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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140CCSA00DB3310DB3310/T98—20232023-5-4發布2023-5-15實施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3310/T98—2023前言 II III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要求 5基地管理 5.1種植基地 5.2水產養殖基地 5.3畜禽養殖基地 5.4加工基地 5.5生態環境 5.6數字農業技術應用 56供應鏈管控 6.2貯藏運輸 7品質保障 7.1產品質量安全 7.2追溯體系 8經營管理 8.1資源管理 DB3310/T98—202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臺州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臺州市農業農村局、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臺州市農產品營銷行業協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春燕、丁瑜、林雨、梁健、李林、陳曉雯、吳軼、喬偉、許添、謝華榮、李可偉、孫小鋒、蔣芯、何豪豪、葉宇涵、余瓊陽。DB3310/T98—2023“臺九鮮”是臺州市整合全市農產品特色優勢、生態優勢和品牌優勢,傾力打造的全區域、全品類、全產業鏈的市級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集中代表臺州市地域、產業等特點,寓意臺州市豐富多彩的優質物產。“臺九鮮”品牌的推出,在引領農業產業轉型升級和農民增收致富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通過對農業產品統一進行標準化生產、市場化運作、品牌化經營、電商化營銷,有利于發揮農業的集聚效應,提升農業產品整體競爭力和知名度。“臺九鮮”系列標準包括但不限于:——“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通用要求;——“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要求柑橘;——“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要求文旦;——“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要求葡萄;——“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要求楊梅;——“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要求茶葉;——“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要求青蟹;——“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要求……其中《“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通用要求》以地方標準形式發布,其他標準以團體標準發布。通用要求強調“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準入、運營管理要求,促進“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統一、規范、可持續品牌打造,借助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提升農產品品牌價值。1DB3310/T98—2023“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通用要求1范圍本文件規定了“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主體在基本要求、基地管理、供應鏈管控、品質保障、經營管理等方面要求。本文件適用于“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主體的管理活動和第三方評價活動。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1269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T19630-2019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GB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綠色食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NY/T1167畜禽場環境質量及衛生控制規范3術語和定義2DB3310/T98—2023本文件。3.1在臺州市轄區內,依托良好的生態環境生產的優質農產品的區域公用品牌,由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相關機構與個人多主體共同創建、共同使用。