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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際結算案例匯編
二00五年九月
目錄
I.從一則案例看貿易術語的選擇...................................................3
2.銀行承兌匯票拒付糾紛案......................................................5
3.盜用銀行名義簽發銀行匯票....................................................5
4.冒充存戶偽造支票.............................................................6
5.明確匯票付款日...............................................................6
6.D/A收匯失敗案.................................................................7
7.一筆跟單托收款項順利回收的啟示................................................8
8.代收行的疏忽導致的索賠......................................................9
9.一筆遠期付款托收業務糾紛交涉案...............................................12
10.銀行操作違規不能免除出口方的付款責任.......................................14
11.何為港至港裝運..............................................................15
12.提單詐騙案及其防范..........................................................16
13.聯合運輸提單糾紛案..........................................................17
14.LinerOut條款引起糾紛案.....................................................20
15.倒簽提單的法律后果..........................................................22
16.利用期租(TimeCharter)船的行騙及其防范易.................................23
17.無單放貨賠償糾紛案..........................................................24
18.保函的效力及海上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間.........................................31
19.審證時誤解裝運條款..........................................................34
20.增減裝條款的糾紛............................................................36
21.如何把握單證一致............................................................39
22.銀行審單標準糾紛案..........................................................41
23.單據的H期不一致............................................................42
24.簽字未被證實遭拒付案........................................................43
25.提單與產地證上收貨人名稱不同遭拒付案.......................................44
26.出口香港罐頭保險索賠案.....................................................45
27.沒有賠付,不能獲得代位求償權...............................................46
28.貨物超保....................................................................47
29.7個銀行工作口起算時間糾紛案.................................................49
30.超過7個銀行工作日拒付案....................................................50
31.二次拒付無效案..............................................................51
32.信用證的或有不可撤銷性......................................................52
33.保兌行與開證行、議付行和受益人之間的糾紛案例...............................53
34.非單據條件..................................................................55
35.未詳細規定產地國............................................................56
36.無法與議付行聯系............................................................57
37.因惡意欺詐信用證被凍結案...................................................59
38.無貿易背景信用證案例........................................................60
39.不熟國際慣例受損案..........................................................63
40.牟其中信用證詐騙案案情來龍去脈.............................................65
41.保函效期敞口案..............................................................70
42.履約保函中非單據條款案......................................................71
43.保函案例....................................................................73
44.用偽造的備用信用證詐騙銀行資金案例.........................................74
45.衡水農行一百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詐騙案.........................................76
46.打包放款被騙案..............................................................79
47.最高法院判決“打包放款”為出口貿易融資......................................81
48.提單未到,騙取開證行提貨擔保的詐騙.........................................85
49.出口押匯與議付的關系........................................................86
