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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當前,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文化多樣性保護意識的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亟需保護。然而,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多元性、復雜性以及法律屬性上的特殊性,目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私益訴訟在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案件時存在諸多局限與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作為一種補充和完善現有司法救濟手段的有效途徑,其構建對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面有效保護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了口頭傳統、表演藝術、民俗習慣等多種形態,且具有集體性、持續演進的特點。現行訴訟制度難以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問題中權利主體資格認定、群體性權益維護等實際需要,限制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行為的法律追究和司法保護范圍。并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有助于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的不足。通過公益訴訟機制,可以克服個體或特定組織提起訴訟的困難,彌補政府監管效能的局限,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一種靈活而有力的法律保障機制。此外,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還面臨著一系列挑戰,如受案范圍不明確導致司法適用標準模糊,缺乏統一規范;訴訟主體界定不清;私權與公權保護間可能存在沖突;賠償分配對象不確定、金額難以量化、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因此,從具體行動出發,應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合理界定原告資格;強化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等,以確保公益訴訟能夠在尊重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得以有效實施,進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文化多樣性的和諧共生。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訴訟;公權保護;私權保護一、我國現行公益訴訟制度概述(一)公益訴訟制度的概念界定公益訴訟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由特定的行政機關、相關的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2012年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作為新增加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標志著公益訴訟開始正式進入我國法制道路。在經濟學當中有一個著名的現象,也是被廣泛認知的事實,那就是“公地悲劇1968年英國加勒特·哈丁教授(GarrettHardin)在《Thetragedyofthe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劇”理論模型。1968年英國加勒特·哈丁教授(GarrettHardin)在《Thetragedyofthe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劇”理論模型。“公地悲劇”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問題,發生在個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忽視社會福利的時候。這會導致過度消費,最終耗盡公共資源,對每個人都不利。(二)公益訴訟制度的功能辨析保護公共利益。公益訴訟制度通過符合條件的組織或個人代表公眾利益提起訴訟為了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例如,一些環境組織可以代表公眾利益來起訴污染企業,進而保護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促進社會公正。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一個公平的司法渠道,讓弱勢群體、無法單獨維權的個人或組織有機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社會不公正現象的發生。這有助于確保法律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公正執行,維護社會正義。彌補政府監管不足。在某些情況下,政府監管可能存在漏洞或不足,無法全面有效地保護公眾利益。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彌補這些監管不足,通過司法途徑迫使違法行為者承擔責任,提高政府監管的效能,確保政府行政機關盡職盡責。倡導社會責任。公益訴訟制度可以通過制裁違法行為者的方式,倡導并推動企業、組織以及個人承擔社會責任。面對可能的法律訴訟,各方更傾向于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以避免不利后果的發生。這有助于推動社會各界更加注重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促進法律意識和法治建設。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和裁決,能夠加強公眾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識。公眾通過觀察和參與公益訴訟案件的過程,了解法律的適用和司法程序,促進法治觀念的普及和法治建設的推進。顏運秋.中國特色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理論和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06.245.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1.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屬性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元性和復雜性。它涵蓋了各種形式的口頭傳統、表演藝術、民俗習慣等,且在不同地域、民族和文化背景下呈現出巨大的差異性。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元性和復雜性,其保護工作需要面向不同的文化傳統和實踐,涉及到眾多的相關利益方。所以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一個統一的法律機制,協調各方利益,實現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是一個持續性和動態的過程。隨著社會發展和文化變遷,非物質文化遺產會不斷發生變化和演化。因此,保護工作需要具備靈活性和持續性,隨時適應新的挑戰和需求。公益訴訟制度能夠提供一種靈活的法律手段,及時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保障其持續性和動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整個社會共享的文化資源,具有公共性質。其保護工作不僅僅關乎個體或特定群體的利益,更涉及到整個社會的文化認同和傳承。公益訴訟制度可以通過代表公眾利益的方式提起訴訟,促進社會各界共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價值觀的傳承。2.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司法困境的需要現有的訴訟制度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這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特點有關,因此導致了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案件的困難,使得司法保護面臨挑戰。首先,現行的法律規定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人員難以獲得訴訟主體資格。按照現行法律,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須與案件直接相關并有利害關系。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集體性特征,導致很多侵害行為對整個社區或村寨的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而非特定個人或傳承人的利益。因此,這些傳承人、社區組織、鄉鎮政府等無法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從而限制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案件的受理范圍。其次,現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體系未能有效實現司法救濟的目的。雖然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途徑得到保護,但這僅限于少數情況,并受傳承人個人能力、財力及法律意識等因素的限制。此外,現行法律體系未明確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依據,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案件難以受理,從而無法獲得司法保護。另外,代表人訴訟制度在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案件時也存在一定問題。例如,權利登記制權利登記制,也稱“德國登記制”或“登記生效主義”,它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增加了訴訟成本,而推選代表、參與訴訟等方面也存在現實困難。最后,對于個人而言,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使得個人難以提起訴訟。個人可能因為訴訟成本、風險以及個體利益受損程度等因素而不愿意主動提起訴訟,這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案件難以得到有效解決。