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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J41/T179-2020備案號:J15122-2020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fo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fo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制訂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的精神,加快推進我省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規范和指導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設計、施工和驗收,完善我省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標準體系,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河南省智能建筑協會主持編制了本標準。標準編制組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在吸收其他省份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并廣泛征求意見,通過反復討論、修改和完善,經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有關專家評審通過后,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并發布實施本標準。本標準共分10章,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總體布置;5.充電設備;6.電氣設計;7.監控系統;8.配套設施;9.施工;10.安全防護;11.驗收。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河南省智能建筑協會(地址:鄭州市尚賢街利豐國際大廈,郵編:450000),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編單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河南省智能建筑協會參編單位: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瑞檢測咨詢有限公司河南龍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能賦電力有限公司中城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馬正祥李惠貞劉曉娟賈志強王恒山程龍宋桂成陳春霞海艷李嵐段靜王心剛程楠田明幸李莉李潔趙磊李現鵬主要審查人:段玉榮門茂琛劉杰白玉峰高明磊黃建設王其慶林勝勇 1 2 3 4 4 4 6 6 6 7 9 9 9 13 15 18 I 1.0.1為貫徹國家大力發展電動汽車的政策,推動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民用建筑充電設施的設置,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內新建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驗收。不適用于特定行業的、獨立建設的充電設施。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1.0.3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應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節能環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使用便利、綠色環保。1.0.4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規范、標準的規定。12.0.1電動汽車ElectricVehicle(EV)在道路上使用,由電動機驅動的汽車,電動機的動力電源源于可充電電池(鉛酸電池除外)或其他易攜帶的能量存儲設備。包括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不包括室內電動車、有軌及無軌電車和工業載重電動車等車輛。2.0.2電動汽車停車位parkingspaceofelectricvehicle用于電動汽車停放,并能夠利用停車位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給電動汽車充電的場所。2.0.3充電設施chargingfacilities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電源裝置、配電裝置、計量裝置、監控系統等。2.0.4充電設備chargingequipment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提供電能的專用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2.0.5非車載充電機off-boardcharger安裝在電動汽車車體外,將電網交流電能變換為直流電能,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專用裝置。2.0.6交流充電樁ACchargingspot采用傳導方式為具有車載充電機的電動汽車提供交流電能的專用裝置。2.0.7監控系統monitoringsystem應用信息、網絡及通信技術,對充電站/電池更換站內設備運行狀態和環境進行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系統。2.0.8計量計費系統meteringandbillingsystem用于實現充電站/電池更換站與電網之間、充電站/電池更換站與電動汽車用戶之間的電能結算的全套計量和計費裝置。23.0.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配建與設計、施工、驗收應兼顧電動汽車的使用與技術現狀、未來發展,留有發展余地。3.0.2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能為電動汽車提供安全的充電環境,并在充電過程中實時監控充電設備及被充電車輛。3.0.3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設計應積極采用節能、環保、免維護或少維護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嚴禁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術和產品。3.0.4新建民用建筑的充電設施應與其它設備統籌安排、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充電設施可采用整體建成交付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方式按照規定比例進行配置,預留條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設施、供電容量、變配電設備位置、充電設備位置、線路通道等。34.1規劃4.1.1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科學合理地規劃充電設施的類型和容量。4.1.2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應100%預留配電線路通道和充電設備位置,并適當預留相關配電設備配置條件。