50.福費廷案例..................................................................87
從一則案例看貿易術語的選擇
案情
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出口
方)簽訂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LOS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的跟單
信用證,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寧波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
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于駕駛員
的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口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后,
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并本著誠信原則告
知進口方兩箱瓷具可能受損。美國進口方回電稱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應降5虬我出口方回
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圈,但認為其余貨物并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
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
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承運人同意承擔有關
倉儲費用和兩箱震蕩貨物的損失;利息損失只賠50%,理由是自己只承擔一部分責任,主要
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單證耽誤時間;但對于貨價損失不予理賠,認為這是由于出口方單方面與
進口方的協定所致,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運人
的過失,堅持要求其仝部賠償“3個月后經多方協商,承運人最終賠償各方面損失共計5.5
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9.5萬美元。
評述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費了時間和精力,損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賠償,這充分表明了CIF術
語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業務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兩種合同項下交貨義務的分離使風險轉移嚴重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
在采用C1F術語訂立貿易合同時,出口方同時以托運人的身份與運輸公司即承運人簽訂
運輸合同。在山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完成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后,卻并不意味著他
已經完成了貿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出口方仍要因貨物越過船舷前的?切風險和損失向進
口方承擔責任。而在貨物交由承運人掌管后,托運人(出口方)己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
權。承運人對貨物的保管、配載、裝運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運人只是對此進行監督。讓出
口方在其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和風險,這非常的不合理。
尤其是從內陸地區裝車到綣口越過船舷,中間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會發生什么事情,誰
都無法預料?。也許有人認為,在此期間如果發生貨損,出口方向進口方承擔責任后可依據運
愉合同再向承運人索賠,轉移其經濟損失。但是對于涉及到有大訴訟的贄用、損失貢任承擔
無法達成協議,再加上時間耗費,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償失。本案例中,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發
生了車禍,他就應該對此導致的貨物損失、延遲裝船、倉儲費用負責,但由此導致的貨價損
失、利息損失的承擔雙方卻無法達成協議,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損失。
2、運輸單據規定有限制,致使內陸出口方無法在當地交單
貨物在內陸地區交付承運人后,如果走的是河航運,也沒有太大問題,但事實上一般是
走陸路,這時承運人會簽發陸運單或陸海聯運提單而不是CIF條件要求的運輸單據。這樣,
只有當貨物運至裝運港裝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單或得到在聯運提單上“已裝船”的批注,
然后再結匯。可見,這種對單據的限制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從而影
響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增加了利息負擔。本案中信用證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單,而貨物
走的是陸路,因此他只能到港口換單結匯。如果可憑承運人內地接貨后簽發的單據當地交單
結匯的話,出口方雖然需要就貨損對進口方負責,但他可以避免貨價損失和利息損失。
3、內陸地區使用CIF術語還有一筆額外的運輸成本
在CIF價格中包括的運費應該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一段的運費。但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
裝船之前還有一部分運輸成本,如從廿肅、青海、新疆筆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的費比一般
要占到出口貨價的一定比例,有一些會到達20與左右。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中并不適用。事實上,對于更多采用陸
海聯運或陸路出口的內陸地區來說,CIP比CIF更合適。
CIP術與C1F有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價格構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保險費,
即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負責訂立;交貨地點均在出口國的約定地點;出、進口清關
責任劃分都是出口方負責出口、進口方負責進口通關;風險在交貨地點交貨完成而轉移給買
方,而運費、保險費卻延展到目的地(港)。但兩者也有明顯不同,也正是這些不同使CIP
術語比CIF術語更適合內陸出口業務。
