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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企業常見風險及防范措施所謂風險是指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而導致經濟損失的現象,它具有客觀存在性和不確定性兩個主要特點。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是指人們無論是否察覺,“風險”都可能發生。風險的不確定性是指風險發生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模以及損失程度等事先難以預料。筆者結合自己多年從事管理建筑企業的實踐經驗,闡述一點想法與體會,供專家和同仁參考。

一、建筑企業風險的種類

按責任方可以把風險劃分為:發包人風險、承包人風險以及第三人風險等。這三種風險既可能獨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構成,即混合風險。例如,因發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導致工期延誤等即屬混合風險。

按風險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將風險分為技術、環境方面的風險與經濟方面的風險以及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等三種。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技術與環境方面的風險

1、地質地基條件。工程發包人一般應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和地基技術要求,但這些資料有時與實際出入很大,處理異常地質情況或遇到其他障礙物都會增加工作量和延長工期。

2、水文氣象條件。主要表現在異常天氣的出現,如臺風、暴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和其它影響施工的自然條件,都會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財產的損失。

3、施工準備。由于業主提供的施工現場存在周邊環境等方面自然與人為的障礙或“三通——平等”準備工作不足,導致建筑企業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準備工作,給工程施工正常運行帶來困難。

4、設計變更或圖紙供應不及時。設計變更會影響施工安排,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設計圖紙供應不及時,會導致施工進度延誤,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經濟損失。

5、技術規范。尤其是技術規范以外的特殊工藝,由于發包人沒有明確采用的標準、規范,在工序過程中又沒有較好地進行協調和統一,影響以后工程的驗收和結算。

6、施工技術協調。工程施工過程出現與自身技術專業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問題,各專業間又存在不能及時協調的困難等;由于發包人管理工程的技術水平差,對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解決的技術問題,而又沒有作出及時答復。

(二)經濟方面的風險

1、招標文件。這是招標的主要依據,特別是投標者須知,設計圖紙、工程質量要求、合同條款以及工程量清單等都存在著潛在的經濟風險,必須仔細分析研究。

2、要素市場價格。要素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等,這些市場價格的變化,特別是價格的上漲,直接影響著工程承包價格。3、金融市場因素。金融市場因素包括存貸款利率變動、貨幣貶值等,也影響著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4、資金、材料、設備供應。主要表現為發包人供應的資金、材料或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

5、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對工資、稅種和稅率等進行宏觀調控,都會給建筑企業帶來一定風險。

(三)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

1、存在缺陷、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細致、不嚴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條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沒有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相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影響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條款,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過于苛刻的權利等不平衡條款。

2、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履約能力差,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信譽差,不誠信,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分包方面。選擇分包商不當,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

4、履約方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遇到的問題,甚至發出錯誤指令等。

上述各類風險都是建筑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威脅。因此,必須進行有效的風險防范。

二、建筑企業防范風險的方式

建筑企業防范風險一般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即控制風險、轉移風險和保留風險。

(一)控制風險。這是使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導致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它包括避免風險、消滅風險和減少風險三種。控制工程項目風險的主要措施如下:

1、熟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階段的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施工階段的法律法規是保護工程承發包雙方利益的法定根據,建筑企業只有熟悉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依據法律法規辦事,才能增強用法律保護自己利益的意識,有效地依法控制工程風險。

2、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標文件。承包商取得招標文件后,應當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吃透業主意圖及要求;全面分析招標人須知,詳細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研究招標策略,以減少合同簽訂后的風險。

3、簽訂完善的施工合同。基于“利益原則”的承包人應當綜合分析、慎重決策,不能簽訂不利的、獨立承擔過多風險的合同。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很多風險,必須搞清楚由誰來承擔。減少或避免風險是談判施工合同的重點。通過合同談判,對合同條款拾遺補缺,盡量完善,防止不必要的風險;通過合同談判,使合同能體現雙方責權利關系的平衡和公平,對不可避免的風險,應有相應的策劃和對策。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稱標準文本)從而簽訂合同是使施工合同趨于完善的有效途徑。鑒于中國已經入世,合同的簽訂也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國際工程合同必須符合FIDIC合同條件。

4、掌握要素市場價格動態。要素市場價格變動是經常遇到的風險,在招標報價時,必須及時掌握要素市場價格,使報價準確合理,減少風險的潛在因素。但在招標報價時往往對要素市場價格變化預測不周、考慮不全,特別是可調價格合同,控制風險必須隨時掌握要素市場價格變化,及時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格,以減少風險。

5、加強履約管理,分析工程風險。在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雖然已經發現了風險,但合同中還會存在詞語含糊,約定不具體、不全面、責任不明確甚至矛盾的條款。因此,任何施工合同履行過程都要加強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風險。如果不能及時透徹地分析出風險,就不可能對風險有充分的準備,在合同履行中就很難有效控制,特別是對風險較大的工程項目更要強化合同分析,及時進行工程結(決)算。

6、管好分包商,減少風險事件。分包給分包商的工程,總包商負有質量、安全、工期等協調和管理的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所以對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和其工作,要嚴格進行管理,督促分包商認真履行分包合同,把總分包之間可能發生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

(二)轉移風險。包括向對方轉移風險和向第三方轉移風險。轉移工程風險主要有如下幾種措施:

