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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置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

件,在縣委的領導下、政府的主導下,按照機構職責分工,明

確各鄉鎮各部門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組

織指揮統一、綜合協調有力、聯動機制有序、決策科學正確、

系統保障周密、應急行動高效、部門資源共享、社會廣泛參

與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

起的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生

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穩

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

《防震減災法》

《防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集會游行示威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1-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的通知》

《關于印發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但

涉及有關單位、人員等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

應對工作,一般事件都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需要

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由上級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本預案指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作

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避免、減少突發事件造

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其他社會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做好突發事件監測、

預警工作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保障準備,增強全民的公共

-2-

安全和防范風險意識。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區、、縣委和縣政府的

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

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

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堅持依法行政,使突發事件的

應對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整合現有資源,加強應急

處置隊伍建設,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

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科研

成果,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設施,發揮應急

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科學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避免應急不足、應急不當與應急過度;加強應急知識宣傳和

培訓教育,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地發布權威

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有序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5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

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突發事

-3-

案體系的總綱,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修訂并公布實施。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

者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

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起草,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實施。

(3)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縣人民政府有關部

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某

一類型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發

布實施,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4)鄉鎮(開發區)應急預案: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

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發

布、實施,并報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5)各單位根據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制

定的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6)舉辦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縣屬部門和單位舉辦的

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由承辦單位制定并在活動

前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縣委、縣政府負責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

領導和處置,設立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

委),由政府縣長任主任,各縣委常委和副縣長任副主任,縣

-5-

紀委監委、政府辦、縣委宣傳部、統戰部、發改局、工業信

息化和商務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民政局、司法局、

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務

局、農業農村局、文廣局、衛健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

管理局、審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醫保局、統計局、鄉村

振興局、總工會、團委、婦聯、氣象局、地震局、網信辦、

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同心分局、供銷社、消防大隊、供電

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郵政公司、工業園

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縣應急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

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

專項應急預案;

(2)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多發易發事件、主要風險等

進行評估,組織制定、修訂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做好突

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編制、審定縣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4)宣布啟動和終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領導、組

織、指揮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5)承擔國務院、自治區、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和縣委安

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6)縣委和縣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一6一

2.2工作機構

縣應急委下設辦公室,根據機構改革方案和應急職能的

有關規定,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應急管

理局局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1)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及發布、綜合協調考核評

估等職責(凡向縣委和縣政府報送的各類應急信息,需同時

報縣應急力、,下同),發揮應急運轉樞紐作用;

(2)執行縣應急委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

全縣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工作;

(3)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縣委和縣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報送

的緊急重要事項;

(4)承辦縣委和縣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

(5)督促落實縣委和縣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定事

項;

(6)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

處置、調查評估、隊伍建設、信息公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

訓等工作;

(7)指導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體系建設;

(8)負責建立與縣應急委各成員單位應急聯動機制。

2.3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指揮部

根據實際需要,縣應急委成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并

組建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有序開

-7-

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縣

委、縣政府和縣突發事件應急委指定,或由主要突發事件職

能部門的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突發事件職能部門、縣委

辦、政府辦、所在鄉鎮(開發區)以及應急委組成單位的相關

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按照預案和職責,組織調動有關應急

救援隊伍和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負

責人,成員由縣委辦、政府辦、應急辦、涉及突發事件的職

能部門、所在鄉鎮(開發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綜合協調、

督導檢查、公文運轉、會議組織和編寫會議紀要、信息簡報

等,做好有關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以及信

息調度、匯總、上報,并與國家、自治區、市工作組或應急

指揮部開展協調聯絡工作。

(2)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醫

療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單位)

人員組成,負責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衛

生學處置、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心理干預等,實施傷亡人員

信息統計上報等工作。

(3)治安警戒組:由縣公安牽頭,所在地鄉鎮(開發區)配

合,負責事件現場警戒、交通管控、社會面管控及維持秩序。

(4)技術專家組:突發事件職能部門或縣應急辦負責相

關領域專家、有關部門處置突發事件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

-8-

成。根據各單位上報和現場收集掌握的信息,對突發事件進

行評估研判,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視情向

社會公眾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5)新聞宣傳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專項應急指揮部

