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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II保險人惡意違約規制研究【摘要】面對阻礙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保險人惡意違約問題,本文利用行為經濟學分析了保險人不當理賠的原因,包括在預期理論和心理賬戶視角下,保險人選擇惡意違約在我國現行法律下能夠獲得更大利潤的主觀心理激勵,以及羊群效應視角下逐利的大環境迫使保險人通過要求一線理賠人員降低理賠率等方式提高利潤的客觀環境影響。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提出可以參考美國的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將保險人惡意違約視為侵權行為而非單純的合同違約行為。通過懲罰性賠償的方式以實現補償被保險人,警示保險人以及平衡雙方權力地位的目的,進而解決我國保險“理賠難”的困境,并針對將保險人惡意違約制度引入我國提出了立法和實踐上的建議。【關鍵詞】保險法;惡意違約;行為經濟學;【目錄】TOC\o"1-4"\h\u引言 1一、我國保險人惡意違約及研究現狀 4(一)我國保險市場的總體發展態勢 4(二)我國保險人惡意違約現狀 4(三)國內的保險法相關研究 5二、行為經濟學視角下的保險人惡意違約 8(一)理論概述 81. 啟發性認知偏向理論 82. 預期理論 93. 心理賬戶 94. 羊群效應 9(二)行為經濟學視角下的保險人惡意違約 101. 預期理論和心理賬戶的視角 112. 羊群效應的視角 12三、保險人惡意違約的規制 14(一)現有法律的規制及不足 14(二)美國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151.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構建 152. 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 16(1) 補償被保險人的作用 16(2) 警示保險人的作用 17(3) 平衡雙方地位的作用 17(三)美國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18結論 20參考文獻 21引言選題背景和研究意義我國當下保險法的實踐過程中占比最大的保險糾紛是保險理賠糾紛。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聯合通報的2021年第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在涉及財產的保險公司投訴中,理賠糾紛11085件,占財產保險公司投訴總量的71.34%數據來自《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于2021年第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數據來自《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于2021年第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zhengce/zhengceku/2021-05/26/content_5612653.htm在實踐中,當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事由而致使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走入理賠時,由于各種事由,保險理賠往往不能順利進行。投訴頻發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保險業的獨特特點使保險人在進行理賠的過程中需要經過深入長期的調查以避免騙保等問題的發生,導致保險人進行理賠所消耗的時間過長,而且流程繁復,這往往會導致被保險人的不滿。另一方面便是本文將要討論的,保險人在很多情況下會拖延甚至拒絕理賠,也即發生惡意違約的情形。進行惡意違約的保險人往往通過多種手段,比如通過拖延給付應該給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或無正當理由仍拒絕賠償等方式侵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應向被保險人的正常理賠甚至正常生活,或造成更嚴重的后果。畢竟,保險業的正常發展依賴于整體保險從業者的積極參與和共同維護,因此當個別保險人的不良行為必然會影響到整個保險業的發展。本文的目的即是通過行為經濟學的方法研究保險人惡意違約的具體方式,及其發生的可能原因,以及通過分析研究探討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以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進步。研究的目標與方法本文從理論研究和實踐案例出發,運用行為經濟學的方法,視需要運用歸納和演繹、理論聯系實際等研究方法。(一)行為經濟學分析的方法保險法的主體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簽署保險合同,雙方進入到保險法的管轄范圍內,因此簽署合同的過程中雙方要受到誠信原則等保險法原則的限制,但是保險同時又有商業的性質,作為合同主體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簽署必定要為該保險合同考慮商業上的意義,因此使用行為經濟學的方法來進行研究,就更能體現出保險雙方再保險行為中的利益權衡和進行選擇的過程,也必須同時考慮到法律主體同時作為商主體的特別之處,因此要使用行為經濟學的方法進行法學研究。