評價的城市用地區域,宜在已有成果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復核,并按照本標準規定的評價要求進134.2.1城市用地應在綜合評估工作區地質地貌成因環境和典型勘1用地抗震防災類型分區,可根據場地的地質和巖土特征按2工程地質環境較復雜時宜進行地震工程地質分區;3一類、二類工作區,以及需進行地震動參數區劃的工作區的城市用地抗震防災類型分區,宜按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4不同用地抗震類型的設計地震動參數,可按現行《建筑抗表4.2.1用地抗震防災類型評估地質方法用地抗震類型I類堅硬巖石裸露分布區碎的巖石或軟和較軟的巖石、密實的碎石出露分布區II類二級及其以上階地分布區;風化的丘陵區;河流沖積相III類IV類144.2.2城市用地地震破壞及不利地形影響評估應包括對場地液化、軟土震陷、地表斷錯、地質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響進行估計,劃定潛在危險地段。場地地震液化、軟土震陷破壞效應宜分別按設防地震作用和罕遇地震作用進行評價。表4.2.4城市用地抗震適宜性評價要求適宜性地質、地形、地貌描述城市用地選擇抗震防災要求不存在或存在輕微影響的場地地震破壞(3)用地抗震防災類型I類或II類;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2)用地抗震防災類型III類或IV類;工程建設應考慮不利因素影響,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對于重要建筑尚應采取適當的加強措施15適宜性地質、地形、地貌描述城市用地選擇抗震防災要求存在難以整治場地地震破壞因素的潛在于經濟條件限制等各種原因尚未查明或難(2)地震次生災害源可能有嚴重威脅;作為工程建設用地時,應查明用地危險程度,屬于危險地段時,應按照不適宜用地相應規定執行,危險性較低時,可按照較適宜用地規定執行存在場地地震破壞因素,但通常難以整(2)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3)其他難以整治和防御的災害高危害影響區不應作為工程建設用地。基礎設施管線工程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場地破壞作用,滿足工程建設注:1根據該表劃分每一類場地抗震適宜性類別,從適宜性最差開始向2表中未列條件,可按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程度比照推定。4.3.1城市用地抗震適宜性規劃應根據各工作區的城市用地抗震性能和抗震適宜性評價劃分結果,綜合考慮城市用地布局、社會經濟等因素,制定城市發展的用地選擇原則、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16提出城市規劃建設用地選擇與相應城市建設抗震防災要求和對策。4.3.2城市用地的規劃,應明確禁止或限制工程建設使用的抗震要求;當基礎設施管線工程無法避開時,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場地破壞作用。對有條件適宜的用地,應明確限制使用和采取的抗4.3.3規劃區內存在發震斷裂、能動斷裂地區的用地抗震適宜性規劃,應依據活斷層探測評價的結論,分析斷層可能導致危害的程度,綜合考慮建筑工程的功能和重要性,結合城市用地綜合控制,1針對建筑工程的功能、重要性和應急功能保障要求,對建筑使用功能、人員密度,以及建筑規模、高度、密度、間距等提出規劃限制要求;2針對可能建設的建筑工程的基礎形式、結構體系以及相應的抗震設計要求,提出抗震措施等配套對策。4.3.4當液化等級為中等液化和嚴重液化的故河道、現代河濱存1液化側向擴展或流滑及其影響區不應小于距常時水線2液化側向擴展或流滑及其影響區不宜規劃安排修建永久性175.1.1城市基礎設施的抗震防體要求,結合城市基礎設施的相關專業規劃,根弱環節評價結果和應急功能保障要求,提出基礎設施、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及相關建筑工程的規劃布局、建設和改造的抗震防災要求。5.1.2基礎設施抗震防災規劃應根據城市的規模和特點,確定城市抗震防災的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并根據其保障對象的應急功能保障的要求確定其應急功能保障級別。應急基礎設施應按確定的應急通信等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的抗震應急功能保障級別,應按下列規定劃分為三級。2Ⅱ級:應急功能基本不能中斷或中斷后須迅速恢復的應急5.1.4用于保障下列建筑及工程181城市應急指揮中心、應急供水、應急物資儲備分發、應急醫療衛生和專業救災隊伍駐扎區的避難場所、大型救災用地;2承擔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災應急供水的主要取水設施和輸水中控室、化驗室;3承擔重大抗震救災功能的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交通網絡中占關鍵地位、承擔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橋,承擔抗震救災任務的機5.1.5用于保障下列建筑及工程礎設施的抗震應急功能保障級別不應低于Ⅱ級:1城市區域應急指揮中心、中長期固定避難場所、重大危險品倉庫、承擔重傷員救治任務的應急醫療衛生場所、疾病預防與控2承擔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災應急供水的主要配水管線及配套設施,長期設置的應急儲水設施;干線和貨運專線的鐵路樞紐,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交通網絡5縣級以上的救災物資儲備庫,區級應急物資儲備分發場地。5.1.6用于保障下列建筑及工程礎設施的抗震應急功能保障級別不應低于Ⅲ級:19設施;2短期固定避難場所,承擔應急任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5.1.7應急指揮、醫療衛生、消防、供水、通信等及需要確保應急機械通風的物資儲備和避難建筑所依托的各級變配5.1.8城市應急醫療衛生、消防和物資儲備建筑工程的抗震要求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承擔外科手術或急診手術的醫療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3消防站的消防車庫、消防通信與消防值班用房和宿舍應劃分為不低于重點設防類;4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省、市、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5.2.1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模式為甲、乙類時,其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系統的抗震性能和應急功能保障能力,應按罕遇地震的影20基礎設施系統的抗震性能和應急功能保障能力的評價,應圍繞城市抗震防災的總體目標要求,以及城市地震災害特點和抗震防災應急的需求進行分析。