辦公室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研究制定新聞發布方案,協調

新聞報道工作并與現場媒體記者對接,做好輿情收集、研判、

引導以及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工作。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所在地鄉鎮(開發區)牽頭,縣

公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縣交通局、民政

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人員緊急疏

散、安置,有關人員生活必需品的調運、管理、登記、發放,

災害損失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制訂、報批、監督實施等。

(7)社會動員組:由所在地鄉鎮(開發區)牽頭,縣民政

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動

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等參與應急救援。

(8)通信氣象水文保障組:縣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電信

運營企業負責現場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管理、警報播放服務

保障工作;縣氣象局負責現場氣象監測預警、預報服務保障

工作;縣水務局負責做好河流、水庫的水文監測預警、預報

服務保障工作。

(9)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應急管理局、

公安、總工會、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單位)對事故進行調查處

-9-

理。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需

要,在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4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分工

按照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縣發生的突發事件

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縣委、縣政府和縣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

參與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同心工業園區負責園區內和園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

置。

(2)縣委宣傳部負責全縣突發事件新聞的發布和處置。

(3)縣委統戰部負責全縣**活動場所和大型民族**活動

的應急處置及統戰領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4)縣委網信辦負責全縣涉突發事件的輿情應急處置。

(5)縣發改局負責輸油輸氣管道安全、全縣糧食、商品、

能源的市場供應價格波動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6)縣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負責關系國計民生重要商

品、能源的市場供應保障;全縣突發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

恢復工作;工(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突發事件

應急處置;工(商)貿企業因改制重組等原因出現的突發事件

的應急處置。

(7)縣教育局負責應對校園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教育系

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0-

(8)縣公安負責應對反恐,涉外安全事件,道路運輸和交

通事故,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民用爆炸物的管理,廣場等大型

活動的安全,基層派出所消防救援應急處置與公安系統突發

事件應急處置。

(9)縣財政局負責應對金融方面突發事件,非法集資和

債務風險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0)縣人社局負責應對因工傷、失業、拖欠農民工工資、

勞動人事爭議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應對征地、有害植物災害防治,

森林草原防滅火前期處置,地質災害前期處置,砂石豉瓦粘

土等非煤礦山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因土地權屬、采礦權等

資源類場所引起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監管企業突發事

件的應急處置與自然資源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2)縣住建局負責應對城市燃氣供應、城市熱力供應、

城市供水、城市內澇、人防、建筑工程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和監管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住建系統、物業小區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3)縣交通局負責應對橋梁、隧道、道路標識降落等道

路設施突發事件、交通領域的工程建設及監管企業的突發事

件、危險化學品道路事故、過水路面、路面損毀等突發事件

和交通系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

(14)縣水務局負責應對河、湖、堤壩、大渠、蓄水池等

-11-

突發事件、農村人畜飲水突發事件、水利工程領域的生產安

全事故和監管企業的突發事件及水利行業的突發事件的應

急處置。

(15)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應對農藥、種子、農機安全、突

發重大動物疫情、農業農村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突發事

件應急處置和農業農村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6)縣文旅局負責旅游行業、大型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及

人員密集的文化娛樂場所、文(博)物場館、體育場館、文化

旅游體育廣電行業的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

(17)縣衛健局負責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職業健

康;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和縣內醫患糾紛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以及衛健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18)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應對全縣突發事件、生產安全事

故(煤礦、非煤礦山、危化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處理、危化

品運輸、道路運輸事故的救援、防汛救災、森林草原防滅火、

防災減災救災、地質災害和地震救援以及應急系統突發事件

的應急處置。

(19)縣市監局負責應對特種裝備、涉及食品、藥品安全、

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傳銷活動、監管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處

置和市監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20)縣地震局負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

(21)縣氣象局負責應對人工影響天氣和氣象災害防御

-12-

應急處置。

(22)市生態環境局同心分局負責應對全縣環境污染、生

態破壞、核輻射事件、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質的

丟失,危險廢物處置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23)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對全縣消防和救援以及其

他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

(24)中國人民銀行同心支行負責應對反假幣、反洗錢等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25)縣供電公司負責應對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

