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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度模板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或公司)對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公司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第四條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第二章條件與審批第五條凡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包括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和臨時勞動合同。第六條公司與正式錄用的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與新錄用員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能出具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特殊情況的經所在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可簽訂《員工內部聘用勞動合同》。第七條在員工辦理錄用審批后,公司根據不同職級與員工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為:(一)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層面:3年;(二)主管至部門經理層面:2年(三)主管以下層面:1年;(四)試用期員工:原則上為3至6個月;(五)臨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綜合管理部與被聘用人協商確定。第八條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后須提交政府勞動部門鑒證。鑒證后的正式勞動合同一式3份,公司持1份,員工本人持2份(其中1份由綜合管理部代存入正式人事檔案)。第九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依據《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責任與續簽第十條勞動合同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雙方保留追究違約方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根據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法律途徑解決。第十二條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一)員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辭職時,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二)公司辭退員工,應按規定給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三)公司違反勞動安全保護規定,以至發生事故,損害員工利益的,應視情況給予員工補償一定的經濟損失。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部應在合同到期40天前將合同到期人員名單提交用人部門負責人,然后會同用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名單,并在10天內與員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按照合同審批權限報批,并辦理續簽合同等相關手續。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的審批權限如下:(一)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報公司董事長審批;(二)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的勞動合同續簽,報公司總經理審批;(三)項目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四)臨時工及臨時特聘人員,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若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負責人確定不再續簽合同的,由綜合管理部報請公司領導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經公司批準確定不再續簽的,由綜合管理部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第十六條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須在合同期滿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自合同期滿之日起與公司終止合同關系,并辦理離職手續。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制度模板2:人力資源調配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或公司)及員工個人的發展需要,合理調配公司內部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第三條綜合管理部為公司人力資源調配的歸口管理部門。第二章調配范疇第四條員工調配包括公司各部門之間、公司與所屬公司之間以及各公司之間的人員調配。第五條公司基于業務發展需要,可在公司范圍內適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第六條員工根據自身發展定位,可主動申請調職、調崗或參加公司組織的公開競聘。第七條外派人員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派駐項目公司工作的人員,其中財務、成本、材料管理崗位人員為垂直管理人員,其他外派人員為一般外派人員。但除財務、成本、材料管理崗位及部門經理以上層面人員外,其他崗位人員原則上均不實行外派。第三章審批及實施第八條集團公司各部門之間的員工調配,按以下權限規定報批:1.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的調配,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審批;2.其它人員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第九條項目公司內部的人員調配,按以下權限規定報批:1、部門經理(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上人員的調配,報集團公司審批;2、部門副經理(不含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及以下人員的調配,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第十條集團公司與項目公司之間、項目公司與項目公司之間的人員調配,按以下權限規定報批:1.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人員的調配,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核后報集團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審批;2.其它人員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內部的人員調配,以及集團公司向項目公司外派人員或從項目公司調入人員,由綜合管理部根據用人單位(部門)的人員需求或員工本人申請,會同有關單位(部門)進行協調和考察后,填寫《員工調動審批表》,并辦理逐級報批手續。第十二條項目公司之間的人員調配,原則上由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協商一致后,由調入單位通知公司綜合管理部填寫《員工調動審批表》,并辦理逐級報批手續。項目公司之間的人員調配原則上應將人事關系及薪酬福利等一并轉移,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單位保留人事關系和待遇并作為外派的,須說明原由,并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執行。