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13-84-2006 福建省巖土工程勘察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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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deforImvestigationofGeote2006-07-27發布2006-11-01實施福建省建設廳發布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主編單位: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批準部門:福建省建設廳實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2建標標備便〔2006〕89號福建省建設廳:你廳《關于報送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項地方標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備案,其備該項標準的備案公告,將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本規范是根據福建省建設廳閩建科[2004]9號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在編寫過程中,規范編制組根據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認真總結了福建省幾十年來開展巖土工程勘察的工程實踐和科研成果,進行了資料收集、整理、分析與研究工作,并參考了部分省、市的地方規范,力求反映福建的地方特點。本規范共分為十六章,集中反映了近年來勘察行業的新技術和新經驗,力求突出福建省沿海軟土地區和花崗巖地區的地方特色,在規范編制組全體成員的努力下,先后完成了討論稿、征求意為提高規范質量,請各有關單位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反饋給省建設廳科技處(地址:福州北大路242號,郵政編碼:350001),以供今后修訂時參主編單位: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參編單位:(排名不分先后)本規范顧問:侯偉生林勝天何永金張家金鄭也平彭文何伯干朱德昌林小富嚴可煊林民勇李哲生俞強董金榮李永勝宋清輝1 2 22.2主要符號 33勘察階段、勘察等級 73.1勘察階段 7 8 4.1地貌 4.2巖石的分類與定名 23 235.3邊坡工程 405.6建(構)筑物增層和加固 5.7城市給排水工程 5.8城市道路工程 5.10城市堤岸工程 5.11城市室外管道工程 5.12城市隧道工程 5.13廢棄物處理工程 63 6.4風化巖和殘積土 6.5污染土 7不良地質作用 7.1一般規定 7.4泥石流 887.5采空區 7.6危巖和崩塌 8.1一般規定 8.2場地類別劃分 998.3液化判別 8.4軟土震陷 9.1一般規定 9.3工程地質測繪工作方法 2 11.2載荷試驗 11.3靜力觸探試驗 11.7扁鏟側脹試驗 11.8現場直接剪切試驗 13.2地下水勘察技術要求 14.5建(構)筑物沉降與垂直度監測 15勘察成果分析與評價 15.2巖土參數數理統計 15.3承載力確定 15.4地基變形計算 15.5穩定性驗算 16.1一般規定 16.2圖表及附件 附錄A福建省巖石地層劃分標準 附錄B福建省第四系地層劃分標準 附錄J天然地基極限承載力估算 412術語及符號2.1.1巖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2.1.2巖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exploration2.1.3巖土工程勘察報告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2.1.4原位測試in-situtests2.1.5現場檢驗in-situ-inspection2.1.6現場監測in-situmonitoring2.1.7土試樣質量等級qualityclassificationofsoilsamples按土試樣受擾動程度不同劃分的等級。2.1.8地基subgrade,foundationsoils為支承基礎的土體或巖體。2.1.9基礎foundation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作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2.1.10建筑邊坡buildingslope在建(構)筑物場地或周邊,由于建(構)筑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邊坡和對建(構)筑物安全或2.1.12土巖組合地基soil-rockcompositesubgrade在建筑地基(或被沉降分隔區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2.1.13巖土參數標準值standardvalueofageotechnicalpa-2.2主要符號A——基礎底面積;A——樁端橫截面面積;a——壓縮系數;E起始孔隙水壓力系數;b——基礎寬度(圓形基礎時為直徑);c——黏聚力;C.——壓縮指數;曲率系數;C,——回彈指數;C,——回彈再壓縮指數:C、c——豎向、水平向固結系數;d——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d?——液化土特征深度;323d;——液化判別時,第i試驗點所代表的土層厚度;d.——液化判別時,試驗點深度;d——地下水位深度;Ed——動彈性模量;E。——變形模量;E,——壓縮模量;e——天然孔隙比;f.——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k——巖石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標準值;f,——靜力觸探側阻力;G?-—土粒相對密度(比重);Ga——動剪切模量;I——液性指數;Ip——塑性指數;K?——靜止側壓力系數;Kp——側脹水平應力指數;Kv—(載荷試驗)基準基床系數;k——滲透系數;N——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實測值;N——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臨界值;N?—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基準值:N?——輕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錘擊數實測值;Nes.s——重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錘擊數實測值;N:2o—一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錘擊數實測值;N,、N?、N———地基承載力系數;4n-——孔隙度,孔隙率;p.——先期固結壓力;pe—載荷試驗極限壓力;po—一載荷試驗比例界限壓力;Q——涌水量,流量;Q——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QL——單樁抗拔極限承載力;Q—-樁端端阻力特征值;qn—-樁側阻力特征值;q一—靜力觸探錐頭阻力;q.無側限抗壓強度;R——影響半徑;R.-—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s——基礎沉降量,載荷試驗沉降量;S,——飽和度;T—場地土的卓越周期,導水系數;u—-孔隙水壓力,周邊長度;Up——側脹孔壓指數;v,——剪切波速;vo—-壓縮波速;w——含水量,含水率;w,——塑限;W——有機質含量;Z——地基沉降計算深度;a——地震影響系數;66α——平均附加應力系數;o——標準差;y——重力密度(重度);t—抗剪強度;p——質量密度(密度)。3勘察階段、勘察等級3.1勘察階段3.1.1勘察階段應與設計階段相吻合,勘察階段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施工勘察四個階段。3.1.2可行性研究勘察應通過收集已有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和地質調查,必要時輔以少量勘探與試驗工作,初步了解建設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對建設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初步判斷,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技術可行性、經濟方案對比提供依據。