5.2.2對城市基礎設施各系統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當采用群體分類抽樣抗震性能評價方法評估城市基礎設施時,其抽樣要求宜符合5.2.3下列應急基礎設施的重要建筑工程應進行單體建筑抗震性要建筑和工程;2對城市抗震救災和疏散避難起重要作用的應急指揮、醫療衛生、消防、物資儲備分發、通信等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建筑3供氣系統、醫療衛生系統中存放一級和二級重大危險源的5.2.4城市應急供水系統的抗震性能評價,應對應急供水系統的設施和重要建(構)筑物、供水主干管線的抗震性能,以及與應急功能保障對象的應急供水的可靠性等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應著重對影響應急供水系統的關鍵節點、薄弱環節,以及應急供水系統功能失效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5.2.5城市應急交通系統抗震性能評價,應對應急交通系統的主干網絡中的道路、橋梁、隧道等進行抗震性能評價,以及與應急功能保障對象連接的應急通道的可靠性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應著21重對影響應急交通的關鍵節點、薄弱環節,以及應急交通系統功能失效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5.2.6城市應急供電系統抗震性能評價,應對應急供電系統的電以及應急功能保障對象的應急供電可靠性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應著重對影響應急供電系統的關鍵節點、薄弱環節,以及應急供電系統功能失效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5.2.7城市供氣系統的抗震性能評價,應對生產供氣的廠(場)站、儲氣站等中的重要建筑物和工程設施,以及輸氣管道、區域開關站等進行系統的抗震性能分析評價,并應著重對影響供氣系統的關鍵節點、薄弱環節,以及可能引起的潛在火災或爆炸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5.2.8城市抗震救災起重要作用的基礎設施和應急保障基礎設施中的重要設備設施,應結合專業規劃的規定和保障對象抗震應急功能的需求進行分析評價。應對具有危害安全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等設備設施和物資儲備裝置的抗震性能進行分析評價,并對破壞或失效后可能產生的危害范圍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1根據城市抗震防災的總體目標,針對基礎設施各系統的抗抗震措施,以及建設與改造規劃的目標、安排和要求;2根據對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的評價和應急保障對象的應急功22能需求,針對應急保障基礎設施中的抗震隱患和應急保障功能的薄3根據對基礎設施系統中因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和爆炸、有毒物品和放射性污染等的重大危險源的評價,搬遷、防護治理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的目標、安排和要求,以及防控次生災害對策和措施;4根據對城市用地抗震性能的評價和抗震適宜性的劃分,提出城市基礎設施中重要建筑物、線路管網等設施的建設與改造規劃5.3.2基礎設施的抗震防災規劃,必須對下列基礎設施的建筑及1確定基礎設施中需要加強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構筑物、關鍵設備,提出建設和改造要求;2確定應急供水、交通和供電等應急保障基礎設施規模和布局,明確其抗震應急功能保障級別、抗震設防標準和抗震措施,提出建設和改造要求;3確定位于或穿越有條件適宜和不適宜用地上的應急保障基礎設施,提出滿足適應場地最大災害效應造成的破壞位移的要求所避難場所、重大工程設施、重大次生災害危險源等應急功能保障對供電、通信等應急保障基礎設施。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可采用冗余設置、增強抗震能力或多種組合的保障方式,且應滿足下列要求:23急保障基礎設施的主要建筑工程應采取高于重點設防類的抗震措設防類的抗震措施;2當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的應急功能保障采用增設冗余設置方保障基礎設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標準設防類。5.3.4應急供水保障基礎設施的抗震防災規劃,應基礎設施的抗震性能評價、應急供水保障對象、應急蓄水的需求,以及應急期間人員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提出建設和改造的規劃目1應急供水保障基礎設施的抗震性能和功能應滿足抗震防災的要求,應急市政供水保障設施應相互連接,供水管網系統宜采用2應急供水保障對象的應急供水來源,除采用應急市政供水保障設施外,尚應設置應急儲水裝置或應急取水等備用水源設施或途徑,備用水源設施或途徑應能保障緊急或臨時階段的基本需水量;3對地震引起的次生火災的應急消防供水,可綜合考慮市政并應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4應急市政供水保障設施的供水量核算,應考慮地震后的實24表5.3.4應急給水期間的人均需水量應急階段需水量/水的用途33維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維持基本生活用水和醫療用水維持基本正常生活用水和醫療用水維持正常生活較低用水量以及關鍵維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醫療搶維持醫療人員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5.3.5應急通道保障基礎設施的抗震防災規劃,應結道路基礎設施的抗震性能評價,以及應急交通保障對象的需求和功抗震應急功能保障級別應急救災與應急通道可選擇形式Ⅰ救災干道兩個方向及以上的疏散主通道Ⅱ救災干道疏散主通道兩個方向及以上的疏散次通道Ⅲ救災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道252應急通道應保障搶險救災和疏散活動的安全暢通,對影響應急通道的主要出入口、交叉口的建筑物,以及通道上的橋梁、隧道、邊坡工程等關鍵節點,應提出相應抗震要求和保障措施。5.3.6應急供電保障基礎設施的抗震防災規劃,應結基礎設施的抗震性能評價、應急供電保障對象的需求,以及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的要求,提出建設和改造的規劃目標、安排和抗震措施2Ⅱ級抗震應急供電保障應采用雙重電源或兩回線路供電,當采用兩回線路供電時,應配置應急電源;3Ⅲ級抗震應急供電保障宜采用雙重電源或兩回線路供電。