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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置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
件,在縣委的領導下、政府的主導下,按照機構職責分工,明
確各鄉鎮各部門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組
織指揮統一、綜合協調有力、聯動機制有序、決策科學正確、
系統保障周密、應急行動高效、部門資源共享、社會廣泛參
與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
起的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生
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穩
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
《防震減災法》
《防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集會游行示威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1-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的通知》
《關于印發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但
涉及有關單位、人員等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
應對工作,一般事件都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需要
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由上級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本預案指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作
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避免、減少突發事件造
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其他社會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做好突發事件監測、
預警工作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保障準備,增強全民的公共
-2-
安全和防范風險意識。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區、、縣委和縣政府的
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
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
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堅持依法行政,使突發事件的
應對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整合現有資源,加強應急
處置隊伍建設,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
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科研
成果,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設施,發揮應急
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科學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避免應急不足、應急不當與應急過度;加強應急知識宣傳和
培訓教育,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地發布權威
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有序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5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
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突發事
-3-
案體系的總綱,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修訂并公布實施。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
者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
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起草,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實施。
(3)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縣人民政府有關部
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某
一類型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發
布實施,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4)鄉鎮(開發區)應急預案: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
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發
布、實施,并報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5)各單位根據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制
定的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6)舉辦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縣屬部門和單位舉辦的
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由承辦單位制定并在活動
前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縣委、縣政府負責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
領導和處置,設立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
委),由政府縣長任主任,各縣委常委和副縣長任副主任,縣
-5-
紀委監委、政府辦、縣委宣傳部、統戰部、發改局、工業信
息化和商務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民政局、司法局、
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務
局、農業農村局、文廣局、衛健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
管理局、審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醫保局、統計局、鄉村
振興局、總工會、團委、婦聯、氣象局、地震局、網信辦、
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同心分局、供銷社、消防大隊、供電
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郵政公司、工業園
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縣應急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
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
專項應急預案;
(2)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多發易發事件、主要風險等
進行評估,組織制定、修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做好突
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編制、審定縣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4)宣布啟動和終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領導、組
織、指揮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5)承擔國務院、自治區、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和縣委安
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6)縣委和縣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一6一
2.2工作機構
縣應急委下設辦公室,根據機構改革方案和應急職能的
有關規定,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應急管
理局局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1)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及發布、綜合協調考核評
估等職責(凡向縣委和縣政府報送的各類應急信息,需同時
報縣應急力、,下同),發揮應急運轉樞紐作用;
(2)執行縣應急委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
全縣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工作;
(3)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縣委和縣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報送
的緊急重要事項;
(4)承辦縣委和縣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
(5)督促落實縣委和縣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定事
項;
(6)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
處置、調查評估、隊伍建設、信息公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
訓等工作;
(7)指導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體系建設;
(8)負責建立與縣應急委各成員單位應急聯動機制。
2.3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指揮部
根據實際需要,縣應急委成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并
組建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有序開
-7-
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縣
委、縣政府和縣突發事件應急委指定,或由主要突發事件職
能部門的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突發事件職能部門、縣委
辦、政府辦、所在鄉鎮(開發區)以及應急委組成單位的相關
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按照預案和職責,組織調動有關應急
救援隊伍和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負
責人,成員由縣委辦、政府辦、應急辦、涉及突發事件的職
能部門、所在鄉鎮(開發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綜合協調、
督導檢查、公文運轉、會議組織和編寫會議紀要、信息簡報
等,做好有關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以及信
息調度、匯總、上報,并與國家、自治區、市工作組或應急
指揮部開展協調聯絡工作。
(2)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醫
療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單位)
人員組成,負責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衛
生學處置、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心理干預等,實施傷亡人員
信息統計上報等工作。
(3)治安警戒組:由縣公安牽頭,所在地鄉鎮(開發區)配
合,負責事件現場警戒、交通管控、社會面管控及維持秩序。
(4)技術專家組:突發事件職能部門或縣應急辦負責相
關領域專家、有關部門處置突發事件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
