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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大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PAGEIV他們進行教育,使得他們對自身的財產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進而避免由于自身疏忽而受到損害,如果“每個人”都積極主動地履行謹慎注意義務,那么就不會再由于自身的疏忽而影響詐騙罪的成立或者行為人的定罪。因此,如果被害人未盡到謹慎義務,在對行為人定罪量刑時能夠被納入考量,減低或者減少對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甚至阻卻犯罪的成立,由此警示被害人及每一個潛在被害人要提高警惕,預防侵害,對自己的財產盡到第一保護責任人的義務;阿隆·黑爾學者提出了“成本與效率”理論,該理論的主旨在于,理論上為倡導構建刑法中的比較過錯原則提供一種證明,即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應當為那些潛在的被害人提供一種額外的驅動,激勵他們為了防止自身的損害,進而及時有效的采取措施,另一方面對疏忽的被害人進行警示督促,在兩者之間實現平等分配保護和預防成本的公平分配AlonHarel:EfficiencyandFairnessinCriminalLaw:TheCaseforaCriminalLawPrincipleofComparativeFault,CaliforniaLawReview,1994年,第1181-1229頁。;維拉貝·格爾森提出“有條件的權利理論”,在他看來,權利是可以被放棄或者減少的,如果被害人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其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減少甚至喪失,那么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就會因此而變得部分正當化VeraBergelson.:VictimsandPerpetrators:AnArgumentforComparativeLiabilityinCriminalLaw,BuffaloCriminalLawReview,2005年,第385-487頁。;曼紐爾·坎西奧提出了“創設危險理論”,依據該理論,侵害行為AlonHarel:EfficiencyandFairnessinCriminalLaw:TheCaseforaCriminalLawPrincipleofComparativeFault,CaliforniaLawReview,1994年,第1181-1229頁。VeraBergelson.:VictimsandPerpetrators:AnArgumentforComparativeLiabilityinCriminalLaw,BuffaloCriminalLawReview,2005年,第385-487頁。ManuelCancioMelia:VictimBehaviorandOffenderLiability:AEuropeanPerspective,BuffaloCriminalLawReview,2004年,第513-550頁。在具體制度的構建層面上,在現有的罪刑評價體系中,維拉貝·格爾森倡導建立針對被害人過錯行為的“比較過錯抗辯”;VeraBergelson:VictimsandPerpetrators:AnArgumentforComparativeLiabilityinCriminalLaw,BuffaloCriminalLawReview,2005年,第385-487頁。而阿雅·格魯伯則主張以被害人過錯為基礎,在刑法犯罪構成體系中構建一個“一般的”、“非具體的”的刑事抗辯原則,進而達到阻卻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作用GruberAya.:ADistributiveTheoryofCriminalLaw,William&MaryLawReview,2010年,第52頁。。在被害人過錯對詐騙罪的影響方面,基于被害人學原則,對那些極易識破、笨拙或極端的詐騙行為中被害人,德國學者認為他們不值得法律保護,從而阻卻了對行為人的責任非難。對人實施的詐騙行為,如果被害人僅僅是有所懷疑,對此在主觀上,阿梅隆指出,我們可以認為被害人沒有發生認識錯誤,進而不能夠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對自己的懷疑,如果有能力去進行驗證的人,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并不難,刑法就沒有必要介入。在欺詐情形下,德國學者伯恩特·許乃曼主張,對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對行為人的欺騙行為,當被害人意識到存在虛假乃至是錯誤的時候,雖然這種心理意識僅僅只是懷疑或者擔憂,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不采取措施,甚至與行為人配合使得詐騙罪既遂,此時,刑法對VeraBergelson:VictimsandPerpetrators:AnArgumentforComparativeLiabilityinCriminalLaw,BuffaloCriminalLawReview,2005年,第385-487頁。GruberAya.:ADistributiveTheoryofCriminalLaw,William&MaryLawReview,2010年,第52頁。在日本立法中,舊的《日本刑法典》同樣對詐騙罪進行了表述,行為人者對行為人者實施了欺騙的行為,被害人做出了處分財物或者有價債券的行為。但在之后,刑法典修訂的時候,詐騙罪的表述卻出現了些許的變動,《日本刑法典》將詐騙罪中受騙人處分財物或者有價債券中的“處分”改成了“交付”。此后,日本學界也大多采用交付財物這一觀點。對于被害人陷入錯誤這一構成要件,要求的是只要使被害人產生交付財物的動機就應當認定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被害人過錯并不影響對詐騙罪既遂的認定。(二)國內研究動態在我國,對被害人過錯的研究偏重于定性研究上,主要集中在被害人過錯的含義、被害人過錯分類的理論基礎以及與量刑的關系等方面,基本都是理論研究,缺乏實證研究。在被害人過錯的含義和分類上,高銘暄將被害人劃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刑事被害人,而對于被害人過錯的定義他認為被害人過錯指的是被害人處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誘發、激化犯罪人犯罪的行為,這也是我國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觀點高銘暄、張杰高銘暄、張杰:《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探討》,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年第1期,第12-15頁。不同程度的被害人過錯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因此根據各種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責任,對被害人過錯進行分類,劉夢雅將其具體為三種類型,分別是被害人挑釁、助長和促成;劉夢雅:《刑法領域中的被害人責任》,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25期,第281-282頁。呂銳依據被害人過錯對犯罪所起的不同作用,認為應分為四種類型,分別為迫發型過錯、激發型過錯、引發型過錯和同意型過錯劉夢雅:《刑法領域中的被害人責任》,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25期,第281-282頁。呂銳:《刑事被害人過錯的認定》,載《北京警察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第20-22頁。初紅漫,張智勇:《被害人過錯與罪刑關系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在對國外相關理論進行借鑒后,對于在被害人過錯對定罪量刑影響的理論依據上,我國一些學者提出了“期待可能性理論”和“主客觀合并說”。部分學者認為被害人過錯是一種不是內在的客觀因素,而是一種外在的表現,在這種外在因素的刺激和推動下,行為人才會實施犯罪。但有的學者卻持中立的態度,如王佳明,他認為在大部分場合下,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有可能只是非自愿的自我防衛,可以認為其具有期待可能性。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頁。“主客觀合并說”作為一種結合分擔責任說和遣責性降低說的新的學說。齊文遠、魏漢濤主張,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頁。齊文遠、魏漢濤:《論被害人過錯影響定罪量刑的根據》,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10期,第97-99頁。對于被害人過錯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所處的地位,其一直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這使得很多學者認為我國對被害人過錯重視不足,應將其法定化,如高銘睻、張杰高銘暄、張杰:《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探討》,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年第1期,高銘暄、張杰:《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探討》,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年第1期,第12-15頁。徐娟:《罪無可赦情有可原》,載《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3年第3期,第80-81頁。莊緒龍:《刑事被害人過錯責任細化研究——兼評<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之有關內容》,載《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0年第22期。申柳華中認為,被害人學原理在刑法中得到適用有利于形成多維度的刑法觀,不只是考慮行為人在犯罪行為中的責任,還從被害人角度出發有利于界定刑事可罰性,在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形成一種更加公平的狀態,實現真正的刑事正義。車浩在對此也指出,在被害人本應該在有充足的自我保護的能力下,對行為人的詐騙事項也產生了懷疑,但卻沒有實施自我保護,參與到風險行為中,進而所造成的的危害結果,那么此時對于這種被害人刑法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且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也不能被認定為“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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