當無法采用雙重電源或兩回線路供電時,應配置應急電源;4應急電源供電系統應設置應急發電機組,其供電容量應滿救災和避難時一級電力負荷的用電需要;發電機外,處于備用狀態應急發電機,可選擇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6h,并應考慮蓄電池組的充電負荷進行設置;266雙重電源的任一電源及兩回線路的任一回路均可獨立工負荷用電需要;至少一路的應急供電應滿足應求,當無法滿足時,應增配備用應急發電機組,其容量應滿足災時5.3.7應急醫療衛生建筑工程的規劃建設,應根據保障級別和服務范圍內人員的規模進行規劃布局、建設和改造,并2Ⅱ級抗震應急功能保障醫院服務范圍的常住人口規模不應271收集城區建筑資料,并結合城區建設和改造規劃對其進行2根據抗震性能評價結果劃定高密度、高危險的城區,并對其提出拆遷、加固和改造的對策及要求;3對位于不適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提出拆遷、加固和改造的對策和要求;4對既有重要建筑提出進行改造、加固的要求和措施;6對于大中城市舊城區,宜單獨編制舊城抗震加固改造規劃。6.1.2根據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災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災中的作用,可將城區建筑劃分為重要建筑和一般建筑,且下列城區建筑應劃分為重要建筑:定中屬于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的教育、科學實驗、電子心等類別的建筑工程;6.1.3在進行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時,應對城市建筑進行抗震性能28重要建筑,可根據建筑現狀進行評判;3對城市群體建筑,可根據抗震評價要求,結合工作區建筑調查統計資料進行分類,并考慮結構形式、建設年代、設防情況、建筑現狀等采用分類建筑抽樣調查或群體抗震性能評價的方法進行抗震性能評價。6.2.1采取群體建筑分類抽樣調查進行抗震性能評價時,可通過預測單元可采用社區或其他行政分區進行,也可根據不同工作區的1一類工作區的建城區預測單元面積不大于2.25km2;2二類工作區的建城區預測單元面積不大于4km2。6.2.2群體建筑分類抽樣調查的抽樣率應滿足評價建筑抗震性能款所列的重要建筑按照本標準第6.1.3條的要求進行抗震性能評29價,并應對位于有條件適宜和不適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能力差的建筑類型進行群體抗震性能評價。1城區建筑抗震性能評價和規劃應評估城市中不滿足要求的重要建筑物數量,并提出需要加強抗震性能的重要建筑;2城區建筑抗震性能評價和規劃應劃定高密度、高危險性的1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對城市重要建筑工程和超限建筑,人員密集的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筑的規劃布局、間距、外部通道、建設與改造制定相應的抗震措施和減災對策;2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結合避震疏散和次生災害防御等相關災措施和減災對策,并應對城區建筑加固改造作出規劃安排;3新建工程應根據不同類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結合城市出規劃布局的抗震控制要求和減災對策及工程建設抗震防災措施。6.3.3結合避震疏散規劃,對不滿足相應要求的避震場所周邊及301調查并確定可能發生的地震次生火災、爆炸、水災等地震次生災害類型和分布情況;2結合城市消防規劃和措施,綜合估計地震次生災害的潛在7.1.2在進行抗震防災規劃時,應按照次生災害危險源的種類和分布,根據地震次生災害的潛在影響,分類分級提出需要保障抗震7.1.3城市中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的抗震應急功7.2.1對地震次生火災應確定易燃易爆災害源點的分布情況,并評價其可能產生的危險影響,劃定高危險區。在進行抗震防災專題研究時,對甲、乙類模式城市可進行地震次生火災蔓延定量分析,給出影響范圍。7.2.2對次生水災評估時應對城市周圍主要水利和水電設施在地震作用下的災害影響以及城市供水水源可能遭到的污染影響進行評317.2.3根據毒氣擴散、放射性污染等主要次生災害危險源、危險7.2.4根據城市地質災害防治有關專業規劃、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結合城市用地安全評價和適宜性規劃,應對城市地表斷錯,泥石流、滑坡、山體崩塌、堰塞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對策。7.3.1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根據各類次生災害特點,制定次生災7.3.2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對可能產生嚴重影響的次生災害源點,提出搬遷改造的規劃要求和防治對策。7.3.3針對地震次生災害防御的薄弱環節和主要問題,對緊急處321根據城市人口分布、城市可能的地震災害,結合城區建筑的抗震性能評價結果,在考慮市民的晝夜活動規律和人口構成的影響因素下預測需要避震疏散的人口數量及其在市區的分布情況;3根據地震地質、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等環境因素,應對擬作為避震疏散場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功能的設施進行抗震安全評估,對避難建筑應按照本規范第6章相關要求進行抗震性8.1.2編制避震疏散的抗震防災規劃時,應按照緊急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分別進行規劃。甲類模式城市應至少設難場所,乙類模式城市宜設置中心避難場所成幾個組團的城市,宜考慮設置分中心避難疏散場所。1城市固定避難場所規模不應小于罕遇地震影響下的疏散要求;2城市中心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應規劃安排應急交通、331城市固定避難場所設置宜遵循以居住地為主就近疏散的原則,緊急避難場所設置宜遵循就地疏散的原則;2城市應充分利用符合條件的城市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操場、體育場等空曠場地和設施作為避難場所,并宜利用現有公園8.2.1對城市避震疏散場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應針對用地地震破壞和不利地形、地震次生災害、其他重大災害等可能對其抗震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因素進行評價,確定避震8.2.2城市避難場所布局應與城市避難人口規模及其分布情況相適應,滿足不同地震影響水準和不同應急階規模應根據建筑工程可能破壞和潛在次生災害影響確定,并應符合1短期疏散人口規模應按單個場所責任區進行核算,不應低于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下的疏散要求,且不2中長期固定避難場所的規模不應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343行動困難、需要臥床的傷病人員比例不宜低于評價分區單4緊急疏散人口規模應包括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其核算單元不宜大于2km2,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地區的緊急疏散8.2.3避難場所臨時和短期避難時的人均有效避難面積,應符合1中長期避難時,人均有效避難面積應適當增加,對于中期2需醫療救治人員的有效使用面積。