3.1.3對特殊或特大型工業項目、市政項目和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以及新規劃的縣級市、區應進行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3.1.4初步勘察應通過收集已有資料、地質調查、勘探與試驗工作,初步查明擬建場地主要巖土層的分布特征,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場地穩定性和不良地質作用,對工程建設的適宜性作出評價,為工程建設項目合理進行平面布置,選擇基礎類型、基礎持力層以及不良地質作用防治措施提供依據。3.1.5大型工業項目、市政工程、民用建筑等工程宜進行初步勘察工作。對工程規模小、工程平面已確定、場地巖土工程條件簡單,可簡化勘察階段進行一次性詳細勘察。3.1.6詳細勘察應為工程建設項目的地基基礎設計、地基處理和基礎施工提供詳細的擬建場地巖土層構成、分布資料,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和有關的巖土工程設計參數,對擬建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提供依據。3.1.7當工程建設需要時,詳細勘察尚應提供基坑、邊坡穩定性分析、地基土的動力分析、地下水作用評價、場地地震分析7等,并提供設計所需的有關巖土參數。相應的資料、結論和建議。3.2勘察等級度等級、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劃分。3.2.2工程重要性等級,根據工程類型、建(構)筑物類型和建(構)筑物的重要性按表3.2.2劃分。表3.2.2工程重要性等級劃分一級工程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筑、3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體型復雜且層數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的建筑物、高度大于100米的高聳構筑物、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多層地下建(構)筑物、一級邊坡、一級基坑、特大型橋梁、隧道、30萬噸水廠、填高8米的軟基填土道路。破壞后果很嚴重二級工程一般的工業與民用建筑、7~30層的中高層建筑、主干路、大中型橋梁、二級邊坡、二級基坑、5萬~30萬噸水廠等。破壞后果嚴重6層及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單層工業廠房(吊車起重量小于等于5噸)、小型橋梁、三級邊坡、三級基坑、次干路及支路、小于等于5萬噸的水廠等。破壞后果不嚴重確定),3.2.3場地復雜程度等級,根據場地復雜條件按表3.2.3劃分為一級場地(復雜場地)、二級場地(中等復雜場地)、三級場地(簡單場地)。一級場地1)對建筑抗震危險的地段;2)不良地質作用對工程安全有嚴重影響;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對工程的安全構成直接威脅;4)地形地貌復雜;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巖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二級場地1)對建筑抗震影響不利的地段;2)不良地質作用對工程安全的影響不嚴重: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但對工程安全的影響不嚴重;4)地形地貌較復雜;5)基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1)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對建筑抗震一般的地段;2)不良地質作用對工程安全沒有多大的影響;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到破壞;4)地形地貌簡單;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注:1應按一級場地至三級場地順序,以先滿足以上條件之一者確3.2.4地基復雜程度等級,根據地基的復雜條件按分為一級地基(復雜地基)、二級地基(中等復雜地基)、三級地基(簡單地基)。一級地基1)巖土種類多,很不均勻,巖土力學性質變化大,需進行特殊處理;2)存在嚴重鹽潰、污染的特殊性巖土,或需作專門處理的巖土;3)其他復雜情況如土巖組合地基二級地基除一級地基和三級地基之外的地基三級地基1)巖土種類單一,均勻,巖土力學性質變化不大;2)殊性巖土2三級地基應滿足表中所述全部條件。度等級、地基復雜程度等級按表3.2.5綜合劃分為甲級、乙級、989水文、不良地質作用、水文地質條件、巖土層結構、地基的物理力學性質等資料,并在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必要的踏勘及少量的勘探工作,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勘探點間距宜為200~400m,勘探深度應進入穩定地層或基巖。5.2.3初步勘察應對場地擬建建筑地段的穩定性作出評價,初步勘探點間距可根據地基復雜程度等級確定,一般宜為50~150m;探點宜占勘探點總數的1/5~1/3,且每個地貌單元均應有控制性勘探點。取樣或原位測試勘探點的數量應為勘探點總數的1/4~1/2,每一巖土層取樣或原位測試不宜少于6個。5.2.4詳細勘察應根據擬建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結合建筑物的工程特性,采用有效的勘察手段和方法,為設計、施工提供所需的巖土水參數;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對地基作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和施工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評1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總平面圖,場區的設計整平標高,擬建物性質、規模、荷載分布、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地及鄰近地區有無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如有應進行專門勘察,查明其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對場地的危埋藏深度、分布范圍、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提供各巖土層的察期間穩定地下水位和水位變化幅度。評價地下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和對施工的影響;需進行地下水的控制時門的水文地質勘察。當基礎或地下建構筑物埋置深度大于地下5當工程需要進行基坑開挖、地下水控制和地基處理時,應提供相應的穩定計算、設計和施工所需各種有關的巖、土、6當擬建場地及鄰近地區存在邊坡時,應進行邊坡勘察,查明地形地貌特征、巖土的成因、類型、性狀、覆蓋層厚度、基巖面形態和坡度、巖石結構面產狀、巖石風化和完整程度,地表水對邊坡的影響,提供邊坡穩定性驗算、設計和治理所需的巖、土、水設計參數。評價邊坡穩定性對擬建工程的影響程7應查明擬建場地內古河道、暗浜、墓穴、防空洞、孤石、舊基礎等對工程建設不利的地下埋藏物的埋藏深度、分布8應分析評價擬建場地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選擇合理的基礎持力層和提供適宜的基礎方案建議,論證基礎施工條件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提供設計所需的各種巖土水設計參數和變形計算指標,必要時,對地基承載力、單樁承載1勘探點宜沿建筑物的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對無特殊要求2同一建筑物范圍內主要受力層或其下臥層起伏較大,且變化規律;3重大設備基礎和高聳構筑物應單獨布置勘探點,勘探點的數量不宜少于3個;4勘探點間距可按表5.2.5確定。在花崗巖分布和巖溶發個勘探點。抗拔樁的勘探點間距宜為30~50m;5控制性勘探點應根據建筑物平面分布均勻布置,其數量應占勘探點總數的1/3~1/2,每幢建筑物應有不少于1個控制表5.2.5詳細勘察勘探點間距地基復雜程度等級一級(復雜)二級(中等)三級(簡單)勘探點間距(m)定,宜為12~24m。當相鄰兩個勘探點揭露出的層面坡度大于5.2.6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淺基礎: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小于1.5倍,且不應小于5m;對于片筏基礎、箱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1.0倍,2對于深基礎: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達到預計樁長以下3d~5d(d為樁徑),且不小于3m,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對于注意球狀風化體誤判為基巖,勘探深度應適當加深;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地層;4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5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地層時,勘探孔深度可視情況進行調整;厚度的要求;條件滿足驗算要求。