-8-
成。根據各單位上報和現場收集掌握的信息,對突發事件進
行評估研判,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視情向
社會公眾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5)新聞宣傳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專項應急指揮部
辦公室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研究制定新聞發布方案,協調
新聞報道工作并與現場媒體記者對接,做好輿情收集、研判、
引導以及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工作。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所在地鄉鎮(開發區)牽頭,縣
公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縣交通局、民政
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人員緊急疏
散、安置,有關人員生活必需品的調運、管理、登記、發放,
災害損失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制訂、報批、監督實施等。
(7)社會動員組:由所在地鄉鎮(開發區)牽頭,縣民政
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動
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等參與應急救援。
(8)通信氣象水文保障組:縣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電信
運營企業負責現場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管理、警報播放服務
保障工作;縣氣象局負責現場氣象監測預警、預報服務保障
工作;縣水務局負責做好河流、水庫的水文監測預警、預報
服務保障工作。
(9)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應急管理局、
公安、總工會、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單位)對事故進行調查處
-9-
理。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需
要,在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4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分工
按照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縣發生的突發事件
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縣委、縣政府和縣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
參與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同心工業園區負責園區內和園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
置。
(2)縣委宣傳部負責全縣突發事件新聞的發布和處置。
(3)縣委統戰部負責全縣**活動場所和大型民族**活動
的應急處置及統戰領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4)縣委網信辦負責全縣涉突發事件的輿情應急處置。
(5)縣發改局負責輸油輸氣管道安全、全縣糧食、商品、
能源的市場供應價格波動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6)縣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負責關系國計民生重要商
品、能源的市場供應保障;全縣突發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
恢復工作;工(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突發事件
應急處置;工(商)貿企業因改制重組等原因出現的突發事件
的應急處置。
(7)縣教育局負責應對校園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教育系
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0-
(8)縣公安負責應對反恐,涉外安全事件,道路運輸和交
通事故,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民用爆炸物的管理,廣場等大型
活動的安全,基層派出所消防救援應急處置與公安系統突發
事件應急處置。
(9)縣財政局負責應對金融方面突發事件,非法集資和
債務風險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0)縣人社局負責應對因工傷、失業、拖欠農民工工資、
勞動人事爭議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應對征地、有害植物災害防治,
森林草原防滅火前期處置,地質災害前期處置,砂石豉瓦粘
土等非煤礦山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因土地權屬、采礦權等
資源類場所引起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監管企業突發事
件的應急處置與自然資源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2)縣住建局負責應對城市燃氣供應、城市熱力供應、
城市供水、城市內澇、人防、建筑工程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和監管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住建系統、物業小區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3)縣交通局負責應對橋梁、隧道、道路標識降落等道
路設施突發事件、交通領域的工程建設及監管企業的突發事
件、危險化學品道路事故、過水路面、路面損毀等突發事件
和交通系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
(14)縣水務局負責應對河、湖、堤壩、大渠、蓄水池等
-11-
突發事件、農村人畜飲水突發事件、水利工程領域的生產安
全事故和監管企業的突發事件及水利行業的突發事件的應
急處置。
(15)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應對農藥、種子、農機安全、突
發重大動物疫情、農業農村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突發事
件應急處置和農業農村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6)縣文旅局負責旅游行業、大型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及
人員密集的文化娛樂場所、文(博)物場館、體育場館、文化
旅游體育廣電行業的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
(17)縣衛健局負責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職業健
康;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和縣內醫患糾紛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以及衛健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18)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應對全縣突發事件、生產安全事
故(煤礦、非煤礦山、危化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處理、危化
品運輸、道路運輸事故的救援、防汛救災、森林草原防滅火、
防災減災救災、地質災害和地震救援以及應急系統突發事件
的應急處置。
(19)縣市監局負責應對特種裝備、涉及食品、藥品安全、
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傳銷活動、監管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處
置和市監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20)縣地震局負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
(21)縣氣象局負責應對人工影響天氣和氣象災害防御
-12-
應急處置。
(22)市生態環境局同心分局負責應對全縣環境污染、生
態破壞、核輻射事件、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質的
丟失,危險廢物處置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23)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對全縣消防和救援以及其
他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
(24)中國人民銀行同心支行負責應對反假幣、反洗錢等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25)縣供電公司負責應對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
處置。
(26)各鄉鎮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應對本區域內的突
發事件應急處置。
未劃分清楚的依法處置的突發事件,各部門依據職責進
行相應的上報與處置。
根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現場指揮部啟動各專
項預案,進行現場處置。
2.5基層應急機構
(1)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協助縣應急辦和有關部
門做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
工作人員,制訂本轄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本轄區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
-13-
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
應對工作。
(3)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成立機構,制定方案。在縣應急
辦、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
工作。
2.6應急專家組及職責
(1)縣應急委、各部門根據職責,應分別聘請專家,成立
突發事件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
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專家組主要職責是:為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
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
意見和建議;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
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
關建議;為突發事件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
咨詢方案。
(3)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和專業人才庫。根據需要,聘
請專家成立突發事件專家組。在處置突發事件時,要堅持專
業處置的原則,充分聽取專家組對突發事件處置方案、處置
辦法、恢復方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參考專家意見形成
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必要時可請專家參與現場處置工作。
3.響應機制
3.1應急響應分級原則
-14-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
圍等因素,將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
(H級)、較大(in級)和一般(iv級)等4個級別。具體分組標
準參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I級)和重大突發事件(H級)的分
級標準依照《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標準(試行)》,
較大突發事件(III級)分別由國務院、自治區政府和政府負責
處置,負責先期處置,減少事故損失,控制事件范圍,同時上
報上級應急委,在上級指揮部到達現場后移交指揮權,并在
縣委和縣政府的領導下服從各級應急委的領導,履職盡責。
一般突發事件(W級)由負責處置。具體分級標準在參照