權利登記制,也稱“德國登記制”或“登記生效主義”,它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3.通過法律手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補充現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手段主要包括政策和法律兩方面。其中,法律手段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相關法律包括我國的《民法典》、《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專利法》、《商標法》等,以及各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這些法律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內的權利主體、保護客體以及應承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通過這些法律規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然而,現行法律規范體系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責任落實方面還存在一定不足,包括行政救濟不夠及司法救濟程序不暢等問題。缺乏有效的救濟機制意味著權利保障的缺失,而司法救濟則是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保障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通過司法途徑確保這些責任的落實,成為法律手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補充。公益訴訟制度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方需要履行法院的判決。這一特點可以強化對侵權行為的制止和懲處,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執行力度,減少違法行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的損害。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彌補傳統司法手段的不足。公益訴訟制度注重的是公共利益和社會公正,能夠更好地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通過公益訴訟,代表公眾利益的組織或個人可以提起訴訟,推動司法機關介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糾紛和爭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一種新的司法途徑。(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可行性1.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共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共同財富,它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歷史記憶和社會價值。總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總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一章,第二條。2.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群體性和不確定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往往涉及到多個群體、組織或社區。這些群體可能由具有共同傳統技藝或文化實踐的人組成,也可能由居住在特定地區或從事特定行業的人組成。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具有群體性,不僅涉及到個體權利,還涉及到群體的權利。因此,通過公益訴訟制度可以更好地,更加有效地協調和處理各方的利益沖突,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通常是多元的、分散的,并且可能難以準確確定。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往往是在社區或群體中進行的,因此很難將其歸屬于特定的個人或團體。此外,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性質和傳承方式多樣,權利主體的身份可能會隨著時間和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導致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為廣大群體提供一種集體行動的方式,共同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益。3.檢察機關奠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可行性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構,負有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責。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可以依法介入、監督和指導此處的“指導”是指:發布一些公益訴訟相關的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公益訴訟活動,確保公益訴訟活動符合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的一部分,具有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身份。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之一,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行使起訴權和訴訟權,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法權益。同時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具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地位,可以保障公益訴訟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檢察機關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公益訴訟中各方利益,確保公益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構,可以對公益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指導,確保公益訴訟活動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法律原則和司法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權益。因此,其此處的“指導”是指:發布一些公益訴訟相關的最高檢指導性案例。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構建面臨的問題(一)受案范圍不明確受案范圍即哪些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才需要受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規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缺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僅僅對環境保護、消費者維權、食品安全、反壟斷等這些方面的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有相關法條顏運秋.中國特色公益訴訟制度體系化構建[J].甘肅社會科學,2021,(03):87-96.,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并沒有明確規定。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對于哪些情況可以啟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益訴訟以及如何界定受案范圍的標準尚不明確,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頒布了一些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仍然存在空白和不足。所以因缺乏針對性的司法解釋,使得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案件的受案標準不明確,難以形成一致的司法適用。在實際操作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往往受到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的自由解釋和裁量,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由于缺乏明確的受案標準,可能導致司法裁判的不確定性和不公正性,影響了公益訴訟制度的有效實施。顏運秋.中國特色公益訴訟制度體系化構建[J].甘肅社會科學,2021,(03):87-96.(二)訴訟主體不明確缺乏明確的代表性組織,在一些公益訴訟案件中,尤其是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情況下,缺乏能夠代表廣泛公眾利益的組織。這使得訴訟主體的確定變得困難,難以找到合適的代表性組織來提起訴訟。民間組織參與不足。當前,我國雖然有一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民間組織,但其參與到公益訴訟中的情況相對較少。民間組織的參與程度不足,導致公益訴訟缺乏真正代表性和廣泛性,無法有效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共利益。政府部門角色不明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政府部門往往起著重要作用,但其在公益訴訟中的角色和職責并不明確。政府部門可能會因為自身利益考慮而無法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或者因為法律規定而無法直接介入。(三)私權保護與公權保護相沖突私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對立,在某些情況下,個人或私人團體的權益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例如,某些商業實體可能會通過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來獲取利潤,但這種行為可能會損害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在此類情況下,個人的私權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可能產生沖突。