第十三條調動審批獲得批準后,由集團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向調出單位(部門)、調入單位(部門)及員工本人發送《員工調配通知書》,調出單位(部門)和員工本人應按照《員工調配通知書》的時間要求,及時辦妥移交手續,到調入單位報到。第四章薪酬福利及相關費用管理第十四條調動人員的薪酬福利按新職級套靠調入單位的薪酬福利標準執行。第十五條因人員調動發生的相關費用,如差旅費、檔案關系轉移費用等,由調入單位按財務規定列支。第六章附則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制度模板3:勞動關系管理制度一、招聘原則公司承諾每位員工,不管在任何時間,皆以尊重、公開、公平、公正的態度對待每一位員工。員工的聘用、培訓和晉升機會完全基于個人的能力和工作。二、招聘程序1、公司總經辦結合公司發展的整體戰略及公司人力資源成本目標制定《招聘計劃書》(確定招聘職位、人數、崗位錄用條件等),經總經理審批后開展招聘計劃。2、招聘一般通過報刊、招聘會和網絡發布招聘信息,并同時將招聘信息在公司內部通知,以便于公司內部職員優先參加,或優先推薦公司外較合適人員參加。3、公司招聘人員在對每位應聘人員的簡歷進行詳細了解、并初步溝通后,選擇符合公司招聘崗位錄用條件和用人標準的應聘人員,通知其參加公司的第一輪面試。4、經公司部門主管或總經辦第一輪面試結束后,各面試人將根據應聘人員的實際表現進行評估,從中選擇合適人選。5、第一輪面試人應將通過人員的表現詳細填寫在《人事通知單》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是否需要親自進行第二輪面試。6、經總經理決定錄用人員在接到公司總經辦下達的入職通知后,應在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到公司總經辦報到。報到時應攜帶以下資料:身分證、學歷證、婚育證、(女性)、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獲獎證書等。7、公司總經辦對新錄用人員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進行審核無誤后,由錄用人員在上述證件的復印件上簽名確認。弄虛作假獲得錄用者,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8、新錄用員工簽閱《員工手冊》以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后,由公司總經辦移交所在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安排介紹同事和相關的崗位培訓,進面展開工作。9、公司總經辦必須對員工進行檔案資料的建立并歸檔,對隱瞞虛報或偽造個人資料的員工一經發現,應立即辭退。10、傾情在招用員工時,如實向其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按勞付酬報酬及公司的其他規定。11、應聘人員義務1)應聘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應根據公司要求出家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2)有過工作經理的錄用人員,若與原單位存在業務競爭的,應主動告知。若不存在,公司有權要求出具承若書。弄虛作假者,由此導致的一切責任,由其自身承擔。三、勞動合同1、根據《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所錄用的員工根據用工性質分為勞動合同制、勞務工制、聘用制,實習生等。2、新入職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即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公司自新員工入職起1-3個月內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根據公司實際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4、員工須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并簽字確認。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制度模板4:經費管理制度1、因外出購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備用金時,應首先填寫公司【借款申請單】,交主管經理核準、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須在一周內報銷銷帳(出差人員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內);借款未沖平者,不允許再次借款。2、員工報銷已發生費用,首先需找主管會計領取并填寫公司【支出憑證】或【支出報銷單】(由主管會計負責提供、審核);主管會計簽字后,到借款處填入【借款申請單】中的報銷日期,方算完成報銷手續。3、公司員工因公外出辦事,續愛護使用車輛,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酒后或者醉酒駕車。4、公司薪金發放日定為每月15日。制度模板5:各分公司負責人業績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考核對象是指集團下屬分公司的總經理。第三條考核經營業績,實行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第四條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采取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與其簽訂經營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五條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考核其經營業績。(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第二章業績考核第六條業績考核以公歷年(或項目期間)為考核期。第七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名稱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1、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00%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3、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二)分類指標由集團公司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一)預報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按照集團董事長年度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包含擬完成的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集團董事長。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二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值。集團董事長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然后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一起擬定目標責任狀。(三)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同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十條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聯合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每月與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定期溝通,每季度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集團董事長。集團董事長通過集團職能部門(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以及集團公司監督控制體系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二)建立重大經濟損失、安全生產事故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立即向集團董事長報告。