4.1.3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4.1.4現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4.1.5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單位停車場等有過夜停車的場所建設的充電設施宜采用交流充電方式。4.1.6電動汽車停車位應設置區別于其它停車位的明顯標識。4.2選址4.2.1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排洪澇等公共設施。4.2.2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4.2.3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噪聲對周圍環境的要求。4.2.4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4.2.5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上述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4.2.6充電設施不應設在廁所、浴室、廚房等場所的正下方,安裝電氣設備的功能用房不應與上述場所貼鄰。4.2.7充電設施不應設在室外地勢低洼易產生積水的場所。4.2.8充電設施的布置應便于車輛充電,并應縮短充電機輸出電纜的長度,宜靠墻或柱布置,當無墻或柱時布置在相鄰車位中間。44.2.9充電設備的布置應靠近充電車位以便于充電,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凈距不應小于0.4m,充電設備與建(構)筑物之間檢修距離不小于0.8m。同時要采取保護充電設備及操作人員安全的措施。4.2.10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停車位地坪100mm及以上。必要時可在充電機附近設置防撞欄,其高度不應小于0.8m。應安裝于與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離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誤差不應大于5°。55.1一般規定5.1.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能為電動汽車提供安全充電環境,在充電過程中監控充電設備及被充電車輛,以保證電能安全地從充電設備傳輸給電動汽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在正常使用或故障條件下,不應發生漏電或造成環境污染。5.1.2充電設備及其配套材料選用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標準的規定。5.2非車載充電機5.2.1充電機輸出直流電壓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電動汽車蓄電池組的特性及數量確定充電機的最高充電電壓。2充電機輸出直流電壓根據下式計算:UnKU式中:Ur—充電機輸出直流電壓,單位為V;n—電動汽車蓄電池組的串聯電池單體數量;Ku—充電機輸出電壓裕度系數,一般取1.0~1.1;Ucm—單體電池最高電壓,單位為V。3宜從電壓優選范圍中選擇一組最高電壓略大于Ur的等級確定為充電機直流輸出電壓范圍。5.2.2充電機輸出直流額定電流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電動汽車蓄電池組的容量和對充電速度的要求,在確保安全、可靠充電的情況下確定最大充電電流。2充電機輸出直流額定電流根據下式計算:IKI式中:Ir—充電機輸出直流額定電流,單位為A;Kc—充電機輸出電流裕度系數,一般取1.0~1.25;Im—電動汽車蓄電池組最大允許持續充電電流,單位為A。63應從電流優選值中選擇一略大于Ir的數值確定為充電機輸出直流額定電流。5.2.3充電機應具備下列功能:1充電機應具備與電池管理系統(BMS)通訊的功能,用于判斷充電連接狀態,獲得蓄電池充電參數及充電實時數據;充電機應具備根據電池管理系統提供的數據,動態調整充電參數、自動完成充電過程的功能。2充電機應具備判斷充電機與電動汽車是否正確連接的功能,當檢測到充電接口連接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充電。3充電機應具備本地和遠方緊急停機功能,同時解除充電插頭的閉鎖;緊急停機后系統應能手動復位。4充電機應具備待機、充電、充滿等狀態指示的功能;應能夠顯示輸出電壓、輸出電流、電能量等信息;應具有實現手動輸入的設備,以便對充電機參數進行設定。5充電機應具備對輸出電能量進行計量的功能。6充電機應具備自檢及故障報警功能。7充電機應具備交流輸入過欠壓保護、交流輸入過流保護、直流輸出過壓保護、直流輸出過流保護、內部過溫保護等功能。8充電機應具備與充電區監控系統通訊的功能,用于將充電機狀態及充電參數上傳到充電區監控系統,并接收來自監控系統的指令。5.2.4對于安裝在室外的充電機,防護等級不低于IP56,并配置必要的防雨、防曬裝置。5.3交流充電樁5.3.1交流充電樁供電電源宜采用220V或380V交流電壓,除特殊型號外,采用220V交流電壓的設備額定電流應不大于32A,采用380V交流電壓的設備額定電流應不大于63A。5.3.2交流充電樁應具備為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流電源的能力,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有外部手動設置參數和實現手動控制的功能和界面。2應能顯示各狀態下的相關信息,包括運行狀態、充電電量、計費信息等。3充電機應具備本地和遠方緊急停機功能,同時解除充電插頭的閉鎖;緊急停機后系統應能手動復位。4應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過壓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5應具備自檢及故障報警功能。76應配置計量裝置。7應具備足夠的碰撞防護能力,一旦被誤撞后不致引起漏電或火災。同時應符合GB7251.3《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3部分:對非專業人員可進入場地的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配電板的特殊要求》的規定。5.3.3交流充電樁應具備與上級監控管理系統的通訊接口。86.1一般規定6.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20kV及以下供配電系統的設計。6.1.2電氣系統的設計應根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用電容量、工程特點、系統規模和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設計方案。6.1.3電氣系統的設計應保障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6.1.4電氣系統的構成應簡單明確,減少電能損失,便于管理和維護。6.1.5電氣系統的設計,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6.2供配電系統6.2.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屬于三級負荷。