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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防范資金風險,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已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法人支付機構、全國性支付機構分公司(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以及內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備付金銀行。第三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本辦法以及雙方協議約定,開展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完整,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第二章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合作管理第四條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滿足資產規模、客戶備付金存管技術能力、業務連續性保障、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風險控制指標等要求的,經向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審核后可在內開展備付金存管業務。第五條擬開展備付金存管業務的支付機構原則上應在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選擇備付金銀行,且所選擇的備付金銀行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備付金銀行名單之列,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審核同意。第六條支付機構僅能選擇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其備付金存管銀行,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僅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存管賬戶。根據業務需要,支付機構可選擇多家備付金合作銀行,但僅能開立一個備付金收付賬戶。第七條支付機構應與備付金銀行簽訂備付金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備付金協議應由備付金銀行法人機構或省級分支機構與支付機構簽署。備付金銀行為省級分支機構的,應在備付金協議簽訂之前取得其法人機構的授權書,且不得轉授權至下級機構。授權書應包括但不限于授權主體、授權對象、授權事項等內容。支付機構應核驗銀行業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的相關授權文書,對于不符合授權要求的,不予簽訂備付金協議。第八條備付金協議應當明確相關賬戶信息和管理要求、資金用途及存取劃轉要求、備付金核對校驗、業務差錯和爭議處理、客戶權益保障措施、發生損失時雙方應承擔的償付責任和償付方式、協議終止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支付機構按規定在外同一法人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備付金存管賬戶時,無需另行簽訂備付金協議。第九條備付金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和協議約定,為支付機構提供備付金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對賬、賬戶變更等服務,并根據備付金賬戶性質對備付金入金、出金、資金持有方式、持有比例等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備付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規范性。備付金存管銀行還應履行主管行職責,建立與備付金合作銀行,以及外備付金存管賬戶開戶行的協調機制,共同承擔備付金監督職責。第十條備付金銀行應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于備付金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簽署《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監管承諾書》,并向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報備。第十一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建立并完善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和客戶備付金核對校驗機制,及時完成系統對接和備付金信息核對報送工作。第十二條支付機構擬開立撤銷備付金賬戶、變更備付金銀行的,應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報告。第三章客戶備付金出入金管理第十三條客戶備付金應直接、全額繳存至備付金賬戶,不得存放于自有資金賬戶。全國性支付機構分公司不得以自身名義開立備付金賬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第十四條客戶備付金僅能用于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不得挪用、占用、借用。第十五條客戶備付金應與支付機構自有資金分戶核算、分戶管理。備付金賬戶向自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僅限于結轉營業收入、辦理現金贖回等特殊業務。第十六條備付金賬戶可以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收取客戶備付金,但不得辦理現金支付業務。備付金收付賬戶不得跨行付款;備付金匯繳賬戶不得跨行收款、不得辦理除原路退回以外的付款業務,日終應劃轉客戶備付金至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在同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第十七條支付機構結轉經營性收入、辦理現金贖回等業務時,應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提出劃轉申請,并附相應證明資料,經備付金存管銀行審核后,再從備付金存管賬戶劃轉至唯一指定的自有資金賬戶。備付金收付賬戶、備付金匯繳賬戶不得直接向自有資金賬戶劃轉。第十八條備付金銀行應采取單筆交易金額、向同一客戶支付頻率限制,異常交易監測等方式加強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出金業務管理。第十九條對于從事預付卡發行的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應要求支付機構提供特約商戶信息,及時建立、更新白名單信息庫,限制備付金出金對象,并確保支付對象的真實性。備付金銀行應至少審核特約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合作協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或影印件。備付金銀行應建立特約商戶現場走訪機制,對于未受理或已實際終止受理預付卡的特約商戶不得列入白名單。第二十條對于支付機構違規使用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備付金銀行應予以拒付。備付金銀行若技術上不能監測并拒絕網銀支付指令,應關閉支付機構網銀付款功能,僅保留查詢功能,相關付款業務通過銀行柜面辦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依法對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實施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查閱、復制相關的交易流水、會計處理和檔案資料。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客戶備付金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安全性,并妥善保存相關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和會計檔案等資料。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應遵守財經管理法規,結合經營實際,制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組織體系。第二十四條法人支付機構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工作,并向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提交財務會計審計報告。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根據法人支付機構實際經營情況,不定期開展財務會計審計以及備付金專項審計。第二十六條備付金銀行對備付金賬戶的相關交易提出查詢、差錯或者風險控制等合理建議或要求的,支付機構應積極配合并及時處理。第二十七條備付金銀行應建立并完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重大事項報告機制,發現客戶備付金使用異常時,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客戶備付金被挪用、占用、借用;(二)支付機構抵押客戶備付金或用于付款擔保;(三)使用自有資金賬戶存放客戶備付金;(四)向公司法人、實際控制人或關聯企業劃轉款項;(五)備付金存管銀行存放的比例低于50%;(六)涉及客戶備付金安全的其他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根據職責需要,可以約見備付金銀行和支付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的,應及時告知客戶并持續提供資金贖回或回提服務。第二十九條支付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并予以通報。對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支付機構,將提請中國人民銀行停止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第三十條備付金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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