3.2“臺九鮮”品牌持有人TaijiuxianBrandHolder擁有“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的所有權人。3.3申請并獲得授權,能夠合法使用“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的生產經營主體,包括生產、加工、銷售、經營的組織或個人。4基本要求生產經營主體應滿足以下要求:a)具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資質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b)具有合法生產加工場所(如土地、區域、水域等)的所有權或經營權;c)產品生產加工基地應在臺州市轄區內;d)具有健全的產品質量控制體系;e)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f)有獨立的商標注冊證和明確的包裝標識;g)取得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或地理標志使用權;h)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行政處罰信息,未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5基地管理5.1種植基地5.1.1基地環境5.1.1.1“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產品種植基地應選擇適宜生長的優勢區域。5.1.1.2產地土質符合GB15618,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符合GB5084,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具體產品對產地環境有特定要求時,應符合相應要求。5.1.1.3生產經營主體應評估生產基地受到周邊污染的風險,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基地受污染,并持續改進產地環境。3DB3310/T98—20235.1.2投入品使用5.1.2.1生產經營主體應優先使用臺州當地優勢品種。生產經營主體宜進行品種培優,采取措施對優良品種進行保護和持續改良。不應使用轉基因種子,不應經過轉基因及類似物質的處理。5.1.2.2肥料的使用應符合NY/T394中A級綠色食品生產用肥料的規定。5.1.2.3農藥的使用應符合NY/T393中農藥的要求。5.1.2.4宜選擇GB/T19630-2019附錄A中所列的投入品。5.1.2.5生產經營主體應保證儲藏投入品倉庫溫度適宜、通風良好、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且投入品應根據規格、等級、用途等進行分類儲藏,儲藏過程中不應受到其他物質的污染,同時降低投入品污染水源和環境以及影響人類和動物安全的風險。5.1.3種植過程管理5.1.3.1生產經營主體應基于臺州特有的氣候條件和“臺九鮮”相關標準要求,制定并實施“臺九鮮”產品種植過程管理和技術文件。5.1.3.2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并保持種植過程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內容詳實。5.1.3.3生產經營主體應秉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原則進行病蟲草害防治。5.1.3.4生產經營主體應遵循“資源高效利用、生態環境友好”原則進行土肥管理。5.1.3.5生產經營主體不應采收尚在安全間隔期內的產品,收獲后在場的清潔、分揀、脫粒、脫殼、切割、保鮮、干燥等簡單加工過程宜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5.2水產養殖基地5.2.1養殖環境5.2.1.1水產養殖基地選址應考慮維持養殖水域生態環境和周圍水生、陸生生態系統平衡,保持所在區域的生物多樣性。5.2.1.2產地環境質量符合NY/T391的要求,具體產品對產地環境有特定要求時,應符合相應要求。5.2.1.3生產經營主體應定期開展養殖區域與周邊環境污染風險評估,做好基地防護,且養殖基地不應對環境和周邊其他生物產生污染。5.2.2投入品使用5.2.2.1生產經營主體宜采取措施進行品種培優,對優良品種進行保護。5.2.2.2漁藥的使用應符合NY/T755中A級綠色食品漁藥的要求。5.2.2.3飼料的使用應符合NY/T471的要求。5.2.2.4宜選擇GB/T19630-2019附錄B中所列的投入品。5.2.2.5生產經營主體應按投入品的類別分類儲存,根據不同類別投入品的特性分類管理,儲存應符合相關要求。5.2.3養殖過程管理5.2.3.1生產經營主體應基于臺州特有的海洋氣候特征和“臺九鮮”相關標準要求,制定并實施水產養殖過程管理和技術文件。5.2.3.2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并保持相應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內容詳實。5.2.3.3在養殖過程中應考慮動物福利,確保具備良好的環境條件和設施設備,應盡可能采用溫和、快速有效的方式,以減少養殖產品的應激反應和機械損傷,不捕撈尚在休藥期內的產品。