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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60CCSA112024-07-26發布IT/CQJR017-2024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要求 4.1借款人要求 4.2“碳掛鉤”目標 5風險評估 5.1盡職調查 5.2跟蹤評估 6違約處置 6.1違約處置條款內容 26.2違約解決方案 7業務流程 7.1申請和盡職調查 7.2信用等級評估 7.3貸款審批 7.4合同簽訂 7.5貸款發放 7.6貸款檢查 7.7合同終止 7.8貸款歸還 T/CQJR017-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提出。本文件由重慶市金融學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重慶分行、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毅、朱倩、吳畏、傅啟麗、徐昊、譚劍秋、唐振輝、徐彥君、邱鳴、黎穎、葉純、鄭永旖、駱勃、周美岑、張晉濤。本文件為首次發布。T/CQJR017-2024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有序有效銜接,充分激活金融資源在助推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中的重要作用,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部署的關鍵舉措。為進一步推進重慶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發揮好綠金融的牽引作用,持續創新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產品、服務,助力全市經濟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制定本文件。1T/CQJR017-2024重慶市“碳掛鉤”貸款業務操作指南本文件規定了“碳掛鉤”貸款實施和管理的服務流程。本文件適用于在重慶市范圍內依法開展“碳掛鉤”貸款的金融機構。2規范性引用文件《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渝環規(2021)7號)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統計局、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能源局.《重慶市轉型金融支持項目目錄(2023年版)渝銀發(2023)26號》,2023年3月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碳掛鉤”貸款CarbonLinkedLoan在貸款合同中嵌入低碳轉型掛鉤目標(以下簡稱碳掛鉤目標),將掛鉤目標是否實現作為觸發條件,與貸款合同主要條款相掛鉤的貸款。其核心是通過創新運用貸款利率動態調整機制,將貸款利率與企業單位能耗、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等綠色經濟指標掛鉤,激勵借款企業加快實現低碳轉型發展目標。3.2“長江綠融通”綠色金融大數據綜合服務系統(簡稱“長江綠融通”)YangtzeRiverGreenFinancingPlatform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自建“業務+技術”團隊開發的綠色金融大數據綜合服務管理系統,具備綠色項目智能識別、環境效益測算和碳核算智能計算等6大功能,是重慶綠色金融改革的業務創新中心、信息共享中心、安全連接和監測評估中心。4基本要求4.1借款人要求a)所屬行業或貸款項目需符合國家或地方轉型、環保政策,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符合金融機構區域、行業、客戶等相關準入管理規定;b)資信狀況良好、經營穩定,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和市場競爭能力;c)符合《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渝環規(2021)7號)的相關規定,具有較好的環境信用評價等級且不存在環保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近三年無突發環境事件;d)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4.2“碳掛鉤”目標a)“碳掛鉤”目標的設定原則上不低于國家或地區相關行業基準值;b)貸款人可新設或修訂貸款合同相關管理辦法,或在貸款合同補充說明(其他)中,將企業一定周期內減碳降碳成效作為貸款合同條款的觸發條件;c)碳排放量核查:借款人可對接重慶征信公司開發的企業碳賬戶平臺,上傳碳排放相關數據,貸款人通過“長江綠融通”鏈接到企業碳賬戶平臺,查詢借款人過往碳排放量情況進行核2T/CQJR017-2024查;或由借款人提供由生態環境部門、第三方環評機構等出具的碳排放量數據、核查報告,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核查并出具碳核查報告。對于新能源發電類項目或企業,借款人可提供發電量等相關數據;d)碳減排績效評估:貸款人可根據企業碳賬戶平臺查詢的碳排放量數據或企業提供的碳核查報告(新能源發電量數據),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轉型路徑、節能技術以及當前的生產經營情況等因素,并與借款人商定多層級、多維度的碳減排績效目標,包括但不限于按年(按季)的碳排放強度降低(工業增加值、稅收和產品產量)、相對(絕對)碳排放量減少、能耗水平降低、新能源發電企業發電量增加等企業碳維度數據或其他同等效應績效指標。4.3目標約定按照借貸雙方商定的“碳掛鉤”目標,明確借款人碳減排績效目標與貸款利率掛鉤的標準、利率調整幅度及頻率等。5風險評估5.1盡職調查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交“碳掛鉤”貸款申請,貸款人可依法依規或者按授權條款對借款人進行財務、法律、環境權益等方面的盡職調查,除按一般公司融資要求履行的盡職調查外,借款人還宜重點關注企業低碳轉型技術及發展規劃。5.2跟蹤評估貸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可持續跟蹤借款人資金用途、經營狀況、節能減排情況。鼓勵貸款人根據各自內部客戶融資工作盡職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收支和資信等情況的變化。除常規貸后跟蹤外,還宜特別關注借款人碳排放量(減碳量、新能源發電量)情況,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貸款人可通過“長江綠融通”查詢企業碳賬戶數據,或由借款人提供由生態環境部門、第三方環評機構等出具的碳排放量數據、核查報告,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碳核查報告。貸款信息錄入、登記臺賬、檔案管理、貸款分類和不良貸款管理等常規性貸后工作嚴格遵照相關制度執行,并宜監控借款人融資后的資金用途,碳排放情況。6違約處置6.1違約處置條款內容交易雙方可事先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處置條款,其中約定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類型;——觸發條件;——違約金;——處置程序;——爭議解決措施。