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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法規與標準作業指導書TOC\o"1-2"\h\u16379第一章食品法規概述 3155911.1食品法規的定義與作用 3228291.1.1食品法規的定義 361221.1.2食品法規的作用 4314821.1.3早期食品法規的制定 497641.1.4食品法規體系的建立 4207411.1.5食品法規的不斷完善 43833第二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536511.1.6立法背景與目的 5179531.1.7法律主要內容 565951.1.8食品添加劑概述 661101.1.9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6129271.1.10食品生產許可制度概述 6255891.1.11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619191第三章食品生產過程管理 7259721.1.12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 788061.1.13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查 755041.1.14生產過程管理 843011.1.15原料和產品管理 8270781.1.16食品安全管理 8256421.1.17生產環境要求 8295081.1.18生產設備要求 8247231.1.19生產人員要求 918562第四章食品質量控制與檢驗 9169151.1.20食品質量標準的概念 9159901.1.21食品質量標準的分類 9221341.1.22食品質量標準的主要內容 9198821.1.23食品檢驗方法的概念 9139261.1.24食品檢驗方法的分類 10116051.1.25食品檢驗方法的選擇與應用 1083321.1.26食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概念 10155011.1.27食品質量檢驗機構的分類 10201081.1.28食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職責 1020923第五章食品包裝與標識 1169361.1.29定義及分類 1128061.1.30食品包裝材料的選擇 11188001.1.31標識內容 11199541.1.32標識形式 115211.1.33管理部門 12237151.1.34管理制度 12299931.1.35監督檢查 1219400第六章食品流通與銷售 12234911.1.36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 12212401.1.37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查 1340571.1.38食品銷售場所的衛生要求 13271101.1.39食品銷售過程的衛生要求 132901.1.40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的法律法規依據 1412691.1.41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的職責劃分 14122451.1.42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的主要內容 144957第七章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 14263001.1.43食品添加劑的定義 14131581.1.44食品添加劑的分類 14304701.1.45食品添加劑的作用 14300821.1.46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1529191.1.47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1534171.1.48食品配料的管理原則 1555191.1.49食品配料的管理措施 152044第八章食品召回與應急處理 16122841.1.50食品召回的定義與目的 1663571.1.51食品召回的分類與程序 16244951.1.52食品安全事件的定義與分類 17233231.1.53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程序 17154501.1.54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 1850651.1.55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 1831465第九章食品安全監管與法律責任 1983001.1.56概述 19301251.1.57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19248991.1.58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9262111.1.59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985861.1.6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9271201.1.6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19222421.1.62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9252291.1.63食品安全監管手段 2064541.1.64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20134881.1.65法律責任 20323981.1.66處罰措施 2031746第十章食品法規與標準實施 2188741.1.67食品法規實施的基本原則 212751.1依法行政原則:食品法規的實施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 2182941.2公平公正原則:食品法規的實施應保障公平公正,維護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1157951.3科學合理原則:食品法規的實施應基于科學研究和實際情況,保證法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1130991.3.1食品法規實施的具體措施 21279302.1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執法公正、高效。 21104902.2完善法規實施機制:建立健全食品法規實施的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形成合力。 21200342.3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食品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形成震懾作用。 21209582.3.1食品法規監督 21128353.1監督: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食品法規實施的監督,保證法規得到有效執行。 21163153.2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食品法規監督,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1319163.3企業自律:企業應自覺遵守食品法規,加強內部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214763.3.1食品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 21140021.1科學性原則:食品標準的制定應基于充分科學研究和數據分析,保證標準的科學性。 2186241.2實用性原則:食品標準應具有實用性,便于生產、經營、消費者理解和使用。 21431.3國際接軌原則:食品標準制定應充分考慮國際標準,提高我國食品的國際競爭力。 2147441.3.1食品標準制定的具體程序 22280162.1立項:根據實際需求和科學研究成果,確定食品標準制定項目。 2252262.2調研:收集國內外相關資料,分析研究,形成初步標準草案。 22285072.3征求意見:將草案征求相關部門、企業、專家和消費者的意見,修改完善。 22189772.4審定發布:經有關部門審定,發布實施。 2295882.4.1食品標準修訂 2213373.1定期評估:對已發布的食品標準進行定期評估,保證其適應性。 22129553.2及時修訂:根據評估結果,對不適應的標準進行修訂。 2278273.3持續改進:不斷優化食品標準,提高其科學性和實用性。 22122263.3.1培訓 22104001.1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法規的有效執行。 22301341.2對企業員工的培訓:提高企業員工的法規意識,保證企業內部管理符合法規要求。 22288191.3對消費者的培訓:增強消費者對食品法規的認識,提高維權意識。 22322731.3.1宣傳 22117832.1利用媒體宣傳: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普及食品法規與標準知識。 22237472.2制作宣傳資料:制作宣傳冊、海報等,發放至相關單位和企業。 22319782.3舉辦宣傳活動:組織舉辦食品安全宣傳活動,提高社會關注度和參與度。 2278902.4建立信息平臺: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平臺,提供法規查詢、在線咨詢等服務。 