4DB3310/T98—20235.2.3.4若發現疑似疫病的病例,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5.2.3.5生產經營主體應將病死水產養殖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保持相應記錄,并分析病死原因。5.3畜禽養殖基地5.3.1養殖環境5.3.1.1畜禽養殖基地周圍應無對養殖環境構成威脅的污染源,遠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5.3.1.2產地環境質量應符合NY/T391的要求,具體產品對產地環境有特定要求時,應符合相應要求。5.3.1.3環境質量和衛生控制應符合NY/T1167的相關要求。5.3.1.4生產經營主體應對養殖區域受到鄰近其他生產區域污染的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并保證養殖基地對環境和周邊其他生物不產生污染。5.3.2投入品使用5.3.2.1生產經營主體應采用地方特色或優良品種,采取措施對品種進行保護。5.3.2.2飼料的使用符合NY/T471的要求。5.3.2.3疾病防治使用的獸藥符合NY/T472的要求,應有完整的獸藥使用記錄,如果養殖過程使用了有殘留限量的藥物,在出欄前應執行休藥期規定,并在休藥期后進行殘留物抽樣檢測。殘留量不應超過5.3.2.4宜選擇GB/T19630-2019附錄B.1和B.2中所列的投入品。5.3.2.5生產經營主體應按投入品的類別分類儲存,根據不同類別投入品的特性單獨管理,儲存環境應滿足相關要求。5.3.3養殖過程管理5.3.3.1生產經營主體應基于臺州特有的氣候條件和“臺九鮮”相關標準要求,制定并實施畜禽養殖過程管理和技術文件。5.3.3.2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并保持相應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內容詳實。5.3.3.3生產經營主體應確保畜禽擁有足夠的活動空間,空氣流通,光照充足。5.3.3.4不應出欄尚在休藥期內的產品。5.3.3.5若發現疑似疫病的病例,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5.3.3.6病死及病害畜禽處理應符合農業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文件要求。生產經營主體應保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記錄,并分析病死原因。5.3.4屠宰管理5.3.4.1屠宰加工場所應符合GB12694的要求。5.3.4.2宰殺動物的操作應力求平和,并合乎動物福利原則。5.4加工基地5.4.1加工場地管理5.4.1.1食品加工場所應符合GB14881要求。5.4.1.2加工區域應合理劃分,規章制度、工藝流程圖、設備操作要求等均應在加工區域內明示;對于受場地條件限制的地區,同一加工區域需在不同時間作為不同功能時,應合理確定該加工區域時間利用計劃。5DB3310/T98—20235.4.2投入品使用5.4.2.1生產經營主體應優先使用臺州當地原材料,不應使用轉基因的配料、添加劑及加工助劑。5.4.2.2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NY/T392中生產A級綠色食品的要求。5.4.2.3投入品的使用符合綠色食品相關標準使用要求,或GB/T19630-2019附錄E的要求。5.4.3加工過程管理5.4.3.1生產經營主體應依據“臺九鮮”相關標準要求,制定加工過程管理和技術文件并實施。5.4.3.2加工用水應符合NY/T391的要求。5.4.3.3生產經營主體應采取適宜的措施進行有害生物防治,并避免污染發生。5.4.3.4生產經營主體宜采用綠色化、智能化加工設備及工藝,并逐步擴大使用比例。5.4.4包裝與標識5.4.4.1使用“臺九鮮”標識的產品應在包裝前獲得“臺九鮮”品牌持有人授權。5.4.4.2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包裝材料應是食品級包裝材料,并優先選用可降解或可循環使用的包裝材料。5.4.4.3產品包裝應符合NY/T658的規定,包裝回收標識應符合GB/T18455的要求。5.4.4.4生產經營主體宜使用統一的包裝版面,產品包裝應簡單、實用,避免過度包裝。5.4.4.5包裝設計方案應在使用前向品牌持有人備案,備案通過后方可使用。5.5生態環境5.5.1生產經營主體宜建立自然生態環境(含水土資源)保護機制,并采取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5.5.2生產經營主體應確保區域內生產、經營等活動不直接或間接造成區域內環境負面影響。5.5.3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廢棄物分類管理和處理機制。廢棄物應在指定的地點存放和處理,不應對區域內環境、動植物及人類造成健康及安全方面的影響。5.5.4生產加工廢棄物應采取有效的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措施。5.5.5生產經營主體宜制定并執行能源利用效率計劃,采取相關措施,控制能源使用總量,提高能源效率,減少對非可再生能源使用的依賴性。5.6數字技術應用5.6.1生產經營主體宜采用物聯網傳感、信息分析、大數據分析、5G等技術,提升種養殖和加工過程中的自動化和數字化水平,推動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智能裝備在農業生產全過程的應用。