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的情況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
關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態發展及其情況變化
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造
成損失。
3.2應急響應分級
縣委和縣政府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
切實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
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
亡和危害,縣委和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界定突發事件分級,
一般突發事件分別為一級突發事件、二級突發事件、三級突
-15-
發事件、四級突發事件(災害及突發事件分級見4.2節)。
(1)應對一級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會同
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同時上報區、市人民政府和應
急力、,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在縣委的領導
下,縣突發事件應急委統一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部
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做好突發事件
應對處置工作。
(2)應對二級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會同
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同時上報區、市人民政府和應
急力、,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在縣委領導下,
縣突發事件應急委組織、協調、指揮、處置突發事件應對工
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做好
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3)應對三級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會同
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同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和應急辦,
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在縣委的領導下,縣
突發事件應急委組織、協調、指揮、處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做好突
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4)應對四級突發事件。由縣突發事件應急委會同有關
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
案;縣突發事件應急會領導、組織、協調、指揮、處置突發
-16一
事件應對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
件需要,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4.預測與預警
4.1預測
(1)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提供必要
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監測人員,分別建立突發事件信
息監測系統,并建立基礎信息數據庫,明確監測項目,劃分監
測區域,確定監測防范點,依托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平
臺,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縣基礎信息數據庫。
(2)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種途徑收集突發事
件信息,并匯總、儲存、分析、上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縣
政府依托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平臺,建立縣監測信息網
絡,實現縣、鄉(鎮)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監測網點信息系
統的互聯互通,加強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3)各鄉鎮在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確定專(兼)職信息報
告員,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任務。獲悉可能發生突發事件
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
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報告。
(4)縣應急辦要加強與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聯系和溝
通,及時采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更新數據庫,必要時組織
有關部門、專家學者進行分析會商,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
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三級、二級、
-17-
一級突發事件的,及時向縣委和縣政府提出預測報告和應對
建議。
4.2預警級別及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4.2.1確定預警級別。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其緊急
程度、發展態勢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時根據具體實際
情況,對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突發事件制定了分級標準,
作為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據此,突發事件
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級別。其中分級標準為:
(1)四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四級自然災害。農作
物絕收面積500畝以下;倒塌房屋10間以下;人員受傷3人
以下,無死亡;大家畜死亡30頭以下;緊急轉移安置災民100
人及以下;3.0級以下地震;一次性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萬元以下。四級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轄區
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危害
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矢,依靠有關部
門、單位或鄉鎮(開發區)力量和資源能夠處置的突發事件。
(2)三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三級自然災害。農作
物絕收面積500-1000畝;倒塌房屋10-20間;人員受傷3人
以上和5人以下、死亡1人;大家畜死亡30-50頭;緊急轉移
-18-
安置災民100-200人;3.0級以上和3.5級以下破壞性地震;
一次性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三級突發事件
是指事態比較復雜,僅對轄區一定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
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一定危害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
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政府
調動個別部門、單位和各鄉鎮力量及資源進行處置的突發事
件。
(3)二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二級災害。農作物絕
收面積1000-2000畝;倒塌房屋20-30間;人員受傷5人以上
和10人以下、死亡3人以下;大家畜死亡50-80頭;緊急轉
移安置災民200-300人;3.5級以上和4.0級以下破壞性地震:
一次性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二級突發事
件是指事態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
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
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政府調動
多個部門、單位和各鄉鎮力量及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突發事
件。
(4)一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一級災害。農作物絕
收面積2000畝以上;倒塌房屋30間以上;人員受傷10人以
上,死亡3人以上;大家畜死亡80頭以上;緊急轉移安置災民
-19-
400人以上;4.0級以上嚴重破壞性地震;一次性災害造成直
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一級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極其復
雜,對全縣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
危害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
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委和縣政府統一組織
協調,調動全縣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實施處置和應對的突發事
件。
4.2.2預警信息報告與發布
各鄉鎮、各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
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
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對有關極端天氣、突發事
件進行全天候監測。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轄區、本部門
存在的影響穩定的因素。
4.2.3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
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
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預警公告發布后,預警內容需變
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2.4預警公告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
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
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
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
告方式,及時向廣大群眾傳遞預警信息。
-20-
4.3預警應對
4.3.1發布一般突發事件預警,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
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
可能造成的危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1)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信息的渠
道,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
況的監測、預備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
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
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
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4)及時向社會宣傳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常識、建議、勸