(二)歸納和演繹的方法本文通過實踐中的具體案例歸納出保險人惡意違約中的行為經濟學要件,并由此推導出在我國保險法市場上可能有效的具體措施,為我國保險法的未來發展提供一些有益的經驗和借鑒。(三)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理論和實踐是一體兩面,只得到結論卻無法適用于實際,則研究毫無用處;但只能用于實際卻不懂背后的原理,也不利于未來發展。任何研究只有做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才能獲得成功。因此本文將通過研究保險市場上的實際情況,同時結合相關的保險法論文作為理論指引,再將研究理論放在中國的背景下進行實踐探討。論文結構本文將從我國當下的保險市場現狀入手,指出保險人惡意違約已經成為阻礙我國保險市場正常發展的問題。在介紹了行為經濟學的具體觀點和國內外有關保險法和保險法與行為經濟學視角相結合的研究后,本文通過行為經濟學的視角研究了保險人惡意違約的產生原因,并結合現實提出了有可能解決此問題的建議。四、可能的創新與不足保險法作為立法宗旨結合了商法的平等和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弱者,又深受民法原理的影響,因此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行為中的經濟學考量納入研究的范疇有助于解決保險人惡意違約制度中保險人的法益衡量問題。而有關保險人惡意違約,已有很多傳統經濟學視角下的研究,比如從保險人逐利的角度進行分析或者通過構建各種模型以分析我國保險業中誠信缺失的問題,但缺少用行為經濟學探討保險人惡意違約的視角,因此,本文將嘗試從行為經濟學的角度探討我國保險人惡意違約頻發的原因,以及為進一步規范建設我國保險市場所能提出的建議。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使用了行為經濟學視角對保險人惡意違約規制進行研究。但因為個人的研究能力和水平有限,因此可能存在分析得不夠詳盡,聯系現實情況不足的問題,需要未來進行改進。一、我國保險人惡意違約及研究現狀(一)我國保險市場的總體發展態勢近年來,我國的保險業發展良好,保險市場穩步擴張。自改革開放以來的四十多年里,我國的保險業一直維持著超過20%的年增長。據中國保監會發布的數據顯示,從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發布的數據來看,僅2014年一年,我國的保費收入就成功達到了2萬億以上,并且取得了增速17.5%的絕佳成績,這正是全世界自從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獨一無二的最高增速。而由單月數據來看,僅2021年1月保費收入就達到了1.009369萬億元,2022年全年保費收入為4.49萬億,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普遍達到了200%,再保險公司甚至普遍達到300%以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年月度累計賠付對比圖》,/cn/view/pages/ItemList.html?itemPId=953&itemId=956&itemUrl=tongjishuju/zongzichan.html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年月度累計賠付對比圖》,/cn/view/pages/ItemList.html?itemPId=953&itemId=956&itemUrl=tongjishuju/zongzichan.html但相比之下,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時間尚短,尚且存在保險供給不足,保險購買意愿低,公眾認知不足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也會對彼此產生互相影響。例如,保險供給就會直接對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意愿產生影響,當保險供給不足時,保險的成本和被保險人對保險行業的滿意度和信賴度也會降低,甚至影響到他們的購買意愿。而在我國,公眾對保險的認知普遍不足,自然也沒有意愿去購買他們事實上可能的確需要的保險。以房屋保險為例,在我國發展最不發達的保險之一就是房屋保險,其中的一個特征是房屋保險的覆蓋率極低。據調查,我國只有不到5%的受訪者購買過房屋保險。然而,在調查中絕大多數人表示樂意接受房屋保險,并對房屋保險的未來發展表示期待。MingWang,etal.,ArePeopleWillingtoBuyNaturalDisasterInsuranceinChina?RiskAwareness,InsuranceAcceptance,andWillingnesstoPay,32RISKANALYSIS1717,1721(2012).(二)我國保險人惡意違約現狀但在我國繁榮發展的保險市場背后,存在著我國保險人惡意違約嚴重等問題。根據中銀保監會的數據,近幾年來,我國財產類保險中產生的保險合同糾紛,其中有70%到80%都涉及到了保險的理賠和給付難問題。此外,中國銀行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也連續數年發布有關文件以促進解決我國保險人理賠服務質量不高的問題。由此可見,在我國,保險人的惡意違約行為已經日益嚴重。