6.2.2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供配電系統應滿足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并預留擴容空間;2當充電設備總安裝容量較大且布置相對集中時宜單獨設置變壓器;3低壓配電系統接地系統宜采用TN-S;4容量較大或重要的用電設備,宜采用放射式供電;5充電設備的配電回路不應接入與其無關的用電設備;6充電設備配電系統的三相不平衡度應滿足相干規范的規定;7向充電設備供電的低壓配電回路應具有短路保護和剩余電流保護功能,剩余電流保護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6.2.3電氣設備的選擇應滿足以下要求:1主要電氣設備應選用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電氣和電子設備應具有3C或其他相關的認證標志;2變壓器應采用節能環保型變壓器,變壓器繞組接線宜采用D,yn11;3宜選用小型化、緊湊式、免維修或少維修的電氣設備;6.2.4配電線路的選擇和敷設應負荷下列要求:1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應采用銅芯導體;92電纜及導線的選型應滿足國家相關規范規定;3移動式電氣設備等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的回路,應使用橡皮絕緣等電纜;4低壓接地系統為TN-S,應選用五芯電纜,且電纜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5低壓電纜截面應滿足最大電流工作時,導體載流量的要求,并應校驗線路允許電壓降,以滿足電氣裝置的正常工作。6為便于低壓供電線路引入、引出充電樁,低壓線路的截面不宜大于120mm2。7向成組布置的交流充電樁供電的低壓電纜總長度應保證電纜線路正常泄露電流不使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發生誤動作。8單芯電纜不宜單根穿鋼管敷設,當需要單根穿管時,應采用非導磁管材,也可采用經過磁路分隔處理的鋼管。6.2.5在已建成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時,應對現有變壓器進行容量校驗,對配電設備進行校核。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改造措施。6.2.6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變壓器、計量設備、供電線路等,除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滿足當地電力部門的要求。6.3.1充電設施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值應符合以下要求: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的±7%。2220V單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得超過標稱電壓+7%、-10%。6.3.2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充電設備輸出電壓偏差允許值,宜符合下列要求:1充電機及其電氣接口±5%。2充電樁±5%。6.3.3在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充電設施頻率偏差不得超過±0.2Hz。6.3.4充電設施向公共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的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4549《電能質量公共電網諧波》的相關規定。6.3.5當充電設施的自然功率因數達不到電力部門要求時,應采取無功補償措施,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含有單相充電設備的充電系統,應設置適當容量的分相無功補償;2無功補償裝置應進行優化配置,采用自動投切,應保證在最大負荷運行時變壓器10(20)kV側功率因數不低于0.95;3無功補償裝置宜安裝在低壓側。6.4電氣測量和計量6.4.1明確充電系統電能計量裝置的總體要求,計量點原則上應設在供用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6.4.2電氣測量裝置和各類電能計量裝置準確度應符合GB/T50063《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6.4.3電氣測量裝置的測量范圍和電流互感器的變比宜選擇在額定運行時標度尺的2/3左右處。6.4.4電能表的標定電流應根據實際用電負荷選擇,應保證最大電流不超過電能表的額定最大電流,經常性負荷電流不低于電能表標定電流的20%。6.4.5計量儀表的設置應滿足測量和計量儀表的配置要求,詳見表6.5.5。器A√√√√√V√√√√√6.4.6電能表宜采用電子化、低損耗電子式電能表。電流過載能力宜選用過載4倍及以上。6.4.7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應選用三相四線電能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系統應選用三相三線電能表。6.4.8電氣測量和電能計量裝置準確度要求1常用測量儀表的精確度等級,應按下列要求選擇:1)除諧波測量儀表外,交流回路儀表的精確度等級,不應低于2.5級;2)直流回路儀表的精確度等級,不應低于1.5級;3)電量變送器輸出側儀表的精確度,不應低于1.0級。2直流儀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3電能計量的精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4儀表的測量范圍和電流互感器變比的選擇,宜滿足當電力裝置回路以額定值的條件運行時,儀表的指示在標度尺的70%~100%處。6.4.9電氣測量和電能計量裝置配用的電流、電壓互感器準確度要求常用測量儀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確度等級,應按下列要求選擇:11.5級及2.5級的常用測量儀表,應配用不低于1.0級的互感器;2電能計量應配用不低于0.5級的電流互感器。7.1一般規定7.1.1充電設施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監控系統由控制層、間隔層及網絡設備構成。系統較小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簡化。2控制層應能提供充電設施內各運行系統的人機界面。3間隔層應能采集設備運行狀態及運行數據,上傳至控制層,并接收和執行控制層的控制命令。7.1.2根據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系統的規模,硬件構成宜配置下列設備:1控制層設備:包括服務器、工作站、打印機等。2間隔層設備:包括充電設備測控單元、供配電設備測控單元等。3網絡設備:包括網絡交換設備、通訊網關、光電轉換設備、網絡連線、電纜和光纜等。7.2功能7.2.1充電設施監控系統宜具備數據采集、控制調節、數據處理與存儲、事件記錄、報警處理、設備運行管理、用戶管理和權限管理、報表管理與打印、可擴展性、對時、開放性等功能。7.2.2充電設施監控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1采集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開關狀態、保護信號、電壓、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電能計量信息等。充電設施監控系統除應滿足本標準的規定外,亦應符合現行變配電自動化系統的相關標準。2控制充電設施供電系統負荷開關或斷路器的分合。3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監控系統應具備供電系統的越限報警、事件記錄、故障統計等數據處理功能。7.3通訊方式7.3.1間隔層網絡通訊結構應采用以太網或CAN網結構連接。部分設備也可采用Zigbee、無線WiFi、4G、5G和RS485等串行接口方式連接。7.3.2控制層和間隔層之間及控制層各主機之間網絡通訊結構宜采用以太網連接,也可采用4G、5G設備進行通訊。7.3.3監控系統應預留以太網或無線公網接口,以實現與各類上級監控管理系統交換數據。8.1總體布置8.1.1充電設施的總體布置應滿足便于電動汽車的出入及停放,保障站內人員和設施的安全。