告及采取的相關措施,并公布咨詢電話;
(5)根據需要做好其他相關的應急準備工作。
4.3.2發布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警報,宣布
進入預警期后,縣委和縣政府除采取一般突發事件預警應對
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
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
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
-21-
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
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
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訊、供水、供氣、供電、
排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
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6)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
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
性措施。
5.應急處置與救援
5.1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所在地鄉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
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各級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事
件的責任主體。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其他需要縣級以上政府處置的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情
況并向縣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先電話報告,隨后書面報送事
件詳細情況,上報到縣委和縣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
-22-
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縣委和縣政府接
報后按程序及時上報政府,上報到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
得超過2小時。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越級上報的必須
同時報告縣委和縣政府和有關部門。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
源、性質、起因、影響、發展趨勢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采取
的應急措施,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涉及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或境外涉及
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相關部門報告,按相關規
定辦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突發事件報告的時限、程序和內容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開發區)和有
關部門及村(居)民委員會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啟動
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工作。
發生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
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
人員,并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政府報告。對
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
-23-
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等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主
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指揮、
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當地群眾進行先期處
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
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及時采取下列必要應對措施
控制事態: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
救、互救;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緊急調配轄區
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利用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出危險
或避險警告;對無力處置或者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提出明
確的請求和建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處置
措施。
5.3應急響應
縣應急辦、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必須迅
速核實突發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等級和可
控情況等,確認滿足應急響應的條件(響應的具體條件在各
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屬于需要由縣委和縣政府負責組織
處置的突發事件的,立即提出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建議,
經批準實施。必要時,經縣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作
出決定。
(1)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提
出建議(必要時,縣應急辦也可直接提出建議),按程序報請
-24-
縣委和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啟動響應。
(2)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提出建
議,按程序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啟動響應。
(3)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提出建
議,按程序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啟動響應。
(4)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應急辦報請縣委和縣政府
主要領導審批后,按程序啟動響應。
5.4指揮協調
5.4.1需要縣政府組織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縣委和縣政
府、應急委或縣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
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主要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向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報告;對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具體明確的處置、應對要
求,責成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發生較大以上的突發事件,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部門
主要負責人趕赴事發地現場指揮;需要由縣委和縣政府組織
處置的一般突發事件,由縣應急委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
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協調,調集應急隊伍和
應急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提供應急保障。
(4)必要時,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場所、設備、設施及
其他物資等。
-25-
(5)其他相關應急措施
5.4.2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多層級啟動應急預案的,
其指揮與協調按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執行。
5.4.3在突發事件共生、伴生或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
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場指揮機構的,由社會危害程度和
影響相對嚴重的事件的應對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統一指揮、協
調。
5.4.4較大突發事件轉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
縣應急委和有關部門應按程序及時向政府和應急辦及有關
部門報告。
5.4.5一般突發事件轉化為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
事件時,縣應急辦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程序及時向縣委和縣政
府報告,縣政府接到報告后,按規定進行處置并及時向政府
和應急辦及有關部門報告。
5.4.6縣區域部分地區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按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5.5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委和縣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應
當針對其類別、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
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處
置措施。
5.5.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相關
-26-
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
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
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依法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
援的設施、設備和封存物品;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
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并立即搶修被損
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向
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
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俁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
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
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動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
物資,必要時調用、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場所、
工具,請求上級政府或其他區(市)縣政府提供人力、物力、
財力或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