2每個場地同一地質單元每一主要地層采取原狀(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件(組);樁基工程在勘探深度范圍內的每一地層,均應取樣進行室內試驗或原位測試;3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不均勻時,應增加取樣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5采取不擾動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基礎底面下1.0倍基礎寬度內宜取1~2m,在此深度以下可根據土層變化情況適當加大間距。2當需要估算樁側阻力、樁端端阻力和驗算下臥層強度3基坑工程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方法應與設計要求基本一5當工程有特殊要求,需進行抗震反應分析、評估砂土液5.2.9巖質地基除應了解基巖成因、種類、分布范圍、風化程點查明巖體的結構面、風化均勻性,有無巖脈、球狀風化體、布和底部硬層起伏情況。勘探點間距宜取10~20m;勘探深度1應查明建設場地內及鄰近周邊有無不良地質作用和斷層2應評價建筑地基的均勻性以及施工過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載和卸載等對山坡穩定性的影響;3應查明建設場地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表2填土應查明其物質組成成分、分布范圍、厚度、堆積方3混合土應查明其成因、分布、組成、均勻性、變化規4風化巖和殘積土應查明其母巖成分、風化程度、分布范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和監測,5.3邊坡工程5.3.1本節適用于所有建(構)筑物邊坡工程。當擬建場地附近存在邊坡且對建(構)筑物潛在安全影響時,應進行邊坡工程勘察。一級建筑邊坡工程應進行專門的巖土工程勘察;二、三級建筑邊坡可與主體建筑勘察一并進行,但應滿足邊坡勘察的技術深度和要求。大型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的邊坡宜分階段5.3.2邊坡工程安全等級應按表5.3.2-1進行劃分。破壞后果1由外傾軟弱結構面控制的邊坡工程;3邊坡滑塌區內或邊坡塌方影響區內有重要建(構)筑物的邊坡工程。破壞后果不嚴重的上述邊坡工程安全等級應定為二級。表5.3.2-1邊坡工程安全等級劃分標準邊坡類型邊坡高度H(m)破壞后果安全等級巖質邊坡巖體類型為I或Ⅱ類很嚴重一級嚴重二級不嚴重三級巖體類型為很嚴重一級嚴重二級很嚴重一級嚴重二級不嚴重三級土質邊坡很嚴重一級嚴重二級很嚴重一級嚴重二級不嚴重三級注:1一個邊坡工程的各段,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2對危險性極嚴重、環境和地質條件復雜的特殊邊坡工程,其3巖質邊坡巖體類型應按表5.3.2-2劃分。表5.3.2-2巖質邊坡巖體分類判巖體完整程度結構面結合程度結構面產狀直立邊坡自穩能力I完整外傾結構面或外傾不同結構面的組合線傾角>75°或<35°30m高邊坡長期Ⅱ完整同上15m高邊坡穩定完整結構面結合差外傾結構面或外傾不同結構面的組合線煩角>75°或<35°15~25m高邊坡欠穩定較完整良好或一般或差外傾結構面或外傾不同結構面的組合線傾角<邊坡出現局部塌落Ⅲ完整結構面結合差15m高邊坡欠穩定較完整同上較完整結構面結合差外傾結構面或外傾不同結構面的組合線傾角>75°或<35°較完整(碎裂鑲嵌)結構面無明顯規律較完整差或很差煩角多為35°~75°8m高邊坡不穩定不完整碎裂)碎塊間結合很差注:1邊坡巖體分類中來含由外領軟弱結構面控制的邊坡和傾倒崩5.3.3初步勘察應搜集地質資料,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內試驗,初步評價邊坡的穩定性;測繪范圍應包括可能對邊坡穩定性產生影響和受邊坡影響的地段。測繪比例尺宜為1:200~1:500。詳細勘察應根據測繪結果,采用鉆探、坑探、洞探和工程物探等綜合勘探手段,重點查明下列內容:1查明邊坡的地形地貌特征,邊坡的形態,邊坡走向、傾向和傾角,確定邊坡類型;2查明巖土類型、成因、工程特性、覆蓋層厚度、巖面的形態和坡度,是否存在軟弱結構面和不良地質作用;3查明巖體主要結構面的類型、產狀、延伸情況、閉合程度、充填狀況、充水狀況、力學屬性和組合關系;主要結構面與臨空面的關系,是否存在外傾結構面;4查明地下水的類型、水位、水量、補給、排泄條件和動態變化,巖土的滲透性,地下水腐蝕性;5查明水文、氣象條件,地表水對坡面和坡腳的沖刷情況;6查明巖土和結構面的物理力學性質和強度指標;7查明邊坡周邊條件,坡頂建(構)筑物荷載、結構、基礎型式和埋深,地下設施的分布和埋深。5.3.4建筑邊坡勘察范圍應包括可能對建(構)筑物有潛在安全影響的區域,巖質邊坡一般不小于1倍邊坡高度,土質邊坡不小于1.5倍邊坡高度。5.3.5詳細勘察勘探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探線應垂直邊坡走向和沿支擋線布置,地質環境簡單且長度小于10m的邊坡可布置一條勒探線;2每個邊坡勘探線不宜少于2條,每條勘探線不應少于2個勘探點;全等級按表5.3.5綜合確定;4當遇有軟弱夾層或不利結構面時,應適當加密勘探線和邊坡工程安全等級二級二級三級5.3.6詳細勘察勘探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深度應穿過潛在滑動面并進入穩定地層5m,坡腳勘探點應進入坡腳地形最低點和支護結構基底以下不小于3m;2對于巖質邊坡,可以通過坡腳的外傾結構面作為最深潛在滑動面;對于土質邊坡,當基巖面出露或接近于出露時,可以基巖面作為最深潛在滑動面;3當基巖面埋藏較深時,最深潛在滑動面可按圓弧形考慮,其最低點位置可低于坡腳;4當坡腳下方有軟弱夾層時,可以該軟弱夾層為最深潛在5.3.7詳細勘察取樣和測試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一主要巖土層和軟弱夾層應采取試樣;對土層不應少于6件,對巖層不應少于(3組)9件,軟弱巖土層宜連續取樣:2對有特殊要求的巖質邊坡宜作巖體流變試驗·并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水文地質參數;3水文地質參數可在不影響邊坡安全的條件下,通過抽水試驗、注水試驗或壓水試驗確定;2進行抗剪強度試驗時,三軸剪切試驗的應力條件應與坡5對于安全等級為二、三級邊坡,當無實測資料時,可根2345表5.3.8-1福建巖體結構面強度指標(標準值)2345結構面特征黏聚力(kPa)內摩擦角(")張開度1~3mm硅質或鐵質膠結張開度1~3mm鈣質膠結表面粗糙,鈣質膠結張開度1~3mm表面平直,無膠結軟弱泥夾巖屑充填強風化小型破碎帶泥質充填分布連續的泥化夾層注:1無經驗時,極軟巖、軟巖,巖體結構面連通以及結構面浸水均取表中低值;折減。表5.3.8-2福建風化花崗巖和殘積土強度指標(標準值)巖土名稱黏聚力(kPa)內摩擦角(")強風化巖(土狀)全風化巖花崗巖殘積土注:表中花崗巖殘積土數據主要是根據殘積礫質和砂質黏性土資料統計的;如果是殘積黏性土,則應根據表中數值進行相應的折減。1應分析判斷邊坡的破壞模式,確定邊坡破壞的邊界范3穩定性計算可根據本規范第15.5節的有關要求執行。定性的影響;6在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進行邊坡穩定性5.3.10邊坡穩定性狀態可根據穩定性計算結果F,按表5.3.10進行劃分。表5.3.10邊坡穩定性狀態劃分邊坡穩定性系數F.邊坡穩定狀態不穩定欠穩定基本穩定穩定5.3.11邊坡在最不利情況下的穩定性系數F,應大于表5.3.11中規定的邊坡穩定安全系數F,否則應對邊坡進行加固處理。邊坡處理常用方法詳見附錄K。表5.3.11邊坡穩定安全系數F邊坡工程安全等級一級邊坡二級邊坡圓弧滑動法5.3.12一級邊坡工程應采用動態設計,應進行地下水動態、支護結構內力和邊坡變形監測,為邊坡設計提供參數,檢驗設5.4.1本節適用于各類基坑工程。所有基坑工程均應進行工程勘察,基坑工程勘察宜與主體建(構)筑物工程勘察相結合進行。基坑工程安全等級可根據基坑開挖深度、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和破壞后果的嚴重性進行劃分,并應符合表5.4.1的規定。5.4.2初步勘察應搜集場地巖土資料,調查周邊條件,初步判斷開挖可能發生的問題和相應的支護措施;詳細勘察應滿足基坑工程設計的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安全等級基坑開挖深度h(m)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周邊環境條件破壞后果重要性系數ro一級基坑揭露的軟土厚度≥5.0m基坑周邊1倍開挖深度范圍設施或管線很嚴重二級基坑揭露的軟基坑周邊1~3倍開挖深度范圍內有建(構)或管線嚴重三級開挖深度范圍內無建(構)筑管線不嚴重注:1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即可確定基坑工程安全等級;1進行周邊環境狀況調查,查明鄰近建筑物和地下設施的現狀、結構特點以及對開挖變形的承受能力;查明其分布范圍、2查明基坑支護和開挖影響范圍內,巖土的類型、成因、3查明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對基坑工程的影響,包括地下水的浮托力、靜水壓力、動水壓力、流沙、涌土、管涌4對基坑邊坡的穩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穩定性進行評價。