第十一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每年3月底之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集團董事長。(二)集團董事長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集團高管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年度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形成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三)集團董事長將最終確認的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分公司。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集團董事長反映。第三章獎懲第十二條根據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得分,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第十三條集團董事長依據業績考核結果對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實施獎懲。第十四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工資與經營業績掛鉤,細分為月薪和績效年薪兩個部分。第十五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月薪的部分按月核發,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當考核結果為D級(如60分以下)時,績效年薪為零;當考核結果為C級(如60—75分之間)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0.2”確定;當考核結果為B級(如75—90分之間)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0.6”確定;當考核結果為A級(如90分以上)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1”確定。第十七條被考核人的考核分數,由集團高管根據企業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討論確定。第十八條績效年薪的5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50%延期到離任時,離任審計和考核完成后兌現。第十九條對于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的,將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再對其任命、續聘或對其進行工作調整。第二十條對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下屬分公司總經理,集團董事長設立特別貢獻獎。特別貢獻獎和中長期激勵的具體辦法由集團公司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營私舞弊,侵害企業權益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集團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集團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由于客觀原因導致對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集團董事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度模板6:勞動保護制度(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各項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二)組織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措施,并做好勞動衛生的監察測及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和減少職業危害的發生。(四)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五)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六)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制度模板7:辦公區標準化建設管理制度1范圍本規定規范了公司辦公區標準化建設活動準則,為建立整潔、有序、高效的工作環境特制定如下規定。2職責2.1辦公室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2.2各部門按本規定執行。3要求3.1定置管理3.1.1辦公室的物品實行定置管理,按照公司統一要求,整齊、有序擺放,不得隨意改變。3.1.2所有文件柜、資料柜、儲物柜必須實行定置管理,定置圖(見附錄1)貼于柜門內左中位置。3.1.3公司統一配置的文件柜,每層用標簽定位,貼于橫隔板處;標簽長為50mm,寬和隔板寬度一致。3.1.4辦公桌必須有定置圖(見附錄2),貼于桌子左內側下方或柜門內。3.1.5定置圖必須圖物相符,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換定置圖。3.2文件柜、資料柜、儲物柜3.2.1柜內物品擺放整齊辦公用品及私人用品要分類定置擺放并加以標識,物品擺放與定置圖相符。3.2.2柜子上、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3.2.3文件柜、資料柜可以放置以下物品:文件、標準、資料與業務有關書籍、報刊雜志、各類空白表格、計劃、總結、報告、記錄(有保存期規定的按其規定,無保存期規定的保存一般不超過3年)、辦公用品、招待用品等。3.2.4文件柜、資料柜內的文件應分類存放在適當的文件夾(盒)內,盒內應有相應的目錄,文件夾(盒)的外側應加貼宋體(加黑)打印的標識,同類文件盒所貼標識的長、寬必須統一,并按文件柜內的定置圖或定位標識有序擺放,以便快速查找。3.2.5文件柜、資料柜按中支要求統一編號(見附錄3)3.3辦公家具及室內物品擺放3.3.1室內辦公家具擺放整齊、美觀,通行方便。3.3.2辦公室內的更衣柜只能放置衣物、包,不能放置有損更衣柜的物品。3.3.3每間辦公室種養盆花不得超過兩盆,花盆須有接水盤。3.3.4人員離開辦公室達半天(含半天)時,室內一切物品擺放位置必須和定置圖一致。3.3.5員工離開辦公室,辦公椅(凳)要正對辦公桌擺放整齊。3.3.6辦公電器的各類導線集束,用夾子、膠布固定好,杜絕零亂現象。3.4辦公桌(含工作臺電腦桌等)3.4.1辦公桌面放置的文件資料應是當日要用的,桌面及抽屜內放置的物品是保證正常辦公最低量的用品。3.4.2桌面物品放置整齊。桌面只能放置電話機、傳真機、水杯、臺歷、文具盒、資料架以及當前辦公用的物品、當日內工作須處理的文件資料。3.4.3辦公桌內可以放置的物品:a.文件資料:(已書寫、記載文字的)包括筆記本、非保密文件、記錄、字典,與工作有關的書籍、軟盤、光盤、證件、賬頁等。b.辦公用品:筆、墨水、橡皮、尺、訂書機、印泥;沒有文字的稿紙,空白表格、紙張、軟盤、光盤等。c.私人用品:指與工作離不開的必需品,包括飯盒、毛巾、手紙、化妝品、雨具、藥品等。3.4.4辦公桌內的物品分類存放整齊,物品擺放數量降到最低限度,每個抽屜內的物品原則上不超過抽屜的2/3高度,私人物品放置于辦公桌左邊的最下格。3.5墻面3.5.1墻面不允許掛貼圖表、物品,其它多余物一律清除。3.5.2墻面不應懸掛工作服及私人用品等。3.5.3墻面不應有破損、裂紋,如墻面有破損或裂紋應及時要求修補。3.5.4墻面不應有灰塵或蜘蛛網,保持干凈、整潔。3.6室內衛生及環境美化3.6.1到崗后2分鐘內對桌面物品進行清理,下班前5分鐘對當日使用的物品和文件應整理放回原處并將辦公桌及椅子擦干凈擺放整齊。3.6.2紙簍(垃圾桶)要及時清理,垃圾不應超過二分之一的高度;3.6.3地面干凈整潔,無垃圾污物;3.6.4保持門窗玻璃干凈。3.6.5墻面干凈整潔,無積塵、蜘蛛網,無污物及破損。3.6.6室內空氣流通、照明好。3.6.7燈具、電腦設備、辦公家具等各類辦公設施完好,無破損。4、本規定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改。制度模板8:行政級別調整制度1、行政級別調整包行政職務晉升和降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分為不定期調整和年度定期調整。