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
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6)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專業
應急處置措施或建議;
-27-
⑺組織群眾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
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8)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9)依法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
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物價,維護市場秩序;
(10)依法懲處哄抬物價、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
社會秩序的行為;
(11)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縣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
構除采取以上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針對事件
的性質和特點,立即組織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及其他有關規定,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暴力沖突的當事人
予以強制隔離,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開展法
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妥善解決現
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
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加強對易
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
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當立
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28-
5.5.3擴大響應
如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控制能力,或突發事
件已波及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縣突發
事件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經請示縣委和縣政府主要領導批
準后,及時向政府報告并請求支援。
5.5.4區域合作
注重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軍
地之間、政企之間的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5.6社會動員
事發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政府設立的應
急指揮機構決定、命令進行社會動員,組織社會力量配合做
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6.1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應急
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
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6.2事發地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發布
的決定、命令,配合落實應急指揮機構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
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5.6.3事發地的公民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村(居)民
委員會或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指揮機構采
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
-29-
秩序。
5.7應急結束
縣應急指揮機構在確認突發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和消
除后,應當停止執行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繼續
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
全事件。在此基礎上,向批準預案啟動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結
束應急處置的請示。縣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后,綜合各方面情
況和建議,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決定,宣布應急狀
態結束。同時,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6.1.1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及時
組織力量做好突發事件后期的善后處置工作,及時恢復社會
秩序,修復被損壞的公共設施,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
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
應當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并適時進行督辦。
6.1.2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
深入細致地開展損害核定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救助、補償、
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對征用的民用場所、設備、設
施和其他物資等予以恢復和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
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
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0-
6.1.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
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所需救濟資
金和物資由事發地政舟安排,需要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
的,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上級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
受的實際損失情況,積極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
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6.2社會援助
縣、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
會援助制度,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
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應當積極開展捐贈、心理疏導等
社會援助活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捐贈資金
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6.3調查評估
6.3.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及有
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提出加強和
改進同類事件應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
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6.3.2縣委和縣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發地鄉鎮
人民政府(管委會)組成調查組,及時對較大和跨鄉(鎮)的一
般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
建規劃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
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1-
6.3.3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對本年度
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并向縣應急辦
報告。
6.4保險
保險機構在第一時間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審核和確認,依法抓緊進行理賠。鼓勵災害事故責任單位、
各級政府、保險公司和市民積極參與災害事故保險。
6.5恢復重建
6.5.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
政府(管委會)應當立即開展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
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委和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6.5.3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政府
統籌安排。
6.5.4較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縣政府統籌安
排。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制定恢復
重建規劃,提出恢復重建的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
準后,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需要政府
支持的,由縣政府按有關規定向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
求。
6.5.5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
(管委會)負責。
7.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32-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建立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制度,
一般情況下,由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
息。必要時,由縣長或副縣長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
話,通報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
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珞把關的原貝L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形式,
真實、客觀、及時地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突發事件信息;要充
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遞快、受眾范圍廣等特點,有效引導
輿論,杜絕因謠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眾心理恐慌,做好維
護社會穩定的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時,新聞管
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縣應急委或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就位
待命,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縣應急
辦或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