22第一章食品法規概述1.1食品法規的定義與作用1.1.1食品法規的定義食品法規是指國家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的關于食品生產、流通、銷售、消費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食品法規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礎,涉及食品質量、安全、衛生、營養等多個方面。1.1.2食品法規的作用(1)保障食品安全:食品法規明確了食品生產、流通、銷售和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標準,保證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降低食品安全風險。(2)維護消費者權益:食品法規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管,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食用食品過程中的合法權益。(3)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食品法規規定了食品產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規范,有助于推動食品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產業競爭力。(4)規范市場秩序:食品法規對食品市場進行監管,打擊假冒偽劣食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市場秩序規范。(5)提高國家食品安全水平:食品法規的實施有助于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提升國家在國際食品安全領域的地位。第二節我國食品法規的發展歷程1.1.3早期食品法規的制定我國食品法規的制定始于20世紀50年代。1955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標志著我國食品法規建設的開始。1.1.4食品法規體系的建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食品法規體系建設逐步加快。1982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銷售、消費等環節進行了全面規范。此后,我國陸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食品法規體系。1.1.5食品法規的不斷完善我國食品法規在食品安全、質量、衛生、營養等方面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2015年,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提高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我國還制定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國食品產業的快速發展和食品安全形勢的嚴峻挑戰,我國食品法規將繼續進行調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第二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第一節食品安全法1.1.6立法背景與目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15年4月24日進行了修訂。該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防止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的發生。1.1.7法律主要內容食品安全法共分為九章,包括總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廣告、食品安全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1)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食品安全法明確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實行國家、省、市、縣四級監管體系。(2)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標準和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衛生要求。(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法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其遵守食品安全法規,保證食品衛生安全。(4)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質、食品生產過程、食品流通環節等進行了詳細規定。(5)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使用、監管等進行了明確規定。(6)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等進行了規定。(7)食品廣告: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廣告的發布、內容等進行了限制。(8)食品安全處置: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安全的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程序。(9)監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監管手段等進行了規定。第二節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1.1.8食品添加劑概述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的色澤、口感、保質期等,在食品生產、加工、制備、處理、包裝、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有意添加的物質。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證人體健康。1.1.9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1)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制備、處理、包裝、運輸和儲存等環節。(2)食品添加劑使用限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限量應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法規規定。(3)食品添加劑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a.安全性原則: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保證人體健康。b.科學性原則: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根據科學研究和實驗結果確定。c.公平性原則: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公平合理,不得損害消費者權益。d.透明性原則: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公開透明,便于消費者了解。第三節食品生產許可制度1.1.10食品生產許可制度概述食品生產許可制度是指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一種前置性審批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1.1.11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1)申請條件: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a.具有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場所、設備和技術條件。b.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c.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頒發程序: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程序包括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環節。(3)許可證有效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4)許可證變更與延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如需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期后,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5)許可證注銷與撤銷: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或撤銷食品生產許可證:a.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b.食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c.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的條件。