臨時避難期不應低于8.2.5避震疏散場所的場地規模、疏散交通距離和服務半徑宜滿表8.2.5-1固定避震疏散場所的分級控制要求平原型城市≥0.8hm2≥0.5hm2疏散交通距離35表8.2.5-2緊急避震疏散場所的分級控制要求平原型城市≥0.1hm2疏散交通距離1緊急避震疏散場所內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寬度不宜低于3與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場所、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5計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寬度時,道路兩側的建筑倒塌后瓦礫廢墟影響可通過仿真分析確定;簡化計算時,對于救災主干道兩側建筑倒塌后的廢墟的寬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36所在位置等。對于城區疏散資源不能滿足要求及災害影響嚴重難以實施就近避難的疏散困難地區,應制定專門疏散避難方案和實施保8.3.3城市規劃新增建設城區或對老城區進行較大面積改造時,應對避難場所用地及應急通道提出規劃要求,并應規劃建設一定數量的避難建筑和防災公園。8.3.4城市的出入口宜在不同方向設置,應保障與城市出入口相連接的城市應急通道災后暢通,并應根據兩側建筑物的破壞情況采上述要求的城市,可通過規劃空中救援通道進行補充,且應規劃的8.3.5學校、醫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宜按避難建筑進行建設8.3.6城市應規劃建立應急避難標識體系,指明避難場所的位置和方向,便于民眾通過標識實現安全、快速疏散,并應符合下列1應急避難標識應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避震疏散路線、避難場所主要出入口及大型公共場所設置;2災害潛在危險區或可能影響受災人員安全的地段應設置相應的警告性標識;3城市規劃宜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設置抗震防災宣傳教4避難場所建設時,應規劃和設置引導性的避難標識,并繪37制責任區的分布圖和內部區劃圖。8.3.7各類避難場所的設置應滿足其責任區范圍內需疏散人員的避難要求的同時,還應滿足城市的應急供水、1避震疏散場所距次生災害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國家現行重大危險源和防火的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災或爆炸危險源時,應設防火隔離帶或防火樹林帶;2避震疏散場所與周圍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災源之間3避震疏散場所內應劃分避難區塊,區塊之間應設防火安全389.0.1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以應急自救的原則,對應急救援、應急供水、應急醫療、應急物資保障等的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提出抗震應急自救能力要求為目標進行規劃,并安排近期建設。1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發生后能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2各應急部門在地震發生后能及時快速恢復應急通信;3應急醫療單位在地震發生后能快速投入使用;4應急醫藥食品在地震發生后短期內能快速到位。其應急供水在地震發生后72h內需首先保障的供水對象及其最小供水對象水的用途飲用、基本清洗正常醫療和飲用正常醫療搶救、飲用和衛生清洗391甲、乙類編制模式的城市可投入使用的病床數量不宜少于2丙類編制模式的城市可投入使用的病床數量不宜少于每101大型救災機械設備的儲備量應按照每個固定避難場所不少2應急食品的儲備量應按照每個固定避難場所能保證其負責3必要的消毒殺菌藥品及防止傳染病的消毒液的儲備量應按照每個固定避難場所能保證其負責的區域內至少可進行3d×3次/d9.0.6應急物資儲備及分發系統的規劃建設,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規劃布局、建設和改造:1縣級及以上救災物資儲備庫,應滿足本地區抗震應急期間需救助人口的應急需求;2應急物資儲備分發用地規模,應保障抗震應急期間的應急40附錄A抗震防災規劃編制的基礎資料A.0.1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時所需收集和利用的基礎資料主要2城市的地震地質環境和場地環境,以及自然條件等方面的基礎資料;2城市總體規劃文本、說明、基礎資料及圖3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文本、說明、基礎資料及圖件;4城市保護規劃文本、說明、基礎資料及圖5控制性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A.0.3城市的地震地質環境和場地環境方面的基礎資料包括下列2本地區古地震研究和地震考古的成果和資料,以及本地區的地震地質、地震活動性研究成果,有關地震預報及震情背景的414城市及鄰近區域地震地質構造和震中分布圖以及相應的文5斷層分布,特別是活動斷層的分布、走向、規模、力學特性和活動標志,以及有關評價資料;6工作區內工程地質勘探資料和典型地質剖面資料及圖件;9工作區內已經進行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性能評價報告1各類已建建(構)筑物的詳查、抽樣調查和普查資料;4工作區常住人口、流動人口、人均居住面積;城市各區人1交通系統。交通系統按行業主要包括鐵路、公路、港口、港口、機場等服務樞紐為節點,覆蓋整個研究區域范圍的復雜網絡2供電系統。供電系統概況,城市供電系統規劃文本和圖件42以及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城市供電系統現狀分布圖、功能系統圖等3供水系統。供水系統概況,城市供水系統規劃文本和圖件以及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城市供水系統現狀分布圖、功能系統圖等圖件,設計施工維修資料等。供水指揮調度中心,采水、水廠、提升水泵、水塔等工程設施設計施工維修資料、使用狀況和主要供水參數、現場調查參數等。城市供水系統網絡各管段屬性數據。4通信系統。城市通信系統概況,系統規劃文本和圖件以及所依據的基礎資料,系統現狀分布圖、功能系統圖等圖件,設計施工維修資料等。通信樞紐等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施工、維修資料;主要設施及設備的位置、安裝、構造、使價、維修費用等資料,一般設備調查信息。5公共衛生系統。公共衛生系統概況,系統發展規劃和圖件,醫療等級、緊急救護能力等。所屬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建筑設計、施工、維修情況。所屬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設備設施基本情況。6消防系統。消防系統概況,應急預案,消防防系統現狀分布圖,消防系統規劃及圖件。各消防設施、人員、責任范圍、技術裝備等情況,消防設施分布圖,主要防火單位消防器材、設施設備情況。7物資供應和保障系統。物資供應和保障概況,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救災物資情況。