處置。

(26)各鄉鎮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應對本區域內的突

發事件應急處置。

未劃分清楚的依法處置的突發事件,各部門依據職責進

行相應的上報與處置。

根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現場指揮部啟動各專

項預案,進行現場處置。

2.5基層應急機構

(1)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協助縣應急辦和有關部

門做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

工作人員,制訂本轄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本轄區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

-13-

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

應對工作。

(3)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成立機構,制定方案。在縣應急

辦、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

工作。

2.6應急專家組及職責

(1)縣應急委、各部門根據職責,應分別聘請專家,成立

突發事件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

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專家組主要職責是:為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

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

意見和建議;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

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

關建議;為突發事件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

咨詢方案。

(3)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和專業人才庫。根據需要,聘

請專家成立突發事件專家組。在處置突發事件時,要堅持專

業處置的原則,充分聽取專家組對突發事件處置方案、處置

辦法、恢復方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參考專家意見形成

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必要時可請專家參與現場處置工作。

3.響應機制

3.1應急響應分級原則

-14-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

圍等因素,將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

(H級)、較大(in級)和一般(iv級)等4個級別。具體分組標

準參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I級)和重大突發事件(H級)的分

級標準依照《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標準(試行)》,

較大突發事件(III級)分別由國務院、自治區政府和政府負責

處置,負責先期處置,減少事故損失,控制事件范圍,同時上

報上級應急委,在上級指揮部到達現場后移交指揮權,并在

縣委和縣政府的領導下服從各級應急委的領導,履職盡責。

一般突發事件(W級)由負責處置。具體分級標準在參照

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的情況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

關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態發展及其情況變化

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造

成損失。

3.2應急響應分級

縣委和縣政府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

切實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

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

亡和危害,縣委和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界定突發事件分級,

一般突發事件分別為一級突發事件、二級突發事件、三級突

-15-

發事件、四級突發事件(災害及突發事件分級見4.2節)。

(1)應對一級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會同

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同時上報區、市人民政府和應

急力、,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在縣委的領導

下,縣突發事件應急委統一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部

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做好突發事件

應對處置工作。

(2)應對二級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會同

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同時上報區、市人民政府和應

急力、,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在縣委領導下,

縣突發事件應急委組織、協調、指揮、處置突發事件應對工

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做好

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3)應對三級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會同

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同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和應急辦,

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在縣委的領導下,縣

突發事件應急委組織、協調、指揮、處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做好突

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4)應對四級突發事件。由縣突發事件應急委會同有關

部門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宣布啟動應急預

案;縣突發事件應急會領導、組織、協調、指揮、處置突發

-16一

事件應對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開發區)根據突發事

件需要,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4.預測與預警

4.1預測

(1)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提供必要

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監測人員,分別建立突發事件信

息監測系統,并建立基礎信息數據庫,明確監測項目,劃分監

測區域,確定監測防范點,依托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平

臺,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縣基礎信息數據庫。

(2)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種途徑收集突發事

件信息,并匯總、儲存、分析、上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縣

政府依托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平臺,建立縣監測信息網

絡,實現縣、鄉(鎮)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監測網點信息系

統的互聯互通,加強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3)各鄉鎮在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確定專(兼)職信息報

告員,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任務。獲悉可能發生突發事件

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

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報告。

(4)縣應急辦要加強與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聯系和溝

通,及時采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更新數據庫,必要時組織

有關部門、專家學者進行分析會商,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

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三級、二級、

-17-

一級突發事件的,及時向縣委和縣政府提出預測報告和應對

建議。

4.2預警級別及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4.2.1確定預警級別。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其緊急

程度、發展態勢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時根據具體實際

情況,對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突發事件制定了分級標準,

作為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據此,突發事件

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級別。其中分級標準為:

(1)四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四級自然災害。農作

物絕收面積500畝以下;倒塌房屋10間以下;人員受傷3人

以下,無死亡;大家畜死亡30頭以下;緊急轉移安置災民100

人及以下;3.0級以下地震;一次性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萬元以下。四級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轄區

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危害

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矢,依靠有關部

門、單位或鄉鎮(開發區)力量和資源能夠處置的突發事件。

(2)三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三級自然災害。農作

物絕收面積500-1000畝;倒塌房屋10-20間;人員受傷3人

以上和5人以下、死亡1人;大家畜死亡30-50頭;緊急轉移

-18-

安置災民100-200人;3.0級以上和3.5級以下破壞性地震;