私人利益的優先權問題,在一些情況下,個人或私人團體的利益可能被視為比公共利益更重要。例如,在商業開發中,為了經濟利益,可能會犧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導致公共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私人利益可能會優先于公共利益。法律權利的沖突,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時,可能會涉及到不同法律權利之間的沖突。例如,個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可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相沖突,需要在私權和公權之間進行權衡和調整。(四)司法賠償分配不明確賠償對象不明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中,可能存在多個受害對象或受益對象,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相關社區、民間組織等。然而,法律未明確規定賠償應該給予誰,導致在賠償分配時出現混亂和爭議。因此,需要明確法律規定賠償對象,并確保所有受益方都能夠公平獲得賠償。賠償金額不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往往是難以準確估計的,因此賠償金額的確定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缺乏明確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具體計算方法可以借鑒民事侵權相關規定,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讓法院有規可循。可能導致賠償金額的不確定性,從而影響賠償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需要建立賠償金額的評估機制,通過專業評估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賠償程序不規范,賠償程序的不規范可能導致賠償分配過程中的不公平和不透明。公益訴訟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建立規范的賠償程序和機制,明確賠償的申請、審批和執行程序,確保賠償分配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賠償資金來源不明確,具體計算方法可以借鑒民事侵權相關規定,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讓法院有規可循。四、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程序的構建(一)明確受案范圍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程序,首要任務是明確受案范圍,即針對何種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可以啟動公益訴訟。此范圍的劃定,直接關乎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界線。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完整性的行為。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性遭到侵害時,可啟動公益訴訟。完整性是指該遺產所涵蓋的傳統技藝、實踐活動或表現形式,在傳承、保護和傳播過程中保持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例如,若有人在網絡平臺上擅自改編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山歌以追求熱度和流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有權就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傳統文化因素流失的行為。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因過分迎合市場,加入背離傳統精神的現代元素,造成原有文化底蘊的破壞時,也應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例如,《木蘭傳說》這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國外影視作品改編過程中,由于過度強調外來文化價值觀而扭曲了原本的替父從軍精神內核,這種行為顯然應當成為公益訴訟的對象。未經授權的復制、改編或剽竊的行為。對于未經許可復制、改編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直接剽竊其內容的侵權行為,因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的損害不容忽視,同樣應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受理范疇。比如,我國中醫藥領域的部分獨特中草藥資源,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其他國家或組織搶先注冊并用于商業用途,這既損害了我國相關民族的經濟權益,也沖擊了其文化認同感,對中醫藥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構成了嚴重威脅。此類侵犯行為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質性破壞和對他者文化的不正當占有,故須通過加強法律保護,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途徑,堅決打擊此類侵權行為,確保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和傳承得以有效維護。所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程序的構建應重點關注上述三類典型侵權行為,并將其明確規定為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以便切實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法權益,有力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二)界定原告資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的村組織或者社區基層組織、鄉政府或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社會組織、人民檢察院。嚴永和,妥學進.論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J].文化遺產,2021,(04):37-48.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的村組織或者社區基層組織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緊密相連,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發展和傳承的具體載體,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第一線執行者。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權益遭受損害時,由于其代表著廣大村民或社區居民的共同利益,故而完全有理由且有必要將其納入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范疇。這樣的設定,不僅能夠確保從最基層的角度出發充分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益,還能夠鼓勵并引導公民通過積極參與村組織或社區基層組織的行動,以更為有序、有效的途徑介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司法保護過程中,從而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有力維護。二是鄉政府或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作為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也是基層政府,有責任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訴訟原告主體,承擔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訴訟責任,在實踐中就存在不少案例,這其中就有最出名的“烏蘇里船歌”案,在這個案件中為了保護當地赫哲族人民的權利,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主動承擔起訴訟責任,對中央電視臺及演唱者郭頌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在聽取了雙方的辯論后,綜合分析,參考法條及過去案例,判決原告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勝訴,因此也維護了赫哲族人民的合法權利。所以綜合來說,鄉政府或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有利于將分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集中起來,解決訴訟主體確認難的問題,避免權利被侵犯而無人告訴的局面。三是就是社會組織,依據《文化部社會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屬于文化部管理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都優于普通公民,并且其自身的“民間性”“大眾性”等特性讓大多數民眾得以認可,大大的增加勝訴的可能性。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社會組織仍然會出現濫訴,整體“素質”低等情況,所以說在日后的司法實踐中,應對目前的社會組織進行適當的規整,以滿足其作為訴訟代表的條件。四是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往往在訴訟中承擔著兩個重要的職能,一是保護公共利益的民事權利主體,二是監督國家機關的權力行使。在村組織或社區基層組織不提起訴訟時,人民檢察院可以代表公共利益的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以保證對侵權的追究;檢察院的第二個監督職能,可以在鄉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不依法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時,發揮監督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如若仍不作為、亂作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建立公權保護與私權保護相結合的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兩種主要模式,即公權保護與私權保護。