物資、糧食等部門主要建筑工程設施施工43A.0.6地震次生災害防御及避震疏散規劃的基礎資料包括下列1次生火災。易產生次生火災的老舊民房、木結構房屋等集中區的范圍、建筑特點;存放大量易燃物的液化氣(天然氣)供配站、煤氣站或天然氣儲存與供應設施、液化石油氣站的分布;生活生產與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礦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和銷售網點的名稱、隸屬關系、種類、數量;次生火災災害源點分布。2次生水災。對大中型水庫,調查名稱、建筑年代、儲水量、水庫大壩的壩高、設防烈度以及發生次生災害的主要隱患;對江河堤防,調查建筑年代、設防水準、河流的洪水期及發生次生水災的3對毒氣泄漏與擴散、爆炸、環境或放射性污染等,調查這些災害源點的分布,危險品的種類、儲量、環境污染源類型、放射性源的活性,調查主要隱患。4針對特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系統,如供氣供油系統、供水系5對其他次生災害,可根據具體情況和要求進行相應的調查。45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了便于執行本技術導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47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StandardforUrbanPlanning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ofSichuanProvince51編制說明《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DBJ51/066—2016)經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7年2月10日以第80號公告批準、發布。本標準主編單位為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參編單位為成都市建工科學研究設計院、四川省地震局工程地震研究院、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中鐵西南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學、四川大學。主要起草人:凌程建、吳體、高忠偉、高永昭、周榮軍、劉蕓、黎明、高紅兵、潘毅、張家國、肖承波、陳曦、王磊、顏茂蘭、韓震、盧立恒、余明久。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依據了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法規文件,總結并吸取了汶川地震和蘆山地震震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經驗,充分考慮了我省社會環境抗震防災承載能力、資源環境抗震防災承載能力,并針對我省的地震地質背景、地形地貌特征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針對我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城市抗震防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號)的相關規定,適用于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52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本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考。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本條文說明中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抗震研究所。53 3基本規定 4城市用地 4.1一般規定 4.2評價要求 4.3規劃要求 5基礎設施 5.1一般規定 5.2評價要求 5.3規劃要求 6城區建筑 6.1一般規定 6.2評價要求 6.3規劃要求 7地震次生災害防御 7.1一般規定 7.2評價要求 7.3規劃要求 8避震疏散 548.1一般規定 8.2評價要求 8.3規劃要求 9緊急處置能力建設 551.0.1本條是本標準編制的目的、依據。本標準的目的在于依據國家和四川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四川省的實際狀況,規范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以利于有效實施。1.0.2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四川省城市整體或局部區域的抗震防災規劃。1.0.3本條闡明了抗震防災規劃應堅持的方針原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結合城市的規模、地理環境、主要的次生災害種類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符合實際需要。城市總體規劃是綜合性的城市規劃,是確定一個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以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一項重要專業規劃,因此,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性質、規模和范圍,其空間布局、用地安全和建筑工程抗震防災需要與其他專業規劃協調,需要與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協調,反之,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應以基本的抗震防災安全為前提,滿足抗震防災的基本要求。561.0.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因此,作為城市抗震防災的設防烈度,應依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1.0.5隨著城市發展和實施情況的變化,城市總體規劃也將根據發展需要和實施評估的情況進行修訂,作為城市總體規劃中專項規劃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勢必也將適應和匹配新的城市總體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修訂的需求對城市抗震防災規劃進行修訂。因此,原則上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適用期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適用期相一致,在對近期建設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時,應同期對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但考慮到有些城市總體規劃與抗震防災規劃難以同時編制或修訂時,本條要求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適用末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適用末期限一致。