保險人通過包括減賠、拒賠和拖延賠償在內的不當理賠行為會確實地侵害到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并由此引發各種理賠糾紛,進而影響到我國整體的保險市場。因此保險人的惡意違約行為已經成為阻礙我國保險業正常發展的嚴重問題。而本文正是著眼于這一嚴重問題,旨在通過行為經濟學的手段進行分析保險人采取惡意違約的訴求和其采取此行為背后的驅動力,以探求保險人惡意違約頻發的成因并經探討得出可行的解決辦法。(三)國內的保險法相關研究最初針對保險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險法基本原則上。在2002年的改革里,保險法首次將誠實信用原則獨立為一條。這體現了我國新世代保險法對于通過誠實信用原則解決保險法中誠信缺失問題的期許。按該原則,保險人中負有針對條款向被保險人說明以及履行賠償和給付的義務。孫積祿,《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及其應用》,載《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4期。此外,還有許多對國內理論的深化研究,比如對保險損害補償原則的研究,將補償原則作為保險法的根本特點,認為應限制保險人只在特定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有補償的義務,但仍需要進一步對保險法的“舶來品”理論研究加以深化。樊啟榮,《保險損害補償原則研究——兼論我國保險合同立法分類之重構》,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同時對保險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國內,對于國外的保險法原則也有涉獵。例如美國法院于20世紀70年代首次提出的合理期待原則。這是美國保險法官針對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而設立的全新解釋規則。這種解釋的手段超越了傳統的保險合同解釋原則,開創了新型的公共政策,其目的在于禁止保險人肆意利用其優越地位。孫積祿,《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及其應用》,載《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4期。樊啟榮,《保險損害補償原則研究——兼論我國保險合同立法分類之重構》,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樊啟榮,《美國保險法上“合理期待原則”評析》,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近十年來,針對保險法的研究更加深入,更多從保險法的立法、修訂理念和實踐角度進行研究。我國的立法也更多體現了其對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傾向性。例如,保險法合同中設立的法定解除權,就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傾斜中體現了保險法同時注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衡。姜南,《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要素考察》,載《河北法學》2011年第10期。同時我國的保險法即使幾經修法仍然存在很多需要進一步討論解決的問題,需要繼續加深對立法基礎問題的研究。又因為保險法又是與現實聯系緊密的實體法,它的修訂不但需要理論上的支撐,也需要參考其他有成熟保險法的國家的經驗。美國法近年來的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該制度通過司法實踐形成,是美國保險法中試圖平衡矯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失衡地位的一次嘗試,對于我國也有很重要的參考意義。姜南,《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要素考察》,載《河北法學》2011年第10期。馬齊林,《保險人惡意違約制度研究——以美國保險判例為視角》,載《政法論壇》2017年第3期。何啟豪,常鑫,《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何以助力解決“執行難"》,載《法律適用》2018年第23期。在國內,將保險法與行為經濟學分析結合起來的研究也分布在保險法的各個領域。早些的研究專注于從行為經濟學的視角討論保險失信的原因,并提出通過完善保險相關行業的管理制度來解決。武建強,《保險失信原因分析與治理對策——基于行為經濟學視角》,載《寧波經濟(三江論壇)》2008年第12期。也有研究者進一步將之細化用于解決巨災保險為何會出現市場失靈。趙正堂,《從行為經濟學視角看巨災保險市場失靈及矯正》,載《財政研究》2010年第4期。不同與傳統視角下的經濟學理論,試著通過信息不對稱來解釋此問題,用保險人和公眾的風險厭惡程度也可以對此進行回答。此外還有研究通過行為經濟學更深層次地研究了保險背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需求問題。通過將更多的決策影響因素引入計算被保險人對保險的需求,并由此可以建立獨屬于中國的保險理論。武建強,《保險失信原因分析與治理對策——基于行為經濟學視角》,載《寧波經濟(三江論壇)》2008年第12期。趙正堂,《從行為經濟學視角看巨災保險市場失靈及矯正》,載《財政研究》2010年第4期。