8.1.2電氣設備的布置應遵循安全、可靠、適用的原則,并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調試。電氣設備的布置應符合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和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8.1.3充電區的入口和出口至少應有兩條車道與站外道路連接,充電站應設置緩沖距離或緩沖地帶,附設電動汽車等候充電的停車道,便于電動汽車進出。8.1.4充電區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6m。轉彎半徑按照電動汽車類型確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應大于6%,且充電區地面高度高于外部。8.1.5充電設備應靠近充電區設置,電動汽車在停車位充電時不應妨礙站內其他車輛的充電與通行。8.1.6充電區域應考慮安裝防雨、雪的設施,以保護站內充電設施,方便進站充電的電動汽車駕乘人員。8.1.7高壓開關柜、變壓器、低壓開關柜、監控裝置等,宜安裝在各自的功能房間,且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便于運輸和安裝。8.1.8低壓開關柜與充電設備之間、充電設備與充電區停車位之間應盡量靠近。8.1.9變壓器室不宜與監控室貼鄰布置或位于正下方,不能滿足時應采取防止電磁干擾措施。8.2土建8.2.1充電區域的建筑外觀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筑物內外側裝修材料應選用節能環保型產品。8.2.2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8.2.3變壓器室、配電室、充電機室、監控室的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應能雙向開啟。上述場所的門宜采用甲級防火門。8.2.4充電區域應設置防止雨、雪進入室內的措施,以及防止小型動物從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8.2.5充電設施配套的電氣設備室門口,宜加裝高度為600mm的擋板。8.2.6充電區域的室內電纜溝應采取防滲水、排水措施。8.2.7當配電室、監控室、充電機室的長度大于7m時,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的兩端。8.2.8監控室地面宜采用不產生靜電或塵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靜電阻燃材料活動地板或水磨石地面。8.2.9充電區域的屋面應采取隔熱、防水措施。8.2.10充電機室、監控室的窗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以保證電氣設備工作的清潔度要求。8.2.11監控室不宜與高壓配電室和變壓器室毗鄰布置,如毗鄰時應采取屏蔽措施。8.3通風8.3.1機械排風應優先選用低噪音通風裝置。8.3.2變壓器室及配電室宜采用自然通風,并裝設事故排煙排風裝置。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于40℃,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于15℃。8.3.3當采用機械通風時,變壓器室、配電室內的通風管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在進出風口宜加裝空氣過濾器。8.3.4通風百葉窗應加裝金屬防塵網。8.3.5配電室、變壓器室、監控室、充電機室內,不應有與電氣設備運行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8.3.6監控室宜設置舒適性空調,溫度變化率每小時不宜超過±5℃;相對濕度宜控制在45%-75%之間,在任何情況下無凝露產生。8.4照明8.4.1照度標準度顯色指數Ra 8799-54注: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充電設備的操作界面需增加局部照明(100lx),如充電設備操作面自帶背景燈(如自帶背景燈的觸摸液晶顯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8.4.2照明光源1光源選擇的基礎選擇光源時,應在滿足顯色性、啟動時間等要求條件下,根據光源、燈具及鎮流器等的效率、壽命和價格在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后確定。2照明設計時可按下列條件選擇光源:高度較低房間,宜采用LED等節能光源;一般照明場所不宜采用熒光高壓汞燈,不應采用自鎮流熒光高壓汞燈;8.4.3配電室、監控室、充電設備機房宜設置備用照明;充電區和疏散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應急供電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的相關規定。9.1一般規定9.1.1施工單位具備相關有效資質。9.1.2施工單位施工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相關規范、標準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內的構(建)筑物資料,組織相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深入現場調查,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做好施工準備工作。9.1.3施工單位根據圖審合格的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和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發現施工圖有疑問、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如需變更設計,應按照相應程序申報,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9.1.4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有變更時辦理變更審批。9.1.5施工單位應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嚴格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確保施工安全。9.1.6工程所用管線、電纜、構(配)件和設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現場驗收并妥善保管。現場驗收時應堅持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必要時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復檢,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9.1.7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棄物及噪聲、震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9.1.8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校準后方可使用。9.1.9施工單位應按照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政府主管部門等各方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9.2施工要求9.2.1供配電系統施工要求:1供電系統應按設計圖紙進行安裝,安裝的設備應牢固可靠,標識明確清晰,內外整潔;2同類電氣設備的安裝高度在設計無高度要求時應一致;3電纜的敷設應排列有序、端子連接處應留有適當余量,在接入設備柜時應捆扎固定,不應對柜內端子或連接器產生額外應力。