照《國家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以及中央辦公廳、國
務院辦公廳和中宣部的有關規定,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序
送審后公布。
8.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
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安全保衛、交
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處置和救援
工作的需要,確保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恢復重建工
-33-
作的順利進行。
8.1人力保障
縣應急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縣、本部門易發的各
類突發事件,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聯動協調機制,
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
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開發區)和社
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
重要作用。
充分發揮武警、消防救援、民兵預備役部隊在處置突發
事件的骨干和突擊作用。
8.2財力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
則,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應急工作專項經費和日常工作經
費,保障應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
政困難的鄉鎮,由事發地政府提出申請,上級財政適當給予
補助,并視情況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
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有關部門
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救助政策,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財政、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
監督管理。
8.3物資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
-34-
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
急配送體系,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
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
縣發改局會同民政局、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等部門負責應急
物資儲存、調撥和供應的協調工作。當應急物資不能滿足需
要的情況下,由縣發改局、工信商務局、民政局、財政局等
會同有關部門向相關部門申請應急物資。市場監管局負責應
急儲備(捐贈)物資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送檢。
各鄉鎮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相關
物資儲備工作。
8.4基本生活保障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確保避險場所符合
規定要求。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
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5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縣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
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并
做好后續救治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政府的請求,
及時為受災地區組織提供器械、藥品等醫療衛生設備。必要
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
作。
-35-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縣衛健
局負責救護保障工作。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
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工作。組織
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救災現場開展醫療救護,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
的食品、飲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對傷員進行應急救
治和心理咨詢,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和恐懼心理。縣急救醫
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入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
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社會性救援組織和隊伍積極配合
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工作。對危險化學品事故、
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傷員,及時安排到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
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工作。
逐步整合各級醫療衛生急救網絡,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
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確保有效、及時地實施醫療救
治和防疫防病等工作。
8.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
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
全、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
量進行搶修。緊急情況下,當地政府按照社會交通運輸工具
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人員
―36-
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為在應急處
置過程中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現場指揮部
提出征用報告,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應急處置緊
急情況下,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經現場指揮
部決定后實施緊急征用。征用結束后,依法對被征用者予以
適當補償。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現場及
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
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8.7治安維護
縣公安、武警中隊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
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
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確保社會治安穩定,交通暢
通。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交
通秩序的維護工作。
8.8避難場所和人員防護
結合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的建設規劃和地下空間開發
利用規劃,設置必要的應急疏散通道和避難場所。發生特別
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按照緊急撤離、就近
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啟用避難場所。避
-37-
難場所必須具備兩條以上的應急疏散通道,時刻保持暢通,
同時具備應急供水、供電、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設施。應急
疏散、避難場所應當設立應急標志。防護工程和生命保障基
本設施出現故障后,必須及時修復,切實保護被疏散、避難人
員的生命安全。地下民防設施由縣人防辦負責,避難場所所
需的通信設施由縣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供水曰住建局負責,
供電由縣供電公司負責,醫療救護由縣衛健局負責,生活保
障由縣工信商務局負責。
要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
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
疏散。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
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
格按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其人身安全。
8.9通信保障
縣工信商務局、融媒體中心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
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
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
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
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縣工信商務局負責督促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加強通信
系統的維護,確保應急期間的通信暢通,并制定通信系統備
-38-
用方案。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執行通信保障任務和通信
恢復過程中,需要其他基礎運營企業協助時,由縣應急委統
一協調。
縣工信商務局負責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成立突發
事件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干線中斷,
在抓緊搶修的同時,由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迅速建立衛星
或微波等機動通信通道,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用其他部
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確保指揮系統信息暢通。
8.10氣象水文服務
氣象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
息,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分析資料和氣象信息服務。
水務部門要及時提供河流、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
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8.11公共設施保障
電力、石油、燃氣、煤炭、自來水等供應單位要按照相
關應急預案要求,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
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生態環境等部門
和單位要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
和處理。
8.12技術儲備與科技支撐保障
(1)建立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決策咨詢機制。對災害事故
應急處置實施重大決策和行動,充分發揮專家庫和各類專家
-39-
的作用,建立事故(災害)后果評價系統,及時進行科學論證
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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