1.0.6《四川省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號)第6條規定,抗震設防區的大型工礦、電力企業和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生產、貯存企業應當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中可能涵蓋有不同的抗震設防標準的區域或高風險區域,或有地震次生災害高風險的工礦企業,以及規模較大且工作和生活區域較集中的大型企業,按照政府相關規定,這些區域和特定行業或系統均應制定適合自身的抗震防災規劃。但由于這些區域和特定行業或系統的生57活和生產與城市緊密相關,公共的基礎設施、應急搶險救災的基礎設施不可能完全分離。因此,這些區域和特定行業或系統的抗震防災規劃,除應滿足自身、行業或系統的特殊規定外,同時應符合或兼顧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要求;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也應充分考慮這些區域和特定行業或系統對城市抗震防災的影響。1.0.7本條規定了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同時執行國家現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583基本規定3.0.1本條規定了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包括的內容及要求,無論是哪種模式,均應滿足這些內容的要求,但根據不同的模式,其內容的深度有所不同。城市發展概況應說明城市的規模、性質、經濟和產業特點。對城市地理環境、地震背景特點和抗震防災總體現狀的分析評估,有助于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更具針對性和適宜性。對城市現有抗震能力的綜合評估,應建立在各系統的工程及設施現狀的調查分析、震害預測和評估的基礎上,需要事前專項安排,獲取大量的基礎資料和較細的分析研究,作出科學合理的評估。經過汶川地震、玉樹地震、蘆山地震等地震災害的經驗教訓,本條特別增加了應急保障設施的內容要求。在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修訂前,應對前期的抗震防災規劃的實施狀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震害經驗和教訓,對照城市發展及抗震防災新的需求分析存在的隱患或不足,以利在規劃修訂中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規劃的實施和保障,除所需的人力、物力條件,以及組織體系的保障外,重要的還在于宣傳和培訓,普及抗震防災的知識,培訓抗震救災的應急技能和專業隊伍。3.0.2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從城市抗震防災最核心的6個方面規定,在編制抗震防災規劃時必須明確其相關內容和要求,以利納入城市規劃和建設起強制性作用的相關規定。本條規定屬于現行法律法規中要求城市規劃需要納入和落實的抗59震防災內容和要求,是詳細規劃的設計依據和需要深化設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中的抗震設防標準、建設用地評價與要求、抗震防災措施應當列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作為編制城市詳細規劃的依據。城市建設用地的抗震安全性評估是城市抗震防災的前提,因此,抗震防災規劃中應明確不適宜城市抗震防災的用地限制建設范圍及相應的限制使用要求。并對應急保障基礎設施、避難場所的用地應當保證預留、嚴格控制,不得隨意更改用途;確需更改用途時,必須保證滿足相應保障對象和服務范圍內人員的抗震防災需求。《四川省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辦法》第八條第1款規定,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根據規模等級確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數量;第4款規定,設市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確定第二水源和應急水源,并確定至少兩處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曠場地或避險綠地,滿足直升機空中運輸與救援的要求。這是針對我省地理環境較為復雜的情況而采取的應對措施。對于我省位于高山峽谷的城市,以及地震時易因與外界聯系的交通要道單一而導致應急救援難以實施的城市或區域的抗震防災規劃,更應注重將抗震防災的應急空中通道建設的要求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布局建設滿足直升機運輸與救援要求的空曠場地或避險綠地。該辦法第八條第3款規定,供水、供氣、供電、通信、污60水處理等重要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滿足抗震設防等級和震后迅速恢復運營的要求,并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災、水害等次生災害和預防二次污染的要求。本條依據該規定,提出了必須明確應急保障基礎設施、避難場所、建筑密集且高易損性城區和救災避難困難區,以及重大危險源次生災害高風險區防護要求及需特別提出的抗震防災措施。3.0.3本條提出了對應多遇地震、設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狀況下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三層次基本防御目標。由于大多數城市中尚有相當部分的老舊或未進行抗震設防的建筑,當遭受多遇地震時,老舊或未進行抗震設防的建筑難免會出現破壞,這是針對實情而言,不等同于單體建筑抗震設計“三水準”設防目標。當遭遇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的基本防御目標,應達到城市要害系統、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和避難場所不應發生影響救援和疏散功能的破壞,其應急功能正常,其他建設工程應能基本不影響城市整體功能;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設工程可能發生損壞但基本不影響城市整體功能,重要工礦企業能很快恢復生產或運營。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城市需要應急保障的重要工程設施不應遭受嚴重破壞;要害系統、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和避難建筑不應發生危及救援和疏散功能的中等破壞,其應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復;可能導致特大災害損失的潛在危險因素可在災后得到有效控制,不發生嚴重的次生災害;應無重大人員傷亡,受災人員可有效疏散、避難并滿足其應急和基本生活需求。