郭振華,朱少杰,《行為經濟學保險需求理論研究進展》,載《金融理論與實踐》2012年第2期。二、行為經濟學視角下的保險人惡意違約(一)理論概述行為經濟學是一門結合了傳統經濟學和心理學的跨專業學科,通過將心理學引入到主力經濟學中,彌補了其在假設方面欠缺的部分。如果用行為經濟學的視角觀察保險,就會發現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的表現表明了他們并不總是一般經濟學中假設的理性人。在傳統經濟學的假設中,行為人必定是理性人,行為人做出的選擇必定指向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結果。該種理論在保險的行業內的體現,一方面可以表現為被保險人參照自己的意愿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保險類型和保單,另一方面,保險人會在保險過程中盡力最大化自己在保險和再保險的過程中的利益、最小化付出的成本與自身所承擔的風險。這種假設在理論上相當簡明并符合一般人的預期,但是在現實中,行為人的具體活動與傳統經濟學所預估的存在難以忽視的偏差。近年來,大量的實踐和研究表明了,在保險的全過程中保險的參與方并不完全按照理論預測進行保險的購買和履行。比如被保險人可能會購買并不適合自己的險種,而保險人的具體履行也會與預計不符。對于此類情況,卡尼曼(Kahneman)和特維斯基(Tversky)所提出的行為經濟學對此進行了更令人信服的解釋,KKahnemanD,TverskyA.Prospecttheory:Ananalysisofdecisionunderrisk[J].Econometrica:JournaloftheEconometricSociety,1979:263-291.啟發性認知偏向理論卡尼曼和特維斯基認為,人們在面對進行涉及金錢和概率的判斷時,他們往往難以做出決斷,而必須依靠一些已經產生的“路徑”,即傾向于相信過去的“自己”的智慧,依賴于過去的自己曾經做出過的思維決策,并相信過去的思維決策能夠完全適用并協助他們進行當下的判斷。根據卡尼曼和特維斯基的理論,啟發性的認知偏向總共包括代表性偏向,可得性偏向和錨定效應三種,其共同作用于人們涉及到收益的判斷中。預期理論卡尼曼和特維斯基在之后進一步反對了新古典經濟學理論所構造的效用理論,并提出了預期理論。預期理論的重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在獲得時,人們更傾向于盡量降低所面對的風險,而在面對損失時,更傾向于有風險的選項。這是由于,在這個過程中,人們對于事物進行評價時所采用的參照物不同,因為獲得和損失都是參照著進行的,而參照物的不同會直接影響到人們面對風險時的選擇。比如在獲得時,人們更容易認知到風險的存在,而損失時,人們的風險認知也不發生了改變,變得更容易冒險。心理賬戶在傳統經濟學的概念里,金錢屬于一般等價物,是可以被替代的。但是在行為經濟學看來,個體在進行經濟交往時,心中總是存在著心理賬戶系統。心理賬戶系統是指人們在考慮交易時,往往會在心底將不同的金錢分配到不同的賬戶里,并就此以分離的賬戶進行運算與斟酌。心理賬戶的存在形式可能是實際的也可能是在潛意識里的,但一直存在且影響到所有交易。而且這種系統常常與一般經濟學的運算規律不同,往往是符合潛意識而反一般直覺的,因此依照心理賬戶做出的決策往往是違反一般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判斷的。羊群效應羊群效應也可以被認為是“從眾效應”,指的是當個體處于群體間的時候,會受到群體選擇的影響和壓力,導致其做出違反自己本意的選擇。這種羊群效應往往意味著盲從,代表著放棄了自己判斷的能力轉而將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但盲從也往往會招致失敗。保險中的當事人在實踐中比起目標明確,完全理智,更像是目光短淺且容易沖動的。卡尼曼和特維斯基認為,個體在進行風險過冬的過程中,比起全憑理性而進行決斷,更偏向于“有限理性”的狀態。也正因為如此,完全使用傳統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保險人的惡意違約可能會出現較大誤差,而行為經濟學在研究行為人進行決策中的心理變化,能更為有效地對行為人所進行的主觀決策過程進行研究。因此下文中本文將討論如何將行為經濟學的理論適用于保險人惡意違約的研究中。(二)行為經濟學視角下的保險人惡意違約如上文所示,保險人惡意違約已經逐漸成為我國保險業順利正常發展道路上的重要阻礙;根據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于2021年第四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在設計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訴中,理賠糾紛10506件,占財產保險公司投訴總額的73.7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于2021年第四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9511&itemId=925&generaltype=0要討論保險人惡意違約對我國保險市場的影響,則應先從保險理賠中的保險人違約開始。在保險理賠中,針對保險人的投訴可分為三種,其一是保險人對與保險損失所定的定損金額低于被保險人預期,其二是保險人做出拒賠的決定而被保險人不接受,其三是保險人在理賠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過長,或消極對待被保險人的理賠請求。這三種投訴可以被概括為“不當減賠”、“不當拒賠”和“不當拖賠”。