2、公司行政級別定期調整程序如下:1)人力資源部匯總年度考評成績;人力資源部根據年度考評成績與部門經理一同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勝任度評估,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對部門經理、總監、總經理助理的勝任度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根據評估結果和公司來年崗位空缺進行調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給出調整意見,制定調整方案,交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部分別通知部門經理和個人;部門經理與被調整的個人進行調整溝通。總經理與被調整的部門經理和總監、總經理助理進行調整溝通;2)人力資源部根據調整方案核定被調整人的新的崗位工資級別被調整員工在原部門內辦理交接手續,然后到新部門辦理交接手續,人力資源部更新員工檔案。3、行政級別不定期調整程序如下:部門經理或人力資源部根據季度考評結果對部門員工提出調整建議,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對部門經理、總監、總經理助理提出調整建議;人力資源部根據評估結果和公司當時崗位空缺進行調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給出調整意見,制定調整方案,交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部分別通知部門經理和個人;部門經理與被調整的個人進行調整溝通。總經理與被調整的部門經理和總監、總經理助理進行調整溝通;人力資源部根據調整方案核定被調整人的新的崗位工資級別;被調整員工在原部門內辦理交接手續,然后到新部門辦理交接手續。4、人力資源部更新員工檔案。行政級別調整后,工資及福利依照新的崗位標準確定,被調整對象從調整實施后當月享受調整后的行政級別工資和福利,具體標準見《薪酬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第十二章員工福利》。制度模板9:勞動關系與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條勞動合同的簽訂1.1各單位與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經勞動部門鑒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1.2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單位與職工本人各執一份。1.3勞動合同由單位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第二條勞動合同鑒證2.1勞動合同簽訂后,因自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手續。2.2勞動合同鑒證后,企業和職工各執一份,自鑒證之日起五日內交職工保存一份,并由職工本人在《送交回執》上簽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簽、代收。第三條勞動合同續簽3.1公司在員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內做合同續簽調查,對員工合同期內工作進行審查,考核合格者可以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因工作出現失誤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者,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通知員工本人。3.2續簽勞動合同后將于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變更4.1公司進行組織機構調整,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員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4.2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需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在三十日內與員工辦理變更手續,對協商變更不成的,企業可根據勞動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4.3因集團內招聘、整合造成的勞動合同改簽:在未與新單位簽訂合同之前,仍按原單位合同執行。如在新單位實習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或有違約行為,則退回原單位按合同規定追究責任。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5.1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開除。a.被判刑并入監獄服刑的;b.被勞教者;c.留用看查期間表現仍不好的;d.嚴重犯有《獎懲制度》錯誤之一的。5.2對無正當理由曠工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除名,除名條件為職工經常沒有正當理由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1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按照有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應除名。5.3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辭退。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或富余員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適用辭退。第六條解除勞動合同6.1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員工送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由員工簽收,通知書內應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6.2員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單位應在三十日期滿前做出書面答復。員工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予辦理。如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勞動爭議7.1勞動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向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單位內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工會,有工會主席、職工代表、單位代表(人力部門)組成,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7.2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自當事人投訴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末結束,視為調解無效。調解無效,可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八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所有子公司。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10:職稱評定管理制度一、總則1、為建立和規范公司職稱體系及其評審管理辦法,鼓勵從事專業崗位工作的員工專精所長,以企業發展目標引導員工在競爭環境中豐富知識、強化技能、提高能力,從而實現企業人力資本的增值,特制定本管理辦法。2、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及外聘技術類員工不適用。二、職稱申報1、評審委員會與評審小組:延安城投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經營層成員與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組成,下設不同職稱類別評審小組,各評審小組由人力資源部成員和公司范圍內相關專業的最高級職稱員工組成。主要職責為:1)公布各類別標準職稱及報考相關要求;與職稱考核評審相關機構對接,了解職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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