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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行業訴訟實務作業指導書TOC\o"1-2"\h\u29179第一章法律訴訟基本理論 3251901.1法律訴訟的定義與特征 3105301.2法律訴訟的種類與程序 319947第二章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 4291272.1當事人的確定與權利義務 461402.1.1當事人的確定 4221912.1.2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447532.2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與權限 549092.2.1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5245732.2.2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529002.3訴訟代理人的職責與義務 568962.3.1訴訟代理人的職責 588082.3.2訴訟代理人的義務 526504第三章訴訟證據與證明 6190053.1證據的種類與特點 6322113.1.1證據的種類 6148823.1.2證據的特點 63673.2證據的收集與運用 6293203.2.1證據的收集 6223203.2.2證據的運用 767943.3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 7289173.3.1證明責任 7284103.3.2證明標準 72315第四章訴訟程序 7303754.1起訴與受理 7209504.2訴訟文書的制作與提交 835694.3訴訟期限與時效 9920第五章訴訟費用與財產保全 9112445.1訴訟費用的計算與收取 9167765.2財產保全的措施與程序 1055305.3財產保全的解除與執行 1022688第六章民事訴訟 1161566.1民事訴訟程序 11117136.1.1起訴與受理 11267246.1.2送達與答辯 1177176.1.3開庭審理 112726.1.4一審程序終結 11277056.1.5二審程序 11198936.2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 12256736.2.1證據的種類 12173186.2.2證據的收集 12326896.2.3證據的審查與認定 12130196.2.4證據的運用 12170046.3民事訴訟的調解與和解 12152926.3.1調解 12118286.3.2和解 1330789第七章刑事訴訟 13162777.1刑事訴訟程序 1369897.1.1案件受理與立案 13196137.1.2偵查階段 1379237.1.3審查起訴階段 1366757.1.4法庭審理階段 1390837.1.5執行階段 14254337.2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 14271797.2.1證據的收集與審查 14129007.2.2證據的分類 14296637.2.3證據的運用 1442067.3刑事訴訟的辯護與代理 14187987.3.1辯護制度 1475097.3.2辯護人的選任與職責 14256297.3.3代理制度 14191327.3.4辯護與代理的實踐操作 157850第八章行政訴訟 1585558.1行政訴訟程序 1570998.2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15272678.3行政訴訟的判決與執行 1613489第九章仲裁制度 1690909.1仲裁協議與仲裁機構 16236039.1.1仲裁協議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669509.1.2仲裁協議的種類 16312109.1.3仲裁機構的分類及職責 17181009.2仲裁程序與裁決 17126149.2.1仲裁程序的啟動 1767039.2.2仲裁庭的組成 17213189.2.3仲裁審理 17172769.3仲裁裁決的執行與撤銷 18316369.3.1仲裁裁決的執行 18265149.3.2仲裁裁決的撤銷 187030第十章國際訴訟與司法協助 181487510.1國際訴訟的基本原則 18241010.2國際司法協助的途徑與程序 181925410.3國際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與沖突規則 19第一章法律訴訟基本理論1.1法律訴訟的定義與特征法律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法定機關的主持下,為解決民事、行政、刑事等糾紛,通過法定程序進行的司法活動。法律訴訟具有以下定義與特征:(1)定義:法律訴訟是一種司法活動,旨在解決各類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2)特征:(1)法定性:法律訴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包括訴訟程序、訴訟主體、訴訟權利與義務等方面。(2)司法性:法律訴訟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法定機關主持,具有司法權威性。(3)對抗性:法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可以相互對抗,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4)程序性:法律訴訟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判決等環節。(5)強制性:法律訴訟具有強制性,對于生效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1.2法律訴訟的種類與程序(1)法律訴訟的種類:根據訴訟的性質和內容,法律訴訟可分為以下幾種:(1)民事訴訟:解決民事糾紛,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2)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糾紛,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3)刑事訴訟:解決刑事犯罪問題,如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等。(4)海事訴訟:解決海事糾紛,如船舶碰撞、貨物運輸等。(5)知識產權訴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如專利權、著作權等。(2)法律訴訟的程序:(1)起訴: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2)受理: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決定是否受理案件。(3)審理: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包括調查取證、開庭審理等環節。(4)判決: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5)執行:對生效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應當履行。如不履行,人民法院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6)上訴與再審: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對于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再審。第二章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2.1當事人的確定與權利義務2.1.1當事人的確定在訴訟過程中,首先應當明確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共同訴訟人。原告是指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權益,應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人是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訴訟人是指在訴訟中,共同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當事人。2.1.2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1)當事人的權利(1)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2)申請回避的權利;(3)提供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4)申請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的權利;(5)請求調解的權利;(6)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7)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2)當事人的義務(1)依法履行訴訟義務,按時參加訴訟活動;(2)如實陳述案件事實;(3)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司法人員;(4)依法承擔訴訟費用;(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2.2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與權限2.2.1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當事人的委托,代為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2)與當事人有合法的委托關系;(3)具備相應的訴訟代理能力。2.2.2訴訟代理人的權限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一般授權是指當事人授權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但不得代為和解、上訴、申請再審等涉及實體權利的行為;特別授權是指當事人授權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包括和解、上訴、申請再審等涉及實體權利的行為。2.3訴訟代理人的職責與義務2.3.1訴訟代理人的職責訴訟代理人的職責主要包括:(1)代理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答辯等;(2)代理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證據保全等;(3)代理當事人參與調解、和解等活動;(4)代理當事人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5)其他根據委托代理權限實施的行為。2.3.2訴訟代理人的義務(1)忠實于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2)依法履行代理職責,不得濫用代理權;(3)遵守訴訟程序,不得進行不正當訴訟行為;(4)及時向委托人報告訴訟進展情況;(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第三章訴訟證據與證明3.1證據的種類與特點3.1.1證據的種類(1)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表達思想內容的物品。如合同、發票、判決書等。(2)物證: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如現場提取物、遺留物等。