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食品生產過程管理第一節食品生產許可與審查1.1.12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1)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2)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時,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3)企業章程;(4)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情況說明;(5)生產工藝流程及操作規程;(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產品質量檢驗報告;(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1.1.13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查(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2)審查內容包括:(1)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2)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生產工藝流程及操作規程是否合理;(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5)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是否符合要求。(3)審查合格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第二節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管理1.1.14生產過程管理(1)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過程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人和職責。(2)生產過程中,企業應嚴格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保證產品質量。(3)企業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設備正常運行。1.1.15原料和產品管理(1)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原料采購、驗收、儲存、使用管理制度,保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企業應對原料進行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3)產品出廠前,企業應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保證產品符合國家標準。1.1.16食品安全管理(1)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等。(2)企業應定期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3)企業應加強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保證發生時能迅速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第三節食品生產過程中的衛生要求1.1.17生產環境要求(1)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環境,遠離污染源。(2)生產車間應保持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消毒處理。(3)生產車間應設有防蠅、防鼠、防蟲設施。1.1.18生產設備要求(1)生產設備應保持清潔,定期進行清洗、消毒。(2)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生產設備應定期進行檢驗、校準,保證正常運行。1.1.19生產人員要求(1)生產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定期進行健康檢查。(2)生產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子和手套,進入生產車間前需洗手消毒。(3)生產人員應遵守生產操作規程,不得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可能污染產品的行為。第四章食品質量控制與檢驗第一節食品質量標準1.1.20食品質量標準的概念食品質量標準是指對食品的原料、加工工藝、產品質量、包裝、運輸、儲存等各個環節的技術要求所作出的統一規定。食品質量標準是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依據。1.1.21食品質量標準的分類(1)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2)行業標準:由各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制定,適用于特定行業。(3)地方標準:由地方或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制定,適用于本地區。(4)企業標準: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條件和市場需求制定,僅適用于本企業。1.1.22食品質量標準的主要內容(1)原料要求:包括原料種類、質量要求、檢驗方法等。(2)加工工藝要求:包括生產工藝、設備要求、操作規程等。(3)產品質量要求:包括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等。(4)包裝、運輸、儲存要求: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運輸條件、儲存條件等。第二節食品檢驗方法1.1.23食品檢驗方法的概念食品檢驗方法是指對食品中的各種成分、添加劑、污染物等進行檢測的技術和方法。食品檢驗方法的選擇和運用是保證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質量的重要手段。1.1.24食品檢驗方法的分類(1)感官檢驗:通過觀察、品嘗、聞味等感官手段對食品的質量進行評估。(2)理化檢驗:利用物理、化學方法對食品中的成分、添加劑、污染物等進行定量或定性分析。(3)微生物檢驗:對食品中的微生物進行檢測,包括總數、種類、致病性等。(4)快速檢測:采用快速檢測技術,如免疫學、分子生物學等方法,對食品中的有害物質進行快速檢測。1.1.25食品檢驗方法的選擇與應用(1)選擇原則:根據檢測目的、檢測項目、檢測要求等因素選擇合適的檢驗方法。(2)應用范圍:食品檢驗方法廣泛應用于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以保證食品質量和安全。第三節食品質量檢驗機構1.1.26食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概念食品質量檢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門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檢測、認證等業務的機構。1.1.27食品質量檢驗機構的分類(1)國家級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2)省級檢驗機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服務于本地區。(3)市級檢驗機構: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服務于本地區。(4)企業內部檢驗機構:由企業設立,負責企業內部產品質量檢驗。1.1.28食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職責(1)承擔食品質量檢驗、檢測、認證等業務。(2)為監管、企業生產、消費者維權提供技術支持。(3)參與食品質量標準的制定和修訂。(4)開展食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和推廣。第五章食品包裝與標識第一節食品包裝材料1.1.29定義及分類食品包裝材料是指用于包裝食品的各類材料,包括塑料、紙及紙板、金屬、玻璃、陶瓷等。根據包裝材料的使用功能和特點,可分為以下幾類:(1)防潮、防水材料:如塑料薄膜、鋁箔等。(2)防油、防脂材料:如塑料薄膜、防油紙等。(3)防腐、抗菌材料:如抗菌塑料、抗菌玻璃等。(4)防輻射材料:如鉛玻璃、防護膜等。(5)防靜電材料:如靜電防護膜、防靜電塑料等。1.1.30食品包裝材料的選擇食品包裝材料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1)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含有害物質。(2)具有良好的阻隔功能,防止食品受到外界污染。(3)具有適宜的機械強度,保證包裝在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完整性。(4)符合環保要求,易于回收和處理。第二節食品包裝標識要求1.1.31標識內容食品包裝標識應包括以下內容:(1)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基本信息。(2)生產者、經營者名稱和地址。(3)產品成分、營養成分、添加劑等信息。(4)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標準等。(5)食品安全警示語、食用方法、儲存條件等。1.1.32標識形式(1)文字: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網絡用語等。