1、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E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CIF只適用于水上運
輸方式(海運、內河航運),CIP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而對于內陸地區而言,出口時運輸方
式也是多種的,比如出口到美國、東南亞地區,?般是陸海聯運:出口到歐洲,?般是陸運。
2、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
可以及早減輕。CIF術語下,出口方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是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在
貨物越過船艙之前,不管貨物處于何方的實際處置之下,賣方都要向買方承擔貨損等責任。
CIP術語下則比較靈活,由雙方約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內陸地區,但無論在哪里,
出口方責任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止,出口方只負責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
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此后貨物發生的一切殞失均與出口方無關。
3、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
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于CIF,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單據,又
可以是陸運單、空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后,出口方即可據以結匯。這樣,縮短
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速度。
另外,迅速發展的集裝箱運輸方式也為內陸地區出口使用CIP術語提供了便利條件。目
前我國許多沿海港口如青島、連云港都在爭勸把口岸辦到內地,發展內陸地區對沿海陸運口
岸的集裝箱直通式運輸,這勢必會減少貨物裝卸、倒運、倉儲的時間,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
成本,縮短報關、結匯的時間,有利于CIP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中的推廣。
銀行承兌匯票拒付糾紛案
案情
2000年10月8日,A公司為緩解資金短缺的困難,在無貨可供的情況下,與外地的E公司
簽定了一份購銷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應價款為200萬元的優質鋼材,交貨期限為4個月,
B公司交付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為6個月。
合同簽訂后,B公司商請C公司作保證人,向其開戶行甲銀行申請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
并簽訂了承兌協議。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為2001年4月12日。A公司收到匯票后,馬上向其開
戶行乙銀行申請貼現。乙限行在審查憑證時發現無供貨發票,便發電報向甲銀行查詢該承兌
匯票是否真實,收到的亞電是“承兌有效”。據此,乙銀行向A公司辦理了匯票貼現,并將
160萬元轉入A公司帳戶。
臨近付款期,B公司派人去催貨,才發現A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方知上當受騙,于是告知
甲銀行。
2001年4月13日,乙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拒付,理由有二:1、該匯票所依據的交易合
同是虛構的;2、乙銀行明知A公司無供貨發票,仍然為其辦理了貼現,具有重大過失。于是,
乙銀行以甲銀行、B公司、A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三方支付匯票金額及利息。
問題
1、甲銀行的拒付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2、誰應承擔付款責任?
3、乙銀行是否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解決問題?
盜用銀行名義簽發銀行匯票
1998年6月7日,福建興業銀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張以L行總裁名義發出的電報,大意是:
”?筆以我行為付款人的款項200萬美元已備妥可隨時兌現,請通知受益人XXX。”6月9日,
該受益人收到以其為收款人的200萬美元票據,即交開戶行福建興業銀行貼現。福建興業銀
行經查,該票據表面一切正常,L行為國際性大銀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book中無記錄。
福建銀行遂決定先托收并電詢出票行M行和付款行L,同時急電委托盧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資
信。盧森堡中行回電稱M行已倒閉。L行回電稱已收到以其為付款人的200萬美元票據,但不
知悉有該張票據的存在,且無名為M的客戶行,故不能憑該匯票付款。福建興業銀行及時通
知客戶,采取防范措施。
冒充存戶偽造支票
1992年1月28日,北京賽帝克計算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張HKS23226000的香港南洋商
業銀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在辦理托收過程中,該支票出票人一一香港
達成貿易運輸公司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經理.稱收款人急需用錢,請求先給予通融付款°北京
中行經審核支票,發現一些疑點:(1)支票本身經折不平,證明已在外流傳很久。(2)出
票人簽字不流暢,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額較大,不合常理,且簽字上下排列不齊,字
體之間間隔不同,像是用手將字模逐個接上而成。鑒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時向南洋商業銀行
辦理托收,并在托收函中注明“如不付款,請急電告”,另一方面,提醒該計算機公司在此
款未收妥前,不可發貨。不久,收到回電和退票,回電稱:“該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簽字
與預留印鑒不符,屬偽造。”可見,詐騙分子企圖以偽造支票引誘收款單位發貨,騙取其貨
物和銀行融資,幸虧早識破,陰謀未能得逞“
明確匯票付款日
1995年8月1口,武進貿易公司與南韓SSANGYONG(:0口01^口(^簽訂進口合同一份。從南
韓進口一批樹脂,數量306噸,總金額437580美元。憑不可撤銷信用證,提單日期后9c天付
款(BYANIRREVOCABLEL/CAT90DAYSFROMB/LDATE),裝運期為1995年8月15日。SSANGYONG
公司將整批貨物安排裝運,提單簽發口期(B/LDATE)為8月9口。中行武進支行于8月16
日收到整套貨運單鋸,審核無誤后隨即向武進貿易公司提示,要求承兌匯票。由于信莊證規
定SSANGYONG公司必須在裝運后2天內將一份正本提單特快專遞直接寄武進貿易公司,以便早
日提貨。武進外貿已于8月14日收到這份正本提單,并于8月15日提取了全部貨物,故不急于
承兌匯票。因為按UCP500的規定,進口商應在七個銀行工作日內作出承兌或者拒付(如發現