一次性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三級突發事件

是指事態比較復雜,僅對轄區一定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

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一定危害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

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政府

調動個別部門、單位和各鄉鎮力量及資源進行處置的突發事

件。

(3)二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二級災害。農作物絕

收面積1000-2000畝;倒塌房屋20-30間;人員受傷5人以上

和10人以下、死亡3人以下;大家畜死亡50-80頭;緊急轉

移安置災民200-300人;3.5級以上和4.0級以下破壞性地震:

一次性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二級突發事

件是指事態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

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

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政府調動

多個部門、單位和各鄉鎮力量及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突發事

件。

(4)一級災害及突發事件

一次性災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為一級災害。農作物絕

收面積2000畝以上;倒塌房屋30間以上;人員受傷10人以

上,死亡3人以上;大家畜死亡80頭以上;緊急轉移安置災民

-19-

400人以上;4.0級以上嚴重破壞性地震;一次性災害造成直

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一級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極其復

雜,對全縣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

危害或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

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委和縣政府統一組織

協調,調動全縣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實施處置和應對的突發事

件。

4.2.2預警信息報告與發布

各鄉鎮、各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

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

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對有關極端天氣、突發事

件進行全天候監測。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轄區、本部門

存在的影響穩定的因素。

4.2.3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

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

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預警公告發布后,預警內容需變

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2.4預警公告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

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

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

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

告方式,及時向廣大群眾傳遞預警信息。

-20-

4.3預警應對

4.3.1發布一般突發事件預警,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

委、縣政府和應急辦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

可能造成的危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1)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信息的渠

道,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

況的監測、預備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

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

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

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4)及時向社會宣傳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常識、建議、勸

告及采取的相關措施,并公布咨詢電話;

(5)根據需要做好其他相關的應急準備工作。

4.3.2發布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警報,宣布

進入預警期后,縣委和縣政府除采取一般突發事件預警應對

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

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

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

-21-

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

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

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訊、供水、供氣、供電、

排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

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6)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

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

性措施。

5.應急處置與救援

5.1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所在地鄉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

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各級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事

件的責任主體。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其他需要縣級以上政府處置的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情

況并向縣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先電話報告,隨后書面報送事

件詳細情況,上報到縣委和縣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

-22-

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縣委和縣政府接

報后按程序及時上報政府,上報到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

得超過2小時。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越級上報的必須

同時報告縣委和縣政府和有關部門。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

源、性質、起因、影響、發展趨勢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采取

的應急措施,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涉及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或境外涉及

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相關部門報告,按相關規

定辦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突發事件報告的時限、程序和內容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開發區)和有

關部門及村(居)民委員會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啟動

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工作。

發生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

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

人員,并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政府報告。對

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

-23-

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等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主

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指揮、

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當地群眾進行先期處

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

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及時采取下列必要應對措施

控制事態: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

救、互救;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緊急調配轄區

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利用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出危險

或避險警告;對無力處置或者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提出明

確的請求和建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處置

措施。

5.3應急響應

縣應急辦、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必須迅

速核實突發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等級和可

控情況等,確認滿足應急響應的條件(響應的具體條件在各

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屬于需要由縣委和縣政府負責組織

處置的突發事件的,立即提出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建議,

經批準實施。必要時,經縣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作

出決定。

(1)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提

出建議(必要時,縣應急辦也可直接提出建議),按程序報請

-24-

縣委和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啟動響應。

(2)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提出建

議,按程序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啟動響應。

(3)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提出建

議,按程序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啟動響應。

(4)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應急辦報請縣委和縣政府

主要領導審批后,按程序啟動響應。

5.4指揮協調

5.4.1需要縣政府組織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縣委和縣政

府、應急委或縣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

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主要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向政府應急領導機構報告;對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具體明確的處置、應對要

求,責成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發生較大以上的突發事件,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部門