613.0.4對于抗震搶險救災,其關鍵是提高搶險救災和疏散避難的應急能力,保護特別重要的重大工程系統,防止出現連鎖性或次生性的特大災害,防止產生特大災難性災害或事故。一般而言,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中的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和重要工程,可按遭遇罕遇地震影響所對應的抗震要求進行規劃,保障在大地震來臨時城市應急救災和疏散功能的基本正常。鑒于地震的不確定性和抗震搶險救災的經驗和教訓,對城市、城市區域和工程設施可提出比遭遇罕遇地震影響更高的防御要求和抗震防災對策。四川山地、河谷、峽谷較多,而地處這些地理環境的城市,其抗震設防規劃中須對建設用地的選擇、交通要道、應急搶險救災等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和避震疏散體系,以及增強城市整體應對地震防、抗、救的能力予以重點關注。處于這些城市或區域的抗震防災規劃,應充分考慮在短期內保證抗震救災的自救基本能力和實施條件。同時,規劃中也應充分關注城市或區域與外界的交通要道的防災能力,避免在遭遇超越罕遇地震影響時出現“孤島”,難以實施外援搶險救災的現象。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時,當需要評估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和重大地震災害的地震影響烈度或地震動參數時,可綜合考慮本地區歷史最大地震影響烈度及地震中長期預報的最大地震影響確定。從標準可操作角度看,一般可把相當于罕遇地震影響與重大地震影響相比較,超越罕遇地震影響與特別重大地震影響相比較。3.0.5本條提出了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模式的劃分要求,62城市規模的劃分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中城市規模的劃分標準確定。3.0.6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四川省建辦法》第五條規定,抗震設防區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因此,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明確規定6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區的城市,無論抗震設防烈度高低,均必須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同時,本條對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模式的確定,明確提出基本規定,對于第2款、第3款中有條件且有必要的城市,可選取高一級的編制模式進行編制。對編制模式的確定主要是既考慮城市性質、規模和重要性,也考慮城市的抗震設防烈度,同時隨著對地震發生不確定性認識的加深,還考慮了低烈度區城市(尤其低烈度區特大城市)的抗震安全性。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的城市規模分類: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3.0.7在一些大城市中(尤其是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城市的局部行政區域或大型工礦企業的抗震設防烈度可能有高低不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能需要單獨編制行政區域或工礦企業的抗震防災規劃。為了有利于城市抗震防災的統一規劃、協調和建設,也有利于發揮城市抗震應急期的整體搶險救災的資源和功能作用,本條要求當需要編制城市區域或大型工礦企業的63抗震防災規劃時,其編制模式不應低于城市整體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模式。3.0.8在進行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時,應對處于城市規劃區內的易產生地震次生災害的工程及設施、城市基礎設施、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特殊的國防工程設施予以高度關注,對這些工程設施提出遭遇地震破壞時給城市安全帶來的危害性予以論證或評估的要求,對涉及這些工程設施的行業及企業、單位編制專業抗震防災規劃提出總體要求。這些專業的抗震防災規劃由于專業性較強或行業有專門的規定,故應按行業的規定進行編制實施,但不應低于城市抗震防災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即不應低于本標準的相關要求。3.0.9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對城市遭遇不同強度地震下的震害進行預測,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計、城市抗震防災現狀、易損性分析和防災能力評價。震害預測是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基礎性工作,通過震害預測分析,深入了解城市地震災害規模及其分布情況,正確地評價城市建筑物、工程設施(包括基礎設施)的抗震能力、薄弱環節和完成其預定功能的狀況,以及次生災害危險的影響等,為開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提供科學的依據。目前,國內建筑物震害預測的方法不少,大致分為經驗法、理論法和半經驗半理論方法,具體包括經驗總結法、直接統計法、當量統計法、專家評估法、震害潛勢分析法(模糊類比法)、結構反應分析法和動態分析方法等。這些建筑物震害預測方法其總體預測方法的原則是遵循歷史地震的震害規律,但由于各種預測方法都是根據各自有限64震害資料總結和統計出來的,所采用的判據、統計方法、預測的數學模型、理論分析基礎等均不同,其預測結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各種預測方法均存在一定適用范圍和可靠性的局限。在選擇震害預測方法時,應分析當地的地震及震害的歷史背景、城市建筑物和工程設施的現狀等實際狀況,因地制宜和根據其重要性區別確定。3.0.10本條為便于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或超大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專題研究,提出了將城市規劃區劃分為不同工作區類別的劃分原則和要求,劃分的原則主要是根據城市不同區域的災害及環境影響特點、災害的規模效應、工程設施的分布特點,以及抗震防災的側重點等。本條針對四川發生的汶川地震、蘆山地震等地震的震害教訓,第2款明確了“地處高山峽谷的城市的對外應急救援通道用地不應低于二類工作區”的規定。震害經驗表明,若地處高山峽谷的城市的對外應急通道建設規劃不當,會給抗震救災帶來極大的困難。四川山地或河谷較多,而地處高山峽谷地理環境的中小城市的抗震設防,其建設用地尤為重要。在選擇建設用地時,更應對抗震不利的地形影響進行專題的研究和抗震防災規劃,避免地震時因不利地形的影響而造成重大的地震災害或次生災害。