單據存在不符點)。武進外貿于8月20日審核無誤后隨即對90天匯票作出承兌,即見票承兌
日期為8月20日。如果是見票后90天付款,則從8月21日起算,那么,武進外貿將于1995年11
月18口支付這筆款項。公司有關人員恰恰就是這么認為的,根本沒有仔細審核合同及信用證,
以至當武進支行國際結算處于1995年11月6日通知公司備款支付時,才感到束手無策。43萬
多美元,而公司還未準備這筆款項。怎么辦?最后,在銀行的幫助下與SSANGYONG公司聯系
延長付款期限。但必須由韓國銀行的加密電傳予以確認才行,且確認電必在貨款付出以前到
達中行。幸運的是在11月7日上午下班前終于?收到韓國的確認電。武進外貿才幸免損失。
評述
由于業務員的疏忽大意,差點給公司造成慘重損失。希望工作人員能從中吸取教訓,工
作細心、謹慎,千萬不能忽視單證工作中的任何細節問題,更不能想當然。在整套運輸單據
中,匯票是一種特殊的單據,它是L/C、D/P、D/A等結算方式下憑以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憑
證。出口方在填制遠期匯票時,請務必注意付款日期的規定:是定日付款、見票后若干天
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還是提單日期后若干天付款,以求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作為進
口方在承兌遠期匯票時,同樣必須仔細核查信用證或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做到心中有數,早
日做好付款準名。
D/A收匯失敗案
案情
某年國內某A公司向南美B公司出口部分茶葉。合同規定的支付條款為:“Paymentby
draftpayable30daysaftersight,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憑見票30天至
期的匯票付款,承兌交單。)按期辦理好裝運后,在7月2日,向托收行辦理D/A30天托收。
8月2日A公司收到托收行來電:“你第XXX號托收單據于7月13日收到,我行當天已經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兌后并于當時收到全套單據。我行于8月12日提示要求付款,但8月
13日付款人提出拒付,其理由是:商業發票不符合我當局有關規定,無法通關。”同一天A
公司也收到了買方類似的通知。由于一B公司未在來電中說明合格的商業發票格式,A公司不得
不查找該地區過去的合同當中要求的發票格式,繕制新的發票補寄。8月26日買方B公司又
來電:“你方補寄的發票我方己經收到,但海關仍然不接受,因為發票上沒有注明原產地。
據了解該貨物在保稅倉庫期間的高昂保管費,已經接近貨值的四分之一。如果你方不能彌補
我方損失,我方將不能接受貨物。”
A公司經研究,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只好愿意就降價問題與買方談判,損失了20氐的貨
款。最后通過其他途徑才知道貨物早就被買方提走,只因該公司近期虧損嚴重,無力付款,
才采取這種辦法抵賴貨款,
評述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教訓:
首先,該案例采用了D/A托收的方式,完全是遠期付款,買方只要在匯票上簽字表示承
兌就可獲得全套單據,并借以向船方提貨,等匯票到期才付款。對賣方來說,這種方式風險
很大。
其次,在實踐當中,很多外貿人員認為,托收方式下的制單似乎比信用證下的制單容易,
因為約束要少得多。但實際上由于托收的制單沒有嚴格要求,無章可循,才正好成為許多國
外商人拒付的理由。因此,更加要求單證人員通曉各國有關單證方面的所有規定和慣例。
最后,采取D/A方式結算貨款,一定要重視對買方的資信調查。本案中的買方資信狀況
就很差,不但不告訴賣方合格的發票格式,而且采取了欺詐的方式。
一筆跟單托收款項順利回收的啟示
安徽某外貿公司與馬來西亞H公司簽訂了一筆K期出口丁作手套的合同.用即期跟單托
收結算,每月總額近20萬美元。考慮到國際市場的風險,外貿公司向銀行征求意見。
銀行建議客戶通過A公司對馬來西亞的客戶做一個資信調查,經查,H公司是一個家族式
的私人公司,資金實力較強,由于能夠弄到美國的紡織品配額,所以基本上做的都是轉口貿
易,且數最較大,為了不占用銀行的授信額度,一般不愿意用信用證結算。公司的財務狀況
也比較好,沒有什么其他的法律官司。經初步審核,我行同意外貿公司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
但保險必須由外貿公司辦理,也就是CIF檳城價,每打手套3.3美元。為了安全起見,銀行還
建議外貿公司計算出每筆出口的毛利潤、海運費以及其他有關的費用,讓H公司匯來這部分
錢作定金,以減少進口商不提貨的風險。并建議外貿公司在跟蹤貨物發運情況的同時,隨時
了解國際市場及進口公司的變化,在合同中也須注明,如貨物在港口一定時間內不提貨,視
為拒絕要貨。經過協商,H公司同意先付1萬美元定金,然后一筆一清。
外貿公司在發了兩筆貨后,發現進口商并沒有及時地付匯,兩筆貨物都壓在了檳城港口。
外貿公司多次打電話給這家公司都找不到當事人,經調查后得知,H公司已換芾事長,該公
司根本沒有來賒回這兩筆貨物的單據。考慮到貨物長期滯港的費用,在與進口商多次聯系無
果的情況下,外貿公司果斷將貨物低價賣給了當地另?家公司。雖然以后進口商也多次求索
要定金,但是由于H公司違約在先,不久,就不再催要定金了。
此案例中,由于外貿公司在事前就采取了防范措施,從而避免了損失,順利收回了該筆
托收款。這筆托收業務的成功,至少有以下幾個萬面的原因:
1、事前對進口商的資信及經營情況的調查,知道了進口商的實力,進而做出了兩筆貨
款清一筆發二筆的決定。考慮到該公司的性質,為了避免人事變動帶來的風險,他們提出了
要定金的要求,從而防患于未然,在無法獲得付款的情況下,果斷將貨物低價賣出,鉞定了
成本,降低了損失。
2、進口地法律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規定。馬來西亞的外匯政策較寬松,而該公司作的
又是轉口貿易,因此,經過仔細研究馬來西亞的外匯政策后,外貿公司認為。在收匯方面,
如果進口商信譽可靠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發生風險,因此才決定將貨物的量增加而發貨次數減
少。對■「不懂貿易國的外匯及貿易政策而遭受巨額損失的案例數不勝數,影響最大的就是巴
基斯坦的不法商人,利用該國進入該國港口的貨物不得自由運出,必須進口商同意的政策騙
了不少中國的商人,使國家蒙受了巨額損失二
3、代收行的選擇。在該案例中經在詢銀行,外貿公司選擇了馬來西亞某銀行作為代收
行。事實證明,中行提供的選擇是對的,在要求貨物轉賣的過程中,得到了大眾銀行的大力
配合,使得貨款得以很快收回,URC522也明確規定,委托人應自己選擇代收行,委托人的銀
行也可代為選擇,但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國外銀行是否能勝任代收行的工作,委托銀行最
有發言權。
4、謹慎選擇托收的幾種付款方式。在所有的托收業務申,即期托收應該說是最安全的,
對于遠期托收方式,出現的問題不少。因為在中國,銀吁界一般認為D/P遠期和D/A不一樣,
應區別對待。前者是對方見單據后一定期限內付款,后者是只要進口商金寧同意到期付款就
行,區別就是前者仍將物友證明控制在手上,而后者則喪失了。但在某些國家,兩者在法律
上是一樣的,都作為D/A史理,風險之大可想而知。如URC522明確規定,規定如與一國一洲
或當地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或條件規定相抵觸,則要受當地法律的制約。
5、盡可能用CIF價格來成交。利用此價格術語成交,當貨物在海上遇險時,出口商在不
能得到國外公司的貨款時,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代收行的疏忽導致的索賠
我行于1998年3月24日為A公司敘做「一筆托收業務,匯票付款人是英國的B公司。A公司