(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照片、計算機數據等存儲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4)電子證據: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如郵件、網頁截圖等。(5)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實的人,在訴訟過程中所作的陳述。(6)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結論。(7)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對現場、物品、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記錄。(8)視察報告:視察報告是指對案件涉及的現場、物品等進行實地調查后所作的報告。3.1.2證據的特點(1)客觀性:證據應當是客觀存在的,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2)相關性:證據應當與案件事實具有內在聯系,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某個方面。(3)合法性:證據的收集、提取、固定和運用過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4)可靠性:證據應當具有較高的可信度,能夠使法官、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產生確信。3.2證據的收集與運用3.2.1證據的收集(1)依法收集:證據的收集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保證證據的合法性。(2)全面收集:證據的收集應當全面,涵蓋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各個方面。(3)客觀收集:證據的收集應當客觀,避免主觀臆斷和偏頗。(4)及時收集:證據的收集應當及時,保證證據的時效性。3.2.2證據的運用(1)證據的審查:法官、陪審員應當對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2)證據的采信:法官、陪審員應當根據證據的證明力,決定是否采信證據。(3)證據的排除:對于不符合法定要求、嚴重違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4)證據的綜合判斷:法官、陪審員應當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對案件事實的認定。3.3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3.3.1證明責任(1)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在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2)法院調查取證:在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取證,但不得代替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3.3.2證明標準(1)確鑿的證明:對于案件的基本事實,當事人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2)高度的可能性:對于案件中的間接事實,當事人應當提供高度可能性的證據予以證明。(3)優勢證據:在證據相抵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提供優勢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第四章訴訟程序4.1起訴與受理起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起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內容:(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4.2訴訟文書的制作與提交訴訟文書是訴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請執行書等。訴訟文書的制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內容真實、合法,不得有虛假陳述;(2)格式規范,符合法定要求;(3)語言簡練、明了,條理清晰;(4)簽字或者蓋章,保證文書效力。訴訟文書的提交,應當遵循以下程序:(1)在法定時限內提交;(2)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3)提交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4)提交后,應當及時接收人民法院的回執。4.3訴訟期限與時效訴訟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在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時間限制。訴訟期限包括以下幾種:(1)起訴期限: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提起訴訟;(2)答辯期限: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提出答辯;(3)上訴期限: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提起上訴;(4)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后,權利人應當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申請執行。時效,是指一定時間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導致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包括以下幾種:(1)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2)特殊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特殊時效期間;(3)最長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十年。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當注意訴訟期限和時效的規定,及時行使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期限或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第五章訴訟費用與財產保全5.1訴訟費用的計算與收取訴訟費用是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費用。訴訟費用的計算與收取,應遵循以下規定:(1)訴訟費用的計算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出庭費、鑒定費、保全費等。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一定比例計算;申請費、證人出庭費、鑒定費、保全費等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2)訴訟費用的收取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時,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應當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或者送達其他當事人之日起五日內預交。申請費、證人出庭費、鑒定費、保全費等,按照實際發生額收取。5.2財產保全的措施與程序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對被申請人財產采取的限制措施。財產保全的措施與程序如下:(1)財產保全的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動產的,應當交付保管人或者委托拍賣機構拍賣;查封、扣押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注明查封、扣押事項。(2)財產保全的程序財產保全應當遵循以下程序:(1)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保全的財產范圍、保全金額、保全期限等內容。(2)人民法院收到財產保全申請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3)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5.3財產保全的解除與執行財產保全的解除與執行,應遵循以下規定:(1)財產保全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1)案件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2)申請人自愿放棄保全的;(3)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4)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2)財產保全的執行財產保全的執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1)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應當及時將保全財產交付拍賣或者變賣。(2)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清償申請人的債權。(3)申請人對保全財產的拍賣或者變賣價款有優先受償權的,可以依法主張優先受償。(4)保全期限屆滿,申請人未申請續保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第六章民事訴訟6.1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所遵循的步驟和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6.1.1起訴與受理當事人因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6.1.2送達與答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并通知被告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被告應當在答辯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6.1.3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民事訴訟的核心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公開開庭審理案件。開庭審理包括以下程序:(1)開庭準備;(2)開庭審理;(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5)判決和裁定。6.1.4一審程序終結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終結后,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判決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6.1.5二審程序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階段:(1)上訴的提起與受理;(2)開庭審理;(3)判決和裁定。