5.6.2生產經營主體應積極配合并參與地方農業大數據云平臺建設,并匯總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品溯源、過程監測、銷售服務、智慧物聯網等信息,支持農業大數據中心建設。5.6.3生產經營主體應積極推廣云上監測、智能識別、自動控制、機器人等設施應用,如無人駕駛拖拉機、無人駕駛插秧機實現標準化作業。5.6.4生產經營主體應積極參與智慧農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農業大數據采集、共享、分析、使用機制,覆蓋農業物聯網監測、農業應急指揮、市場行情服務等方面。6供應鏈管控6DB3310/T98—20236.1采購6.1.1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采購管理制度,設置相關部門負責投入品、原材料及產品采購工作。6.1.2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供應商評價機制并形成相應的文件化程序,以確保供應商滿足對于產品符合性的控制要求,引導供應鏈相關主體綠色、可持續發展。6.1.3生產經營主體應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評價考核,及時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補充納入新的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實現動態管理,必要時可引入第三方進行供應商管理。6.1.4生產經營主體宜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確保采購、生產、加工、運輸、廢棄物處理等全過程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最小,資源利用效率最大。6.1.5生產經營主體宜積極推動品種改良和新品種培育,優化篩選現有種養植方案及品種分布,加大優質品種種養植比例。6.1.6生產經營主體不應采購國家明令禁止的種子、農藥、獸藥、漁藥等。6.1.7以經營類為主的企業確保采購的產品滿足“臺九鮮”相關標準要求。6.2貯藏運輸6.2.1貯藏運輸應符合NY/T1056的規定。6.2.2貯藏運輸場地工具應清潔、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6.2.3貯藏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其他產品混雜或受到污染。6.2.4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應對產品做好防護包裝,并做好運輸標識,外包裝上的“臺九鮮”標識信息不應被玷污或損毀。6.2.5采用冷鏈物流時,選擇的物流服務商宜符合GB/T31080、GB/T40956相關要求。6.2.6貯藏運輸過程中不應添加違禁藥物。6.3銷售6.3.1銷售管理6.3.1.1生產經營主體應在符合標準且通過評價的產品包裝上印刷“臺九鮮”標識,其印刷圖案與文字應符合相關的規定,在使用時僅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可變形或變色。6.3.1.2生產經營主體宜創新營銷宣傳手段,采用多渠道推廣、線上線下結合的品牌營銷模式,鼓勵采用新零售營銷手段提升“臺九鮮”品牌影響力。6.3.1.3生產經營主體應根據“臺九鮮”品牌要求和產品特點,對銷售場所合理布置,如環境設施、安全設施、衛生設施等,宜進行專柜或專區銷售,可根據銷售量和銷售品種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設施。6.3.1.4生產經營主體應定期統計“臺九鮮”產品銷售數據,并上報“臺九鮮”品牌持有人。6.3.1.5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品牌營銷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和監測體系,宜引入保險制度保障產品質量安全。6.3.1.6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顧客投訴機制,處理“臺九鮮”產品投訴。6.3.2門店管理6.3.2.1基本要求6.3.2.1.1銷售“臺九鮮”產品的線下門店(品牌體驗店、城市展示廳或加盟連鎖門店)周圍應無污染源,宜位于交通便利、人流較大的商圈內。6.3.2.1.2生產經營主體經過審核同意后可開設線上店鋪。7DB3310/T98—20236.3.2.1.3申請使用“臺九鮮”品牌的店鋪(含線上和線下)須按照統一形象設計和管理規范進行裝飾、布展。線下門店店內光線充足,色調明快,布局合理。6.3.2.1.4品牌體驗店、城市展示廳面積宜大于200平方米,加盟連鎖門店面積宜大于50平方米。6.3.2.1.5門店(含線上和線下)的“臺九鮮”品牌產品占比不低于60%。6.3.2.2設施配置6.3.2.2.1門店應配有與銷售“臺九鮮”產品相匹配的車輛、冷鏈倉儲等設施設備。6.3.2.2.2有水產類產品銷售的門店應配備冷藏冷凍和暫養設施。6.3.2.2.3有生鮮類產品銷售的門店應配備保鮮設施。6.3.2.3產品采購6.3.2.3.1門店展示、銷售的“臺九鮮”產品應來自“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主體。