自己選擇了英國的C銀行作為代收行。匯票金額為907().64英鎊。托收方式為D/A,匯票的期
限是見票后60天。
4月1日我行收到一份。銀行通過某銀行轉發的確認收到單據的電傳。此后沒有收到C銀行
的其他通知。
5月19日,我行通過C銀行倫敦總行向它發了?份查詢,C銀行未做答復。我行及時把情
況通知C公司,并向其說明代收行對我行查詢未做答復的可能(業務作風差),但代收行并沒
有必須為委托方取得承兌的責任,因此A公司有必要自行聯系客戶了解情況,以便采取相應
措施。
9月30曰,我行收到戊艮行通過我總行轉發的一份電傳,通知我行退單。10月4R,我行
收到C銀行退|可的一張已承兌但未付款的匯票。與此同時,A公司收到倫敦H會計師事務所的
通知,得知B公司已經破產,H會計師事務所被指定為該破產案的資產管理人。根據H會計師
事務所的情況介紹,A公司直接從B公司那里得到償付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10月12日,我行就該業務中的幾個疑點問題質詢C銀行:
1、我行從未收到你行發來的承兌通知和拒付通知,但你行退回的是一張已承兌匯票,
2、這張匯票只有B公司的簽字和承兌字樣,既沒有承兌日期也沒有到期曰;
3、我行了解到B公司已經破產,在這種情況下你行怎么可以憑其承兌交單?
10月13F1,C銀行的回電做了如下的解釋:
1、4月27日,我行通過SWIFT向你發了一份MT412報文,該報通過鞍山中行轉發:
2、如該報所示,B公司在4月23日承兌匯票,到期日為6月22日;會計師事務所在9月24
日才被指,定為該破產案的資產管理人。我行在4月份放單的時候不可能預見幾個月后承兌
人會破產;
由于C銀行的這份答復回避了幾個關鍵的問題,我行在10月20口進一步質詢如下:
1、鞍山中行的記錄中沒有發現你行所說的MT412報又,請提供進一步的細節以便我行查
找該報下落;
2、請注意,我行在5月19日曾向你行查詢過該業務的情況,但你行未做答復;
3、如果像你行所說的那樣,匯票的到期日為6月22日,那么你行為何在提示付款遭拒絕
的時候不按照URC522的26條c款的規定立即通知我行,那樣委托人就可以在接到拒付通知后,
采取必要的措施,而現在委托人只能面對無法挽救的損失。
10月21日,c銀行對此做了答復:感謝你行10月20日的來電,查閱了新的卷宗后,我們
發現似乎我們之間的函電往來多有未達者。例如,我行未答復你行5月19口的查詢是因為我
行已經向你行發了MT412,但是看來這份MT412報文未能轉發到你行。準此建議貴行是否可以
考慮在面函上注明貴行的SWIFT代碼,這樣對方便我們之間的通訊往來將大有益處。對于委
托人所遭受的損失我們深表同情。但我行據以放單的承兌對這一業務而言是充分、有效的,
它不是導致承兌人拒付的原因。對于現在的情況,我們愛莫能助。
對此我行的回復如下:
1、在我行的面函的左上角清楚地注明了我行的SWI。代碼。也請參見今天我行寄送給你
行的面函副本;
2、我行b月191=1的查詢說明你行原來發送的承兌通知因某種原因未能送達我行,因此你
行曾經發過通知的事實并不能成為對我行查詢置之不理的理由;
3、再次提醒你行注意,如果匯票是在6月22日到期,根據URC52第26條c(III)款的規定,
你行應在提示付款遭拒絕的時候通知我行,而不是在拒付的三個月之后退回匯票;
4、匯票的期限是見票后60天,B公司在承兌時應同時注明承兌日期和到期日,或者你行
作為持票人在匯票上填上認為合適的日期。很難理解你廳為何一直讓這兩頂空缺。
對這份質詢,C銀行做了如下的答復:
“你行所指出的關于承兌的問題確實存在,但我行認為這并非導致拒付的實質性原因。
另外,由于你行在面函上指示拒付時不做拒付證書,我吁認為沒有必要通知拒付。匯票一
直保管在我行等待時機爭取付款。有關這筆業務產生的債權問題,請直接與H會計師事務所
聯系。
很明顯,C銀行仍然采取避重就輕的方式推卸責任。我行繼續據理力爭,同時將此案抄
送其總行:
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被免除制作拒付證明的責任并不意味著他同時被免除及
時通知前手的責任;
2、URC522第26條c(III)款明確規定代收行必須在發生拒付的時候不延遲地通知委托
行。
3、我行5月19日的查詢應使你行意識到我行仍不知道匯票已經承兌,更不清楚承兌的時
間和到期的情況,你行未做拒付通知實質上誤導了我行以及委托人,使委托人對該業務的情
況產生了根本的誤解,以為他仍然擁有貨權。由于你行的疏忽,委托人被剝奪了在公司破產
之前處理債權的機公;
4、據了解,資產管理人是以你行為受益人,你行是B公司的主債務人.你行在處理這筆
業務時的種種反常做法是否與此有關,希望你行能予以澄清。
12月1口,C銀行來電,表示愿意付給A公司3000英鎊作為最終的解決辦法。A公司表示接
受,此案了解。
評述
通過我行與C銀行之間的交涉,使A公司獲得匯票金額30席的賠償,這樣的結果應該說是
令人滿意的,囚為畢竟A公司同時還保有通過H會“師事務所索償的權利。
A公司曾經希望C銀行會全額賠償,但我行認為這不可能。作為代收行,C銀行的主要責
任就是為委托人保管好單據,并憑B公司的有效承兌放單。就這一點而言,C銀行正常履約沒
有責任。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字樣和承兌人的簽字可以構成有效的承兌。誠如C銀行所
言,承兌的問題并不是導致最后拒付的實質性原因,對一筆D/A托收業務來說,委托人自己
承擔產生于承兌人的資信、經營等方面的種種風險。C銀行的責任在于其行為誤導了委托人,
使其喪失了處理問題的機會。但是,考慮到B公司的情況,A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并不
達。因此,C銀行的賠償應該算是合理。
在本案中,能夠使C銀行從最初的百般推脫責任,到最后同意做出賠償,我行的交涉應
該是成功的,抓住了問題的關鍵。C銀行一直強調的是承兌有效,自己在憑承兌放單這一點
上并無過失,對此我行沒有異議,但我行認為,C銀行有兩處疏忽,一是沒有答復我行5月19
日的查詢,二是在匯票遭到拒付的時候沒有及時通知我行。C銀行需要對其疏忽負責。C銀行
明知我行尚不清楚匯票已經承兌,更不知道匯票何時到期,卻不發拒付通知。這種做法使我
行和A公司徹底地誤解了該業務當時的狀況,因此無法根據當時的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喪失了解決問題的機會。因此我行認為,由于該案的特殊性,c銀行的疏忽不僅僅是業務作
風的問題,還直接造成了A公司的經濟損失。對此,C銀行有責任賠償。
另外,我行提醒C銀行注意該行在這一案例中所處的特殊位置。一方面,是我行的受托
方;另一方面,又是破產案中資產管理人的主受益人。考慮到這種雙重身份的敏感性,希望
c銀行能夠妥善處理。
縱觀此案,我們可以想見如果對方不是C銀行這樣信譽比較好的跨國銀行,而是一家規
模較小,資信較差的銀行,A公司可能要損失全部的貨款。URC522雖然對銀行的責任有很明
確的規定,但國際商會并不曾試圖明確違約一方該如何賠償的問題,這要留給各國法律去解
決。而像本案這樣的情況,確定賠償更顯得棘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銀行交涉的力度和對方
為挽回疏忽行為對其信譽造成的影響愿意付出的代價。因此,交涉的技巧是一個方面,更重
要的是一開始就選擇一個好的代收行。
一筆遠期付款托收業務糾紛交涉案
貿易背景
某出口商(下稱E公司)與德國出口商(下稱I公司)于1996年簽訂了一筆地毯、氈毯的合
同。金額為USD24833.00,付款條件是D/P45DAYS。E公司于1997年1月25H發貨,29H將有關
單據交至我行。經審核,單單一致,當日將單據(包拈全套正本提單)寄往其指定的代收行(下
稱C行)。2月6日,C行來電稱單據收妥。
交涉經過
根據C行2月6日的電報,我行推算出該單握的付款到期日應為3月底,但到期后款項未達.
經我行多次與E公司電話聯系,得知E與1之間正就付款一事商洽。4月30日,我行發電傕收,
C行回電稱尚未收到1公司的付款指示,如有消息立即通知我行。
5月6日,C行來電告知1公司做出承兌,到期日為6月19日。而C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我行
1公司未付款,等待我方指示。我行將電文通知E公司,并請具給予處理怠見。6月24日,C