公權保護主要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為基礎,通過行政管理等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干預和保障。在此方面,政府應扮演主導角色,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主體,首要任務是從立法層面出發,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政府要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與規劃工作,制定扶持政策,增加保護資金投入,并對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采取必要行政強制措施,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私權保護則側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屬性及其傳承人的權益保護,包括經濟利益分配和個人精神權益。具體而言,應當承認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合法權益,在保障社會公眾享受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的同時,防止非物質文化遺產被過度商業化,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創造性勞動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回報。公權保護與私權保護的有效結合,就是在創建一種綜合性和協同性的保護模式,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持續傳承。建立這種模式的第一步,需要從法律制度的融合開始,即在法律層面上明確公權與私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相互作用與界限。為此,可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雙重名錄”,一方面建立國家級和地方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另一方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設立專門名錄或登記制度,使傳承人在特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上獲得法定地位,進而確認其私權。借鑒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WorldHeritage-MixedProperty),又名復合遺產或混合遺產,是同時具備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兩種條件者。此外,應將知識產權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緊密結合,例如,將特殊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疇,或將創新的傳統工藝技術納入專利保護體系,同時充分尊重和保護社區集體智慧和獨特文化表達方式。政府還應推動建立協商合作機制,鼓勵傳承人、社區及相關企業簽訂合作協議,共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實現公權保護與私權保護間的有效銜接和互動。教育與傳承支持也同樣至關重要。國家應在教育體系中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通過開展傳承技藝培訓、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普及等活動,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公權保護與私權保護相結合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它能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克服單一保護模式的局限性,形成全方位、多維度的保護效果。第二,它能有效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創新活力,通過公權賦予傳承人等個體一定的私權,以及提供相應的經濟激勵,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有序傳承和創新發展。第三,它有助于優化資源配置,妥善處理公權與私權兩種力量,在保護過程中兼顧效率與公平,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與經濟效益的和諧統一。第四,借助公權私權相結合的保護模式,可促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國際接軌,增強與其他國家交流合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展現中華民族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總而言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權保護與私權保護相結合,既體現了現代社會對文化遺產多元屬性的深入理解,也展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指導下社會治理的精細化與人性化特征,是推動文化傳承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策略選擇。2020年11月16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四)建立配套公益保護基金制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程序構建中,建立配套的公益基金保護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以下是建立公益基金保護制度的一些關鍵步驟和考慮因素,政府部門泛指各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一是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二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息息相關。因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名稱略有不同,所以在此統稱政府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用于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這個基金可以由政府出資設立,也可以吸引社會各界的捐贈和捐助。然后是募集資金,泛指各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一是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二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息息相關。因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名稱略有不同,所以在此統稱政府部門。一是要制定資金使用規定,明確公益基金的使用范圍和條件,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公益性質,能夠真正起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作用。可以設立專門的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和審計資金的使用情況。支持保護項目,資金可以用于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項目,包括傳統技藝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援助、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等方面。重點支持那些面臨危機和急需幫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二是要建立評估機制,定期評估和監測公益基金的使用效果和社會影響,及時調整和優化資金的使用策略,確保公益基金能夠持續有效地發揮作用,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可靠的支持。通過建立配套的公益基金保護制度,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持續的資金保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同時,也能夠激發社會各界的參與熱情,形成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力。結論本文探討了構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面臨的挑戰,并且給我國學術界提出了解決方案。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文化多樣性保護意識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問題凸顯,現行私益訴訟機制難以有效解決其多元性、復雜性及法律屬性的特殊所帶來的司法難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成為完善現有救濟手段、全面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重要補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體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內在屬性上,傳統司法手段在權利主體資格認定、群體權益維護等方面存在局限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則能有效應對這些問題,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可行性是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共屬性,即其為全社會共享的文化財富,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群體性和不確定性特點。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構,在公益訴訟中的特殊地位與職責,為實施非物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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