黃麗娟:《保險人惡意不當理賠的法律規制——從違約責任到侵權責任》,載《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于2021年第四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9511&itemId=925&generaltype=0黃麗娟:《保險人惡意不當理賠的法律規制——從違約責任到侵權責任》,載《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同上.鑒于行為經濟學是將傳統經濟學和心理學結合起來的一門跨學科,因此在進行行為經濟學視角下的研究時既要分析保險人體現在心理學上的主觀惡意,又要分析實際上存在的保險人的客觀違約行為。而上文中所介紹的行為經濟學的四種理論中,啟發性認知理論更多探討的是自然人在進行難以決斷的經濟互動時更傾向于采取自己過去的已有做法,而很少開辟新的路徑。該理論在解決保險人惡意違約中雖然能夠解釋保險人進行惡意違約之后如何傾向于形成惡意違約的習慣,但并不能解釋保險人惡意違約時主、客觀方面的驅動力,因此本文將不利用啟發性認知理論進行分析;而預期理論和心理賬戶理論一個解釋了行為人面對支出和收入時對風險傾向性的不同,另一個則說明了行為人對于同等價值量的事物通過分配到不同的心理賬戶導致所采取的行為不同。這兩種理論都說明了行為人對于損失和收獲會有不同的心理價值,這種心理價值也會影響他們在經濟活動中的決策。將其適用于保險人惡意違約中,也可以用于說明保險人在惡意違約過程中所進行的心理價值判斷過程,并推理出其在做出不違約而是正常理賠的決定或是采取惡意違約決定的決策過程,并從中得出導致保險人進行惡意違約的主觀因素;而通過羊群理論,研究保險人在進行惡意違約時是否有受到外界影響的因素,也可以得出保險人的惡意違約除上述主觀因素外是否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接下來本文將從預期理論和心理賬戶,與羊群理論兩個視角分析保險人選擇惡意違約中主客觀的影響因素。預期理論和心理賬戶的視角預期理論的概念來自于研究中的具體現象,即當事人在面對實際獲得時往往傾向于降低風險,而面對實際損失時則傾向于提高風險。這種情況下,即使經過計算后明知獲得或損失的數額相同,但受試者仍表現出了明顯的風險傾向性,這說明再理性的經濟人都會難以避免人性中的風險傾向。而行為經濟學中的心理賬戶是指行為人在面對相同價值量的不同事物時,使用不同的心理賬戶來計算得失,與預期理論一樣都表達了參與經濟活動的人對于事物的心理價值,適用于保險人惡意違約上可以視作是對保險人針對保險惡意違約進行損失和獲得的心理預期計算。將上述理論適用于保險法中來研究保險人惡意違約,則勢必要討論到我國的保險法中有關保險人惡意違約的具體規定,即我國目前保險法難以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人惡意違約中遭遇的非財產性損害提供救濟。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保險的定義是明確規定了保險人給付義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2條。,因此一旦發生保險人惡意違約,就相當于對合同的違約,則法官只能針對合同法中有關違約的規定對保險人進行處罰,參照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584條的規定,保險人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卻拒絕履行理賠義務的,需要賠償的損失額僅局限于因違反保單而給被保險人帶來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2條。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584條。馬齊林,《保險人惡意違約制度研究——以美國保險判例為視角》,載《政法論壇》2017年第3期。因此,從預期理論的視角來看,保險人在面對被保險人的理賠要求時選擇惡意延遲給付或甚至不給付是有原因的。一方面,即使保險人因為惡意違約而將正常的保險流程推入到訴訟流程之中,其仍有很大概率不會因這種失信行為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需要賠償自己本應該賠償給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上有相關規定的相應保險金和其利息,而一旦保險人勝訴(仍有此概率存在),則保險人徹底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由此可見,保險人如果選擇惡意違約,則敗訴也只需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和相應利息,而該費用是按照正常流程本應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而一旦勝訴,雖然概率不大,但可以不用支付任何保險金。因此此時的保險人在進行利益獲得和損失的心理賬戶和預期理論計算時,就會自然而然地選擇利益更大,損失的風險更小的一方,即通過不當減賠,不當拖賠和不當拒賠的方式減少、延遲或拒絕給付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陳佰靈,《論保險理賠中的惡意侵權責任》,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12期。陳佰靈,《論保險理賠中的惡意侵權責任》,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12期。