9.2.2充電設備施工要求:1充電設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并嚴格按照施工圖安裝接線;2充電設備應可靠接地,電纜溝(管)應可靠封堵;3充電設備安裝和施工應符合GB507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9.2.3監控系統施工要求:1計算機設備、網絡設備、監控設備等應按照施工圖紙進行安裝;2管線預埋、安裝、接頭、封口、橋架應符合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9.2.4土建及其他配套設施施工要求:1抗滲混凝土的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及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的相關規2鋼結構的制作、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及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鋼結構防火涂層的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3工程測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GB50026《工程測量規范》的相關規定;4充電設施的土建項目施工、站房及其他附屬建筑物的基礎、圈梁、模板、鋼筋、混凝土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專業的規定。5通風系統施工應符合GB50738《通風與公調工程施工規范》的相關規定。6如有涉及給排水工程,施工應符合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7消防系統施工應符合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10.1防雷與接地10.1.1充電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裝置。10.1.2充電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底座等金屬構件均應就近與建筑物的接地裝置可靠連接。10.1.3供配電線路進出建筑的充電設備配電箱應設置SPD電涌保護器,SPD應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和GB5034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10.1.4充電設施應進行等電位聯結。10.2.1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10.2.2民用建筑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消防安全應符合DL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有關規定。10.2.3電纜防火與阻燃應符合GB50217《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10.2.4充電設備和供電裝置應在明顯位置設置電源切斷裝置。10.2.5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層及以下;2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0.2.5的規定。耐火等級單層汽車庫多層汽車庫地下汽車庫或高層汽車庫一、二級3每個防火單元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墻或防火卷簾、防水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和汽車庫其他部分分隔。當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4當防火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耐火等級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5當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配建充電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10.2.6既有建筑內配建充電設施宜符合本標準10.2.5條的規定。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充電設施。10.2.7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域應按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配置滅火器,并宜選用干粉滅火器。10.2.8室外充電設施宜與就近建筑物或汽車庫、停車場共用消防設施。10.2.9充電設施應處于現有視頻監控設施的監控范圍內。噪聲應符合表9.3要求:備注:聲環境功能區分類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11.1驗收內容及要求11.1.1非車載充電機驗收1 23電池類型、充電電壓、充電電流、已充電時間、充電電量、電壓;故障及報警信息;在手動設定過程中應顯示人工輸入-4-5現-6檢驗技術規范》789試-信超時時是否能停止充電,是驗11.1.2交流充電樁驗收1-234-5-678911.1.3監控系統驗收監控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11.1.4供配電設施驗收本部分所有試驗應符合GB5015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由以下部分組成:應符合GB5016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2變壓器及互感器應符合GB5014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變壓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3高、低壓開關柜及二次回路應符合GB5017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11.1.5其他部分驗收1防雷接地裝置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符合GB5016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2照明燈具及配線應符合GB50259《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3土建工程應符合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當充電站內有裝飾設計內容是,還應符合GB50210《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11.2驗收合格標準滿足以下要求時,可認為驗收合格:1系統文件及資料齊全;2所有軟、硬件設備型號、數量、配置均符合項目合同技術協議的要求;3驗收必須滿足本標準的驗收項目、測試方法及要求。11.3驗收文檔資料11.3.1驗收申請文件內容包括:1制造商提供的說明書、試驗報告、合格證以及裝備圖等技術文件;2相關設備的出廠檢驗報告,要求檢驗合格;3安裝記錄;4現場安裝調試報告;5項目自檢報告;6施工、調試、監理單位的資質及人員資質材料;7驗收申請報告。11.3.2驗收技術文件內容包括:1技術聯絡會紀要;2由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書。