對基坑擋土結構和邊坡變形進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支護結構類型5對基坑開挖和降水在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議;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提出保護和監測措施及建議。5.4.3基坑工程勘察范圍一般應大于基坑開挖邊界,并達1~23控制性勘探點宜為勘探點總數的1/3,且每一基坑側邊2當降水或截水設計需要時,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主要含試的數量不應少于6組(個);2對軟弱土層或軟弱夾層,應進行連續取樣;3當場地存在地下水且對基坑工程產生影響時,對安全等1基坑工程應分層提供支護設計所需巖土工程特性指標(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和滲透性指標),所提供的巖土工程特性指土層名稱土的狀態重度(kN/m2)粘聚力(kPa)內摩擦角(°)雜填土(老填土)稍密中密流塑頁片狀淤泥流塑一軟塑黏性土軟塑可塑堅硬稍密中密密實稍密中密密實 一一22~2824-32砂卵(碎)石稍密中密密實20.5~21.55~20注:1括號()內為軟黏土的被動土壓力計算取值,取快剪指標;的8折。5.4.8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降水或隔滲)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401應查明開挖范圍及鄰近場地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層位、埋深、分布情況,各含水層(包括上層滯水、潛水、承壓水)的2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滲透影響半徑和滲透系數以及其3當基坑開挖深度及影響深度范圍內存在強透水層時,應4應分析施工過程中水位變化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基坑周邊5.4.9基坑工程穩定性評價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根據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提供基坑支護設計和施工2應分析評價基坑開挖是否可能產生流沙、流土(泥)、3應提出對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并提供所需的計算參數;對4對可能產生流沙、流土(泥)、管涌、突涌等滲透性破5應提出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其防治措施。5.4.10當地下水埋藏較淺,基坑工程存在上浮問題時,應對5.5地基處理5.5.1本節適用于各類工程的地基處理。當設計可能采用地基處理方案時,巖土工程勘察除應滿足本規范有關條款外,尚應1根據擬采用的地基處理方案,提供地基處理設計和施工所需的巖土工程設計參數。所提供的巖、土、水設計參數應選用合適的取樣方法、試驗方法和取值標準;2預測所選用的地基處理方案對周邊環境和鄰近建筑物的3應根據地基條件、處理要求、處理費用和材料、設備來源等綜合考慮,進行技術、經濟、工期等方面比較,選用技術4當場地條件復雜或所選用的地基處理方法缺乏成功經驗時,應對擬選用方案進行試驗或對比試驗,通過試驗選定可靠5.5.2當采用換填墊層法時,巖土工程勘察應查明待換土層的分布范圍和堰藏深度;測定換填材料的最優含水量、最大干密度,評價換填材料對地下水的環境影響;對墊層以下軟弱下臥層的承載力和抗滑穩定性進行評價,估算建筑物的沉降;應對5.5.3當采用預壓法時,巖土工程勘察應查明被加固土體的成層條件、埋深和厚度,地下水的補給和排泄條件,特別是透水夾層的分布;測定被加固土體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固結特性參數、強度指標;預估預壓荷載的大小、加荷速率、預壓時間、最終5.5.4當采用強夯法時,巖土工程勘察應查明影響深度范圍內土層的組成、分布、強度、壓縮性、透水性和地下水條件;應查明施工對周邊環境和設施的影響范圍;應選擇合適的試驗區進行試夯,根據試驗、監測和檢測結果,確定有效加固深度、5.5.5當采用樁土復合地基時,巖土工程勘察應查明建設場地地下不明地質體的分布和埋深,被加固地基的土層分布、力學性質、厚度;預估成樁的可能性和成樁工藝對周圍土體、鄰近建筑、工程設施和環境的影響,樁體與水土間的相互作用;預估單樁承載力和復合地基承載力,估算復合地基的沉降量;應5.5.6當采用注漿法時,巖土工程勘察應查明被加固巖土體孔隙和裂隙大小及分布規律,巖土體的滲透性、地下水的工程特性,巖土的有機質含量;巖土的滲透性應通過現場試驗測定;定注漿工藝和注漿參數預估地基加固效果;應通過開挖、室內基的土層分布、力學性質、厚度和被加固土體的有機質含量;荷試驗。5.6建(構)筑物增層和加固5.6.1本節適用于建(構)筑物的增層和加固。當進行建(構)筑物的增層和加固時,應收集既有建(構)筑物地基基礎荷情況和建(構)筑物現狀,并根據增層和加固方案有針對性5.6.2當已有勘察資料中勘探點間距和勘探深度已能滿足加載情況;當已有資料不能滿足加載后的要求或缺乏勘察資料時,5.6.3勘探點布置除應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點應緊靠基礎外側布置,在接建、鄰建部位應布置專門勘探點。每幢單獨建(構)筑物勘探點的數量不應少于3個;2勘探手段宜采用鉆探、探井、探槽,采取土試樣宜在基靜力觸探等原位測試手段;3當進行地基土的對比試驗時,宜采用載荷試驗,試驗深5.6.4勘探深度,探井宜為1.5b~2.5b(b為基礎寬度),鉆孔和測試孔應大于2.5b;當采用樁基補強時,勘探深度應符合樁基勘察有關要求。深度范圍內進行,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間距宜為度應相對應。5.6.7當進行大面積抽降地下水時,應分析、評價抽降地下水所導致的地基土固結作用和地面不均勻沉降對既有建(構)筑5.7.2給排水工程等級,可根據廠區貯水構筑物規模按表5.7.2確定。表5.7.2給排水工程等級類別工程等級大型中型小型5.7.3初步勘察應按3.1.4條的規定執行,勘探點的布置可根據擬建(構)筑物的平面布置結合地形地貌特征、地質條件按方格網布置,在各主要建(構)筑物均應布置勘探點,勘探點間距宜為50~150m。勘探深度應根據各主要建(構)筑物的特1對于廠區貯水構筑物,勘探點宜沿其周邊布置,勘探點間距可根據基礎方案按本章5.2節的有關規定確定。對大型貯2進出水管道應根據管徑大小和數量,垂直岸邊布置勘探線,每一勘察線上勘探點的間距宜為30~60m,取水頭部位應布置勘探點;3泵房勘探點布置應根據建筑面積和場地條件確定。建筑于200m2的泵房,勘探點不宜少于2個。泵房與管道接頭處應布置勘探點。5.7.5詳細勘察勘探深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2水頭及進水管道,天然地基一般性勘探孔的勘探深度宜取0.6b~0.8b(b為基礎寬度);控制性勘探點的勘探深度應達壓縮層計算深度以下1~2m。采用排架樁時,勘探點的勘探深3槽式泵房的勘探深度不宜小于開挖深度的2.5倍,岸邊泵房的勘探深度宜達岸坡穩定驗算深度以下3~5m;采用沉井基礎形式,勘探深度可取:H+(0.5~1.0)b(H為沉井深試數據不應少于6組(個)。5.7.7對需進行開挖的工程,應查明建設場地的水文地質條5.8.1本節適用于一般城市道路、填土高度超過2.5m的填土表5.8.2城市道路分類快速路為城市中大流量、長距離、快速交通服務主干路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干路,以交通功能為主次干路與主干路結合組成道路網,起集散交通作用與主干路與街坊路的連接線,解決局部地區交通路布置勘探點,勘探點間距宜為200~400m,勘探孔深度應根5.8.6詳細勘察應對沿線各地段路基的穩定性和巖土工程性質的巖土水參數,并提出相應的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1收集附有坐標、道路走向、樁號和現狀地形的道路工程總平面布置圖,或附有道路紅線寬度、道路中心線及沿線橋涵位置的現狀地形圖或工程總平面布置圖。