主要負責人趕赴事發地現場指揮;需要由縣委和縣政府組織

處置的一般突發事件,由縣應急委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

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協調,調集應急隊伍和

應急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提供應急保障。

(4)必要時,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場所、設備、設施及

其他物資等。

-25-

(5)其他相關應急措施

5.4.2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多層級啟動應急預案的,

其指揮與協調按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執行。

5.4.3在突發事件共生、伴生或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

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場指揮機構的,由社會危害程度和

影響相對嚴重的事件的應對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統一指揮、協

調。

5.4.4較大突發事件轉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

縣應急委和有關部門應按程序及時向政府和應急辦及有關

部門報告。

5.4.5一般突發事件轉化為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

事件時,縣應急辦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程序及時向縣委和縣政

府報告,縣政府接到報告后,按規定進行處置并及時向政府

和應急辦及有關部門報告。

5.4.6縣區域部分地區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按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5.5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委和縣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應

當針對其類別、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

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處

置措施。

5.5.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相關

-26-

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

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

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依法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

援的設施、設備和封存物品;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

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并立即搶修被損

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向

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

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俁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

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

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動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

物資,必要時調用、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場所、

工具,請求上級政府或其他區(市)縣政府提供人力、物力、

財力或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

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

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6)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專業

應急處置措施或建議;

-27-

⑺組織群眾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

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8)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9)依法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

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物價,維護市場秩序;

(10)依法懲處哄抬物價、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

社會秩序的行為;

(11)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縣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

構除采取以上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針對事件

的性質和特點,立即組織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及其他有關規定,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暴力沖突的當事人

予以強制隔離,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開展法

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妥善解決現

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

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加強對易

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

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當立

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28-

5.5.3擴大響應

如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控制能力,或突發事

件已波及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縣突發

事件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經請示縣委和縣政府主要領導批

準后,及時向政府報告并請求支援。

5.5.4區域合作

注重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軍

地之間、政企之間的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5.6社會動員

事發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政府設立的應

急指揮機構決定、命令進行社會動員,組織社會力量配合做

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6.1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應急

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

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6.2事發地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發布

的決定、命令,配合落實應急指揮機構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

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5.6.3事發地的公民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村(居)民

委員會或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指揮機構采

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

-29-

秩序。

5.7應急結束

縣應急指揮機構在確認突發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和消

除后,應當停止執行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繼續

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

全事件。在此基礎上,向批準預案啟動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結

束應急處置的請示。縣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后,綜合各方面情

況和建議,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決定,宣布應急狀

態結束。同時,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6.1.1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及時

組織力量做好突發事件后期的善后處置工作,及時恢復社會

秩序,修復被損壞的公共設施,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

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

應當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并適時進行督辦。

6.1.2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

深入細致地開展損害核定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救助、補償、

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對征用的民用場所、設備、設

施和其他物資等予以恢復和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

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

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0-

6.1.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

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所需救濟資

金和物資由事發地政舟安排,需要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

的,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上級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

受的實際損失情況,積極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

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6.2社會援助

縣、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

會援助制度,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

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應當積極開展捐贈、心理疏導等

社會援助活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捐贈資金

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6.3調查評估

6.3.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及有

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提出加強和

改進同類事件應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

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6.3.2縣委和縣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發地鄉鎮

人民政府(管委會)組成調查組,及時對較大和跨鄉(鎮)的一

般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

建規劃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

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1-

6.3.3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對本年度

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并向縣應急辦

報告。

6.4保險

保險機構在第一時間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審核和確認,依法抓緊進行理賠。鼓勵災害事故責任單位、

各級政府、保險公司和市民積極參與災害事故保險。

6.5恢復重建

6.5.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

政府(管委會)應當立即開展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

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委和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6.5.3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政府

統籌安排。

6.5.4較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縣政府統籌安

排。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制定恢復

重建規劃,提出恢復重建的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

準后,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需要政府

支持的,由縣政府按有關規定向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

求。

6.5.5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

(管委會)負責。

7.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32-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建立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制度,

一般情況下,由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

息。必要時,由縣長或副縣長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

話,通報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

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珞把關的原貝L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形式,

真實、客觀、及時地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突發事件信息;要充

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遞快、受眾范圍廣等特點,有效引導

輿論,杜絕因謠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眾心理恐慌,做好維

護社會穩定的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時,新聞管

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縣應急委或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就位