6.2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關于證據的收集、審查、認定和運用所遵循的規則。6.2.1證據的種類證據包括以下幾種:(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6.2.2證據的收集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交。6.2.3證據的審查與認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對于合法、客觀、關聯的證據,應當予以認定。6.2.4證據的運用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對于無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不予認定。6.3民事訴訟的調解與和解6.3.1調解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合法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公開原則。6.3.2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和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合法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達成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或者終結訴訟。第七章刑事訴訟7.1刑事訴訟程序7.1.1案件受理與立案刑事訴訟程序首先從案件受理與立案開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訴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立案。7.1.2偵查階段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偵查機關在立案后,應當依法開展偵查工作,收集、固定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偵查措施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進行現場勘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7.1.3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訴訟的第二個階段。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依法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在此階段,犯罪嫌疑人有權進行辯護,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聽取辯護意見。7.1.4法庭審理階段法庭審理階段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案件。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可以進行辯論,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7.1.5執行階段執行階段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個階段。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應當依法執行。執行方式包括監禁、罰金、沒收財產等。7.2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7.2.1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依法收集、審查證據。證據應當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7.2.2證據的分類刑事訴訟證據分為以下幾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7.2.3證據的運用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運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罪的根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證據確鑿、充分,才能依法作出有罪判決。7.3刑事訴訟的辯護與代理7.3.1辯護制度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辯護人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等。7.3.2辯護人的選任與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人。辯護人的職責包括: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等。7.3.3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是刑事訴訟中保障被害人、證人等合法權益的制度。代理人有權依法為被害人、證人等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等。7.3.4辯護與代理的實踐操作在刑事訴訟實踐中,辯護人與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操作包括:了解案件情況,收集證據,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參加法庭審理等。第八章行政訴訟8.1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1)起訴:原告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原告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管轄。(2)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3)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書面審理、開庭審理等方式。開庭審理的,應當公開進行。(4)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完畢后,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判決。判決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5)執行:判決生效后,被告應當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2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證據種類:行政訴訟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2)證據的收集: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收集證據。(3)證據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4)證據的運用: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8.3行政訴訟的判決與執行行政訴訟的判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維持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應當判決維持。(2)撤銷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判決撤銷。(3)履行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4)變更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可以判決變更。(5)確認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但已不具有實際意義的,可以判決確認其合法。執行判決時,被告應當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強制措施。第九章仲裁制度9.1仲裁協議與仲裁機構9.1.1仲裁協議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性質。(2)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3)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9.1.2仲裁協議的種類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仲裁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2)仲裁協議書: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專門書面協議。(3)其他具有仲裁協議效力的文件:如往來函電、會議紀要等。9.1.3仲裁機構的分類及職責仲裁機構分為以下幾類:(1)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案件的受理、審理和裁決。(2)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負責具體案件的審理和裁決。(3)仲裁委員會秘書處:負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仲裁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1)受理仲裁案件。(2)組成仲裁庭。(3)審理仲裁案件。(4)作出仲裁裁決。9.2仲裁程序與裁決9.2.1仲裁程序的啟動仲裁程序的啟動通常包括以下步驟:(1)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2)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3)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9.2.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組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1)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員。(2)一方當事人選定仲裁員,另一方當事人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3)雙方當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選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9.2.3仲裁審理仲裁審理主要包括以下環節:(1)開庭審理: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聽取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2)調解: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采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3)裁決:仲裁庭在審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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