(2)圖片:應清晰、直觀地展示產品特點。(3)色彩:應與產品性質、特點相符合,不得使用誤導消費者的色彩。(4)編碼:應采用國際通用的條形碼或其他編碼方式。第三節食品包裝標識管理1.1.33管理部門食品包裝標識的管理部門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包裝標識管理工作。1.1.34管理制度(1)食品包裝標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2)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食品包裝標識管理制度,保證標識真實、合法、有效。(3)食品包裝標識的變更應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4)食品包裝標識的印刷、制作、使用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1.1.35監督檢查(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包裝標識的監督檢查,發覺問題及時處理。(2)消費者有權對食品包裝標識提出質疑,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發布食品包裝標識監督檢查情況,提高監管透明度。第六章食品流通與銷售第一節食品流通許可與審查1.1.36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食品經營者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2)營業執照副本;(3)組織機構代碼證;(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食品經營者從業人員健康證明;(7)經營場所平面圖;(8)食品來源及質量檢驗報告;(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1.1.37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后,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1)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3)經營場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5)從業人員是否符合健康要求;(6)食品來源及質量檢驗報告是否真實有效。審查合格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第二節食品銷售過程中的衛生要求1.1.38食品銷售場所的衛生要求食品銷售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具備以下條件:(1)地面平整、清潔,易于清洗;(2)墻面、天花板無脫落、霉變;(3)排水設施暢通,無積水、異味;(4)通風良好,自然光線充足;(5)防蟲、防鼠、防霉設施齊全;(6)倉儲設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1.39食品銷售過程的衛生要求食品銷售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衛生要求:(1)食品銷售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2)食品銷售設備應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3)食品擺放應有序,避免交叉污染;(4)食品包裝應密封、標識清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食品儲存應按照不同類別、不同保存條件分別存放,避免變質、污染。第三節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1.1.40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的法律法規依據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的法律法規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1.1.41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的職責劃分(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食品流通與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2)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流通與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3)市級、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流通與銷售的日常監管工作。1.1.42食品流通與銷售監管的主要內容(1)對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批和監管;(2)對食品銷售場所的衛生條件進行檢查;(3)對食品銷售過程中的衛生要求進行監督;(4)對食品質量進行抽檢;(5)對食品流通與銷售違法行為進行查處;(6)對食品流通與銷售市場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第七章食品添加劑與食品配料第一節食品添加劑的分類與作用1.1.43食品添加劑的定義食品添加劑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制備、處理、包裝、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為達到改善食品品質、延長保質期、增加食品色香味、提高食品營養價值等目的,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1.1.44食品添加劑的分類(1)按照來源分類:可分為化學合成添加劑和天然添加劑。(2)按照功能分類:可分為防腐劑、抗氧化劑、色素、香精香料、增稠劑、凝固劑、乳化劑、酶制劑等。(3)按照安全性分類:可分為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助劑和食品接觸材料。1.1.45食品添加劑的作用(1)改善食品品質:通過調整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特性,提高食品的可接受性。(2)延長保質期: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減緩氧化等作用,延長食品的保質期。(3)提高食品營養價值:通過添加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成分,提高食品的營養價值。(4)改善食品加工功能:通過添加增稠劑、凝固劑等,提高食品的加工功能。第二節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1.1.46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1)安全性原則:保證食品添加劑對人體健康無害。(2)公平性原則: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3)有效性和必要性原則: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種類和用量。1.1.47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1)使用范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2)使用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不得超量使用。(3)標簽標識: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識,包括名稱、含量、用途等。(4)檢驗檢測: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進行嚴格的檢驗檢測,保證其質量和安全。第三節食品配料的管理1.1.48食品配料的管理原則(1)安全性原則:保證食品配料對人體健康無害。(2)質量控制原則:加強對食品配料的質量控制,保證其符合國家標準。(3)可追溯性原則:食品配料的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環節應具備可追溯性。1.1.49食品配料的管理措施(1)生產管理:加強對食品配料生產企業的監管,保證生產過程符合國家標準。(2)質量檢驗:對食品配料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保證其符合國家標準。(3)信息追溯:建立食品配料的信息追溯體系,實現從生產到消費的全程監控。(4)標簽標識:食品配料的使用應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識,包括名稱、含量、用途等。(5)培訓與宣傳:加強食品配料管理的培訓與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安全意識。第八章食品召回與應急處理第一節食品召回制度1.1.50食品召回的定義與目的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發覺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風險或者質量問題,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主動采取停止銷售、回收、無害化處理等措施,以消除風險和危害的行為。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公眾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證食品供應鏈的安全和穩定。