1、推行索賠制度。由于不可預測的某些風險總是存在,風險事件的發生是造成經濟損失或時間損失的根源,合同雙方都期望轉嫁風險。所以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賠制度是向對方轉移風險。但工程索賠制度在我國尚未普遍推行,建筑企業對索賠的認識還很不足,對索賠的具體作法也還十分生疏。因此,必須了解索賠制度轉移風險的意義,學會索賠方法,使轉移工程風險的合法、合理的索賠制度健康地開展起來,逐步向國際工程慣例接軌。(11)國家發布的相關規定及有效信息。國家頒發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性文件,特別是涉及工程索賠的各類文件;政府有關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調整造價的方法和指數等,一定要注意積累。

3、按現行示范文本的索賠機會

《合同文本》提供的索賠機會

序號

條款

索賠的基礎、理由或權利

工期延長

費用增加

1

4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由發

包人承擔

2

6.2

工程師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給承包人造成的損

失,由發包人承擔

3

7.3

因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緊急措施,

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

4

8.3

發包人未能完成其義務(九項工作),造成延誤,

賠償承包人損失

5

12.2

發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遲工作

6

12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

7

13

工期延誤條款(7種情況)

8

15

發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達到優良標準;工程質

量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

9

16

1)

工程因工程師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返工,修改

2)

發包人檢驗合格后,又發現承包人造成的質量問題,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

工程師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檢驗為合格,由發包

人承擔追加合同價款

10

18

工程師要求重新檢驗,如工程合格

11

19.5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負責修

改設計;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

且設備為發包人采購

12

23.3

合同價款調整條款(4種情況)

13

27.4

發包人供材料、設備延誤或不合格

14

29.1

設計變更

15

39.3

不可抗力

16

43.2

工程施工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17

44.6

因發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由發包人按合同支付

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總之,簽好合同是索賠成功的前提,但在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兩點:一是盡量為自己一方埋下索賠的機會;二是盡量使對方忽略履行合同時可能產生的錯誤。只有這樣,才能為履行合同時提供索賠的機會和索賠成功。

(二)以《合同法》286條及其司法解釋為依據的維權

全國人大于1999年頒布實施的《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6月對“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進行了解釋,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它債權”。《合同法》286條及其司法解釋對于建筑企業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言,不啻為“一把尚方寶劍”。

維護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化解工程項目的不同風險,是建筑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必然選擇。在對業主索賠過程中,把協商或合同解決經濟損失作為上策,若確實協商無法解決,只有收集充足的證據,并在有效時限內訴諸法律解決,特別是對于那些誠信度極低且惡意“玩空手道”拖欠工程款的業主,惟有將他(她)們送上被告席。

(三)防范違法工程的風險

我國《建筑法》規定,允許建筑施工的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1)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規劃內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等。否則,即屬違法工程。對此類工程,政府通常做法主要有兩種:①對合同雙方(主要是發包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責成發包方補辦相應手續。②按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工程進行強制拆除。如廣州市政府于2000年底至2001年初曾先后多次采取這種措施。這種情況下的建筑企業可能承擔的風險是受到行政處罰(如:罰款、喪失一定的投標權等)及無法收回工程款。

此類風險主要出現在議標工程中,防范的途徑主要有:(1)了解業主和有關部門落實的工程是否合法。(2)如果其合法性得不到落實,合同約定支付高比例的進度款和中間結算,切勿墊資;或要求對方和第三方提保,以保證工程款的支付及非自己原因導致的損失,其擔保由對方承擔。

(四)防范“爛尾樓”工程的風險

“爛尾樓”工程是因業主資金原因導致停工時間較長的工程。如三亞市政府分別于2001年元月15日和該年4月19日對涉及68家物業、數百家業主資產數額達數億元的“爛尾樓”工程進行了“轟炸”,強行拆除。很明顯,建筑企業的風險在于工程款不能回收,停、窩工損失得不到賠償。防止風險發生的途徑,不承諾墊資,履約保證金只能出具保函,一旦拖欠進度款,即向其發出限期催款函,如仍不支付,則果斷停工(這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除非業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適當的擔保,方可繼續施工。

(五)防范項目法人的風險

有一種“發包人”,由于真正的業主為了該項工程的管理,甚至為了規避可能承擔的責任而設立,其表面特征是注冊資金由真正業主提供,注冊資金要么遠遠低于工程標價,要么不實;項目法人的人員是真正業主的工作人員,有的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甚至是真正業主的主要負責人;建筑工程的用地由真正的業主辦理,土地使用權大多屬于真正業主。其法律特征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

與這類項目法人合作可能出現的風險是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難以收回。防范措施一般為:①到土地管理部門(國土資源局)查清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確認是否為項目法人;②如果是,盡量不要墊資;③當出現進度款拖欠時,要求發包人讓真正的業主提供履約擔保;④如工程已竣工則應迅速起訴,列發包人和真正的業主為共同被告并保全所建工程和真正業主的其他資產。

(六)防范墊資工程的風險

建筑市場的不規范使得墊資施工成為司空見慣的事了,雖然國家明文禁止,但禁而不止。而墊資行為一旦發生,收不回款項的風險則如影相隨。該風險的規避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1)要求業主請第三方提供充分、適當的擔保(如銀行保函、抵押等)。(2)風險轉移給材料商和分包商。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債權、債務和合同的轉讓,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項的債權轉讓給分包商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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