羊群效應的視角羊群效應一般指行為人在面對難以作出選擇的情況時,并不自己做出決定,而是跟隨他人的選擇。在保險法的領域,也可以視為保險人面對是否要選擇惡意違約來提高收益但違反法律的大環境下,因為其他保險人紛紛選擇采取惡意違約的行為,而敗壞了保險業的大環境,導致其他沒有進行惡意違約的保險人也受其影響,或主動或被動地選擇惡意違約的行為。保險業作為有多各保險公司共同構成的行業,相對被保險人共享統一的行業印象,而在行業內部,各個保險公司之間也有競爭的壓力;保險公司作為提供被保險人內心安寧的特殊行業,也仍有作為公司的獲利需要。當下,保險的理賠率作為保險公司營收的主要來源之一,已經有很多公司圍繞其建立了完整的理賠機制,并將理賠率的高低直接作為一線理賠人員的考評,也迫使保險理賠中直接接觸被保保險人的一線從業人員有減少理賠的傾向性。針對這種保險業內部產生的系統性趨勢已經在國內外普遍出現,并被評價為是保險業的嚴峻問題。KennethS.Abraham,LiabilityforBadFaithandthePrincipleWithoutaname(Yet),19Conn.Ins.L.J.1,,4(2012)KennethS.Abraham,LiabilityforBadFaithandthePrincipleWithoutaname(Yet),19Conn.Ins.L.J.1,,4(2012)
三、保險人惡意違約的規制(一)現有法律的規制及不足如上文所述,保險惡意違約的頻發已經成為阻礙我國保險法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保險法新增了許多條文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力地位。比如保險法第22條要求保險人針對不完整的證明和資料有義務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提供,從客觀上減少了受益人在理賠過程中因為需要不斷補充資料和證據而延誤賠付的情況。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22條。第23條要求保險人及時核定保險請求,并針對復雜情況設定了三十日的期限,同時限制了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期限在達成協議的十日內。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23條。該條表現出立法者在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上的努力,爭取在實際可操作性和對弱者的保護上取得平衡,但實際上該條款仍然存在問題;一方面,法條中對于時間限制的“及時”并非一個確切的時間段,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難以落實的情況;另一方面,該法條僅限制了核定保險請求的時間,而對賠付的期限則僅適用于達成協議之后,一旦雙方對于保險的具體賠付金額難以達成一致,那么該法條難以強制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法第23條目前難以解決保險人不當拖賠、不當拒賠等情況。第25條規定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先行給付的義務,但也是建立在23條保險人及時核定保險請求的基礎之上的,如果保險人因為種種理由未履行核定的義務,被保險人只能通過第23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22條。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23條。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25條。何啟豪,《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保險法理論新范式——以保險人作為私人監管者為中心的考察》,載《現代法學》2019年第4期。賀小榮,關麗,高燕竹,《<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應用》2018年第25期。除了保險法上的相關規定外,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中的規定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救濟途徑。《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違反了合同和發生了侵權行為時,只能選擇獲得違約救濟或是侵權救濟中的其中一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186條。這實際上限制了保險人惡意違約后被保險人尋求救濟的途徑。而如上文所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認定為合同,而將保險人惡意違約的行為往往僅認定為是一種違約,并以違約的思路來進行規制。這種處理的思路會導致針對惡意違約的保險人的處罰不足以抑制其行為,同時對于被保險人的補償也不夠,無法彌補他們為尋求自身權益而花費的時間金錢。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186條。黃麗娟,《保險人惡意不當理賠的法律規制——從違約責任到侵權責任》,載《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陳佰靈,《論保險理賠中的惡意侵權責任》,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12期。