道路類別、路面設計標高、路基寬度、選用的路面結構組合類型和排水方式,以及地下埋設物概況等;2查明道路沿線各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質構造、巖土類型、深度、分布范圍、工程特性;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3查明道路沿線各地段路基的濕度狀況,提供劃分土基干濕類型所需的參數;4查明道路沿線暗埋的河、湖、溝、坑等對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和地下埋設物,以及其分布范圍和埋藏深度;5查明道路沿線各路段的地下水類型、地下水位,地表水的來源、水位、積水時間和排水條件,論證地表水、地下水對路基穩定性的影響;6在抗震設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場地,應判別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5.8.7詳細勘察勘探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探點可沿道路中心線布置,當條件不許可時,勘探點移位不宜超出路基范圍;各交叉路口及道路與橋梁接坡處,應布置勘探點。廣場、停車場可按方格網布置勘探點;2每個地貌單元和不同地貌單元交界處均應布置勘探點。對微地貌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應適當增加勘探點密度;3勘探點間距可根據道路等級和場地復雜程度等級按表5.8.7確定,當線路通過含有有機質的垃圾、疏松的雜填土、未經夯實的近期回填土以及軟土分布地段時,應查明其分布范圍,勘探點間距宜控制在20~40m。實測地下水位的勘探孔,勘探孔間距宜控制在100~200m;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一級場地二級場地4路塹勘探點布置對于控制橫斷面位置及數量,一般要求每100m應布置1個,根據巖土層變化和邊坡高度可加密到50~200m布置1個,或每個工段不少于2個。5.8.8詳細勘察勘探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根據道路等級及地基土性質確定;一般情況下宜達到原地面以下3~5m,在挖方地段應達到路面設計標高以下2~3m;當在預定勘探深度內遇到中等風化以上基巖,應有少量勘探孔(井)鉆(挖)人基巖1~3m,其他鉆(挖)至中風化基巖面即可;2填土道路勘探深度不宜小于路堤高度,并應超過路基沉降計算壓縮層深度以下1m,廣場、停車場勘探深度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3當為含有機質的垃圾、疏松的雜填土、未經夯實的近期回填土、軟土和可液化土層的路段時,勘探深度應適當加深并穿過上述不良土層進入正常巖土層不少于1.5m。當覆蓋層厚度較薄時,勘探深度宜達到基巖。對較厚土層,勘探深度應進入穩定巖土層以下2~3m;4道路沿線實測地下水位的勘探孔深度應達到初見水位以下0.5m,最大深度應達到路面設計標高以下5m;5填土路堤、陡坡路堤、深路塹的勘察,應在有代表性的工程地質橫斷面上進行,每一路段宜布置一控制性橫斷面,每條橫斷面上的勘探點不應少于2~3個,其中至少應布置1個鉆孔。勘探深度應能滿足穩定性分析和工程處理的要求。當巖土工程條件復雜時,可沿平行或垂直控制橫斷面方向布置工程物5.8.9詳細勘察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1在原地面或路面設計標高以下1.5m深度范圍內,取土間距宜為0.5m,其下可適當放寬。每一主要土層采取試樣不應少于6件,巖樣不得少于9件。取樣孔的數量應為勘探孔總數的1/2~2/3;2高填土路基除應進行常規的巖土試驗項目外,尚宜進行承載比(CBR)試驗、固結試驗(提供c、cs)。對飽和軟黏土宜進行現場十字板剪切試驗、室內三軸不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3高填土路基工程,應對填筑土料進行擊實試驗,測定其4深路塹工程應對可能滑塌的邊坡巖土體結構面進行測5.8.10對原有道路的拓寬、補強、加固工程,應充分利用已有勘察資料,當已有勘察資料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可按本節的規定執行。5.8.11路基防護工程勘察和丘陵地區城市道路勘察除應按本規范有關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公路工程5.9城市橋涵工程5.9.1本節適用于城鎮鄉村公路橋涵、立交橋、高架道路、人5.9.2橋涵等級分類,可按表5.9.2的規定確定。當橋的總寬度大于等于30m時,可在表5.9.2橋涵分類的基礎上提高一類。表5.9.2橋涵分類單孔跨徑L。(m)多孔跨徑總長L(m)大橋中橋小橋涵洞注:1單孔跨徑指標準跨徑;2多孔跨徑總長僅作為劃分特大橋和大、中、小橋及涵洞的一個指標,梁式橋、板式橋涵為多孔跨徑的總長,拱式橋涵為兩岸橋臺內起拱線間的距離,其他型式橋梁為橋面的車道長3圓管涵和箱涵不論管徑大小、孔數多少,均稱為涵洞。2查明橋涵等工程各種基礎(墩、臺)和主要防護構筑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3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建議;4查明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當需采取降水措施疏干基坑或采取沉井施工方案時,尚應查明含水層的范圍、顆粒組成、滲透系數和補給條件,評價承壓水對基坑穩定性的影響。判定環境水、土對橋涵等建筑材料的腐蝕性;5查明河床的沖刷情況和深度;6對特大橋、大橋和相鄰跨徑差別懸殊的橋梁,或在地質條件復雜、地層不均勻及承載力較低的地層采用墩、臺基礎形式時,應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地基的變形特征。5.9.6詳細勘察勘探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探點一般應布置在基礎輪廓線的周邊或中心位置;當場地復雜程度為三級時,對特大橋和大、中橋,每個墩臺勘探點不宜少于1個;當跨徑小、橋跨多或采用樁基礎時,可采取隔墩或隔樁交叉布置勘探點;當場地復雜程度為二級或一級時,每個墩、臺不應少于2個勘探點;2每個小型橋涵的勘探點不宜少于2個,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的勘探點不宜少于2個;涵洞勘探點不宜少于1個。當橋跨較大、涵洞較長或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適當增加勘探點3墩臺多的立交橋、高架道路、特大橋與大橋的引橋;橋寬小于30m,跨徑小于25m的簡支梁橋或跨徑小于18m的連續梁橋;當場地復雜程度等級為三級時,可隔墩兩側交叉布置勘探點;跨徑大于或等于25m的簡支梁橋或跨徑大于或等于18m的連續梁橋,宜每墩布置勘探點;4當相鄰勘探點揭示的地層變化較大,影響到基礎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選擇時,當采用沉井基礎或有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時,應根據墩臺的分布適當加密勘探點。1人行及車行地下通道勘探深度不宜小于開挖深度的2.5倍。涵洞勘探深度宜達到基礎底面以下3~5m;城市小型橋涵的勘探深度,可按表5.9.7確定;表5.9.7城市小型橋涵勘探深度(m)橋涵類別軟土、松砂小橋涵洞2對需要進行沉降計算的天然地基,勘探深度可按下式(5.9.7-1)確定:式中H—勘探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z。——地基壓縮層計算厚度(m),當地基為黏性土時,自基礎底面起算至附加壓力等于自重壓力的20%處;當地基為軟土時,自基礎底面起算至附加壓力等于自重壓力的10%處。3對不需進行變形驗算的天然地基,勘探深度應達到基礎埋置深度以下8~10m,當地基土為軟土時應適當加深;當地基為覆蓋層較薄的基巖時,勘探深度應達到中風化帶一微風化帶以下2m;當河床有漂(塊)石分布時,勘探深度應大于當地漂(塊)石的最大直徑,并應防止將漂(塊)石誤判為基巖;4當采用端承樁樁基時,勘探深度宜達到預估的樁底深度以下2~3m;大口徑樁的勘探深度應達到預計的樁底深度以下3倍樁徑的深度;當在預估的勘探深度范圍內,遇有軟弱下臥層時,應予以鉆穿,并達到厚度大于3m且分布均勻的密實土層;當持力層為基巖時,勘探深度應達到嵌固深度以下1~2m。當采用摩擦樁樁基時,勘探深度宜超過預計樁長的1~2m;5當采用群樁樁基,需進行變形驗算時,可把群樁當一實體6當持力層埋藏較淺,且采用排架樁基礎時,勘探深度不應小于按式(5.9.7-2)計算的深度:K?-—系數,根據持力層以上土層的軟硬程度而定,取h——河底至梁底的距離(m);7采用沉井基礎,勘探深度應根據沉井刃腳埋深和地質條的要求,其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主要含水層進入隔5.9.8詳細勘察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1取(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點的數量一般宜為勘探點總數的2/3,當勘探點總數少于3個時,每個勘探點均應取(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2取(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點的豎向間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宜為1m;但主要巖土層的試樣總數不應少于6件,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組;在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對于3當需要判定環境水和土對橋涵建筑材料的腐蝕性時,應試樣的數量不應少于3件。