行來電稱1公司準備贖單,要求提供正確單據(產地證)。經聯系E公司得知,1公司需持紡織
品產地證通關,而E公司提交的卻是一般原產地證。E公司遂于7月2日將紡織品產地證寄給1
公司。7月11日我行預計該單據已寄達1公司,便致電C行請其協助敦促I公司付款。8月1日,
E公司通知我行1公司已付款,我行遂發電要求C行劃撥款頂。但電報發出后,C行一直未作答
復。我行又分別于8月12日和9月16日致電C行進口部經理,請其關注此事。C行在8月14日利9
月16日的兩次歸|電中均稱1公司并未付款,但其已協助敦促。
鑒于多次交涉亳無進展,加上貨物早已抵港,而C行與1公司都未曾就倉儲費、滯納金等
問題提出任何要求,故我行懷疑貨早已被1公司提走,于是,9月17口,我行建議E公司與船
公司接洽,了解貨物下落。7天后E公司書面通知我行:1公司已于5月16日憑正式提單將貨物
提走,我行立即致電C行,請其7日內將貨款及利息USD1014.00(提貨日至發電日利息J匯至
我行,否則退回全套單據,7日后,款項仍未到,我行根據E公司的書面指示要求C行立即退
單。兩天后,收到C行付款通知,但未付利息。
于是,我行在10月24口繼續致電。亍進口部經理索要1公司提貨日至付款日期間145天的利
息,共計USD1122.40,未果,我行又于11月4日和12日兩次致電C銀行總經理詳述案情,要求
盡快支付E公司的利息損失,仍未果,我行在11月21日的電報中不得不加重語氣。
12月3日我行終于收到C行的付款電,至此,這起長達10個月之久的遠期托收糾紛案圓滿
解決。
評述
在跟單托收業務申,由于出口國外匯管制的要求或者出口商對進口商不信任的緣故,常
常采用付款交單方式,在遠期交易中則選擇遠期付款交互方式,但遠期付款交單方式容易產
生這樣一種困惑,即在代收行收到托收單據和在付款人于到期日或提前付款這一段時間是
里,單據所代表的貨物可能已到達目的地,而付款人無法提貨卻不得不支付保險費,倉儲費
等。此時如果付款人向代收行要求擔保提貨,又勢必使代收行承擔付款人不付款贖單而貨物
已被提走的風險。因此,國際商會在《托收統一規則》522第7條A款中強調:帶有憑付款交
單的指示的跟單托收不應包含遠期付款的匯票,但在第7條C款重申:如果托收包含了遠期付
款的匯票,并且托收指示列明憑付款交出商業單據,則應僅憑付款交單,代收行對交單的任
何后果不負責任。
在此案中,我行在托收指示中清楚地列明TENOR為45天,并有文字說明“DELIVER
DOCUMENTSAGAINSTPAYMENT,"C行作為代收行,卻置我行托收指示于?不顧,將D/P45天當
作D/A45天處理,在付款人未履行付款責任的情況下擅自放單,并對我行的多次催收電報采
取推卸責任的態度,甚至在6月24日來電中仍以1公司準備贖單?的謊言蒙蔽我方,直到我行查
明貨已于5月16口被提的事實并要求其退單時才不得不付清貨款。C行的所作所為不僅違反了
國際慣例,而且嚴重損害了其作為國際知名大銀行的聲譽。
E公司在此案中雖與我行緊密配合,最終收I可全部貨款及利息損失,但其未重視進口國
的貿易規定,提交了一般原產地證,使進口商不能順利通關是造成延遲收匯的原因之一。另
外,單據提交銀行后E公司應保持與進口商的密切聯系,了解其真實意圖,當貨款未能按期
收回時還應主動聯系船公司,掌握貨物下落,并將信息及時反饋給寄單行,以便寄單行采取
相應措施及時對外交涉。
我行在此案的處理過程中前期工作比較被動,輕信E公司與1公司之間的信息往來,未能
及時建議E公司查詢貨物下落。交涉后期由于我行掌握了貨物被提的事實,使案情由被動變
為主動,同時采取步步緊逼、逐漸升級的交涉方式,據理力爭,最終迫使c銀行付清全部貨
款和利息。
銀行操作違規不能免除出口方的付款責任
在國際貿易跟單托收業務中,代收行在未收款的情況下違規放單,付款人是否還具有付款義務?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國際跟單托收業務,代收行違規輕率放單,付款人拒絕
付款而引發的糾紛,被告某金屬公司被判令支付原告某銀行太倉支行墊付款21820.02美元、
手續費47.76美元,并按外幣活期存款利率賠償原告利息損失。宣判后,當事人未上訴,該
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2001年10月,某金屬公司與某國D公司簽訂1份買賣合同,約定D公司銷售給金屬公司12
只集裝箱的廢絕緣銅線,總量為300噸,該合同的付款方式約定為:2001年11月5日付15%定
金,其余85%在提單日后3。日以付款交單方式支付,委托結算銀行為某國的K銀行。同年12
月21口,K銀行向某行蘇州分行發出跟單托收指示,托收金額為美元47756.80元,受票人(付
款人)為金屬公司,委托人為D公司,并附發票、提單、裝箱單、商檢單等附件。交單條件
為:30日付款交單。該指示并明確該匯款應服從國際商會跟單統一規則。某銀行蘇州分行接
單后,于同日向其下屬分支機構太倉市支行發出書面指令,確定上述業務由其以交單行和代
收行的名義辦理。同日,太倉支行向金屬公司發送了“進口代收通知書”,要求金屬公司確認
是否同意付款贖單,并明確提單日為2001年12月19日,到期日為2002年1月17口。金屬公司
在通知書上加蓋公章同意付款贖單。今年1月20日,太倉支行將提單及其附件交給金屬公司,
金屬公司未付款,并至上海港將貨物提走。之后,太倉支行要求金屬公司付款,金屬公司以
供貨方所供前幾批貨物未達合同約定標準為由拒付。2月1FI,太倉支行從金屬公司人民幣帳
戶內以特種轉帳的方式扣劃214990元(折合美元25936.78元),并于同日將全額托收款美元
47756.80元匯入K銀行指定的帳戶。2月5日,K銀行向蘇州分行發出電傳,代表該行客戶索取
4筆跟單托收利息,其中參考號為86736015303172的跟單托收業務索賠7星期3.85$的利息。
之后,太倉支行與金屬公司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我行根據K銀行的托收指令向被告發送了“進口代收通知書”,被告蓋章同意
付款后即向原告索要提單,因被告在原告處帳戶上僅有人民幣214990元,故原告不同意交單,
被告再三承諾在提貨前一定將資金足額交給原告,原告才將提單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在未足
額付款前即將貨物提走,為此原告只能墊付上述款額,后雙方多次協商,被告均拒絕付款,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金屬公司支付欠款22000美元,及手續費47.76美元,并賠償利息和電
傳費用等。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并無借款合同關系,作為代收行,在業務中僅為收款交單,而無
權擅自付款,自行付款所造成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況且原告明知被告與供貨方存在質量
爭議,應當協助被告扣留上述款額。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按照國際慣例,其操作規程適用國際商會制定的第522號出版物。根據該操作規程,原
告在該單業務辦理中操作違規,即在未足額收款的情況下交單,對此雙方并無爭議。本案爭
議的焦點在于:在原告違規的情況下,被告是否仍應支付上述款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蘇州分行基于K銀行的委托接單并將該單業務交給其下屬部門太倉
支行辦理,故原告應為上述托收業務的實際交單行和代收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原告沒有
按照規定的程序操作,在未收款的情況下將貨運單據交付給被告,對于本案糾紛的形成負有
一定的責任。被告系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買方,而在上述托收義務關系中是付款人,其在與D
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中約定的85%貨款的付款方式為30HD/P,又在原告向其送達的“進口代
收通知書”上加蓋印章同意到期付款贖單,且在付款日屜臨后取走全部貨運單據并提走了貨