待命,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縣應急

辦或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

照《國家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以及中央辦公廳、國

務院辦公廳和中宣部的有關規定,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序

送審后公布。

8.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

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安全保衛、交

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處置和救援

工作的需要,確保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恢復重建工

-33-

作的順利進行。

8.1人力保障

縣應急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縣、本部門易發的各

類突發事件,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聯動協調機制,

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

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開發區)和社

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

重要作用。

充分發揮武警、消防救援、民兵預備役部隊在處置突發

事件的骨干和突擊作用。

8.2財力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

則,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應急工作專項經費和日常工作經

費,保障應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

政困難的鄉鎮,由事發地政府提出申請,上級財政適當給予

補助,并視情況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

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有關部門

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救助政策,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財政、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

監督管理。

8.3物資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

-34-

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

急配送體系,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

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

縣發改局會同民政局、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等部門負責應急

物資儲存、調撥和供應的協調工作。當應急物資不能滿足需

要的情況下,由縣發改局、工信商務局、民政局、財政局等

會同有關部門向相關部門申請應急物資。市場監管局負責應

急儲備(捐贈)物資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送檢。

各鄉鎮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相關

物資儲備工作。

8.4基本生活保障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確保避險場所符合

規定要求。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

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5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縣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

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并

做好后續救治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政府的請求,

及時為受災地區組織提供器械、藥品等醫療衛生設備。必要

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

作。

-35-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縣衛健

局負責救護保障工作。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

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工作。組織

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救災現場開展醫療救護,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

的食品、飲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對傷員進行應急救

治和心理咨詢,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和恐懼心理。縣急救醫

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入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

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社會性救援組織和隊伍積極配合

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工作。對危險化學品事故、

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傷員,及時安排到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

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工作。

逐步整合各級醫療衛生急救網絡,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

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確保有效、及時地實施醫療救

治和防疫防病等工作。

8.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

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

全、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

量進行搶修。緊急情況下,當地政府按照社會交通運輸工具

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人員

―36-

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為在應急處

置過程中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現場指揮部

提出征用報告,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應急處置緊

急情況下,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經現場指揮

部決定后實施緊急征用。征用結束后,依法對被征用者予以

適當補償。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現場及

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

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8.7治安維護

縣公安、武警中隊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

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

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確保社會治安穩定,交通暢

通。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交

通秩序的維護工作。

8.8避難場所和人員防護

結合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的建設規劃和地下空間開發

利用規劃,設置必要的應急疏散通道和避難場所。發生特別

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按照緊急撤離、就近

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啟用避難場所。避

-37-

難場所必須具備兩條以上的應急疏散通道,時刻保持暢通,

同時具備應急供水、供電、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設施。應急

疏散、避難場所應當設立應急標志。防護工程和生命保障基

本設施出現故障后,必須及時修復,切實保護被疏散、避難人

員的生命安全。地下民防設施由縣人防辦負責,避難場所所

需的通信設施由縣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供水曰住建局負責,

供電由縣供電公司負責,醫療救護由縣衛健局負責,生活保

障由縣工信商務局負責。

要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

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

疏散。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

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

格按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其人身安全。

8.9通信保障

縣工信商務局、融媒體中心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

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

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

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

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縣工信商務局負責督促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加強通信

系統的維護,確保應急期間的通信暢通,并制定通信系統備

-38-

用方案。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執行通信保障任務和通信

恢復過程中,需要其他基礎運營企業協助時,由縣應急委統

一協調。

縣工信商務局負責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成立突發

事件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干線中斷,

在抓緊搶修的同時,由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迅速建立衛星

或微波等機動通信通道,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用其他部

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確保指揮系統信息暢通。

8.10氣象水文服務

氣象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

息,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分析資料和氣象信息服務。

水務部門要及時提供河流、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

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8.11公共設施保障

電力、石油、燃氣、煤炭、自來水等供應單位要按照相

關應急預案要求,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

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生態環境等部門

和單位要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

和處理。

8.12技術儲備與科技支撐保障

(1)建立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決策咨詢機制。對災害事故

應急處置實施重大決策和行動,充分發揮專家庫和各類專家

-39-

的作用,建立事故(災害)后果評價系統,及時進行科學論證

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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