由此可見,雖然立法者在保險法的不斷修改更新中更多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但是就現在而言,對被保險人的保護還不夠完善,對保險人惡意違約的規制也有不足。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保險市場,其發展起步要比我過早很多。因此它也曾面臨過與我國保險市場相似的理賠難問題,因此我國保險法可以以美國的保險人惡意違約制度為參考對象,更好地解決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不夠,對保險人惡意違約規制不到位的問題。(二)美國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1.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構建保險行業具有與其他行業不同的特殊性質。首先,保險合同的訂立與普通合同不同,因為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期待的并非是一般的經濟利益,而是在投保事宜出現時能夠獲得保險人支付的經濟補償并得到即使事宜發生也能夠分擔風險的心理安慰。CharlesM.Louderback&ThomasW.Jurika,StandardsforLimitingtheTortofBadFaithBreachofContract,16U.S.F.L.Rev.187,189(1981).這就使得保險的購買并非一個簡單的商業行為,而應當被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著善意理賠的義務以保證其合理信賴。另一方面,保險人相對被保險人有著明顯的優勢地位,而且保險合同的履行中,被保險人的履行明顯要優先于保險人,因此一旦保險人違約,被保險人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有著上述的特殊性質,使得保險人的惡意違約在全世界都有其滋生的余地。對此,發展保險業要遠早于我國美國針對保險人的惡意違約設立了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來進行規制。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理基礎來自于保險合同簽訂后產生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義務。StephenS.Ashley,BadFaithActions:LiabilityandDamages1-3,WestGroupPublishing(2ded.1997)這是因為美國法院認為保險人經濟和地位明顯優于被保險人,且保險業在社會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保險人針對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有社會意義上的義務。HCharlesM.Louderback&ThomasW.Jurika,StandardsforLimitingtheTortofBadFaithBreachofContract,16U.S.F.L.Rev.187,189(1981).StephenS.Ashley,BadFaithActions:LiabilityandDamages1-3,WestGroupPublishing(2ded.1997)Hoskinsv.AetnaLifeInsuranceCo.,6OhioSt.3d276,452N.E.2d1319(1983)馬齊林,《保險人惡意違約制度研究——以美國保險判例為視角》,載《政法論壇》2017第3期。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美國保險人惡意違約制度的構建成功使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之間的責任義務超出了保險合同的明文規定,增加了默示條款的部分,以懲罰性賠償的方式限制了保險人惡意違約的可能性;該制度的具體作用可以分為補償被保險人,警示保險人和平衡雙方利益三種。補償被保險人的作用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針對保險人的賠償從保單明文規定的范圍擴大到保單之外,可以被視作是對我國保險法第23條精神的繼承和延申,將只有在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義務才應賠償被保險人其他損失的的條款擴大到只要保險人有惡意違約的情形就需要進行懲罰性賠償。這種超出保單規定的賠償可以有效地補償被保險人因內心安寧受損而遭受的精神損失。此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顯著的財產地位差距也使得被保險人面對惡意違約時維權所付出的律師費和差旅費或其他間接經濟損失對被保險人來說難以承受。由此可見,保險人惡意違約侵犯的不只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保單上約定的可獲得的賠償,也侵犯了被保險人因購買保險而獲得的精神安寧,且導致了被保險人需要額外付出因惡意違約起訴保險人而花費的保險費、差旅費和因為保險人惡意違約而產生的精神損失費用。因此,構建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違約責任“可預見性的補償原則”擴大到侵權責任“有損害即補償”非常合理,有利于增強我國保險消費者對于我國保險市場的信賴以及提升他們的保險購買欲望,有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蓬勃發展。