物,由此,被告的付款義務成為必然,因為在D/P托收業務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是不可逆
轉的。并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和信用始終是當事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而被告的行為與
這一原則相悖,因此,被告應當按照其約定和承諾履行付款義務。即使原告操作違規,交單
后才向被告催收,也并不能免除被告的付款責任,故被告對本案的糾紛應負主要責任。被告
以D公司所供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及其他糾紛為由拒付上述款額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在正常
的D/P托收中,付款人無論同意贖單還是拒絕贖單,都不會與代收行發生直接的利害關系。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違規放單,被告取得提單并在提貨后拒絕付款,原告即必須按照《托收
統一規則》的規定將全額吒收款匯付委托行,由此而在原、被告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原
告在將托收款墊付后,有權向被告追償。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何為港至港裝運
背景
信用證類型: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
適用:UCP500
開證行:I銀行
通知行:A銀行
議付行:A銀行
使用方式:即期議付
有效地:議付行柜臺
案情
開證行:I銀行開立了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并通過A銀行通知受益人。
保兌行:A銀行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信用證:信用證的部分要求如下:
1)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
2)貨物從X國家的任何港LI運至Y國家的DEF。
受益人:向A銀行提交單據議付時,所提交的提單注明了下列內容:
裝貨港:X國家的一個港口
卸貨港:Y國家的ABC
最終目的地:Y國家的DEF
議付行:A銀行拒絕了單據,原因是海運提單沒按信用證要求注明貨物從X國家的任何港口運
至Y國家的DEF
受益人:受益人對此不符點提出疑問,認為提單表明的裝運情況確實符合信用證要求,即貨
物從X國家的任何港口運至Y國家的DEF。另外,信用證允許轉運,貨物在ABC轉運,
目的地是DEF。受益人還說,他們國家的其他銀行認為此種提單符合信用證條款而
予以接受,開證行并沒有拒付。
議付行:A銀行答復說,他們的觀點的有根據的,因為該跟單信用證正如UCP500第23條所規
定,明確要求海運提單注明貨物運至Y國家DEF港。所提交的提單只注明貨物從X國
家的一港口至ABC的海運全過程,而不是到Y國家的DEF港。
問題
1、A銀行對此證和UCP500第23條的理解和應用是否正確?
2、假如買賣雙方的商業合同所預想的裝運情況與受益人所描述的?樣,該信用證
開立的是否正確?是否應當修改?
提單詐騙案及其防范
所謂的空頭提單詐騙就是指貨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貨物的裝船數量遠遠不足信用證規定
的量,而詐騙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單會同其它單據一起先向銀行結匯,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
而開證申請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貨而只能望單興嘆。許多國際騙子經常利用這一
方法進行詐騙勾當,他們每每先與對方進行幾次小額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來一次大
的瞞騙。”利用空頭提單”的詐騙雖然受損失的大多是買方,但有時會泱及船方(特別是在
貨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以下的國際著名案例便是一個典型:
1977年,希臘貨輪”LORDBaron”號,自新加坡裝偽造了一張載20,000噸糠的提單向銀
行結匯,拿到款走了。而索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侯著心目中的20,000噸糖的到來,但當
船抵港后發覺只有500噸,?怒之下降罪于船東,沒收了該輪,并把船長收監。后來希臘政
府通過領事出現交涉,索馬里政府亦不予理會,最后鑒于國際輿論及外交壓力,才迫使索馬
里把船、人釋放,但船東已遭受到很大的損失,該船的冊長亦在返抵希臘時心臟病發身亡,
這樣一場無妄之災就是由國際騙子一手造成了
諸如這類騙案的受騙對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原因是:(1)他們買貨都喜
歡用投標的方式來獲得最低價,住住忽略了對于賣方的認識,亂簽買賣合約,忽視對賣方的
信用調查,就貿然開出信用證證給沒有“信用”的人。這樣就很容易被騙子所利用,騙子當
然可以輕易地以最低價中標,因為他們幾乎不用成本。屹)第三世界國家大都對國際貿易不
太熟悉,往住只以國際商會規定的三種基本單證(即賣方發票shippersInvoicce、裝船提單
ShippedBillsoflading、保險單InsuranPolicy)為雙付條件,亦使騙子們有可乘之機。
針對上述兩點,受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方法是,小心選擇賣家,對其信譽要有所
了解,叫價最低的未必是理想的賣家,否則隨意向他人去買貨,只求低價,買家就有可能遭
受損失。(2)信用證開出的議付條件,除了上述三種必須的基本單證之外,還須附加一些不
容易被假冒的檢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證人或當地商會組織簽發的檢定證書或可規定
只有駐當地使館鑒證才能確定貨物己如數裝船等。
聯合運輸提單糾紛案
背景
信用證種類: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
開證行:1銀行
通知行:A銀行
議付行:A銀行
受益人:B公司
開證申請人:A公司
案情
開證行I銀行開立不可撤銷的可議付信用證,并通過A銀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A銀行將
信用證通知了受:益人。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420casesofelectricgoodsandmaterials,
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Bangkok.Partialshipmentsandtranshipmentare
prohibited.Fullsetcleanonboardmarinebillofladingmarked^Freightprepaid^to
orderofshipperendorsedtoK.T.Banknotifyingbuyersw?(420箱電器電料,從中國
港口至曼谷,不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全套清潔已裝上船的海運提單,注明“運費預付”,發
貨人抬頭,背書K.T.銀行,通知買方)。
受益人B公司接到上述信用證,審查后認為沒有什么問題,即通過集裝箱運輸,隨后備
妥各種單據向A銀行交單議付。A銀行審核單據后辦理議付,升向1銀行寄單索償。
開證行收單后認為存有不符點,隨即向議付行發出如下電傳:“1.我信用證要求的是‘清