11.3.3驗收階段項目建設文件,內容為項目階段性工作報告11.3.4驗收報告文件,內容報告:1驗收結論;2驗收報告(含測試大綱);3驗收差異匯總報告;4現場設備驗收及文件資料核查報告(附現場設備驗收清單和文件資料清單)。1為便于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可”,反面詞采用“不可”。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時,寫法為“可參照……執行”。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DL/T5137《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GB17625.1《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20052《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6《工程測量規范》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變壓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5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6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17《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59《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11《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4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94《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95《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7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7251.3《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3部分:對非專業人員可進入場地的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配電板的特殊要求》GB/T14549《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8487.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27930《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3465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GB/T50063《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5《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1313《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Z17625.6《電磁兼容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諧波電流的限制》JGJ16-2008QGDW1591QGDW159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范》《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技術標準 34 1.0.1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區等場所的配建停車場,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設置供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的專用停車區;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區等場所的配建停車場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宜通過技術改造措施,設置供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的專用停車區。1.0.2本標準為工程設計人員和工程建設單位提供了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的設計、施工、驗收依據,工程設計中相關的國家現行標準、規范和規程是本標準實施的基礎。本標準所引用的國家現行標準應是該被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這些標準重編或修改后,應自動改為相應的新版標準。4.1規劃4.1.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及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制訂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要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形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4.1.4首先從節能和節約投資上,電動汽車停車位集中布置并靠近配電室,供電線路最短,電力損耗最小;對于大型停車庫(場配套服務的范圍較大,電動汽車停車位集中布置將造成停車后步行距離較長,給使用帶來不便。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第5.1.1條防火分區劃分規定:對于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停車庫,最小防火分區面積為2000㎡;同時參考5.1.3條規定: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的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割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于100輛的區域。因此本條規定每個電動汽車停車區停車位數量不應大于100輛。4.2選址4.2.2一般的充電設備沒有防爆結構,防爆級別、組別均不能滿足爆炸危險環境場所使用。所以充電設備及電氣線路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范圍以外。4.2.5如果電氣設備設置在廁所、浴室等場所的正下方,由于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預留孔未堵塞好而造成滲水,影響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或造成電氣短路火災事故。4.2.7有關停車位設置,可參照下圖配置5.2.8充電設備一般布置于充電車位旁邊或一端,考慮其周邊設置防撞墩(圍欄)的需要,同時為保證充電時操作人員的安全工作空間,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邊界線應保持足夠的距離,該尺寸不應小于0.4m。室外充電設備設置遮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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