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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股東合作協議書范本
甲方(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己方(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各方均具有投資合作的意愿,且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均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共同投資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及享有公司的經營成果。現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
1.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公司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公司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1.7公司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股東出資
2.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2.2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2.3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2.4丁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2.5戊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2.6己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2.7各方的出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日內一次性足額繳納至公司指定賬戶;
2.8各方的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
2.9各方的出資額一經繳納,不得抽回,但可依法轉讓。
第三條股東權利與義務
3.1各方作為公司的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3.1.1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潤分配權;
3.1.2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
3.1.3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等;
3.1.4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3.1.5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
3.1.6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3.1.7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
3.1.8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3.2各方作為公司的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3.2.1按照約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足額繳納出資;
3.2.2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3.2.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3.2.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2.5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股東會
4.1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4.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4.2.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4.2.2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2.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2.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4.2.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2.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4.2.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4.2.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4.2.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4.2.10修改公司章程;
4.2.11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3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每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舉行。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4.4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5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6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7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8股東會會議作出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條董事會
5.1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5.2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5.2.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5.2.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5.2.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2.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2.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5.2.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5.2.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2.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5.2.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5.2.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2.11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4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5.5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6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監事會
6.1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6.2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6.2.1檢查公司財務;
6.2.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6.2.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6.2.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6.2.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2.6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3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6.4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6.5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經理
7.1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7.2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7.2.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7.2.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7.2.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7.2.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2.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7.2.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2.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7.2.8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7.3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條股權轉讓
8.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8.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8.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8.4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九條公司財務、會計
9.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9.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9.3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9.4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9.5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9.6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9.7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9.8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9.9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條公司解散和清算
10.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0.1.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10.1.2股東會決議解散;
10.1.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10.1.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0.1.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10.2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公告清算組的組成情況;
10.3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0.3.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0.3.2通知、公告債權人;
10.3.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10.3.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10.3.5清理債權、債務;
10.3.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10.3.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10.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10.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0.6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10.7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10.8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10.9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11.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他
12.1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須經各方協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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