5.9.9進行橋涵等工程勘察時,地基承載力的確定應按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5.9.10考慮抗震驗算的橋涵等工程,宜進行原位波速試驗或共振柱試驗,提供巖土層的動剪模量、阻尼比等動力參數。應進行現場抽(注)水試驗,提供巖土層的滲透系數5.9.12立交箱涵、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過街天橋勘察有關小橋勘察的規定執行。表5.10.2堤岸分類堤岸類別堤岸類型I類堤岸樁式堤岸Ⅱ類堤岸圬工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天然地基堤岸Ⅲ類堤岸土堤注:1樁式堤岸包括自由式板樁壁和錨固式板樁岸壁以及樁基加困2圬工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天然地基堤岸包括重力式、半5.10.3初步勘察應在充分搜集資料、進行地質調查與測繪的基礎上,沿岸線布置部分勘探點,勘探點間距宜為150~300m,勘探深度應根據堤岸類別及地基巖土條件綜合確定。治、施工降(排)水設計、筑堤和回填材料的選擇提供巖土工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標、堤岸走向、樁號和現狀地形的堤岸工程總平面圖,堤岸頂面設計標高、各段堤岸的結構類型、工程規模、基礎形式、單位荷載、埋藏深度、地基允許變形及設計和施工等有特殊要求的資料;2查明堤岸沿線各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巖土層的類型、分布范圍、埋藏深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岸坡穩定性和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判定環境水、土對堤岸材3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建議,提供整治設計施工所需的4查明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給關系,提供降(排)水設計所需的水文地質參數,評價水的運動(包括潮汐、地下水運動)對岸坡穩定性的影響;5查明江、湖、河、海動力地質作用對岸線變遷的影響;6在抗震設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場地,應判定場地和5.10.5詳細勘察勘探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點應沿堤岸軸線或平行堤岸軸線布置,在每個地貌單元、不同地貌單元交界處、微地貌和地層急劇變化處、堤岸走向轉折點、結構型式變化處,均應布置勘探點,勘探點間距可按表5.10.5確定;場地復雜程度堤岸類型I類堤岸Ⅱ類堤岸Ⅲ類堤岸一級場地二級場地注:表中勘探點間距為沿堤岸走向間距,2應根據沿線各地段的地形、地層變化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置垂直于堤岸線的橫斷面勘探線;每條橫斷面勘探線布置的勘探點不宜少于3個,間距不宜大于30m,并應滿足滑動驗算要求;3對堤岸的改造、加固工程勘察的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原有4控制性勘探點的數量不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2,每個地貌單元、地層急劇變化處、堤岸走向轉折處、堤岸結構形式1對于I類樁式堤岸勘探深度應達到樁尖以下3~5m,對樁式堤岸中的混合式樁式堤岸,應布置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其勘探深度應達到樁尖以下1.5~2倍基礎寬度;2對于Ⅱ類圬工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天然地基堤岸,勘探深度應進入基礎持力層3~5m;3對于Ⅲ類土堤岸勘探深度應達到1~2倍土堤高度。當4在預定勘探深度范圍內遇到基巖時,控制性勘探孔的勘探深度應進人中等風化一微風化巖層1~2m,一般性勘探孔的5對需進行變形驗算的堤岸工程,控制性勘探點的深度應6當堤岸附近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有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勘探深度。5.10.7詳細勘察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1取試樣和原位測試的數量、豎向間距、試驗項目等可按本規范第5章第5.9.8條執行;2當需要為抗滑穩定性驗算提供基底摩擦系數時,宜進行模型試驗。如無實測試驗資料時,可參考表5.10.7并結合本地實踐經驗綜合確定;墻底與拋石基底墻身為預制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墻身為預制漿砌塊石結構拋石基底與地基土地基為細砂至粗砂地基為粉砂地基為粉土地基為黏土、粉質黏土擋土墻與地基土(巖)地基為黏性土可塑硬塑堅硬地基為砂土地基為碎石土地基為軟質巖石地基為表面粗糙的硬質巖石3需要判定環境水和土對堤岸建筑材料腐蝕性時,應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試樣、土試樣進行腐蝕性分析,取試樣的數量不應少于3件。5.10.8對原有堤岸改造或加固工程的勘察,應在充分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資料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設計要求、場地條件和需要,確定勘察工作內容和方法;對暗埋構筑物或障礙物(如工業廢渣、建筑垃圾等雜填土)地段的勘察工作,應與設計和施工單位協商處理辦法后進行。5.11城市室外管道工程5.11.1本節適用于城市室外給排水管道、輸油、輸氣管道線路的巖土工程勘察。5.11.2管道工程根據敷設方式一般分為四類:I類為明挖淺埋管道(管頂埋深小于3m),Ⅱ類為明挖深埋管道(管頂埋深大于3m),Ⅲ類為大型矩形或拱形管道,V類為頂管施工管道。5.11.3管道工程勘察應對管線通過地區的地基作出巖土工程評價;宜采用鉆探、槽探、觸探、工程物探等綜合勘探方法,為地基基礎設計、地基處理和加固、不良地質作用防治、深基槽開挖、施工降(排)水設計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和有關的巖土工程資料,并提出相應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1搜集附有坐標、管道走向、樁號和現狀地形的管道總平面圖;管道類型、基底高程、管徑(斷面尺寸)、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案以及地下埋設物分布等資料;2查明沿線各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巖土類型、分布范圍、埋藏深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當管道沿山或山前基巖淺埋地段通過時,應查明基巖的分布界線、埋藏深度、風化程度;當管道穿越鐵路、公路、河谷地段時,應查明微地貌特征、穿越斷面的地層結構、工程地質特性,并對河床、岸坡的穩定性作出評價;3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建議;4查明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和排泄關系、水位變化幅度,提供降(排)水設計所需的水文地質參數;判定環境水、土對管道材料的腐蝕性;5查明沿線各地段暗埋的河、湖、溝、坑的分布范圍、埋深及覆蓋層的厚度和工程地質特性;6在抗震設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段,應判定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7當采用明挖深埋施工方案,在無黏性土層或黏性土層中垂直開挖超過坑壁自然穩定臨界深度時,應提供深基坑邊坡支護、邊坡穩定性計算所需的參數。提供可行的基坑支護、施工降水方8跨越或架空管道地段,應查明管墩地基的穩定性及其巖1勘探點應沿管道中心線布置,當條件不許可時,勘探點移位不宜超出預計開挖基坑范圍,穿越鐵路、道路或河道時不宜偏離管道中心線3m,并且勘探點間距應以能控制地層土質變化為原則。勘探點間距可根據表5.11.4確定;2在每個地貌單元、地貌單元交界處、管道走向轉角處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微地貌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應予以加密。