1.1.51食品召回的分類與程序(1)食品召回的分類根據食品召回的級別,可分為以下三種:(1)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發覺食品存在安全風險或者質量問題時,主動采取召回措施。(2)指令召回: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指令食品生產者、銷售者采取召回措施。(3)強制召回: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履行召回義務,監管部門依法強制其采取召回措施。(2)食品召回的程序(1)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發覺食品存在安全風險或者質量問題,應當立即啟動召回程序。(2)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制定召回計劃,明確召回范圍、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事項。(3)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通知銷售商、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回收、無害化處理等措施。(4)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召回情況,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召回。(5)監管部門對食品召回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召回措施的落實。第二節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1.1.52食品安全事件的定義與分類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突發事件。根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可分為以下四種:(1)食品中毒事件: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導致人體中毒的事件。(2)食品污染事件:食品受到物理、化學、生物等因素的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3)食品添加劑濫用事件: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添加劑或濫用食品添加劑,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4)食品質量事件: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生產的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1.1.53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程序(1)食品安全事件的報告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發覺食品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2)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與評估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對事件進行評估,確定事件的級別和性質。(3)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響應根據事件的級別和性質,采取以下應急響應措施:(1)啟動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組織相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理。(2)對受污染食品采取封存、召回、銷毀等措施,防止危害擴大。(3)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提供醫療救助。(4)發布食品安全警示,提醒消費者注意食品安全。(5)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進行調查,追究法律責任。第三節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與處理1.1.54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1)調查目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旨在查明事件原因、性質、范圍,為后續處理提供依據。(2)調查內容(1)食品生產、銷售、使用過程是否存在違法行為。(2)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風險或者質量問題。(3)事件涉及的人員、物品、場所等信息。(4)事件的影響范圍和程度。(3)調查程序(1)成立調查組,明確調查任務、責任和期限。(2)調查組對事件現場進行勘查,收集相關證據。(3)調查組詢問當事人、見證人,了解事件經過。(4)調查組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分析原因。(5)調查組提交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1.1.55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1)處理原則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迅速、有效、公正、透明。(2)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食品安全。(3)依法依規,追究責任。(2)處理措施(1)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法律責任。(2)對受污染食品采取封存、召回、銷毀等措施。(3)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提供醫療救助。(4)對事件涉及的企業進行整改,加強食品安全管理。(5)對食品安全警示進行跟蹤,保證消費者知情權。第九章食品安全監管與法律責任第一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1.1.56概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進行監管,保證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包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1.1.57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監督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等。1.1.58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管政策、法律法規,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監測,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等。1.1.59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食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進行監督,查處生產領域內的違法行為等。1.1.6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領域的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食品流通管理規范,對食品流通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查處流通領域內的違法行為等。第二節食品安全監管措施1.1.6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中的潛在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以預防食品安全的發生。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監測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1.1.62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包括生產許可制度、市場準入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等,通過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規范,保障食品安全。1.1.63食品安全監管手段食品安全監管手段主要包括現場檢查、抽樣檢測、行政約談、行政處罰等。監管部門通過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監管,保證食品安全。1.1.64食品安全宣傳教育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旨在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培養良好的食品安全行為習慣。監管部門通過多種渠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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