警示保險人的作用如上文通過預期理論和心理賬戶的分析來看,保險人之所以選擇惡意違約是因為進行計算后違約所獲得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即使因違約進入訴訟程序對于保險人來說也只是一般違約行為,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也只限于在其與被保險人簽署合同時的可預見損失,也即保單約定的賠償金額及其利息。此外,在訴訟程序中還存在法院不支持被保險人訴求的可期待性存在,導致我國現有的保險法規定對于保險人惡意違約的制衡不夠,換句話說保險人選擇正常理賠和惡意違約之間存在的成本差異只是少許訴訟成本,導致其不但缺少及時賠付的驅動力,相反還有著進行惡意違約獲得更高收益的期待可能性。正因此,我國現存的保險法和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無法及時警示保險人不要采取惡意違約的行為,相反還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們采取惡意違約來增加收益。通過采取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警示保險人他們的惡意違約行為將承受懲罰性賠償,并可以有效地消除導致保險人惡意違約的主要驅動力,進而改變當下保險業惡意違約成風進而影響到所有保險企業的客觀環境。平衡雙方地位的作用保險行業與其他行業的不同之處,除上文提到過的之外,還包括保險合同的特殊。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相較被保險人更有優勢。一方面,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常常向被保險人承諾一旦保險事由發生將全額理賠,使得被保險人產生了合理的期待,黃麗娟,《保險人惡意不當理賠的責任建構》,載《法學家》2020年第5期。因此一旦發生惡意違約,被保險人除了實際損失外還要承擔額外的精神上的損失,另一方面保險人的資源、地位明顯優于被保險人,作為從事保險行業的專業人員對于惡意違約訴訟也相較被保險人更加熟悉,在舉證等法律流程中也更有優勢。因此,一旦因為惡意違約進入訴訟階段,保險人比被保險人更占據實際上的優勢地位。此時就更應該通過引入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黃麗娟,《保險人惡意不當理賠的責任建構》,載《法學家》2020年第5期。(三)美國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引入懲罰性賠償以實現補償被保險人,警示保險人并平衡雙方的地位,對于解決保險業中經常出現的惡意違約有著極大的助力。而要將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我國,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在立法層面,應在我國保險法中設立將惡意違約視為侵權處理的法條。當下我國保險法中僅認定保險合同具有的合同性質,且民法典合同編第18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面對保險人惡意違約時僅可以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中之一起訴,致使一旦發生保險人惡意違約時更多認定保險人應負違約責任,限制了保險人的賠償額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即保單上約定的應給付的理賠額。但這實際上是與被保險人在保險人惡意違約中所承受的損失并不相符,因此應該引入美國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中超出“可預見損失”的懲罰性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來彌補此種不足。但同時也應注重參考美國對保險人惡意違約行為設定的主客觀要件。美國的界定標準要求保險人明知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MaryMaryG.Leary,J.D.,DefenseofaFirst-PartyBadFaithClaimActionAgainstanInsurer,AmericanJurisprudenceTrials,97,April2016Update,ThomsonReutersWestlaw.其次,在實踐層面,需要平衡雙方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司法中,被保險人相對于保險人來說,往往相對弱勢;而在對證據要求更高的侵權之訴中,被保險人的弱勢地位會導致他們難以舉證證明保險人的惡意。此時應該在侵權之訴中推定保險人具有過錯,由保險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來平衡雙方不平等的地位,確保保險人惡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會阻礙利益受損的被保險人尋求自己的正當權益。
結論在行為經濟學的視角下,保險人惡意違約的背后存在主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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