管道穿越鐵路、道路、河道時,應在河道兩岸或道路、鐵路兩側布置勘探點,勘探點間距宜為30~100m;穿越鐵路、公路地段,勘探點數量不宜少于2個,穿越河道地段不宜少于3個;3對小型、淺埋(管徑小于1m,埋深小于等于3m)的開槽埋設管道,勘探點間距宜為200~400m;倒虹管不宜少于2個勘探點;對頂管施工管道,當管道長度小于50m時,勘探點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4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溝、坑地段和可能產生流砂或場地復雜程度管道工程分類I類管道工程管道工程管道工程IV類管道工程一級場地二級場地5.11.5管道工程勘察勘探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管道工程勘察的勘探深度均應達到管底設計標高以下1~3m;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適當增加勘探孔深度:1)當管道穿越河道時,勘探深度應達到河床最大沖刷深度以下3~5m;2)當基底下存在軟土或未經壓實的回填土時,勘探深度3)當基底下存在可能產生流砂、潛蝕、管涌或液化土層4)當采取降低地下水施工方法時,勘探深度應達到基坑底面以下5~10m。當有承壓含水層存在,并且水頭壓力較高時,勘探深度應超過承壓含水層,并測量其2當管道沿線地段的管基下平均分布有2m厚的密實土層,并且無地下水影響時,勘探深度可鉆至密實土層判明其巖性即3架空管道的勘探深度應達到支架基礎下1.5~2.0倍基4對Ⅲ類管道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管道的勘探深度應適當加5.11.6管道工程勘察取樣和測試工作1當管道穿越鐵路、道路和河道時或是當管道基底設計標高以下有軟土或可液化土層存在時,均應取(巖)土試樣或進量,應占勘探點總數的1/2~1/3;3(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點的豎向間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為1m;但每一主要地層的取樣不應少于6件,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組;4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方案時,應進行現場的抽(注)水試驗,提供施工降水設計所需的水文地質參數;5為判定地下水和土對管道材料的腐蝕性,可每隔2km取水樣1件;在管頂和管底部位各取土試樣1件,進行化學試驗;的取水試樣不應少于3件,電阻率測定次數不應少于3組,管6對厚度小于1m的夾層或透鏡體是否采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可根據其對地基和基坑開挖邊坡穩定性的影響程度決定。5.11.7當可能采用頂管法施工時,應提供地下水和土挖、施工降水對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作出評價。道路隧道、工作井等的巖土工程勘察。探點間距宜為400~500m,勘探深度應根據工程規模和擬建場地巖土工程條件綜合確定。5.12.3初步勘察應以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工作為主,結合部步查明下列問題:1擬選方案場地的地貌形態和成因類型;2地層巖性、產狀、厚度、風化程度;3斷裂和構造的性質、產狀、充填程度、組合關系、分布4地震地質背景;6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排泄關系、水位動態變化幅度;5.12.4初步勘察勘探點的布置、勘探深度、取樣和原位測試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點宜沿隧道邊線外側3~5m范圍內交叉布置,工作井應布置勘探點。勘探點間距宜為100~200m;也可根據場地復雜程度及設計要求確定;2勘探深度一般不宜小于隧道底面以下2.5倍隧道直徑;宜鉆入隧道底面設計標高以下1~3m,也可根據場地實際情況確定;3采取(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2/3。的穩定性進行評價,為設計支護結構和確定施工方案提供資料。并應進行下列工作:度,對(巖)土進行物理力學性質試驗,獲取設計施工所需的各種巖土工程參數;巖體結構類型;3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性質、分布范圍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材料的腐蝕性;5查明隧道所在位置及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的分般不宜大于50m,巖土變化復雜的場地不宜大于25m,中等復雜的一般為25~40m,簡單的一般為40~80m。工作井勘探點間距宜為10~20m,并不宜少于2個;2采取(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數量不應少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隧道底以下1.5~2.0倍隧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隧道埋深、防護設計等需要確定,一般不宜小于2.5~3.0倍隧道直3工作井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2.5倍開挖深度,并1取(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宜為1~2應采用承壓板邊長為30cm的載荷試驗測求地基基床系3可根據原位測試獲取場地土的壓縮波波速和剪切波波4當隧道工程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分布時,應測定其5.12.9當隧道工程可能產生偏壓、膨脹壓力、巖爆和其他特殊情況時,應進行專門研究。5.13廢棄物處理工程5.13.1本節適用于工業廢渣堆場、垃圾填埋場(不包括核廢5.13.2廢棄物處理工程勘察應配合工程建設分標準的規定。和要求;5.13.4可行性研究勘察應以踏勘、調查手段為主,必要時可5.13.5初步勘察應在充分搜集、利用場地及其附近已有資料物探、室內試驗,對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布置、場地的穩定性、的范圍應包括場地及鄰近有關地段,其比例尺宜為1:2000~1:5000。勘探點間距和勘探深度可根據填埋方式、荷載大小、5.13.6詳細勘察應采用鉆探、工程物探、原位測試、室內試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并提出設計、治理和檢測工作的建議。對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尚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其比例尺不應小于1:1000。并應重點進行下列工作:1查明場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和水文氣象條件;2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及不良地質作用;3分析評價場地、地基和邊坡的穩定性;4調查污染物的運移,評價其對水源、巖土的污染及對環境的影響;5調查分析巖土和廢棄物的滲透性,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滲建議;6評價場地地基和堆積體的地震效應。5.13.7詳細勘察勘探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范圍應包括堆填場(庫區)、初期壩、相關的管線、隧道等構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鄰近相關地段;2勘探線應平行于堆填場、攔污壩、隧洞等構筑物的軸線布置;3勘探點間距可根據填埋方式、工程特性、場地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綜合確定;4當與場地穩定、滲漏有關的關鍵性地段,勘探孔間距應適當加密;5攔污壩基勘察,應按堆積規模垂直壩軸線布設不少于三條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在堆場內可適當增大。5.13.8詳細勘察勘探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深度可根據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工程特性、荷載大小等綜合確定;2勘探深度應能滿足穩定、變形、滲漏分析計算要求;3壩基勘察,一般性勘探孔應進人地面以下一定深度并滿足壩基穩定性計算要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軟弱夾層。5.13.9詳細勘察取樣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一主要巖土層、軟弱夾層應采取試樣,對土層不應少于6件,對巖層不應少于(3組)9件,軟弱巖土層宜連續取2壩基、隧洞勘察,宜進行現場直接剪切試驗,抽水試驗、注水試驗或壓水試驗,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水3對堆填場、壩基勘察的可采用工程物探方法結合其他勘探手段,提供場地地震效應評價所需的(巖)土動力參數。