6.3.2.3.2門店應建立采購管理制度,并保留產品采購記錄。6.3.2.4服務過程6.3.2.4.1門店應制定服務規范,做好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務,及時滿足顧客的需求。6.3.2.4.2門店服務人員應按規定著裝,穿戴整齊,佩戴工卡;接待顧客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禮貌用語。6.3.2.4.3門店應定期收集、統計顧客滿意度,及時妥善處理顧客投訴,提升服務質量水平。7品質保障7.1產品質量安全7.1.1生產經營主體應確保其產品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要求:a)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GB2761要求;b)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2762要求;d)微生物限量應符合GB29921要求。7.1.2產品應依據“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相關產品標準進行分級。7.1.3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的產品應滿足“臺九鮮”區域公用品牌相關產品標準要求。7.1.4生產經營主體應提供產品合格標識,如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合格檢測報告。7.1.5生產經營主體應完善產品供應鏈標準,并推動標準在供應鏈各個環節執行。7.2追溯體系7.2.1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覆蓋種養殖、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產品品質等環節信息;追溯記錄應至少保存3年。7.2.2生產經營主體宜通過物聯網技術、遠程監控系統、一品一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實現產品可追溯。8經營管理8.1資源管理8DB3310/T98—20238.1.1人員管理8.1.1.1生產經營主體應根據產品特點和生產經營管理要求配備相適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其具備相應工作能力。8.1.1.2生產經營主體負責人應定期參加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8.1.1.3生產過程的關鍵技術人員(如基地負責人、加工負責人、植保員、檢疫員、設備操作工等)應培訓合格后上崗。8.1.1.4生產經營主體應從改善生計和人類福祉原則考慮,明確員工的權益及福利。8.1.2設備設施8.1.2.1生產經營主體應根據產品特點和生產管理要求配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包括生產、經營、冷鏈倉儲運輸等相關設備設施。8.1.2.2生產經營主體應具備“臺九鮮”品牌要求的信息化管理設備設施和相應的操作能力。8.1.2.3生產經營主體宜使用綠色化、智能化設備設施。8.2品牌管理8.2.1品牌規劃及制度建設8.2.1.1生產經營主體宜明確品牌定位,制定品牌發展規劃。8.2.1.2生產經營主體宜構建品牌管理制度體系。8.2.1.3生產經營主體宜設置專門部門或人員進行品牌管理。8.2.2品牌使用8.2.2.1品牌授權8.2.2.1.1生產經營主體的“臺九鮮”品牌使用應滿足本文件要求,并獲得“臺九鮮”品牌持有人授權后使用。8.2.2.1.2生產經營主體“臺九鮮”品牌使用申請授權程序如下:a)申請人向“臺九鮮”品牌持有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b)“臺九鮮”品牌持有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c)初審通過后向社會公示擬授權的主體名單;d)公示無異議的,“臺九鮮”品牌持有人向申請人頒發“臺九鮮”品牌授權使用證明。8.2.2.2品牌標識與管理8.2.2.2.1基本要求“臺九鮮”生產經營主體應制定“臺九鮮”標識使用管理制度,明確標識的使用范圍、使用要求等。申請使用“臺九鮮”品牌的基地(車間)、產品、門店應按“臺九鮮”品牌運營相關要求使用統一的形象標識,門店應符合“臺九鮮”門店管理要求。8.2.2.2.2標識形式“臺九鮮”標識應含“臺九鮮”字樣、圖形及產品類別。生產經營主體印刷“臺九鮮”商標的規格不應小于自身產品商標規格,且排列在各區縣的區域公用品牌商標及企業產品商標之前或之上。8.2.2.2.3標識使用范圍9DB3310/T98—2023a)產品;b)包裝(標簽);c)門店;d)廣告宣傳、展銷、展示相關活動及其材料。8.2.2.2.4標識使用要求a)應嚴格規范使用“臺九鮮”標識,印刷在產品標簽、廣告宣傳材料上的“臺九鮮”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可變形或變色;b)不應使用“臺九鮮”品牌專賣、專營等字樣,或在“臺九鮮”品牌上加注無關的文字和圖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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