6.2違約解決方案如果借款人未達到約定的碳績效目標、經營狀況明顯惡化,造成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發生嚴重環境違法事件,不履行到期債務等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貸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要求提前終止合作或采取相關保全措施。7業務流程7.1申請和盡職調查7.1.1申請材料3T/CQJR017-2024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碳掛鉤”貸款前,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交一般公司貸款所需材料外,還宜提供下列主要材料:a)企業碳賬戶信息,或由借款人提供由生態環境部門、第三方環評機構等出具的碳排放量數據、核查報告,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碳核查報告;b)國家或地方轉型金融支持目錄、轉型金融標準等相關文件;c)所屬行業或產業、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d)已投產項目主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證明;e)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f)企業轉型發展計劃(短、中和長期)。7.1.2盡職調查貸款人按照一般公司貸款要求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并通過查看征信系統、咨詢主管部門、實地調查企業等方式,重點調查借款人的溫室氣體及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處置設施運行、各類環境資源消耗、相關環境權益有償使用費繳納、環境違法信息、重點關注企業低碳轉型技術及發展規劃。盡職調查完成后,貸款人可組織開展“碳掛鉤”目標評估,目標評估遵照4.2要求。7.2信用等級評估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水平、領導者素質、市場地位、研發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清繳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關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7.3貸款審批貸款人根據內部貸款管理制度,結合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資金需求、擔保保障,合理授予貸款額度;參考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企業低碳轉型目標值、所屬行業的轉型金融目標值和基準值等,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及與碳績效掛鉤方式、調整觸發條件和頻率,合理確定貸款期限。7.4合同簽訂通過盡職調查、借款人信用風險評估和貸款審批后,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碳掛鉤”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一般公司或個人貸款合同包括的內容外,還包括但不限于:a)“碳掛鉤”目標:貸款人根據企業碳賬戶平臺查詢的碳排放量數據或企業提供的碳核查報告(新能源發電量數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節能技術等因素與借款人商定多層級、多維度的碳減排績效目標,包括但不限于按年(按季)的碳排放強度降低(工業增加值、稅收和產品產量)、相對(絕對)碳排放量減少、能耗水平降低、新能源發電企業發電量增加等企業碳維度數據或其他同等效應績效指標;b)貸款利率:由貸款人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LPR利率,結合借款人信用情況合理確定加減點利率幅度。并將企業一定周期內減碳降碳成效作為貸款合同貸款利率條款變更的觸發條件,約定貸款利率變更幅度、頻率等;c)授信期限:授信期限由貸款人依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合理設置授信期限。d)資金用途:“碳掛鉤”貸款資金用途根據貸款業務品種確定,但可優先用于低碳技術改造、工業脫碳技術等綠色項目和工業環保領域,也可用于相關項目或領域的實際生產經營,不可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不可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可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e)影響:轉型活動在減碳的同時,不能對其他可持續目標(SDGs)和社會穩定產生明顯負面影響(即“無重大損害原則”和“公正轉型原則”)。如:減碳的轉型活動不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物多樣性,不應對失業造成顯著影響;f)違約處置方式: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的,貸款人可依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7.5貸款發放4T/CQJR017-2024貸款人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用款。雙方違反合同規定的,依照貸款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執行。7.6貸款檢查7.6.1信息披露鼓勵借款人通過碳賬戶系統、企業公開網站等方式,定期(按度、按季或按年)披露碳排放量(減碳量、新能源發電量)相關數據。7.6.2跟蹤核查鼓勵貸款人根據各自內部客戶融資工作盡職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收支和資信等情況的變化。除常規貸后跟蹤外,還宜特別關注借款人碳排放量(減碳量、新能源發電量)情況,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貸款人可通過長江綠融通系統查詢企業碳賬戶數據;或由借款人提供由生態環境部門、環評機構等出具的碳排放量數據、核查報告,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碳核查報告。貸款信息錄入、登記臺賬、檔案管理、貸款分類和不良貸款管理等常規性貸后工作嚴格遵照相關制度執行,并監控借款人融資后的資金用途,碳排放情況。7.6.3“碳掛鉤”情況執行對于觸達利率調整條款的,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限內進行貸款利率調整。7.7合同終止如果借款人經營狀況明顯惡化,造成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發生嚴重環境違法事件,不履行到期債務等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貸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要求提前終止合作或采取相關保全措施。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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