潔已裝上船的海運提單,(cleanonboadmarinebilloflading),你所提交的卻是聯合
運輸提單(combinedtransportbi11oflading)o2.我信用證規定不許轉運,但根據你提
單上的記載,顯然貨物是經過轉運到達曼谷港,故不符合信用證規定不許轉運的要求。以上
二項單證不符,我行無法付款。單據暫由我行代保管,速告單據處理意見”。
A銀行接到拒付電傳后審核留底單據,認為開證行所提出的不符點是故意挑剔,答復如
下:“你X口電悉,關于第X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我行認為其所謂不符點是不存在的。
1.你信用證雖然規定提交‘清潔已裝上船的海運提直’,但你行可以接受聯合運輸提單。
因聯合運輸提單上標明:'Thiscombinedtransportbillofladingissuedsubjectto
UniformRulesForaCorabinedTransportDocuments(ICCpublicationNO.298).'(本聯
合運輸提單系根據《聯合運輸單據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298號出版物)辦理)。根據該國
際商會第298號出版物中《總則》規則第1款規定:'即使與締約雙方按本規則規定進行貨物
聯運的原來意圖相反,上述貨物是按照單一運輸方式承運的,本規則仍應適用所以聯合
運輸提單也可適用于港至港海運提單。同時L'CP500第23條關于海運提單的規定中也沒有提及
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時銀行可以不接受聯合運輸提單的說法,所以我們認為單證相符。
2.關于轉運的問題,提請你行注意。該批貨物系由集裝箱運輸,UCP500第23條1)款規定:
'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對下列單據予以接受:對注明將發生轉運者,只要提單證實有
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X或子母船運輸,并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根據上述條
文規定,只要貨物由集裝箱運輸,即使信用證規定禁止轉運,銀行也可以接受貨物將轉運的
提單。因此單證相符,請立即付款”。
開證行制對上述復電,一星期后乂做出如下答復:“你方K日電悉,關于第XXK號信
用證項下單據,即使貨物由集裝箱運輸可以接受轉運提單,但也解決不了問題。信用證規定
提交'已裝船的海運提單',我行收到你方單據是'聯合運輸提單’,單據名稱相差甚遠。我
銀行審核單據的依據是單據表面上是否與我信用證條款用符,UCP500第13條和14條均強調單
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可以拒受單據。你
方前次電文中強調依據國際商會第298號出版物《聯合運輸單據統一規則》,但我行不受其
約束。我信用證明確規定:'Exceptasotherwiseexpresslystatedherein,thiscredit
issubjecttoUniformCustomandPracticeforDocuments
Credit(1993Revision).InternationalCredit(1993Revision).Internationa1
ChamberofCommercePublicationNO.500(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
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辦理)’。UCP500強調銀行接受單據主要依據單證表
面上相符,所以我無法接受以聯合運輸提單的名稱代替已裝上船的海運提單。單據仍無法接
受”。
A銀行對開證行的回電反駁如下:“你行X日電悉。關于你行第XXX號信用證規定提
交'清潔已裝上船的海運提單’,我行仍然認為你行應接受‘聯合運輸提單你行強說只受
UCP500約束,但根據UCP500慣例第23條關于海運提單的規定:如果信用證要求港至港的海運
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而不論其名稱如何:a…b…c…d(略)。該
條文的意思也就是,雖然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只要所提交的單據符合該條文的a、b、c、d
四項規定精神,不管其單據名稱如何叫法,銀行將接受其單據。換句話說,即使信用證要求
提交海運提單,我單據名稱是聯合運輸提單,只要我單據未與UCP500第23條所列各項抵觸.
銀行也要接受其聯合運輸提單。現試將我提單的內容與該條文的a、b、c、d各項規定對照如
下:
a.主要規定三個內容:(D要求表明承運人名稱,其簽字應由承運人或船長或其代理人簽
署。我提單己標承運人名稱,在簽字處乂標明是代表承運人的代理人(asagentforcarrier)
(2)要求已裝船的批注。提單上已在<loadedonboardthevessel'欄中注明已裝上船的日
期并簽字。(3)要求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卸港,提單上裝貨港已注明信用證的港口:中國港大
連,卸貨港:曼谷。(4)要求提交全套正本份數,提單正本二式三份已全部提交了。(5)要求
記載全部條款或簡式提單,提單背面有全部承運人的條款。(6)要求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約束
或以風帆為動力。所寄提單也無此標明。(7)要求符合信用證其他規定。所寄提單其他方面
均符合信用證其他規定。
b.條文解釋關于轉運的含義。
c.如果信用證未規定禁止轉運……你信用證己規定禁止轉運,所以本條文不適用我們情
況。
d.即使信用證規定禁止轉運,銀行應接受證實了貨物由集裝箱、拖車或子母船運輸的提
單,只要同一提單已包括悔運全程運輸。所寄提單系由集裝箱運輸,所以應接受轉運提單。
這個意見已由前次電文中申述過了。因此,你行所提出三項不符點是不存在的,你應按時付
款。”
最后開證行認為理虧,向議付行支付了該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和遲付款的利息。
評述
UCP500第23條規定,Ifacreditcallsforabillofladingcoveringaport-to-port
shipment,bankswill,unlesstransshipmentisProhibitedbythetermsofthecredit,
acceptabi11ofladingwhichindicatesthatthegoodswi11betranshipedprovided
thattheentireoceancarriageiscoveredbyoneandtheSamebilloflading.Even
ifthecreditprohibitstranshipment,bankswi11acceptabillofhidingwhich
indicatesthattranshipmentakeplaceaslongastherelevantcargoisshippedin
container(s),trailer(s)…….(如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的海運提單,只要信用證未明確
規定禁止轉運,而且同一提單包括全程運輸,銀行可以接受注明貨物將轉運的提單。如果信
用證規定禁止轉運,但貨物是由集裝箱運輸,而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銀行也可以
接受將轉運的提單。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即使表明轉運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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