5.13.10廢棄物處理工程應按本規范第13章的要求,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5.13.11巖溶分布地區,應重點查明巖溶的發育條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有無可能造成地下水和滲出液的滲漏,以及巖溶對工程穩定性的影響。并應滿足本規范第5章的有關要求。6特殊性巖土工程勘察6.1.1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錄D.0.2,D.0.3,D.0.4。6.1.2軟土勘察除應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重點查明下列內基巖的埋深和起伏情況;2查明軟土的固結歷史、應力水平和結構破壞對強度和變4當建設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或7度以上時,應判定軟土震陷的可能性。6.1.3軟土勘察勘探點的布置除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根據工程規模、荷載大小、地基復雜程度綜合確定,2當軟土以夾層或透鏡體出現,且厚度大于50cm時,勘探點應進行局部加密,查明其分布范圍;3當遇到暗浜,淤泥質填土等不良地質體時,勘探點應進 界2~3m。要求:或下覆基巖一定深度;2主體建筑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當基底附加壓力底下0.5~1.0倍基礎寬度;壓力等于上覆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高壓縮性土可取附4當建設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或7度以上時,應考慮應適當加大勘探深度;土夾層或透鏡體,使擬定基礎持力層的均勻性受較大影響時,應加大勘探深度;室內土工試驗項目的要求。監測反分析確定;3軟土的抗剪強度指標室內試驗宜根據三軸剪切試驗確4當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構)筑物,采用軟土6.1.7軟土的巖土工程評價除應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2當地基主要受力層中,有薄砂層或軟土與砂土互層時,4當建筑物相鄰高低層荷載相差較大時,應分析其差異沉物的不利影響。當建(構)筑物地下室埋置較深時,應考慮基6地基沉降計算時,其計算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算到附加壓力等于土層自重壓力的10%處基變形控制進行設計,考慮地基基礎與上部結構的協同作用;2地基沉降計算值不應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應控制平均沉降量;承載力特征值75%時,應對地基變形進行預測并控制好施工期間的加荷速率;片密集有擠土效應的樁基;5基礎施工時,基坑(槽)開挖應分段進行,盡量減少對基坑(槽)底土體的擾動,當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時,應采取排水或降水措施;6基礎施工(沉樁、降水、基坑、基槽開挖等)時,應采取限制施工速率、加荷速率和施工監測等措施,確保鄰近建道等的處理,可采用加深基礎埋深、基礎梁跨越、換土墊層、預壓處理。6.2填土6.2.1填土根據其物質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為下列四種類1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等一種或幾種物,在福建大部分城鎮,根據其物質組成又可分為四個亞類:(1)瓦礫填土,(2)黏土質填土,(3)淤泥質填土,(4)軟弱填土;4壓實填土:按一定標準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層壓實或夯實而成。6.2.2填土勘察除應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重點查明下列內1搜集已有的資料,調查地形地物的變遷、填土的物質來2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質成分、顆粒級配、均勻和固結程度;3查明堆填物對水源、巖土和周邊環境的污染程度,判別和有毒氣體;6.2.3填土的勘探工作除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1勘探點布置:應按復雜場地要求適當加密勘探點,對同2勘探深度:勘探孔的深度應穿透填土層至天然(巖)土層以下不少于1m;3勘探手段:應根據填土的性質確定,對由粉土或黏性土數量的探井、探坑。1填土的均勻性和密實度宜采用觸探法,并輔以室內外2)靜力觸探適用于粉土、黏性土為主的素填土和沖填驗、擊實試驗等;現場載荷試驗確定,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點。測定濕陷性時應列要求:或分區評價;2對堆積年限較長的素填土(10~15年)、沖填土(2~5年)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穩定的工業廢料組成的雜填土(5~10處理,不得作為基礎持力層;3當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乙級且采用填土作為基礎持6.2.6當利用壓實填土作為建筑工程的地基時,在平整場地土,均不得作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層。6.3混合土質量的25%時,應定名為粗粒混合土;當粉土或黏性中粒徑大于2mm的粗粒土超過總質量的25%時,應定名為細粒混合土。1查明地形、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類型、分布范圍、3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提供基礎設計和施工所需的各種水4調查當地利用混合土作為建筑物地基、建筑材料的經5對于殘積混合土、膨脹性混合土、濕陷性混合土等具有1勘探點間距、勘探深度除應滿足本規范第5章的要求外,尚應加密加深。勘探深度應達到能判斷場地均勻性和地基2應采用多種勘探手段如坑探、井探、鉆探、動力觸探、3由于混合土鉆探難度大,對有經驗的地區,可以工程物2混合土現場載荷試驗的承壓板直徑和現場直剪試驗的剪切面直徑都應大于試驗土層最大粒徑的5倍,載荷試驗的承壓板面積不應小于0.5m2,直剪試驗的剪切面面積不宜小于6.3.5混合土的巖土工程評價除應滿足一般規定2混合土地基承載力,應根據載荷試驗、原位測試成果并參考表6.3.5-1和表6.3.5-2確定;干密度(t/m3)孔隙比e6.4.1新鮮巖石在風化力作用下,其結構、成分和性質已產生巖石風化程度標準貫入剪切波速度殘積土全風化強風化中風化微風化6.4.3風化巖和殘積土勘察除應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重點查6.4.4風化巖和殘積土的勘探工作除應滿足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律,擬建(構)筑物的基礎類型和勘察階段對精度的要求,適3對于花崗巖、隱伏巖溶、不良地質體分布地區,由于其5應測定巖石的RQD指標,取樣作點荷載試驗,用于判1對相當于極軟巖和極破碎的巖體,可按土工試驗要求進行試驗;對于殘積土必要時應進行濕陷性和濕化試驗;對難取到滿足抗壓試驗巖樣的強風化巖,其強度的評定可采用點荷載法進行,用點荷載強度指數I,換算單軸極限抗壓強度R,(kPa)按式6.4.5-1計算:式中I按直徑50mm修正2一般情況下,全風化巖和殘積土按土的測定方法,其他按巖石測試方法進行。每一不同巖性的風化巖和殘積土其原位測試數量不得少于6次;3風化巖和殘積土的劃分,可根據標準貫人試驗、剪切波測試、面波測試成果等進行。但應注意這些測試成果反映的是巖土的力學性質,相同波速值、標準貫入擊數對于不同類別的巖石其風化程度并不一定相同,應與其他測試、試驗結果建立4對于全風化巖和殘積土邊坡工程,除應進行常規的抗剪5花崗巖類殘積土的液性指數,可根據測定其中細粒土(粒徑小于0.5mm)的天然含水量wr、塑限指數Ip、液性指數I,按下式(6.4.5-2)~(6.4.5-4)計算:式中w——花崗巖殘積土(包括粗粒、細粒土)的天然含水wA——粒徑大于0.5mm顆粒吸著水含水量(%),可取Pa—粒徑大于0.5mm顆粒質量占總質量的百分比w.——粒徑小于0.5mm顆粒的液限含水量(%);wp——粒徑小于0.5mm顆粒的塑限含水量(%)。6巖土工程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工程,當采用風化巖和殘積土作為地基基礎持力層時,其地基承載力和變形模量應根據靜載荷試驗確定。巖土工程勘察等級為乙級及以下的工程,當無載荷試驗資料時,殘積土的變形模量和承載力特征值可根據標準貫入試驗成果按式6.4.5-5和式6.4.5-6估算:1)殘積土變形模量:式中E。——變形模量(MPa);2)殘積土承載力特征值: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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