3.0.11本條規定了各類工作區最低要求的研究和編制內容。在進行抗震性能評價時,可不考慮城市的非建設性用地。3.0.12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65為了適應城市的快速發展,以及保證城市管理所要求的科學性和可靠性,輔助相關決策部門更好地管理城市,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提供GIS格式電子文件。3.0.13為使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符合實際需求,需要對人口、經濟、土地利用和震害要素等方面的海量數據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很多城市的抗震防災工作至今仍在使用傳統管理的圖紙和手工方式。對于擁有海量信息的城市,這顯然難以保證信息交互和檢索、綜合分析和運算所需要的效率,難以保證現代城市管理所要求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及時性,不能輔助相關決策部門更好地管理城市。現代信息科學技術能同時處理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中的空間與屬性數據。因此,將現代信息科學技術應用于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工作中進行綜合分析,可以大量減少人工作業,能有效避免人為失誤,促進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高效管理和有效應用。3.0.14我國歷史悠久,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這些歷史文化名城中,保存了大量歷史文物與革命文物,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城市中的重要古建筑、文物、自然或文化遺產、保護區等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見證,因此,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針對城市歷史的遺跡、重要的景觀設施、文物建筑歷史文化遺跡、特色歷史街區提出抗震保護的要求和防災的對策。必要時,宜編制專門的抗震保護規劃。3.0.15在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時,首先需對城市的地震背66景、地震地質、建設場地、建筑物和基礎設施、危險源、人員疏散和避難設施,以及搶險救災的應對預案等的現狀及抗震設防情況進行調研,分析其抗震防災存在的隱患和需采取的對策、措施。這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對城市抗震防災有關的城市建設、地震地質、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土層分布及地震活動性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提供必需的資料。在城市以往的建設過程中,這些海量的基礎資料已零星分散獲得。因此,在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時,應充分收集已經取得的成果資料,分析甄別其準確可靠性和與城市現狀的相符性,盡可能加以利用,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工作和人力、財力等資源的消耗。當收集的資料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要求時,應補充進行必要的現場勘察測試、調查及專題研究,以保證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準確可靠的需要。3.0.16本條規定了在城市總體規劃期限內,應及時修編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幾種特殊情況。城市總體規劃具有一定的時限性,當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需要進行修編時,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新的目標要求同期進行修編,與之相適應。實際工作安排時,在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框架提出后,其抗震防災規劃的修編應提前安排。674城市用地4.1一般規定4.1.1本條的目的是從抗震要求的角度,通過場地類別分區、地震場地破壞效應的評估、地震地質和場地環境評價,對城市用地進行抗震適宜性綜合評價,劃出潛在危險地段;在此基礎上結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進行土地利用抗震適宜性評價和分區,并提出城市規劃建設用地選擇與相應城市建設的抗震防災要求和對策。4.1.2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編制中所需鉆孔資料主要以收集現有的工程勘察、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鉆孔資料為主。補充勘察是在對所收集基礎資料進行選擇評定和場地環境初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的,目的是為了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減少勘察工作量。當缺乏工程地質研究資料時,繪制地震工程地質剖面是揭示城市場地地震工程地質特征的有效手段。各類工作區地震工程地質剖面數可根據地質環境和場地環境的復雜程度確定。規劃編制過程中所做的工作是對較大范圍的宏觀綜合評價,其成果是指導性而不是代替性文件。在大部分情況下,對表層地質復雜的地區,建立3~4個縱橫地質剖面,對表層地質相對簡單的地區,建立不少于2個縱橫地質剖面,可較好地反映工作68區的基本地震地質單元,建立工作區總體地震工程地質概念,滿足抗震性能評價要求,必要時可進行專題抗震防災研究。4.1.3本條規定了建設用地評價的鉆孔數量的最低要求,一定數量的鉆孔及其合理分布是保障建設用地抗震性能評價質量的基本要求,在具體規劃編制時,可根據城市的地震環境和場地環境特點,合理確定所需鉆孔數量,當收集的鉆孔資料不足時,應進行補充勘察。地震地質單元一般可以根據工作區的工程地質評價結果結合本標準的評價要求進行劃分和確定。4.1.4本條規定了已進行過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評價工作的利用原則和要求。對已經進行過抗震設防區劃或地震動小區劃,按照現行規定完成審批并處于有效期內的城市與工作區,可按本條原則進行利用,以利減少重復的工作量,但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評價要求。當不滿足評價要求時,應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4.2評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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